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2017年)

中卫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2017年)
中卫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2017年)

中卫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2017年)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64号)要求,为培育搭建创业孵化平台,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优化小微企业创业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卫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指由政府或政府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为初创业者和小微型企业搭建的创业孵化服务平台,旨在为其提供低成本或无成本、有利于存活、发展的服务环境和空间环境的公益性服务。孵化基地的建设发展应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服务创业、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孵化基地重点以引进和培养国内外青年和大学生、高层次创新人才为主要对象,以服务科技型、产业型和文化创意、现代服务等领域小微企业投身中卫创业创新,促进企业孵化成长、投资合作、技术成果转化,为中卫的发展注入新鲜血液和新的活力,是中卫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主要载体。

第四条孵化基地主要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和提供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事务代理、品牌打造、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及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

第五条孵化基地的认定工作在中卫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孵化基地的具体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组织市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局、商经局等相关部门参与,对全市孵化基地进行认定和管理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的孵化基地进行管理指导。

第六条申请认定孵化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管理运营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具有一定比例的高学历专业人才,接受孵化基地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二)生产加工型创业孵化基地面积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25家以上,稳定吸纳就业300人以上,首个孵化期后每年新入驻企业不少于5户;新型商贸服务型创业孵化基地总面积不少于3500平方米,入驻主体不少于100家,稳定吸纳就业(一年以上)不少于200人以上,首个孵化期后每年新入驻企业不少于30户;科技文创型创业孵化基地总面积3000平方米,入驻主体不少于50家,稳定吸纳就业(一年以上)不少于200人以上,首个孵化期后每年新入驻企业不少于20户。同时,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需占75%以上。场地属租赁的,租赁期限需10年以上,且产权明晰无权属纠纷。

(三)具有规划和具体建设或改造方案,项目立项、土地、规划、建设、安防等法律法规许可资料完善齐全,应具有完善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环保、消防、通讯、网络、物业、绿化等硬件设施。

(四)具备创业孵化共享的公共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洽谈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五)建立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提升孵化成效,

提高企业的存活率,加速企业发展。各类统计数据、业务分析资料齐全、真实,能够实现依法经营、自我发展,每个孵化周期内毕业企业达到20%以上。

(六)设立创业孵化种子资金,引入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众筹等融资服务机构,建立针对入孵企业的投融资合作协议,具备相应的投融资能力,每年度具有投融资的具体案例。

(七)建立创业导师“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典礼、跟踪服务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延伸服务范围,拓展孵化功能。

第七条孵化基地认定程序:

(一)申报。申请单位应向所在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以及房地产证明、管理运营团队名单等相关资质文件。

3.申请单位与入驻企业签订的入园协议书、入驻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吸纳就业人员名册;

4.申请单位制定的扶持创业优惠政策措施,入驻企业享受孵化基地提供的经营场地补贴、创业培训、投融资服务、资源对接、财务、法务等事务代理等创业服务证明资料;

5.申请单位关于孵化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资金投入运行情况、管理制度、创业服务情况、入驻企业情况、经济和社

会效益分析等。

6.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签章同意后,报中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考查。中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市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局、商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实地考查组,根据认定标准和申报资料开展实地考查核对,形成考查意见。

(三)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地考察意见,组织市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局、商经局和创业、金融、孵化服务等行业专业人员组成评审组进行差额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公示。评审意见报请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通过公共媒体或中卫市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五)命名。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呈报市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予以认定命名。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将搭建培育孵化基地作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主要载体予以重点扶持。对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命名的,根据其场地面积、装修装饰、功能区设置、公共设施等硬件投入和团队、技术、培训、服务等软件投入,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50万元的奖补资金,认定为国家和自治区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和50万元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场地场租、公共孵化设施、办公设备、团队建设、培训辅导、技术支持、品牌推广、资

源对接等方面。

第九条建立孵化基地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每年联合进行一次绩效考核,重点考评孵化基地的持续发展能力、孵化功能、创业引导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对考核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认定命名资格,收回创业孵化基地牌匾,终止对该基地的扶持政策。不按要求报送材料、报表或不参加考核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十条各县(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要把孵化基地发展作为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创业人才、促进青年大学生创业就业、建立经济后发优势的重要措施,坚持“专业孵化+创业导师辅导+投融资服务”的孵化模式,探索和推动市场化运行机制,推进全市孵化基地的创新发展。

第十一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在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有条件的县(区)应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建立适合于自身特点和需求的孵化基地,参照市财政予以重点扶持,着力提升小微型企业对创业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力。

第十三条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基地的,可按规定申报自治区级和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对运行良好、成绩突出的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孵化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入孵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场所须在中卫市辖区内,注册时间不超过两年,且入孵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重点行业和项目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毕业企业,是指经过一个周期的孵化,拥有完善的商业模式和稳定的盈利能力,能够独立适应市场竞争机制,实现自我发展,或者被认定为市级或自治区级创新骨干企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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