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办法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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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工作,全面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成人中专学校、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依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以及省级教育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其设立、变更、终止需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实施中等职业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初中同等学力的人员,基本学制三年,对学生进行高中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根据职业岗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实施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和组织领导职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中等职业学校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依法办学,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建立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党组织保障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的学校管理体制。民办学校实行理事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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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教育、人事、财政等部门的规定,保障校长在学校发展规划、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权利。建立健全校长考核及奖惩机制。

第六条学校建立党组织,加强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和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作用。

第七条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作用。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八条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自身发展实际,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规模较大的学校可设置若干专业部(系),实行校、部(系)二级管理。

第三章教职工管理

第九条学校按照人事管理规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教师专业岗位能力要求,科学设置各类岗位,实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岗位和兼职岗位相结合的岗位管理办法,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

第十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根据相关规定,科学制定学校教职工聘用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批后实施。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定员、定岗、定责的基础上根据岗位需要聘任教职工;根据聘用管理制度解聘或辞退相关人员。

学校应建立有利于引进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中等职业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聘用制度。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特岗、特聘、特邀”等形式,向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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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课教师必须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逐步提高持有与所教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课教师比例,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十二条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鼓励教师参加高一级学历的进修或培训。

第十三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师德考评奖励制度,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度,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发展、所聘岗位及个人贡献挂钩。

第十五条学校必须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由同级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对教师造成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机构,制定教学管理制度,健全有效的教学管理运行机制,运用科学的教学管理方法,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严格执行国家学制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学校教育与生产实践的衔接;以全日制教育为主,同时采取学分制等灵活多样的弹性学习制度,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推动以学分制为核心的教学制度改革,建立“学分银行”,加强教学管理,保障基本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学校应加强专业设置管理。学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为依据进行专业设置,按照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申报专业。设置目录内专业实行专业设置申报核准制。设置目录外专业应进行专门调研论证,经试办后才能正式申请设置。学校设置新专业,应有调研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具备开办专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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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需的经费、设备和师资等条件。

学校建立由学校领导、部门负责人、骨干教师和行业、企业专家等组成的专业建设委员会,对学校专业建设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和帮助。各专业应成立由学校与行业企业共同组成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专业教学计划的制订和课程建设。

第十九条学校要根据国家指导性教学文件,结合当地经济建设、技术进步以及社会发展对人才规格的要求、学生的实际情况等,制定学校实施性教学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学校要贯彻执行国家主管部门制定颁发的教学大纲,依据教学大纲组织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效果、选编教材和装备教学设施。没有统一制定教学大纲的课程由学校按照教学大纲的统一体例组织自编大纲,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加强课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设置的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设置必修课和选修课。

公共基础课程应当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基本科学文化素养,服务学生专业学习和终身发展。专业技能课程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要,按照相应职业岗位(群)的能力要求,采用基础平台加专业技能的课程结构。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教材管理制度。学校应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和教育部推荐教材;在国家规划教材和教育部推荐教材无法满足需要时,可选用经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有地方、行业特色的教材,也可在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指导下,按教学大纲要求,自主开发和编写教材。学校可根据培养目标和校情,开发有益于发展学生个性、兴趣和特长的校本教材。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加强教务和教学常规管理,加强教师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和辅导等教学常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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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实践和实训教学环节的管理。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程设计、专业训练、顶岗实习、社会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各项实践教学应具备完整清晰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指导书和训练教材。严格依据专业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中对实践环节的要求进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强化实习安全管理。学生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共同制订实习计划,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实习协议。建立和完善实习巡回检查、信息反馈、实习考核和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要有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实习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要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教学内容要与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突出职业技能训练。学校应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技能鉴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要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强化管理,加大建设投入,改善实习实训条件。优先建设重点专业、示范专业和紧缺人才专业实训基地,推进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七条学校要建立教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和使用的责任。加强图书资料信息中心、网络中心、多媒体控制中心等建设,逐步提高教学设备设施的现代化水平;加强体育场地和器材设备建设,建立体育活动场所及器材的维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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