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普通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重大校〔2015〕124号

各二级单位: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经学校第十三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八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教代会委员会第二十次全委会通过,并经校长办公会2015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大学

201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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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严肃教学纪律,强化教学管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规范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根据《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校教职工发生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与本校有人事或者劳动关系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勤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工在普通本科教学、教学管理或者教学相关工作中有过错,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者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教职工在教学、教学管理或者教学相关工作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教书育人,严于律己,爱岗敬业,具有事业心和责任感,为教育事业尽职尽责。

第四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严肃纪律、预防为主,注重证据、程序完备,重在教育与适度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设立重庆大学普通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校长办公室、监察处、教务处、人事处、学工部、校工会和学院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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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的日常事务由教务处负责。

教务处、有关学院和二级单位负责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并提出认定与处理的初步意见,有关协调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学校普通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负责对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初步建议提出审核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学校教职工申诉机构负责有关教职工提出异议和申诉的处理。

第六条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个等级。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者未经批准请人代课的,变更教学地点的,更换考试地点的,请他人替代本人进行考场巡视、主考和监考的;

(二)除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件外,教师、考务工作人员(包括巡考人员、主考人员、监考人员和管理人员等)迟到、早退或者中途擅离岗位在10分钟(含10分钟)以内的;

(三)教师在上课期间从事与教学无关的通讯交流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考务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做与考试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五)考务工作人员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知情不报的;

(六)成绩登载错漏或者延误,不及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教室使用手续占用教室,或者以教学活动名义申请教室从事非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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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经批准变更教学安排后,申请人未及时通知教师和学生,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送达教学计划、教学通知等教学文件,或者教学调度失误,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致使教学秩序受到影响的;

(十)教室、实验室管理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实验室,或者未能及时提供教学用具、设施,或者对教学设备及仪器检查、维护不完备,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

(十一)教学档案未及时归档或者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其他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除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件外,教师、考务工作人员迟到、早退或者中途擅离岗位超过10分钟的;

(二)除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件外,在一学期内,教师缺课一次的,或者擅自停课一次的,或者擅自变更教学、考试时间一次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漏收或者丢失考生试卷,导致学生无成绩,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教师不按规定进行成绩评定或者登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导致教学档案损毁、丢失的;

(六)其他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教学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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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教学活动中,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发表损害国家利益的言论,或者有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经劝诫、教育督促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在教学活动中,违反规定从事宗教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除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件外,在一学期内,教师缺课或者擅自停课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四)在命题、制卷、试卷保管等环节中泄密的,或者在试卷评阅、成绩登载、学籍管理等环节中徇私舞弊的;

(五)为学生违纪作弊提供帮助的;

(六)伪造学生成绩,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证明或者学历、学位证书的;

(七)因在实验、实习及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中失职,造成严重人身事故或者大型仪器设备损坏以及其它恶劣影响的行为;

(八)因工作失职,导致学校大规模中断上课、实验、实习、考试等教学活动,严重影响教学进程的;

(九)其他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可视其有无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等情节及其后果,酌情进行教学事故等级认定。

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予以补救的,可视情况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或者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重大教学事故的,可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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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各类教学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因教室设施或者设备出现问题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教学时间、地点的,不认定为教学事故。

第十二条教学事故发生后,有关学院、二级单位和当事人应及时向教务处说明情况,并采取积极措施,尽力减少或者降低教学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十三条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务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学院、二级单位;有关学院、二级单位应及时与当事人核实情况,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书面说明教学事故的调查情况。

第十四条教务处根据教学事故的调查情况和证据材料,负责向学校普通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提出初步建议;初步建议提交前,教务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学院、二级单位和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向教务处提交《重庆大学普通本科教学事故陈述申辩书》。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但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逾期无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无异议。

第十五条学校普通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提出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审核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重庆大学普通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书》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制作,由发生教学事故的学院、二级单位送达教学事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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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应载明责任人基本情况,教学事故事实及证据,认定、处理及其依据,申诉权利及期限,决定机关及生效时间,加盖学校行政章。

责任人对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在收到《决定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机构申诉。

第十六条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决定,由学院、二级单位在其范围内公布;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决定,由学校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十七条教学事故的处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构成一般教学事故的:

1.由所在学院、二级单位负责人对责任人进行教育;

2.所在学院、二级单位在其范围内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3.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档次不得评为优秀;

4.扣发责任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岗位津贴。

(二)构成严重教学事故的:

1.由所在学院、二级单位负责人对责任人进行教育;

2.在全校范围内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3.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档次不得评为优秀;

4.扣发责任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岗位津贴;

5.责任人自教学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报晋职晋级。

(三)构成重大教学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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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所在学院、二级单位负责人对责任人进行教育;

2.在全校范围内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3.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档次不得评为合格;

4.扣发责任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岗位津贴;

5.责任人自教学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晋职晋级;

6.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第十八条教学事故责任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从事普通本科教学的外聘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教学事故及教学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和《重庆大学教学管理事故及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重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4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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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学事故处理规定

学校教学事故处理规定 教务处负责日常教学工作检查,学校领导和其他教职工都有责任发现和汇报所检查到的教学事故情况。 一、教学事故级别 教学事故包括教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方面的事故,一般分三个级别,可参照以下情形确定事故级别: (一)三级教学事故——指持续时间较短,影响面不大,程度不深的事故。 1、未能按时书写教案或教案内容不够翔实,无授课计划或教案上课的;上课迟到、早退(5分钟以内),或无正当理由和处置办法,中途离开教室的;课堂上教师懈怠(如:看报纸等与教学无关的书籍、接听手机、组织学生收看与教学无关的音像资料、未按教案准备内容授课等等);无正当理由,提前下课的; 2、课上发现学生违规违纪(睡觉、说话、下位、玩手机、 照小镜子、看报纸、随便出入教室等等),不制止、不教育、不处理的; 3、工作时间离岗、脱岗,或工作失误,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4、私自调课之双方当事人;私自让学生停课、对学生罚款的;

5、使用多媒体教室、试验、实训室、机房,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包括学生在计算机实训室上课时玩游戏的,体育课、实训课、专业教室等课中学生擅自离开教学现场的); 6、作业、考核与要求差距较大,或不批阅作业、试卷的; 7、未经教务处同意备案,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的; 8、监考老师迟到(5分钟以内)或考场准备不充分等原因造成考试延误的; 9、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计划任务,未按规定上交有关材料,给工作造成一定影响;或上交材料作假的; 10、上课未考核学生出勤情况,出现学生未请假而逃课的; 11、漏课、误课、旷监考5分钟以内,经教务处或学生找寻后到岗的; 12、其他类似行为的。 (二)二级教学事故——指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损害学生权益或学校声誉的事故。 1、未经同意擅自调课或请人代课,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2、放松监考,听任作弊,或发现违纪和作弊不上报的; 3、阅卷评分不公正,评分误差严重的; 4、无故不接受代课、调课安排,给教学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质量事故管理考核办法(2021年)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质量事故管理考核办法(2021 年)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质量事故管理考核办法(2021年) 1.0目的 为了维护本公司产品的信誉和形象,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减少工序报废及内外部质量损失,降低质量成本,落实质量责任,促使各级人员提高质量意识,加强工作责任感,特制定本办法。 2.0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产品形成全过程及售后产品的批量质量损失考核。 3.0职责 3.1质量部负责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归口管理,负责生产全过程质量检验,质量损失的判定、记录和报告。 3.2销售部负责售后产品质量投诉的记录、与客户的沟通、信息传递、客户赔偿的办理。 3.3技术部参与不合格品的评审,协助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以及

责任的确认。 3.4质量事故责任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质量损失情况,落实责任人。 3.5财务部负责质量损失金额的核定,考核的执行。 3.6分管副总核实并批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重大事故由总经理批准。 4.0质量事故定义及分级 4.1质量事故的界定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产品批量不合格、生产过程非工艺性损耗、批量返工、不合格品出厂、客户重大投诉及退货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 A、不按照公司规范进行管理和工作; B、违反操作规程、工作程序、作业标准、工艺纪律等; C、不认真履行检验职责,工作失职; D、工作责任心差。 4.2批量不合格的界定

生产工艺、质量事故的处理应急预案

生产工艺、质量事故应急预案 1、目的:为了做好生产过程中重大异常影响产品质量的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序、高效的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存在质量隐患的产成品、消除质量隐患,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的扩大造成质量失控,使生产过程及时有效恢复正常,确保最终的产品质量。 2、依据:浓缩苹果清汁标准、工艺规程及加工工艺相关要求。 3、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生产过程中的突发和异常质量事故。 4、工作程序: 凡是发生以下异常,应及时报告相应直接领导处理: A.生产过程中的膜管破裂; B.设备故障导致未经过巴氏杀菌的物料在线停留时间等于或超过4小时; C.设备故障导致酶解物料、超滤段物料、清汁物料、蒸发器等物料在线停留时间等于或超过8小时; D.批次罐指标不符合企业标准时; E.班组内不能及时解决的异常情况,班组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处理;部门不能及时解决的异常情况,部门应及时报告公司处理; 4.1停电应急处理预案: 4.1.1提前通知停电应急处理: 接到供电部门通知后生产部应提前做好生产计划,保证使生产线上的物料在停电1小时之前生产结束,特别是果浆,浊汁和清汁。 若超滤在停电之前不能生产完酶解上的浊汁应暂停向超滤进料,保证将清汁罐物料加工完。 4.1.2意外停电应急处理: 4.1.2.1停电时间在8小时之内,电来之后各工段继续正常生产: A.浓缩工段来电之后,用清汁将板片中的浓汁顶入前巴工段回兑再加工; B.后巴工段应用现包罐内浓汁顶出板片内的浓汁,(最少2桶)然后进行包装。同时化验室应检测成品罐中的指标变化情况,以保证产品质量。 4.1.2.2停电超过8小时之后来电生产安排: A.破碎段应停止进料,生产完输送辊上的原料果,用冷凝水将果浆加热器中的果浆顶入果浆罐中,然后进行清洗;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附件3: 国家制定的各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 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尽量减少、及时发现、严格控制和妥善处理教学中的事故,以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管理和教学环节中出现的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三、职责 1、教师、职工如发现教学事故,在责任向教导处报告。 2、各年级发现本年级教学事故,除向教导处报告外还应进行记录并采取纠正措施。 3、对二、三级事故应由教导处负责处理。 4、对一级事故应由主管副校长负责处理。 四、工作程序 1、教学事故的分级。 教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一级;较大事故~~二级;一般事故~~三级。 2、教学事故的认定。 ⑴教师在备课环节中的事故: ①没有做好必备的教学模型、实验、训练、电化教学等准备工作。~~三级。 ②未能在开课前准备供一周使用的教案~~二级。 ③未按规定编写教案~~三级。 ④未按时编制《授课计划》(含训练计划)~~三级

⑵在授课环节中的事故。①未经教导处或教学主管校长同意,擅自请人代课~~二级。 ②教师上课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三级,5分钟以上(含5分钟)~~二级。 ③教师无正当理由擅自缺课3节以上~~一级。 ④未经教导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二级。 ⑤未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授课~~二级。 ⑥教师仪表穿着不符合职业要求~~三级。 ⑦不认真组织教学,课堂秩序混乱~~二级。 ⑧教师在课堂上发牢骚、泄私愤、讲脏话。~~一级。 ⑨上课时带手机,课堂上发出响声~~三级。 ⑩未经教导处同意,舍弃一门课程内容15%以上~~一级。 ⑶在辅导作作业环节中的事故: ①未按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批改作业,少于总量的三级。 ②不认真布置作业,脱离大纲要求和学生实际,分量和难度不适当~~三级。 ③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辅导~~二级。 ⑷在考试环节中的事故。 ①试题严重出错~~二级。 ②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出命题~~二级。 ③在试题的命题、印刷、保管、传送过程中失职泄密~~二级。 ④考前4分钟试卷及考需未准备好~~二级。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j/YHW8.06-2004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生产或服务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 引用文件 j/YH P8.05-2004《纠正/预防措施程序》 3 职责 3.1 总经理负责主持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会。 3.2 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建立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并主持重大质量问题的分析会。 3.3 质量部负责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的管理,负责组织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并主持召开中等质量问题、一般质量问题的分析会。 3.4 各有关单位参与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置。 4 流程图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要求,见程序流程图(附录A)。 5 要求 5.1 质量事故(问题)的等级按以下原则划分 5.1.1 一般质量问题 a)由于过程产品的报废、返修、返工或让步接收,造成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1500~ 5000元之内者; b)经成批让步接收(大件100件、小件1000件)后,而未采取纠正措施又重复出现者。 5.1.2 中等质量问题 a)由于过程产品报废、返修、返工,以及因质量问题造成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5001~10000元之内者; b)在生产过程中,因主观原因(含工作质量)造成的成批不合格品,虽经发现,而未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其继续扩大者; C)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顾客抱怨/投诉。 5.1.3 重大质量问题 a)生产过程或已出厂的产品中,由于产品成批报废、返修、降级(价)和更换部件等,所造成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1元~5万元以内者;

b)因质量事故造成停产,影响公司当月任务完成者; c)因产品质量问题,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者; d)因产品质量问题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顾客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公司信誉者。 e)因违反工艺规程和试验规范,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给顾客造成较大损失和社会影响者。 5.1.4 重大质量事故 a)因产品质量问题被省级以上报刊、电台公开曝光批评,情况属实者; b)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成批报废、返修和退货,一次性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者; c)国家监督机构或行业抽查中产品质量判为不合格者; d)因产品质量问题已造成机损人伤事故,顾客反映强烈,被上级机关责令停产整顿者。 5.2 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由管理者代表以及质量部、技术中心、特装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 5.3 质量事故(问题)的报告 5.3.1 质量事故(问题)发生后,发生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落实情况,了解质量事故(问题)的性质,并在一个工作日之内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质量部。 5.3.2 质量部在接到报告后应对所报告的质量事故(问题)进行等级划分。对重大质量事故以及重大质量问题,应在二小时内向公司总经理、管理者代表报告,对中等质量问题应在四小时内向管理者代表报告。 5.4 质量事故(问题)的原因调查、分析 5.4.1 对一般质量问题及其以上的质量事故(问题),由质量部组织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的相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质量事故(问题)的原因调查并分析。 5.4.2 调查组对每个质量事故(问题)的调查应做出书面调查报告,详细描述调查过程,调查内容等,并做出最终调查结论,调查报告经参与调查人员签字后交质量部。 5.5 质量事故(问题)的处理 5.5.1 在对质量事故(问题)做出调查报告后,应按本办法第3条职责中规定的级别召开质量分析会,质量分析会的会务准备由质量部负责。 5.5.2 质量分析会应对调查报告的结论进行确认,并进一步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同时提出纠正措施以及对责任部门的处理意见。 5.5.3 质量分析会提出的纠正措施由责任部门及相关部门按Q/YHP8.03-2004《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组织落实。对责任部门的处理由质量部负责落实。 5.5.4 武器装备产品有关故障分析以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质量部应及时向顾客代表通报。 5.5.5 质量部应对纠正措施的执行和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6 记录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中交.滨江国际项目工程建设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处 理 方 案 编制: 审核: 日期: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1、概况及说明 工程施工中可能经常发生各种质量缺陷,对于质量缺陷要提倡预防为主,从“人、材、机、法、环”五个方面严格管理,做好事前控制,尽可能避免质量缺陷发生,确实发生质量缺陷后,对于小的缺陷,不影响到建筑安全及使用功能的,可以按本方案所述方法进行处理,对于重大质量缺陷,影响到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应请设计单位对结构安全重新进行核算,评定,降级使用或拆除重做。 2、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缺陷及处理方法 2.1 模板工程 2.1.1 轴线偏位 (1)、现象 拆模后,发现混凝土柱、墙实际位置与建筑物轴线偏移。 (2)、原因分析 轴线放线错误 墙、柱模板根部和顶部无限位措施,发生偏位后不及时纠正,造成累积误差。 支模时,不拉水平、竖向通线,且无竖向总垂直度控制措施。 模板刚度差,水平拉杆不设或间距过大。 混凝土浇捣时,不均匀对称下料,或一次浇捣高度过高挤偏模板。 螺栓、顶撑、木楔使用不当或松动造成偏位。 (3)、预防措施 模板轴线放线后,要有专人进行技术复核,无误后才能支模。 墙、柱模板根部和顶部必须设限位措施,如采用焊接钢件限位,以保证底部和顶部

位置准确。 支模时要拉水平、竖向通线,并设竖向总垂直度控制线,以保证模板水平、竖向位置准确。 根据混凝土结构特点,对模板进行专门设计,以保证模板及其支架具有足够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混凝土浇捣前,对模板轴线、支架、顶撑、螺栓进行认真检查、复核、发现 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混凝土浇捣时,要均匀、对称下料,浇灌高度要控制在施工规范允许范围内。2.1.2 变形 (1)、现象 拆模后发现混凝土柱、梁、墙出现凸肚、缩颈或翘曲现象。 (2)、原因分析 支撑及围檩间距过大,模板截面小,刚度差。 墙模板无对销螺栓或螺栓间距过大,螺栓规格过小。 竖向承重支撑地基不牢,造成支撑部分下沉。 门窗洞口内模间对撑不牢固,易在混凝土振捣时模板被挤偏。 梁,柱模板卡县问距过大,或未夹紧模握以致混凝土振捣时产生侧向压力导致局部爆模。 浇捣墙、柱混凝土速度过快,一次浇灌高度过高,振捣过份。 (3)、预防措施 模板及支架系统设计时,应考虑其本身自重,施工荷载及混凝土浇捣时侧向压力和振捣时产生的荷载,以保证模板及支架有足够承载能力和刚度。

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doc

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宝鸡理工中等职业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纪律,强化各级教学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实验室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第三条根据事故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一)一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主观直接过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二)二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重大失误造成较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三)三级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失误或其它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第四条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两种类别。第五条根据教学事故的等级和类别,教学事故按照下表进行认定。 教学类序号事项等级 1 在教学、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散布或出现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I 2 侮辱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I/Ⅱ 3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失误停课或缺课 I/Ⅱ 4 由于教学及教学相关人员人为原因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受到较重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受到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 I/Ⅱ /Ⅲ 5 实验管理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较严重后果/影响教学 I/Ⅱ /Ⅲ 6 因并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造成严重影响/不良影响Ⅱ/Ⅲ 7 在教学过程中不按要求布置和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Ⅱ/Ⅲ 8 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影响Ⅱ 9 在上课、自习辅导或其它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或其它移Ⅱ/Ⅲ 动通讯工具/未将手机或其它移动通讯工具置于关闭状态,影响教学 10 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任课教师/擅自变更课程表安排的上课时间和地点Ⅱ/Ⅲ 11 不按教学计划授课,出现未完成学期教学任务/提前完成教学内容Ⅰ/Ⅱ 12 教学、自习辅导过程中不能履行管理责任,出现课堂纪律混乱导致教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受到影响Ⅱ/Ⅲ 13 课堂中未进行有效管理,出现大面积/部分学生睡觉,造成不良影响Ⅱ/Ⅲ 14 在上课及自习期间带小孩等其他与教学无关人员进入教室及其他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Ⅱ/Ⅲ 15 上课及自习期间不能按时归还点名夹、帮别人带领点名夹或者让学生及其他教学人员替自己领点名夹等。Ⅲ考试与成绩管理类序号事项等级 1 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考前(包括答疑辅导)泄露试题Ⅰ 2 试题内容与前三届试题内容完全相同/雷同(60%以上相同),造成严重后果Ⅰ/Ⅱ 3 监考教师未按时到岗而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未Ⅰ/Ⅱ

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公司质量管理,完善质量责任,规范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从而提高企业的信誉和声誉,实现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发生各类质量事故的处理。 3.职责 3.1总经办负责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做好配合工作。 3.3总经理负责质量事故处理意见的审批。 4.工作程序 4.1质量事故的确定 4.1.1产品质量事故 a.一般事故:损失1000元以下 b.较大事故:损失1000-5000元 c.重大事故:损失5000-10000元 d.特大事故:损失10000元以上 4.1.2工作质量事故 a.意外事故A:非本职工作的操作失误造成产品损坏的事故b.意外事故B:产品难度大或工艺技术不熟练造成产品损坏

的加工事故 c.意外事故C:粗心大意造成产品无谓损坏的事故(如摔碎、磕碰等) d.责任事故A: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或工作安排不当造成生产损失的事故 e.责任事故B:严重不负责任,违规操作造成产品损坏的事故 4.2质量事故责任人的界定 4.2.1销售部或外贸部所下内部订单及尺寸有误造成损失,销售部门或外贸部为直接责任部门,销售员为直接责任人;生产部、技术部为间接责任部门,与之对应的计划员、技术员为间接责任人;生产部、技术部的部门负责人为连带责任人。 4.2.2生产部下达计划与内部订单不符造成损失的,生产部为直接责任部门,计划员为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间接责任人。 4.2.3各生产加工部指挥生产加工失误造成损失时,各生产加工部为直接责任部门,指挥人为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间接责任人,操作人员为连带责任人。 4.2.4由于操作人员失误或未按要求加工首件造成损失的,操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班组长为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连带责任人。 4.2.5车间工人打碎碰坏产品,打碎者为直接责任人。 4.2.6质检员检验未尽职责出现错检、漏检,或未经请示对不合格产品放行的,质检部为直接责任部门,质检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质检部门负责人为间接责任人。

产品质量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产品质量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产品安全或质量事故,高效组织应急补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质量问题事件的危害,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降低公司损失。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产品质量事故应急处理方案,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一、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产品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的补救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产品安全或质量事故,高效组织应急补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质量问题事件的危害,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降低公司损失。 二、适用范围 公司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流通和消费等环节发生意外,导致对产品的安全、质量造成影响或者可能对产品安全、质量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产品安全、质量事故适用于本预案。 三、职责 3.1品保部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并负责应急措施的组织实施; 3.2人力资源部、制造部、物流部、销售部负责应急措施的具体执行和实施。 四、名词术语

4.1一般质量问题:批数量在10箱以内,不会造成人身伤害,且不具有普遍性的质量问题。 4.2较大质量事件:指一批数量大于10箱少于一万箱的质量问题,不会造成人身伤害,但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如沉淀、失光等。 4.3重大质量事件:指被技术监督部门、卫生防疫部门通报或查封的产品,以及有缺陷产品数量超过一万箱的质量事件,或媒体曝光,或其它可能潜在的食品安全危害的事件。 4.4恶性质量事件:批量产品中存在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质量问题,或产品已经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事件。 4.5潜在质量事件:产品的质量、安全危害尚未形成,如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将转化成较大、重大甚至恶性质量事件的事件。 五、内容 5.1监测系统 5.1.1品保部检验人员、制造部工艺人员以及与工序检验人员负责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监测和汇报工作; 5.1.2物流部人员负责成品储存和流通过程中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监测和汇报; 5.1.3销售部负责销售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监测和汇报。 5.2预警系统 品保部、制造部、物流部、销售部应该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加强对安全事件的监测和分析,提高质量意识和隐患意识,及时分析产品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部分详解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部分)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指导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以下简称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 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第四条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为多层厂房时,未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的。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居民区内的。 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有会议室、更衣室、休息室的。

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未按工艺分片(分区)独立设置,各除尘系统管网互通互联的。 5.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未按照可燃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措施的。 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选用干式电除尘器或正压送风除尘的。 7.粉尘爆炸危险20区、21区域电气设备未使用防爆电气的。 8.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未采取可靠的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的。 9.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对作业现场及设备内部积尘未进行及时规范清理的。 10.遇湿易自燃的铝、镁等金属粉尘的生产、收集、贮存,未采取防止粉料自燃措施或未配备防水防潮设施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辨识,并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 3.未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程序作业的。 第五条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规范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置的行为,减少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防止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石化与三菱化学合资15万吨/年双酚A项目、6万吨/年聚碳酸酯项目、9万吨/年丁基橡胶项目、润滑油系统提高产品质量技术改造项目建设过程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3定义 3.1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3.1.1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工程建设管理、监理、勘察、设计、咨询、采购、运输、施工安装、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3.1.2凡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返工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工程质量问题。 3.1.3凡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返工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4质量事故的分类 4.1质量事故按照造成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严重”和“重大”、“特别重大”四类。 4.2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的,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4.3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含50000)以上, 100000元以下的; b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4.4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4.5重大质量事故分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的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为四级重大质量事故; 4.6特别重大事故 a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 b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 c其他性质特别严重。 5 质量问题的处理 5.1工程质量监督/监察机构发现工程建设各责任单位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问题时,下发的质量问题通知单由项目分部统一接收和转发。项目分部组织监理和责任单位进行落实整改。监理单位对采购、检测、施工单位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确认,责任单位回复工程质量监督/监察机构同时报送项目分部。 5.2监理单位或项目分部发现采购、检测和承包商质量问题时,由监理单位发出“监理通知”。当质量问题对后续工序或最终工程的质量存在影响时,由监理单位发出“工程暂停令”,承包商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后续工序的施工作业并采取防护措施。当质量问题比较严重需要编写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和编制整改方案时,在监理通知中明确。由责任单位提出整改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必要时报项目分部

工程试块不合格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2)由于混凝土的标号较高(C35)加上现在超高的天气气温,混凝土 在运输过程中会挥发了部分水份,使混凝土和易性变差,为了便于施工,工人在使用前先加水,进而降低了混凝土的配合比和坍落度。 3、砼试块的制作 (1)试块制作过程中没有按规范和标准要求振捣、刮平、收面等步骤制作,试块做过后,没有按时拆模养护,致使试块在模具中长时间整天暴晒,导致混凝土试块强度不合格。 四、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的应对措施 1、原材料原因 (1)针对水泥、砂、石及各添加剂等的原材料不合格的应对措施:我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已抽查了搅拌站的水泥、砂、石及各添加剂的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暂时没有发现不合格的案例,我项目部以后将联合监理或者甲方的工作人员定时对此类产品进行抽查。 (2)针对在装混凝土时混凝土车罐内有之前清洗时剩余过多的水或洗过的半砂石半混凝土的应对措施:①我项目部以同搅拌站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开会协商,责令搅拌站有关工作人员在装料前进行检查,如有余料或者水必须清除干净方能装料;②在每一辆混凝土车进工地时我项目部都将进行坍落度的检查,如果有大于180-220的现象者,将其视为不合格产品,进行退场处理。2、运输过程 (1)针对混凝土从搅拌站运输到工地在现有天气情况下超过三个小时的的应对措施:在已检测不合格的混凝土试块中没有发现从混凝土出站至工地超过二小时三十分钟的案例,已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交底,在每车混凝土进入工地

前进行混凝土来料单的时间核算,如有超过二小时三十分钟的进行退场处理。 (2)针对混凝土加水的应对措施:已加强相关工人的技术交底,如确实造成施工困难的混凝土原料应由技术人员同搅拌站沟通后增加混凝土的坍落度。 3、砼试块的制作 (1)针对试块没有按规范和标准要求制作和保养的应对措施:我项目部已对试块制作人进行调整,从公司调来从事试块制作及相关混凝土工作多年的专业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其工作内容包括:试块制作、混凝土的坍落度检测及养护、部位填写、强度及日期的填写,在试块制作前及混凝土浇筑前先通知监理单位的监理员进行旁站。 五、整改措施 针对本次事件,我司已高度重视,同时采取以下措施,以杜绝今后再次发生类似的事故: 1与混凝土公司加强沟通联系,同时加强技术交流,严格把关混凝土技术参数,必须经常可派人到搅拌站进行现场取证及检查站内制作规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确保搅拌站发至工地的混凝土质量为合格产品。 2加强现场施工管理,施工过程中严禁在混凝土搅拌车中加水,确保施工中的混凝土坍落度与报料时相同。混凝土振捣一定要按规范要求振捣,以避免因振捣不密实,导致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浇筑完成后及时养护。 3混凝土试块派专人制作,包括养护、部位填写、强度及日期的填写都要专人跟踪,同时要求混凝土公司派技术人员来对试块制作人员进行指导,确保试块制作合格不存在缺陷。 4试块要及时养护,按要求设置试块制作设备及确保养护池的容量足够,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8年1月 目录 1、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1) 2、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解读 (3)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0)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2) 5、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2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9月1日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一)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及教学管理环节中的各种教学事故,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定义 1、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准备、教学运行及教学管理过程中,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失职或违反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和事件。 2、教学事故依其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及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一般教学事故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效果等,仅在较短时间、较小范围内造成比较轻微的损害和影响,属于一般教学事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离岗在5分钟以内。监考教师迟到、离岗5分钟以内。 2、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备课不充分,教学中出现较明显错误,且未及时纠正。 3、上课无教学文件(教材、教案、学生名单)。 4、在教学活动中,不维护课堂纪律,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5、教师上课时随意接打电话,或做与教学内容无关的事。 6、试卷批改不认真,出现差错,造成一定影响。或登录成绩时,因工作不细致导致学生成绩错报、漏报。 7、非急病、个人及家庭突发事件等不可抗拒原因,在上课前未按正常程序和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8、特殊情况经批准调课后,管理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学生和老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9、教学任务确定后,未及时分发课表或调(代)补课通知单。

10、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11、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二)严重教学事故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等造成一定影响,属于严重教学责任事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离岗在5分钟以上。 2、擅自停课、调课、请人代课或私自替他人上课,或随意变更教学时间、地点,影响教学秩序。 3、实验室、实训场所(含多媒体)未及时准备好上课、实验、实训等相关工作,导致上课、实验、实训不能正常进行。 4、出题不细致,或试题未按规定进行审查,考试试卷出现两处以上错题、漏题等严重失误,影响正常考试,致使学生成绩无法评定。 5、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以上,或监考期间擅离考场,不履行监考职责,导致考场秩序混乱,或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 6、教学单位在开课时,未及时聘请教师上课,导致应开课程无法正常开课。 7、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时漏收或遗失学生考卷。 8、任课教师无故旷课。 9、教学管理人员漏订或错订教材,未按教学计划安排教学任务。 10、教学管理人员伪造和随意更改学生成绩。 11、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三)重大教学事故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等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于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教学方针及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对学生进行不当引导,或发生突发事件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疏导,导致学生出现群体性过激行为,致使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3、教学活动相关人员考前有意泄露试题;或因管理不善,导致试题考前大面积泄

质量事故处理办法(2021版)

质量事故处理办法(2021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69

质量事故处理办法(2021版) 1.目的 为加强公司质量管理,完善质量责任,规范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从而提高企业的信誉和声誉,实现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发生各类质量事故的处理。 3.职责 3.1总经办负责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做好配合工作。 3.3总经理负责质量事故处理意见的审批。

4.工作程序 4.1质量事故的确定 4.1.1产品质量事故 a.一般事故:损失1000元以下 b.较大事故:损失1000-5000元 c.重大事故:损失5000-10000元 d.特大事故:损失10000元以上 4.1.2工作质量事故 a.意外事故A:非本职工作的操作失误造成产品损坏的事故 b.意外事故B:产品难度大或工艺技术不熟练造成产品损坏的加工事故 c.意外事故C:粗心大意造成产品无谓损坏的事故(如摔碎、磕碰等) d.责任事故A: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或工作安排不当造成生产损失的事故 e.责任事故B:严重不负责任,违规操作造成产品损坏的事故

产品质量事故应急预案

产品质量事故应急预案 一、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产品重大质量问题的补救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产品质量事故,高效组织应急补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产品安全质量问题事件的危害,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降低公司损失,树立公司品牌形象。 二、适用范围 公司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流通和消费等环节发生意外,导致对产品的质量造成影响或者可能对产品质量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产品质量事故适用于本预案。 三、职责 3.1综合服务部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并负责应急措施的组织实施; 3.2综合服务部、生产部、销售部负责应急措施的具体执行和实施。 四、名词术语 4.1一般质量问题:批数量较少(50M以下),且不具有普遍性的质量问题。 4.2较大质量事件:指一批数量大于50M的质量问题,但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如变形,破裂等。 4.3重大质量事件:指被技术监督部门、卫生防疫部门通报或查封的产品,以及有缺陷产品数量较大的质量事件,或媒体曝光,或其它可能潜在影响质量的事件。 4.4潜在质量事件:产品的质量危害尚未形成,如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将转化成较大、重大质量事件的事件。 五、内容 5.1 设置管理机构 5.1.1 建议建立质量管理机构(质量领导小组),机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组成,机构负责人由综合服务部部长担任。 5.1.2 制定严格的产品质量体系,该体系主要包含各种合格管材的所有物理特性及参数(若有国家标准可直接引用)。 5.1.3 定期组织调研学习,学习行业优秀企业管理经验和先进工艺技术,灌输产品质量理念。 5.2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5.2.1对原材料的质量管控 品质检验人员、制造部工艺人员以及其他技术人员负责对采购的原材料进行质量监测,对入库的每一批次原材料均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形成书面资料(验收合格单)并签名留档;

85号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5号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 2015年12月3日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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