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障性住房标准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标准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标准

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 J11924-2011 DB34/1524-2011

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The construction of

Anhui province indemnificatory housing

2011-10-31发布2012-01-01实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徽省地方标准

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The construction of

Anhui province indemnificatory housing

DB34/1524-2011

主编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2年1月1日

2011

目次

1总则 (5)

2术语 (6)

3基本规定 (7)

3.1 基本规定 (7)

3.2 基本指标 (8)

4 住区规划 (9)

4.1一般规定 (9)

4.2住区选址 (9)

4.3规划布局 (9)

5 住区设施 (11)

5.1 一般规定 (11)

5.2 道路交通设施 (11)

5.3 公共服务设施 (12)

5.4 工程管线 (12)

5.5 公共安全设施 (12)

6 建筑设计 (13)

6.1 一般规定 (13)

6.2套型标准.................................................................................... ......... .. (13)

6.3优化设计 (14)

7 建筑设备 (16)

7.1一般规定 (16)

7.2 给排水 (16)

7.3 电气与弱电 (16)

7.4 燃气 (17)

7.5通风与空调 (17)

8 室装修 (18)

8.1一般规定 (18)

8.2装修标准 (18)

9 住宅性能 (20)

9.1建筑节能 (20)

9.2环境性能 (20)

9.3安全性能 (21)

9.4耐久性能 (21)

10 施工与验收 (23)

10.1一般规定 (23)

10.2施工质量控制 (23)

10.3安全文明施工 (25)

10.4工程质量验收 (25)

附录A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 (26)

附录B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28)

本标准用词说明 (29)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和指导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省新建、改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1.0.3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与居民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相结合。

1.0.4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和适度前瞻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0.5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优先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

1.0.6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1.0.7保障性住房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保障性住房

政府提供财政投入或政策优惠,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向城镇中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

2.0.2廉租住房

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向城镇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0.3公共租赁住房

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向城镇中等偏下收人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2.0.4经济适用住房

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向城镇低

收人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建筑密度

项目用地围各类建筑基底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2.0.5容积率

在一定围,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6 绿地率

一定地区,各类绿地总面积与该地区总面积的比率(%)

2.0.7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0.8 套型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9居住空间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10 套使用面积

套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2.0.11 标准层使用面积

标准层各套型使用面积之和。

2.0.12 标准层建筑面积

按标准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的面积。

2.0.13 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标准层使用面积与标准层建筑面积的比率(%)。

2.0.14 套型建筑面积

成套住宅的建筑面积,由套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按套使用面积除以标

准层使用面积系数计算。

3基本规定

3.1基本规定

3.1.1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科学建造,满足居住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3.1.2保障性住房住区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并应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3.1.3保障性住房住区设施应齐全、适用、耐久,遵循共享、高效利用的原则。

3.1.4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功能需求,住宅类型适宜,单元布局紧凑,套型功能实用,结构体系合理,立面造型美观。

3.1.5保障性住房建筑设备应满足使用要求,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产品应有质量检测合格证书。

3.1.6保障性住房室装修应按照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实施基本装修。

3.1.7保障性住房节能、环保、安全和耐久等性能应满足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要求。保障性住房性能应不低于《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规定的B级住宅的要求。

3.1.8保障性住房施工与验收应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建设宜推行部品的产业化和建造的工业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升住房质量与品质。

3.1.9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保证合理的建设工期和造价。

3.2基本指标

3.2.1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表3.2.1的基本指标要求。

表3.2.1 基本指标

3.2.2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有关指标应按表3.2.1的规定单独计算。

4住区规划

4.1一般规定

4.1.1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是指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要求,制定空间上相对独立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4.1.2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要求;

2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满足小户型基本住房需求为主;

3体现交通便捷、生活便利、布局均衡、规模适度的要求

4.2住区选址

4.2.1保障性住房住区选址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区周边应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2 住区应靠近城市公共交通站点,站点位置距保障性住区出入口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3 住区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适于建设的地形及安全卫生的环境条件;

4应充分考虑地质条件的适宜性:

1)岩土勘察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层厚度,进行建筑场地类别的划分,并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要求对建筑抗震进行有利、一般、不利、危险地段的划分;

2)选择建筑场地应避开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建筑物;

3) 场地存在发震断裂时,应就断裂对工程的影响进行评价,并应避开主断裂带建造住宅;

4)对于山区中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的地带,不应选作建造场地。

4.2.2 为保证入住居民生活的方便,近期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住区应当选择城市、镇现状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地段。

4.3规划布局

4.3.1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和车流组织有序,并对建筑单体、场地道路、竖向、景观及各类工程管线进行综合考虑,做到统筹兼顾、经济合理。4.3.2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条件,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在改善住区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可对地形地貌局部调整,住区土方宜挖、填平衡。

4.3.3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布局应体现环境友好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1 住宅布局不宜形成封闭式的围合空间,建筑排列方式应有利于疏导通风气流。山地、湖滨等特殊区域住区规划布局应进行自然通风设计;

2 住区的主要出入口,不宜面对面对城市快速路、主干道;

3 规划用地面积大于6万m2以上的住区,商业、综合性服务设施等宜与周边开放、共享;

4 住区配套的幼儿园出入口不应开向城市交通干道,应与周边住宅之间有便利、安全的通行联系,应有接送停车场地。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4.3.4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综合考虑日照、通风、消防、管线埋设等相关规的规定,应符合健康、卫生、节能的要求。

1 住宅朝向宜在南偏东15°至南偏西15°围,不宜超出南偏东30°和南偏西30°围;

2住区与高速公路或快速路相邻时,临道路一侧建筑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相关要求;

3 面向交通干道的住区,应通过采取住区的布局优化、相关功能建筑的合理布置及除尘降噪功能密林带的设置等综合措施,减少交通噪声对住区的负面影响。住区宜将超市、餐饮、娱乐等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住区外围,面临交通干道,以形成住区外围的声屏障。

4.4.1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绿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住区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2绿地率:新区不应低于30%,旧区不应低于25%;

3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的游憩、活动设施;

4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

5应对古树名木及规划保留的水系实施保护。

4.3.6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明确建筑面积和套数。

5住区设施

5.1一般规定

5.1.1保障性住房住区应设置符合其特定需求的公共设施。

5.1.2保障性住房住区的各种设施应充分考虑其使用强度的耐久性。

5.1.3保障性住房住区的各种设施应有完备的选用、采购、使用、维护过程记录。

5.2道路交通设施

5.2.1保障性住房住区道路应满足以下要求:

1小区级住区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的对外出入口与外围道路相连接,其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150m;

2住区的人行道和广场应设置盲道和无障碍坡道;

5.2.2保障性住房住区交通导向应满足以下要求:

1住区出入口应设置清晰的住区平面图,图应包含周边交通与配套设施的基本信息;

2住区应提供清晰的交通导向指示牌。

5.2.3保障性住房住区机动停车车位配置应满足:廉租住房不少于0.1辆/户,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不少于0.2辆/户。

5.2.4保障性住房住区停车场(库)宜为混合动力及电动车辆提供充电设施。

5.2.5保障性住房住区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配套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库),停车位数量应满足2辆/户;

2应结合残疾人、老年人等的需求,在自行车停车场地中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

5.3公共服务设施

5.3.1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住区人口达到居住小区或组团规模时,应配置相应级别的公共设施项目,具体项目的配置应按附表A执行;

2当住区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时,除配建组团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小区级的有关项目;

3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GB50180中表6.0.3的千人指标的规定;

4在商品房开发中配置的保障性住房,其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纳入该商品房统一配置。

5.3.2保障性住房住区,有条件的,可根据需要增设以下公共服务设施:

1公共租赁住房宜设置公共洗衣房、公共晾晒场所等相关设施;

2公共租赁住房宜设置公共食堂等非盈利性的服务设施;

3住区宜设置廉价社区旅社等接待设施。

5.3.3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活动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5.3.4保障性住房住区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 m,宜采用分类收集方式。收集点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5m。

5.4工程管线

5.4.1保障性住房住区工程管线包括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电讯、通风、燃气、有线电视等管线。工程管线应结合道路工程统筹设计、同步建设。

5.4.2保障性住房住区基地外围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应与住区的建设设施相衔接。

5.4.3保障性住房住区各类配套工程设施及其管线的设计,应符合相关工程的规划与设计规的规定。

5.4.4保障性住房住区应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5.5公共安全设施

5.5.1保障性住房住区建设,应符合现行相关建筑设计防火规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安全疏散场地和消防水源等。

5.5.2保障性住房住区建设应按照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 m2/人的标准配置完善公共绿地系统,使之与幼儿园、小学的活动场地一并成为防灾避难共享场地。

6建筑设计

6.1一般规定

6.1.1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坚持“控制面积、完善功能、精细设计、基本装修”的原则,满足“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基本要求。

6.1.2保障性住房应根据地块条件选择经济合理的住宅类型,不应建低层住宅。

6.1.3保障性住房应采用平面和竖向较规则、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宜选用有利空间灵活分隔、方便改造的结构形式。

6.1.4保障性住房立面造型应简洁、美观,建筑风格宜反映时代精神与地方特色,色彩和谐且宜与周围环境协调。

6.1.5保障性住房宜立面设计宜采用成本较低、能耗较少的造型和材料,减少飘窗、落地窗的使用。

6.1.6保障性住房宜采用多套住房组合的单元。单元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减少公摊面积,提高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保障性住房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不宜低于70%。

6.1.7保障性住房的平面应规整,并控制体型系数和窗墙面积比,综合考虑节能和日照、通风、安全要求。

6.1.8保障性住房套型设计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代际关系、风俗习惯等因素,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生活需求。套型组合应尽量避免相互遮挡和视线干扰。

6.1.9保障性住房应设置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住房。

6.1.10廉租住房的无障碍住房比例不宜少于10%,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的无障碍住房比例不宜少于5%。无障碍住房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无障碍设计标准的规定。

6.1.11保障性住房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时,应满足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要求。

6.1.12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符合《住宅建筑规》GB50368、《住宅设计规》GB50096、《宿舍建筑设计规》JGJ36等规的规定。

6.2套型标准

6.2.1除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外,保障性住房应按套型设计,套型功能应分区明确、合理,每户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等基本空间。

6.2.2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可按表6.2.2选取。

注:1、表中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指标中应包括阳台面积(按一半面积计入)。

2、表中居住空间数值包括卧室、起居室。

6.2.3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 m2以,可选择30型、40型两种类型设计。高层廉租住房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增加,但每套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 m2。

6.2.4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 m2以,可选择30型、40型、50型三种类型设计。

6.2.5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JGJ36的规定。

6.2.6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 m2左右,可选择50型、60型两种类型设计。

6.2.7保障性住房套基本空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6.2.7的规定。阳台面积不小于3 m2,并按一半面积计入套面积。

6.2.8

表6.2.7 套基本空间最小使用面积

6.2.9公共租赁住房设置的公共食堂按0.7 m2/户进行建筑面积控制,建筑面积不分摊到套。当设置公共食堂时,套厨房面积可适当减少。

6.2.10公共租赁住房设置的公共洗衣房按每20人共用一台洗衣机进行建筑面积控制,建筑面积不分摊到套。

6.3优化设计

6.3.1单元优化设计

保障性住房设计应优先采用4户及4户以上的户型组合单元。单元设计应平面布局合理,楼梯、电梯及设备管井布置紧凑,尽量减少走道、过厅等公共交通面积,减少公摊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

6.3.2套型优化设计

保障性住房套型设计应分区合理,布置紧凑,各功能空间规整;交通集中,流线通畅,尽量减少套交通面积;功能齐全,实现“公私分离,居寝分离,动静分离,洁污分离”;复合利用套空间,实现套型的紧凑化。

6.3.3空间精细化设计

1厨房和餐厅精细化设计

1)厨房尽量与卫生间相邻,共用上水管井;隔墙宜窄,减少结构面积;

2)厨房与餐厅宜相邻布置,隔墙宜为轻质材料;

3)厨房各种竖向管线宜集中敷设,并在墙角处形成管线区;

4)厨房宜采用推拉门、折叠门以节约空间。

2卫生间精细化设计

1)卫生间宜与洗漱与洗浴、便器功能分开布置;

2)注重卫生间空间的复合利用,设置储藏空间。

3)优先采用淋浴间或考虑淋浴间与浴盆相互替换的可能性。

4)卫生间宜采用推拉门、折叠门以节约空间。

3阳台精细化设计

1)封闭式阳台空间可与客厅空间相连,拓展客厅使用空间,提高居室的空间舒适度。

2)阳台应配置晾晒衣物的设施。可预留洗衣机位置,并设置专用上、下水管道;

3)应结合空调室外挂机位、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置对阳台进行综合布置,合理利用阳

台空间。

利用入户处上部、走道上部或尽端、房间入口上部、阳台等空间,结合室装修,设置适量的储藏空间(储藏柜)。储藏空间应合理布局,方便使用。储藏空间可采用成品装配式柜体。

6.3.4空间适应性设计

为使套型空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多种居住形态及将来户与户的合并,宜在结构、设备、设备、电气、空间组织等方面实现功能空间的互用与户与户之间的合用,提高空间形

态的适应性和可改造性。

7建筑设备

7.1一般规定

7.1.1保障性住房应配套设置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网络、电视、通风、燃气和消防

等设施、设备,其设置类型及部位应符合建筑功能及现行规标准的规定。

7.1.2保障性住房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网络、电视、通风、燃气和消防等设施的管

材、管线及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选用的产品应用应有企业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书,优先选用国产优质品牌。

7.2给排水

7.2.1保障性住房给排水管道应布置到户各用水器具。

7.2.2廉租住房的卫生间应设置坐便器、洗脸盆、淋浴器,厨房应设洗涤池,户应预留热水器、洗衣机给水接口及洗衣机专用地漏。有条件的可设置热水器。

7.2.3公共租赁住房的卫生间应设坐便器、洗脸盆、淋浴器,厨房应设洗涤池,户应预留热水器、洗衣机给水接口及洗衣机专用地漏。

7.2.4经济适用住房可根据当地条件,采用7.2.2条款的配置,或卫生间预留坐便器、洗脸盆、淋浴器给排水接口,厨房预留洗菜盆给水接口,户预留热水器、洗衣机给水接口及洗衣机专用地漏的配置。

7.2.5保障性住房应分户设置计量水表。

7.2.6十二层及以下的住宅建筑应分户预留太阳能热水器的给水管接口;条件许可时,十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可分户预留太阳能热水器的给水管接口。

7.3电气与弱电

7.3.1保障性住房应分户设置计量电度表。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不应小于表7.3.1的规定。

表7.3.1 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

7.3.2保障性住房住宅配电导线应采用铜芯导线。50 m2及含50 m2以下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6 mm2,照明分支回路导线截面不应小于1.5 mm2,其它分支回路导线截面不应小于2.5 mm2。50 m2以上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 mm2,分支回路导线截面不应小于2.5 mm2。

7.3.3保障性住房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普通电源插座与照明回路应分路设计。厨房和卫生间电源插座的数量除满足功能需要外,还应考虑适当的预留。

7.3.4保障性住房有线电视、通讯、网络和楼宇对讲系统应安装到住宅套。

7.3.5保障性住房户照明开关、强弱电插座和分户强弱电箱设置,应与家具布置相协调。卫生间的开关宜安装在门外。

7.3.6厨房、卫生间的插座应为防水、防溅型,并设有漏电保护装置。

7.4燃气

7.4.1使用燃气的保障性住房,每户的燃气用量应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的用量

计算。

7.4.2保障性住房应分户设置燃气计量表。

7.4.3保障性住房燃气管道安装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GB50028的规定。

7.5通风与空调

7.5.1保障性住房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排气管应采取防止倒灌、污染环境的措施。排油烟管的排气管排至竖向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及防火的措施。

7.5.2保障性住房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通风竖井,并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及防火的措施。

7.5.3保障性住房每户各居住空间应预留分体空调室外挂机位置和穿墙预留孔。空调冷凝水管应统一安装。

8室装修

8.1一般规定

8.1.1保障性住房室装修应遵循经济、适用、宜居和环保的原则,满足基本使用要求。8.1.2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室装修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8.1.3保障性住房室装修严禁破坏建筑结构。

8.1.4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实施基本装修,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粉刷应全面完成。

8.1.5保障性住房室装修应充分利用套空间设置适量的储藏空间。

8.1.6保障性住房室装修宜采用工业化集成装修方式,装修部件、部品由工厂批量生产,成套供应,现场组装。

8.1.7保障性住房装修材料和产品应选用符合国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要求并通过质量认证的材料和产品。严禁采用高耗能及污染超标的材料和产品。公共部位装修材料和产品应采用耐久性强、耐清洗、维修替换方便的材料和产品。

8.2装修标准

8.2.1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室装修标准应不低于表8.2.1中基本装修标准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装修标准。对于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根据承租对象的经济能力,确定不同装修标准。

8.2.2经济适用住房室装修如与住宅主体施工同步完成,装修标准可按表8.2.1中公共租赁住房基本装修标准执行,也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注:表中装修主材可用同档次材料替代。

9住宅性能

9.1建筑节能

9.1.1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和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符合国家、

地方有关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规定。

9.1.2保障性住房应选择热工性能好、耐久性高、施工方便的保温材料,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保温材料防火性能的要求。

9.1.3保障性住房宜采用遮阳技术,东西朝向的住房宜设建筑外遮阳。

9.1.4保障性住房应充分利用市政水压。市政条件许可的地区,宜采用叠压供水。入户管水压不应大于0.35Mpa,用水点处水压不应大于0.2Mpa,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9.1.5保障性住房卫生器具应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的规定。坐式大便器应采用二档式冲洗水箱,一次冲洗水量不得大于6L;洗脸盆等卫生器具应采用瓷片等密封性能良好、耐用的水嘴。

9.1.6保障性住房宜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等适用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符合省《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DB34 854的规定。

9.1.7保障性住房应优先选用节能型环保电气设备,电气设备应有节电措施。

9.1.8保障性住房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应使用达到《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2021.3规定的2级及以上标准的空气调节设备。

9.2环境性能

9.2.1保障性住房应远离污染源,避免或有效控制水体、空气、噪声、电磁辐射等污染对居住生活带来的影响。

9.2.2通风机房、变配电所、发电机房、水泵房等有噪声污染的设备用房宜独立设置,当设在住宅建筑时,不应毗邻居住用房或在其上层及下层。

9.2.3有噪声污染的设备用房的顶棚、楼面、墙面和门窗宜采取吸声和隔声措施。

9.2.4保障性住房应采用低噪音设备。设备及管道均应采用有效的减振、隔振、消声措施,避免振动通过主体结构传递到上、下楼层。

9.2.5保障性住房各类设备的噪声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GB50118的规定。

9.2.6保障性住房厨房和卫生间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污水应用污水泵单独排出。

9.2.7保障性住房卫生器具及地漏自带或配套的存水弯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严禁采用钟罩(扣碗)式地漏。

9.2.8保障性住房室装饰装修材料必须满足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材料中醛、苯、氨、氡等有害物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18580-18588、《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和《民用建筑工程室环境污染控制规》GB 50325等标准的规定。

9.2.9保障性住房室装修禁止使用无合格报告的人造板材、胶水等装修材料。

9.3安全性能

9.3.1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消防设计及施工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和标准规定。

9.3.2保障性住房的建筑体形及结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竖向变化应均匀。不应采用特别不规则的结构型式。

9.3.3保障性住房的结构方案应选用合理的结构体系、构件形式和布置,传力途径应简捷、明确,重要构件应具有良好的抗变形能力。

9.3.4保障性住房的结构设计应明确结构的用途及荷载限值,在设计使用年限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结构面层恒载取值需符合:起居室(厅)不小于1.5KN/m2,卧室、厨房、卫生间、阳台不小于1.21.5KN/m2。

9.3.5结构宜选用高强、高性能材料。混凝土主体结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砌体结构承重墙体的砌块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10,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7.5(Mb7.5).

9.3.6保障性住房的供水应安全可靠。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防水质污染措施及供水水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GB50015的规定、《省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DB34/T752的规定。

9.3.7保障性住房应设有防雷和接地系统。电源进线应设总等电位联结,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设局部等电位联结。

9.3.8保障性住房的厨房、卫生间应选用防溅性插座。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低于1.8m时,应选用安全插座。

9.3.9保障性住房的电源进线或配电干线分支处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9.3.10保障性住房应考虑日常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防盗、防滑防跌、防坠落等措施。

9.4建筑耐久

9.4.1保障性住房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低于50年。不同环境等级中的建筑物材料等级、构造要求、有害元素含量、防护措施等均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对应结构使用年限的要求。

9.4.2保障性住房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其维护和保养应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制度;

2到达使用年限的构件应按期更换;

3构件表面的防护层,应按规定维护或更换;

4结构出现可见的耐久性缺陷时,应及时进行处理。

9.4.3保障性住房建筑外装饰工程应选择耐久性好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造,并便于维护。

9.4.4保障性住房防水应符合以下规定:

1屋面防水等级不低于《屋面工程技术规》GB50345中Ⅱ级,合理使用年限为15年;

2地下室防水等级不低于《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GB50108中二级,变配电房、发电机房等应为一级。地下室应采用外防水做法;

3设计同层排水的卫生间防水层应直接做到结构面层上,防水经隐蔽验收后方可回填,回填后完成面应加设一道刚性防水层。

9.4.5保障性住房使用的各类管线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检验合格,给水、排水、电气、燃气等主要管线的使用年限应不低于20年。

9.4.6保障性住房选用的门窗均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验收标准,并检验合格。门窗的活

动配件应选用优质、长寿命的产品组件。

10施工与验收

10.1一般规定

10.1.1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施工单位应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组织施工。

10.1.2保障性住房施工应有效措施,避免质量通病的产生。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10.1.3保障性住房施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逐级进行技术交底。

10.1.4保障性住房施工过程中应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或备案。严禁使用国家及省明令淘汰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产品。

10.1.5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土建、安装等主要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进场验收与复验,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

10.1.6保障性住房工程参建各方应及时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等工作,保证资料的同步性、完整性、真实性。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技术资料和竣工图。

10.1.7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在每栋住房明显部位镶嵌永久性的竣工标识牌,标明工程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主要责任人的,以及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容。

10.1.8保障性住房建设应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度。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勘察、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等,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住宅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10.2施工质量控制

10.2.1保障性住房应由施工单位专业测量人员进行工程定位、放线等测量工作;建设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保障性住房及相关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及变形观测。

10.2.2保障性住房土方开挖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一致,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用边坡支护和降排水措施。应明确回填土土质并分层填筑、分层夯实。

10.2.3保障性住房工程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严格按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安装和拆除。

10.2.4钢筋宜在施工现场集中加工。粗直径钢筋宜优先采用机械连接。

10.2.5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

满足设计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204的要求。

10.2.6保障性住房宜采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场拌制的混凝土、砂浆,应严格按配合比设计,准确计量,保证质量。

10.2.7砌体工程的施工和质量应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203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在施砌时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2 根据不同砖、砌块的特点及设计要求选用专用砌筑砂浆和抹灰砂浆;

3填充墙砌体的砂浆饱满度应满足有关标准要求,不得有透明缝、瞎缝、假缝;

4做好填充墙砌体与钢筋混凝土框架梁柱、剪力墙、楼板的连接处理;

5墙面抹灰宜采取在墙面上满铺耐碱玻纤网格布或钢丝网等防治开裂措施。

10.2.8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应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411。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保温材料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保温板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3浆料保温层应分层施工。当外墙采用浆料做外保温时,浆料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4当墙体节能工程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时,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5 对墙体的热桥部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采取隔断热桥措施。

10.2.9外墙面保温或装饰施工前,应先在外墙面基层做厚度不小于20mm的防水砂浆找平层。

10.2.10装饰装修工程应在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并符合下列要求:

1 保障性住房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时,严禁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拆改水、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2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并应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后再大面积施工。

10.2.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和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10.2.12保障性住房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除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303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和调试用各类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使用时在有效期;

2电气装置的接地或接零应符合相关规和设计要求;

3住宅的电气设备应使用具有3C标志的合格产品。

10.2.13给水管道的管件必须与管道材料相适应。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满足相关卫生标准要求。

10.2.14室穿越结构的管道应预埋套管。厨房、卫生间立管安装后,其根部周边宜设50mm 高的混凝土墩台进行保护。

10.3安全文明施工

10.3.1保障性住房施工过程中,必须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JGJ3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标准和管理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10.3.2施工单位施工前应编制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技术方案,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现场管理和控制,确保施工安全。

10.3.3施工现场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必须分离,并应分别实行封闭管理。

10.3.4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进入现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10.3.5架子工、焊工、起重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须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10.3.6保障性住房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应做好应急求援管理,共同建立起与政府应急体系的联动的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反应灵敏、行动迅速、处置得力。

10.3.7施工单位施工期间应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在现场平面布置应设置消防通道,在场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语、标牌。现场应按规定配置泡沫灭火器和干粉灭火器,必要时设置专用的消防蓄水池。

10.3.8施工单位应做好保障性住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10.3.9保障性住房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对建筑扬尘、建筑施工噪声与振动、施工光污染等方面应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0.4工程质量验收

10.4.1保障性住房施工及验收过程中应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做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装、建筑节能、装饰装修等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工作。10.4.2保障性住房工程验收应按《关于印发(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质【2010】92号)执行,全面实施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10.4.3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验收规的要求,重点对桩基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不得擅自简化验收程序、降低验收标准。应做好屋面防水、外窗淋水、厕浴间蓄水和排水管道通球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验收工作。

10.4.4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和备案管理。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10.4.5保障性住房室外绿化、景观、排水设施、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通信、消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案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案 xx年省下达我县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1,100套,其中:廉租住房200套,经济适用房600套,限价商品房300套。为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xx年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计划、项目选址和建设方式 (一)廉租住房 今年省下达建设任务为200套,我县今年计划建设204套,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50㎡以下为主。计划采取政府统建方式进行,选址在环东一路东侧中兴小区南边建设花园廉租住房200套,计划投资2,800万元,由县房产局负责组织建设。 (二)经济适用住房 今年省下达建设任务为600套,我县今年计划建设650套,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60㎡为主,根据我县人均住房面积将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以下。计划采取政府统建和单位自建两种方式进行。其中单位自建394套(其中:县饮食服务公司60套,县新兴供销社60套,县广播电视台12套,县热作发展公司10套,县生产资料公司120套,县粮食局96套,县新华书店18套,县土产公司18套),政府统建在环东一路东侧中兴小区南边建设花园经济适用住房256套,计划投资5,570万元,由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建设。 (三)限价商品房 今年省下达我县建设任务为300套,计划在环东一路东侧中兴小区南边建设花园限价商品住房300套。花园限价商品住房均为框架结

构18层带电梯房住宅。套型建筑面积以90㎡为主,根据我县人均住房面积适当控制套型面积,总建筑面积27,000㎡,计划投资8,100万元,以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组织建设。 二、时间要求 列入xx年建设计划的保障性住房,所有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在8月底前全部动工。 三、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建设单位每月要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送一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情况。 (二)严格按有关规定标准进行户型面积设计,严禁超标准建设。 (三)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组织对全县的保障性住房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四)县工程质量督查专家组要定时或不定时地对全县保障性住房进行抽查,严肃查处施工安全和质量事故问题。 (五)县委、县政府将与各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并实行问责制。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 1、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保障房投资力度加大,将有利于控制高房价,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房价调整的政策目标,减少来自刚性需求的恐慌性需求,有利于防止房价和销量的暴涨暴跌。 3、保障性住房投资本身便对经济有着可观的拉动作用,保障性住房的大量推出,将让数量庞大的中低收入者以较低的成本便可“居者有其屋”,而不必为了买一套商品房而节衣缩食、苦苦积蓄,从而可“腾出”钱来改善生活,释放出更多的国民消费力,扩大内需。 4、大规模加速推进保障房建设,不仅是一项民生工程,也意味着住房保障制度的调整,不仅事关着楼市,还将影响到金融市场、经济机构,甚至于发展理念。这些年,商品房垄断的住房市场,地方的土地财政积重难返,扭曲的发展观不仅由此引发暴力拆迁等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还严重挤压实体经济和企业创新空间,已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障碍。政府主导的大规模保障房建设,以民生为导向,可以给畸形发展的房地产市场降温,引导社会投资方向,鼓励更多企业和资本投入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从这个意义上说,大规模加速推进保障房建设,还有望成为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突破口。 李克强:大规模实施保障安居工程完善住房政策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也是完善住房政策和供应体系的必然要求。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当前和今后几年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实施好这一重大民生工程,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方向,理清思路,完善政策,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意义重大 2008年底,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党中央、国务院确定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其中第一项就是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两年多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一是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加快了廉租住房建设,全面推动了城市和国有工矿等棚户区改造,突出了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初步形成了保障性安居工程体系。二是建设力度持续加大。2008年四季度至2010年末,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300万套,竣工800万套;其中2010年开工590万套,竣工370万套,是历年来建设进度最快的一年。三是政府投入大幅增加。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完成总投资累计超过1.3万 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和预算内投资1300多亿元,地方政府也大量投入。国家还明确了税费优惠、土地供应等措施,使保障性安居工程支持政策逐步完善。四是

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现状

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现状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开发模式房地产市场 自古以来,“安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住房商品化的改革,人类的居住需求和房屋价格的矛盾日益突出,住房问题成为民生问题的主要方面。 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施“安居工程”,推行保障性住房建设,但是由于保障性住房用地供给不足、建设资金缺乏、法律监管不到位等原因,虽然历经了十几年,但我国保障性住房发展仍然滞后,人民居住矛盾较为突出。 阁敦思工程顾问中的资讯也转载了相应报道,透露近期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研究部署了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会议强调,改善困难群体住房条件,让广大翘首以盼的困难家庭早日搬进新居,是各级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硬任务,也是促消费、调结构的有效举措。 一、中国保障性住房现状分析 (1)保障性住房的概念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简称商品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两限商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具有社会保障性质。 (2)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 我国通过近10年的探索和实践,部分中低收入家庭享受了保障性住房制度的优惠,提高了居住水平、改善了居住环境,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然而,保障性住房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避免不了一些问题: 住房保障尚未立法,执行中缺乏约束力、强制力 住房保障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保障性住房选址困难

退出机制缺乏法律方面的支持 二、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研究 (1)什么叫建设模式 保障性住房的特点决定了政府会通过某种形式参与到它的建设过程当中。政府、开发商、承建商等干系人共同建成保障性住房的过程以及过程中各方之间的关系,就是我们所说的建设模式。 (2)中国主要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 目前,我国保障房建设主要模式分为开发模式和代建模式,开发模式由政府出让土地、房地产企业自主经营项目开发,该模式风险相对较高,也意味着利润可能很高。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部分公租房建设采用开发模式。 相较于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开发公租房利润率较低,代建模式由政府划拨土地,房地产企业进行代建,此模式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风险小,利润也很小,收益比较稳定,目前主要用于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建设。 三、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议 住房保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针对上述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比较合理化的建议有以下几点: 1、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法律体系,为保障性住房工程提供全面而有力的法律保障。 2、因地制宜,保证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同时也给房地产行业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和利润空间。 3、完善信息化建设,杜绝保障性住房申请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4、改善财税体制,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赤字,同时将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体系,杜绝对于“土地财政”的依赖。 5、一线大城市应大力发展公共租赁房,缓解外来人员住房压力,实现“应保尽保”。 6、加速产业结构调整,从过度依赖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转变为投资、消费和出口

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 作调研报告 Clear objectives, matters, methods and record progress, so as to make pla nning direct ion con siste nt, action coord in ated and orderly.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FS-DY-55092 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使用备注:该资料可用于明确实施目标、工作事项、实施方法和记录实施进度,最终使得总体规划方向一致,行动协调,进行有序。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数年来,由于我市进入了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时期,常住人口持续快速增长,住房供需矛盾突出、住房价格增长过快等问题日益显著。为了彻底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在一

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计划的编写工作 从XX年开始,随着“xxx规划的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建设规划,住房建设规划提出了“xxx期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发展方向、规模、结构和空间布局,有效调控其它商品住房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方针,为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了依据。 二、提高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审批效率 按照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和总体要求,我市在前期选址,技术服务、工程审批、后期管理等各个环节都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 截至2月底,全市批准集中建设经济适用房项目11个,总规模30多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工程量在全省各城市中处于领先水平。市建设局、市国土局等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思路,为圆满完成历年住房建设目标提供了有力保障。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广饶县2009年度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实施方 案 为全面做好我县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改善城镇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和市民生活水平,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09年度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本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公开透明的原则,逐步改善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建设任务 2009年度,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300套。其中:实物配租廉租住房20套、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180套、经济适用住房100套。 三、保障条件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条件。经济适用住房用于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符合下列条件的我县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已婚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以县房管局2009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需求调查登记的通告》中有关规定时间为准),可申请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第一,县属破产企业、撤销企业、停产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企业职工或县属企业职工家庭中

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的家庭。第二,城镇家庭2008年人均收入低于10337元的无房户、危房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的家庭。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县城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的居民已婚家庭,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连续6个月以上的无房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登记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 (三)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居住房屋有产权,且2008年人均收入低于10337元的家庭,可享受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保障性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四、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 (一)规划设计。规划为多层住宅,砖混结构,楼房层数为五层,地上储藏室,带阁楼。实物配租和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建设户型为60型;经济适用房建设户型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确定为60型。住宅单户面积不含储藏室、阁楼面积。 (二)建设标准 实物配租和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建设标准为:外墙保温、刷

解决保障性住房的意义、问题与对策

解决保障性住房的意义、问题与对策 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地提出,要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稳定市场信心和预期,稳定房地产投资,推动房地产业平稳有序发展。加快落实和完善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措施,争取用三年时间,解决75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24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当前,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民生,也有利于增加投资、扩大居民消费,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意义重大。 一、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 首先,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的安排原则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投向使用效率最高、发展最为需要的地方。从这个意义上说,下大气力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顺时应势之举。 其次,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相关产业具有很强的带动效应。权威测算显示,今年新增的75亿元廉租房建设投资及其所带动的地方和社会投资,可以拉动钢材消费量65万吨,水泥消费量50万吨。同时,此次国家还安排了17亿元中央投资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这可以拉动铸铁消费量两万吨,钢材消费量10万吨,水泥消费量30万吨。 再次,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还为今后扩大消费创造了有利条件。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大力推进廉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都是改善城乡居民消费环境和条件的有效举措,都将有利于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扩大消费。[1] 二、商品房供应体系与社会保障性住房供应协调发展现状分析 城市住房问题是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发展的过程中伴生的问题,产业和人口在城市的高度集中导致城市房屋需求与供给的不平衡,使需求远远大于供给,房价居高不下。面对高额的房价和居民对住房需求的持续增长,总有一部分居民无力购置自己的住房,这不利于我国目前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住房福利作为一项社会保障措施是政府长期政策的选择。政府作为提供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主体,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近些年,我国商品房建设取得了比较大的发展,但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对比较滞后,由此造成商品房供应体系与社会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的发展不协调,与科学发展观对我们的现实要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不够 我国自1998 年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推行和住宅分层次供应的运作实践表明,实施结果与住房政策目标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相对于商品房的建设总量,社会保障性住房供应严重不足。各地在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供给,廉租房的配租数量和配租目标群体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经济适用房总量供给不足、建筑标准高档化、目标群体错位、

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

保障性住房加快建设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构成。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出台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简介: 一、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1、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但值得注意的是,要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的优惠,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限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这些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2)行为:限于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若同时存在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与不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应分开核算,并就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取得的租金收入申请减免营业税、房产税,就不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交纳营业税、房产税。 2、免征土地使用税 (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免征印花税 (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通过对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国家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造、买卖、租赁环节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这是以前相关政策中没有提及过的。 5、免征契税或者减半征收契税 (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2)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6、企业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管理与成本测算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管理与成本测算 摘要:在世界各国,大多数国家都会将房屋住宅分成公屋或私屋,公屋就是指 国家出资金建设的具有保障性的住房,而私屋就是指不具备政府投资或者优惠的 商品房。保障性住房项目的主要面向人群就是工资收入非常低的家庭,利用保障 性住房项目的建设,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稳定的居住环境,这对于我国城市化建设 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也关乎我国的民生。在进行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施工过 程中,建设管理以及成本测算工作非常关键,只有通过这两种手段,才能够确保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顺利开展,使低收入人群能够解决居住问题,带动社会和谐发展。下文通过对某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对建设管理与成本测算 进行研究,并加以叙述。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管理;成本测算 引言 某保障性住房项目在2015年5月进行规划建设,共选择十五个项目基地,其占用土地面积约为八十万平方米,总住宅面积约为二百零五万平方米,该项目能够划分出约两万两千五 百零三套住宅空间,其中包括七千五百套左右经济适用房,一万四千五百套左右动迁安置房。为了确保该项目中的全部住宅的使用以及后期人们的生活不存在任何问题,就一定要按照市 政公用设施的相关建设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对该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分项施工,同时,还应 在做好这些工作的时候保证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的建设质量,做好管理和成本测算工作。 1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原则 第一,应具备合理性原则,在针对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前期规划设计的时候,必须要确 保其合理性;第二,要有经济性原则,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根本宗旨就是经济性,在实际管理 的过程中,必须要讲将经济原则充分的考虑进去,并使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第三, 注重生态性原则,在进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管理的过程中,应对周边的环境进行细致的调查,并对工程建设使用的材料及其它用品的环保性进行检验,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不会 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的破坏,提高环保性;第四,加强人性化原则的运用,在进行建设管理 工作的时候,应充分考虑人的需求和行为活动,保证项目工程周边的配套设施非常健全,出 行非常安全、便捷。第五,还需要在进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时候做好高起点规划、高专 业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指标管理,这样才能够确保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符合当代社会的 需求。 2工程建设管理的过程 2.1调查 在本次项目工程实际开展之前,先针对项目自身的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对各个分部项目 工程的基本情况有一个初步的了解,这个工作非常复杂,涉及到的方面和专业也比较广泛, 因此,要求相关管理人员必须要进行仔细收集、调查,确保全部项目资料非常真实可靠,从 而避免后期工作因此出现问题,同时,这项工作也能够影响项目的成本管理工作。 2.2设计 在对本次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设计的时候,选择的设计单位资质非常高,专业性和规范 性非常强,同时,也根据当地的政府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实际要求对本项目进行了规划,另外,也向不同专业的技术、管理机构进行了大量的咨询。最后,再根据咨询得到的结果进行 分析,对本项目工程进行细致的划分,再分别开展设计工作。 2.3咨询 按照各位技术专家的意见,与初步设计规划方案进行良好的结合,并且再将全部资料送 到规划机构进行再次审查、讨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整体进行完善,另外,在进行规划方 案编制的时候还需要充分结合市政相关文件,并根据政府各个部门的具体要求,对总体的规 划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最终形成一个趋于完善的方案文本。 2.4评审 按照上个阶段得到的规划方案文本,再组织专家对该方案进行评审,另外,相关部门还

农村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协议

呈贡新区被征地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协议

本合同三方当事人: 甲方:(项目业主)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项目配置市场化开发商住用地使用权竞得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项目建设指定账号:。 丙方:(项目法人)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 项目建设专用账号:。 总则 第一条该协议是《呈贡新区号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与《呈贡新区号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签署,和《呈贡新区号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呈贡新区号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者必须同呈贡新区管委会和及项目法人签订该协议,并按《呈贡新区号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本协议要求缴纳呈贡新区被征地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保证金后,方能办理呈贡新区号土地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责任,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项目简况 第一条项目简况 1.1项目名称:呈贡新区被征地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项目(具体以项目报建名称为准); 1.2项目地理位置: 1.3项目主要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36号安置地块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用地代号R21;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净用地面积为93814.4平方米;容积率为3;建筑密度为25%;绿地率为45%;配套建设18班幼儿园,30班小学。 39号安置地块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用地代号R21;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净用地面积为65330.76平方米;容积率为3;建筑密度为25%;绿地率为45%;配套建设18班幼儿园。 具体以三方确认并经规划建设部门审批许可的规划、施工设计图

我国保障性住房政策演变及思考

№8竺莴_-_现代城市研究6本期聚焦: 保障性住房 FOCUS:HOUSINGSECURITY 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23号文被看成是房改新政的开始。这份文件宣告了住房福利制的终结和住房市场化的开始,同时也提出了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住房保障措施。之后政府及公众的注意力大多集中在住房的市场化上.对保障性住房关注较少。当房价进入全国性的飙升时代,大量低收人家庭甚至部分中等收入家庭也无力承担过高的房价时,中央政府试图通过财政、金融、土地等政策进行宏观调控,但收效甚微。由此,保障性住房政策再度受到人们的关注,国家的调控重心也逐渐从调控房价再度转向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近几年来中央政府不断推进保障性住房的进程,加大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力度.如今年年初中央出台的4万亿投资计划中.其中9千亿专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尽管中央政府非常重视,但其政策落实在实践中.成效却不尽人意。首先,表现在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问题频出。如石家庄经济适用房因定价过高遭弃购;武汉经济适用房6连号丑闻;南阳套用经济适用房指标开发商品房;廉租房和经适房里住着大量中高收入人群;经济适用房的区位与质量问题,等等。其次,还表现在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进度缓慢上。比如.今年国家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中,截至8月底.完成率仅为23.6%。此外.没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和租住廉租房.但又无力购买商品房的中等收入阶层,即所谓”夹心层”的居住问题也日趋严重。 保障性住房建设关系着众多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乎国计民生。如何去完善和推进.是目前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期特设这个专题.邀请了几位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研究的专家学者,从几个不同的角度对保障性住房问题进行了探讨。但保障性住房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的逐步推进不仅要加强制度设计,完善政策措施,更要从体制、机制上创新,如国家应加大对地方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激励,通过制度固化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来源问题或将其建设力度纳入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体系等。总之.它的健全和完善,还需要更多的专家、学者及政府管理部门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希望”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 士俱欢颜”的理想能早日实现。 万方数据

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工作汇报

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工作汇报 2012年县住建局认真落实上级布置我们的任务,想方设法保障资金到位,现已完成全年保障房建设任务的56%,接着下半年,我们将继续努力,完满地完成今年的全年任务。 一、保障性住房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一)今年续建2011年了未完成的廉租住房项目共计:300套,15000平方米,总投资2400万元。截至目前,已开工建设14786.28平方米,285套。其中:149套已建设完成,并安排入住,136套正在建设当中,已下拨工程款1326.958万元。(二)独龙江乡教师周转房总共建盖31套,其中新建10套,建筑面积555.02平方米,正在装修当中;改造21套,建筑面积970平方米,已完工。 (三)今年将计划实施公共租赁租房120套、7200平方米,目前施工图设计已完成,该项目将在县公安局、农业局背后等地建盖,即将进入招投标阶段,预计于今年7月份以前全面开工建设。 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我县保障性住房项目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并制定目标责任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签订目标责任状,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层层落实。 我局以定期不定期的方式深入全县保障性安居房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通过深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施工企业和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 三、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情况 根据要求我局及时成立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设置住宅与房地产业股,并配备了专职人员具体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各项工作。我局及时建立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并制定了入住标准,严格实行准入、退出机制,在分配过程中完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 据统计,我县无房户有300余户,我局今年主要安排入住了60户,即:明珠小区廉租住房新建36套和原县委职工宿舍楼改建24套。

保障性住房的一般规定

保障性住房的一般规定 “保障性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经济适用房和定向安置住房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再次出让。 法律要点: 1.“保障性住房”上市出卖的类型及特定条件如何? 本合同范本以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安置房”再次上市出卖为对象,研究和设计针对性的合同条款。 (1)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条件:原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货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的规定,“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任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

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教后取得完全产权。”此外,原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第四针对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交易管理也作了特别规定:“(十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十二)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订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十三)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机制,健全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要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政府优先购买权等管理事项。其中,政府出资额为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之和。” (2)定向安置房交易条件:目前,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部门规章尚

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报批稿)

DB 备案号:Jxxxxx DB33/T10xx-2014 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Indemnificatory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zhejiang province 报批稿 2014年4月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Indemnificatory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zhejiang province DB33/T10xx-2014 主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厦建设集团 参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等 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14年x月x日 XXXXXX 2014xxxx 1

前言 为规范和指导浙江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计划》“建设发〔2012〕19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认真研究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要求,总结近年来浙江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验和研究成果,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及兄弟省市有关标准,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10章和附录。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规划与环境,建筑,结构与材料,设备,绿色设计,建筑装修,施工与验收等。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杭州市下城区安吉路20号,邮编:310006),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厦建设集团 参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等 2

关于组建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指导意见

关于组建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指导意见(试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完善全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下同)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体制,促进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关于研究重大民生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新政阅[2011]17号)要求,依据《公司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保障工作实际,现就我区组建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建设管理公司)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组建投资建设管理公司的重要意义 组建投资建设管理公司,有利于拓宽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渠道,规范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管理行为,是促进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深刻理解组建公司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开展组建工作;要研究完善公司的运作、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其在城市住房保障工作中的作用。 二、组建投资建设管理公司的原则和要求 投资建设管理公司组建、运作和监管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为确保公司顺利组建、规范运作,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一)公益为先、依法运作。各地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

设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充分体现公益性,以政府确定的价格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在当地政府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导下,依法组建、规范运作。 (二)试点引路、逐步推广。各地、州、市可选择有条件的县、市开展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组建、运行试点,积累经验后逐步推广。 (三)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各地可在自治区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选择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组建、监管方式。既可以成立新公司,也可对符合条件的老公司进行改制、赋予新职责。不具备条件的县、市可将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工作委托符合条件的公司进行 运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创新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模式。 自治区组建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总体 要求是:2011年,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完成组建工作,各地、州可选择有条件的县、市开展组建工作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三、投资建设管理公司的性质和管理体制 (一)公司性质。各地投资建设管理公司是以政府资金、国有资产出资组建,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服务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批准或授权承担城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任务。

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现状.

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现状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开发模式房地产市场 自古以来,“安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住房商品化的改革,人类的居住需求和房屋价格的矛盾日益突出,住房问题成为民生问题的主要方面。 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施“安居工程”,推行保障性住房建设,但是由于保障性住房用地供给不足、建设资金缺乏、法律监管不到位等原因,虽然历经了十几年,但我国保障性住房发展仍然滞后,人民居住矛盾较为突出。 阁敦思工程顾问中的资讯也转载了相应报道,透露近期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研究部署了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会议强调,改善困难群体住房条件,让广大翘首以盼的困难家庭早日搬进新居,是各级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硬任务,也是促消费、调结构的有效举措。 一、中国保障性住房现状分析 (1保障性住房的概念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简称商品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两限商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具有社会保障性质。 (2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 我国通过近10年的探索和实践,部分中低收入家庭享受了保障性住房制度的优惠,提高了居住水平、改善了居住环境,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然而,保障性住房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避免不了一些问题: 住房保障尚未立法,执行中缺乏约束力、强制力

住房保障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保障性住房选址困难 退出机制缺乏法律方面的支持 二、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研究 (1什么叫建设模式 保障性住房的特点决定了政府会通过某种形式参与到它的建设过程当中。政府、开发商、承建商等干系人共同建成保障性住房的过程以及过程中各方之间的关系,就是我们所说的建设模式。 (2中国主要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 目前,我国保障房建设主要模式分为开发模式和代建模式,开发模式由政府出让土地、房地产企业自主经营项目开发,该模式风险相对较高,也意味着利润可能很高。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部分公租房建设采用开发模式。 相较于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开发公租房利润率较低,代建模式由政府划拨土地,房地产企业进行代建,此模式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风险小,利润也很小,收益比较稳定,目前主要用于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建设。 三、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议 住房保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针对上述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比较合理化的建议有以下几点: 1、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法律体系,为保障性住房工程提供全面而有力的法律保障。 2、因地制宜,保证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同时也给房地产行业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和利润空间。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编写小组 二〇一〇年四月

主编单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住房保障处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 深圳市住宅发展事务中心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协鹏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刘俊跃、王欣、沈驰、刘丹、汪四新、王莉芸、刘勇、杨杰、孙延超、王晓东、王启文、孙剑、谢利民、董善白、石丽茹、肖家远、曲毅、荆治国、邓涌、毛洪伟、孙茵、黎晓茜。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3.1 基本规定 (3) 3.2 指标体系 (3) 4 总图 (5) 4.1 一般规定 (5) 4.2 选址 (5) 4.3 土地利用及空间布局 (6) 4.4 交通组织 (10) 4.5 城市配套 (10) 5 户型 (12) 5.1 一般规定 (12) 5.2户型分类 (12) 5.3 户型功能 (13) 6 设施 (15) 6.1 一般规定 (15) 6.2 交通设施 (15) 6.3 公共服务设施 (16) 6.4 建筑设备 (17) 7 性能 (20) 7.1 一般规定 (20) 7.2 环境性能 (20) 7.3 安全性能 (21) 7.4 耐久性能 (21) 7.5 环保性能 (22)

8 建造 (24) 8.1 一般规定 (24) 8.2 土建 (24) 8.3 建筑装修 (26) 8.4 经济 (27) 附录A 场地各功能区的植物配置表 (28) 附录B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30) 附录C表A、B、C、D房型所需要的建筑面积及参考户型编号 (35) 附录D 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 (36) 附录E 主要装饰材料技术参数要求 (38)

保障性住房政策解读

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解读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中国大力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随着2011年1000万套保障房任务即将收官,北京、上海等地于2011年12月密集出台保障房管理新政,瞄准保障房资格造假、骗购骗租分配乱象重拳出击。 1产生背景 世界各国将住房大多分为公屋或私屋。 公屋是由政府买单的保障性住房,而私屋则是私人拥有不享受政府买 有任何产权的;还有一种是公团住房,政府提供相当的优惠条件,使得住房者拥有一部分产权。 新加坡的保障性住房叫“组屋”,既有出租,也有销售。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 2主要分类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双重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廉租房 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政策文件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政策文件 目录 公共租赁房 (2)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2)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5) 申请指南 (12) 政策预期 (13) 廉租房 (15)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15) 申请指南 (21) 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3)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25) 关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30)

公共租赁房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 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24 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 ]131 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 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 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 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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