简述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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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

简述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简述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发展

一、各地个人征信系统发展概况

随着消费信用经济的发展、拉动内需等政策的出台以及银行职能的转变,我国个人征信行业逐渐发展起来,征信体系也开始逐渐建立起来。2002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国务院信息办,原国家经贸委等16个部委及国有商业银行人员成立了企业和个人征信专题工作小组,主要负责起草征信法规、编制征信行业技术标准和提出建设征信体系总体方案。2002年9月,建设部宣布全面开通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此后工商总局建立了工商登记数据库和工商年检数据库,税务局建立了纳税人信誉等级信息系统,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判决文书基础数据库,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也建立起相应的部门基础数据库。

目前,我国央行和许多地方政府在征信数据库的建设、相关征信法律法规完善、当地征信机构的培育等方面都做了积极的尝试。但各地的发展情况有所不一样,目前地方个人征信体系建立相对成功的有上海、深圳等地。

(一)上海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历程及概况

上海市政府在上海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发挥了极大作用。1997年,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支持下,由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信息中心、上海中汇金融外汇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隶平实业有限公司等联合投资组建,是一家国有性质的股份制企业。上海资信实际是一家政府主导、垄断经营的区域性个人征信机构。

上海个人征信业的发展是从同业征信向联合征信发展,这主要从三方面体现出来:在信息收集方面,上海个人征信数据库开始的信息收集主要来源于上海当地的商业银行,随后,上海农村信用社、水、电、煤、气等公用实业单位也加入了征信系统。目前系统收集的信息还包括保险公司、财务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典当公司、担保公司等企业以及上海市高院、上海市社保局等公共机构提供的信息;二是在服务对象方面,从为银行服务开始逐渐向社会其他行业和个人开放;三是在信用产品方面,最初只提供个人信用报

告,后来逐步发展了个人信用评估、个人信用评分等业务。目前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提供的消费者信用报告的内容包括:消费者基本身份信息、商业银行各类消费信贷申请与还款记录、可透支信用卡的申请、透支和还款记录、移动通信协议用户的缴费记录、部分公用事业费的缴费记录、执业会计师的职业操守记录等。

目前上海个人征信系统已覆盖超过900万市民,基于这系统的个人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日均查询量近1万份,在促进上海信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深圳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历程及概况

深圳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前身是深圳市资信评估有限公司,1993年3月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市商业银行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1家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

深圳为个人征信的试点城市,1999年鹏园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受深圳市人民政府委托开始着手对在深圳市建立个人征信系统进行市场调研,2000年4月,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向市政府提出了建立个人征信及评级系统的建议,随后,深圳市政府专门指定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项目的协调工作,并先后多次召集有关单位进行研究论证。2001年3月,深圳市政府在《关于研究建立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系统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中,正式委托鹏元公司筹建该项目,并指示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尽快建成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系统。2001年12月,经过一年多反复研究论证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在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于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个人信用立法,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有着深远的意义。2002年的《深圳市政府工作报告》特别将“加快推进企业信用评级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作为2002年度深圳市政府的工作重点。2002年8月9日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独立承建、自主开发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系统投入试运行,开始向各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这是我国继上海之后第二个开通的比较完善的地方个人征信系统。2003年3月,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被确定为“深圳市2003年信息化重点工程”,2003年10月28日,该系统正式对外开放,为全

社会提供个人信用查询服务。2005年4月,鹏元征信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正式移交给鹏元征信有限公司经营管理。

深圳个人征信系统是我国目前覆盖人口数量最多,范围最广的个人征信系统。系统已征集到国家和地方多个政府部门及商业机构的信用信息,涵盖了全国31省、直辖市和自治区12亿人口。目前,系统用户已遍布全国,包括银行、保险公司、信用卡中心、汽车金融公司、人才中心等机构及部分政府部门。该系统在政府境外投资行政审批、个人劳动就业支持核查、电信或移动用户开户审核、银行信用卡发放、银行贷款审核、个人购买保险、个人求职应聘、婚姻介绍、担保投资和典当融资等领域也得到广泛使用,年提供各类信用报告超过300万份。

(三)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数据库概况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加快了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上增加“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建立于2004年初,主要由征信管理局运作和管理,2004年12月实现与15家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全国7个城市的联网试运行。2006年1月个人信息数据库数据正式运行,实现了127家商业银行全国联网。同时,与农村信用社的联网也在进行,目前已有12家省级农村信用联社、55家地市级农村信用联社和56家城市信用社联网接入系统。全国金融机构个人消费贷款90%的信用记录已经入库。

截至2008年底,全国个人征信系统共收录近亿名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其中有信贷记录的人数亿人,接入金融机构近300家,查询网点近11000个,开通查询用户万个,同比增长%。

目前央行的个人信息系统最主要的应用领域是银行体系。

此外,海南、浙江、北京、济南、天津、广州、汕头、温州、厦门、大连、成都等地也陆续建立或计划本地区的联合征信体系。行业方面,部分银行、税务、工商等也陆续建立本行业的信息系统。

二、个人征信市场发展情况

(一)美国个人征信市场发展概况

美国个人征信市场主要由Equifax、Experian、Trans Union三大征信局和一些中小征信局构成。Equifax、Experian、Trans Union通过兼并中小型征信局,建立起自己的数据库,各自采集数据、加工数据、提供产品。美国三大信用局和1000多家地方中小信用局收集了约亿成年人的信用资料,每年提供约6亿多份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收入超过100亿美元。美国的消费者信用报告主要由这三大征信机构提供,其余小型征信公司只在某类业务或一个较小的区域范围内提供服务。在企业征信服务方面,邓白氏公司则几乎占据美国绝大多数的市场份额。

(二)我国个人征信市场发展概况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陆续成立了一批资信调查公司。如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等。外国征信公司也在90年代开始陆续在国内开展业务,如邓百氏公司、ABC公司、益百利等。邓百氏等国外征信机构在国内经营多年,目前已占有国内征信业市场较大的市场份额。企业征信由于政府干预相对较小,目前市场中从事企业征信的企业数量较多,竞争相对较为激烈。

相对于企业征信业,目前我国的个人征信业的竞争度较低,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个人征信市场的诞生之初有很大的政府色彩。各地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是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建立起来,当地的个人征信机构也是由政府推动建立,在资金、信息方面拥有垄断优势。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深圳鹏元征信有限公司是当地的最大的个人征信机构,基本垄断了当地的个人征信业务市场。而且目前各地的征信系统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其他地区的个人征信机构进驻相对较难。

中国人民银行运行的个人征信系统目前只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并没有提供信用评级等增值产品。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深圳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是当地最大的个人征信机构,其提供的产品从个人信用报告到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增值产品。

央行建设的数据库有向市场化运作发展的方向,央行领导在多个场合表示,央行运作的个人征信系统的目标是使其转化为一个独立于央行的第三方股份制公司。

随着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未来个人征信行业的竞争可能会加大,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外资银行和国外征信机构也可以使用当地的征信数据库,这必然会加大整个个人征信行业的行业竞争。

(三)我国个人征信产品概况

个人征信产品是各个人征信机构把分散在政府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社会各方面的信息手机起来,根据市场不同的需求,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形成个人信用报告。如信用报告、信用评级、信用评分等。

目前我国信用经济发展迅速,征信产品的潜在需求巨大,但由于目前我国大多数居民仍缺乏信用意识,没有将信用看作商品,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仍面临着瓶颈。

供给来看,目前我国提供个人信用产品的机构仍非常少。由中国人民银行运作的个人征信系统目前只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等初级产品。上海资信和深圳鹏元除了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等初级产品,也提供一些如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增值产品。但其所提供的产品只为当地服务,满足当地的市场需求,未能提供全国认可的征信产品。在全国其他地方,个人征信数据库已建立起来的寥寥无几,个人征信产品供给更无从可谈。所以我国目前征信产品供给仍不足。

除此之外,我国具有一定创新和研发能力的个人征信机构很少,许多征信机构缺乏开发细分市场产品的能力,个人征信产品供给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也影响了个人征信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各征信机构比较

我国个人征信机构在建立的过程中政府和人民银行或者当地的分支行起了很大作用,与美国的征信机构独立于政府、金融机构有很大不同。

目前我国的各个人征信机构的建立模式各不相同,央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及征信服务中心与欧洲公共征信系统很相似,因为其机构本身是中国人民银行一个部门,在信息收集方面采取强制性。

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与深圳鹏元有限公司及其系统一开始就是以公司的形式设立,虽从同业征信开始发展,但很快就实现市场化运作,有点类似私营征信机构,但又有很大不同,因为他们均是国有企业或国有股份制企业,并且当地政府给予很大支持。如信息来源有政府政策做保障,上海市政府规定上海市所有商业银行有关个人信用的信息必须提供给上海资信公司,而且在业务上也得到上海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支持,规定上海所有商业银行发行个人信贷业务必须要向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索取有关个人信用报告。

虽然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的个人征信法规没有限制私营征信机构进入个人征信市场,且很多地方政府的个人征信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建立商业化的个人征信机构,但目前还没有一家私营征信机构以从事个人征信业务角度开始业务,目前大多数私营征信机构以信息质询名义从事商账追讨等业务。

四、政府在征信体系建设中所起作用

(一)国外政府在征信建设所起的作用

美国信用管理行业发展历史比较长,征信行业发展比较成熟,目前美国具有世界最大的信用市场和最先进的信用管理模式,美国征信业完全市场化,政府在征信行业所起的作用是发挥法律支持和信用监管的作用。

欧洲的情况和美国类似,所不同的是欧洲法律赋予政府的数据开放强制权。政府通过立法强迫性地要求企业和个人向公共征信机构提供征信数据,并通过立法保证征信数据的真实性。

除此以外,欧盟作为地区性政治经济联盟也建立了对各成员国都有效的信用立法——“欧盟数据保护法”(EU Data Protection Law)。在欧洲,征信数据是相当开放的,有关信用管理的法律的立法宗旨是基于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同时又保证企业和消费者征信信息流的畅通。

在非征信国家中,社会信用体系有的正处于初级建设阶段,相关信用的立法还不完善,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现在通过实现信用数据的合法有效的开放和互联互通来启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在非征信国家,政府推动社会征信的重点工作为:一是促进信用信息和数据开放相关的立法出台;二是强制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开放其所控制的征信数据;三是积极培育信用市场。在信用执法方面,政府的工作重点在于监督该国的信用管理行业,使其合理合法地使用和传播征信数据。

(二)国内政府在征信体系建设所起作用

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核心环节是采集分散的个人信用信息和提供高质量的增值服务。根据信用信息征集的方式不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有三种方式:一是完全由政府操作;二是完全由市场操作;三是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政府起了主导作用。

上海、深圳在建设个人征信体系的第一阶段,政府以行政指令者的身份介入,使上海资信、深圳鹏元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成本建立起数据库,短期内收到规模效益。

此外,上海、深圳政府在建设城市信用文化、优化信用环境、培育市场方面也起了很大作用。如上海制定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表,落实各部门的工作任务来加强上海市的征信体系建设。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工作表的内容几乎涵盖上海市居民、企业日常生活、工作的各个方面,对推动上海市的征信体系建设起了很大作用。

总的来说,目前各地政府在当地的征信体系建设中起了重要作用,但长远来看,我国征信行业健康发展应依靠市场和行业协会,政府在征信行业发展过程中主要是进行协调和

提供相关服务。未来政府在征信体系的过程中作用应集中在以下方面:1.加快信用管理法规建设步伐;2.培育市场、培养征信人才;3.支持信用体系基础设施建设;4.鼓励成立行业协会;5.加强宣传力度,普及信用知识。

五、结语

目前深圳、上海的个人征信系统已经相对完善,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也在加快完善中,但我国整体个人征信体系发展仍较为缓慢,主要是个人信息较企业信息分散,搜集成本较高,我国社会整体信用水平还不高,居民的信用意识还有待提高。且我国关于个人征信的整体法律法规不完善。尽管我国已正在研究《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征信管理条例》,但这些法律法规现仍处于专家意见供稿阶段,出台还有一段时间。即使这两部重要的法律出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完善仍需要多年时间。

深圳、上海的个人征信市场在政府的培育下虽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如要达到美国的个人征信市场水平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中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浅谈中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2001PMBA 牛冬梅

前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居民个人的经济交往和投资理财活动日趋频繁。抓住资金活动的源泉和规律,大力发展商业银行的综合性零售业务,推进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就必须利用高科技含量的信息服务手段,建立个人基本账户系统,实现信息服务共享,以最大限度方便个人和社会信用保障需要,提高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将在上海试点的基础上启动全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因为企业信用系统已经在全国初步建成,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要依托于企业信用体系,两套系统合并在一个查询平台上。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将给个人和企业在银行开设账户,将其储蓄存款、信用卡等,所有账户数据集中到这个系统,并对这些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支付系统进行监控,把个人信息系统与银行账户系统、支付系统结合在一起,从而建立起全国信用体系框架。 一、个人征信体系试点工程初显实效 2000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在上海成立个人征信公司,将上海作为试点推出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完整的个人信用系统应该包括:个人基本资料、健康状况、社会背景、经济状况、信用记录、公用事业缴费情况、犯罪、诉讼等全面的信息。 目前,在该系统中,用户的信用报告包括:

1、个人身份信息、职业、职称、最高学历; 2、金融信息,含15个银行的信用卡透支和还款记录、个人贷款记录; 3、个人特别记录,包括金融欺诈、特恶行为、行政处罚记录; 4、信用查询记录,过高的查询频率表示你贷款频率过高。 经过一年多的运作,在数据库基础建设、征信范围、操作流程等多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目前已显露出有效的社会化服务功能。 截至2001年6月末,这一迄今全国已建成的最大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共汇集了上海市120余万张准贷记卡或贷记卡、50余万笔个人贷款和240万个移动通信入网用户的个人信用信息,入库人数达240万人,为开展评估、咨询、认证等高层次征信服务,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供的统计表明,到今年上半年,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已在全市范围内联通了约300个查询终端,共接受查询请求近14万笔,出具信用报告逾7.5万份,平均每天查询量已达600次,查得率80%。借助这一系统,沪上众多商业银行逐步扫除了信贷“盲区”,有效遏止了多头冒领信用卡等各种金融欺诈行为。 在银行间的同业征信之后,上海个人联合征信试点工作开始向社会联合征信发展。今年5月29日,已正式接纳上海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通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农村信用社联社3家单位为新会员,扩大了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几天前,负责个人联合征信系统运作的上

美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

美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 美国普遍使用以商业征信公司为基础的社会信用管理方式,遍布美国的个人征信公司,追账公司等都是从盈利目的出发,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包括资信调查,资信评级,资信咨询,商账追收等,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 一、社会安全号SSN 在美国,每个人都有一个"社会安全号"SSN(social security number,这个安全号可以把一个美国人一生几乎所有的信用记录串在一起,包括个人的银行账号、税号、信用卡号、社会医疗保障号等都与之挂钩。自20世纪30年代美国成立社会安全管理局后,联邦政府下令,所有合法公民和居民必须持有有效社会安全号,该号由国家社会安全管理局统一赋予。只要把某个人的社会安全号码输入全国联网的计算机,任何人均可查到自己的背景资料,既包括年龄、性别、出生日期等这些自然状况,也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税务、保险、银行打交道时的信用状况、有无犯罪记录等等。如果一个人有过不良纳税记录,那么这一记录将永远伴随着他,当他去求职、买保险、买汽车、开公司,几乎无论他做什么,无论他到哪个州,这一污点都无法抹去,他将因此而四处碰壁。 在美国,社会安全号码就如同中国的公民身份号码,每人只有一个,并且终身不变、终身使用。美国是个联邦国家,即使是作为"身份证"的驾驶执照,也是每州不同。所以唯一跟着你一生不变的,唯有社会安全号。很多学校,拿此来做学籍号码。没有它,你只能算是一个社会边缘人,用不了多久,你就会明白许多东西你必须有社会安全号才能享受到。 二、信用局 对消费者信用评估和提供个人信用服务的中介机构,在美国叫信用局,或叫消费信用报告机构。专门从事个人信用资料的收集、加工整理、量化分析、制作和售后服务,形成了个人信用产品的一条龙服务。美国的个人信用服务机构实行的是自由的市场运作模式,这些机构都是由私人部门设立的。整个美国有1,000多家当地或地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取向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取向 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中国信用体系建设课题组 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为这几年人大政协“两会”提案最多的热点问题之一。通过这几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展情况如何,出现哪些问题,要建设一个怎样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应采取哪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是目前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的问题。 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展情况 1、管理方面。2002年3月, 经国务院批准,由人民银行牵头,原国家经贸委、国务院信息办为副组长,共有16个部委及国有商业银行参加成立了国务院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专题工作小组,主要负责起草征信法规、编制征信行业技术标准和提出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总体方案。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总体方案还在论证之中,《征信管理条例》(草案)还在广泛征求意见,尚未出台,征信行业技术标准也还在讨论中。 政府主管部门尚待进一步明确,是由人民银行还是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这个综合管理部门,或是由其他哪个部委作为总体协调与管理部门负责,目前还不明确。不同的地方其管理部门情况不一样,XX市是由XX市信息化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负责对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XX市是由XX市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管理。 2、法规建设方面。XX、XX、先后出台了有关信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2000年2月1日发布、3月1日开始实施、2001年7月4日重新修订《XX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旨在规X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经营活动;XX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1日颁布实施《XX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XX市X围内征集和利用个人信用信息的征信机构及信用评级公司;市人民政府2002年8月31日颁布、10月1日开始实施《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进行强制披露的行政法规。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全国统一的有关信用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国务院“全国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小组”起草的《征信管理条例》仍在征求意见阶段。

征信体系建设

征信体系建设 随着互联网行业和移动、大数据技术、云计算等技术的兴起,直接延伸金融服务越来越普遍,对传统金融市场、产品、业务、结构等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如何完善中国征信体系建设,创新征信服务,强化征信监管法规制度,以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需求,是中国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课题。 征信系统为市场各方提供评价和展示信用,信用是维持契约经济有效运行的基本前提和措施,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信用交易日益广泛,对交易对手的信誉资质调查需求延伸出征信业务。 征信系统及基于其开发的征信产品使得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诚实守信程度可展示、可量化、可评价,有助于信贷机构有效甄别借款者信用风险的程度,减少不对称信息下的逆向选择问题,更好地防范信用风险。同时,由于征信活动实现了借款者信息的充分共享,放贷机构能够全面地认识风险,从而降低风险补偿要求,促进信贷市场贷款定价的有效竞争。 征信在培养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方面会发挥更大的作用。美国和欧洲也同样没有任何信用度和提供不了在本土的收入来源,没有银行会给你贷款或信用卡,所以人们非常重视信用。 宏观角度讲,征信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也发挥着积极作用。一方面,征信活动有助于金融机构全面了解信息主体的总负债状况,从制度上预防企业和个人过度负债。 另一方面,通过信贷市场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多维度、多角度的统计和分析,征信系统可以为国家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提供数据支撑,有助于政府部门监控信贷质量和风险构成情况,及时了解社会信用状况动态,防范突发事件对国计民生

造成重大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例如,欧洲建设中央信贷登记系统的初衷是为了服务金融监管需要,比如,意大利的监管机构就利用征信数据库来测算商业银行资本金要求和总体风险构成因素。 所以,正是因为征信能够帮助实现信息共享,提高交易对手风险的识别,在征信在经济和金融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保障社会经济、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

征信知识: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征信知识: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有无健全的征信体系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征信体系的建设对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推动金融发展、提升金融竞争力有着重要的作用。 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信用记录 信用记录是企业和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按时间顺序所累积的信用信息,是判断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道德水准和偿债能力的主要客观依据,也是投资者和放贷机构进行征信管理的重要决策依据。 信用记录的当事人只有通过第三方征信机构才能形成具有公信力的信用记录,信用交易的当事人自身不能出具信用记录,也不能为对方出具信用记录。 只有独立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才能保证信用记录的真实性、客观性。作为第三方征信机构,东汇征信在征信系统设计开发、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征信管理咨询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借鉴了国外成熟的征信体系和完善的管理机制,建立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的非金融机构借贷信息共享平台。 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 (一)通过征信体系建设,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信用状况差已成为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的突出因素。由于缺乏信用监管,导致不少企业陷入经营危机。面对这种情况,建立和健全征信监管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征信监管体系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行政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等内容,主要是通过体系内各要素共同发挥作用,保证征信机构正常运营,规范发展,有效发挥征信市场主体作用。规范征信机构经营行为,保障征信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是征信体系建设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通过建立健全征信制度,防范信用风险 传统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地理空间限制较大,人与人可以通过相互接触而产生信任,进而进行信用交易。但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信用交易的范围日益广泛,方式越来越复杂,以直接接触的方式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变得极为困难随,就需要依赖第三方征信机构提供交易对手方的信用信息。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风险评估工具缺乏,导致信贷资源配置错位和效率低下,甚至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建立和健全征信制度是社会信用信息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的预测风险、防范风险和降低风险。 专业化的第三方征信机构,东汇征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采集收录有价值的原始个人信用信息,提供风险评估工具,保证信用交易的安全性。旨在帮助企业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全面了解交易方的信用信息,降低坏账损失,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促进行业良好发展。

最新-目前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 精品

目前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信贷征信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技术含量高,且具有超前性与挑战性的一项系统工程,信贷征信建设具有广阔的社会性。 近日,我们对晋中市辖内2019年1—10月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载体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 通过检查,我们发现,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征信体系建设的稳步推进,应引起重视。 一、当前辖内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1、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征信体系建设涉及到政府、银行、企业、个人信息及相关活动记录,征信法规的缺失对征信活动的顺利开展将产生一定影响。 目前,征信体系建设的唯一依据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全国性的征信法规尚未出台,使得征信业无规可循。 由于征信机构缺乏权威性及相应法律地位,导致信用数据征集困难。 而且,经过5年的实践检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还不够健全,亟待完善:一是《办法》中的罚则规定不够细致,执行过程中容易引起争议。 如罚则中只规定了对商业银行违规现象的处罚额度,而未考虑违规数量的因素;对于存在多种违规现象的金融机构能否并罚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错误信息的登记上报与“登记上报虚假信息”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对不参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金融机构仅给予1至3万元处罚起不到强制其参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对使用代理服务器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其迟报责任在上下级行之间未做明确的界定等。 二是对借款人不具备强有力的约束手段。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一个数据实时更新的系统,而《办法》中缺乏制约借款人基本概况信息更新的有效手段。 如当借款的要素信息发生变更时,借款人应及时到人民银行进行变更处理,但是对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借款人,《办法》中未规定应如何处理。 贷款卡管理实行集中年审制度,当借款人不参与年审或年审不合格时,《办法》中规定可对借款人的贷款卡给予暂停,暂停期间金融机构不能给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但同时又规定借款人可申请贷款卡解停并未对解停手续及时间给予任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征信与数据库管理期末论文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征信通常是指以了解企业资信和消费者个人信用为目的的调查,包括一些对交易有关的数据进行采集、核实和依法传播的操作全过程。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得以安全运行的有效保障,也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我国征信业从20世纪80年代起步以来,目前业务活跃的征信机构已达300多家,征信市场已初具规模,征信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现。但是,由于征信立法滞后,监管缺位,市场秩序混乱,征信服务不规范,我国征信业依然处于行业发展的初级阶段,还没有形成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有国际影响力的权威性征信机构。我国亟需借鉴国外经验,使我国征信业规范发展。 一、征信体系发展模式的国际比较 就征信制度而言,世界上主要有三种模式:即市场主导型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和会员制模式 (一)、市场主导型征信体系模式 市场主导型征信体系模式以美国、英国、加拿大及北欧部分国家为代表。在该体系模式下,征信机构采用完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政府只负责对征信业进行必要、有限的监管。 (二)、政府主导型征信体系模式 政府主导型模式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的社会征信体系,该体系以德国和法国等一些欧洲国家为代表。中央银行信贷登记系统主要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公共征信机构,具有基础性地位,但并不排斥民营征信机构的发展。 (三)、会员制模式 日本采用的是以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的会员制模式,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征信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依靠法律和行规运作,只有会员才能享受到信息机构提供的信息。

目前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doc

目前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 信贷征信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技术含量高,且具有超前性与挑战性的一项系统工程,信贷征信建设具有广阔的社会性。近日,我们对晋中市辖内20__年1—10月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载体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通过检查,我们发现,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征信体系建设的稳步推进,应引起重视。 一、当前辖内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 征信体系建设涉及到政府、银行、企业、个人信息及相关活动记录,征信法规的缺失对征信活动的顺利开展将产生一定影响。目前,征信体系建设的唯一依据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全国性的征信法规尚未出台,使得征信业无规可循。由于征信机构缺乏权威性及相应法律地位,导致信用数据征集困难。而且,经过5年的实践检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还不够健全,亟待完善: 一是《办法》中的罚则规定不够细致,执行过程中容易引起争议。如罚则中只规定了对商业银行违规现象的处罚额度,而未考虑违规数量的因素;对于存在多种违规现象的金融机构能

否并罚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错误信息的登记上报与“登记上报虚假信息”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对不参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金融机构仅给予1至3万元处罚起不到强制其参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对使用代理服务器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其迟报责任在上下级行之间未做明确的界定等。 二是对借款人不具备强有力的约束手段。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一个数据实时更新的系统,而《办法》中缺乏制约借款人基本概况信息更新的有效手段。如当借款的要素信息发生变更时,借款人应及时到人民银行进行变更处理,但是对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借款人,《办法》中未规定应如何处理。贷款卡管理实行集中年审制度,当借款人不参与年审或年审不合格时,《办法》中规定可对借款人的贷款卡给予暂停,暂停期间金融机构不能给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但同时又规定借款人可申请贷款卡解停并未对解停手续及时间给予任何限制,如果借款人补办年审合格后即给予解停,则借款人可按自己的实际需要随时办理年补,集中年审制度将名存实亡。 三是《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如,没有明确规定除了宣告破产、解散、依法被撤销外,对于借款人的哪些“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注销贷款卡,也没有具体规定贷款卡注销暂停的时间及解停的标准。同时,征信体系中信用信息来源主要是各金融机构,且大多信息是在客户不知晓的情况下采集的,极易触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影响了征信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金融机构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

建设银行个人征信体系构建

建设银行个人征信体系构建 三国内外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 (一)个人征信体系概述 1、个人征信的内涵及其重要作用 信用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信用关系是社会成员之间的基本经济关系。而 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具体作用于一国的市场经济行为规范。这种机制的主旨在于建立新的市场规则,最终营造出一种适合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个人征信体系,是指在经济生活中管理、监督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则、政策和法律的总和。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证明、解释和查验个人信用情况提供依据,并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与当事人的信用行为,提高守信意识,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提供制度保障。个人征信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通过记录和传播消费者个人的信用信息,降低获取信息的成本,改变信用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从而提高失信者付出的代价,缩小其欺诈行为的活动空间。根据信用管理理论,征信概念的现代解释就是信用信息的采集、保存、整理、分析、使用和传播,其中还包括对信用信息进行加工后的增值服务,如信用评级、信用评分等。 2、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是个人征信体系的核心 个人征信源于信用交易,是为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而产生的一种信用管理活 动。信用交易与钱货两清的交易比较,不是等价物的双向转移,而是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信用交易发生时,货币或商品不是被卖出,而是被贷出,借方只有暂时使用货币或商品的权利,所有权仍属于贷方,一定时期后必须归还,并且要加上相应的利息。由于贷出与归还两个行为存在时间间隔,因此就会产生信用风险,即借方不能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信用风险按照形成的原因可分为道德性信用风险和非道德性信用风险。道德 性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缺乏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在主观上没有偿还债务的意愿,有履约能力但故意逃避履约责任而形成的信用风险。在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不守信用所带来的收益可能很大,但付出的成本很小,因此道德风险在信用风险中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非道德风险是由于缺乏偿债能力而形成的

企业信用的调查报告

企业信用的调查报告 企业信用对于一家公司来说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下面就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企业信用的调查报告的相关文章,希望可以帮到您,如果你觉得不错的话可以分享给更多小伙伴哦! 企业信用的调查报告一面向市场,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运用市场机制,强化信用管理的内部约束机制和利益激励机制;在法律框架内,按照规范、有序和不搞重复建设的原则,充分发挥银行系统信贷评价登记系统、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工商登记年检等系统的作用,培育以企业为主体、服务全社会的社会化信用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企业信用标准体系、企业信用状况评价体系、企业信用风险防范体系、企业信用信息披露体系、企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并不断转变政府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为提升企业整体信用水平创造有利的条件。 一、具体为完善六个体系 (一)企业信用标准体系 信用标准(creditstandard)是指当采取赊销手段销货的企业对客户授信时,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要求的最低标准,通常以逾期的dso和坏帐损失比率作为制定标准的依据。国际通行的”四等十级制”评级等级,具体等级分为:aaa,aa,a,bbb,bb,b,ccc,cc,c,d。从”aa”到”ccc”

等级间的每一级别可以用”+”或”—”号来修正已表示在主要等级内的相对高低。如aaa级的含义就是“信用极好”,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高、债务风险小。该类企业具有优秀的信用记录,经营状况佳,盈利能力强,发展前景广阔,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极小。企业信用标准的设置,直接影响对客户信用申请的批准与否,是企业制订信用管理政策的重要一环。 (二)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企业征信是指在对企业、债券发行者、金融机构等市场参与的主体的信用记录、经营水平、财务状况,所处外部环境等诸因素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就其信用能力(主要是偿债能力及其可偿债程度)所作的综合评价。企业征信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对履约能力及其可信程度所进行的一种综合分析和测定,它是市场经济体系不可缺少的中介服务。在我国,随着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信用关系日趋复杂,由此产生的信用风险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也日益深远。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我国将更快地融入全球经济。在这种背景下,只有通过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信用保障体系,及时揭示和预警信用风险,才能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与国际市场的进一步接轨创造良好的条件,确保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三)企业信用信息传播体系

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2011级金融五班谢诵谊41104246 一、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政府及社会各界对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视和支持,各种具有不同发起背景的资信公司和业界联合征信系统相继成立,国内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取得初步成 效。但是,由于国内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征信体系建设涉及的诸多环节还不尽 完善,各种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仍很突出。 (一)个人征信体系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健全的法律框架能够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如在美国,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共有16项,其中以《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为代表的一些法案对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隐私权的保护以及征信中介机构行为规范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仍是空白,还没有一部规范征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或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信贷征信管理职能,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而且新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也没有把管理信贷征信业写入法律,仅仅依靠“三定”方案履行信贷征信管理这一职责,将会使人民银行处于不利和被动的地位。从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权来看,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9种行为进行检查权的同时,也没有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对违反信贷征信管理行为的检查权。另外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尚无专门而详尽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对于哪些数据涉及隐私权需要保密,哪些数据可以向公众开放,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使征信活动的建设者往往感到无所适从。 (二)缺乏有效的个人征信监管体系 由于征信数据及其处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非常敏感,因此不论哪一国政府对此都要进行监管。虽然国务院已于2003 年10 月明确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新的征信管理职能,但一方面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其监管货币体系的职责已十分繁重,随着我国个人信用的发展,其监管的难度会更大,征信局作为人民银行的内设监管机构,操作上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人民银行的监管仅仅局限在信贷征信管理方面,不利于当前整个征信业的全面协调发展,不利于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征信行业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并存的状况。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将其职能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高级别管理机构——个人征信管理局,既便于今后对个人信用行业的有效监管,也便于统筹规划和协调,使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早日建立。 (三)政府的作用亟待改进 由于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国政府在征信体系中虽然都扮演着积极的角色,但其发挥的作用却不尽相同。对于征信发达的国家而言,由于相关法律健全,征信数据在法律的要求和保护下全面开放,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工作就在于解释各个相关法律的条款和监管征信业的运行情况。相比之下,我国政府在征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则出现明显的错位。残留的计划经济观念使政府继续做着一些已不该由其来做的工作,而忽略了一些本应由其来做的重要工作。有些部门因担心征信数据公开会泄露“内部秘密”或丧失其控制数据的权利,常以加强管理为由控制或垄断征信数据,阻碍了征信业的市场化进程。同时,这种政出多门和多头管理的监管模式运作成本昂贵、效率低下,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很可能造成随意监管和过度监管的混乱。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政府部门自己不讲信用,如政策多变、出尔反尔,或从各自狭隘利益出发,纵容、助长不规范的征信行为,失信于社会,使政府威望大打折扣,

最新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模式的选择

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模式的选择 [摘要]本文从西方发达国家的两种个人征信模式的介绍着手,对他们的优劣进行比较分析,从而说明在我国建立个人征信体系的重要意义。并得出究竟选择哪种模式要根据我们的具体国情而定,而不是一味地照抄照搬,我们要在权衡两种征信模式的基础上,吸取二者的长处,从而建立适合我国当前国情的个人征信体系。 [关键词]征信个人征信体系模式私营征信体系征信体系 一、引言 目前各国征信体系,在征信主体、发展模式、框架等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差异,不同的征信体系,其特点和优劣各有不同。当今国际上较流行的个人征信模式主要有两种:私营征信体系和公共征信体系。由于不同国家的背景和、基础各不相同,因此信用体系的构建没有一成不变的模式,必须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发展模式。 国内外专家学者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在征信体系发展模式方面:卡罗·奇萨(2004)对比了公共征信与私营征信的优劣,提出公共征信主要有三点优势:第一,能覆盖各种情况,覆盖面比较广;第二,能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并能对总体有清晰认识。第三,公共征信机构可以提供长期而且稳定的服务。罗伯特·开普勒(2004)提出:公共征信机构与私营征信机构,并不是相互取代的关系,而是可以高效率共存的互补体。这样,不但可以全面地满足需求,而且还可以促进市场竞争,促使征信机构提供高效、高质量的服务。他同时提出,在公共征信和私营征信共存的情况下,完善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是保障两种模式有效运转的关

键。任兴洲(2004)认为,公共模式更加有利于保护系统的信息安全,能较大程度地保护个人隐私,而私营模式则主要在于其市场化程度较高、市场空间大、服务范围广,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提供信用和咨询服务。 二、两种模式的比较 1.私营征信体系 2.公共征信体系 欧洲中央银行行长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Governors of the ECB)将公共征信系统定义为:“一个旨在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以及其他银行监管当局提供有关公司及个人对整个银行体系的负债情况信息的信息系统。”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各国的公共征信体系虽然在细节上有所差别,但总体来说,在机构安排、搜集数据种类以及对参与的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数据的典型政策方面,都有着许多共同特点。公共征信最典型的代表有法国、德国、比利时等国家。 多数公共征信机构由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设立,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而没有私营机构参加。征信机构的运作也不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欧洲的公共征信系统通过各自的中央银行,为金融监管而服务。多数欧洲国家都采用公共征信体系,比如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国家采用中央信贷登记进行公共征信。这些国家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主要是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的网络系统,征信加工的信息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金融监管及货币政策决策。公共征信体系下,处于中央银行监管之下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强制性地参加公共征信系统。管理公共征信系统的规则是通过法规确定并严格被执行的,而不是像私营征信那样,由参与者之间通过和协商的方式来确定。这也是公共和私营两个征信系统最主要的差别之一。公共征信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调研报告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调研报告我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20xx年专门下发了新委发〔20xx〕38号文件即《新沂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政府相关部门立足本职积极推进,全社会对信用体系建设认识程度逐渐提高。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明显问题:诸如缺乏高端引领,上下联动运行不畅,基层推进难度大;部门各自为战,信用资源不能共享,界定标准不统一;诚信产品品种单一与需求不旺共存,诚信主体漠视诚信等。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夯实基础建设,筑牢信用体系根基 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要把宣传文件的要求落到实处。全市上下要拿出四城同创的力度和精神来宣传和落实我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从某种意义上说,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四城同创工作。据网上资料,全国已有20多个县级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诚信而上了黑名单。这种情况一旦出现,损失无法挽回。为了保证全市上下思想认识上的彻底到位,建议组织市党政代表团去山东荣成等地实地考察学习。 工作总结其次要强化组织机构。要进一步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议成立了一个专门的正科级社会信用管理中心,落实专项编制(不少于7个),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不仅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而

且各镇(街道)和部门也相应成立领导小组,真正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体系,为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要信息全面集中。目前全市涉及信息归集单位47家,法人数据库归集数据项274类,已归集数据11万多条,涉及市场主体及法人单位万户;人口数据库已归集数据117万条,归集数据项53类,涉及1xx万自然人。市民政局整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建立社会组织基本信息查询平台。目前已上传新沂市电子证照信息系统数据111条,其中20xx年行政许可信息95条,变更信息3条,20XX年行政许可信息13条。但这还远远不全面。要围绕“归集、建档、共享、运用”四大关键环节,迅速启动“一网两库一平台”为核心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完善信用信息交换目录,确定信息类别,与政府各部门对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必要时可请第三方机构录入数据,诸如人口基础数据、法人基础数据、公共信用基础信息、失信信息等。 第四要及时公示结果。加大政府信息公示力度,以强化“双公示”工作为抓手,严格执行办结后7个工作日内公示的要求,开通“双公示”专栏,强化督察,全面、及时、准确地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二、完善制度建设,推动信用产品应用

谈征信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

谈征信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 摘要:征信体系建设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在发达国家,征信体系建设已较为成熟,形成了美国和欧洲大陆两种有代表性的模式。美国是一种民营化模式,欧洲大陆则主要是公共征信模式。这些代表性模式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征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我们应选择适宜的征信模式、建立高度的社会信用,加强法制建设,以最终完善我国征信体系。 关键词:征信;征信体系;美国模式;欧洲大陆模式 一、引言 当前,我国正在致力于现代市场经济建设,经济活动也在有序的进行。我们知道,经济活动的基本行为是交易,而交易顺利实现的前提是交易参与者都诚实守信。然而,信息的不对称是人类交易活动中难以克服的基本难题,有的交易者便利用这一难题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以欺诈的手段、损害他人利益来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应该指出,近些年来,我国市场中的信用问题十分突出。在商品市场,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不足、欺诈骗销等不讲诚信事件层出不穷;在资本市场,上市公司造假、基金黑幕、内幕交易、股评黑嘴等背信弃义事件时有发生。要解决此类问题有赖于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付出长期、艰巨的努力,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是建设现代征信体系。在西方发达国家,征信体系经历了多年的建设,积累了许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二、国外征信体系的两种典型模式 征信是指某一机构(如征信公司)对法人或自然人的信用状况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信息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从专业分工角度看,征信注重于有关信息的收集、加工和整理。其基本功能是代理客户对交易另一方的资历、信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为决策人选择授信、选择贸易伙伴、签约、确定结算方式以及处理逾期账款等提供参考。经过多年的发展,征信行业形成了一定的种类或层次,即征信体系。从征信对象角度,征信可分为“个人征信”和“征信”。从征信信息的广度分,征信可分为“同业征信”和“联合征信”。前者是指采集信息仅限于某一个具体的行业或领域,例如,仅从银行系统采集被征信者的信息;后者是指征信机构与相关行业如银行、工商、税务、海关等合作,把分散在相关行业的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有些学者还从管理角度认识征信体系。从管理角度看,征信体系是指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

中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

中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 13级营销一班李思妍23号中心概况: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事业法人单位,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章,统一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又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发展: 人民银行于1997年立项建设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2004年2月,人民银行又启动了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同年4月成立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2006年1月,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成并正式运行。同年7月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成为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此期间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一直作为人民银行的金融信息化项目管理,与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合署办公。 2006年11月,经中编办批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正式注册为事业法人单位,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2007年4月17日,人民银行党委决定征信中心与征信管理局分设。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明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关,10月8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上线运行。 2008年5月9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上海举行揭牌仪式,开始北京和上海两地办公。2009年7月20日,融资租赁登记系统正式上线运行。2010年2月22日,人民银行党委宣布成立征信中心党委,并任命王晓明同志为征信中心党委书记。2010年6月26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成功切换至上海运行,并正式对外提供服务。 展望: 在不久的将来,当个人信用体系真正建立起来的时候,除通过银行系统跟踪个人的信用记录外,其他各个相关的部门,如税务、工商管理、公安等系统也都将提供个人信用系统相关的及时资料,每个人只要一张卡,轻轻一刷就能准确的获知此人的资信记录,并且这一记录由于计算机联网,将伴随每个人的终身。

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设想资料

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设想 一、我国征信体系建立的现状及现有模式经过近几年的努力,人民银行牵头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按照国务院的要求,2004年初人民银行加快了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2004年12月中旬实现了中国银行等15家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上海等7个城市的试运行。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6月底,16家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实现与该系统的全国联网;8月底,115家城市商业银行实现与该系统的全国联网;2005年底,已有12家省级农村信用联社、55家地市级农村信用联社和56家城市信用社联网接入该系统。经过一年的试运行,2006年1月正式运行。该系统主要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采集个人的基本信息、开立结算账户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信用卡、担保等信贷信息,并将个人在全国所有商业银行的这些信息汇集到其身份证号下。目前,数据库收录的自然人数已经达到3.4亿人,其中有信贷纪录的人数约为3500万人,其余为开立结算账户信息。截至2005年底,收录的个人贷款余额为2.2万亿元,约占全国个人信贷余额的97.5%。目前个人征信系统的主要使用者是金融机构,通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总部相连(即一口接入),并通过商业银行的内联网系统将终端延伸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信贷人员的业务柜台,实现了个人信用信息定期由各金融机构流入个人征信系统,汇总后金融机构实时共享的功能。其中,前者表现为金融机构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数据,后者表现为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向企业和

个人征信系统实时查询个人的信用报告。金融机构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数据可以通过专线连接,也可以通过磁盘等介质。经过数年的摸索,我国各部门在我国国情基础上对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进行了多种多样的探索和尝试,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主导的方案与模式。该模式类似于欧洲模式,由人民银行作为主导机构进行征信体系建设。在人民银行已有的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两大信用系统的基础上进行扩建、由人民银行筹建专门的征信机构进行运作,向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各种用户提供信息报告服务。在个人征信方面,人民银行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能够依靠人民银行现有系统和信息资源,减少前期投入并快速在全国建立起数据库,缺点是容易使人民银行对信用服务市场形成垄断。二、我国个人征信建设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1、征信体系建设模式选择不清晰由于我国缺少类似美国联邦委员会这样专门管理市场经济的部门,使得全国征信系统建设缺乏协调行动,建设步伐迟滞。由于国务院没有明确主导权和建设模式,各部门都在争夺征信体系建设的主导权,建设自己的信用管理体系,将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2、法律体系建设落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而征信体系是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础,征信体系建设的保障是征信立法。完整、有效的信用法律体系是信用交易和征信系统顺利建设的根本保证。信用的规范管理必须通过立法实现,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信用活动提供直接依据。这直接影响了我国信用行业的健康发展。3、行业技术标准不统一由于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征信市场监管缺乏组织保证。根据信用发达国家经验,征信体系的建设需要全国性的统一协调指导机构和建设规划。而在我国还没有成立专门指导和管理征信体系建设的机构。 2、没有成立行业协会对征信业进行自律监管。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征信业协会,所以我国各征信机构之间还存在着征信产品和服务公信力差、恶意竞争、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等不良现象。 3、缺乏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这不仅降低了守信者的积极性,也削弱了对失信者的约束力和威慑力。 (五)、信用文化建设和征信教育宣传滞后 在信用发达国家,信用报告已经成为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身份证。而在我国,人们虽知道信用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但在在长期信用文化缺失的困境下,社会信用环境不容乐观。目前我国的征信教育体系还没有形成,具有系统化征信知识的高学历、高水平信用管理人才更加有限。公众信用知识普及水平远远不够。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必须加快征信业的立法进程 征信立法对征信业发展影响深远,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征信法规是推动征信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要确立征信管理的规则、征信机构的定位和运作规则、强化个人隐私权和知情权的保护;确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辅助的发展模式,形成以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中国征信中心和征信机构为信息收集加工主体、金融机构为信息提供主体的征信管理组织体系。 (二)、逐步实现征信机构的专业化 应建立专业化的征信机构,逐步规范其业务运作。 1、征信机构必须要守信。征信机构是规范社会信用行为的专业机构,只有提供了守信的产品,才能起到规范社会信用行为的作用。 2、应保证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和客观性。征信机构的信用产品是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信用档案,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和企业在经济生活中的利害得失,不客观不完整的信用信息必然会给客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应提供信用信息快速传导渠道,及时更新数据库系统。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是不断变化的,征信机构只有及时获取这些变化的信息,才能保证征信产品的完整性。 (三)、做好征信宣传工作 必须要及时开展全社会实施《征信管理条例》的广泛宣传工作,公安、司法、

我国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 我们知道:一个人或单位做了失信的事,将同时受到两种惩罚,一是法律惩罚,即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失信者做出的民事、行政或刑事制裁;二是社会惩罚,就是当人们都知道这个人或单位不讲信用时,都不愿意和他再打交道,他只能是寸步难行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诚信度,就取决于上述两个惩罚的力度。我国现在之所以失信事件屡屡发生,很多行业或地区出现信用危机,就是因为上述两个惩罚力度太小,法律惩罚缺乏刚性,社会惩罚几乎没有。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社会信用体系,它是对失信者的法律惩罚机制的有力补充,二者共同决定着一个国家、地区的诚信度。 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一定要按照市场经济本身的规律进行。上面我们已经谈到,社会信用体系就是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其实,市场经济本身就具备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我们还从最早的村社经济说起,当时人类活动范围小,经济交易地域较小,交易双方大部分都居住在同一村庄或社区,或者居住得比较近,人们长期生活在一起。这时候,人们之间不愿意失信,因为如果一旦失信,全村庄或全社区的人都知道了,都不愿再和他打交道。比如:张三借了李四500 元钱,如果赖账不还,李四就会告诉其他人,那么张三以后就很难借到钱了。后来经济发展了,社会分工多了,交易区域也扩大了,交易双方都不认得,并且居住也比较远,也就不怕别人说他失信了,这种村社经济基础上的失信惩罚就失效了,开始大量的出现骗子。经济学上讲,有缺失必然有市场,这时间,信用行业就应运而生。信用公司为了让委托者满意和增加自身的竞争力,大量的收集与整理失信者的信息,并且信用公司之间也组织成了联盟与协会,共享各自的信用信息。一个人或单位的失信记录,会被信用公司搜集并整理,并向社会提供,所以人们又不愿意失信了,骗子也就少了。这样,对失信者的社会机制又建立了。 既然市场经济本身具备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我们要进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从立法等各个方面完善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和保证其正常运行,坚决不能损害这种机制的运行。 三、加快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 我国关于社会信用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期,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批从事信用评价、信用担保等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也在不同程度上对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探索。但总的来说,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未能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出全面的强有力的作用,必须加快建设步伐。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应当以建立全社会的诚信环境,形成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的;以发挥政府的示范作用,培育良好的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为重点,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当包括社会信用制度、信用管理和服务系统、信用实践活动、监督与惩戒机制四个方面。建立社会信用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培育信用管理和服务系统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任务,开展社会信用流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环节,建立信用行业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复杂的任务。在方法步骤上,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坚持总体规划,精心试点,统筹协调,分层推进,分步实施;坚持诚信宣传教育与信用制度建设并重;坚持采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和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坚持培育社会信用市场需求、促进商业性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加强信用监管相结合。到2008年,力争达到以下目标:全社会的诚实守信的道德水准、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和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显著提高;信用管理方面主要的法律法规、信用制度基本形成;社会信用服务行业有较大的发展,信用服务需求明显扩大;对偷逃税款、恶意合同违约、故意拖欠债务、商业欺诈、假冒伪劣等行为形成有效的社会联防和制约惩戒机制,面向企业和个人、覆盖经济社会生活主要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初步建立,市场经济秩序明显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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