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合伙议事规则

简明合伙议事规则
简明合伙议事规则

合伙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根据《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合伙协议》的规定,特制定本组织合伙人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合伙人会议的职权

第二条合伙人会议是本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合伙组织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合伙人,决定有关执行合伙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事项;

(三)审议合伙组织处分重大资产的事项;

(四)审议批准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事项;

(五)审议批准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事项;

(六)审议批准合伙组织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合伙企业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作出决议;

(八)审议批准执行合伙人年度事务的执行报告;

(九)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合伙企业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合伙协议》;

(十一)对合伙企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合伙企业对外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新合伙人入伙和合伙人退伙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合伙人除名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合伙企业营业期限的廷长或缩短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普通合伙人利润转增为合伙企业增资的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合伙企业一次性对外划款、提取现金超过人民币壹佰万元或者超过总投资的10%的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合伙企业决策委员会的成立与组成;

(二十)审议批准合伙企业对外财产份额投资;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合伙人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在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召开临时合伙人大会:

(一)执行合伙人认为必要时;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合伙企业10%以上财产份额的有限合伙人请求时;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合伙企业 10%以上财产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执行合伙人请求召开临时合伙人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执行合伙人提出。执行合伙人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合伙人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执行合伙人同意召开临时合伙人大会的,应当在作出执行合伙人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合伙人大会的通知。

第六条合伙人大会由执行合伙人主持。执行合伙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共同推举的代表主持。

第七条在年度合伙人大会上,执行合伙人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合伙人大会作出报告。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人大会上就合伙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章合伙人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条下列事项由合伙人大会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

(一)执行合伙人年度事务的执行报告;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合伙人,决定有关执行合伙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事项;

(四)合伙企业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一)变更本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时间;

(二)超出合伙企业投资书预定计划投资的。

(五)合伙企业年度报告;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伙协议》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下列事项由合伙人大会经全体合伙人通过: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修订本协议。

(八)廷长或缩短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九)增加普通合伙人的数量;

(十)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身份的转变;

(十一)普通合伙人将本合伙企业应向其分配的利润转增为对本合伙企业的增资;

(十二)合伙企业一次性对外划款、提取现金超过人民币壹佰万元或者超过总投资的10%的;

(十三)新合伙人的入伙与合伙人的退伙;

(十四)合伙人的除名;

更换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人;

(十五)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

(十六)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的;

(十七)合伙企业的解散。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合伙协议》规定的,以及合伙人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合伙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全体合伙人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

(三)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总数及占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合伙人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合伙协议》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合伙人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第十二条合伙人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总数及占合伙企业有表决权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合伙人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合伙人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或者合伙协议,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合伙协议的,合伙人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议事规则将作为《合伙协议》的附件,经合伙人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及其修正案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合伙人大会。

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XX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按照《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对基金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做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等基金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2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1人。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营; (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退出委员会退出基金,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不足3人时,应补选新的委员。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3人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公司议事规则

公司议事规则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适用范围为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包括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分管领导)。 第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或者更换,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股东委派或更换,任期3年。总经理对股东和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公司设副总经理2名,副总经理对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负责,实行分工负责制,具体分工由公司办公会议决定。副总经理根据执行董事授权行使下列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全面负责分管的各项工作; (二)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分管的相关事项; (三)对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四)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委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总裁办公会决策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总裁办公会,总裁办公会对董事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公司总裁办公会会议除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顾问、公司部门负责人须出席外,必要时分公司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四条公司总裁负责召集、主持总裁办公会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如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总裁指定常务副总裁或其他副总裁主持会议。 第五条公司总裁办公室负责总裁办公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二章总裁、副总裁和财务总监的职权 第六条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等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建议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员工工资、福利方案和奖惩方案,年度用工计划; (七)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及财务负责人; (九)决定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和子公司我方董事的任免,报董事会备案; (十)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一)审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费用支出; (十二)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投资计划,实施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的投资项目;

罗伯特议事规则—简易版

罗伯特议事规则 第一节:如何准备 我们先从会场上的规则说起,我们暂时只讨论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的会议: (1)所有成员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事实不是这样,那么为了演练起见,请暂且假设大家平等); (2)对于要讨论的问题,大家有不尽相同的意见,而且比较希望表达出来;并且 (3)大家还很希望尽快做出一个决定,这个决定还要最大程度地反映大家整体的意愿。 要按罗伯特规则开会,至少需要一个主持人,叫“主席”,和一个记录人,叫“秘书”。主席是所有成员选出来的。记住:“罗氏规则第一条”:主席必须中立和公正,只能维护程序,不能提议,也不能对任何议题发表评论,在多数情况下也不参加表决。 为什么要这么设计?为了平衡。既然你主席管“程序”,那你就别管“内容”,这样最清楚,最和谐稳定。“秘书”也是所有成员选出来的,不过因为秘书基本只是在记录,而且会议纪要也受到大家监督,所以并不限制秘书提议或发言。只要为人公正可信,概括能力较强就可以了。 大家想怎么说,想怎么做,事先要想好,甚至不客气地说,最好都写好了,就是说你把你要怎么做说明白。这个就叫做“动议”,叫“提议”或者“提案”也行。提案是要提出解决方案,你想怎么办?你认为问题要怎么解决?不要谈问题,辩论的时候会有机会谈问题,提案里面只能说解决方案。提案除主席之外所有成员都可以提。 往往大家不习惯提出方案,总是在谈问题。罗氏规则规定这个时候主席可以提醒提议人

完善提议(但不能干涉具体内容,更不能以提议不完善为理由拒绝受理)。 综上所述,请记住:“罗伯特规则第二条”:提议人要明确表达自己的行动建议,提案最好是书面,而且只能包含解决方案。 说到提议的“书面化”问题,罗氏规则要求(因而建议“章程”中必须明确规定)如果要召开临时会议,必须提前若干天发出书面通知,并且通知里面一定要写明计划讨论的动议,没写明的就不能讨论。这么设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知情权”,避免“突然袭击”。“原著第10版前言”提到:“电子邮件或传真可以代替信函来发送会议的召集函,或者进行邮件表决。” 第二节:处理提议 今天进入正题了——处理“提议”。我所说的“提议”,就是上次课里说的“动议”、“提案”,这三个词在“黑皮书”里面通用,英文都对应“motion”,但我还是最喜欢用“提议”,因为比较口语,而且名词、动词都可以。 “提议”在罗氏规则里面是一个有明确意义的词,是指“正式的行动建议”。所谓“正式”,就是说只要有人提出来了,一套程序就启动了(大概这就是为什么它的英语“motion”就是“move”“动”这个词的名词形式了),就开始处理它了,直到它得到一个明确的“说法”——成不成,或者何时再论之类的。这套程序,我就叫它“提议处理六部曲”。 第一步:提出 除了主席不能提议,其他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提出自己所期望的行动建议,在适当的机会把自己的腹稿说出来,或者把书面稿念出来。什么是适当的时机?这里就要碰到“罗伯特规则”中的“发言规则”。“发言规则”也不止一条,最重要的两条就是: “罗氏规则第3条”(发言规则1):发言必须申请;只能在没有人正发言的时候,才能申请发言;申请发言必须举手并明确喊出“主席!”必须在主席请其发言之后才可以开始发言。 “罗氏规则第4条”(发言规则2):主席通常必须按照下面规则分配发言权:谁先举手并喊主席谁先发言。(讲到辩论规则的时候,还会遇到更具体的。) “发言规则”也该算是“罗氏规则”的基本规则之一了。发言的基本秩序由此建立:(1)发言必须申请,那么“随便乱说话的”就会被主席打断。 (2)有人正发言,别人就不能发言,那么“随意打断”的行为就会被主席制止。 (3)必须等主席准许才能开始发言,于是主席就会有时间分析判断谁先举的手(或者判断其它条件,后面会讲到),省得主席还得打断那些“抢话的”,降低效率。 (4)举手并喊主席,二者都需要;如果只举手,那主席可能看不到;如果只喊主席,那主席也很难判断谁先举的。 一旦抢到发言权,就只能马上说出提议的内容,最好是准确的措辞。提议措辞越明确,讨论越有的放矢,会议效率越高。提议的时候不能评论,必须等到辩论的时候。 “罗氏规则第5条”:提议的时候不能评论,必须直接说出提议措辞。 第二步:附议 它的意思不是“附和”、“赞同”、“同意”之类的。它的意思只有一个:“认为这个议题值得现在讨论”。“罗氏规则”就这么设计:不确定一个人,而是只要有任何一个人(除了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合伙人会议制度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有权按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决定本所一切重大事宜,每届任期5年。 二、本所实行合伙人会议制度下的主任负责制,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可召集临时会议。 三、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人协议; (二)制定和修改本所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主任; (四)决定吸收符合条件的新合伙人; (五)决定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决定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 (七)决定和批准合伙人的退伙; (八)制定和修改本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九)制定和修改本所收入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办法; (十)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和大型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案; (十一)审核本所财务预决算; (十二)决定本所散伙时清算小组的组成和清算方案; (十三)决定对违反合伙人协议及本所章程、各项管理制度,

给本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处罚;决定本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的处理方案; (十四)其他重大事项。 四、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表决时按合伙人累计所占资产份额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合伙人应出席合伙人会议,任何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前五日内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为其代理。如果在合伙人会议召开时该合伙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委托代理人,视为对此会议所议事项弃权,合伙人会议可按期召开。视为弃权的合伙人应服从在其弃权情况下合法召开的合伙人会议所形成的有效决议。如果对任何事项表决的赞成票和反对票相同,主任可再投一票,有关事项应依据因此形成的多数票决定,反对合伙人决议的合伙人应服从已形成的决议,但可将自己的不同意见写进决议。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广州富林木材城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八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合伙人大会议事规则

湖南AA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AA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及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合伙人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合伙人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湖南AA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合伙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召开合伙人大会,保证合伙人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人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合伙人大会,确保合伙人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合伙企业年度合伙人大会和临时合伙人大会(以下统称“合伙人大会”) 第二章合伙人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合伙人大会是合伙企业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合伙人,决定有关执行合伙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事项; (三)审议合伙企业处分重大资产的事项; (四)审议批准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事项; (五)审议批准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事项; (六)审议批准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合伙企业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作出决议; (八)审议批准执行合伙人年度事务的执行报告; (九)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合伙企业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合伙协议》; (十一)对合伙企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合伙企业对外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普通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新合伙人入伙和合伙人退伙事项;

合伙组织的议事规则是什么

合伙组织的议事规则是什么 【合伙企业】合伙组织的议事规则 合伙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其与合伙人的人格并未完全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也没有完全分离。合伙不具有自身完全独立的财产,也不没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合伙意志的形成、执行和监督都需要合伙人之间的约定,协商和表决。因此,合伙便有了自身独特的议事规则。 (一)外国法律关于合伙组织议事规则的立法状况 合伙组织的议事规则,其实质是规定了合伙内部的权利配置方案,合伙具有资合性,但更具有人合性,大多国家对合伙组织的议事规则都规定了一般的多数表决制,即更注重人的因素,而不像《公司法》往往采取一股一权、同股同权的这种注重资本因素的表决方式。 各国对合伙组织的议事规则大体上有三种立法模式:其一,法律直接配置。即由国家法律对合伙企业内部的权力结构作出明确规定,并将有关权力直接配置给各个合伙人。其二,授权合伙协议配置。即国家法律并不直接规定合伙企业内部的权力结构,而是完全授权合伙协议自主配置。其三,法律和合伙协议共同配置。即国家法律只对合伙企业内部的权力结构作出原则规定,至于各合伙人的具体权力则由合伙协议依法自行配置。 (二)我国法律关于合伙组织议事规则的立法现状及其评析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一定的事项的决策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些特定的事项不得通过决议作出,对于一般事项的议事规则《合伙企业法》则规定由合伙协议规定,没有规定的采取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议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日期:2006-05-12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第一条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五条临

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3(六)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 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合伙人制度与股份制(范本)

合伙人制度与股份制(范本) 合伙人制度与股份制(范本) 合伙人制度与股份制(范本)一 甲方:_____住址:_____身份证号:_____ 乙方:_____住址:_____身份证号:_____ 甲、乙双方因共同投资设立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私下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_____ 3、法定代表人:_____ 4、注册资本:_____元 5、经营范围:_____,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6、性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两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50万元,包括启动资金和注册资金两部分,其中: 1、启动资金_____元

(1)甲方出资x万元,占启动资金的50%; (2)乙方出资x万元,占启动资金的50%; (3)该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4)在公司账户开立前,该启动资金存放于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临时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账号:_____),公司开业后,该临时账户内的余款将转入公司账户。 (5)甲、乙双方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将各应支付的启动资金转入上述临时账户。 2、注册资金(本)50万元 (1)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 (2)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 (3)该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使用,并用于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4)甲、乙双方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7日内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3、任一方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企业议事规则

德润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议事规则 (讨论稿) (2016年月日)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提高管理水平,及时掌握和了解工作进度,推动部门之间协调,加强年度目标的过程监控,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的总体原则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努力使公司在议事内容、议事方法、工作程序和决策上,做到科学、规范、正确、合理。 第三条公司议事以召开会议为主,会议类型:总经理办公会、周例会、半年(年度)工作会议、年度目标推进会、财务分析会议、工程例会以及临时需要召开的会议等。 第四条各类会议必须认真准备,主题明确,重点突出,内容清楚。参加会议人员要畅所欲言,简明扼要,有理有据,说明问题。 第五条总经理办公会议事内容、程序和办法 1、议事内容 (1)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内容包括:上个月工作完成情况、关键点和失误点,未完成事项下一步要采取的措施。 (2)确定公司及各部门月度重点工作计划。

(3)研究公司人员聘用、培训、考核、奖惩、解聘等事项。 (4)研究重大投资项目、招投标方案等事项。 (5)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公益活动等事项。 (6)其他重要事项。 2、程序和办法 (1)参加人员:总经理、顾问、副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各部门负责人以及指定的列席会议人员。 (2)会议主持:由总经理或由总经理指定的人员主持。 (3)会议时间:每月第一周六8时30分召开,与月初周例会一并举行。 (4)会议由审计监察部组织,每月28日前收集下月度工作计划;办公会前2天,由各部门书面向审计监察部提交有关议题。审计监察部收集整理报总经理审定后,提前1日通知(并附会议议题)与会人员。 (5)会议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对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开展督查。 第六条周例会议事内容、程序和办法 1、议事内容 (1)总结本周工作完成情况,安排下周重点工作计划。 (2)研究急需处置的事项。 (3)其他事项。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基金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章程》以下简称《基金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基金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基金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基金章程》等基金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9至11名成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5人,普通合伙人委派3人,外部专家委员3人。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一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基金运营。 (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但对拟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以上表决通过,每届任期3年。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退出委员会或基金合伙人退出基金,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补选新的委员。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经投资管理部门审议通过的基金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审批通过投资方案和实施计划。 (二)对投资产品研发、投资方案和投资策略等进行审议。 (三)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投资分析和跟踪检查。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代表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应当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罗伯特议事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 (亨利·罗伯特著) 第一章 一.1.协商会议:泛指采用“通用议事规则“来运作的会议组织。特征: 1)它是一个有人组成的集体;它有权通过自由讨论、以整个会议组织的名义、自主地决定一致的行动。 2)会议要在共同的场所进行,即所有人都拥有同样的条件和机会,实时地参与相互的口头交流。 3)会议集体的规模要在十人以上,而且人数越多,越要求议事程序正式严谨。 4)他的成员在会议中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 5)在任何决定中,每个成员都拥有相同权重的表决权;如果其意见获得通过,那么该成员为此决定承担直接的个人责任。 6)即使成员表达的意见与会议组织的决定不同,也不意味着该成员希望退出回忆组织,会议组织也无权以此为理由要求该成员退出。7)如果有成员缺席,出席的成员可以代表全体成员做决定,但必须满足会议组织指定的相关条件。 2.会议组织的成员是指有权参与会议组织事物的人。这些权利包括:“动议”、“辩论”、“表决”。

3.协商会议形成决定的基本原则:一个动议必须得到“过半数表决”才能成为会议组织的决定或行动。在法律规定或会议组织特别规定或“过半数表决”有可能导致少数方、缺席者或成员中某一群体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规定了更高的表决额度“三分之二表决”。 4.会议召开前,还要求“事先告知”------“召集函”:将会议将要讨论的议题、时间、地点等信息在适当的时间提前传达给组织的全体成员。 二.协商会议的类型: 1.公众集会:是形式上最简单的协商会议;一般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由发起者来定义会议的主题和立场。任何对这些主题和立场有兴趣的人都可以参加,目的是决定和实施共同的行动。 2.固定组织的基层会议:最常见的会议形式。一般是有固定组织机构的社团或一个社团的分支机构所召开的会议;“基层”泛指“局部的”,并不一定是最基层的;这类会议拥有最高权力,代表其全体成员的利益;这类组织的成员必须在成员名册上作为有效地:有表决权成员“登记后才有正式的资格。 3.代表大会:一般是针对一个规模比较大、有多级分支机构的组织而言的,是指由各分支机构选出的“代表”共同参加的会议;每届代表大会的代表都要重新推选;代表大会的成员需要以适当的“证明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证明其代表资格。 4.立法机构:一般指国会或者州议会,是依据宪法设立的、由选民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议员组成的立法机构;参加会议本身就是这

(完整版)创始人、合伙人、核心团队股权分配方式

创始人、合伙人、核心团队股权分配方式 ◆创业公司早期最为核心的四类人:创始人、合伙人、核心员工、投资人,股权架构基本上是要满足早期这核心四类人的诉求: ●创始人维度来看,本质上的诉求是控制权,创始人的诉求是掌握公司的发展方向,所以在早期做股权架构设计的时候必须考虑到创始人控制权,有一个相对较大的股权(一般建议是合伙人平均持股比例的2-4倍); ●合伙人维度来看,合伙人/联合创始人作为创始人的追随者,基于合伙理念价值观必须是高度一致。合伙人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希望在公司有一定的参与权和话语权。所以,早期必须拿出一部分股权来均分(这部分股权基本上占到8%-15%)核心员工维度来看,他们的诉求是分红权,核心员工在公司高速发展阶段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早期做股权架构设计的时候需要把这部分股权预留出来,等公司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期权就能真正意义派上用场(通常建议初次分配完之后同比例稀释预留10%-25%)。 ●投资人维度来看,投资人追求高净值回报,对于优质项目他们的诉求是快速进入和快速退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投资人要求的优先清算权和优先认购权是非常合理的诉求,创始团队在面临这些诉求的时候,一定程度上还是需要理解。 ●从微观层面上,股权是多种股东权利的集合体(投票权、分红权、知情权、经营决策权、选举权、优先受让权、优先认购权、转让权等),其中,表现最为重要的是投票权和分红权。当我们在早期真正做股权架构设计的时候可能需要考虑更多的是这四个宏观维度背后具体的细节分析。而题主的问题仅是创始人宏观

维度背后股权分配中的股权比例确认(股权怎么分)的问题,事实上,在人力资本驱动的创业时代,我们要思考的不仅仅是股权比例的问题!而是围绕着股权做体系化设计。 ◆创始人层面:主要关注的是控制权。 ●一、股东会:为了严谨,先约定股权生命线的前提是【同股同权】 ●1/67%绝对控制权(有权修改公司的章程、增资扩股) ●2/51%相对控制权(对重大决策进行表决控制) ●3/34%否决权(股东会的决策可以直接否决) ●4/20%界定同业竞争权力(上市公司可以合并你的报表,你就上不了市了) ●5/10%有权申请公司解散(超过公司10%的股东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5%股东变动会影响上市(超过5%的股权所有权就要举牌) ●7/3%拥有提案权(持有超过3%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 *注释:这里就再简单讲一下【同股不同权】的情况,一般采用投票权委托协议和一致行动人协议来约定从而实现同股不同权的效果,如果你想做AB股/双层股权架构设计,或者三层股权架构设计,就要考虑在海外上市了,不然就不用想了。 二、董事会:董事会的决策机制区别于股东会,按照【一人一票制】 *注释:董事会成员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1/三分之二以上,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公司议事规则(拟)

公司议事规则(拟)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领导班子的决策水平,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的总体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努力使公司领导班子在议事内容、议事方法、工作程序和决策上做到科学、规范、正确、合理。 第三条公司议事以召开会议为主,会议类型包括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经营分析会等。根据不同的内容和议题召开不同类型的会议。 第四条董事会 (一)、董事会议案的提出 1、董事向董事会提交供董事会讨论的议案 2、公司的经营计划及投资方案; 3、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公司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 5、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6、公司章程的修改事项; 7、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8、确定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的权限; 9、其他应由董事长提交的议案。 (二)、议案的审议 1、董事会会议召开后,对有关议案进行讨论,并对相关议案

进行表决。 2、凡议案的表决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方得通过。 3、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否则,所形成的决议无效。 4、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存。 第五条总经理办公会 (一)议事内容 1、研究审议公司全局性的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工作总结; 2、对拟投资重大项目可行性、项目招投标等工作方案进行研究; 3、研究涉及公司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或重要活动; 4、其它重要事项。 (二)议事程序和办法 1、参加人员范围: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2、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下,总经理可委托副总经理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半月举行一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3、办理流程:收集议题→汇总初审→分管负责人审核→发出会议通知→记录并负责整理会议纪要→总经理签发相关决议。 第六条要增强保密观念,严格保密纪律,在研究决定的事项未正式公布之前,任何人不得泄密。 第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投资决策程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实现合伙企业投资的科学决策,根据《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构。合伙人大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决策、咨询、建议。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合伙企业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同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中相关风险控制制度、机制等进行审议,对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至7名成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3人,普通合伙人委派1人,外部专家委员1-3人。外部专家委员包括但不限于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合伙企业提名,合伙人大会予以聘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在每届期满前因主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任职时,由合伙企业大会决定更换人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7 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中,本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参会人员数量不低于四分之三。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在主任委员无法参会时,由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其它委员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合伙企业及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拟投资项目资料、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评估报告等; (二)对合伙企业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见; (三)提出合伙企业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指导意见,审定合伙企业业务投资决策的制度和流程,组织对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对已出现风险制定化解措施;(四)审议合伙企业投资项目风险动态分析报告,对合伙企业风险及管理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估,提出完善合伙企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五)合伙人大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议事规则及程序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便于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会议,行使职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结合我公司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职代会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公司、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第三条:职代会对全体职工大会负责,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代会议事的根本准则是:维护职代会职权的严肃性,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维护公司和职工的根本利益,正确代表和反映全公司职工的意愿。 第五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代会赋予的职权,按照本规则议事。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全体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和讨论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二) 听取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报告;

(三) 讨论审议通过公司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商集体合同的报告; (四) 听取公司职工劳动卫生和安全保护措施及职工培训计划,职工参加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的报告;听取和讨论公司的休息休假制度、职工奖惩办法、职工加班加点制度的方案;听取公司职工福利费使用情况的报告,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听取和讨论公司的经营状况,听取和讨论公司员工的奖惩决定; 第七条:公司领导及其职能部门要认真对待职代会的决议和提案。 第八条: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公司领导及其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公司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九条:职代会工作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组织和代表职工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负责民主管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职代会工作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任务:主持民主选举职工代表;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提名并主持民主选举职工代表进入公司监事会;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和协商公司民主管理的其他日常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议事规则-专业技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专业技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所专业技术标准与培训工作,规范专业技术标准与培训工作的开展,本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决定设立事务所专业技术委员会。 第二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协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专业技术委员会是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下设专门议事机构,对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专业技术委员会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协议》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事务所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专业技术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符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协议》、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六条专业技术委员会成员由六至七名委员组成,委员由事务所合伙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担任。本所技术标准与培训部门负责实施事务所专业技术标准与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专业技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当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代行其职责。 第九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专业技术标准与培训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三分之二时,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三分之二以前,专业技术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事务所技术标准与培训部门根据专业技术委员会的要求,负责筹备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资料。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指导对事务所进行内部专业技术标准的制订与培训监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本事务所相关制度建设 1、审议技术标准部门拟定的标准化管理制度,并向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 2、组织审议技术标准部门修订的专业技术标准。 (二)技术支持 1、指导技术标准部门撰写或修订本所的专业技术标准; 2、指导技术标准部门进行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标准反馈工作; 3、指导技术标准部门对员工及客户的信息咨询工作; 4、指导技术标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收集行业信息资料并及时提供给业务部门; 5、组织并参与客户及本所各部门重大业务问题的咨询。 (三)培训 1、负责监督本所员工的业务培训工作; 2、负责监督年度客户的培训组织工作。 (四)其他职责 1、对发生突发的例外事项进行审议; 2、对其他影响本事务所发展的重大专业技术标准与培训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监督以上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对以上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极简版)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极简版) 第1条、动议中心原则: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动议者,行动的提议也。”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第2条、主持中立原则: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 第3条、机会均等原则: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同时,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4条、立场明确原则: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第5条、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6条、面对主持原则:发言要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第7条、限时限次原则: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分钟);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次)。 第8条、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 第9条、遵守裁判原则: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第10条文明表达原则: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第11条充分辩论原则: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第12条多数裁决原则:(在简单多数通过的情况下)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票数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平局即没通过)。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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