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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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商品“三包”知识

什么是“三包”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三包”产品范围

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l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2(新三包规定申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定和调整。国家将根据消费水平的提高,采用《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形式,逐批公布三包产品适用范围。

3(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

4(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

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三包”责任范围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三包”责任时间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l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

之日起重新计算。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5. 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规定从l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一)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节选)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2、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4、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

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2、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

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

日以上;

3、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4、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5、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

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2、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

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3、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第九条产品自售出

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列换章。

第十五条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

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八条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二十条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附件: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第一批) 名称三包有效主要部件名称折旧率备注

期(年) (日)

整机主

自行1 2 车架、变速器 0.05% 车

彩色1 3 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0(1% 电视高频头、集成电路

黑白1 3 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0.05% 电视高频头、集成电路

家用1 1 集成电路磁鼓电机、主导0.1% 录像轴电机、加载电

摄像1 1 磁鼓电机、主导轴电机、0(1% 机加载电机、带盘电机、镜

头、集成电路、磁头

收录0(5 1 电机、激光头、集成电路、0.05% 含音机电位器响电子1 无0.05% 37键琴 (含)

以上家用1 3 压缩机、风扇电机、温控0.05% 含冰电冰器、蒸发器、电磁阀、过柜箱滤器、冷凝器、毛细管

洗衣1 3 电机、定时器、程控器、0.05% 机电容器

电风1 3 电机、定时器、程控器 0.05%

微波1 2 电机、磁控管、定时器 0.05% 炉

吸尘1 3 电机 0.05% 器

家用1 3 压缩机、风扇电机、温控0.1% 空调器

吸排0(5 1 电机 0.05% 油烟

燃气1 1 电子打火部分 0.05% 热水

缝纫1 无 0.05% 机

钟表 1 无 0.05% 50元以

上摩托1、三包有效期为1年或行驶里程6000km,达到其中车一项者。2含残疾人三轮摩托车其他三轮摩托车除

外。,

(二)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节录)

第八条微型计算机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分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见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第九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如果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微型计算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

第十条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修理者负责免费维护、修理,并保证修理后的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出现故障,应当由修理者负责免费修理或者免费更换新的主要部件(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第十一条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见附件3)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

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二条售出后的第8日至第15日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停止生产时,应当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三)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节录)

第八条家用视听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分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

三包有效期见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家用视听商品目录》。

第九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造成的延误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第十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家用视听商品消费者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如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有效证明该商品是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

第十一条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家用视听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负责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材料费)。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家用视听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承诺上门服务的,应当免费上门服务。

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出现故障,应当由修理者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主要部件(包括工时费、材料费)。

更换主要部件时,应当使用新的主要部件。更换后的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记录在维修记录的维修情况一栏中。

第十二条家用视听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除首次安装调试占用的时间),出现本规定《家用视盘机性能故障表》(见附三)、《家用音频功率放大器性能故障表》(见附四)、《家用扬声器系统性能故障表》(见附五)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三条家用视听商品自售出后第8日至第15日内(扣除首次安装调试占用的时间,出现本规定《家用视盘机性能故障表》、《家用音频功率放大器性能故障表》、《家用扬声器系统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的,销售者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的家用视听商品。

实施三包的家用视听商品目录

名三包有效主要部件折旧率称期(年) 名称 (日)%

整主要

机部件

家用视盘机1 2 主轴电机、伺服电机、0.1 (VCD、超级激炮头组件、IC

VCD、DVD)

家用音频功1 2 功放管、IC、10000以0.1 率放大器上电容

家用扬声器, , 喇叭、分频器 0.1 系统(音箱)

(四)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节录)

第八条固定电话机商品的三包有效期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固定电话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第九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权利,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如果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固定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第十条在三包期内,固定电话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固定电话机商品能

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第十一条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固定电话机商品出现附录3《固定电话机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二条售出后第8日至15日内,固定电话机商品出现附录3《固定电话机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时,由消费者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固定电话机商品(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固定电话机商品出现本规定附录3《固定电话机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固定电话机商品。

第十四条单独销售的电池、电源变压器,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本规定附录3《固定电话机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品牌同

型号电池、电源变压器;调换后的三包有效期重新计算。调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五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无同型号固定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的固定电话机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

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六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有同型号固定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应当按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固定电话机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

第十七条换货时,应当提供新机,凡不合格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第十八条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十九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固定电话机商品出现故障,由修理者免费(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修理。

第二十条在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固定电话机商品,在三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

第二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固定电话机商品因生产者未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固定电话机商品。

第二十二条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消

费者凭发货票和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固定电话机商品。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生产者、供货者赔偿后,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实施三包的固定电话机商品目录

类名称三包期折旧率类名称三包期折旧率型限(年) (日) 型限(年) (日) 普通1 0.3% 充电无整电话功器

机能无绳1 0.3% 充电无

装电话电池

置数字1 0.3% 音频 0.3%

电话拨号

遥控

功来电1 0.3%

能显示

装器

置无绳1 0.3%

电话

子机

电源1 无

变压

(五)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

第2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两轮摩托车、轻便两轮摩托车和残疾人三轮摩托车商品(以下简称摩托车)。

第3条摩托车“三包”有效期为1年或行驶6000千米,超过其中一项,则“三包”失效。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及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延误时间。“三包”有效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行驶里程以摩托车里程表显示的数字为依据。如发现购买者自行调整里程表上显示的里程数字,则按满6000千米计算。

第5条在“三包”有效期内,购买者凭发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如果购买者丢失发票或“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摩托车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也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第7条生产者(供货者和摩托车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

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出厂销售的每辆摩托车必须是合格产品,并随车推带该车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国家标准,,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规定编写;“三包”凭证必须包括附件1的内容。

(二)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在出厂销售的每辆摩托车携带的资料或“三包”凭证上写明修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为修理者提供合格的、足够的维修配件,满足维修需求,并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四)按有关代理、修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

(五)向负责维修业务的修理者提供技术资料,组织培训维修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修理单位的修理业务,给予技术上的指导。

(六)妥善处理购买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8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摩托车。

(二)执行进货开箱检查验收制度,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和不合格的摩托车。

(三)销售时,应正确调试,保证商品符合产品使用说明

书规定的产品质量,当面向购买者交验摩托车;向购买者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合格证;核对车架号和发动机号;介绍使用方法、维护保养知识。

(四)应积极主动地与生产者、修理者加强联系,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五)妥善处理购买者的查询、投诉。

第9条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承担“三包”期内向购买者免费修理业务和超过“三包”期收费修理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生产者提供的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摩托车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向购买者当面交验修好的摩托车和维修记录。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按有关代理、修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及时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

(七)积极开展上门服务和电话咨询服务。

(八)妥善处理购买者的投诉,接受购买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17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摩托车,不实行“三包”:

(一)自购车之日起1年以上(以有效发票为准,扣除修理占用或无零配件待修时间)的;

(二)行驶里程超过6000千米的;

(三)购买者因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四)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五)无“三包”凭证或有效发票的(能够证明该摩托车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六)涂改的“三包”凭证或与“三包”凭证上产品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不符的摩托车;

(七)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六)江苏省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节录)

第八条家具自交货之日起9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应当按原购买价格一次退清货款。成套家具在90日内,单件或部分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选择退货时应按全套家具退货,如消费者同意(自愿)也可单件或部分退货。

第九条家具自交货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时,应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样规格、型号、样式的产品。

附:家具三包期限

家具名三包有严重质量问题日折旧称效期率木家具 1年断榫断料、部位变形、结构松0.1,

动、木料生虫

金属家,年焊接点断裂、构件断裂 0.1% 具

弹簧软1年弹簧刺出、严重塌陷断簧 0.05% 床垫

沙发 1年结构松动、构件断裂、弹簧塌0.1%

陷、木料生虫

(七)江苏省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节录)

第三条本办法是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经营者与供货者,经营者与修理者之间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办法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本“三包”有效期是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在“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如遇法定假日,则按法定假日的日数顺延(易损件如搭扣、耳迫、3克以下工艺链等期限为半年)。“三包”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或保管不善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或严重影响外观外,消费者凭有效发票或相关凭证享受免费修理(包括辅助材料和工时耗费)。

第七条“饰品”自销售之日起七日内发生如下质量问题,

消费者可选择退换、换货或修理:

1、对人体有害元素的含量或放射性超标。

2、浇铸件外观有明显砂眼、暗缝或杂质。

3、产品表面漏镀、挂渍、撬痕影响外观。

4、珠宝玉石及其镶嵌饰品因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宝玉石松动或损坏。

5、法定授权部门鉴定为不合格的产品,应予以退货。

第九条“饰品”自销售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生本办法中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修理。“饰品”换货时原则上不低于原货品重量或当日价格,并免收加工费。

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制作工艺问题在同一部经过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凭经营者提供的修理记录或证明,由经营方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调换规则按本办法的第九条或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发生纠纷时,可直接向当地消协、江苏省金银珠宝行业协会或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策划 一、活动的主题、目的和意义 为了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更好地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宣传2020年全国消协组织“诚信?维权”年主题,促动市场经济良性发展,保护知名企业健康成长,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营造一个公平、公正、诚信经营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展开本次活动。 二、主、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承办单位:四川质量报社生活周刊 三、活动时间及地点 活动时间:3月15日(全天)。 活动地点:市体育中心北半场。 四、活动的策划、步骤及方法 (一)活动的策划: 1.由主办单位确定本次活动方案; 2.活动前期拟于3月12—14日,在媒体上(华西都市报、天府早报等)发布为期三天的公益广告,突出今年年主题“诚信?维权”,为 3.15现场活动造势; 3.在活动前期,组织相关媒体对省消委会主要领导实行专访,突出宣传年主题、今年的消费维权重点和今年省消委会的主要工作;

4.协助省工商局消保处在3月13日召开315纪念活动新闻通报会。在会上通报省消委会的“2020年消费投诉十大热点”和315纪念活动 情况。 (二)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1.主办单位向相关企业发出组织活动的通知; 2.由主办单位负责审查参加活动企业的产品广告,宣传资料内容,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场; 3.由承办单位负责活动的组织和筹备工作; 4.活动开幕仪式拟邀请省人民政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消委 等相关领导参加并讲话; 5.现场设消费者咨询、消费者投诉、房产家装、it、食品、家电 建材、日用百货、汽车等专区,散发相关宣传资料和实行商品销售;在 现场展开消费知识宣传,并设置消费警示、消费小知识、消费指导等 宣传牌; 6.由省消费向参加活动的企业颁发“二0一一年消费维权定点联 系企业”证书、铜牌; 7.在现场散发刊有参展企业的特刊及年主题宣传资料; 8.为活跃现场气氛,将在开幕式后实行文艺表演(节目内容待定); 9.在现场设立医疗救护(防疫)站、消费咨询台等; 10.组织治安、消防、防疫、医疗等部门入场展开相关工作.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宣传资料

三十七团新苗幼儿园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宣传资料 1 2 1、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什么时候正式施行的? 3 答:2014年3月15日。 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 5 吗? 6 答:可以适用,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7 3、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哪9项权利? 8 答: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9 获知权、监督权、受尊重权。 10 4、消费者遭遇消费纠纷,有哪些维权途径? 11 答:有五种维权途径。一是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12 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如工商部门在企业设立的12315消费维权服务13 站,依托村、社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的消费者投诉站、12315联络站)调解;三14 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15 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行政部门应当在几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16 17 答: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18 费者。 19 20 三十七团新苗幼儿园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宣传资料

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质劣价高,缺斤短两,侵害了消费者的什么权 21 22 利? 23 答: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2、某商场在柜台上写明“售出商品概不退货”,此举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 24 25 益? 26 答:此举侵犯了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销售时告知是处理品除外。 27 3、陈先生在饭店用餐期间,因饭店卫生间地板湿滑摔倒受伤。饭店是否应当28 赔偿陈先生损失? 29 答: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上 30 31 述饭店因未尽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32 4、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爱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哪 些求偿途径? 33 34 答: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35 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相关信息的,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36 5、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37 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应承担什么责任? 38 答:依法与该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十七团新苗幼儿园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宣传资料 39 40 1、消费者张某在电子产品展销会上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2个月后因质量41 问题无法使用,此时展销会已结束,张某应向谁要求赔偿? 答:张某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 42 43 2、消费者在购买或者接受服务后应当向经营者索取哪些资料?

315消费者权益日调查报告

315消费者权益日调查报告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中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自主选择的权利,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的公平交易条件,以及人格、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等。下面小编整理了315消费者权益日调查报告,希望对你有帮助! 现将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建议综述如下: 一、服务行业中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日趋突出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服务业也出现了大幅度增长,在gdp 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与此同时,伴随着服务业的加速发展,服务行业中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也日趋突出。 (一)服务行业中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已经成为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的重点问题 许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近年来,在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投诉、举报案件中,服务行业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原先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以商品问题为主的格局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服务行业中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已成为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的重点问题。从

上海市工商局12315 举报中心统计的情况看, XX 年至XXXX 年三年受理消费者对服务业申 ( 投 ) 诉件数的增幅均在 30% 以上,在消费者总申 ( 投 ) 诉量中所占的比重也呈逐年增长趋势, XXXX 年共受理申 ( 投 ) 诉 30446 件,占总申 ( 投 ) 诉量的 % ;受理消费者对服务业举报增长显著, XXXX 年受理消费者对服务业的举报 7402 件,比上年增长 % ,在总举报量中所占的比重首次突破 50% ,达到 % 。根据苏州市消费者协会统计, XXXX 年服务行业消费者投诉量排名前 5 位的行业比上年增长的幅度均在 15% 以上,其中增幅最大的达到了 25% 。根据南京市 12315 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统计, XXXX 年 1 月至 XXXX 年 5 月10 日,全市共受理消费者对服务行业的申诉 4674 件,占总申诉量的 % ;受理消费者对服务行业的举报 1398 件,占总举报量的 60% 。服务行业中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二)服务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大多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 从江苏、浙江和上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的情况看,服务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主要集中在电信、居民服务、中介服务、文化娱乐、维修服务、公共设施服务、洗染、饮食、美容美发等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身体健康。有些案件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 八大亮点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亮点一:增加个人信息保护权 现今经常发生个人信息资料外泄、遭受不明骚扰事件。快递公司、通信公司等公然出售个人信息,客户信息成为公共信息在网上疯传。我们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就能接到婚庆公司打来的服务电话;刚在某楼盘收完房,就能收到装修公司的客服信息。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是新增加的内容,它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对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亮点二:增加安保的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

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旧《消法》中没有安保的义务,增加了这一条是更加明确了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亮点三:首次明确召回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解读:在此之前,我国只对于汽车、食品、儿童玩具等出台了相关的召回管理规定,仅限于行政法规。但新消法是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经营者召回产品的义务。召回制度,可以说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315消费者权益日资料

315消费者权益日资料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315标志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同时,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从1983年以来,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权益歌”,有的组织演讲比赛、保护消费者知识竞赛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奖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出贡献的人;举办各种展览;举办消费教育讲座;有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还开

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举行集会、演出、现场宣传咨询投诉和义务服务等活动。 我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都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 1.关于315消费者权益日 消费者权益日活动 3.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中 消费者权益日总结百度 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消费者权益日的电话 消费者权益日主题 年315消费者权益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由来和意义 最新评论武莉涛发表于XX-12-18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

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方案

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方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是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企业诚信建设,营造和谐、安全的消费环境,下文是聘才网小编为你整理的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方案,请你查阅。 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方案 根据中共呼和浩特市党委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抓好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为了响应国家“抓好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的号召,值此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如意工业园区社区办与如意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举办“进社区宣传新消法”活动,宣传XX年全国消协组织“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主题,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维护居民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营造一个公平、公正、诚信的消费环境。从而更好地践行群众路线,真正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切实解决社区居民生活中实际的困难。 1.纪念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更好地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促进法治教育; 2.让社区居民初步了解基本的消费维权知识。增强大家对消费者权益的意识,树立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威信;

3.社区居民能在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对处理相关事情起到积极的作用。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营造一个公平、公正、诚信经营的消费环境; 4.大力宣传如意工业园区社区办各项职能职责,使社区办联系居民群众更为紧密,以“送温暖、送服务”为主抓手,增强群众观念,倾听群众呼声,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尽心竭力为群众解难事,坚持不懈为群众做好事,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5.促使社区办服务能力更为增强。强化服务意识,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能力。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下功夫、见成效。 1.主办单位:*、*; 2.活动时间:3月15日 9:0016:00; 3.活动地点:如意广场; 4.参加人员:负责人:*** 工作人员:全体成员。 (一)活动的前期准备: 1.由主办单位确定本次活动方案,要包括活动时间、活动场地、活动程序、工作人员组织安排等具体事宜; 2. 社区办工作人员联系协调如意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群部、机关事务中心等部门,协助完成本次活动; 3. 在活动前期,提前邀请媒体记者,对活动进行采访,

关于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倡议书

关于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倡议书 315马上就要到了,让我们再次呼吁商家们诚信经营,不欺骗消费者吧。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倡议书,欢迎阅读。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倡议书(1)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各位同仁: 大家好! 刚才聆听了各级领导的重要讲话。展望我县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的美好前景,很受鼓舞。作为我县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营者应当从增强自律、规范经营出发,以营造使消费者满意、放心的消费环境以构建和谐平罗为己任,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文明经营、优质服务,为开创我县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上新台阶做出应有的贡献。为此,特向全县各经营单位、生产企业的同仁们发出如下倡议。 一、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做自觉遵纪守法的经营者和生产者,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生产、经营者的十项义务,自觉维护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 二、不断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坚决做到不生产、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饱满的热情为消费者

服务。树立经营者、生产者良好的企业形象,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优良的服务。 三、以诚兴商,便民利民 以诚经商、以诚兴商,杜绝一切违反诚信和安全消费的经营原则,决不对消费者进行带有虚假的或诱导性的产品和服务宣传,决不做不履行产品和服务承诺的经营行为,保证做到诚信经营、便民利民。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三包规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认真解决好消费者有关商品质量方面的投诉,努力做到让消费者满意,为消费者排忧解难。 四、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听取消费者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和服务质量,不断完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让消费者选购商品时满意,使用时放心。做到质量放心,价格放心,售后放心、计量放心,以完全开放式的姿态,为创造和谐的消费环境和经营环境而努力。 五、坚决树立关注民生、回报社会的企业意识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作为经营者,我们必须继承中华民族兴邦兴国方能兴业的优良传统,肩负起社会进步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用诚信经营和回报全社会为我们营造的市场经营环境。以全县经济的和谐发展,以消费环境的和谐,公开作为企业创造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经营战略的基石。 最后,让我们携起手来,贯彻平罗县消费者协会第四届代表大会的精神,把全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推向新的台阶,为广大消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工作简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工作简报 倾听消费者声音,重视消费者诉求,满足消费者需要,赢得消费者对新消费的满意和认可。下面的是分享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工作简报有关的文章,欢迎继续访问! 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全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3月15日上午,太平街道文教卫办、妇工委、综治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分局太平组联合在太平集贸市场旁开展了以“倡导诚实守信,共铸消费和谐”为主题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分局太平组工作人员向群众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周刊》和《家具放心消费一本通》等宣传册,现场接受消费者咨询和投诉,并当场答复。 综治办工作人员向群众派发有关综治平安创建及防盗防骗等宣传小册子,提高群众对平安创建的知晓率,提醒群众在消费过程中不要上当受骗。此外,综治办工作人员认真解答群众有关反邪教、禁毒等咨询问题。 此次活动,有近300名居民来到现场,共计提供咨询服务80余次,发放宣传资料400余份,受到了居民群众的热烈欢迎,收到良好的社会效应。 3月15日,凤台县“新消费我做主”20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宣传活动在中山路举行。县委书记李大松,县长袁祖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勇,县委常委、县委办

主任、县委统战部部长陈万新,县委常委、副县长曾传发,县人大副主任马洪林,县政协副主席王锡明等看望了工作人员。 据了解,20xx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新消费我做主”为年主题,一是树立“消费者优先”的理念,倾听消费者声音,重视消费者诉求,满足消费者需要,赢得消费者对新消费的满意和认可;二是弘扬“诚信公平法治”文化,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营造让消费者能做主愿消费的良好环境;三是引导科学理性消费,践行绿色消费、品质生活,呼唤维权自觉,提倡依法维权,让消费者主动做新消费的支持者。 在宣传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在桌子上摆放了假冒伪劣商品,供市民对比判断,吸引了不少市民前来观看,工作人员还为市民做了现场讲解和如何辨别假冒产品等,告诉市民平时购买货物时一定要仔细辨认,防止买到假冒产品;买到假冒产品要及时投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在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专项行动中没收和查扣的各类假冒伪劣物品进行了集中销毁。 为更好地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20xx年全国消协组织“新消费我做主”年主题,促进大学生消费权益维护意识的提高,20xx年3月15日中午,由东南大学法学院团委主办,东南大学法学院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承办的“3.15”消费者权益保障宣传活动在桃园食堂门口拉开帷幕。东南大学九龙湖校区数百名师生和员工参与了本次活动。活动主要以消费者维权知识展板展示和“畅所欲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相关资料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相关资料 消费者权益日是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下面小编带你深入了解这个节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定于每年的3月15日,最先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现在,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 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4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

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随着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肯尼迪提出的4项权利和国际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另外4项权利,即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和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工作的权利,一并成为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8条准则。 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此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种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 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的编导们推出现场直播“”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 XX年1月30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开办315晚会新浪官方微博。 ⑴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⑵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⑶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 ⑷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知识点

目录 前言 (3)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介绍 (4) 二、投诉处理篇 (4) (一)假货、旧货、质量问题 (4) (二)食品安全、人身伤害问题 (5) (三)高期望、威胁类问题 (5) (四)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类问题 (7) 三、敏感客户咨询篇 (7) (一)常见敏感客户咨询处理原则 (7) (二)服务忌语 (9) 四、沟通原则 (9) (一)外呼总原则 (9) (二)沟通中三不原则 (10) (三)挖掘客户质疑的依据 (10)

前言 尊敬的POP商家,大家好,为了确保我们的服务保持始终如一的高品质服务,确保在3.15前后的敏感周期内,用户在服务过程中的不满和问题能够直接、高效率的获得升级、跟进和解决,特此发布此版内容,要求所有POP商家店铺负责人以及服务人员在工作中保持高度敏感。 严格禁止商家出现以下但不限于以下违规行为: 1、出售假冒商品 2、出售未报关进口商品 3、盗用他人账户 4、商品含有假冒材质成分 5、虚假宣传 6、发布违禁信息 7、泄露他人信息 8、虚假交易 9、描述不符 10、违背承诺 以下为正常服务处理中,遇到有投诉倾向的客户或客户认为商家存在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情况下应急处理办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介绍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时隔20年之后,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的决定,并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 今后消费者在网购、电话购物、基本的存贷业务、银行卡业务、旅游等属于人们日常生活消费范畴的活动中发生纠纷争议,都可以用新《消保法》来解决。 【注意】各店铺负责人平时应注重对于服务人员的新消法知识进行培训,另2017年3月15日之前商家售后支持部会提供相关知识培训课程,请随时关注京东大学在线培训课程。 二、投诉处理篇 (一)假货、旧货、质量问题 1、客户反馈假旧货问题的处理总原则 (1)表达信心:我们店铺商品都是正品/真品,京东商品都是正品/真品 (2)表示我们很重视客户反映的此类问题,主动探索用户是如何判断出商品涉及假旧货(如气味、鞋开胶等)的,具体操作如下: ①主动询问涉及的商品编号,登录商品页面与客户核对信息:商品型号,商品特征,例如:颜色,容量,规格等特有信息 ②详细了解并记录客户判定的依据 (3)如商品属于质量问题(如能正常使用突然不能用了、商品有灰尘、缺少附件说明书等),引导客户走售后流程处理 (4)如客户不同意走售后流程或无法解释客户所描述的假旧货的点,应立即升级主管或经理处理(需准确记录客户反馈的事实、客户姓名,联系方式,时间,回电时效),及时解决客户问题 (5)对于客户提出商品为假旧货或要求几倍赔偿等情况,应及时电话录音;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总结word版

为开展好“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我支行领导高度重视,于3月6日组织召开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工作会议。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总结,供大家参考选择。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总结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办公室关于2018 年3.15 期间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通知》(武银办[2018]17号)要求,农发行大冶支行于3月15日开展了以“倡导理性投资、自享收益、自担风险”为主题的宣传活动。现将其活动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为开展好“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我支行领导高度重视,于3月6日组织召开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工作会议。会议从宣传材料准备、宣传地点选择、宣传时间和宣传形式等方面对“3.15”期间“金融消费权益日”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通过开展“权利·责任·风险—倡导理性投资、自享收益、自担风险”的活动,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

二、集中宣传,做大声势 做好网点主阵地宣传。营业网点通过LED显示频,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倡导理性投资、自享收益、自担风险"等"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主题,并公布咨询投诉电话。设置"3.15"宣传专区,设立了"3.15"金融消费者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咨询台、在醒目位置公示投诉电话。宣教人员向客户发放宣传材料,向过往群众进行现场知识辅导,向消费者普及信息披露、营销禁止、格式条款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知识,解答客户的疑问,强化消费者风险意识,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护权益,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并广泛听取、收集客户意见建议。 “3.15”宣传活动让消费者了解了赋予金融消费者的各种权利、金融机构应该履行的责任;了解了我行投诉受理渠道,有效强化了消费者风险意识和依法、理性维权意识,同时也提升了我行的服务品质。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此次活动虽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部分员工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存在认识上的不足 随着金融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消费已然成为一项重要的消费活动,然而保护消费者的措施相对薄弱,导致了部分员工缺乏这方面的意识,在对金融消费者

315活动宣传标语 消费者权益日315消费者日活动

315 活动宣传标语_消费者权益 日】315 消费者日活动 1、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创建理想成长平台。 2、安全消费,和谐消费 3、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共创和谐消费放心环境 4、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商业欺诈行为 5、有效化解消费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6、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7、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8、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 应诚信经营, 守法经营。 9、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 10、科学合理安全文明消费。 11、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12、宣传贯彻好《消费与安全》年主题。 13、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人身权和财产权不 受到损害。 14、安全权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 15、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提供安全的商品和服务, 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6、扩大消费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17、指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促进市场繁荣发展 18、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 19、消费维权营造公平消费环境 20、化解消费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21、倡导诚实守信,共铸消费和谐 22、健康,科学,文明消费,依法维权人人有责。 23、金融品牌服务,舞动精彩生活。 24、金融品牌服务团,维护您金融权益。 25、紧紧围绕年主题大力宣传“消费与发展”。 26、经营者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第一责任人。 27、开展家电下乡,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的利益。 28、科学文明,健康消费。 29、科学消费从小抓起,依法维权从我做起。 30、扩大内需,拉动消费,促进发展,维护稳定。 31、绿色消费,低碳生活,健康成长。 32、落实“三包”规定,维护合法权益。 33、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经济发展服务。 34、梦寻青春校园,心泊维权驿站。 35、民以食为天,严把食品质量关。 36、嫩肩也担道义,童心更铸维权。 37、农民奔小康,《消法》来护航。 38、努力提高全社会安全,健康,文明消费意识。 39、强化消费维权理念,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40、切实做好消费维权工作,为扩大内需保增长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单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消费者如何加强自我保护 1、了解基本的消费性能,对食品应了解食品的成、重量、容量、热量、有害物质含量是否有禁用物质。 2、价格,购买条件,以及是否有质量合格证。 3、有效和安全使用的原则和条件。 4、商品有效期,质量标准以及有效期满后的注意事项。 5、制造商,经办人,销售商的地址,维修厂家的地址。 6、对必须附有商品证明书的商品应了解证明书的内容。 7、如果发现所买商品是冒牌货,可以向商店索赔,要求退款。如果商店未能作出满意的答复,可以进一步投诉,要求退货和赔偿您在这段时间的物质损失。 8、别忘了索要发票,证明您购买行为的真实性。 促销活动有哪些陷阱,消费者应注意什么 1、虚构原价:促销前销售 600 元的商品,在把原价抬高到 850 元后再打七折,实际上并未让利。是一种较为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 2、语义模糊:如"买一赠一",按照消费者的理解,应该是买什么商品赠送什么商品。但经营者却往往是买台电视机赠送一瓶洗发水而已。 3、宣传不实:有些商家为吸引消费者而打出了全场几折的宣传,但到了柜台前才发现,多数产品不参加活动。 4、返券限购:部分商家的返券促销活动,设定许多限制性的条款和条件,甚至对促销产品不提供退换服务,明显违反相关规定。 5、免费圈套:免费品尝、试用、拍照等等,也往往是部分商家设下的陷阱,其最终仍是有价消费甚至是高价消费。如说是免费照相,但底片要花钱买,化妆、服装等也都要另行收费;做免费美容时,被告知免费的只是服务,所使用的产品要收费。 6、最终解释:部分商家在打折、降价、赠券等各种促销活动中,打出了"本店(商场)保留活动的最终解释权"的话,任意解释活动内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针对以上不规范行为,特提醒消费者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轻信商家的夸大宣传,应理智购物,自觉抵制; 2、对赠品则要当面检查清楚,看是否过期或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并要求销售人员在有效票据上注明赠品名称、型号; 3、参与购物抽奖活动前应问清规则,以免掉进多重消费的连环套; 4、在接受免费服务时,要了解活动内容和具体哪些免费、哪些不免费; 5、注意保留好相关购物凭证,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主张权利,及时投诉或举报。 韶关学院青年法学会 2013-3-15

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4811 (方案范本系列) 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 案详细版 The Common Structure Of The Specific Plan For Daily Work Includes The Expected Objectives, Implementation Steps,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Specific Requirements And Other Item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详细版 提示语:本方案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进行工作的具体计划或对某一问题制定规划,常见结构包含预期目标、实施步骤、实施措施、具体要求等项目。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一、活动主题 消费安全进校园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护同学们的安全权利 二、活动背景 近几年对于我们的广大消费者来说,大家都经历了很多很多。无论是毒饺子,还是毒奶粉,更不用说什么毒牛奶事件,都足以让每一个消费者心惊胆战。可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现在又泛起了蒙牛o·mp 问题。面对如此众多的考验,作为消费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变的越来越重要。尤其在我们湖大没有围墙和校门的环境下,我们与外界接触的机会更多,换句话说,受坑害的几率也就大

了,所以,能在这种环境下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加尤为重要了。 三、活动目的 当代大学生将是未来祖国现代化建设的栋梁,搞好大学生的消费教育,对于倡导文明消费方式,构建和谐消费环境和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大学生社会经验少、阅历浅、又急于经济自立,往往成为非法传销者吸收的主要对象的问题,近年来发生在大学校园内的一系列传销事件,不仅扰乱了大学正常的教学秩序,也严重影响到大学生的身心健康。许多大学生消费形式不健康,不懂法不会用法,在权益被侵犯时经常无可奈何,因此,严厉打击传销,依法阻断传销活动,让法律进入大学校园,防止传销活动对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侵害,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必须重视的一项重大课题。我们希望借助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由来和意义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由来和意义2012-03-12 核心提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定于每年的公历3月15日,最先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2012年3月15日,农历2月23日,星期四为2012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消费者投诉电话:12315(直接拨打即可,无需加任何区号)。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在每年公历的3月15日,是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的,其目的是为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更加广泛的重视,以及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选择3月15日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与美国前总统肯尼迪有关。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 随着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肯尼迪提出的四项权利和国际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另外四项权利,即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和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工作的权利,一并成为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八条准则。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意义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设立和宣传有力地促进了世界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各国纷纷出台各种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措施,包括制定相关法律、加强质量检验和设立专门机构等。但目前世界各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仍不断出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影响 从1983年以来,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权益歌",有的组织演讲比赛、保护消费者知识竞赛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奖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出贡献的人;举办各种展览;举办消费教育讲座;有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还开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举行集会、演出、现场宣传咨询投诉和义务服务等活动。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运动 消费者运动,指的是在近、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为争取社会公正,维护自身权益,同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进行斗争的一种有组织的社会运动。起初,在欧美一些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一些企业无视消费者利益,生产和推销劣质产品,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如美国就曾出现过在食品、药品中加入许多有害物质,损害消费者的健康乃至生命。当时,芝加哥的肉类食品加工业的卫生状况也非常令人担忧。正是因为如此,有人提出对食品、药品进行检验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广大消费者逐渐形成共同意识,要与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认识到凭个别消费者的力量无法对抗有组织的企业者,必须团结才能产生力量。于是,消费者运动便应运而生。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

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标语大全

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标语大全 3.15快要到了,今天小编给大家准备了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标语大全,大家一起来看看有哪些宣传标语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标语100条 1、法律规定经营者必须提供和使用信誉卡。 2、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3、倡导诚实守信,共铸消费和谐。 4、以推行信誉卡的使用为切入点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5、宣传贯彻好《消费与安全》年主题。 6、信誉卡是企业与经营者的信用和名誉的象征。 7、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8、搞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9、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0、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1、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2、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13、维护消费者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4、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15、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共创和谐消费放心环境。 16、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共创和谐。 17、做好消费指导工作,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18、公平正义,消费和谐。

19、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商业欺诈行为。 20、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1、普及和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22、信誉卡是产品三包的凭证和解决消费纠纷的证据。 23、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 24、消费者购物只有索要信誉卡,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5、全社会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26、有效化解消费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27.信誉卡是企业与经营者的信用和名誉的象征。 28. 信誉卡是产品三包的凭证和解决消费纠纷的证据。 29. 消费者购物只有索要信誉卡,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0. 维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42、营造安全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43、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44、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共创和谐消费放心环境 45、绿色消费,低碳生活,健康成长。 46、嫩肩也担道义,童心更铸维权。 47、维权“直通车”畅行青春路,消费“指南针”扮美新校园。 48、与青春共舞,与维权同行。 49、维我消费权利,护我健康成长。

关于315消费者权益日的演讲稿

---------------------------------------------------------------范文最新推荐------------------------------------------------------ 关于315消费者权益日的演讲稿 消费者权益演讲稿一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上午好: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刚刚过去不久。所以我演讲的题目是诚信·维权,我的责任。 前几年中国大地上流行着这样一首歌,歌中写到:雾里看花,水中望月,你能分辨这变幻莫测的世界。词作者阎肃曾经披露说,那英唱的这首歌是送给3·15的,希望消费者能够借助一双慧眼,将这经济生活中的纷扰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而今天正是所有消费者扬眉吐气的日子!十几年来,3·15从一个国外漂泊来的普通纪念日,已经演变为中国消费大众维权的一个节日、一面旗帜。每年春天的这个时候,她都会再一次增强我们的信念和勇气,让诚信和理性的光芒照耀每一位经营者、消费者的心灵。 早在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就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到了1983年,这一天就被定为了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91年3·15来到了中国,1994年,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而今年恰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诞生十周年,中国消费者协会也迎来了她二十岁的生日。在这样一个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日子里,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今年的3·15主题为诚信·维权。 诚者无疆,信者无畏。《水浒传》里有个经常冒充黑旋风李逵打劫 1 / 19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演讲稿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演讲稿 消费维权工作有利益性、社会性和多发性三个特点,这三个特点决定了我们的维权工作的复杂性。下面是的关于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演讲稿,欢迎大家参考!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今年的主题为"消费与民生"。所以,我演讲的题目是“消费与民生,我的责任”。 著名相声演员王培元曾经讲过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他的一位朋友买了一套沙发,沙发买回家没多久,两个扶手竟然长出了萝卜缨子,扒开一看才明白,扶手竟然是用两根大萝卜做的。这个令人啼笑皆非的真实故事的存在,一方面是一些经营者在利益的驱使下搅乱市场规则,泯灭了服务本质而造成的,另一方面却往往是我们消费者不懂法,不知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一味纵容造成的。 那英也曾唱过这样一首歌:“雾里看花,水中望月,你能分辨这变幻莫测的世界。”词作者阎肃曾说这首歌是送给"3.15"的,希望消费者能够借助一双慧眼,将这经济生活中的纷扰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这几年,砸汽车,砸空调的新闻越来越多,殊不知,以损坏产品来引起关注做法直接是错误的,这一砸,痛快了,这一砸,证据也没了,证据都没有了,谈何要厂商赔偿损失呢? 那么在纷纷扰扰的经济生活中,谁是我们可借助的那双慧眼呢?那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还是学生的我们做为一个消费者的角色不多,但这并不代表这个节日和我们没有关系,当我们在旅途劳顿后,喝到假冒的矿泉水,我们是默不作声的扔掉还是走上前去找商家理论?当我们在报纸上看到劣质及过期啤酒瓶还在伤人,我们除了为伤者感到痛心,有没有想到他应当如何维护应有的权益?当我们看到父母在日常生活中遭遇“有毒塑料袋”,有没有告诉他们消费权益正受到了损害?当残留农药的蔬菜还在市场贩卖、当三无产品还排放在商店的货架上……所有的这一切,当我们遇到的时候,我们应该站出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我们做为一个消费者应有的权益! 十几年来,"315"从一个国外泊来的普通纪念日,已经演变为中国消费大众维权的一个节日、一面旗帜。每年春天的这个时候,她都会再一次擦亮我们的信念和勇气,让理性的光芒照耀每一位经营者、消费者的心灵。 同学们! 让我们一起痛斥和揭露利欲熏心的制假造假者; 让我们一起为那些勇敢的站出来,维护自己和大众权利的先行者鼓掌呐喊; 让我们一起呼唤法制的力量为我们的幸福生活保驾护航。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尊敬的各位朋友: 大家早上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保护我们的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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