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

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
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

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

围:

本标准规定了事故汽车修复的作业流程、工艺要求、配件修换原则及质量保证。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事故损伤的修复。

本标准的适用对象初衷为道路交通事故损伤的汽车但考虑到地震、水灾、坠物、人为损伤等其它意外事件汽车损伤与交通事故汽车碰撞损伤共性特征本标准也将其纳入适用围。同时还规定了事故汽车修复的作业流程、工艺要求、配件修换原则、损伤等级划分方法及质量保证等容目的是进一步保证事故汽车的修复质量。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 5336 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9656 汽车安全玻璃……

引用了多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将这些标准中的技术容纳充实到标准中成为本标准的一部分使标准容更全面保持相关标准技术容的协调性各引用标准均未标注日期目的在于保证标准的时效性。

3 术语和定义

GB/T5624 和GB7258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原设计

汽车制造厂或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改造、改装及维修的技术文件。

3.2事故汽车

因意外事故而损伤的汽车。

3.3事故汽车修复

为恢复事故汽车损伤部位的几何尺寸和使用性能使之接近或达到原车技术状况的作业过程。

3.4受损件

因事故导致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不能达到相关技术标准或原设计要求需要更换或修理的零部件。3.5弯曲变形

损伤部位与非损伤部位过渡平滑、连续可以通过拉拔矫正使之恢复到事故前的状态而不会留下永久性变形的损伤形式。

3.6折曲变形

弯曲变形剧烈曲率半径很小,通常在很短的长度上弯曲90o以上,通过拉拔矫正仍有明显的裂纹和开裂,或者出现永久变形带,需经高温热处理才能恢复到事故前状态的损伤形式。

4.1,进厂检验

4.1.1损伤诊断

4.1.1.1依据事故形态分析碰撞角度、方向、车速记录车型结构、尺寸参数、车身材质等信息。

4.1.1.2对汽车损伤情况进行诊断确定损伤部位及受损件围。

4.1.1.3根据诊断结果填写事故汽车损伤诊断单参见附录A并归入维修档案。

损伤诊断是事故汽车修复的基础环节,也是重要环节只有损伤诊断正确,才能制定合适的修复方案。应重点注意三方面的容:

1准确分析事故形态、损伤形式、碰撞角度、方向、车速等,有助于准确判定损伤围,力的传递特性。

2准确确定车身材质信息车身设计轻量化铝质车身、高强度钢、超高强度钢等材料运用越来越多各种材料实施修理的方法差异很大。如焊接、整形等。

3必须准确确定受损件。受损件的诊断可以参照附录C的技术要求。

4.1.2损伤等级评定

4.1.2.1以车身(含驾驶室)总成、发动机总成、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车架承载式车身总成、制动系统及转向系统受损数量为界定依据进行整车损伤等级评定。

4.1.2.2整车损伤等级划分为一级损伤、二级损伤和三级损伤,损伤等级评定方法按照附录B的规定进行。需要弄清损伤等级损伤等级评定方法见附录B和各级损伤特征的表征。评定对象,整车表征整车损伤程度的重要指标。评定原则“先总成后整车”的原则。

1总成系统损伤评定。

2整车损伤评定(对可修复性车辆而言主要以车身(含驾驶室)总成、发动机总成、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车架承载式车身总成、制动系统及转向系统8大总成系统损伤程度为界定依据充分考虑事故带来的零部件损坏情况以及对总成功能削减情况。

3等级分类根据损伤程度、作业深度和难度分为一级损伤、二级损伤和三级损伤。

1一级损伤

承载式车身车身和发动机总成之一损坏或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制动系统及转向系统中有三个含以上总成或系统损坏;非承载式车身、车架和发动机总成之一损坏,或非承载式车身总成、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制动系统及转向系统中有三个含以上总成或系统损坏。

2二级损伤

非承载式车身总成、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制动系统及转向系统中有一个含

以上总成或系统损坏

3三级损伤

未构成总成或系统损坏。

4.1.3确定修复作业项目

4.1.3.1根据损伤诊断结果确定作业项目同时应注明事故损伤项目和非事故损伤项目。

4.1.3.2在修复过程中需要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围的应先征得送修人同意并签订维修补充合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200016号规定“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在确定事故汽车修复项目时应正确区分碰撞损伤与自然磨损

以及故障模式、特征及表现形式的差异性。保险属性的确定需要定损员和维修人员有一定的理论基础现在由于损伤属性引发的争议也时有发生。修理过程中若需要增加、扩大的修理项目修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征得送修人同意并签订补充合同。4.2过程检验

4.2.1根据所确定的作业项目制定修复方案并按照工艺要求及相关技术文件实施修理。

4.2.2修复过程中应按照附录C的规定对维修项目进行过程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事故汽车特别是一级损伤事故汽车整个修复过程相当于汽车的“二次生产”对修复工艺有其严格的要求。因此加强修复质量过程监管尤为重要。附录C充分考虑了事故汽车修复的特殊性对关键部件的检修和装配、关键工艺过程作了详细规定。对车架/车身、安全带、气囊、转向机构、制动机构以及电子控制系统等安全部件要求较多。根据维修项目进行过程检验主要从部件的完整性、总成功能的有效性及装配的合理性角度提出技术要求。由于车型覆盖面较大标准无法对每个车型技术参数都面面俱到只能抓主要、抓关键。

4.3 竣工检验

主要弄清楚

1检验依据附录D

2检验项目一级损伤、二级损伤、三级损伤

3由谁检验具备检测能力的由自己检测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4检验不合格怎么处理----无偿返修

4.3.1修复完成后应按照附录D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竣工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

4.3.2一级损伤的事故汽车修复后应进行全项检验二级损伤、三级损伤的事故汽车修复后可根据维修项目及损伤关联情况进行部分项目检验。

4.3.3不具备竣工检验能力的承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4.3.4竣工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应进行返修。

5工艺要求

本章“工艺要求”实际是过程检验的重要补充。事故汽车修复后的安全性是通过控制修复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达到的只有通过规的车身测量、校正技术才能使得车身恢复到原车的标准尺寸才能保证车身的机械部件正确的装配。只有通过规的装配、焊接技术才能保证车身恢复到原车的

强度和安全部件的功能才能保证车身发生二次碰撞时能够保持车身乘客区的完整保证乘客的生命安全。只有通过规的防腐操作才能使车身部件长时间保持良好的

机械性能和安全。通过严格的修复工艺过程控制车身的性能特别是安全性才能得到良好的恢复

乘客的生命安全才能得到可靠的保障

5.1拆卸5.1.1车辆解体和总成分解时应注意安全不得违规操作。

5.1.2总成分解时对装配有特殊要求的配套件均应标明记号精密配合偶件应成对放置在清洁、干燥的环境中。

5.1.3车辆解体和总成分解过程中应根据原设计要求采用合理的拆卸顺序掌握合适的拆卸强度。

5.1.4总成分解后应对零部件进行清洗、检查按照“可用”、“需修”和“不可用”对零部件的完好或损坏状态和可修复或不可修复状态进行标识、分类。

5.1.5拆下的总成、零部件及各种螺栓、螺母、垫圈等应分类放置在规定的台架上或容器。

1拆卸是事故汽车修复的基础同时也是损伤诊断的必要环

节与损伤诊断的准确性有一定关系。

2要求拆卸方法适宜不得野蛮操作对部件进行二次加害严格按照主机厂规定的拆卸方法、顺序、强度进行部件拆卸。

3同时应注明零部件状态并分类妥善保存。5.2车架/车身校正

5.2.1车架或承载式车身变形后应使用专业的拉伸、整形设备和测量工具进行形状和位置恢复。车架、车身校正应满足以下要求:

a)拉伸校正应定位准确、牢靠拉伸强度、方向合理

b)拉伸校正应遵循“多点多向拉伸”原则并充分释放各构件的应力

c)在每次拉伸前、拉伸中和拉伸后应进行尺寸测量防止拉伸不足或拉伸过度。

1车架/车身校正是指通过一定的外力将因事故损坏或疲劳损坏的部位修复到事故前车辆状态的过程。

2对于“状态”一词包含两层含义。“状”是指比较直观的外观和形状而“态”则是一种比较抽象的更深层次的概念,如金属部分子结构是否能按照原来的位置重新顺序排列、部的应力是否完全释放等,它将直接关系到车辆修复后的功能和寿命。

3本标准对拉伸方式、拉伸位置、拉伸原则、拉伸强度以及尺寸测量等作了严格规定严防拉伸不足和拉伸过度现象的发生。.3车身板件更换身面板更换是事故汽车修复常见的作业项目对于变形严重不能进行维修的板件只能进行更换新更换的板件的安装定位有严格的尺寸要求但必须要求安装位置的其他板件尺寸完全恢复后才能进行基准不正确通常会出现面板不规则、扭曲、平面度超标的问题。新更换的板件要能够保持原有构件的强度并且要求拆卸规不规拆卸对于新板件的安装和车辆安全也有影响。要求面板拆卸必须按照维修手册规定切割线进行切割切割时应根据新板件连接的方式留好搭接或连接缝新面板的安装必须保证车身三维尺寸校正正确。5.3.1新板件安装之前车身三维尺寸应校正正确。

5.3.2板件整体更换时应按原焊缝进行分离和连接部分更换时应按照

维修手册规定切割线进行切割切割时应根据新板件连接的方式留好搭接

或连接缝。

5.3.3板件更换时应定位准确与相邻板件的缝隙应符合原设计要求。5.4焊接和粘接

5.4.1焊接方式和焊机型号的选择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5.4.2焊接前应清除板件表面的油污、铁锈和涂层并对焊接缝部钢板进行防锈处理。

5.4.3焊接后应对焊接处及裸铁进行防腐处理。

5.4.4焊缝表面应平整光滑焊点分布均匀无焊穿、脱焊、漏焊、夹渣等焊接缺陷。

5.4.5用探伤仪检查焊接部位焊缝应无裂纹。

5.4.6不得对转向摇臂、直拉杆、横拉杆、转向节臂及球头销进行任何焊接加热修理不得将驾驶座椅进行焊接固定修理不得将钢板支座、吊耳座与车架焊接在一起。

5.4.7有粘接要求的部件应按照原设计要求进行。5.5涂装

5.5.1车架、驾驶室、货箱及车身部件修复后应根据原设计规定喷漆涂料类型及组分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5.5.2喷涂前应彻底清除板件表面的旧漆膜、油污、铁锈及泥垢并及时进行防锈、防腐处理。5.5.3金属板上不显著的凹凸部位允许用腻子填平腻子厚度不得超过3mm。腻子的选用和刮涂应正确、合理干燥后应粘接牢固打磨平整光滑。

5.5.4底漆和面漆喷涂次数、漆膜厚度以及每道漆喷涂后的间隔时间应符合原设计规定并视情对面漆表面进行抛光处理。

5.5.5底漆和面漆喷涂完成后应对喷漆部位进行烘烤烘烤温度、时间应符合相关规定。

5.5.6不需要涂漆的电镀件、玻璃制件等处不得有漆痕。5.6装配

5.6.1各部装配顺序、配合间隙应符合原设计规定装配后应工作正常密封良好不得有漏油、漏水和漏气现象。

5.6.2全车所有螺栓、螺母应装配齐全锁止可靠。有拧紧顺序和拧紧力矩要求的螺栓、螺母在装配时应使用扭力扳手按规定的拧紧顺序达到规定的拧紧力矩和拧转角度一次性使用的螺栓、螺母严禁重复使用。

5.6.3所有平垫片、弹簧垫圈、开口销、保险锁片及金属锁丝等应按原设计要求装配齐全开口销及金属锁丝的直径应与穿孔配合严密并且锁止方确。

5.6.4各部油道、油孔、管道部应清洁畅通密封良好压力、流量等性能参数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5.6.5总成装配后如需冷磨、热试应按工艺要求和技术条件进行热试后应更换润滑油、机油滤清器或滤芯原设计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应规定进行。

6配件的修修换原则

保险公司现有原则

1修复为主“能修就修”“能修不赔”具有修

复价值的零部件应尽量修复

2修复成本超过原价值50-60%的零部件一般予以更换。

考虑维修行业现有技术水平、工装设备、以及修复后的行

车安全等因素增加了以下原则1整车生产厂有明确规定要求更换的应予以更换。

2无法修复的不可再利用零部件应予以更换

无法修复的不可再利用零部件指无修复手段的一次性使用零部

件。如灯具、玻璃制件、液晶显示装置碎裂风挡玻璃饰条、门

饰条、翼子板饰条等胶贴饰条裂损机油、制冷剂、制动液、蓄

电池电解液等泄露的液体介质等。这些零部件通常无法修复再利

用必须进行更换。3工艺上不可修复使用的零部件应予以更换工艺上不可修复的零部件

指超过配合尺寸通过加工也无

法得到装配技术要求或断裂无法焊接或焊接后无法保证使用性

能和安全技术要求的零部件。

如发动机缸体、变速器、主减速器和差速器的壳体往往

用球墨铸铁或铝合金铸造而成在遭受冲击载荷时常常会造成

固定支架的断裂。一般来说是可以进行焊接修理的但往往会

对球墨铸铁或铝合金铸件造成不同程度的变形这种变形通常肉

眼看不出来对于这些形状尺寸要求较高的部件如果产生断裂

一般应考虑更换。

工艺上不可修复使用的零部件还有一些电气元件因碰撞造成

系统过载的熔断器、继电器和断路器损坏通常应予以更换。

4安全上不可修复使用的零部件应予以更换安全上不可修复的零部件指通过矫正、修理无法保证使用

性能和安全技术要求对汽车安全起重要作用的零部件。

例如行驶系统中的车桥、悬架转向系统中转向器、横/

直拉杆、球销悬架系统中弹性元件钢板弹簧、空气弹

簧制动系统中踏板机构、总泵、分泵、电子控制系统、

管路等主动安全部件以及安全带、安全气囊、侧门防撞杆、

转向柱能量吸收装置等被动安全零部件。

这些零部件在受到明显的机械性损伤后从安全的角度出发

基本上都不允许再使用

。5影响整车使用寿命的零部件应予以更换配件的更换应考虑其对整车使用寿命和持续工作能力

的影响。如散热器、风扇、空滤器、油泵等对发动机能否

正常工作具有直接的作用还有诸如曲轴、凸轮轴、连杆

及变速器、差速器、主减速器齿轮等高速或高频率零部件

对整车的使用寿命都具有决定性作用对此类零部件损坏

后应予以更换。 6.1整车生产厂有明确规定要求更换的应予以更换。

6.2附录E中规定的相关零部件损坏后应予以更换。

6.1条为原则性要求这个问题不能回避或者单独作规定因

为涉及到的车型多且复杂。

现在部分整车生产厂对事故碰撞后的一些特殊零部件和安全件

都有要求各厂家、各车型要求不一致具体实施理赔或修理

时需要参照维修手册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6.2条为约束性条款要求附录E规定的关键零部件必须更换

但应掌握一个原则保证修复质量的前提下什么坏就换什

么。并不是附录E规定的零部件损坏后更换相关总成。6.3车身结构件损坏以弯曲变形为主应进行修理折曲变形为主应

进行更换。

此条款也为原则性要求。需要定损员和维修人员科学、公正把握好这

个原则。

弯曲变形通常指弹性变形车身部件。其特点为损伤部位与非损伤部

位过渡平滑、连续通过拉拔矫正可使它恢复到事故前的状态而不

会留下永久性的变形。

折曲变形通常指塑性变形车身部件。其特点为弯曲变形剧烈曲率

半径很小通常在很短的长度上弯曲90度以上或者矫正后零件上

仍有明显的裂纹和开裂或者出现永久变形带不经高温加热处理不

能恢复到事故前的状态。6.4车身板件有严重折曲变形或撕裂的应予以更换。

6.5车门防撞杆、防撞梁、中柱加强板和前后保险杠加强

梁等超高强度车身板件损坏后在冷态下不能校正的应予

以更换。

6.6连接车身与车架、车身板件之间的车身紧固件损坏后

应予以更换。

车身面板折曲变形、撕裂一般不具可修复性应予以更换。

车门防撞杆、防撞梁、中柱加强板和前后保险杠加强梁等超高

强度车身板件损坏后在冷态下不能校正的应予以更换。

车身紧固件螺钉、铆钉是连接车身与车架、车身板件之间

的重要零部件通常会因为交通事故撞击后连接功能会失效

工艺上难以保证其质量应予以更换。现行几乎所有的维修标

准都要求紧固件严禁重复使用。6.7电子元件、控制单元撞击损伤、烧蚀的或经检测功能失效的

应予以更换。

6.8因事故造成线束破损、烧蚀、断裂的应更换相应的线束总成。

电子元器件、控制单元的损坏是人眼很难看见的需借助诊

断设备才能检测经检测功能失效的应更换相关零部件。

从保证安全的角度要求因事故造成线束破损、烧蚀、断裂

的应更换相应的线束总成。

交通部加大了对营运用电设施、线束的安全管理有效杜绝

公交车火灾事故的发生。6.9在事故中发生作用的安全气囊涉及到的相关安全部件应予以

更换未发生作用的安全气囊应按整车生产厂的要求检验合格后方

可使用。

6.10因事故功能失效的安全带应予以更换未发生作用的安全带

根据GB 14166规定的相关方法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安全气囊、安全带都是保护司、乘人员伤害的重要装置。修

与换应予以重点关注。

碰撞后,安全气囊系统包括气囊模块、传感器、电子控制单元、充气系统等重要安全部件及相关零部件机械本体部分损坏一般可以观察到,但对于软件部分,很难辨别,必须经过严格的测试。修复后安全气囊误爆、过早/过迟引爆的现象时候发生。必须要求修复后保证各零部件与系统完全匹配。

安全带发生作用指事故中车乘员系用的安全带或预紧器等功能部件已经发生作用也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才能确定修、换。6.11所更换的零部件均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配件质量是影响事故汽车修复质量的重要因素

流通市场配件质量参差不齐价格差距也大。

为了保证修复质量要求维修企业必须使用符合“原设计”

要求的配件。但必须与“原厂配件”加以区分应把握以下

原则

1倡导使用原厂配件

2如果不是原厂配件必须使用经相关部门检测、认定

合格的配件

3满足维修车型的所有尺寸参数、装配要求和材质要求。7质量保证

7.1一级损伤和二级损伤的事故汽车检验合格后应签发竣工出厂合

格证。

7.2事故汽车修复质量保证期自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开始计算以质

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或日期先达到者为准

a一级损伤、二级损伤和涉及到漆面部件的三级损伤的事故汽车

20 000km或者100日

b三级损伤漆面部件除外的事故汽车2000 km或者10日。严格贯彻《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质量保证期”制度保护

消费者权益权益。

对于质量保证期考虑事故汽车损伤的特殊性和修复项目的复

杂性根据损伤等级确定质量保证期一级损伤、二级损伤和

涉及到漆面部件的三级损伤事故汽车行驶20 000公里或者100

日三级损伤漆面部件除外事故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

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以先达到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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