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契税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契税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契税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契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市政建设配套费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2006﹞526号

【发文日期】2006-12-01

【实施时间】2006-1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近接广安市地税局《关于向建设部门缴纳的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广市地税﹝2006﹞98号)。经省局研究,现将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契税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4﹞134号)规定,市政建设配套费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前应将应缴的市政建设配套费连同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一并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契税。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四川省城镇土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事宜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发﹝2010﹞104号 【发文日期】2010-08-13 【实施时间】2010-08-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1号令),现对《四川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省税务局关于贯彻<>的通知》(川税三﹝1989﹞267号)作如下修订: 一、第一条修改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解释和征税范围,应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8﹞国税地字第015号)执行,对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划清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二、第二条、第三条删除。 此外,对文件内容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全文附后,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贯彻《》的通知 (川税三﹝1989﹞267号,2010年3月19日修订) 《》(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1号令)已由蒋巨峰省长签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署发布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解释和征税范围,应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 》(﹝88﹞国税地字第015号)执行,对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划清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川税三〔1989〕267号文评估报告 川税三〔1989〕267号文是按照原《四川省城镇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 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初步设计批复; (三)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九条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建设项目业主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的,按照征收标准和与施工发包工程内容相对应的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棚户区改造基本知识

棚户区改造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1. 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好棚户区改造资金。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鼓励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项目,对于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不仅可以使用市、县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也可以使用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2. 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为支持市、县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省级财政将安排补助资金,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原则分配补助资金,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干得好、干得多的市(州)、县(市、区)给予更多的资金奖励和倾斜。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3.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按规定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抓紧制定并将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积极支持,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涉及的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具体减免标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4.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建立棚户区改造投融资平台,统筹调剂使用棚户区改造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国家现行金融制度下,会同金融机构积极研究创新金融产品,拓宽金融服务领域。金融机构要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信贷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支持试点城市在棚户区改造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安置住房。鼓励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安置住房和其他住房,贷款利率、期限等政策可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相关规定执行。 5.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棚户区改造。(1)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棚户区职工集资建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住房面积可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8]35号)有关城镇安居住房标准执行。(2)积极探索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可由政府和棚户区企业、居民(职工)按一定比例出资共建安置住房或廉租住房,产权按各方出资比例确定,建设用地可由政府划拨提供,也可利用企业自有用地。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执行。(3)支持资信度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投资改造棚户区的项目资本金可按开发投资总额20%的标准执行。

四川乐山峨眉山住建部门

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住建部门 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峨眉山市住建部门的基本职能:贯彻国家、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建筑业、测绘、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与园林绿化事业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基本建设(含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2016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16年,峨眉山市住建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紧紧围绕“城市营销年”主题工作,全力推进城乡规划建设和重点项目,完成茶博会、旅博会前期筹备工作,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加大城市环境整治力度,力促城市聚集能力、承载功能、居住条件等方面上台阶,取得明显成效。 1、经济指数完成情况 (1)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9.2亿元,完成全年目标的100%。其中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16.51亿元,房地产开发面积69.1万平方米。 (2)非税收入完成 837万元(完成全年目标670万元125%)。其中,罚没收入 3.1万元,建设档案管理费40万元,白蚁防治费143万元,房屋登记费453万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198万元。 (3)基金收入完成 2506万元(完成全年目标2500万元的100%)。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2499元,新墙体材料基金7万。

(4)房地产销售房地产总销售面积73.44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销售65.22万平方米、非住宅8.22万平方米。 2、城乡规划建设工作 (1)规划编制。一是城乡规划编制,《峨眉山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及《峨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已通过省建设厅评审,正进一步深化完善。二是控规编制,深化完善城西片区、旅博新区控规修编及城市设计;规委会已通过第二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三是专项规划,中心城区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市场专项规划和中心城区及风景名胜区公共停车系统专项规划,待规委会审议。四是集镇规划,完成桂花桥镇总体规划、新平乡农贸市场设计、双福镇林园村乡村旅游规划及双福村十组新村方案等编制工作;完成桂花桥镇、双福镇、龙池镇、罗目镇、高桥镇总规调整。完成九里、绥山、双福等镇乡村道设计;完成符溪镇全国美丽宜居镇及全国特色小城镇、罗目镇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工作。五是挂图作战,正开展峨眉山景区南大门游客集散中心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前期策划工作;旅博小镇控规修编及城市设计方案正修改完善,已完成该片区中小学设计方案征集并准备启动配套道路设计工作;准备启动天下名山广场及地下停车场建设项目方案征集。六是管线规划,进一步完善峨眉山市220kv输电网络结构调整设计成果;已完成29个项目杆管线迁改规划。七是其他重点,已完成四所学校选址方案征集工作,正在开展城西、虎溪河、金顶北路市场设计工作;开展峨眉山景区南大门游客集散中心及配套基础设施、峨秀湖生态湿地项目、天下名山交通枢纽、人民医院规划设计方案征集及评审工作。完善《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方案管理的意见》;已初步完成《峨眉山市建筑规划设计导则》编制工作。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53号文件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

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绵阳市游仙区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绵阳市游仙区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办理行政许可指南 一、项目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二、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三、法定条件: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办理程序:1、企业(申请人)在申请前需办理的事项:(1)取得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条件;(2)委托设计单位按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提供的设计条件作出总平图。2、申请受理后,配合市规划局有关人员现场踏勘。 五、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1、新征(占)用地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出具的加盖单位印章的申请;(2)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各1份(复印件),以及规划选址意见书注明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需准备的有关文件、图纸;(3)建设项目需使用的与城市坐标高程系统一致的DWC文件格式的电子地图;(4)属国有投资的项目需持市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批准文件;(5)持具有相应资持的设计单位绘制的总平面图8份并报送电子文件。(6)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需持经相应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7)依法需要进和协力家安全事项审查的涉外建设项目,需要有市涉外部门作出的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同意意见;(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2、《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1)建设单位出具的加盖单位印章的申请;(2)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及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界址点坐标。 六、承诺期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新征(占)用地建设项目15个工作日(含总平面图审查,需公示不含公示时间和政府审批时间);2、《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个工作日。(需报政府审批的不含政府审批时间)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无 八、有无数量限制:无 九、年检(审):无 十、窗口电话:2275636 十一、备注

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 知 (2012-11-07 17:06:56) 转载▼ 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 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推进,我省房地产业和城市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建设,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在本省市、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旅游渡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征收。具体标准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征收标准为220元/㎡; (二)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征收标准为150元/㎡; (三)其他市、县征收标准为90元/㎡。 三、减免征收范围 (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公益项目(市政、医疗、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环保设施等)和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下列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征收。 1、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盈利性质的建设项目; 2、依法取得居民宅基地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 3、工业类项目;

4、限价商品房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减免征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用途的应补缴已减免费用。 四、我省城镇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水、电、气、道路、消防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减免征收范围。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根据不同用地类别,不同容积率标准等条件,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细化各类建设项目征收标准,按规定减免征收范围制定具体减免办法,报省价格、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各级价格、财政、建设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七、执收单位必须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发改价管[2003]11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物价局

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规定的通知 川价字非〔1992〕107号 附件4 : 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我省城市建设费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含工矿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用。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收费规定 各项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建委在省统一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标准。 1、农业户居民在城市规划区以内,建成区以外修建自用住房,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 2、部队(含武警)的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中、小学校(不含中专校、技工校、培训中心)的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福利院等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市政公用设施、党政机关(不含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五保户、孤寡老人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 3、普通高等学校,除成、渝两市仍按市政府规定的减免办法收费外,其它各地均免收市建设配套费。 4、城市燃气配套费收费范围为新增用气户,拆迁房屋重建的,

原燃气的供应户数,冲抵新建部分的,免收燃气配套费,新增加部分户数按规定收取。 5、居民生活用水,不得收取配套费。企业自建水厂或供水设施,免收自来水配套费。 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城市建设配套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环卫、园林设施的建设,补充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 2、燃气和自来水配套费主要用于配储气设施、水厂和管线建设。 3、收取配套费后,各地区、各部门原制定的各种名目收费和摊派同时废止。 4、经省计委批准集资建设的供气、供水设施,对集体资单位不再收取该项设施的配套费。 5、各种配套费均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分别建帐,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各级不得提留、挪用。 6、配套费的使用由市、县建委按年度提出计划,由财政按期拨付使用;属基本建设项目的,还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徐政发〔201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9年)的通知》(苏财综〔2009〕9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均应缴纳配套费。经市规划局批准的临时建筑不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由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统一征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征收本辖区配套费。市财政、房管、国土、规划、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作。 第四条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是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配套费应当在申领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其征收标准为105元/平方米。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市建设局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建筑层高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6米的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

配套费按照标准的150%征收;建筑层高大于6米(含6米)的,配套费按照标准的200%征收;以上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除外。 第七条征收配套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减缴或免缴配套费: (一)大中专院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均不含民办及企事业自办单位)的教学楼、图书馆等教学设施减免1/2,食堂、浴室、学生宿舍(不含教师住房)等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3,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二)卫生系统各医院(不含民办及企事业自办单位)的门诊楼、病房楼配套费减免1/2,非医疗卫生用途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三)部队用于军事目的工程建设项目及部队机关的办公用房配套费免缴,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2,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四)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含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配套费免缴。 (五)市财政全额拨款建设的办公用房配套费免缴,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2,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六)列入市政府市城建重点工程目录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及市政府确认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项目免缴配套费。 (七)持有市政府“绿卡”的工业技改项目的生产车间免缴配套费,其他部分不免。(八)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及市财政投资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配套费免缴,配套建设的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九)国家、省政府另有减免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减免规定的,项目配套费减免手续由市建设局直接审核办理。 不符合第八条减免规定,但确需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政府研究决定,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市建设局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条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配套费不能一次性缴纳的,经批准可以分期缴纳。(一)分期缴纳的项目范围 1.市政府批准分期缴纳的建设项目;

四川报建流程

规划和建设局建设项目报建流程 一、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申报材料 (只限行政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经营性用地建设项目不再办理)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表明拟选址用地的位置、范围的1:500标注建筑红线的现状地形图; 3、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4、涉及乡镇的项目应附各镇对此项目的意见; 办理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 申报材料: 1、建筑设计方案审批申请表; 2、建筑设计方案; (1)总平面布置图; (2)建筑单体平、立、剖面图(2个以上不同方案); (3)建筑方案效果图(2个以上不同方案); (4)计划批复文件; (5)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图纸等; 办理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7-15个工作日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备案通知书 申报材料: 1、审图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原件一份); 2、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审查合格书(原件一份); 3、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建施部分蓝图)。 办证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总平面设计图或初步设计方案; 4、总平面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5、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图; 6、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划拨用地除外) 7、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图纸等; 办理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 2、土地权属证(审查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3、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4、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及审查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一件);

【住建办法】重庆市江津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重庆市江津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 办法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区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六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初步设计批复; (三)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八条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建设项目业主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的,按照征收标准和与施工发包工程内容相对应的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第九条征收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征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算配套费应缴金额,并出具缴费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缴款。缴清配套费后,由征收部门出具已缴纳配套费的证明。 建设项目业主未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的,缴费通知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办理配套费手续的,应重新申报。重新申报前配套费征收规定和标准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和

2020年最新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2020年最新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关于《2020年最新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关于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20xx年最新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供应和使用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以及燃气设施、燃气器具的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输管线、长输管线、直供工业用户的专用管线以及沼气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燃气事业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行业管理。 计划、经贸、公安消防、劳动、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燃气建设应当以燃气专业规划为依据,并符合国家及省燃气技术标准的规定。 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专业规划编制供气区域实施规划。 第七条燃气输、配、储等公共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前款规定的燃气公共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工业和民用建筑需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其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三章燃气经营从业资格 第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气源;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燃气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和省燃气技术标准;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 (四)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燃气经营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一)管道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上(含20万户)的燃气经营企业,报国务院燃气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二)管道供气能力不足20万户的燃气经营企业、液化天然气经营企业、压缩天然气经营企业,储气规模在200吨(含200吨)以上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三)储气规模不足200吨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新型燃料经营企业,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燃气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燃气经营企业,由颁证机关每三年进行一次审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燃气经营企业,由颁证机关进行年度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07〕6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07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都市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1061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计征;都市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1676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都市区Ⅲ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计征。都市区地域分档界定详见附件。 (二)都市区外的地区,其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中心镇、一般镇3个档次划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配套费原则上不低于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90元计征。 二、使用范围 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征收管理 本次配套费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都市区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由现行的500万元调整为700万元。 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25平方米建筑面积免收配套费。

河南省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08.08.01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21号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对没有供热、供气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或只有供热或供气一种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按城市配套费资金分配比例,扣减供热、供气部分后的标准征收。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 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 套费。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 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七条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及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1.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2.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 3.市城乡规划局依据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办理减免手续。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局征收城市配套费,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局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十一条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2009-09-24 公告文号: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现代新昆明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滇池污染治理,经省政府批准,适当提高昆明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 按《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的批复》(云财综〔2009〕28号)文件执行。即:在新规划未批准前,可先以昆明市政府上报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8-2020)简本为依据,将征收范围调整为以滇池流域为核心的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以及滇池流域所涉及的晋宁县昆阳镇、晋城镇、宝锋镇、新街乡、上蒜乡、六街乡,嵩明县滇源镇、阿子营乡的行政区域。 二、征收标准 征收方式统一调整为按新建或扩建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标准对新建项目是按征地面积计收)。其中:在原建筑物进行的改、扩建项目,按新增加的建筑面积征收。具体标准为: (一)容积率大于2的普通商品住房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征收;容积率大于1小于2(包含2)的商品住房按建筑面积120元/平方米征收;容积率小于1(包含1)的商品住房按建筑面积240

元/平方米征收; (二)商业、商务等非住宅按建筑面积160元/平方米征收; (三)工业及其它用房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征收。 三、免收对象 (一)原面积内翻建; (二)市政公共设施,包括公共交通、燃气、自来水、节水、环卫、污水处理等。 (三)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和职业技术学校等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博物(科技)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共卫生等公益服务设施; (四)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 (五)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 (六)财政全额拨款的建设项目; (七)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项目; (八)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

全国各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目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6) 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9) 西安市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11)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15) 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 (17) 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21) 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3)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 (25)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7)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1) 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3)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35) 山东省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38) 青岛市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1) 蓬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43) 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46) 烟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7)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50)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52)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56) 崇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60)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64) 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67)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征收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实施方案 (70) 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 (73) 德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75)

攀枝花市建设项目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区、县建环局、财政局、物价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攀枝花市建设项目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攀枝花市规划和建设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物价局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局 攀枝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攀枝花市建设项目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站式”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其中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办负责审批。 第三条凡在本市东区、西区、仁和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均应一站式交纳下列建设费: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炳、渡、仁片区65元/㎡、金江、格里坪片区55元/㎡,弄弄坪、攀密片区45元/㎡);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按工程造价的1.4‰)(该收费项目2009年1月已正式取消); (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7元/㎡); (四)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元/㎡); (五)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0元/㎡); (六)异地绿化建设费(5元/㎡)。 人防工程和绿化工程必须按规定坚持“应建必建”的原则,统一建设。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应按前款(五)、(六)项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和异地绿化建设费。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建设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攀枝花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缴纳,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应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实行银行代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规定暂行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规定暂行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普洱市主城区(“主城区”修改为“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修改)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条修改为: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瞩怂润厉钐瘗睐枥庑赖赁轫。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祸测。 第三条凡在本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残骛楼诤锩濑济溆堑籁娅骒。 本办法中的主城区特指普洱市思茅区规划控制区。

本条修改为: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本办法中的中心城区特指普洱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酽锕极额闭镇桧猪诀锥顾荭。 本条修改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弹贸摄尔霁毙揽砖卤庑诒尔。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中:住宅为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为每平方米15元,临时性建筑为每平方米3元。谋荞抟箧飙铎怼类蒋蔷点铋。 第七条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厦礴恳蹒骈时尽继价骚卺癞。 第八条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征收城市配套费。除法律、法规、规章,省以上文件和市政府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城市配套费不得擅自减免。茕桢广鳓鲱选块网羁泪镀齐。 第九条以下项目,可免收城市配套费: (一)原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