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协议书解除的法律效力

论合同协议书解除的法

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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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摘要:合同解除制度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日趋发展成熟、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合同解除作为一项法律救济手段,对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特别是明确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然而,对于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问题却存在着诸多争议,致使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故本文从私法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在详细理解、比较各国立法经验和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对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以使在司法实务中能更好的保护和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以促进我国经济、法律的发展。

关键词:合同解除、溯及力、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概述

了解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首先先明确合同解除的基本理论知识。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在有效成立期内,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或因当事人的意志而使合同效力终止的行为。然而,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国家对其涵义有不同的认定。

1、对于合同解除的涵义认定

英美法系国家中,存在两种理解。广义上的合同解除概念是指合同解除的原因,包括违约、目的落空等。而狭义的合同解除仅是指因发生根本违约而导致的合同被解除的情况,此时的合同解除直接导致合同原始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大陆法系国家中,合同解除相当于英美法系中狭义的合同解除。与其相似的是合同终止的概念,合同终止是指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然有效,仅是发生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向将来消灭的后果,并不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2.合同解除的特点

(1)合同解除的标的须是有效成立的合同

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已经存在一个有效成立的合同,如果合同尚未成立,当事人之间还不存在合同关系,当然也就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存在解除问题;如果当事人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应由合同撤销制度进行调整,也不存在解除问题,但其因撤销事由的消灭而消除瑕疵以后,则可能会发生解除问题。

(二)合同解除的时间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合同解除应发生在合同尚未履行,或在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的法律关系已经结束,则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然并不排除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关系,互相返还依据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使双方的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这从理论上讲应该是允许的,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却极为罕见。

(三)合同的解除必须具有解除的事由。

法律设立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保障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事由既有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又有法定的事由;既有单方解除事由,又有双方协商解除的事由。我国《合同法》对之作了具体规定。当合同解除的事由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合同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四)合同的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而实现。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的事由发生时,并不必然导致解除合同的后果,只是为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提供了必要前提,意即要想解除合同,当事人必须实施解除行为。合同当事人的解

除行为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以协议的方式解除,当然,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达不成协议的,亦可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解除合同;另一种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这种行为不需要征得对方同意。但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若主张解除合同的,则必须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五)合同解除的效力是终止合同效力并溯及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合同解除的效力,各国立法规定不尽一致,理论上亦存在争议。我认为,合同解除产生终止合同的效力并且具有溯及力,但对于协商解除合同,则另当别论。因为在协商解除场合,各方当事人必然要在解除协议中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作出各方一致同意的安排,各方当事人对自己利益的处分完全属于当事人自治的范畴,对此法律不应也无须通过规定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加以干预。 3、合同解除的分类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合同解除的类型也有两种划分:一种认为合同解除的类型包括约定解除、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而另一种划分则仅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类型。我国《合同法》中对于合同解除类型的划分,采用了第一种观点,将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其中一种方式。

(1)协商解除: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3条中有明确规定: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

(2).约定解除:指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3.)法定解除: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定解除根本上是非违约方的一种救济措施,是法律赋予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

(二)合同解除的性质

在对合同解除性质的理解上,也同样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守约方所采取的一种救济措施,另一种则认为合同解除是违约方对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从我国现有立法的体系安排上看,合同解除被安排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章节当中,而非作为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而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列明。再从当事人权益的实现途径上看,合同解除属于一方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救济手段,其实现不必经法院裁决也可完成,而法院或仲裁机构仅是在对方当事人,对于解除权人所做出的解除意思表示存有异议时才会发挥其职能。由此可见,解除合同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和基础,以避免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提前终止合同的存续,并使原有合同中的原始权利义务最终归于消灭的一种救济手段。当然,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救济性权利义务并不因此而消灭。

(三)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概述

合同解除的效力,是指合同被解除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

1、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的不同学说

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效力。但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存在不同学说,包括直接效果说、间接效果说、折衷说、债务关系转换说、清算了结说。

(1.)直接效果说。所谓直接效果说,是指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的消灭,尚未履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依此学说,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法制下,所给付的有体物的返还请求权应是物的返还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和效力。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上,存在信赖利益说和履行利益说的分歧。

(2).间接效果说。间接效果说认为,合同本身并不因解除而归于消灭,只不过使合同的作用受到阻止,其结果对于尚未履行的债务发生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发生新的返还债务。根据该说,合同解除场合发生的恢复原状义务,并非基于合同溯及既往的消灭,而是基于解除的本质,特别是有偿双务合同上给付与对待给付的等价交换的均衡,合同上的债权关系并非因解除而消灭,而是形成为恢复原状的债权关系。恢复原状请求权被视为一种居于物权的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中间的、混合的特殊权利。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上通常解释为履行利益为准。

(3).折衷说。按照折衷说,就未履行的债务从解除时起债务消灭(不认溯及效力这一点,与直接效果说不同),就已经履行的债务发生新的返还债务(这点与间接效果说相同)。因解除发生的恢复原状义务的履行,从宏观上看是再现契约无效时应有的状态,可叫“契约的失效”。由契约发生的债务中,未履行者因失效而消灭。

(4).债务关系转换说。该说认为,由于解除使原合同关系变形,转换为原状恢复债权关系,原合同上的未履行债务转化为原状恢复债权关系的既履行债务而归于消灭,原合同上的既履行债务转化为原状恢复债权关系的未履行债务,经过履行后始消灭。

(5.)清算了结说。该说认为,合同解除的效果,并非由法律规定发生,而是基于单方法律行为。解除权的行使,于双方的给付义务已经履行时,则建立了返还义务,解除权只是变更了合同的债的关系的内容,其债之关系仍然存在,因解除而在内容上变更为“清算关系”。

以上学说,作为德国民法典的解释,直接效果说为通说;作为日本民法的解释,虽然多少存在分歧,但是几乎所有的学者和判例都认可直接效果说。

2、我国对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有两面性:一是对将来的效力,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二是已经履行的,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我国民事立法中,有学者认为,基于《合同法》的立法计划和立法目的,按照体系解释,《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效力采取的是直接效果说。

归纳起来,合同解除的效力主要涉及合同被解除后,是溯及既往还是仅向将来终止;合同终止时,已经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债务如何处理;合同解除是否影响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等。

二.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

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后是否溯及既往的终止。如溯及既往则有溯及力;如不溯及既往则无溯及力,合同解除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终止,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问题关系到社会经济活动和交易秩序的稳定,对当事人合同利益的实现起着重要作用,是合同解除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

(一)合同解除溯及力的相关立法综述

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张维佳 2012年5月学位论文吉林大学

长期以来,我国的立法体系一直对大陆法系各国成文立法制度进行借鉴,并深受其立法惯例的影响。而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和国际经济往来的增多,在世界立法逐步融合的趋势下,我国的立法结构也势必会受到英美法系国家立法结构国际规范的影响,因而研究比较各法系的立法有利于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大陆法系相关立法例

(1)德国立法

德国民法理论对合同解除的理解经历了一个逐步变化的过程。在原《德国民法典》颁布之初,采直接效果说的观点认为解除使合同溯及既往地消灭,视为原合同自始即未产生效力,而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自然失去其适用基础而不被采用。但此观点在司法实践当中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在损害赔偿问题的认识上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影响实践中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然而,随着《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的制定与实施,理论界和实践判例摒弃了这一观点,在

合同解除溯及力的立场上采清算关系说(后文予以详细阐述),认为合同解除的目的不仅在于使当事人自合同约束中解脱出来,亦使他方负有返还给付的义务

(2)法国立法

《法国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具有溯及效力,即合同解除后视为合同自始不存在。如果合同义务并未实际履行,则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互付的返还义务。如果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则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无效的后果,对已给付财产承担互相返还的责任。而如果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有一种情况除外,即连续性合同被解除后,其解除前的事实状态在客观上是不能再行恢复的,例如租赁合同解除后就不具有溯及效力。而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就具有溯及力。由此可见,对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法国在立法上依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的不同予以区别对待。

(3)日本立法

日本民法典采用德国立法例,在契约总则中使用“解除”,并规定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同时明确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仍然可以请求违约损害赔偿,其请求权的行使不因合同的解除而受到影响。日本学者我妻荣也认为,“解除的效果,是使契约自始不曾具有作为法律要件的效果(契约溯及失去效力)。但是,民法典又规定即使解除契约也可请求损害赔偿。”

2. 英美法系相关立法例

(1)英国立法

英国立法中主张合同解除无溯及力的观点,认为解除前的合同义务仍应继续履行。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解除后,原合同义务的履行得以免除,而由损害赔偿请求权做为该合同义务履行的替代方式;(2)对于尚未到期的合同义务,无过错方无需继续履行,但对于已经到期而未予履行的合同义务则与之恰恰相反;(3)一般情况恢复原状不在合同解除后果中,而在特殊情况下也有例外。例如,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卖方提供有暇疵的货物,买方可以其存在违约行为为由而要求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形下,买方不能在保留货物的同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买方应将货物予以恢复返还。

(2)美国立法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常将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的概念混淆。美国法中的合同解除制度是以不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的,即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其中包括:第一,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不履行合同,指合同义务履行不能和合同目的落空等等。该种情形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则会产生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得到解除的法律后果,而如若该种情形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则对当事人来说,就视为其自始不需承担任何合同义务;第二,只有在一方当事人行为构成重大违约时,法律才允许守给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的做法也是并不赋予守约方直接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是要求守约方给予违约方一个自行补救的机会,如果违约方没有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守约方此时才能够行使合同解除权来解除合同。

3.国际公约及示范法的相关规定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已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他按照合同供应的货物或支付的价款”,合同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应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仍应负责,并不影响合同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只是将合同的主义务“转换方向”,并非使合同溯及地归于无效

(2)《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该通则规定合同解除后,免除了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接受未来履行的义务,但并不排除对不履行义务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行使,也并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或者甚至在合同解除后仍应使用的其他合同条款,由此可见,解除也只是向将来发生效力,使双方当事人从将来的债务关系中解放出来。

(3)《欧洲合同法原则》

该原则规定合同的解除,免除双方当事人做出和受领未来履行的债务,但并不影响在解除之前发生的权利和责任,解除并不影响合同中关于纠纷解决的任何规定,或其他甚至在解除后适用的合同条款。

4. 我国的相关规定

我国合同法在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当中,虽然对这一问题有所涉及,但依据该法条,并未直接对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是应视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而定。即对于继续性合同和非继续性合同在其解除后的溯及力问题上加以区别对待,确定继续性合同主张其解除无溯及力。这种观点虽然从表面上来看,在具体应用时很是富有弹性,根据合同的分类对合同解除的规定,但这种观点使法律的适用丧失了确定性,缺乏体系性,因此也就增加了法律适用中的难度。正是由于法律规范本身的不确定性和不系统性,同时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做保障,使得该规定给双方当事人留下意思自治的余地,导致在审判实践中缺乏一个明确的使用标准。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在立法调整中十分有必要对此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合理、明确、充分地指导。

(二)我国关于合同解除溯及力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该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是否请求。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也可以不要求恢复原状。质言之,是否恢复原状,由当事人意思自治。二是合同性质。根据合同性质能够恢复原状的,则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如果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能恢复原状的,则当事人不能要求恢复原状。此处所谓合同的性质,其实就是合同是一次性合同还是继续性合同。

1、一次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

所谓一次性合同,也称为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一次性合同被解除时通常能够恢复原状,即已经进行的给付能够返还给付人,故原则上应当具有溯及力,且只有赋予解除以溯及力才能实现当事人解除合同的目的。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2、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所谓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此类合同通常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的标的物效益,客观上无法返还,无法恢复原状,所以这些合同解除无溯及力,只能产生向后解除的效力,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在继续性合同中,纯粹交付标的物的分期付款或分期交货买卖合同,其解除时有无溯及力应当分别而论,若标的物不可分,出卖人只交付部分标的物的情况下,合同解除应该有溯及力;反之,若标的物为可分物,相互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关联,则也只应当发生向后解除的效力,而不具有溯及力。

需要指出,我国《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据此,无论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都不受影响。

因此,合同解除具有使合同关系消除的效力,对解除以前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处理,涉及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所谓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没有成立,财产的交付失去依据,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向将来消灭,解除以前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有效,当事人对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负恢复原状的义务。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来决定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实践中存在不确定性,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不是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的决定性

因素,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应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定,在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

三.合同解除与恢复原状

(一) 恢复原状的性质

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直接后果是恢复原状。所谓恢复原状,是指当事人之间依据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前的状态。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恢复原状要根据合同性质和履行情况来决定。也就是说,要从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和合同性质来看已经履行的部分,双方能够恢复到订立合同时的状况恢复原状的效果则因标的物的性质不同而不同:1、如果履行的标的物原物存在,则应返还原物,并补偿因返还原物而产生的费用。如果原物已产生孳息,则孳息一并予以返还。2、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原物存在时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时,可以就同一种类物返还。3、如果原物是特定物,当原物不存在时,则不能返还,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二) 恢复原状的范围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张维佳 2012年5月学位论文吉林大学

恢复原状请求权在性质上不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而其在实现过程中的范围也不会像不当得利返还那样,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合同解除场合的恢复原状应遵循对给付物原物或同等价值的全面返还,以此为基本原则确定恢复原状返还物的范围。

1. 给付物的返还

如果受领之给付物原物存在的情况下,则应当对原物予以返还;如果受领之给付物为代替物或种类物的情况下,则需以同种类和等量之物予以返还;如果受领给付物为权利时,则需将该权利重归于原权利人;而在提供劳务、技能或其他无形给付的情况下,因为给付之物的特殊性质不能进行实体上的返还,则应依当时的市场价值作价以金钱形式对等返还;而如果受领之给付物因毁损、灭失已不存在或发生价值贬损,则可以解除当时该物的价值予以金钱返还,这就是后文中会详细论述的给付不能时的价值补偿。

2. 孳息的返还

受领标的物之后所产生的孳息,也应当一并返还于给付人。对于孳息的返还分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当合同当事人所受领的给付为金钱的场合,则自受领之时起所产生的利息应做为法定孳息,附加在给付物之中一并计算予以给付;而在受领的给付物为金钱以外的物之场合,对于因占有、使用该给付物所获得的利益,亦应当一并予以返还。例如,受领的给付物所产生的天然孳息(如果实及动物幼仔等)也应当一并予以返还。

3. 其它费用的承担

有益于给付物的费用(如维修费)或为给付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如保管费)等,在对这种给付物进行返还时,有权请求给付人对此费用的支出给予适当补偿。但是,该项费用的补偿应以他方受返还时所得的利益为限。

4. 给付不能时的价值补偿

合同解除后返还性债务关系的债务人应以原自然状态完好地返还所受领的给付。如果当给付物出现毁损、灭失或价值贬损等情况时,就应当对给付物的返还采取价值补偿的方式,以期对当事人的权益给予充分的保护,也是使给付人摆脱债务关系束缚的有效途径。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是因为恢复原状的目的就是使财产利益恢复到订约之时的状态,那么当给付物原物不存在时,采取其它方式进行补偿成为实现恢复原状目的的必然之选。

从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对于此返还不以受益人的主观过错做为排除适用的条件,即不管受益人在给付物的不可直接返还上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均不影响价值补偿的适用。即通过成文法将给付物所发生的如毁损、灭失等不能返还的风险,由返还债务人来予以承担。正如其在第346 条第 2 款中对价值补偿条件的规定:(1)根据所取得的利益性质,不能交还或返还的;

(2)债务人已将所受领的标的进行消费、让与、以权利设定负担、加工或改造的;(3)所受领的标的已毁损或灭失的;而价值补偿的计算应当以合同上规定的对待给付为依据。1而在德国民法典第 346 条第 3 款第 3 项中对价值补偿义务的排除适用做出了特殊规定。即该条款的适用有其特殊要求:一是适用条件为解除权人在已尽通常注意义务,而仍然不能避免发生标的物灭失或其他不能返还给付物的危险时,在解除权人不知道解除事由的情况下,债务人不需要尽到超出自己财产标的物之上的注意;二是适用主体限于法定解除权人,解除权的相对方不能适用该条款;三是排除适用的后果为返还债务人仅对剩余价值予以返还,可免于对原物的同等价值补偿。当然,这必须是在满足前述两个条件的前提下,即返还债务人已尽到了通常的注意义务,而在因合同解除恢复原状法律关系中,给付物的返还若因非违约方的过失责任而发生毁损灭失,那么,价值补偿的规定被排除适用。

四、合同解除与损坏赔偿

合同解除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解除对-方当事人由此而产生的损坏承担的赔偿。

(一)理论分歧

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国外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不能并存。理由是,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回复到订约前的状态,与未发生合同关系一样,因违约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存在的基础。

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可以并存。理由是,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合同解除前就存在,不因合同解除而丧失。还有的认为,合同解除与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并存。理由是,合同因解除而消灭,不再有因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但非违约方却会遭受因相信合同存在而实际不存在所致的损害,对该种损害应当赔偿。

我认为解除合同后是否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分别不同情况:

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一方当事人因他方根本违约或者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而解除合同的,如果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如果溯及既往,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97条也对此有明确规定,从第97条可以看到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但合同解除并非必然导致损害赔偿的发生,因合同解除的情况不一,在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关系上,尤其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上,应做具体分析:

1.协议解除与损害赔偿。协议解除中,当事人可就是否进行损害赔偿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作出约定,没有约定的,因合同解除而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可包括:①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②为履行合同进行准备所支出的必备费用;③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④解除合同所遭受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如返还原物所支付的费用及占有原物时对其维修、保管的费用。

2.不可抗力解除与损害赔偿。根据公平原则,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后,遇不可抗力一方未及时通知对方,造成对方损失扩大或虽遇不可抗力,但应采取补救措施以避免、减少损失却没有采取措施以致对方损失扩大,以及遇不可抗力后合同仍能履行而不履行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在合同解除后应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3.违约解除与损害赔偿。在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的情形下,法律赋予非违约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非违约方对自己已履行的部分,在要求对方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仍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因为在合同解除前,违约方若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

这一损失已客观存在,不因合同解除而消失,违约损害赔偿是以合同的法律性质决定的,其存在与否本质上不由合同是否解除来确定。

综上所述,合同解除使有效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关涉合同制度的严肃性,具体运用上,应注重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和法律的规定。减少合同方当事人的随意性,保护交易行为的稳定性。(二)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1. 履行利益损害

我认为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为履行利益损害赔偿,但不以此为限,还应包括积极性的损害。当事人之所以为订立和履行合同而投入各种成本也是为了获得预期利益,而因合同解除只是消灭了原始性权利义务,因违约而产生的救济性的权利义务依然存在,那么,当事人在合同解除时就已存在履行利益上的损失,因而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否认履行利益的存在,对此应当予以赔偿。另外,在现实经济往来中,合同的履行情况和违约行为的后果多种多样,也就存在这样一种情形,那就是在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并没有因此而获得任何额外的利益,与此同时,对违约一方而言,其也未因此而陷入不利的境地,在此情况下,如不能对违约方因违约方的不履行而遭受的利益损失进行赔偿,那么,守约方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将会变相成为由其自行负担,这对于其利益的保护和权利的救济是十分不利的。因此,对履行利益的损失应当予以充分救济,这与合同解除有溯及效力之间也并不矛盾。

2. 可得利益损失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的范围在理论界的主要争议集中在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问题上。本文认为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具体理由如下:(1)从溯及力和法律规定上看:合同解除若无溯及效力,则合同关系将继续存在,此时合同并未回复到未订约前的状态;合同解除若有溯及效力,则合同关系溯及既往的消灭,但这里消灭的仅是原始性权利义务关系,而救济性权利义务关系并未消灭,自然可以要求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这也与本文所主张的合同解除溯及力观点相一致。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见,合同因违约解除时,应当对可得利益损失予以赔偿。

(2)从合同解除的立法宗旨上看: 依据上文清算关系说和两立主义的论断,合同解除的最终实现会出现两个法律后果,其一是在合同解除后的给付物返还,即恢复原状义务的产生,其二是合同解除后债之关系转换而形成的新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即履行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从这两方面来看,对双方当事人都是存在有利之处,双方可以获得返还给付。然而因合同法以保障市场交易安全、有序运行,避免或减少当事人的损失,保护当事人的预期权益和交易自由为宗旨,而设立合同解除制度。那么,这种立法目的必然存在对守约方利益的倾向保护,因而,只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守约方可得利益进行补偿,才能充分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全面、有效保护,也与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宗旨相符。

(3)从利益平衡和诚信原则上看: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为了填补损害,是对守约方合同权利的一种救济手段。而在现实交易中,合同的履行情况和违约行为的后果多种多样,很多时候守约方解除合同实属无奈之举,在此合同未进入实质履行的情况下,守约方未获得任何额外利益,与此同时,对违约一方而言,其也未因此而陷入不利的境地,这就意味着对合同双方而言既无恢复原状义务引起的给付物返还,也无因相信合同存续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那么在这种特殊的场合下,如若对可得利益损失再不加以确认,进而对其予以赔偿做为对违约方的惩治的话,显然会打击当事人对合同稳定性的信心,对交易安全的进行和当事人利益的平衡都是极为不利的。而且此时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比消极不履行也更为严重,存在更大的主观过错。如若不能对

守约方的可得利益予以赔偿,其将不能获得损失弥补,这无异于助长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合同双方的利益严重失衡,更重要的是它破坏了民事法律的帝王条款即诚实信用原则。

3. 其它损害

有其它损害,也应包括在合同解除损害赔偿当中。这里所指的其他损害包括守约方遭受的违约损害以外的损害和固有利益的损害。前者是指守约方的损失单纯以违约损害赔偿的方式,无法得到全部充分弥补的场合,为使合同权利义务恢复到完全履行时的应然状态而所受之损失。主要是指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例如在合同解除前就已发生的为保管给付物而产生的必要费用支出。然而,对于该项费用做为损害赔偿的一种,应当以受领人在受领返还时所得的利益为限。如此限制的原因皆因该费用主要是因恢复原状义务而产生的,而恢复原状中的给付物返还是为使其回复缔结合同之初的状态,即给付物只需以其当时的状态出现。而如果为给付物支出的费用超出了其本身的价值,那么就失去了恢复原状的目的,也将与受领一方形成不当得利之债,这与恢复原状的设立目的和效果相悖。因而才有前面所提到的这种损害赔偿应不超过受领时的利益范畴。

固有利益损害,是加害人违反必要的注意和保护义务,而使相对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的侵害。这种利益损失也是侵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因而也可能出现侵权与合同之债相竞合的情形。固有利益具有相对独立性,一旦受到侵害将不能像上文所述的其它利益一样获得恢复,因此必须正视其在损害赔偿中的地位,并对其予以充分救济,即由加害人承担固有利益损害的全额赔偿责任。也正因为它的无法恢复性,其赔偿范围不以履行利益为限。

(三)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原则

损害赔偿设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填补损失,并鼓励交易安全、公平、有序进行。因此在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出于对公平公正原则的考虑,并未将所有违约引起的损害予以赔偿的权利。通常会在立法中以相应的条款对损害赔偿范围予以合理限制,由此逐渐确定了一些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原则:

1. 可预见原则可预见原则,是指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能或应该合理预见到的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因此,受害人不仅要对其遭受的损失系由相对人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即违约行为所引起的这一客观事实负举证责任。更重要的一点是,还要充分证明其在缔结合同之时应当或能够预见到这种损失。这对合理确定赔偿范围、防范交易风险、鼓励交易活动、维护当事人利益起着重要作用。可预见性原则最早出现在《法国民法典》中,后因影响深远而被英美法系各国所采纳,现已成为各国立法普遍采用的规则,我国《合同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2. 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指违约方应对其违约而引起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不仅应赔偿因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减损,也应当对可得利益即因合同正常履行而可获得的期待利益损失予以赔偿,从而充分实现订立合同的最初初衷。赔偿的目的是使受害人处于合同适当履行状态,如不成功交易引起的损失也由违约方承担是不公平的,因此该原则应受到限制。我国法律也确立了完全赔偿原则,同时还以可预见原则对此做出一定限制。

3. 减轻损失原则减轻损失原则是指在发生合同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应为减轻损失或防止损失扩大而付出合理的努力,即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必要措施。否则,守约方将对损失的不合理扩大部分承担责任,其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应当采取合理措施而未采取。与此同时,加害方可以在其对守约方的损害赔偿中对此部分损失予以扣除。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减损原则运用以一方违约为前提,以守约方未实施合理措施为条件,以不当行为造成损失扩大为后果。而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守约方在对方违约后,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其必然存有过错,那么也理应对其过错行为带来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4. 损益相抵原则损益相抵原则指在发生违约行为的场合,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一方当事人在遭受违约损的同时,也因此而从对方的违约行为中获取了一定利益。即违约行为既给其

造成了损失也为其带来了收益,因而在赔偿上应在损害赔偿额内扣除所获利益,也就是违约方仅就两者间的差额予以赔偿。而对于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情况,可根据加害方的过错程度,予以适当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民事责任的补偿性,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结束语

合同解除制度是维护利益平衡,坚持契约自由的产物,是契约正义理念的体现。该项合同解除制度受到各国立法的重视,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并对稳定经济社会秩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作为一项法律救济手段,它为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然而,对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却存在着诸多争议。本文在论述过程中始终强调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应采清算关系说,进而以此为基点确认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为债权性质请求权,以返还给付物为原则,以价值补偿为补充。同时对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予以明确,即其可与合同解除相并存,其赔偿范围即为履行利益损害,同时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及其他损害。

: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张维佳 2012年5月学位论文吉林大学

政府法制2011年论合同的解除赵君琪

合同解除效力的比较研究曾祥生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62卷

第4期

2009年7月

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文字格式已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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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摘要: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日 趋发展、人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合同解除作为一项法律救济手段,对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明确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是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其研究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合同解除;溯及力;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The Legal Effect Of Contract Rescission Abstract:Apart from ... Key words:contract rescission; power with recourse; return of the property; Compensation for the damage 一、合同解除概述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第97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的规定看似很完善,但是在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因此研究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十分必要。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对于合同解除的内涵,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国家对其涵义有不同的认定。然而我国的合同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大陆法系的学者认为: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根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的溯及消灭,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应当返还,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终止的一种法律行为。 英美法系的学者将合同解除的涵义分为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理解。狭义的合同解除与大陆法系的观点基本一致,仅是指因发生根本违约而导致的合同被解除的情况,此时的合同解除直接导致合同原始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广义上的合同解除概念是指合同解除的原因,包括违约、目的落空等,包括合同因完全履行而消灭及合同尚未完全履行而结束合同效力两种情况。 大陆法系把合同解除仅看做是单方法律行为,排除了协议解除,和合同的自由原则相违背。我国《合同法》第93条将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这个值得肯定。英美法系把合同因完全履行而消灭也归入合同解除,这个值得商榷。 我认为合同解除的概念可以归结为: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约定或者出现法定事由一方行使解除权,是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合同解除的效力,是指合同被解除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

租房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篇一:广州合同纠纷律师:租房合同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租房合同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易美玲指出,一份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合同双方达成合意,书面形式签订一份合同书,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其中,对于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易美玲强调到,需要按照《合同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这两种解除应该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这个通知是准法律行为,是事实通知,只要能够证明已经通知到对方就应该生效。 但现实生活中往往发生对方有异议,此时异议方可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要求来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是否发生。那么此时,解除效力从何时发生呢?是从诉讼完成,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生效时,开始发生解除效力,还是仍然从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呢?按照民法理论,事实通知是准法律行为,并且是单方行为,只要到达对方,就应该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因对方异议而改变,对方的诉讼和仲裁行为只是对解除有异议,而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关的仲裁也只是对这一事实的确认,并不因此使事实通知的生效时间而改变,仍然以事实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合同解除。对于合同解除条件,一般从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就解除,发生解除的法律效力。不需要通知对方,或者采取必要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合同在解除时的具体情况多种多样,并非简单的样态,根据《合同法》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从此也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是承认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是并存的。 文章来源:/mlist2343/56213/篇二:租房合同书(有利于承租方) 《租房合同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出租房屋面积共平方米,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2.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租赁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居住使用。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但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原合同约定租金与甲方续签租赁合同。 3.经双方协商该房屋每月租金为还给乙方。 3.1付款方式为付,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共计元整,其中包括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的房屋租金和租房押金。 3.2 甲方收到相应款项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3.3 在下一个付款周期到来前一个星期,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应的房租,依此类推。 乙方负责交纳租赁期间因居住产生的水费、电费、煤气及网络费。4. 5.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均由甲方负责

解除合同协议书格式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解除合同协议书格式范本正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解除合同协议书格式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解除合同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如甲方不是本公司,要调整) 乙方:(若是法人,需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若是自然人,则同于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若是自然人,即留存此项) 甲方_______________与乙方_______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了《》【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原合同/协议有效期至___年___月___日,现因 _______________【此处填写解除合同/协议的原因】原因致使原合同/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原《》【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自___年___月___日解除,自解除之日起,原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2、甲方应将乙方已交纳未发生的___________【如:已交纳的场地服务费等】费______元于本解除合同协议书生效时退还乙方; 3、甲方应将乙方已交纳的______元保证金于本解除合同协议书生效时退还乙方;【如果有保证金此条款留存,没有保证金

以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担保的法律效力

“以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担保”的行为效力 2014年第12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了“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11)民提字第344号判决,有分析认为,该案通过“以房抵债”协议的特殊约定,规避物权法对“流押”的禁止,得到了最高法的认可。但是,针对几乎完全相同的案情和法律关系,最高法机关刊《人民司法》2014年第16期引用的“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13)民提字第135号判决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两份不同结论的判决引起的争论点是:以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是否违法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具体规定指《物权法》第186条“禁止流押”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禁止流押(质)旨在防止债权人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造成对抵押人实质上的不公平。 在(2013)民提字第135号案交易模式下,债权人通过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债务到期之前就固定了担保物的价值,且由于预售登记的存在,债务人不可能另行通过交易途径实现担保物的市场价值,房地产买卖合同事实上达到了“流押(质)”契约的效果,有违强制性规定。

在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这种交易模式下,将买卖合同的债权作为借款债权的担保,属于非典型担保。其担保物实际上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物权,物权法“禁止流押(质)”的原则自然应一并适用于这种非典型的物的担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根据该条第一款可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求;也就是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予认可。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同志: 您于________年____月起就职于本公司,目前的工作岗位是。现因下列第____(大写)项情形,你与我公司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为期________ 年(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书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劳动关系同 时解除。 1.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2.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 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4.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5. 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 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6. 劳动者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证明材料是虚假的,或者以胁迫、乘人之危, 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 7.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 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9.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10. 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双方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请您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您所在的单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特此通知 公司名称(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论合同协议书解除的法律效力修订版

论合同协议书解除的法 律效力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摘要:合同解除制度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日趋发展成熟、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合同解除作为一项法律救济手段,对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特别是明确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然而,对于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问题却存在着诸多争议,致使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故本文从私法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在详细理解、比较各国立法经验和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对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以使在司法实务中能更好的保护和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以促进我国经济、法律的发展。 关键词:合同解除、溯及力、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概述 了解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首先先明确合同解除的基本理论知识。(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在有效成立期内,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或因当事人的意志而使合同效力终止的行为。然而,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国家对其涵义有不同的认定。 1、对于合同解除的涵义认定

英美法系国家中,存在两种理解。广义上的合同解除概念是指合同解除的原因,包括违约、目的落空等。而狭义的合同解除仅是指因发生根本违约而导致的合同被解除的情况,此时的合同解除直接导致合同原始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大陆法系国家中,合同解除相当于英美法系中狭义的合同解除。与其相似的是合同终止的概念,合同终止是指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然有效,仅是发生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向将来消灭的后果,并不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2.合同解除的特点 (1)合同解除的标的须是有效成立的合同 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已经存在一个有效成立的合同,如果合同尚未成立,当事人之间还不存在合同关系,当然也就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存在解除问题;如果当事人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应由合同撤销制度进行调整,也不存在解除问题,但其因撤销事由的消灭而消除瑕疵以后,则可能会发生解除问题。 (二)合同解除的时间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合同解除应发生在合同尚未履行,或在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的法律关系已经结束,则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然并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格式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 甲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后,一致同意解除同居关系,现就财产分割及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同时考虑到双方已同居多年,甲方自愿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元(大写)作为乙方的生活费。 二、子女抚养条款:非婚生子女由方抚养。若乙方及其亲属有虐待或者其它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行为(达到严重程度)时,方有权变更监护权,同时方应支付给方¥:元(大写)作为赔偿。 三: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理条款: 1、同居期间这些财产,现协商归方所有。 2、一方专有的物品如首饰、个人存款、房产等及各自生活用品归自己所有,另一方不得提出要求。 3、其它未列出的财产归乙方所有。 四、债权债务处理条款: 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甲、乙双方无共同债务,为防止一方伪造债务,侵吞另一方个人财产。故在本协议生效后,另行出现的“共同债务”由男女双方各自负责自行解决。各自名下债权(债务)由各自依法享有(承担)。 五、鉴于甲方现无住所,乙方同意甲方暂时居住于现房屋,甲方同意于年月日前搬离乙方住所,若到期甲方不搬离,乙方可强制甲方搬离乙方住所,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乙方可到甲方单位(父母等亲属住处)请求甲方单位组织(父母等亲属)出面协商解决。甲方在居住期间和搬离后不得破坏任何房产及物品,否

则,照价加倍赔偿。 六、双方签订本协议之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扰乱对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否则应赔偿对方人民币元(大写)。 七、探视条款:方每月可探望女儿(儿子)次,在每月的接女儿(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方居住地,如遇特殊情况或国家法定节假日探望,可提前一天与女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男方才能取得该次探望的权利。一方行使探望权时不得有破坏另一方正常生活的行为,且必须以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方式来行使。 八、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如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登记的事项,另一方必须本着善意的原则协助办理(如房屋登记、过户等)。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在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十、上述内容是我们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反复协商的,是真实无误的,我们保证执行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框架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违约责任

框架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交易当事人在就交易的各种细节达成一致之前,通常会先签署一份框架协议,明确规定各方就交易的主要内容所达成的共识,同时约定,各方当事人将就交易的若干具体细节另行协商并订立书面协议。对此此类框架协议,很可能会引发争议,包括其效力上的争议以及执行及违约责任的争议: 框架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 (1)有效合同 有些框架协议名称虽叫框架协议,但协议的内容比较详细全面,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这样的框架协议实际上就是一个具有可强制执行的合同,[1]具备法律赋予的合同效力,任何一方如果违反约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基本判定标准是: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除外)。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w1] 、第六十二条[w2] 、第一百二十五条[w3] 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数量为合同成立生效的核

心必备要素,缺一不可;在合同明确了当事人、合同标的及合同数量的情况下,合同一般为有效合同,合同中其它未明确的内容法院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释规则来确定(如无法确定的,则构成预约合同)。】 (2)预约合同 有些框架协议,仅约定了交易各方对交易内容的主要共识,但是对于若干重要的交易细节,框架协议约定当事人应进一步另行达成协议,从而在就具体交易细节达成协议之前框架协议本身的规定因内容的不确定性而无法执行。基本判定标准及违约责任是: 尽管合同的核心要素(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数量)是明确的,但合同的其他要素无法通过合同解释规则予以确定,需要当事人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予以明确。这种协议在合同理论中常被称为“预约合同”,预约的法律效力在于双方应当按照预约的约定在一定的条件成就后签订相应的合同(本约),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签署该本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依据协议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承担缔约责任(【或履行签署本约的义务】此项存疑[2])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框架协议有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的,可向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书范本

解除劳动合同书范本 最新解除劳动合同书范本 兹有本单位职工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 住址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期限为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劳动法》第 ________条第________款第________项规定,本单位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我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共计________元人民币,工资发至 ________年________月份,特此证明。 员工签名: (用人单位盖章)________ 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附:《劳动合同法》条款规定: 第一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

合同终止协议以及解释

合同终止协议以及解释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登录 | 注册发布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在我们生活中常常会被误认为是一个意思,以为其都与合同效力无效有着一定的联系。但是,其实两者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其中对于效力方面也是较为明显的。以下是分享的合同终止协议,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 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 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再次,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 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合同终止又称为告知,是指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作的合 同效力向将来消灭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终止权与解除权虽然都表现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在性质上均为形成权,且其产生都可依约定或法定两种途径,但二者在理论上存在不少差别:首先,适用情形不同。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其次,法律效力不同。 最后,发生条件不同。法定终止权因合同种类不同而发生原因 各异,而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一般为不可抗力及债务不履行的各种情形。我国合同法没有合同终止的概念,也没有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

故合同解除适用于所有合同。当它适用于继续性合同时,则表现为合同终止的一些法律特征,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 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终止,二者表现为种属关系,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来使用。 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 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作为合同体系的一项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只有在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可撤销合同及无效合同因属于效力瑕疵或欠缺的合同,不受合同解除制度调整。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为避免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制度,从而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性,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禁止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所谓法定解除,是指由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行为。例如,第94条规定的5种情形。所谓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 除合同的条件,当出现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合同解除。当然,当事人不必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解除合同,也可以事后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我国法律没有采纳当然解除主义,即具备合同解除条件,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当事人要解除合同,必须有解除行为。合同解除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第二种是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

合同中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是否有效

合同中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是否有效 姜益民杜小娟案情: 原告某物流公司于2007年8月15日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综合责任险,投保单中的投保人声明一项注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已收到相关条款,同意签订保险合同,本投保单所填写的内容均属事实”。某物流公司在投保单上加盖公章。同日,保险公司接受某物流公司投保,并出具保单。保险合同约定,某物流公司为被保险人,某保险公司为保险人,保险期间自2007年8月16日零时起至2008年8月15日24时止,其中第六条第六款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双方还对保险费用、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免赔率等做了约定。2007年10月22日零时20分,某物流公司司机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某物流公司司机没有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自行离开事故现场,造成翁某某、曾某、曾某某三人死亡及二车不同程度损坏,同日22日下午,某物流公司司机自行到潮阳交警大队归案。经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某物流公司司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协商,某物流公司共赔偿452000元(含某保险抚州公司已支付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款52000元)。后某物流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遗弃被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为由拒赔。 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合同解除协议应该怎么写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914220892.html, 合同解除协议应该怎么写 合同解除协议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力解除而签订的协议。那么合同解除协议应该怎么写呢?赢了网小编整理了几篇常见类型的合同解除协议书范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经乙方申请,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于20 年月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条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甲方名誉或利益之行为。从此乙方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不得再进入甲方的任何厂房及宿舍。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办理完毕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日内向乙方支付款项计人民币元(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乙方含加班工资在内的薪资、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奖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方应支付之保险费用及含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他工伤待遇、其他应支付之款项等项目)。甲方向乙方支付以上款项后,甲方既已履行完毕所有对乙方的义务。乙方如认为甲方还有其他义务的,在乙方接受以上款项后,既视为乙方已放弃主张的权利。乙方不得再行向甲方主张(含申诉、起诉、投诉)任何权益。 第四条乙方已仔细核实出勤记录及计算薪酬的其他依据,乙方确认甲方已依法足额发放乙方任职期间的所有应得薪酬(包含加班费)。乙方因工伤评定的伤残等级可为级,乙方本人已知晓,根据法律规定乙方应得的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他工伤待遇款项可达人民币元,但乙方仍旧同意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 第五条甲方应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第六条签署本协议以后,乙方承认其已经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协议的每一个承诺,乙方认识到这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乙方已经收到其中一份。 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或签章之日起生效。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最新版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存根) 第()号 员工姓名:所在单位:通知发出时间:年月日 通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媒体公告()、其他()公司经办人: 本人已收到单位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完全阅读并理解其内容。 骑缝章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第()号同志: 您于年月起就职于本公司,目前的工作岗位是。现因下列第(大写)项情形,你与我公司年月日签订的为期年(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书于年月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 1.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证明材料是虚假的,或者以胁迫、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10.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双方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请您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您所在的单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特此通知 公司名称(盖章) 年月日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单位: 日期:

想来生活,从来就不是阳春白雪的神话。光阴的陌上,总有风自八方来,或许是忧凄,也许是欢喜,无论怎样,都是岁月最真的馈赠。 待到老去的那一日,偶尔有回忆念及了过往,依旧还会有初初的心动,流转了眉眼。而那一路迤逦而来的美好,一步一步写就两个梅花小楷——日常。 暖阳小窗,无事此静坐。杯盏光阴,又在指间如风轻过,回首,依稀还是那年秋,低低一低眉,却已是春光葳蕤。 光阴荏苒,而流年从来也不曾缺少错乱和犹疑。是否在这样一个万物复苏的季节里,一切的纷扰是非,终究会给出一个水落石出的答案。 轻倚初春的门楣,且把盏清风,问心明月,让来者可来,去者可去,宿命里的拥有,一一欣喜悦纳。而我也只需以花香绕肩的美,步履从容的,走过生命里的山山水水。 若说,那一程走旧的时光,已然温暖了我的眉眼。那么,在明日那个花满枝桠的清晨,我依旧愿意轻踮了脚尖,重行在与你初见的陌上,只待,与你折柳重逢。 然后,在你温热的耳边,把一些前生来世的故事,反复的吟唱。只盼,你在莞尔低眉时,与我轻轻的相和。

关于终止合同协议书

关于终止合同协议书 你想知道这个终止合同协议书是怎么样子的吗?下面是挑选较好的关于终止合同协议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篇一:终止合同协议书 甲方: 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 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 电话/手机: ________________ 电话/手机: 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 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甲方与乙方签署了《红微博文化艺术网络营销推广战略合作服务协议》,约定由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做好网络营销推广及网络公关工作,为甲方的市场营销提供专业服务。双方的合作期限为一年, 协议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年—月—日提前终止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 《红微博文化艺术网络营销推广战略合作服务协议》。 第二条协议提前终止后,原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及保密条款继续有

效,双方仍需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条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万元(人民币大写:—万圆整)。乙方在甲方付款前,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发票。 2、乙方在收到此笔款项后,甲、乙双方因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价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已全部结清。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侵犯了甲方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等有关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乙方利用甲方上述秘密信息牟取的全部收益无偿归甲方所有。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就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价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提起仲裁、诉讼、申诉、信访;否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五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第六条其他约定

试论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

试论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 目录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 1.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为的行为…………………………………………… (1) 2.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有偿行为……………………………………… (2) 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4) 1.无代理权人“代理行为”的相对人是否都值得保护? (4) 2.相对人的信赖客观上有无应当信赖的理由?………………………… (4) 3.相信表象的相对人主观上应否不具有过失?………………………… (4)

4.对于善意无过失而信赖表象的人,法律上可提供怎样的保护?…… (5) 5.令本人对相对人负责时,究竟应就何种代理权存在的表象负责?… (5) 6.本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是否以有过失为条件?…………………… (5) 7表见代理的效力如何?………………………………………………… (6) 三、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 (7) 1、在无权代理情况下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即第三人,下同)的关系(7) 2..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关系 (7) 四.可撤销合同………………………………………………………… (7)

1.《合同法》的规定 (7) 2.《合同法》规定的利弊 (8) 3.关于可撤销行为的性质 (8) 4.关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9) [内容摘要]:本文主要结合《合同法》与《民法通则》,来探讨合同行为效力方面的几个特殊问题: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三、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四.可撤销合同。 [关键词] 合同行为效力 《合同法》第三章为“合同的效力”,规定的是合同行为的效力问题。只有依法有效成立的债权合同,才能在当事人间形成合同债的关系,合同之债的效力则主要规定于《合同法》第四章和第七章。)

解除劳动合同书

解除劳动合同书 ************************************ 乙方: 由于 使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1、甲乙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将于 年 月 日解除,如有经济补偿金及未结算工 资,甲方须于解除之日起下期工资发放日一并支付。 2、乙方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及经济补偿金、未结算工资等的支付时间无任何 异议。 甲乙双方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互不承担其他责任,互不履行劳动合同中其他条 甲方: ************************************** 经办人: 签字(盖章): 签字: 日期: 日期: ( 方)因 原因,要求提前解除与 ( 方)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协商, 双方同意根据 (劳动法或劳动管理的有关规定 ) ,从 _________ 年 __________ 月 _ 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甲方按规定支付 ( 不支付)乙 方经济补偿金 _ 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 签名)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现因原因,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于XX年9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随之终止,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应配合甲方在XX年9月30日前办理完毕离职交接手续。本书于XX年9月30日签署并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甲方:______________ 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 (员工工号:_) 甲、乙双方于_____ 年__月__日签订了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由___________ 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 ______ 年__月__日; 二、 ___ 方支付_____ 方经济补偿金(违约金) _________ 元;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劳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 公司乙方(签字):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月__日______ 年__月__日

浅析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一)

浅析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一) 内容摘要]合同解除一直以来都是民法理论上的重要论题。本文试图从解除权行使的角度,来解析当前的一些合同解除权理论,拟结合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略陈己见,并提出应借鉴各国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期限等规定,以促进和鼓励经济社会的交易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关键词]合同解除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换过程。所以,各国的合同立法均从鼓励商品交易,稳定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规定对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容许随意的变更和解除。但是,客观情况的千变万化,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的多样性,都会给合同的履行带来种种影响,使有些合同的目的无法达到。所以,各国的合同法在坚持维护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也都相应规定了在一定的情况下,准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规定合同解除方面,立足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为基础,总结二十多年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作出了较为系统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中,其仍存在规定不明,使得当事人无从下手之处,亟待进一步完善。 一、合同解除概述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当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则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则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1】。 合同解除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合同解除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这是它同无效,撤消,履行,撤回等制度的不同之处。第二,合同解除须具备一定的解除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既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第三,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必须要有解除行为。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仅为解除合同的前提要件,必须通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行为,才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第四,解除后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由于合同解除可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故解除后将使合同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二、解除权概述 (一)解除权的性质和行使主体 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在通常情况下,形成权以单方意思表示方式行使;也就是说,实现形成权既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请求,也不需要进行强制执行,所以行使形成权不需要法院的裁判。不过在例外情况下,形成权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行使,此类形成权又称为形成诉权,它主要出现在亲属法和公司法中,如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公司代表权限的剥夺、公司解散、开除股东等。而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属于私力救济权,由债权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一般而言,主张解除的当事人不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确认之诉,但主张解除的当事人必须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能够控制的地方【2】。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首先,应当是合同当事人,而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对此,无论是从原《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28条所规定的,当出现了解除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且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是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5条所做的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看,我国法律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在逐步完善的同时,始终坚持一个原则,即都将合同的解除权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而未赋予人民法院或其他任何机构【3】。其次,在实践中须注意的是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守约方才享有解除权,违约一方不享有解除权。

签订的合同非书面形式是否有效

签订的合同非书面形式是否有效 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最在意的是签订以后会不会损害自己的利益,签订的合同非书面形式是否有效?签订合同的时候需要第三方在场吗?今天小编要为您解析签订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并为您提供相关的。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2、合同对方为法人: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合同书;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3、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4、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二、合同形式: 1、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 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三、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1、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 3、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 4、履行方式须具体:交货方式、结算方式; 5、履行期限须确定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 6、尽量明确本司所在地为地; 7、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订约前的合同义务: 1、尽协助、通知义务; 2、订约时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将可能成为诉讼成败的关键。无论是在定金合同还是在主合同履行中,相关的凭据、合同、提单等都可能在发生纠纷时成为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因此,要增强证据意识,随时注意收集和妥善保存。 六、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须交公司统一保管。 七、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及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以上是小编对签订合同注意事项相关法律问题为您所做的一些简单分析,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914220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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