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

(一)度假村、影剧院、录像厅(室)、音乐厅、曲艺厅、歌舞厅(场)、卡拉0K厅、游艺室、棋牌室、台球室、游乐场、电子游戏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赛马场、健身房、保龄球场、高尔夫球场、射击场等公共体育场所;

(三)火锅店、咖啡馆、酒吧、氧巴、美容室、桑拿浴室、茶馆(楼、坊)等公共餐饮服务场所;

(四)俱乐部、文化宫(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场所;

(五)风景旅游区、公园等公共游览场所;

(六)汽车站、码头、火车站和民用机场等广场;

(七)集贸、劳务、人才、证券等交易市场;

(八)举办庙会、山会等场所;

(九)举办花会、灯会和大型订货会、展览(销)会、交易会、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场所(含户外的影视剧拍摄场所);

(十)销售或租赁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专业市场;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民政府决定应当纳入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单位内部对外营业的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适用

本条例。

旅店业的治安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是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环保、卫生、交通、广播电视、城建城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公民在公共场所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公民对公共场所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治安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日常治安管理,由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

第六条公安人员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管理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公共场所内的人员不得拒绝或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公安机关发现公共场所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该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建议,对不安全隐患等问题严重的,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

第七条公共场所须达到下列安全要求: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应当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出入口和疏散通道标志明显,符合安全要求;

(二)消防设施设置符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三)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应付突然停电的应急设施,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四)水上活动场所必须配备救护设施和合格的救护人员;

(五)售票处、财会室、机房、车房、播映室、配电室、锅炉房、库房、贵重物品储藏室、物品寄存处等,按规定配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公共场所应具备的安全条件。

第八条申请开办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一)、(二)、(三)项所列公共场所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后核发《治安管理许可证》。

前款所列公共场所经批准停业、歇业、转业、迁址、更名、增加经营项目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治安管理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九条有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九)项所列内容之一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十五日,持治安保卫工作方案及其与承办场所的安全责任书向市公安局申请安全审查。市公安局应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主办或承办单位。逾期不通知的,视为批准。

经批准举办该活动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应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管部门)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铁路部门行使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能。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需要,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和监测专业队伍建设。 第四条(经营者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第五条(分类管理)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分类管理,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和乙类。 甲类公共场所为: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 (三)游泳场(馆)。 除上述场所外,《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场所为乙类公共场所。 第二章卫生管理和要求 第六条(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落实卫生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条(选址、设计、装修)公共场所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公共场所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室内整体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装修后空气质量经检测合格的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局部装饰装修期间,经采取有效措施,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的,可正常营业。 第八条(一般要求)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室内空气、饮用水、沐浴用水、游泳池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九条(场所检测)公共场所应当定期对其场所进行卫生检测并公示。卫生检测结果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具

(完整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须进行健康检查(每年一次)、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且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三、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顾客用品用具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反复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换一消毒。 四、公共场所经营者须根据规模、项目设置清洁、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并保持正常运行。 五、公共场所消毒间须独立密闭设置,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消毒设施和消毒设备,且运转正常;消毒程序符合要求,消毒记录及时规范。 六、公共场所须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七、公共场所经营者采购洗化用品、消毒产品等公共卫生用品时须索取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建立台账。 八、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制定公共场所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方案),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应当立即处置,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九、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室内须有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有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十、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信誉度等级及卫生检测结果。

公共场所卫生“五四”制 一、四加强即加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加强与监督部门之间的联系。 二、四统一即统一在公共场所内正面悬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统一在公共场所内正面悬挂量化分级公示牌;统一在公共场所内正面悬挂卫生管理制度;统一配发一套卫生管理档案盒(内有制度、各类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操作规范等九项内容)。 三、四建立即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和卫生档案制度;建立洗化用品、消毒产品等索证制度;建立台帐登记制度;建立化妆品、消毒产品等进货入库检查验收制度。 四、四及时即公共场所环境要及时清扫;公共用品、用具要及时消毒;客用物品要及时更换(一客一换)并做好记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及时报告。 五、四做到即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做到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做到每月开展一次卫生管理自查,并做好登记;做到从业人员定期健康查体、定期培训,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穿戴整洁工作服帽;做到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设置独立的密闭消毒间,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消毒设施和消毒设备,消毒程序符合卫生要求,消毒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2020年成都市居住证办理流程

2020年成都市居住证办理流程 2017年成都市居住证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现场提交办理材料、填写申领表,申领居住证,审核通过后领取《领证通知单》; 流动人口持申请材料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填写《成都市居住证申领表》; 将《成都市居住证申领表》连同办理材料递交给派出所前台民警受理并审核; 派出所前台民警审核合格后录入信息,打印领证通知单交申请人。审核不合格,由受理人员当面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 ★领取居住证 申领人在领取《领证通知单》15日后,持《领证通知单》到派 出所领取居住证。 出发前,我们再核对下你能不能又有没有带齐这些居住证办理材料: 申报居住登记需要这些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以下居住地住址证明之一:房屋所有权证明(成都本地宝特别提示:未取得产权证的出具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 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原件)。 申领居住证需要以下材料: 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与下列条件相对应的办理材料。 1、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办理成都市居住证,提供以下材料: (1)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近期相片(白底1寸1张); (3)近6个月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清单(原件); (4)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劳动合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成都市工商灵活就业(营业)辅导证》(原件和复印件); (5)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a.居住在亲友家中的,提供房主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b.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供下列三种证明材料之一: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主与派出所签订的治安责任书(原件和复印件)。 c.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原件)。 2、符合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成都市居住证,提供以下材料: (1)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近期相片(白底1寸1张); (3)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a.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买卖合同摘要》原件或提供《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含《成都市房产买卖协议》)、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b.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c.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d.居住在学校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原件),同时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原件)。 3、符合连续就读办理成都市居住证,提供以下材料: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3修正)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3修正)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06.26 【实施日期】199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和下列公共场所: (一)舞厅、卡拉OK厅(包房)、游戏(艺)机房、台球室、游乐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 (二)电影院、剧场、音像制品放映场所; (三)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 (四)咖啡馆、茶座、经营酒类的餐饮场所; (五)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营业性射击场; (六)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 第三条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公安部门和专业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体育、旅游、文化广播影视、绿化、商业、卫生和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和审核 第五条开办旅馆、印章刻制、旧货业中的典当行和拍卖行、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开办咖啡馆、茶座、营业性射击场等公共场所以及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以下简称《公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导读:本文是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希望能帮助到您! 最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

洗浴场所安全管理制度(2)标准范本

编号:QC/RE-KA5235 洗浴场所安全管理制度(2)标准 范本 In order to make the rules open, maintain the collective coordination,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so as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power of the group, and realize the legal basis of management. (规章制度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洗浴场所安全管理制度(2)标准范本 使用指南:本规章制度文件适合在管理中,为使规则公开化,让所有人保持集体的协调,维护集体的利益,从而充分发挥团体的力量,实现管理有法可依,内部运行有规则保障。文件可用word任意修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编辑。 洗浴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二) 安全守则 所有员工均须有安全意识,为正常经营和宾客的安全尽职尽责,遇到火警,须采取以下措施: 1、保持镇静,呼唤同事协助,并通知119,讲明着火地点及火情。 2、火警消除后,保护现场以被调查。 3、如有不慎,意外致伤,应立即派人送往医院。 4、如发现不安全的设备,足以引起意外发生的,应立即向领导汇报

5、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应加设危险标志或警告客人不要接近。 6、员工不得将包带进营业区内。带包出酒店大门要主动打开包接受门卫检查。 经营部防盗措施 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预防盗窃事件的发生,结合各部门具体情况,针对内盗和外盗特制定以下措施: 前台 1、前台值班员如发现进店客人有形迹可疑的举动,应及时通知各班主管和值班经理,加以预防; 2、前台现金必须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完善主收款制度; 3、每日营业款及时上交财务,中班营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服务指南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服务指南 前置条件:非本市户籍人员符合《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并取得入户资格的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申请积分时提交的居住证所在地公共集体户的顺序办理本人入户。申请人应在当年11月30日前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无房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3、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按规定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老年父母投靠,所需材料参照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服务指南。 4、入集体户的,应在本市无住房。 5、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相关名词解释 (一)无房证明(在本市无住房):是指经房管部门查询全市个人住房信息,显示其名下无住房的《个人房屋信息记录》。 (二)直系亲属:本人的配偶、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曾外祖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三)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亲子鉴定书等证件,或法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目的: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促使公共 场所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及公共场所相关的卫生标准等。 监督对象: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7类28种公共场所;2、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规定的要监管的公共场所。 监督检查要点: 一、监督检查内容:1、卫生许可情况;2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培训情况;3 、卫生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4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情况; 5 、各种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使用情况; 6 、防蚊、蝇、蟑螂和防鼠等设施情况。 二、监督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否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否超范围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抽查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是否经培训合格,抽查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知晓情况和相关卫生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 ⑴、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 检查,其他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 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⑵、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 岗工作,检查时应查其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⑶、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 3、查看卫生管理制度,询问相关人员,掌握其制度落实情况,随机抽查从业人员,了解是否按制度执行。 4、使用非一次性茶具、毛巾、床单、拖鞋等公用品的场所,查看茶具消毒设有的专用消毒间,检查其有关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设施及操作情况: ⑴、消毒间外应贴有明显标志,内有卫生制度,布局合理,无杂物; ⑵、内设2只以上(一洗一清)水池,有明显标记,消毒柜、保洁柜能满足消毒、周转需要; ⑶、消毒剂的配备按比例配制,茶具清洗消毒后,存放在保洁柜内;拖鞋的消毒应设有专用容器,消毒液的配备按比例配制(如使用含氯消毒剂应达到1000mg/L的浓度),每4小时更换一次,每次浸泡30 分钟后清洗、晾干备用; ⑷、毛巾、床单应严格按一客一用一消毒,在洗涤中要有消毒的程序。 5、检查使用的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是否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并进行索证;各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应有卫生许可批 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及地址、保质期等中文标示,使用 场所经营者应索取产品卫生许可批号、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6、检查场所防蚊、蝇、蟑螂和防鼠设施。没有使用空调的场所,应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令第80号)解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80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2021年成都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

成都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 成都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 ___成都居住证 ___条件是什么呢? 流动人口拟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人员; 3、已购 ___屋或者已在房管部门 ___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4、符合成都市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 ___户口迁移的人员; 5、《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的未成年子女。 1、流动人口持申请材料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填写《成都市居住证申领表》 2、派出所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合格打印《领证通知单》交申领人;

3、申领人在办证20个工作日后持《领证通知书》到派出所 ___《临时居住证》 1、居民 ___或户口簿; 2、居住处所证明(含房屋所有权证、 ___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 ___宿舍证明等) 3、本人近期相片(相片标准:正面免冠彩色头像,不着制式服装,常戴眼镜的居民应佩戴眼镜,背景色为白色的1寸证件照) 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育龄妇女提供) 5、提供与以下条件之一相符的相应证明材料。 20个工作日 首次领证实行 ___ 成都市公安局各派出所

在城镇打工和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农村籍退役士兵这三类人群,被列为优先转户进城的主要对象。 《 ___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 ___ ___》于今年7月份正式下发。17日,全国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 ___工作电视 ___会议 ___。户籍___在四川如何落地?华西都市报(微博)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早在去年5月,省公安厅制定 ___了《关于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改进户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放开大城市落户条件。 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四川的户籍 ___已经走在了全国前列,在城市落户的条件已经很低,许多地方已经是“零门槛”。目前,居住证制度已经在成都和乐山(微博)试行,截至7月份,已有200多万人 ___了居住证。全省居住证制度有望于明年正式推行。作为特大城市,目前成都市正在研究积分入户政策。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户政支队队长白马仁真说,成都市已于xx年1月起在全市施行居住证制度,截至今年7月底,成都已有251万人___了居住证,享有医疗卫生、子女教育、劳动就业等12项与成都市民同等的权益。

治安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11213 治安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治安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总则 1.1 为了保持项目部施工生产和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当地公安机关对项目部治安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2 凡参与XXX局XXX港XXX港区滨江综合码头工程项目经理部工程施工的人员,都必须学法守法,讲求社会公德。提倡树正气灭歪风,勇敢地与坏人坏事作斗争。上下要齐抓共管,为项目部营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 1.3 本规定适用于XXX局XXX港XXX港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2019年04月23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各地海归回国创业优惠政策

各地海归回国创业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1、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可 长期居留或短期工作,来去自由。对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并符合 园区发展需要的回国留学人员,可按北京有关规定办理“工作寄住证”或常住户口,不受进京指标限制。此外,留学人员在子女入学、购房等方面享受北京市市民待遇。 2、设立“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奖”和“归国留学人员创业专项 资金”,奖励在首都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 重点领域 高新技术产业:北京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础良好,加上丰富的人才资源及中关村的品牌优势,是相当不错的创业领域。特别在生 物工程和新医药、光电一体化、新材料等新兴高科技领域,有很大 的创业空间。 文化产业:北京是中国的文化中心,在文化、传媒领域有着无可比拟的市场优势。北京现有的传媒产业结构中,网络媒体的份额相 对薄弱,因此,发展空间相对较大。 电子信息产业:是北京工业领域的第一支柱产业,电子产品相当丰富,其电子城科技园吸引了众多高新技术企业,其中不乏世界 500强企业。在北京投资电子信息产业,有无可比拟的群聚优势。 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预计到2008年,北京软件产业和集 成电路设计分别可实现700亿元和100亿元的产值,而2004年两者 分别只有520亿元和50亿元的规模,发展空间可见一斑。 创业环境

1、北京是中国的政治文化中心,同时也是经济中心之一。北京 高新技术产业发达,拥有丰富的人才资源,特别适合海归人员发展 创新性中小企业。 2、目前,北京现有海淀、北大、清华、中关村丰台园等留学人 员创业园以及中关村国际孵化园等12个留学生创业园区。 3、北京的房价、薪资水平、消费水平等都处于全国领先地位, 导致创业成本居高不下。 目前,在成都创业的留学人员近3000人,创办企业几百家。 优惠政策 1、创业海归可优先享受成都高新区科技三项经费,有关部门并 协助其申请贷款和有关科研启动资金、科研资助经费。 2、对海归创业提供创新基金小额资助。 3、给予博士后科研人员每人补助5万元。 4、高级人才所获得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 果产业化项目,或投资新办企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重点领域 电子信息技术领域:成都高新区是国家七个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之一,现已聚集了英特尔、中芯国际等一批全球集成电路设计 知名企业。 生物医药领域:成都拥有很强的中医药科研实力,成都高新区是国家中药现代化产业基地,在原料药、中药有效成份的生物萃取方 面已具有较好的基础,创业外部环境良好。 软件业:成都已将软件业定为主导产业之首,今后5年将集中力量,对数字娱乐、软件外包、集成电路设计领域进行重点专项支持,每年下拨3000万元资金重点扶持软件产业发展。 创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九条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十一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第十二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第十三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第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概论 试题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概论试题 判断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50.0分) 第1 题.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禁烟范围是室内公共场所。 A. √ B. × 答案:A 第 2 题.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A. √ B. × 答案:B 第3 题.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临时从业人员不需要进行健康检查。 A. √ B. × 答案:B 第 4 题.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A. √ B. × 答案:A 第5 题. 纳入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管理的公共场所有七类28种。 A. √ B. × 答案:A 第6 题. 公共场所可以设置自动售烟机。 A. √ B. × 答案:B 第7 题.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A. √ B. × 答案:A 第8 题.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A. √ B. × 答案:A 第9 题.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A. √ B. × 答案:A

第10 题.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A. √ B. × 答案:A 单选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50.0分) 第1 题. 以下不是公共场所卫生学特点的是 A. 人群密集 B. 人群流动性大 C. 有建筑维护结构 D. 设备和物品容易污染 答案:C 第2 题. 以下哪种情况需要公共场所经营者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A. 变更单位名称 B. 变更法定代表人 C. 变更经营项目 D. 变更负责人 答案:C 第3 题. 公共场所有哪些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A. 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B. 水质、采光、照明、噪声 C. 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 D. 以上都是 答案:D 第4 题.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公共场所禁烟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在室内公共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或警语 B. 吸烟区可以位于行人必经通道上 C.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D. 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答案:B 第5 题.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何时正式实施 A. 2010 5 31 B. 2010 6 1 C. 2011 5 1 D. 2011 2 14 答案:C 第6 题. 保证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 A. 卫生监督部门 B. 卫生行政部门 C. 公共场所经营者 D.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答案:C 第7 题. 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包括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B. 包括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成都市公租房申请流程

成都市公租房申请流程 公租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就来分享一篇成都市公租房申请流程,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成都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要申请公租房,有两个基本条件必须满足: 1、(1)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者个人年收入5万元以下(含5万元);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核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2、三个“可选条件” 必须满足其一 (1)申请人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口应当2人及以上,主申请人要具有核心城区城镇户口。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年满35周岁。 (2)申请人为新就业职工的,应当具有核心城区城镇户口,在核心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具有本市非核心城区城镇户口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主申请人在核心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成都市公租房申请流程: 1.如果你刚大学毕业想找房屋租赁过渡,如果你是年收入10万元以下的无房家庭,就可以到成都各区房管部门参加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调查了。 2.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持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至户籍所在区房管部门(高新区为区规划建设局)登记; 3.单身无房职工,持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原件至户籍所在区房管部门登记; 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持户口簿、身份证、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至用人单位所在区房管部门登记。 公共租赁房简介: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特征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分析《指导意见》中对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比较各地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呈现如下特征: 第一,保障性。住房权是得到《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一致

云南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结合云南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公共 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 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 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辖区内的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 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昆明铁路局所属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 火车站、等候室以及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机场管理机构所属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

云南省辖区内的机场等候室以及为本系统职工服 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以下8类公共场所 (一)住宿与餐饮场所: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旅馆(旅店、旅舍)、招待所、度假村以及所属咖啡馆、酒吧、茶座、购物等辅助设施,一定规模以上的餐饮服务场所。 (二)沐浴场所:包括浴室、浴场、浴池、洗浴中心、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桑拿部和水吧)、温泉浴、足浴等。 (三)美容美发场所:包括美容店(含美体店)、美发店等(不包括流动理发点)。 (四)文化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台球室(馆)、棋牌室、网吧、咖啡馆、酒吧、书吧、茶座。(五)游泳场所:包括游泳场(馆、池)。 (六)文化交流场所:包括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七)购物交易场所:包括商店、商场、超市、书店。 (八)候诊与公共交通场所:包括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地铁站台。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组长(总经理、负责人): 卫生管理员: 组员: 机构人员职责: 组长: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卫生工作。包括制定管理计划、标准;组织自身卫生检查;对违规情况组织整改、对违反人员作出处 理决定等。 卫生管理员(专或兼职):主持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建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对违规部门和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建议提交 组长,执行处理决定等。 组员:本部门卫生责任人、落实本部门卫生责任制。参加自身管理的检查; 落实本部门存在问题的整改等。

住宿业卫生管理制度一览表 1.宾馆、旅店业卫生管理制度 2. 布草间卫生管理制度 3. 公共场所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4.公共场所自主规范管理制度 5.清洁用具消毒管理制度 6. 洗消间卫生管理制度 7. 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制度 8.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与卫生培训制度 9. 公用茶具消毒卫生管理制度 10.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 11.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12.化妆品采购与索证管理制度 1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14.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治制度 15.拖鞋消毒方法及保洁存放 16.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

宾馆、旅店业卫生制度 为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卫生水平,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卫生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牌要悬挂在醒目处。 二、要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污垢和垃圾。 三、必须设有消毒间和消毒设施,所设容器要标记明显。 四、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五、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客用口杯、茶杯消毒要按以下程序操作和备用: 1、物理消毒 红外线消毒:将洗涤好的餐具放入消毒柜;温度保持摄氏100度,消毒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 2、化学消毒对不宜蒸、煮的口杯、茶杯、酒杯可在洗净后用化学消毒(程序:除残渣→热碱水浸泡洗刷→化学消毒→清水冲) (1)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产品。 (2)消毒液浓度、消毒时间必须严格按消毒液的使用说明进行。 3、口杯、茶杯的保洁 经消毒的口杯、茶杯应有专门的保洁柜,存放整齐避免与其它杂物混放,防止重复污染,并对保洁柜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六、顾客用棉织品要在符合要求的消毒服务机构或自备洗涤消毒间内清洗消毒。消毒后的产品要放在保洁柜内。撤换下的顾客用棉织品要按规定的程序分类清理回收,且不能污染清洁物品。 七、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应每日清洗消毒。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和下列公共场所: (一)舞厅、卡拉OK厅(包房)、游戏(艺)机房、台球室、游乐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 (二)电影院、剧场、音像制品放映场所; (三)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 (四)咖啡馆、茶座、经营酒类的餐饮场所; (五)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营业性射击场; (六)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 第三条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

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公安部门和专业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体育、旅游、文化广播影视、绿化、商业、卫生和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和审核 第五条开办旅馆、印章刻制、旧货业中的典当行和拍卖行、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开办咖啡馆、茶座、营业性射击场等公共场所以及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以下简称《公共场所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注:本条中关于“部分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茶座、咖啡馆)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音像制品复制行业)的核发”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3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停止执行。 第六条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二)符合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规定的资质条件; (三)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四)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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