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采矿权”出让分析及对策建议

“净采矿权”出让分析及对策建议
“净采矿权”出让分析及对策建议

“净采矿权”出让分析及对策建议

“净采矿权”出让有利于采矿权资产价值实现,维护国家资源所有权益,有利于维护矿业开发良好秩序,有利于实现“多规合一”,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净采矿权”出让实施步骤包括联合踏勘、设置条件审查、调查确权、政策处理、公示、告知政策处理实施。现实中“净采矿权”政策处理程度有待深化,政策处理范围应更加具体,政策处理费用标准应予明确。完善“净采矿权”出让制度的建议:(1)探索建立“净采矿权”储备制度;(2)进一步细化政策处理范围;(3)完善政策处理费用标准。

本文引用信息

陆世东,郭丽娜,许书平,涂美义,张玲.

“净采矿权”出让分析及对策建议(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9,32(12):08-11.

引言

2010年,浙江省从嘉兴市海盐县、台州市温岭县等地开始试行“净采矿权”出让。2013年,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出台《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净采矿权”出让在浙江全省推行。近两年来,湖北、福建、江西等省将“净采矿权”出让纳入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内容,取得积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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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采矿权”出让的定义及施行目的

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净采矿权”是指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政策处理到位,竞得人不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且可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的拟出让采矿权。有专家进一步明确了“净采矿权”的内涵,认为“净采矿权”是指审批手续完备、资源储量清晰,无附带资产;矿山建设、开发时需征(占)用土(林)地以及其他附着物等有关政策已处理到位;采矿权受让人能顺利实施矿产开发的拟出让采矿权。“净采矿权”出让是指组织“净采矿权”出让的有关活动。由此可见,实施“净采矿权”出让的主要目的是为采矿权受让人顺利实施开采活动创造条件。不少地方的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包括林地大部分为农村集体所有,采矿权竞得人要在矿区及其影响范围内实施矿区道路修建、地上附着物清理、配套设施修建等开采相关活动,必须获得相关权利方的允许。长期以来,与此相关的土地和林地征用、房屋拆迁、构筑物拆除、坟墓迁移、青苗补偿等政策处理均由采矿权人自行与相关权益方协商。协商过程中,由于制度不完善、地方保护主义、相关利益方漫天要价等因素,处理周期长、补偿金额高,甚至由于政策处理难以到位,导致采矿权人长期无法开工而放弃采矿权的情况。施行“净采矿权”出让,相关的政策处理由地方政府开展,有利于维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并降低办矿成本。

02

“净采矿权”出让实施步骤

综合浙江、湖北、福建、江西、广西等省(区)和地市出台的关于“净采矿权”出让相关文件,并经实地调研,实施“净采矿权”出让通常包括以下7个步骤。2.1 联合踏勘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经信、生态环境、水利、林草、应急管理和信访维稳等相关部门,以及拟出让采矿权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代表等进行现场踏勘。

2.2 设置条件审查各有关部门根据现场踏勘情况,按职责分工审查拟出让采矿权的设置条件并出具明确意见。其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占用、城乡规划、矿产资源规划、资源储量、地质灾害等内容;发展改革、经信部门负责审核产业政策、矿产品目录清单及项目立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查生态保护红线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利部门负责审查水利设施保护及水土保持;林草部门负责审查林业规划、林地占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评价安全可行性;信访维稳部门负责社会不稳定因素评估等。2.3 调查确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认定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所需征用的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权属,确保权属清晰、无权益纠纷。2.4 政策处理在矿区或影响范围内,若需征用土地和林地、拆迁房屋、拆除构筑物、迁移坟墓、损毁青苗等,由乡镇人民政府与相关权益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涉及村集体权益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涉及个人权益的,须经全部权益人同意。2.5 公示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拟订“净采矿权”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包括拟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踏勘及设置条件审查情况、安置补偿情况、可行性论证、政策处理措施等内容,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示。“净采矿权”处置方案应在拟出让采矿权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设置的信息公示栏、县级人民政府及同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等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2.6 告知采矿权按规定进入矿业权交易机构交易,矿业权交易机构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告知政策处理的责任主体及处理结果。2.7 政策处理实施申请人在采矿权招拍挂中竞得采矿权,与采矿权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缴纳价款,成为采矿权人。采矿权人按照出让公告约定缴纳土地和林地征用补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青苗补偿等政策处理费用,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采矿权竞得人进场施工保证协议书》。乡镇人民政府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政策处理。采矿权人办理完成采矿权许可证等证照后,进场实施开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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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效果

3.1 有利于采矿权资产价值实现,维护国家资源所有权益一般认为,当矿业权资产与其他产权相关联时,往往会增加矿业权资产的定价难度。采矿权往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权以及其他矿业权相关联。因此,矿山企业特别是外地企业,由于对竞得采矿权后能否顺利完成与这些相关权利人进行协商解决办矿相关手续没有把握,甚至可能知难而退,由此可能导致采矿权市场竞争不充分、资源价值被低估的情形。而“净采矿权”是在出让前已妥善解决采矿权与相关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使矿山企业不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客观上保证了市场充分竞争,有效发挥了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浙江省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显示,在推行“净采矿权”出让制度之后的2013至2018年,全省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格平均溢价率为149%,相比于2011年至2012年提高87%。2018年,广西南宁市一宗“净采矿权”公开出让,出让收益溢价率达465%。实施“净采矿权”出让,有利于采矿权资产价值得到真实体现,有利于增加国

家矿产资源产权收益。3.2 兼顾各方利益,维护矿业开发良好秩序对于矿山企业,

“净采矿权”出让不仅可保障其竞得采矿权后顺利实施开采活动,而且有效解决了采矿权出让中竞买人之间或竞买人与出让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矿山企业在参加采矿权竞买之前可以充分评估竞得采矿权的成本、风险和预期收益,以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对于当地居民群众,“净采矿权”出让也充分保障其知情权,而且与地方政府协商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由政府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进行安置补偿,尽可能避免其权益受损。2018年,湖北省松滋市一宗“净采矿权”出让,所在的镇政府组织对受影响的55户农户房屋拆迁,合计补偿1580余万元,补偿农户最高金额45万元。对于矿山所在地的乡镇、村集体,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为调动乡镇、村集体工作积极性,浙江、福建、广西南宁要求在“净采矿权”出让中,县级所得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应按一定比例向乡镇、村集体分配。如福建闽侯县明确县级所得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县、乡、村的分成比例为4∶3∶3。3.3 实现“多规合一”,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在“净采矿权”出让中,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经信、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对采矿权设置条件审查,多部门共同审核把关,实质上完成了采矿权“多规合一”设置审查,包括两大规划体系审查:工业及产业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审查,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红线、水土保持规划、林业规划等空间规划审查。“多规合一”审查强化了规划对采矿权设置的刚性约束,推动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模式。

04

主要问题分析

4.1 “净采矿权”政策处理程度有待深化当前,政府只是在采矿权公开出让前与相关权益方签订了政策处理协议,公开出让后再具体实施政策处理工作。此种方式实际上并未达到“净矿出让,净矿交付”程度,而是“毛矿出让,净矿交付”,隐藏着不少问题:一是如政策处理工作进展迟缓,导致不能按时交付“净矿”,可能导致采矿权人投资成本增加,甚至失去商业机会等问题;二是如果与相关权益方签订协议时间点与采矿权公开出让时间点间隔太长,由于物价上涨、土地增值等原因,可能出现相关权益方反悔,要求重新测算政策处理费用等问题。如上两种情况一旦发生,极易产生纠纷,政府和采矿权人都会蒙受较大损失。4.2“净采矿权”政策处理范围应更加具体一是“净采矿权”政策处理范围一般限定在矿区或影响范围内,而未考虑矿山道路修建占地范围。实践中,矿山道路能否顺利修建和使用,往往是实施开采活动的关键因素。二是地下开采矿权和露天开采矿权政策处理范围没有加以区分。相对于露天开采矿权,地下开采矿权的影响范围主要集中在井口周边一定范围、地上生产生活设施布置范围,影响范围有限,政策处理范围不应拓展到整个矿区范围。4.3“净采矿权”政策处理费用标准应予明确“净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中的土地和林地征用、房屋拆迁、构筑物拆除、坟墓迁移、青苗损毁等政策处理费用计算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参考依据,容易产生政策处理费用计算不精准、补偿不合理等问题。

05

完善“净采矿权”出让制度的建议

5.1 探索建立“净采矿权”储备制度土地储备中的“净地”指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已经完成地面、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

备拆除,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的土地。参照土地储备制度,由政府或自然资源收储机构出资,储备一批“净采矿权”。纳入储备的“净采矿权”应达到如下要求:符合“多规合一”,资源储量明确,政策处理费用已经实际向权益人支付,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构筑物拆除、坟墓迁移等工作已经完成,林地征占用手续、水土保持方案备案等已经预申请,具备实施开采活动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矿山企业竞得“净采矿权”后,只需缴纳费用、办理登记手续即可实施开采活动。建立“净采矿权”储备制度,不仅可避免目前“毛矿出让,净矿交付”的隐藏风险,有效促进市场充分竞争,而且有关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市场需求形势灵活出让采矿权,提升政府宏观调控矿产资源供给的能力。5.2 进一步细化政策处理范围建议将矿山道路修建占地纳入“净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范围,保障矿山实施开采活动必备通路条件。地下开采矿权和露天开采矿权政策处理范围应加以区分,地下开采矿权的处理范围应限定在井口周边一定范围、地上生产生活设施布置范围,不需包含整个矿区范围。

5.3 完善政策处理费用标准“净采矿权”出让中的土地征用安置补偿标准可参考当地土地出让执行的标准,如湖北省松滋市“净采矿权”出让中的土地安置补偿严格按照《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房屋拆迁、构筑物拆除以第三方评估价为准,涉及房屋拆迁的按货币安置或者村内异地迁建,其中货币安置不再向安置对象划拨宅基地。青苗补偿按不同农作物每亩产量进行补偿,但一般不得高于本村上半年平均产量的总值。同时,“净采矿权”出让应探索被征用土地作价入股、解决当地群众就业、为权益方购买社保等多种安置补偿形式,给开矿地群众更高的收益,缓和矿地矛盾,推动矿业经济和地方经济共同发展。

作者信息

陆世东(1983—),(略),湖北省武汉市人,湖北省国土资源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工学硕士,主要从事自然资源大数据和矿政管理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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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让合同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探矿权转让合同正式版

探矿权转让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出让的仅为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为:_____,位于_____,矿区面积为: _____平方米,矿区范围由_____个拐点圈

定,拐点坐标为_____(具体位置见本合同所附矿区范围图。) 第四条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使用期限为_____年,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采矿权受让人取得采矿权,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缴纳采矿权价款。 乙方同意在成交后15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采矿权价款,其总额为人民币_____万元。此费用不包括地质环境保证金、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登记费等。 甲方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银行名称:_____

采矿权出让合同模板(标准版)

编号:GR-WR-16623 采矿权出让合同模板(标 准版) After negotiation and consultation, both parties jointly recogniz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elaborate the agreed commitment results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采矿权出让合同模板(标准版) 备注:本合同书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采矿权出让合同 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______》、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______》,双方根据公平、有偿原则,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其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采矿权在有效期内,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进行其它经济活动,但转让、出租、抵押和进行其它经济活动期限不得超过采矿权有效期。 第三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属状况: 地理位置:______,开采矿种:______,储量:______,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及流程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提交的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3)矿产资源开发初步利用方案(包括矿区位置、开采矿种、储量情况、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国家直角坐标或经纬度坐标标定其拐点,矿区面积,比例尺不得小于1:1万);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其它相关资料。 2、采矿权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产储量登记书; (3)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4)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0)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11)没有产权争议的提出保证书,有产权争议的提供结论证明; (12)国有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经评审备案的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和矿山设计文件; (13)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

①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②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证明文件。 (1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3、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5)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4、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5)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7)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矿区范围图及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8)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变化的,需提供开发利用方案和经法定审批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依法转让采矿权变更的,需提供全部批准资料; (10)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 (11)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采矿权审批各种表格式样及内容(DOC44页)

采矿权审批各种表格式样及内容 一、采矿权申请表格(国土资源部规定格式) 附件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1) 附件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2) 附件3、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3) 附件4、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4) 附件5、采矿权转让申请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5) 二、审批及通知表格式样:一部分是国土资源部开发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表格;另一部分是结合我省采矿权管理工作实际,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一)划定矿区范围 附件6、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附件7、划定矿区范围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8、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系统生成) 附件9、采矿权出让(划定矿区范围)会签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附件10、采矿权出让(划定矿区范围)会审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 附件11、采矿权申请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12、云南省准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系统生成)

附件13、云南省不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系统生成) 附件14、云南省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系统生成) 附件15、云南省X X国土资源局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通知(系统生成)(三)采矿权延续登记 附件16、采矿权延续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17、采矿权延续登记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四)采矿权变更登记 附件18、采矿权变更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19、采矿权变更登记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五)采矿权注销登记 附件20、采矿权注销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21、采矿权注销登记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2、云南省注销采矿许可证通知书(省厅设计、制定表格)(六)采矿权转让审批 附件23、采矿权转让会签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4、采矿权转让会审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5、采矿权转让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6、采矿权转让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27、采矿权转让通知书(系统生成,准予转让) 附件28、采矿权转让通知书(系统生成,不准予转让)

采矿权转让合同协议书

采矿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 年 ______ 月______ 日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 : 单位注册地 现单位办公地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 : 单位注册地 现单位办公地 转让业务承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 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10]14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 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 第一条 转让采矿权许可证载明: 采矿权人: ___________ ,许可证号: ____________ ,矿山名称: 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 ___________ , 开采矿种: __________ ,开采方式: ____________,生产规模: ____________ ,矿区面积: ____________m2发 证机关: ___________ 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 转让采矿权属所有, 该矿权无权属争议, 其中占股份 _____________________ %,占股份 ___________ %, 占股份 _________ %,占股份 ___________ %。 第三条 转让采矿权位于 ________________ 矿区坐标为: _______________ 拐点号 x 坐标 y 坐标 第二章 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及权益实现 第五条甲方将采矿权以方式于年月日在转让 ( 整体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 ) 给乙方, 转让 ( 整体出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 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 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重晶石矿采矿权转让审批事项工作流程及应提交资料

采矿权转让审批资料清单 一、采矿权转让申请审批应提交下列资料(转让方)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拟转让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拟转让采矿权的《工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附储量占用登记表和矿山储量年报)。 5、采矿人对采矿权无权属争议和矿界争议的承诺书(原件)。 6、土地复垦方案(含评审备案文件)。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含批复文件)。 8、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 9、采矿权价款缴纳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或价款缴纳收据。 10、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表(原件,受让人一栏暂不填写)。 1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签署的采矿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审查意见(原件)。 12、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签署的同意转让的初审意见(原件)。 二、采矿权转让交易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方 1、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颁证机关出具的采矿权转让申请审核意见。 4、采矿权转让交易申请书。 5、采矿权转让交易承诺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受托人在单位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8、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一)受让方 1、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如公司是同一个公司的应出具公司股东变更协议书)。 2、协议参买申请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受托人在单位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4、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采矿权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受让方) 1、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采矿权出让合同正式模版

编号:YB-HT-024730 采矿权出让合同正式模版 The contract stipulates mutual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采矿权出让合同正式模版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出让的仅为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为:_______________,位于_________________,矿区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矿区范围由_________个拐点圈定,拐点坐标为_________(具体位置见本合同所附矿区范围图。) 第四条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使用期限为_________年,自颁发

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采矿权受让人取得采矿权,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缴纳采矿权价款。 乙方同意在成交后15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采矿权价款,其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此费用不包括地质环境保证金、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登记费等。 甲方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在成交后15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到采矿权出让机关_________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取得该矿采矿权。采矿权出让机关从受理采矿权登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依法为乙方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七条乙方在采矿权规定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矿

采矿许可证转让协议样本

采矿许可证转让协议样本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37861

采矿许可证转让协议样本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的原则,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甲方将的经营手续转让给乙方,在此之前的债务与乙方无关,在执照转让期间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变更工作,变更时间为30天(根据变更内容适当调整时间),在变更过程中乙方不得擅自利用甲方资料作违法活动,否则一律后果由乙方自负,变更完后由双方点清资料交接完毕,一次付给预先定好的价格(元)交付甲方,变更工作完成后,该企业的一切账务与甲方无关。 附件: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税务正副本原件 3,组织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及IC卡。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 5,验资报告。房屋租赁协议。 6,公司章程。 7,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专用章。 8,发票领购本和支票领购本,银行存款密码。银行对账单。未用完的支票及发票。 9,带有开票软件的电脑主机一台及IC卡、打印机一台、发票扫描仪一台。 以上资料是甲方需提供给乙方的。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交接时间: 云博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1、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的原则性规定2003 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 号),自当年的8 月1 日起施行,从而为完善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矿权市场运作,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该《办法》对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明确了原则和要求。 (1)招拍挂的组织实施部门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条)。可以委托实施,但只能一次委托下一级主管部门。 (2)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新设采矿权应当招拍挂的情形: ①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②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③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④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 ⑤部、省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不得(禁止性)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情形: ①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②符合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 ③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 ④探矿权采矿权属有争议; ⑤法规另有规定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招拍挂方式出让的。 (5)招拍挂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公告、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矿产地地质报告、矿产开发利用和矿山环保要求、成交确认书等。 (6)其他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拍卖的,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拍卖日前20 天要发布拍卖公告。探矿权采矿权挂牌的,应当于挂牌起始日前20 天发布挂牌公告,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 个工作日。 2、采矿权招拍挂程序: 制定出让方案→报局务会讨论、领导审定→发布出让公告(20 天)并告知纪检监察机关→挂牌(10 个工作日)→受理申请→竞价→成交确认→ 竞得人缴规费→采矿登记资料审查→办理采矿登记发证手续→公布出让结果。 附件四 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流程图 制订出让方案、制作出让公告 ↓ 会审 ↓ 发布公告时间20 天,告知纪检监察机关 ↓ 挂牌10 个工作日 ↓ 受理申请人报名3 人以上拍卖 ↓ 竞价 ↓ 成交确认、签订确认书 ↓ 采矿权竞得人缴纳价款等有关规费 ↓ 办理采矿登记 ↓ 公布出让结果

采矿权转让合同协议书范本完整版

编号:_____________ 采矿权转让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 年____ 月_____ 日 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 电话: 注册地: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 电话: 注册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贵州省矿业 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转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第一条原采矿权人:___________ ,采矿许可证号: ___________,矿山名称:_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开采矿种:煤,开采方式:__________ ,开采标高__________ ,生产规模: _________ 矿区面积: _Km2,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期自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 月至__________年1月。 第二条转让采矿权位于贵州省习水县民化乡,矿区范围坐标为: 拐点号X坐标Y坐标 第四条转让变更后的矿山名称: 第二章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及权益实现

第五条甲方于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将____________________ 采矿权以 ___________________ 方式转让给乙方,转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 万元整(小写:¥万元)。转让后,甲方占该矿权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乙方该矿权的%。第六条乙方同意按照本条第____________ 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上述采矿权转让成交金额。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矿权转让成交金额。(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支付: 甲方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 甲方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甲方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条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完采矿权转让成交金额后,方可要求甲方提供采矿许可证等 规定的全部资料,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八条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意见要求,采矿权转让变更后,乙方自愿履行以下义务: 该矿的土地复垦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矿山环 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及用地手续等及其它尚未履行的法定义务,由转让后的采矿权受让人负责 履行。如涉及矿区范围重叠、禁采区等问题在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中解决。 第九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 约责任。 第十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第____________ 项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一)双方商定,根据国家现行矿业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如单方不履行本合同 条款者,应当按总转让金额的___________ %承担违约金。 (二) 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___ 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损失 赔偿的计算方法)。 第十一条转让双方根据情况需要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及责任

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 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2006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以来,矿业权分类管理全面实施,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率先推行,在规范矿业权管理,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深化矿业权分类管理,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落实地质找矿新机制,保障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石油、天然气除外),促进整装勘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矿业权分类管理 (一)细化完善勘查风险分类。继续按照12号文的规定,实行矿业权分类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12号文中“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勘查深度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提出调整完善的

建议,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报部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全面实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对于高风险勘查,以整装勘查区为重点,根据地质构造条件,区域成矿规律,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划分探矿权区块。对整装勘查区以外的高风险勘查,也要积极推进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对于煤炭以外的其他低风险勘查,参照13号文关于煤炭资源的管理,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构造条件,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资源情况不清的,先由国家出资开展预查和必要的普查工作。对于无风险矿种,由国家出资开展必要的地质工作后,直接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整装勘查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应与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相衔接。通过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理布局。矿业权设置方案具体编制要求见附件。 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整装勘查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审批,其中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规定的34个重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报部备案。

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 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非油气采矿权 变更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申请人: 矿山名称: 原采矿许可证号: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 1.采矿权申请人:填写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 2.矿山名称:采矿权申请人全称+所开办矿山的名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3.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 4.地址:按采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5.开采主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6.共伴生矿种:申请开采的其它主矿种。 7.生产规模: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 8.总储量:开采主矿种保有储量的综合评价数值。单位与该矿种设计规模的矿产单位相关,如“煤”为万吨。 9.开采方式:地下开采或露天开采。 10.原采矿权有效期限:填写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1.采矿权取得方式:填写取得采矿权的方式,分为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等。 12.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填写经批准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处置方式。 13.应缴纳釆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填写确认成交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总额。 14.变更内容及原因: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填写申请变更的内容如改变采矿权人名称、改变开采方式、改变矿区范围、改变主采矿种、采矿权转让等,并简要说明变更原因。 15.保有储量:填写申请变更时矿山保有的资源储量数据。 1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涉及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及扩大开采规模填写此项,并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基本情况,方案的编制单位、评审机构、评审时间、公告时间。不涉及以上三种变更情况的,填写方案适用期,执行情况,依方案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 17.矿区范围图及坐标: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并注明(1)共有多少拐点圈定;(2)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矿山采矿权转让协议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3341-21 矿山采矿权转让协议范本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矿山采矿权转让协议范本(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 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甲方:(原采矿权人) 乙方:(现采矿权人) 按照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办公室晋煤组办发[20xx]30号的文件精神,就甲方采矿权转让整合事宜,经襄垣县向家庄联营煤矿与山西襄矿晋平煤业有限公司(原山西省襄垣县地方国营襄垣煤矿),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资产处置: 甲方同意将该拥有的采矿权转让给乙方拥有,乙方按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政策给予经济补偿。 二、安全生产责任: 用方所属煤矿为20xx年度省确定关闭矿井,不存在安全生产事宜,乙方配合甲方输好矿井关闭的善后

工作。 三、社会责任: 本协议签定后,甲方承担的社会责任,乙方将按照省煤兼并重组的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承担。 四、本协议签定之日生效。 甲方(公章):_____ 乙方(公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这里填写您企业或者单位的信息 Fill In The Information Of Your Enterprise Or Unit Here

矿业权出让五种方式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矿业权出让五种方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矿业权出让有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五种方式。批准申请出让矿业权 批准申请出让矿业权是主管部门依法以批准申请出让矿业权的方式;是主管部门通过审查批准矿业权申请人的申请,按照评估确认的结果收取矿业权价款,授予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的过程。这种方式适用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况不适宜以协议、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矿业权。批准申请落实是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的一种方式。其特点:非市场出让,申请在先。 协议出让矿业权 协议出让矿业权是主管部门依法以批准申请出让矿业权的方式;是矿业权申请人的申请经批准后,与主管部门协商矿价、使用年限、矿区范围、付款方式和时间,开发利用要求等事项,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签订出让合同的过程。这种方式适用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况不适于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协议出让是一种特殊的出让方式。它具有行政审批要素, 也有市场交易成分。它是落实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一种形式。其特点是:非市场出让,没有竞争者。 招标出让矿业权 招标出让矿业权是政府对某矿产地有了明确的开发利用意图和规划条件后,主管部门在市场中寻求一个有利于实现政府开发利用计划的开发者而采取的一种方式;是主管部门就矿业权招标项目准备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函,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进行投标、评标、择优选择中标人的过程。这种方式适用于大型、复杂的矿产地,要求开发者不但有足够的资金保证矿业开发最低投入,更需有较高的资质满足矿业开发的要求,并以资质优先的矿业权出让。其特点是:市

采矿权设立的规定精编

采矿权设立的规定精编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采矿权设立的基本工作流程 1、拟设采矿权申请 拟设矿点所在村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报当地镇(街、工业园区)同意后,向国土局提出新设采矿权书面申请。 2、矿区范围的划定 (1)、国土局根据申请报告,会同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实地测量、初步勘查等工作,初步划定矿区范围。 (2)国土局牵头组织安监、林业、环保、水务、公安等部门和当地镇(街)对拟定矿区进行实地联合踏勘,参与踏勘的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 (3)经联合踏勘,各部门和单位一致同意设点后,形成矿区范围的最终划定方案,由国土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绘制最终的矿区范围图,并抄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3、采矿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及上报 国土局负责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并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后通过报备系统上图入库(采矿权配号)。 4、采矿权出让

(1)根据最终划定的矿区范围,国土局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地质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 (2)国土局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采矿权评估报告》,并按要求进行备案。 (3)国土局编制《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5、实施采矿权出让。 拟设矿权涉及的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的相关政策处理工作由拟设矿权所在地的镇(街、工业园区)负责,国土、安监、林业、环保、水务等部门做好指导,达到“净矿”出让的标准才能实施出让。 成交后,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成交款并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 6、采矿权登记 受让人准备好采矿权登记申请的资料后,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由国土部门依法审核通过后,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关于工程性采矿权的规定 1、在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因工程施工挖取矿产的,必须设立采矿权,依法纳入国土资源管理轨道。 2、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因施工开挖需要设置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采矿权,根据用地批准情况及所采资源自用情况,可以招拍挂出让,也可以协

采矿权转让合同(标准版)范本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采矿权转让合同

编号:FS-DY-20780 采矿权转让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xx市国土资源局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采矿权,出让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出让给受让人的矿产资源位于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个,详见附件, 矿区面积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米—— 米。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矿产资源开采主矿种为,开采方式为开采,开采方法为法。 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的矿产资源交付给受让人。根据地质勘查单位提供的资源储量评审报告,本合同项下出让的资源储量为可采储量吨。 第六条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开采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本合同项下出让矿山的服务年限为年,矿山生产规模为吨/年。 第七条根据有关采矿权价款缴纳的规定,本合同项下出让采矿权价款为人民币(小写元)。其中包括上缴省国土资源厅元;上缴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元;上缴县(市) 元。但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价款,不包括办证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扣除矿业权交易支出。 第八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并按出让人确定的数额分别缴纳。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 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 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第五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六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 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七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 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第八条矿业权人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应由矿业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九条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拨款。 第十条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确认。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 业权的评估结果,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国务院地质矿 产主管部门确认。 国家与企业或个人等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按照国家出资的渠道,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委托 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价款,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应向登记管 理机关说明理由,并承诺分期缴纳的额度和期限,经批准后实施。 国有地勘单位或国有矿山企业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将应交纳的矿业权价款 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并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探矿权人在其勘查作业区内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可不评估,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价款。 矿山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合并、兼并等重组改制时,应进行采矿权评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 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整体水平,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和《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登记发证权限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未按时提交申请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自行废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探矿权、采矿权人已经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县(市、区)或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已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了行政许可申请。 探矿权、采矿权人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未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但在有效期内提出矿业权延续登记申请的,应当认定矿业权人仍有权利提出矿业权延续登记申请,但矿业权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2010年7月1日之前,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致使探矿权、采矿权不能按期延续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说明过期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核查过期原因的真实性、过期期间是否有勘查、开采行为,是否同意延续,并提出书面意见,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后,准予受理。 三、申请探矿权保留的,需提交经评审并由省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备案的地质储量报告,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探矿权保留区不得进行勘查活动,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补充勘查工作的除外。需要延长探矿权保留期的,探矿权人应当在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探矿权人未提出探矿权保留延续申请的,取消探矿权保留。 四、经批准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矿区范围预留期是: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届满,矿区范围不予保留。 在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的预留期限内,申请人未能办理完成相关手续而不能申请办理采矿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凭相关证明材料,在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划定矿区范围预留的申请。在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的预留期,可以开展补充勘探工作。 五、国家和省确定的矿产资源整装勘查区内新设的探矿权,可以按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整装勘查的主体。由省级以上财政全额出资的勘查项目,出让金可在探矿权转让或探矿权转采矿权时缴纳。 六、因矿产资源整合需要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的,整合主体和整合对象可按照符合分级审批规定批准的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批复,以及双方签定的资源整合协议,提交变更登记的相关资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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