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习(第八章税务行政法律救济)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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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税务行政法律救济

第一部分税务行政复议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你将选定的答案编号用英文大写字母填入括号内。)

1.某纳税人对县国家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申请行政复议。

A.县国家税务局的稽查局B.县国家税务局

C.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的稽查局D.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2.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为()。

A.扣缴义务人

B.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

C.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D.扣缴义务人或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

3.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申请行政复议。A.受托单位B.受托单位的主管部门

C.委托税务机关D.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4.对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申请复议。A.省国税局B.省地税局

C.分别向省国税局和地税局D.国家税务总局

5.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A.60日B.90日C.120日D.3个月

6.甲市乙县国税局丙税务所在执法时给予本镇纳税人赵某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赵某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则被申请人是()。

A.甲市国税局B.乙县国税局C.丙镇税务所D.乙县人民政府

7.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调查的涉税案件,应当()。

A.经协商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B.经协商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协商无结果,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C.经协商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协商无结果,报请共同上级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D.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经协商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8.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为被申请人。

A.下级行政机关B.批准机关

C.下级行政机关和批准机关共同D.下级行政机关或批准机关

9.纳税人对某县国家税务局征管科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A.县国家税务局征管科B.县国家税务局

C.由申请人选择的对象D.县国家税务局征管科或县国家税务局10.行政复议机关接到纳税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内进行审查并告知纳税人是否受理。

A.5日B.7日C.10日D.15日

11.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之日的确定正确的是()。

A.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B.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决定受理之日起为受理

C.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签发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为受理

D.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送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为受理

12.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A.10日B.15日C.30日D.45日

13.某公司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行使法律救济权可选择的途径有()。A.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以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B.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以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C.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D.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4.注重运用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化解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A.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B.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C.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补偿或行政赔偿纠纷

D.行政机关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15.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A.7日B.8日C.9日D.10日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A.15日B.30日C.1个月D.60日

17.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A.视为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确认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B.视为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C.确认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变更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D.确认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18.一般情况下,税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A.60日B.90日C.120日D.3个月

19.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

A.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依法强制执行

C.应当责令限期履行D.可以处以罚款

20.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行政复议机关

B.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C.行政复议机关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D.有关上级行政机关

21.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提出意见,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应当满足的条件是()。

A.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B.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C.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D.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2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A.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B.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C.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D.行政机关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3.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前述限制。

A.违反法定程序B.事实不清

C.适用依据错误D.内容不适当

24.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A.7日B.8日C.9日D.10日

25.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权利义务表述不正确的是()。

A.被申请人可以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B.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

C.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

D.复议机关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26.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的是()。

A.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B.认为被申请人处罚显失公正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C.认为被申请人处罚依据错误的,提供相关依据

D.认为被申请人处罚中滥用职权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你将选定的答案编号用英文大写字母填入括号内。)

1.税务行政复议应当遵循()的原则。

A.合法B.公正、公开C.及时D.便民

2.税务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进行审查。

A.规范性B.合法性C.准确性D.适当性

3.当事人因()引起的争议,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者诉讼程序。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向法院起诉。

A.征税B.加收滞纳金

C.税务行政处罚D.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4.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A.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B.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C.国务院制定涉税法律、法规的行为D.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

5.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范围有()。

A.税务机关作出税收保全、收强制执行措施

B.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C.税务机关未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D.税务机关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B.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C.不予抵扣税款和不予退还税款D.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7.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一并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规定的审请。

A.国家税务总局的规章

B.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

C.国家税务总局外的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的规定

8.某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行使法律救济权可选择的途径有()。

A.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以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B.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以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C.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D.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9.根据《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B.申请人可以以书面的形式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以口头的形式申请

C.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D.申请人以口头形式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10.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的叙述正确的有()。

A.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是申请人

B.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是申请人

C.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是申请人

D.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申请人

11.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A.纳税义务人B.扣缴义务人C.纳税担保人D.其他当事人

12.下面说法正确的有()。

A.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申请人可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处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D.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处理的,同时可申请行政复议13.税务行政复议的条件包括()。

A.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B.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C.符合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管辖及法定期限

D.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14.行政复议期间有()情形的,可以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A.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

C.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D.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15.行政复议期间允许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有()。

A.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处理的

B.案件的结果须以另一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C.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的

D.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调查了解情况的

16.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A.当面递交B.邮寄

C.传真D.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

17.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审理的依据有()。

A.法律、法规B.规范性文件

C.国务院部门的规定D.规章

18.下列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的表述正确的有()。

A.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B.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C.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D.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之日起计算19.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

A.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B.行政复议机构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C.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D.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20.具体行政行为有()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A.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的

B.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适用依据错误的

C.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程序不合法

D.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21.行政复议证据包括()。

A.书证和物证B.视听资料

C.证人证言和当事人的陈述D.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22.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A.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B.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C.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定的要求

D.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23.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A.证据形成的原因

B.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C.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D.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24.行政复议中,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有()。

A.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B.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C.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D.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25.行政复议中,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有()。

A.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B.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C.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D.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依法所取得的有关材料

26.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A.所依据的事实证据B.法律程序

C.法律依据D.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三、判断是非题(判断下列各题正确或错误,并将答案填写在题后的括号中,如果你认为正确则写上“√”,如果你认为错误则写上“×”。)

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2.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3.复议机关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5.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6.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和责任

215 2007.05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和责任 □ 黄 玮 韩毅琼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 湖北?武汉430060) 摘 要 行政不作为的存在,必然使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使受害者得到法律救济。行政不作为如何救济,如何追究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是行政不作为理论中的重要问题。关键词 行政不作为 救济 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7)-215-02 所谓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行政不作为的存在!必然会使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受到伤害,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以使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法律救济,这是现代行政法制的要求。而行政不作为如何救济,如何追究法律责任,也一直是行政不作为理论中的重要问题。 一、行政不作为的社会危害性 法治行政的要害在于保持法律对行政的控制,而这一目标只有借助行政程序的作用才能实现。我们能否找到一种无须借助行政程序就可使实体行政法规范直接控制行政行为的方法呢?答案是否定的。因此,我们必须注重行政程序的准确性与完整性。正如有的学者指出“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一般认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性要求最 初源自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理念,即任何权力都必须公正行使。无程序即无权利,无现代行政程序即无法律对行政的有效制约,行政程序不容违反。然而,行政不作为则是对行政程序违反的典型,它是对行政程序义务的不完全履行甚至不履行。所以,行政不作为有悖于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它与现代市场经济、法治国家建设极不合拍。 二、行政不作为的救济范围 在我国,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手段主要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从广义角度讲,还包括行政监督机制。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予行政复议和诉讼救济的行政不作为只能是侵害个人利益的行政不作为,而不能包括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是抽象的行政行为。此外,发生在行政复议领域中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不作为不能受行政诉讼救济,可见,在我国,对行政不作为予以复议和诉讼的救济范围是有限的和较为严格的。为了使行政不作为的弱势相对方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应该扩大行政不作为予以复议和诉讼的救济范围。 (一)关于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 在我国,受传统的个人利益中心论的影响,无论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都以保护相对人的个人利益为目标,因而可予复议 和诉讼救济的范围只限于直接损害特定个人利益的行为,而并不将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在内。实质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统一的、一致的,是一种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公共利益作为共性存在于作为个性的个人利益之中,作为个性的个人利益是作为共性的公共利益的特殊表现形式。因此,对个人利益的损害,如果该个人利益中包含着公共利益,则从本质上可以说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而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如果某个相对人享受着该公共利益,则也可以宣称其个人利益受到了损害。可见,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与对个人利益的损害从根本上是一致的。只要某个公民享受着该公共利益,同样也应有权请求复议和诉讼救济。 (二)关于抽象行政不作为 抽象行政不作为主要发生在行政立法领域中,是行政主体 不履行行政立法职责的行为。对这种不作为应否纳入行政救济的范围呢?在法国,发生在行政立法领域中的行政不作为是可以受诉讼救济的。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立法者意图某个法律得到迅速实施的时候,可以在法律或者上级机关的条例中规定下级机关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法律或上级条例的执行。即使法律和上级条例没有规定,如果行政机关由于所负担的职务而必须制定某种条例才能有效地执行职务时,行政机关也有制定条例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主动制定必要的条例,否则,公民可以请求行政机关采取行动,并可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由于法律或上级条例的出现,而使下级行政机关某项既存的条例丧失继续存在的合法基础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法律和上级条例公布后两个月内请求行政机关废除或修改不符合法律情况的条例。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该废除或修改不符合法律情况的条例。否则就构成不作为,相对人可对此向法院起诉。 第三,由于事实情况的重大变迁,因而使某项既存的条例丧失继续存在的法律基础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行政机关废除或修改丧失存在根据的条例,并可对行政机关的不 法制园地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小学教育学》教育领域内的法律救济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小学教育学》教育领域内 的法律救济制度 《小学教育学》教育领域内的法律救济制度 (一)法律救济概说 “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 权利”。法律救济对于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于监督政府依法治教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何谓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解决。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其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 法律救济具有三个特征。首先,权利受到损害是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其次,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再次,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二)法律救济的主要制度 法律救济的途径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我国主要有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民事救济主要指民事诉讼制度。在教育领域内,还有两类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它们分别是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我们在这里只介绍这教育法规定的两类特殊法律救济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为教师制定的与教师教育教学等权利有关的法律救济制度。它具有如下特点。首先,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其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再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种行政性的申诉制度。 我国教师申诉制度是依据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而确立的。其具体内容为《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同时,为了保障教师申诉权的行使,《教师法》第36条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上规定确立了教师申诉制度的法律地

《行政法学》模拟题 1-3

《行政法学》试卷一 一、名词解释√ 1、行政主体 是指享受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程序 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所需遵循的顺序,步骤,方式,方法以及时限的总和。 3、行政追偿制度 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4、行政复议管辖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行政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活动。 5、行政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 二、问答题√ 1、行政行为具有哪些效力?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 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2、如何理解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宪法、法律制定的,调整国家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行政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 (一)行政法规的一般立法权限: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立法事项:《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3、罚款和罚金的区别是什么? 1、性质不同。罚金是刑罚中的附加刑,罚款属行政处罚;2 、处罚根据不同。罚金由刑法规定,罚款由行政法规 定;3、适用主体不同。罚金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罚款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科处;4、适用对象不同。 罚金适用于犯罪分子,罚款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人或其他组织,惩罚程度要比罚金轻。 4、行政违法的特征是什么? 行政违法的三大特征: 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的违法。与民事违法和刑事违法不同,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只有当他们以行政主体身份或以行政主体名义出现时,他们的违法才能构成行政违法。 2、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首先,行政违法具有违法性,它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侵害了受行政法保护的行政关系,因而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次,行政违法在性质上属于一般违法,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3、行政违法是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浅论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

浅论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 摘要:建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需要,是推进现代行政法治建设的需要。从现行法律来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是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也并未排除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建立健全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应明确其构成要件,应考虑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应通过修改《国家赔偿法》予以确认。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其所属职权范围内,负有积极实施某种法定行政作为义务,并有作为的可能性情况下,而消极地没有或没有全面履行行政作为义务,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国家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实践中的行政不作为与法律授权的目的不相符合,不仅严重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政府权威,还降低人民对于政府的信任,严重阻碍法治进程,建立健全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行为的现实需要。 一、确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必要性 确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现代法治强调权利本位,以对公权的规制和对私权的保护为基本特征。从法理上来说,有损害就有赔偿,只要某一违法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损害行为主体就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从现有法律制度来看,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已经能较好地解决行政不作为违法性的确认问题,但是救济的结果却只是确认不作为或限期作为,而这种结果往往可能是在特定时间过后成为一种毫无价值的救济,即使仍有价值,也由于时间的拖延而给相对人造成了不少不应有的损失,比如说贻误商机、丧失特定的就业机会、减少收入等。可见行政不作为这一违法行为现实地侵犯着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行政侵权,其法律后果之一便是应该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如果对此种怠权的行为不予以严格追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予法律严惩,不责令行政机关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予以赔偿,就会出现有违法的行政不作为得不到有力监督和制约,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救济的现象。由此,确立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任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则,可以减少行政不作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情况的发生,同时使受害者在受到行政不作为违法损害时又能得到国家赔偿,从而起到充分保护公民、法

新整理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救济

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救济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教育法律救济 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等。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使受害者的权 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如果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解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在教育活动中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方式。法律救济的渠道有四种: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 1.行政渠道

行政救济是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有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两种方式。 (1)教育行政申诉制度 教育行政申诉制度是指公民在其教育法律法规所赋 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教育行政机关诉明理由,请求获得救济的制度。它主要包括教师的申诉和学生的申诉,两者都属于非诉讼的行政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对教师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处理。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2)教育行政复议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 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2008级思政公管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008级思政、公管、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商业贿赂犯罪防治对策研究 毕业论文选题 裕安区人民法院提供的论文选题 审判权运行与行政法适用问题研究”选题参考范围: 1、审判权的性质、功能及理论基础 2、审判权(包括调解)的范围与限度 3、审判权与诉权、行政权、检察权之关系 4、审判权有效运行的程序机制 5、审判组织与审判权运行 6、审判权公正行使研究 7、审判权独立行使研究 8、对审判权和执行权运行的监督制约 9、审判权滥用的防止和规制10、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1、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问题研究12、民事执行疑难问题研究13、国家赔偿审判组织和程序研究14、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涉及的其他问题研究15、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16、行政不作为的合法性审查标准17、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的设定与实施18、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研究

19、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20、对行政合同的合法性 审查21、行政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22、对行政裁决行 为的合法性审查23、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赔偿问题研究 24、行政滥用职权及其法律控制25、论行政征收及其法 律控制26、有关社会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及裁判 方式27、国家赔偿因果关系研究 28、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探索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与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选题参考范围: 1、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司法规律 2、社会主义司法规律 的特点3、当代中国司法国情研究4、法院文化建设问题 研究5、司法核心价值观研究6、司法伦理建设研究7、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和方法8、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 新9、如何保障公正廉洁执法 11、公司法适用问题研究12、破产法适用问题研究 13、劳动合同法适用问题研究14、票据法适用问题研究 15、担保法适用问题研究16、保险法适用问题研究 17、侵权责任法适用问题研究18、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 用研究19、民商事审判中的疑难问题研究20、知识产权 保护法律适用问题研究21、合同法律规范与法律适用问 题研究22、婚姻家庭法律适用问题研究23、民商事审判 程序问题研究24、民商事证据制度研究25、法院审判中 的法律适用方法研究26、民商事审判与风险管理研究 刑法论文题目 1、犯罪论体系之争的思考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 10、物权法适用问题研究

(下)我国卫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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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anHongliang 仅供个人学习 我国的卫生法律制度(下) (二)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科学是一切疫病的克星,卫生法律制度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医学科学,是在对疾病的病因分

析、控制措施、治疗方法和技术规范的反复验证和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只有正确地反映医学科学的最新成果,才能提高法律、法规的质量,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对卫生事业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特别是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人类对生命科学的探索进入了全新的境界,使医学科学的许多理论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这些科学理论被运用到卫生法律制度建设中,使卫生立法和卫生执法工作符合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律,使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具有坚实的科学理论基础,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例如,在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制定过程中,由于认真研究和运用传染病防治的“三环节,两因素” (发现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者,社会因素、自然因素)等医学理论,针对传染病控制的不同环节和有关因素,规定了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因此,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特别是在今年的抗击非典型肺炎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又如,由于在职业病防治法中较好地运用了“三级预防理论” (一级预防是指致病因素的预防,二级预防是指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三级预防是指在患职业病后要采取措施防止病人残障),使职业病防治法在逻辑上比较严谨,在执行上更具有可操作性。实践证明,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必须高度关注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变化,要在学习、研究医学科学发展成果的基础上,及时客观地反映医学科学发展的规律,提高立法质量,为医学科学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卫生事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疾病的预防治疗问题,客观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有时对一些疾病的防治问题,还可能演化成社会政治问题。例如,由于艾滋病和疯牛病的蔓延,曾经导致了一些国家政府的危机和社会的动荡。因此,必须把卫生法律制度放到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去研究、去思考, 应当认识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同公民健康水平的提高是相辅相成的。 经济发展为疾病的预防和 公民健康水平的提高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而公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又为经济 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既要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又要有利于促

行政法

行政法论文———— 论行政不作为行为 专业:法律硕士(法学) 姓名:曲杰 学号:201022060979

内容摘要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关键词行政行为不作为侵权 一、行政不作为的定义及其表现形式 违法的行政不作为可以构成行政侵权。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状态。此定义主要有以下两层含义: 首先,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行政作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国的行政组织法,各行政机关都有法定职责,同时,也有要求行政机关的履行法定职责时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在实体上的行政义务,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应尽到保护的职责;在程序上的义务,由于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尚未出台,行政程序的法定义务主要散见于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表明身份的义务,告知的义务,听取申辩和陈述的义务等。 其次,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的不履行法定义务表现为,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迟延办理。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临人身权、财产权遭受侵害时,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再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提出的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申请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虽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但超过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这里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体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未履行、延迟履行。 行政“不作为”其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它与行政中“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第十章 依法治校与教育法律救济

第十章依法治校与教育法律救济 第一节教育法律原理 一、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就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教育法的目的在于依法治教和对教育领域中各种应由教育法来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法律调整,从而保证和维护教育教学活动和谐有序地运行。 (二)教育法特点 教育法的特点是指教育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性,以及作为一种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和法律相比,其自身具有的独特的特点。 教育法的特点主要表现: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2、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力。3、教育法具有多变性。4、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二、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1)教育法律规范是体现国家政权意志,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实施一种行为规则。它在国家教育领域及教育教学活动规范体系中,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一种社会规范。 (2)教育法律规范是规定教育教学活动中教育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则,是旨在建立与维护教育领域的秩序和发展的特定行为准则。 (3)教育法律规范在其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上具有普遍性。在适用对象上,它不是为具体的人或特定的人提供行为标准,而是为一般的人、抽象的人提供行为标准;在适用范围上,教育法在其政权管辖的范围内具有约束力,令行禁止,具有统一性,只要法尚未失效,就能反复适用,而且不只适用一次或若干次。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三个具有特定逻辑结构的要素构成的,即假定、处理和奖惩。 所谓“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所谓“处理”是指教育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 所谓“奖惩”是指人们作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三)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 (1)按照法律规范“处理”部分内容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所谓“义务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及承担做一定行为的义务的法律规范。所谓“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不得采取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所谓“授权性规范”是指授权公民或国家机关有权采取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可将其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所谓“确定性规范”是指明确地规定了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得援引其他规范来说明的法律规范。 所谓“委任性规范”也叫委任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规定规则的内容,而是规定什么国家机关可以制定该规则的内容。 所谓“准用性规范”,是指不直接表述规则的内容,而是当所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准许引用其他有关条文、规定办理的法律规范。

论行政指导效率与程序的统一

论行政指导效率与程序的统一 作者简介:胡涛,江南大学法学院,本科 摘要:时代的发展要求创新行政行为满足社会的需求。行政指导得到广泛运用的同时也引发了学者关于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分析。本文从效率与程序角度论证行政指导的价值,并针对当前行政指导不规范现象,提出个人的见解,以期对新时期依法行政的内涵做有益的探索和补充。 关键字:行政指导价值效率程序规范 引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行政对国民生活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国民对公行政的依存度也日益增强。社会的发展也给行政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一方面,原有行政行为不能应对新出现的经济社会现象;另一方面,伴随民主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对原有行政行为强制性特征提出质疑。经济、社会的重大变迁对传统行政法观念和理论体系产生巨大冲击,行政法之任务在于促进政府践行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向社会和个人提供优质的服务,满足相对人的需求。为实现现代行政法任务,与强制性的行政行为相对应的“柔性”的行政指导行为应运而生并得以广泛运用。 一、行政指导的价值定位与分析 (一)行政指导的价值定位 1.行政法律的空域 社会关系的恢弘复杂绝不是法律所能够全部囊括并加以有效调整的。法律尤其是当下行政法律法规不可能完全满足不断发展的对公共管理的社会需求。由于立法者难以预先为行政指导设定面面俱到的法律依据,也不能预知未来社会层出不穷的公共管理现象,必然存在“行政法律的空域”。1 2.行政指导的必要性 行政指导大多是基于法律的根据而进行的,但是,大多数是在没有法律的具体根据的情况下进行的。2后者并非意味着行政指导可以恣意为之,无章可循。通常来讲,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新情况,依据现有法律对行政职权的规定,行政机关无权进行管理。但是放任自流、置之不理又会明显给社会和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利,而且,这一不利后果完全可以因行政机关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而予以避免。简单分析,行政机关若为于法无具体依据的行政指导,可收利大于弊之后果;不为,则结果逆之。是选择无动于衷还是选择适时而动,这变考量着行政法两大价值——效率与程序的定位。 3.行政指导效率与程序的统一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工具,其目的是通过对社会关系发生作用增加社会利益,而非限制人的理性进而阻碍社会的发展。面对公共管理领域出现的新的社会需求,行政机关首先考虑的是如何运用职权满足社会的需求,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进而增加社会利益,而不应该出现对任何新事物置若罔闻,不予理睬,对任何新挑战避而远之,推托责任的消极行政现象。 在行政领域,不以效率为目的的程序是毫无价值的,同时,缺乏程序保障的效率也是不 1莫于川.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166页 2 [日]南博方.行政法(第六版).杨建顺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83页

我国实体法律制度

我国实体法律制度 实体法(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法)概念: 一.我国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 合法性2 合理性3 程序正当性 (二)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1.行政主体(国家机关或政府) 由公务员具体实施;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只是以其名义行动 2.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三)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处罚(声誉罚财产罚能力罚人身自由罚) 2.治安管理处罚:九类 3.行政许可由行政相对人申请 4.行政征收必须依法 5.行政检查 (四)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五)我国的几项行政管理法律规定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地位平等 2.自愿3.公平 4.诚实信用5.保护合法权益6.禁止权力滥用) (二)民事主体 自然人1.民事权利能力2.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由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个要件:1.依法成立2.必要财产3.有自己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称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1.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真实 3.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民事权利 财产权: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知识产权(著作专利商标) 继承权 非财产权:人格权身份权 (五)民事责任 三大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2.无过错责任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分为: 1.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法律责任(1)继续全面履行(2)支付违约金(3)赔偿损失 2.侵权民事责任侵害(1)财产所有权(2)知识产权(3)人身权的民事责任 3.构成的要件:(1)违法性(2)造成损害事实(3)违法性和造成损害事实有逻辑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 4.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 免责的条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危害扩遏制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危害扩遏制 行政不作为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很大的危害性。遏制行政不作为必须在立法上加强对行政不作为的惩治力度;在执法上理顺执法主体,规范执法权限,强化执法的责任制;在司法上完善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和救济机制;在法律监督上完善对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这些年来,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已然凸显,但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不作为现象依然存在。某些政府部门该做的事不做,该负的责任不负,麻木不仁,冷眼旁观……行政不作为现象已经成为侵扰法治政府的一个顽症。本文主要就行政不作为的危害及其遏制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行政不作为的主要危害 所谓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并且能够履行却未履行或拖延履行的状态。行政不作为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一)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腐败的重要表现,是官僚主义的终极产物 行政不作为与滥施权力、乱作为不同,滥施权力者是利用权力做出超出合法权限或不依法定程序的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而行政不作为则是不做或少做权限内该做的事,该为而不为法定职责,严重阻塞国家法令的畅通,使国家本应发挥重大作用的法律法令被削弱,使行政相对人乃至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应有的维护。由此不难看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上的另一种腐败行为。同时,除了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的“不作为”外,出现最多的是官僚主义、玩忽职守而造成的“不作为”。从近年来媒体接连报道的大桥倒塌、商厦失火、矿井爆炸、轮船沉没等恶性案件看,其损失之巨大、危害之严重、影响之恶劣令人不寒而栗。

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

第六章教育法律救济 1、什么是教育法律救济?其特征和途径分别是什么?(思考题1)P103-104,105-106 所谓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如下:⑴,权利受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在法律救济中,必须有侵权行为的存在,相对人只有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基础上才可提出救济的请求。⑵,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包括司法救济的方式、行政救济方式、组织内部或民间渠道进行救济的方式。⑶,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的义务履行。法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案例22:某山区某小学依山而建,一排土坯房教室咸丁字形紧挨山坎下,山坎因过度采伐,所剩树木不多,女教师耿某和她的一年级29名学生的教室正好在丁字头。春夏之交,阴雨绵绵,山上流下的水已变成小溪在教室边流淌,教室有点漏,连墙上都是湿漉漉的好像要渗出水似的。下午第二节课耿老师在上课,突然雷声隆隆,接着带着唰唰响声的雨下起来了。就在这时,耿老师突然听见有点异样的响声,回头看,只见有碎土从黑板边掉下来,接着靠山的墙也掉下土,孩子们惊恐不安,耿老师边安慰孩子边要孩子将课桌椅往中间移。这时靠山的一边墙倒下来了,耿老师大声叫孩子们快跑,可有两个孩子吓呆了,不知所措的站在那里,耿老师扑上去护住孩子,而天花板掉下一块,砸在耿老师身上,耿老师当即受重伤,两个孩子一个小腿骨折,另一个安然无恙。 分析:本案是否属于学校责任事故?怎么处理 第一、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本案中,该山区小学的教室在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地理环境状况下,是安全建筑。只是由于春夏之交的雷雨引发了山洪,从而导致了校园中教室的倒塌;而且事故发生时,教师耿某也已尽了其应尽的疏散与保护学生人身权利的义务,他的师德应当得到人们的敬重。因此,学校对于一名学生小腿骨折的伤害后果的发生既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也没有主观的过失,因此这不是一起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对此不负过错赔偿责任。 第二、本案实际上是一起发生在学校的学生伤害意外事故。其中导致学校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中,就包括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因素引起不可抗力因素。本案中之所以会出现教室倒塌并造成学生伤害的后果,不是因为校舍的安全没有得到保证,主要是由于春夏季节阴雨连绵的天气造成的山洪暴发,而雷雨和山洪都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故本案属

试论行政指导的救济(一)

试论行政指导的救济(一) 文章摘要:本文从对行政指导的分析入手,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对行政指导进行分析,给行政指导救济的必然性与现实性以理论依据,并对我国行政指导的救济模式进行构建。 关键词:行政指导博弈分析事前救济司法救济二十世纪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基本上是围绕着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的斗争展开的。直到20世纪30年代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之前,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始终支配着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发展。30年代后,以“罗斯福新政”为代表的国家干预主义使资本主义世界摆脱了危机,带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政府干预成为世界的主流。 20世纪70年代,“滞涨”危机宣告了凯恩斯主义的破产。在国家干预主义与经济自由主义的起落中,一种新的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指导应用而生,它兼容了二者理论现实与政策主张的合理性,各取所长,以更为民主,宽松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管理方法的空白,黏合了行政关系,节约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促进了信任、沟通、合作的现代行政法人精神的形成。 然而,一项制度的完善,必然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当前,行政指导已被广泛接受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对于救济,它仍是一片空白。即使在行政指导发达的日本,对行政指导的救济亦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使救济问题成为行政指导制度的一项缺陷。 第一部分关于行政指导救济的概述 行政指导作为在二战后才兴起的行政管理模式,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存在有诸多的缺陷,仍在逐步完善之中。在当前,对行政指导的争论最大的莫过于行政指导的救济问题了,笔者认为,对行政指导的救济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应从行政指导的理论分析入手。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 相对于行政指导在实践中的应用,行政指导在理论上的研究还是不成熟的,各国的学者对行政指导的概念、性质仍存在争论,对行政指导的救济更缺乏统一的认识。一个完善的行政指导的概念的形成,是定义者在对行政指导的感性认识的基础上,经过比较、分析、综合、概括的过程,它应准确把握行政主体、目的性、法律依据,抽象性与具体性,单方性等方面的内容,这是对行政指导的性质进行分析的基础。 1、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亦即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对于行政指导的主体,学术界对其的认识已趋于一致,即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实现一定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它不包括行政组织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业务指导,因此,行政指导的主体也就是行政主体。日本《行政程序法》第2条规定: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或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要求特定人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指导、劝告、建议以及其他的不属于处分的行为。 2、目的性 行政指导的目的属性是行政指导制度据以存在的基础。就行政管理而言,一种制度之所以会存在并为政府所利用,只是由于这种制度能有助于实现政府特定的目的而非其他。日本学者室井力认为,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为的行为;而根岸哲则认为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其意图的行为;我国学者罗豪才认为,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的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的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3、法律依据 关于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问题是学者们争议的一个焦点,其中大多数日本学者均未强调这一

行政不作为侵权因果关系理论考察及其司法实践

行政不作为侵权因果关系理论考察及其司法实践 滕威*黄春丽** 【论文提要】 行政不作为在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认定是一个复杂又重要的问题。复杂在于行政不作为具有抽象性,重要在于行政不作为的因果关系认定与行政主体国家赔偿责任相联系,关系到受害人权利的保护。按照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必须“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受害人才能取得国家赔偿请求权,否则就会因缺少因果关系而得不到支持。这样一个制度安排,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行政不作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存在“一因一果”和“多因一果”的情形。“一因一果”时因果关系比较简单,行政不作为往往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行政主体对受害人的直接损失赔偿即可,但“多因一果”时行政不作为在国家赔偿中因果关系较难认定。应将行政不作为分为“依申请产生的行政不作为”和“依职权产生的行政不作为”,当行政主体是致害的次要原因时,若侵权的第三人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了完全赔偿,则行政主体可以免责。在此基础上,分别论述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害发生的充要条件、充分条件、必要条件时,其在国家赔偿中因果关系及相关的细节问题,并对我国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因果关系认定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在我国,因行政不作为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然而因这种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害能否获得赔偿,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常见到的是,矿难事故发生后,往往会在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企业对死亡矿工进行了赔偿;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往往在发现不安全的食品药品导致损害发生后,迅速进行行政处罚,并为受害人妥善地免费提供治疗。但人们也不禁要问:在这些事件中,有关行政机关就没有责任吗?特别是从国家赔偿的角度看,这些事件的发生,与平时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具有非常紧密的因果关系。事实上,除了上述情形外,在行政登记、行政管理等具体行政行为方面,因行政机关不作为而引发的损害也时有发生。笔者认为,我们不能完全将一些矿难事故、一些不安全食品产生的危机事件等,都归咎于实施这些行为的人。可是,按照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必须要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受害人才能取得国家赔偿请求权,否则就会因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得不到支持。这样一个制度安排,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法官。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书记员。

教育法律法规答案

1.教育法是调整各级各类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教育法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利,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3.教师主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4.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要求,也是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提高管理效率、保护有关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需求。 5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6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7 .《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8. 学校依法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责任。 9 .《教师法》明确规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从而奠定了教师任用与管理的新机制,构成了教师管理法律制度的核心。 10. 在我国,教师节是每年的9月10日。 二、单项选择题(共10 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每题 2 分,共20 分) 1. 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义务教育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为 D 。 A、教师负责制 B、校务委员会负责制 C、家长委员会负责制 D、校长负责制 2. 教师资格证书的适用的地域范围是:A 。 A. 在全国范围适用 B. 只在本地区适用 C. 只在本校适用 D. 在外国也适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_C _。 A. 权利 B. 义务 C. 权利和义务 D. 权力 4. 学校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_ D _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 校长

B. 学校负责人 C. 有关直接负责人 D. 学校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负责人 5.教师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_ D _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超过此时限的除外。 A.15 B.20 C.30 D.60 6. _ A _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A.义务教育 B.中等教育 C.职业教育 D.高等教育 7.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_ A _ A. 过错责任原则 B. 无过错责任原则 C. 严格责任原则 D. 公平原则 8.学校_ B _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A.可以 B.不得 C.特殊情况可以 D.经批准可以 9.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次日起__C _内作出处理。 A.15 日 B.20 日 C.30 日 D.60 日 10.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_C 。 A.行政责任 B.刑事责任 C.民事责任 D.AB两种责任 三、多项选择题(共10 题,每题有两个以上正确选项,每题 2 分,共20 分) 1.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教师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解决或补偿的渠道或方式。一般可分为:(ABC ) A.司法救济 B.行政救济 C.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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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中央电大)行管本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十年 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 国开(中央电大)行管本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十年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 (电大期末纸质考试必备资料) 说明:1.试卷号:1187; 2.资料整理于2020年11月19日,涵盖了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中央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2020年7月试题及答案 28.论述行政许可的作用。 答:行政许可的作用主要有:第一,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 第二,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 第三,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第四,行政许可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 第五,行政许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 2020年1月试题及答案 27.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等特点。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行政合理性原则指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 2020年7月试题及答案 27.论述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答:我国公务员权利主要有:(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2)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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