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信托公司差异化财富管理

浅议信托公司差异化财富管理
浅议信托公司差异化财富管理

浅议信托公司差异化财富管理

近年来,我国信托业处于高速成长期,信托制度优势充分展现,受托资产规模迅速提高,各类信托产品层出不穷,信托在财富管理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展望未来,随着理财工具的日益丰富以及理财市场的逐渐完善,居民非储蓄金融资产的比例会进一步提高,高净值客户的投资理念日趋成熟,这必将推动我国财富管理市场的高速发展。与此同时,十二五规划也体现出强烈的时代特征,过去的规划追求“国强”,十二五规划则追求“民富”,体现了大多数国人的强烈心愿,这些都对信托的应用和发展提出了新要求,也使信托业迎来了新挑战和新机遇。因而,信托公司将在财富管理领域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而差异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财富管理市场的发展前景光明但也面临激烈竞争

在20世纪90年代,伴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增长、社会的成熟稳定及个人财富的不断积累,财富管理市场蕴藏着巨大的能量,财富管理业务迎来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市场机会。数据表明,全球百万富翁的人数继续以每年超过6%的速度增长,净资产的增加则达到8%以上,其中,新兴国家的增长率最高,中国、韩国、印度、俄罗斯及南非的增长率都在15%以上。即使在金融危机的最困难时刻,全球财富仍然达到92.4万亿美元,可投资资产超过百万美元的家庭数量超过900万户。如今,财富管理业务已经成为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的利润增长点,是整个金融服务业中成长最快的部分,财富管理市场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和广泛。世界各大金融机构纷纷推出各种具有吸引力的产品和服务,推动财富管理业务的升级发展,强调以顾客需求为中心,注重品质服务的全面与专业,通过收购及兼并扩大服务领域。总体而言,为了满足客户不断增长且日益变化的需求,财富管理业务已经变得非常宽广和复杂。

表1 全球知名财富管理类金融机构的各项业务分类排名

在中国,由于经济的高速增长、各种要素的商品化、各类资产市场的发展、婴儿潮形成的年龄资产差异和财富分配的结构差异,中国所创造的经济奇迹正在产生巨大的财富效应,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富裕人士,产生了以收入和财富为重要标志且规模日益增长的中产阶层。2010年底,金融资产在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财富群体(也称为高净值群体)数量为38.3 万人,他们拥有的可投资资产总额将达到22.4 万亿元。而近期的调研报告表明,2010年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达到了62万亿,比2009年增长19%,高净值群体则可能达到约50万人,比2009年增长22% 。如果以个人拥有的全部资产来计算,则2010年全国有96万个千万富豪和6万个亿万富豪,分别比去年增长9.7%和9.1% 。此外,中国各大富豪榜的变化也可以说明这种趋势,上榜的财富门槛和人数在逐年攀升,例如:胡润财富榜的上榜门槛已从1999年的5000万元上升至2009年的10亿元,新财富榜也从2003年的2亿元上升至2009年的13.4亿元,而福布斯中国富豪榜2009年上榜门槛则更是高达20.5亿元。中国财富管理市场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许多金融机构将目光锁定在高净值财富群体,并且纷纷以改善财富管理作为未来增长的动力,财富管理业务变得如此重要并引人注目。

在未来,财富管理市场仍将实现高速成长,其主要原因在于需求增长、产品提升、政策影响和社会习惯四方面的推动。从需求增长看,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布的数据表明,中国16-64岁的劳动年龄人口在2010年到2015年处在峰值阶段,我国的人口结构决定了未来5-10年将是理财市场的高速成长期;从产品提升看,投资工具逐步完备、投资渠道日益丰富、投资技术更加成熟、投资策略更加多样化,这使得财富管理产品更加丰富多元,能够更好满足细分客户需求;从政策影响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和完善的监管体系将推动财富管理走向成熟,尤其是金融危机以后,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有望加快且更加完备;从社会习惯看,投资仍将是财富群体的主旋律,理财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家庭资产的结构仍将继续改善,现金资产的比例会继续降低。

数据来源:联合国网站

图1 未来五年我国人口红利高峰:主要储蓄者比率(35-54岁占总人口比例)很明显,与瑞士的宝盛银行(Julius Baer)、美国的贝西默信托(Bessemer Trust)和英国的顾资银行(Coutts)等著名财富管理服务机构的诞生背景不同,由于历史和时代的原因,中国财富管理群体形成的时间相对较短,财富管理需求的爆发非常迅速,缺乏历史传统、信任基础和专业技能使得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受到明显制约。目前,很多金融机构和咨询服务公司都宣称在大力开拓财富管理或私人银行的业务,但其中很多机构难以提供为高端客户量身定制的解决方案,财产保护、财产积累和财产传承等各类服务还处于探索之中,资产增值工具、资产传承工具、信托工具、遗产管理工具、离岸业务工具和对冲衍生工具的应用都处于初级阶段。

由于国内财富管理市场蕴含了巨大的发展潜力,准入门槛较低,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由于自身资源禀赋和所处市场环境的差异,具有明显不同的比较优势,因此,财富管理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和残酷。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投资观点已经从简单产品购买转变成资产组合管理,市场特征已经由卖方市场转变成买方市场,多种金融机构共同提供财富管理服务的情形已经非常普遍,且同类机构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还具有较高的同质性。

从各方的优劣势分析,外资金融机构依托强大的资本实力和丰富的海外从业经验,在高端客户上的竞争优势更为突出,能够提供全球化服务体系和全面的解决方案,在风险控制、投资流程控制、咨询服务流程、人员绩效考核、专业人员资质等方面更具优势,但也存在本土化程度较低和金融危机导致的品牌冲击等问题。从国内金融机构目前的竞争态势看,银行、证券、基金、保险和信托是财富管理市场上的主要提供者,其中,商业银行拥有资产规模雄厚、客户基础坚实、社会信誉良好、销售渠道广泛的优势,容易建立私人银行业务体系;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对资本市场更加了解,业务运作日益成熟,投资业绩具有吸引力,资产管理能力强且客户认知度高,同时,开展财富管理业务的主要缺点是门槛过高且产品单一;信托公司是唯一能横跨三大市场的金融机构,其产品设计灵活,创新能力强且专注于高端客户,其不足之处在于经营区域受限、资产管理能力弱、客户基础薄弱和社会认知不充分。

总体而言,各类机构在各自领域充分发挥了自身优势,在完善各细分市场功能的同时,改善了财富管理的服务品质,增进了客户的整体福利。

二、现实困难阻碍了信托公司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信托的制度优势正在逐步显现,信托已经成为广大高端客户理财的重要方式。信托密度(持有信托财产的客户占人口总量的比重)和信托深度(人均信托财产占人均财富总量的比重)的提高以及民事信托的广泛应用,是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信托将深入到高端财富群体的生活方式中。因此,开展财富管理业务既是监管导向,更是形势所迫,财富管理领域将是信托公司未来提高业务报酬和重归金融支柱地位

的主战场。然而,从目前实际情况而言,信托公司在开展财富管理业务的过程中仍然面临一定的问题和障碍,主要包括:

(一)未建立全面的财富管理体系.资产保值增值工具缺乏

很多全球知名的私人银行取得财富管理的竞争优势,主要原因是其具备强大的产品研发能力和资产管理能力,并且能够为客户量身定制个性化解决方案,可以覆盖客户生命周期中的各类需求,提供真正以生活为导向的财富管理。例如:瑞士信贷集团有70%的投资产品由其下属的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约有30%的产品来自于外部采购,瑞士信贷集团已经成为典型意义的金融服务平台。由此可见,全面的财富管理体系和资产管理工具是信托公司为高净值客户提供高品质金融服务的基础。

信托公司面临的这种困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信托产品虽然逐渐繁多,但量身定制的投资规划和产品能力仍有欠缺。在当前财富管理市场上,很多信托产品同质化严重,无法形成差异,形式结构比较简单,服务附加值较低,针对性和专属性较弱,客户缺乏忠诚度,信托资金运用领域集中在证券和房地产,除了门槛高达百万以上外,特殊的高端性服务体现并不突出。另一方面,信托项目来源的渠道非常有限,同时,“刚性兑付”使受托责任扩大化,造成主动投资管理能力难以培养。目前,大多数信托公司仍没有摆脱桥梁和通道的角色,融资方和金融同业将资金流包装成简单的信托计划,产品设计、投资咨询和客户服务多在信托公司体外完成,信托公司并未掌握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的核心能力。同时,迫于维稳考虑,每个信托产品都必须安全兑付,即使在个别产品收益无法覆盖风险损失时,信托公司也会采取各种措施避免投资人损失,难以像基金业那样实现“买者自负、卖者有责”,这种情况迫使信托公司广泛开展固定收益类产品,影响了主动投资管理能力的形成和提升。

(二)专业人才和经验相对匮乏,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尚未建立

自从《信托法》颁布以来,信托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信托公司的人才队伍也得到了不断扩充,目前,信托行业共有从业人员5968人,20-39岁的员工占比为

70.08%,大学本科以上人员占比为82.95%,信托业务人员占比为49.42%,这些数据表明信托行业的人员结构较好。信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较好,基本具备了相应的业务经验和专业的金融服务能力,多数信托公司从银行等其他金融企业聘请来有丰富工作经验的员工,很多业内新进人才都拥有各大高校金融经济学科背景。但随着信托创新业务的推进,具有一线实战经验和专业信托知识的人才仍然十分匮乏,能胜任财富管理业务的人才还相当缺乏,这些人员不仅要熟知国内外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而且精通法律、信托、保险、外汇的规则和运作,甚至对艺术品和奢侈品也有足够的知识,国际标准意义上的财富管理专家通常都有10年以上的专业经验以及与客户相近的管理经验和社会地位,通常年龄是40-50岁左右,而目前信托业的客户经理和信托经理大多在二三十岁,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还不能适应高端客户财富管理的需求,业务能力、知识经验和社会地位均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此外,信托业务人员的资格认证体系尚未建立,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托行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从事财富管理业务的信托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有类似注册理财规划师(CFP)的资格和资历。从业资格认证有利于提升信托公司现有的人员素质,满足信托公司内部对风险管理与合规管理的高要求,提高业务自主管理能力,加强人员的系统化培训,适应监管政策的指导,有助于系统认知信托业务的多元性和复杂性,最终,吸引、培养和留住高端人才。财富管理领域的竞争,归根结底就是专业人才的竞争,缺乏人才储备将使信托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和落后的局面,而从业资格认证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

(三)对高净值客户的理解不充分,营销服务体系有待改善

高净值客户与普通客户相比存在显著不同的特点,大部分高净值群体对自身的投资渠道和财富管理方式比较自信,往往对自身熟悉的专业领域理解深刻且能够取得高于通常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因此,信托公司以提供高收益理财产品为主的现行服务体系很难获得客户的满意和忠诚,需要融入更多满足客户需要的、带有附加价值的财富管理服务,加深对客户需求的系统性理解,熟悉客户的偏好和特点,切实提高服务客户的能力和水平。同时,由于信托公司回归“本源”的时间尚短,服务客户的理念目前还不成熟,也采取了工业化的大众营销模式,常常以理财产品销售为核心,未能形成以客户驱动和生活导向为特征的财富管理理念,营销体系和营销能力也有待提高,宣传方式及营销手段亟待改善,同时,售前及售后服务的严重滞后也使得富裕人士对相关金融服务一知半解,无法真正享有高端服务。因此,将营销不足单纯归咎于网点有限是难以让人信服的理由,服务标准、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跟踪等方面的短板显而易见,过于强调产品驱动的初级营销利益格局必须改革,面向客户的、强调服务品质的、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的营销体系急待建立。

信托公司通常按照财富水平对高净值客户进行细分,但仅用这种方式并不足以全面了解该客户群的独特特征和投资行为,而全球大部分财富管理机构采用更具指导性的纬度从不同角度更全面地了解客户属性和客户偏好,以及这些客户真正想获得什么。伴随中国市场的逐步成熟,信托公司需要通过不同的维度明确目标客户群,并根据需求和行为分析来

从客户的角度看,高净值群体对财富管理的认知度也有待提高,只有约20%的客户对财富管理的概念和业务范围有正确的认识,对于信托的内在机制和实践应用更加缺乏理解。中国财富管理业务刚刚起步,在高净值人群中的渗透率仍然较低。招商银行的调查显示,在选择财富管理机构时,品牌、专业性和客户经理服务依然是高净值人士的三个主要标准:品牌建设方面的投入通过多年的竞争已经成为关键的影响力;高净值群体对量身定制的资产配置和投资建议的要求依然较高;客户经理的服务水平直接影响到客户的体验,值得信赖的客户经理往往也意味着专业、全面、周到和细致。相比之下,普华永道的调查同样显示,国际上的高净值人群也注重彼此关系和服务质量,对安全性和私密性也有着较高要求。由此可见,国内外高净值客户都有着共同的需求偏好,投资业绩和营业网点并不是最受关注的因素,信托公司应当尽快完善营销服务体系,提升自身服务品质,让高净值客户拥有更满意的、更尊贵的体验。

告》

三、差异化是信托公司开展财富管理业务的取胜要诀

目前,信托业务的同质性问题甚为突出,制约了竞争力的发挥,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信托公司必须跳出同质化经营的陷阱,在差异化经营上开拓思路,形成各自的特色,才可能“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从某种意义上讲,要想无可取代,就要与众不同;要想游入蓝海,就要独树一帜。那么,信托公司如何在财富管理上形成不可或缺的特色?笔者认为,信托公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财产品差异化

产品驱动依旧是我国财富管理市场目前阶段的主要特征,优质、差异化、与时俱进的理财产品是财富管理的基石,相比银行的基础性产品和基金公司的专业性产品,信托公司提供的产品缺乏竞争力,固定收益类产品在货币政策变化较大时经常受到负面影响,而权益投资类产品则对风险判断和流动性方面的要求较高。信托公司要发展财富管理业务,必须构建多元化的理财产品体系,坚持以产品驱动为主的业务模式,最关键的是提升产品能力,形成完整的产品线,覆盖客户的各类收益率和流动性需求,在此基础上不断提升资产配置能力。当前,信托公司要努力提高各类产品的自主开发和创新能力,学习和借鉴国外金融机构的财富管理产品,在充分了解客户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开发具有市场潜力的金融产品。同时,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和同业创新,加快产品设计和审批,可以考虑对外购产品进行组合包装,加强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国外相关机构的合作,构建发挥各方优势的产品结构和交易结构,真正为我所用,突出产品差异化。

(二)服务内容差异化

客户驱动是未来做强财富管理业务的必由之路,私密、个性化、贴心的服务是捆绑客户的主要手段,即使同是高净值群体,各层次客户群体在服务环境、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等方面,都会呈现出不同的需求特点,多层次的服务内容、体贴式的服务品质、前瞻性的

服务视角,都将是有效切入市场的有力武器。尽管目前信托公司也加强了高净值客户的服务,用名目繁多的增值服务来展现尊贵氛围,包括医疗健康顾问、高尔夫俱乐部、机场贵宾通道、艺术和奢侈品鉴赏、宏观经济顾问、房地产投资顾问、古董字画收藏等,但是,这些服务的差异化并不明显,关键是服务内容停留在浅层次,多由市场上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信托公司不过以付费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客户推介。因此,信托公司要基于自身对客户的深刻理解和广泛的资源网络,充分利用信托机制和信任关系,主动提供更具有针对性和贴合性的服务,帮助客户延伸高品质生活的触角,实现客户梦想的生活目标和独特体验,提供包括教育、离岸、避税、慈善、保险、家族治理、退休安排、财富转移、遗产规划等系列全程服务。总而言之,信托公司不仅要关注客户的理财需求,更要注重客户的心理诉求,针对客户的特点配备不同的客户经理提供服务内容,实现服务内容的差异化。

(三)服务方式差异化

高净值群体具有高度的投机性,倾向于直接参与投资决定过程,很多客户坚信自己比理财机构的经理更有能力得到高回报,妥帖的、私密性强、个性化的服务方式显得至关重要。信托公司目前仍处于粗放发展阶段,推销产品的服务模式与专注于客户关系的服务模式相比,存在的主要劣势十分明显:不会专门根据客户整体需求来定制投资战略,缺乏有针对性的细致服务;客户经理不完全了解他们正在出售的产品,特别是投资产品日趋复杂时;彼此关系变得更为直接、缺少人性化,无法满足客户对参与社会活动和创造产品独特性的认同感觉。因此,信托公司应当注重在客户服务方式方面的创新驱动和转型调整:一方面强化私密的个性化高端服务,强调安全性及私密性。在硬件方面,能够为客户提供私密的会谈空间和周密专属的社交活动,在软件方面,完善客户覆盖模式,能够跟踪客户行为和倾向,记录客户的生命周期、风险偏好、性格特征、投资状况、生活期望等个人信息,做到单窗口的个性化服务;另一方面提供精密细致的全程贴心服务。加大服务的广度和深度,提高服务的接受度、响应性和持续性,注重服务的能力和承诺,让知识渊博、经验丰富的客户经理了解客户的需求优先级,清晰地解释给予建议的理由和目标,致力于实现客户财富管理战略的成功,积极并坚持地证明其能力和承诺。与其他财富管理机构相比,信托公司更有意愿、更有能力、更有条件去证明自身看重的是客户利益而非机构利益,这是信托机制下受托责任的基本要求,也是服务方式差异化的重要根源。

(四)基本理念差异化

很多经验表明,高净值客户更认同具有相似财富观的机构,在选择财富管理顾问和伙伴的过程中,不仅注重其在财富管理业务中的经验和业绩,也注重其对财富管理哲学和精神的理解。而信托公司与其他财富管理机构的重要区别是,信托从诞生之日起就有着深厚的伦理属性,利用信托机制进行财富管理的过程中,会更多融入财富文化、财富伦理和财富责任的内涵。一方面基于信任而托付的理念,意味着诚信是信托运行的核心,信托公司坚持履约守信,始终坚持以最适合的产品服务顾客;另一方面,信托法律体系中规定信托目的必须合法,必须符合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法规或妨害社会秩序,同时,信托公司核查客户的资产状况、收入稳定状况、投资经验,调查委托人对金融风险的熟悉程度和承受能力,并杜绝洗钱行为。因此,我们可以利用信托机制实现财富资产的有效管理、完善财富管理的服务支持,从而不断推动财富管理“阳光化”,形成良好财富管理体系和机制,并改善“仇富”、“忧富”、“藏富”等各种不合时代的社会心态。尽管信托仅是一种法律制度的应用,但是信托公司可以利用信托来塑造更好的机制、体制、观念和心态,这种理念的差异化将最终体现为客户的满意、认同和忠诚。

(2014.4.9)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近几年来,信托公司业务发展迅速,业务模式不断创新,原有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已不能适应信托业务的创新发展。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要求,按照《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规定,根据信托行业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现将信托公司净资本和风险资本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对信托当事人真实意图、交易目的、职责划分、风险承担等方面有效辨识的基础上,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可以区分为事务管理类(通道类)和非事务管理类(非通道类)两类。 二、本通知所称事务管理类信托,是指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负责前期尽职调查及存续期信托财产管理,自愿承担信托投- 1 -

资风险,受托人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的信托业务。 事务管理类信托可以是单一、集合、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业务。三、在信托合同中同时明确体现以下特征的信托业务确定为事务类信托业务: (一)信托设立之前的尽职调查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负责,委托人相应承担上述尽职调查风险。受托人有权利对信托项目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确认信托项目合法合规。 (二)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 (三)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四、在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如下条款是判断事务类信托的重要特征,但不是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 (一)信托报酬率较低; (二)信托合同约定以信托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存续状态交付受益人进行分配。 五、本通知下发后,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交叉产品,应在信托合同- 2 -

房地产信托资产管理公司筹备及运作方案

房地产信托资产管理公司筹备及运作 方案

(讨论稿) 天津房地产商会 天津房地产信托资产管理公司筹备组 10月 中国天津 天津房地产信托资产管理公司

筹备及运作方案 一、天津房地产信托资产管理公司成立背景及战略目标 1、天津房地产信托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必要性: 房地产市场是资金高度密集的运作体,能够说,没有资金就没有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大、周期长、房地产价值高等特点决定房地产开发、投资需要巨大的资金量,因此资产瓶颈是房地产开发商最关心的问题。中央政府认识到房地产业单纯依赖银行贷款可能带来金融风险,从而也鼓励房地产企业多方面拓宽融资渠道;同时央行121号文件使房地产商倍受房贷紧缩困扰,正在积极寻找突破口。 另外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类机构一方面需要寻找项目委托人(特定项目如商会会员、机构投资者等);另一方面需要寻找风险低收益高的房地产项目。 在此背景下,组成天津房地产商会,并以此商会为载体,成立天津房地产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能够为信资公司、房地产企业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它即拥有房地产、金融管理、项目评估以及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的、综合的业缘关系。又为广大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一条便捷的融资渠道;为信托公司在地产项目的筛选、委托人的加盟起到桥梁作用。 以资产管理公司为基础,同时与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密切合作,形成两轮互动的格局,共同拾建房地产金融平台,仿照基金的

经营模式进行运作(我们姑且称之为类基金,强调”合法性、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四原则),以类基金和企业双赢的方法,将天津的开发企业以及上下游企业的闲置资金、天津老百姓城乡居民生活存款的一部分(天津城乡居民的存款大概是1800亿元)以及以其它形式的一些类基金都带进来,使类基金获得成长,并初步形成未来房地产产业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基本构架,倾力打造以房地产投资基金为表现形式的房地产市场金融航母。 2、天津房地产信托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战略目标: 目的: 1)资产管理公司是介于信托公司、信托计划发起人及信托计划资金使用人之间必不可少的桥梁;并经过管理信托计划为信托公司、不动产商会会员服务的,即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法人实体。在市工商联领导下的房地产商会为主要发起人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在与信托机构、房地产企业的多方合作中,会形成多方共赢的格局。 在国家对产业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正式出台前,经过运作资产管理公司来寻找一条既能为各会员单位解决融资困难又避开法律风险的途径。在条件逐步成熟时发展成为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并探计出与国际资本接轨的模式,吸引国际资产进入本信托资金,最终成为国内有影响力、专业的房地产管理公司。 2)经过搭建金融平台整合产业链上的资源,优化产业结构,提升

商业银行财富管理风险控制浅析

商业银行财富管理风险控制浅析 商业银行财富管理风险控制浅析 xx年作为“xxx”第二年,距离改革开放已有四十年,中国经济经过一段高速发展时期后,个人可支配收入大幅度提高,居民积累了大量财富,高净值人群数量不断增长。但通货膨胀率和消费者物价指数水平持续走高,储蓄存款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需求,因此人们对财富管理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希望财富能得到保值与增值。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都已经瞄准了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的财富管理这一块蛋糕。财富管理业务作为商业银行新利润增长点的同时,也伴随着风险。研究财富管理风险是一个重要课题,同时加强财富管理的风险控制也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提供了安全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一、财富管理的含义 财富管理是指以客户为中心,设计出一套全面的财务规划,通过向客户提供现金、信用、保险、投资组合等一系列的金融服务,将客户的资产、负债、流动性进行管理,以满足客户不同阶段的财务需求,帮助客户达到降低风险、实现财富增值的目的。 各家商业银行的财富管理业务品种丰富,品牌各具特色,然而服务内容大多类似,据《2013-xx年中国财富管理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统计分析,财富管理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账户管理服务。利用银行便利的短期融资条件和先进的清算系统,为客户提供存取款、投资、贷款、结算、智能转账等服务。这是财富管理服务中最基本、最简单的内容。对于银行的财富管理客户,这些服务基本上免收服务费用。 其次,交易类服务。这是银行用来吸引客户的主要财富管理业务,也是银行财富管理业务中的强项。包括人民币理财业务和外汇理财业务。 1、人民币理财,是指银行用散户集合的大基数本金购买收益高于普通凭证式国债的记账式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央行票据等收益更高的产品。由于银行在操作上涉及了一些普通投资者无法投资的业务,像银行间债券市场产品等,其预期收益率一般高于传统的短期储蓄存款。 2、银行所拥有的庞大的外汇交易平台和金融衍生业务的交易资格是其能够设计出丰富的外汇理财产品的前提条件。外汇理财产品实质是银行利用衍生产品交易帮助客户提高资产的收益率。 再次,财富管理顾问服务。银行依靠自身在资讯和人才方面的优势,以及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的广泛合作,为客户提供理财规划、投资建议、金融咨询等一系列的理财顾问服务。财富管理顾问服务是财富管理的高级阶段。其实施载体是一对一、一站式的客户经理服务。提供的是针对客户的预期收益率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所量身定做的、独一无二的财富管理计划。 第四,各种优先优惠措施。这是银行为稳定财富管理客户资源、争取更多的客户而设计的附带服务,可以视为餐前小食、餐后甜点。这些服务均是免费提供。作为银行的财富管理客户,一般可以享受到优先办理各项业务,优先提供各种紧俏投资理财产品(如预留国债额度),享受多项业务费用减免等服务。银行的财富管理客户多属于社会中高级收入阶层,这些彰显身份的优惠服务和贵宾待遇对他们来说还是具有相当吸引力的。 最后,企业资产管理业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企业资产管理业务还处于起步阶

我国信托行业深度专题研究(附68家信托公司最全信息汇总)

我国信托行业深度专题研究(附68家信托公司最全信息汇 总) 文丨任涛来源丨博瞻智库【正文】信托公司虽然号称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但在我国金融业中地位曾经是那么不显眼,当年信托规模超过保险业还引起市场一片惊呼。从发展过程来看,它曾经历六次大整顿,现在可能正面临第七次整顿,信托乱象伴随着金融乱象,信托公司的发展历程中也印着金融业的发展痕迹,繁华抑或是遗梦。一、信托的基本内涵及发展历程(一)基本内涵信托行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并称为中国的四大金融行业,也是经营范围最广的一个领域,我们目前所熟知的受益权、收益权等等均来源于信托行业。信托最早起源于英国,但美国开办了世界上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最初由保险公司经营,农民放款信托投资公司,1822年)。发展模式上看,英美国家的信托主要以私人财产传承和税收规划、公益信托、财富管理(包括私人银行和家族信托等)、资产证券化(天然的SPV载体)等四个业务为主(即个人事务和证券投资信托)。日本的信托模式主要以资金信托为主,业务范围上和银行相互补充,经营长期融资业务。谈到信托主要涉及三个概念,即信托、信托公司、信托业务。1、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

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而言之即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定义来源于《信托法》。2、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稿)》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3、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定义来源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稿)》。信托的投资起点均是100万,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则不受限制,其中我们常常听到的信托受益权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二)信托业的发展历程:近40年经历六次整顿1、我国信托业始于上海(1921年成立中国通商信托公司),在1949-1978年期间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而没有发展信托业务。1979年国内恢复信托业务,同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成立(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之后信托公司纷纷设立,在1988年达到最高峰时甚至有1000多家。不过在21世纪之前,由于我国一直没有一部统一的信托法(2001年才发布),导致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一直比较紊乱,2001年之前信托业经历五次大整顿,2001-2007年是规范调整的阶段,2007年之后银信合作不断深化让信托业迈入快速发展的轨道。2、我国的信托业在早期发展阶段,定位较为不清晰,基本上是变相从事银行信贷业务,罕有真正从事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可以说进

信托在金融投资与财富管理中的运用

信托在金融投资与财富管理中的运用 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等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中国的信托 法已经颁布10多年,信托资产的规模也已经超过了14万亿,可以说,信托的功能与作用为现代社会越来越重视,同时也面临诸多问题。 上半年助推股市加速上涨的“伞形信托”,也引起了市场的关注与非议。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信托在金融投资与财务管理中的实 务运用。 一、如何理解信托制度 信托,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和意愿,来获得委托人所授予 的财产,为了委托人所指定的受益人或者特定的目的来管理、运用 财产。信托的五要素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保护人和信 托财产。信托财产是信托制度的核心。五要素之间的关系如下图:

对信托的正确理解,首先要有效区分委托和信托。实践中不乏“信托是一种特殊的委托”的错误观点。 保护人在国内信托法中的规定是缺失的,公益信托中有监察人这样的立法定位,但在私益信托中没有保护人这样一个角色。我个人认为,信托在设立之后,委托人本身就是法定的保护人,除法定保护人之外,委托人如果是个人死亡之后或法人丧失主体资格之后,信托还可以正常存续,根据信托的契约化原则操作来看,共存保护人或新的保护人如何设定,可以通过信托文件来解决。 二、信托制度的实务特点及功能 1、信托制度目前有以下实务特点: (1)财产权发生真实转移是信托有效设立的前提(信托财产的可

转让性)。 (2)破产风险隔离是信托的法定优势。破产风险隔离本质上是双 隔离:既要隔离于委托人的财产破产风险,也要隔离于受托人。 (3)信托受益权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信托收益权就是一项 财产,不能用大陆法系的物债两分的逻辑来理解。 (4)委托人人格的存续与否不影响信托的存续。信托有效设立之后,委托人即退出信托财产法律关系之外,所以委托人对财产本身 已经不再享有权利。 (5)受托人应遵守诚信与审慎管理义务。从信托法上来讲,兑付 与信托财产的运营、受托人的商誉等很多问题密切相关,受托人没 有刚性兑付的义务。 (6)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及其影响。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严重影响了信托制度的创新和配套建设。尽管并不当然影响设 立财产权信托的效力,但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受托 人的道德风险难以约束。财产权信托的税收立法也会受到影响。 2、基于信托的原理和实务特点,信托制度通过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公益信托及其他特殊目的信托,通常可以有以下功能: (1)资产打包器:把不同的、分散的、单一的资产通过注入一个 信托计划,实现资产打包的功能,比如在资产证券化融资中的运用。 (2)资产隔离器:这是显而易见的。实践中当需要将信托设立者 的一部分资产与其他风险资产进行隔离的时候,信托是法定的隔离 工具。

信托公司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x 年7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了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各种业务风险,进一步提升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安全稳健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公司实现其战略目标的影响,包括公司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合规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其中,就合规风险管理公司另行制定《xx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规风险管理办法》。 第三条风险管理的目标是指公司围绕总体战略和经营目标,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机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实现对各项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与其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董事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包括董事会及其下设的专门风险管理委员会,下同)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议批准公司重大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 (二)确定公司的风险限额; (三)掌握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事项,审议批准重大风险事项的处置方案和措施,作出 风险控制决策; (四)确定公司的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五)任命负责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风险负责人”),并确保风险负责人履行职责的独立性; (六)督导企业风险管理文化的培育;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风险管理职责。 第六条高级管理层履行以下风险管理职责: (一)制订公司的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并根据公司风险管理状况以及法律、法规的变化 情况适时加以修订;

[管理制度]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壹月二十三日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运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俩个之上(含俩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壹)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和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壹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壹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壹,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壹)投资壹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于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关联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于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于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关联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第七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和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于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方案。 第八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信托公司洗钱风险分类与管理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9914173192.html, 信托公司洗钱风险分类与管理研究 作者:童文俊 来源:《金融教学与研究》2013年第04期 摘要:洗钱风险分类与管理是当前信托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本文从国家地域风险、客户风险、产品服务风险等方面对寿险公司洗钱风险作了理论上的分类,并从内部控制、客户尽职调查、监测可疑交易和教育培训等方面对寿险公司洗钱风险管理予以政策分析。 关键词:信托公司;洗钱风险;反洗钱;风险为本 中图分类号:F83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3)04-0013-03 以风险为本是当前国际组织和我国反洗钱主管部门力推的反洗钱工作方法,其在信托公司的运用意味着信托公司需要根据不同领域洗钱风险的差异来灵活配置公司有限的反洗钱资源。不同信托公司潜在洗钱风险因其提供具体产品和服务的不同而有差异,因此信托公司应根据其产品服务的不同制定识别评估洗钱潜在风险的具体标准,并在合理对洗钱风险进行分类评估的基础上,加强洗钱风险管理。也就是说,信托公司要根据对源于客户、产品服务、国家地域潜在洗钱风险的识别情况,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来缓解这些风险。 一、信托公司洗钱风险分类 为了实施合理的洗钱风险管理方法,信托公司应当识别不同类别的洗钱风险并对不同类 别的风险进行评估。通过对客户、产品与服务、国家地域带来的洗钱风险的识别,信托公司 可依此确定和实施缓释这些风险的管理程序。 (一)国家地域风险 无论是对反洗钱主管部门还是信托公司,对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包括信托公司经营所在国)并没有一个全球统一的定义,但国家风险结合其他风险因素可以为信托公司提供有关潜 在洗钱薄弱环节的有用信息。决定一国具有较高风险的因素包括以下方面:被FATF(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国际反洗钱权威组织)声明认定为反洗钱体系薄弱,金融机构要对其开展的业务和交易特别关注的国家或地区;受联合国、FATF或其他政府制裁、禁运及类似措施的国家或地区;被可靠来源认定为缺乏适当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相关措施的国家或地区;被可靠来源认定为特定恐怖活动,或为已确定的恐怖组织提供资金和支持的国家或地区;被可靠信息来源认定为腐败或其他犯罪活动十分严重的国家或地区;以保护客户隐私为由妨碍有 效实施反洗钱要求以及有利于空壳公司建立,或发行无记名证券的国家或地区;此外,信托 公司还应重视主管部门发布的针对特定国家或地区的风险预警,及时调整风险分类。 (二)客户风险

发挥信托公司自身优势 开展差异化财富管理

发挥信托公司自身优势开展差异化财富管理 发挥信托公司自身优势,开展差异化财富管理 近年来,我国信托业处于高速成长期,信托制度优势充分展现,受托资产规模迅速提高,各类信托产品层出不穷,信托在财富管理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展望未来,随着理财工具的日益丰富以及理财市场的逐渐完善,居民非储蓄金融资产的比例会进一步提高,高净值客户的投资理念日趋成熟,这必将推动我国财富管理市场的高速发展。与此同时,十二五规划也体现出强烈的时代特征,过去的规划追求“国强”,十二五规划则追求“民富”,体现了大多数国人的强烈心愿,这些都对信托的应用和发展提出了新要求,也使信托业迎来了新挑战和新机遇。因而,信托公司将在财富管理领域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而差异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财富管理市场的发展前景光明但也面临激烈竞争 在20世纪90年代,伴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增长、社会的成熟稳定及个人财富的不断积累,财富管理市场蕴藏着巨大的能量,财富管理业务迎来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市场机会。数据表明,全球百万富翁的人数继续以每年超过6%的速度增长,净资产的增加则达到8%以上,其中,新兴国家的增长率最高,中国、韩国、印度、俄罗斯及南非的增长率都在15%以上。即使在金融危机的最困难时刻,全球财富仍然达到92.4万亿美元,可投资资产超过百万美元的家庭数量超过900万户。如今,财富管理业务已经成为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的利润增长点,是整个金融服务业中成长最快的部分,财富管理市场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和广泛。世界各大金融机构纷纷推出各种具有吸引力的产品和服务,推动财富管理业务的升级发展,强调以顾客需求为中心,注重品质服务的全面与专业,通过收购及兼并扩大服务领域。总体而言,为了满足客户不断增长且日益变化的需求,财富管理业务已经变得非常宽广和复杂。 表1 全球知名财富管理类金融机构的各项业务分类排名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银监发〔2017〕37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慈善信托,保护慈善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简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b5E2RGbCAP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p1EanqFDPw 第三条开展慈善信托,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DXDiTa9E3d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慈善信托,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RTCrpUDGiT 第五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监察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慈善信托,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国务院民政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对慈善信托实施监督管理。5PCzVD7HxA 第二章慈善信托的设立 第七条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合法的慈善信托目的。 以开展下列慈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属于慈善信托: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九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第十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监察人。 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jLBHrnAILg 第十二条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前款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文件精神和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有效防范化解信托公司风险,推动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和推动转型发展并重的原则,全面掌握风险底数,积极研究应对预案,综合运用市场、法律等手段妥善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大局。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培育“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文化,推动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发展,回归本业,将信托公司打造成服务投资者、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民生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 二、做好风险防控 (一)妥善处置风险项目 1. 落实风险责任。健全信托项目风险责任制,对所有信托项目、尤其是高风险项目,安排专人跟踪,责任明确到人。项目风险暴露后,信托公司应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在完成风险化解前暂停相关项目负责人开展新业务。相关责任主体应切实承担起推动地方政府履职、及时合理处置资产和沟通安抚投资人等风险化解责任。 2. 推进风险处置市场化。按照“一项目一对策”和市场化处置原则,探索抵押物处置、债务重组、外部接盘等审慎稳妥的市场化处置方式。同时,充分运用向担保人追偿、寻求司法解决等手段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3. 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

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 监管机构要区别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二)切实加强潜在风险防控 1. 加强尽职管理。信托公司应切实履行受托人职责,从产品设计、尽职调查、风险管控、产品营销、后续管理、信息披露和风险处置等环节入手,全方位、全过程、动态化加强尽职管理,做到勤勉尽责,降低合规、法律及操作风险。提升对基础资产的动态估值能力和对资金使用的监控能力,严防资金挪用。 2. 加强风险评估。信托公司要做好存续项目风险排查工作,及时掌握风险变化,制定应对预案。同时,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和特定行业趋势、区域金融环境的整体判断,关注政策调整变化可能引发的风险。对房地产等重点风险领域定期进行压力测试。 3. 规范产品营销。坚持合格投资人标准,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投资人不得违规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产品,违规者要承担相应责任及法律后果。坚持私募标准,不得向不特定客户发送产品信息。准确划分投资人群,坚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对象,切实承担售卖责任。信托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卖者尽责”义务,在产品营销时向投资人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存在虚假披露、误导性销售等行为。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增强投资者“买者自负”意识。在信托公司履职尽责的前提下,投资者应遵循“买者自负”原则自行承担风险损失。逐步实现信托公司以录音或录像方式保存营销记录。严格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防止第三方非金融机构销售风险向信托公司传递。发现违规推介的,监管部门要暂停其相关业务,对高管严格问责。 4. 做好资金池清理。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对已开展的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要查明情况,摸清底数,形成整改方案,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监管机构。各信托公司要结合自身实际,循序

信托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增强自我约束能力,促进其诚信经营,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公司的一种自律行为,是公司为实现其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以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管理为手段,以防范和控制风险为核心,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并动态持续纠正的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障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防范经营风险、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保障公司稳健运行,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和信托财产的独立、安全、完整。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建设权责明确、合理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架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监事会、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责应得到强调和重视。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应当充分认识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公司应通过教育培训和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正确的风险理念,形成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使全体员工均充分了解其在内部控制中的责任。 第七条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岗位,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任何决策和操作均需有案可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 第八条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所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第九条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前台业务运作与中后台支持相分离,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凡涉及资产、负债、财务和人员等重要事项均不得由一个人独自操作。 第十条公司应当明确各岗位职责说明、操作守则和清晰的报告关系,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当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设立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部门,并制定和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和合规性审核部门或岗位,统一处理各类法律事务,制定和审查法律文件,对创新业务进行法律论证,对有关法律问题出具专业意见,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设立独立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能的部门,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任务,

中国信托公司的财富管理业务

中国信托公司的财富管理业务 过去十多年间,信托公司在丰富金融市场、促进实体经济、探索金融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因业务结构单一、融资功能滥用、监管套利等问题,行业的转型发展成为监管和市场高度关注的热点。本文指出,财富管理业务是契合中国信托公司商业逻辑、具有广阔前景的重要发展方向。 一、什么是财富管理业务 从海外经验看,资产管理机构的业务会逐渐分化为两大类: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指的是“基金”的管理,是对多个客户委托的资金进行组合配置,强调的是“集合运作、组合投资”,表现为资金端和资产端的“多对多”;财富管理业务则是对单个客户资产负债表的管理,强调的是“私人定制”“综合服务”,表现为资金端与资产端的“一对多”。也有人形象地说,资产管理是对“钱”负责,财富管理是对“人”负责。

如果要给一个概念,财富管理业务可以定义为:资产管理机构根据高净值客户的特殊需求,提供专业咨询、资产配置、财富传承、托管运营等一系列服务,为客户量身提供综合解决方案。 财富管理的核心是“以客户为中心”,客户的需求是业务的逻辑起点。客户的诉求本质上可以分为两类:投资和服务。服务的主要内容是财产妥善保管、安全隔离、稳妥传承、慈善到位。对应这两类需求,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 从客户特征看,财富管理的服务群体是积累大额财富、有大量可供投资资产的主体,一般侧重于个人客户,国际上通常称为高净值客户和超高净值客户。因此,财富管理业务又常被称为私人财富管理。 从管理对象上看,财富管理的对象是客户的“财富”,既包括金融资产,也包括非金融资产;既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既包括可投资资产,也包括不可投资资产;既

[管理制度]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管理制度)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2号)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壹月二十三日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令2007年第2号2007年1月23日)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运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运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运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XX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且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营信托业务,任何运营单位不得于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壹)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和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作业指导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和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申请运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关联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能够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十壹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

(风险管理)商业信托中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商业信托中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对金信信托危机的反思 去年发生了震惊全国的金信信托危机事件,一时间人心惶惶。虽然最后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危机得以化解,但是信托危机的根源并没有因此而被解决。针对金信信托所反映的问题,本文对商业信托[1]及商业信托中的风险、我国商业信托风险产生的比较独特的原因等进行了探讨,以期让人们进一步了解商业信托及其风险,并期望国家能够对症下药,解决导致信托风险的因素,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促进我国信托业的发展。 一、商业信托中的风险的法条解读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信托的性质并不了解。在金信信托危机发生之后,有些记者赶赴金华市进行调查时,发现人们认为把钱给(信托给)金信就像把钱存进银行一样,只是金信给的利息要高些。因此,在金信发生了危机之后,人们的反映是找政府,要求拿回自己的钱。政府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也是积极的出面组织资源解决个人信托给金信的资金。从这个过程来看,其实我们可以看出人们对信托是何物,信托中应有的风险和风险由谁来承担都不是很清楚。因此这一部分,我想根据我国的信托法的规定,尝试着分析一下信托中的风险以及风险的承担者的问题,以澄清一些所谓的常识问题。 (一)何为商业信托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这个定义中,一般人实际上很难理解什么是信托。按照英美法的理论来讲,信托中关键的是“双重所有权”: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实质上的所有权),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名义上的所有权)。通过这样的一种制度设计,使得信托具有债务和破产的隔离的功能,并且使信托具有“隐匿性”的功能。债务和破产的隔离功能是指,当委托人将财产信托给受托人之后,信托财产即具有独立性,委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不得追及信托财产对之进行处理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最多也就是可以处理信托权益(因为从名义上讲信托财产是受托人的);受托人自己的债权人也不得追及信托财产对之进行处理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因为信托财产的真正所有者是受益人)。我国信托法的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和四十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受托人在经营信托财产的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必须由信托财产来支付。这可以从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另外,由于在对外营运过程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因此具有很强的隐匿性。 我国信托法规定了三种的信托[2]: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其中营业信托就是我们所说的商业信托,是指委托人为自己何他人的利益,委托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商业机构为受托人从事商业活动而设立的信托。目前,我国专门从事

商业银行财富管理风险控制浅析

商业银行财富管理风险控制浅析 xx年作为“xxx”第二年,距离改革开放已有四十年,中国经济经过一段高速发展时期后,个人可支配收入大幅度提高,居民积累了大量财富,高净值人群数量不断增长。但通货膨胀率和消费者物价指数水平持续走高,储蓄存款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需求,因此人们对财富管理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希望财富能得到保值与增值。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都已经瞄准了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的财富管理这一块蛋糕。财富管理业务作为商业银行新利润增长点的同时,也伴随着风险。研究财富管理风险是一个重要课题,同时加强财富管理的风险控制也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提供了安全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一、财富管理的含义 财富管理是指以客户为中心,设计出一套全面的财务规划,通过向客户提供现金、信用、保险、投资组合等一系列的金融服务,将客户的资产、负债、流动性进行管理,以满足客户不同阶段的财务需求,帮助客户达到降低风险、实现财富增值的目的。

各家商业银行的财富管理业务品种丰富,品牌各具特色,然而服务内容大多类似,据《2013-xx年中国财富管理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统计分析,财富管理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账户管理服务。利用银行便利的短期融资条件和先进的清算系统,为客户提供存取款、投资、贷款、结算、智能转账等服务。这是财富管理服务中最基本、最简单的内容。对于银行的财富管理客户,这些服务基本上免收服务费用。 其次,交易类服务。这是银行用来吸引客户的主要财富管理业务,也是银行财富管理业务中的强项。包括人民币理财业务和外汇理财业务。 1、人民币理财,是指银行用散户集合的大基数本金购买收益高于普通凭证式国债的记账式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央行票据等收益更高的产品。由于银行在操作上涉及了一些普通投资者无法投资的业务,像银行间债券市场产品等,其预期收益率一般高于传统的短期储蓄存款。 2、银行所拥有的庞大的外汇交易平台和金融衍生业务的交易资格是其能够设计出丰富的外汇理财产品的前提条件。外汇理财产品实质是银行利用衍生产品交易帮助客户提高资产的收益率。

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改变组织形式;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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