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三条红线和四项制度

2012三条红线和四项制度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三条红线”和“四项制度”

2012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对于解决我国复杂的水资源水环境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和重要影响。其主要内容概括来说,就是确定“三条红线”,实施“四项制度”。

一、确定的“三条红线”

1.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

2.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

3.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二、实施的“四项制度”

1.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包括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

2.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包括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

3.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包括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4.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附件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

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

“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安全红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部、梁场: 为加强我局在云桂铁路施工建设的安全管理,做到安全管理工作有序可控,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现将中铁十局云桂铁路I 标“安全红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在认真组织学习的基础上,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 附: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中铁十局云桂铁路I标“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云桂铁路I标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实现安全生产有序可控,长期稳定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I标工程施工的实际,确定营业线施工、运架梁施工和安全管理作为控制重点,制定红线范围,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各分部必须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并在施工生产中各负其责,认真履行。 第四条各分部要细化安全红线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能够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对于违反安全红线管理范围的,必须予以最严格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各分部在每个既有线开工点开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项目部安质部,在经过项目部安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

二安全红线的范围 第五条“安全红线”是指存在于施工管理和施工生产的安全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予以整改或必须停工整改的条款。安全管理红线分为A类红线和B类红线。A类红线指严重安全隐患或不安全因素;B类红线指一般安全隐患或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根据云桂铁路I标工程施工的实际,确定营业线施工、运架梁施工和安全管理安全红线范围如下: (一)营业线施工 1、A类安全红线 (1)未按规定与运输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2)无铁路局施工计划或超计划施工; (3)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到现场履行职责; (4)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防护员; (5)未按规定设置固定或移动防护标志; (6)大型机械邻近既有线施工施工未做到一人一机专职防护,未按规定在来车前停止作业; (7)自轮运转设备上道未做到“三项设备”性能良好;(8)未按规定存放机具、材料造成侵线; (9)达不到列车开通条件,冒险放行列车; (10)其他严重危及行车安全情形的。

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生态安全的底线。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包括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和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其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同时适用于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管理主体]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严格遵循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规定。 第四条[部门分工] 江西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工作职责:

(一)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开展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 (二)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生态保护相关补偿政策和制度,指导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内工业企业的退出与转移政策并监督实施。 (四)江西省财政厅指导、协调、监督生态补偿资金使用。 (五)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国土资源使用管控制度,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监督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 (六)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城乡规划,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和纳入城乡规划的湿地、绿地进行保护、监督和管理。 (七)江西省农业厅组织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渔业水域、宜农湿地、农用地、水生野生动植物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地面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制定红线内规模畜禽养殖业的退出与转移机制并监督实施。 (八)江西省林业厅组织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林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正式版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总则 第1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对建设管理、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程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2条根据我建设工程实际,确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作为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重点,制定红线范围,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第3条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要求所有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工程实施中各负其责。 第4条各工程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进一步细化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红线管理措施,确保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施工安全隐患。 第5条对违反红线范围的,必须予以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对违反建设管理红线的,由路局建设处根据本办法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予以责任追究;对违反施工管理红线的,由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和监理

广东:全力扼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

广东:全力扼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聚焦水利建设,提出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三条红线”,即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水量、水质和节水三个层面约束人们的用水行为。这对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水利、建设幸福广东有何意义?广东如何扼守“三条红线”? 现实: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的必然选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加,全省用水量急剧增加。据广东省水利厅发布的《广东省水资源公报》显示,2004年比1997年,全省用水量增加25.8亿立方米,增幅达 5.9%。用水量的剧增,一方面加剧了水资源供需矛盾;另一方面,有加剧水环境污染。水利专家指出,每消耗1吨水,将会产生约0.8吨污水,直接污染水环境,导致恶性循环。 经济的快速发展,也给水环境造成巨大压力。据《广东省水资源公报》显示,2007年全省废污水排放总量124.9亿吨,比1997年排放总量98.13 亿吨增加26.77亿吨,增幅达27.3%。巨大的污水

排放量,严重超过河流的环境容量,导致许多河流被污染,河流不再健康,可利用的水资源越来越少,进一步加剧水资源紧张局面。 近年来,广东干旱缺水频繁。2004年,珠江口咸潮上溯严重,威胁珠江口部分城市的饮水安全,在国家防总的支持下,珠江流域实施千里调水压咸,以解燃眉之急。在此之后,每年进入枯水期,都进行调水压咸。 资料显示,广东人均水资源量并不丰富,全省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1830亿立方米,按2008年人口计,全省人均水资源量1927立方米,比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略低,不到世界人均水资源量的1/4。由于广东人均水资源量不大,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扼守“三条红线”,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对缓解广东水资源供需矛盾,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幸福广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水量:实施水量分配与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制定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是“三条红线”之一。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2020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2020 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2020新版)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

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安全管理红线制度

安全管理红线制度

关于印发“安全管理红线”制度的通知 矿属各区队、部室: 为进一步促进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切实转变干部作风,规范职工操作行为,坚持“铁制度、硬执行”,把“用心做事、追求卓越”的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安全工作习惯,以严格责任追究,打造超强执行力,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管理转型,坚决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在严格执行瓦斯管理“十条红线”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各专业系统设立“安全管理红线”,以此警示全体干部员工,全力促进桧树亭煤矿安全形势根本好转。现将“安全管理红线”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设立“安全管理红线”重要意义 设立“安全管理红线”是主动预防型安全管理模式、促进安全“零”理念落地生根、实现安全管理转型的重要举措,强化“红线”意识,对提升自主保安能力、实现主动预防、规范安全生产秩序、严格现场管理、坚决消除“人祸”、杜绝冒险蛮干具有现实意义。每条红线都是在借鉴事故教训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深刻理解必要性、紧迫性和实施制度严肃性,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全面开展“安全管理红线”宣传教育培训 各区队、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贯彻落实,制定有效措施和配套管理制度,确保迅速传达贯彻到每一位员工,

真正做到人人对本专业系统和岗位红线“知规定、知危害、知责任”,力促每位员工都成为安全员。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开展宣教培训活动,使广大员工认识到设立“安全管理红线”的目的就是为了增强全员自主保安意识,促进按章操作、远离红线,更好的保护每位员工的安全健康。 三、落实责任,严格追究触犯“安全管理红线”行为 各区队、部室主要领导是贯彻执行“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态度坚决,对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切实维护红线规定的严肃性,充分发挥安全警示效应。按照“抓系统、系统抓”原则,各级管理人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管理红线”贯彻和查处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议程常抓不懈。各部门负责对“安全管理红线”落实情况监督考核,组织开展现场检查,组织实施责任追查追究。 凡触犯“安全管理红线”的直接责任者,管理干部、职工一律按《三违认定处罚细则》进行处理。被上级部门检查出在职责范围内“应查未查、应处未处”而发生违反“红线”冒险作业行为的,视同事故实施上溯追究,依据规定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桧树亭煤矿“安全管理红线”制度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建立三条红线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解析

建立三条红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主持人:市水利局党委副书记、水利局副局长 胡生国 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水资源问题已经成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突出瓶颈,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水资源面临的严峻形势,要求我们必须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节约、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践行科学发展,4月中旬至下旬,市水利局党委组织调研组赴各县市区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及以后发展思路进行了调研。 一、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现状 在解放后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30年主要是水利工程建设为主,基本没有提水资源管理工作。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今30年我市水资源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9-1987年,为探索阶段。开展水资源的一些基础工作,重点是地表水、地下水资源的评价,水资源管理内容还较少。 第二阶段1988-1997年,起步阶段。1988年第一部《水法》颁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水资源管理有了法律依据。1993

年国务院又出台了113号令《取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是水资源管理的具体手段。 第三阶段1998年至今,发展阶段。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对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治理、节约、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水利部门才真正开始把水当作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引入管理的范畴,对水资源管理给予了应有的关注,水资源管理工作才有了长足的发展,真正开启了水资源的全面、系统和规范管理。这个时期,水资源管理工作新思维、新理念、新方法不断出现,服务城乡经济发展、服务社会公众的功能更加突出。从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提出,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从水资源的保护到水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从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到涉水事务统一管理,水资源的管理理念不断更新,工作领域不断拓展。 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主要取得了如下成绩: (一)取水许可制度全面实施。1991年襄樊市政府根据原《水法》制定了《襄樊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全省取水许可试点工作。1993年国务出台《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水利部相继颁布了《取水许可审批程序规定》、《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全市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并且对农业取水也发放了取水许可证。最高年份发放取水许可证2200多套。目前全市共发放取水许可证1627套,其中工业418套、生活467套、农业678套、水力发电68

生态文明建设要严守三条红线

生态文明建设要严守三条红线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对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确立了重要原则、进行了具体部署,发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进军号令。 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以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共识,当前,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出现了稳中向好趋势,但成效并不稳固。要抓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成美丽中国的宏伟目标,在实践中还须严守“三条红线”。 生态文明建设要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建设良好生态环境的前提和基础,须科学规划、精准落地。各级政府要真正把事关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生态区域统一纳入一条红线的管控之中,也要因地制宜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监管制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在“纸上”,更落在“地上”。 生态文明建设要严守环境质量底线。碧水蓝天是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让碧水蓝天成为常态是大家共同的心愿。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渐积累的生态风险不容忽视。要正视这些依然存在的生态环境污染顽疾,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方面要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环境保护的关系,尽快划定环境质量底线,另一方面要有“铁腕”治理生态环境问题的决心和举措,决不允许任何人越线,

吃祖宗饭砸子孙碗。 生态文明建设要严守资源利用上线。“苟得其养,无物不长;苟失其养,无物不消。”山林虽广,草木虽美,禁发必有时、有度。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爱护环境、敬畏自然,严守资源利用上线,切实转变毫无节制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竭泽而渔、杀鸡取卵式的发展方式,构建绿色生态产业体系,真正护美绿水青山,做大金山银山。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是生态文明建设中必须严格坚守的三条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与生命线,应划在大江南北每一寸土地上,划在每一个人的心里。绘就绿色版图,实现美丽中国梦,需要我们携手同行,共同努力。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程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哈建公司工程建设实际,确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作为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重点,制定红线范围,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要求所有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工程实施中各负其责。 第四条各单位、直管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进一步细化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红线管理措施,确保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施工安全隐患。 第五条对违反红线范围的,必须予以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对违反施工管理红线的,由哈建公司对各单位、直管项目部予以责任追究。 第六条施工管理红线根据施工现场实际,结合哈建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确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安全红线范围如下。(一)营业线施工1.A 类红线(1)未与运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2)无路局施工计划或超计划施工。(3)施工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到现场把关。(4)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5)大型机械邻近既有线施工未做到一机一人专职防护,来车时未提前停止作业。(6)自轮运转设备上道未做到“三项设备”性能

良好。(7)靠近既有线的材料、机具未按规定堆放造成侵限。(8)达不到开通条件,冒险放行列车。2.B 类红线(1)有关施工人员未经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的。(2)施工组织方案没有专项安全措施、安全预案内容。(3)施工准备不充分或准备过头。(4)防护员未带齐防护备品,靠近既有线施工未设置安全防护警戒带(绳)。(5)作业人员未穿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6)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时间下道。(7)劳务工没有正式职工带领单独上道作业。(8)自轮运转设备装载料具未按规定装载加固。(9)既有线进行基坑、土方、管道、电缆沟开挖没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无防护措施。(二)隧道施工1.A 类红线(1)未规范编制应急预案和配备报警、救援、逃生等设施,未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并对作业人员进行逃生教育。(2)没有制定超前地质预报实施细则、配备超前地质预报设备和认真实施超前地质预报。(3)没有制定监控量测实施细则、安排专业测量人员和认真实施监控量测。(4)擅自变更隧道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或变更审批手续不规范、安全防范措施不当。(5)隧道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地质突然变差而不及时提请设计变更继续进行施工。(6)未严格按照工艺标准控制:仰拱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Ⅲ级围岩超过90m,Ⅳ级超过50m,Ⅴ级及以上围岩超过40m;二衬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Ⅰ、Ⅱ围岩超过200m,Ⅲ级围岩超过120m,Ⅳ级及以上围岩超过90m;Ⅳ级、Ⅴ级围岩初期支护未紧跟掌子面。(7)未对进(出)洞施工、不良地质、可能突泥涌水、瓦斯和初支侵限、二衬厚度不足等地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十二条红线、十个严禁

十二条红线 “十二条红线”的具体内容为: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七、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超出煤层鉴定范围,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突出煤层鉴定)或认定,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的;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瓦斯、突出矿井仍进行生产建设的;十、矿井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十个严禁 这“十个严禁”的规定包括:严禁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组织采掘活动;严禁无风、微风进行作业;严禁在通风设施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可靠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严禁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的矿井进行采掘活动;严禁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严禁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

动;严禁矿井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现象;严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或运行不正常、各类传感器应设而未设进行采掘活动;严禁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按设计方案建立完善的防灭火系统或未开展火灾预测预报工作,进行采掘活动;严禁防尘洒水系统不完备的矿井进行采掘活动。

生态红线含义意义(内涵)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提法首次在党中央文件中正式出现。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高吉喜说:“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就是借‘红线’一词表明生态环境保护的严肃性和不可破坏性。”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王金南则认为,要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的顶层,去设计和划定生态红线,用法律落实生态红线。” 究竟什么是生态红线?红线落地面临哪些困难?又该怎样守住这一红线?记者日前采访了有关专家。 什么是生态红线? 明确生态安全的底线,资源利用效率的上线 红线的原始含义是指不可逾越的边界或者禁止进入的范围。红线往往具有约束性的含义,表示各种约束的“边界”、“控制线”或具有底限意义的“数字”。 因此,一提到生态红线,普遍第一反应就是“不能越雷池半步”,以为划定为生态红线的区域,人类就不能进入了。“这存在一定程度的误区。其实,红线之内,并不代表不能有任何人类活动,只要保障红线区域内的生态功能和性质不受影响即可。”高吉喜解释道。 在王金南看来,生态红线首先应该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的顶层上考虑。目前,我国在计划生育、节约资源(保护耕地、水资源和能源)两大基本国策中已相继设立红线,而且红线的约束性极强。同样,应该实施生态红线或环境红线管理,并且要使环境红线像人口红线、耕地红线、水资源红线一样,作为“硬道理”和“硬任务”来抓。“我国应该建立一个基于‘人口—资源—环境’三大基本国策的红线管理体系,而生态红线只是其中一束。”王金南说。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文明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张惠远同样指出:“划定生态红线区域,核心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其提供的生态功能。人类活动肯定会受到限制,但不是一动不动,可以在不破坏其生态服务功能前提下进行适度开发。”他还认为,由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功能不同,应实行差异性管控措施,针对性确定哪些活动允许进入、哪些活动不能进入以及活动强度的控制等。 那到底什么是生态红线呢?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方案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 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 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集团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 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 过1.5%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 撤离的;矿井总风量不足或采掘工作面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 足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 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不执行采掘工作面“一通三防”安全评价许可 制度的;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 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 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 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 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 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 带上井的。 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 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 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 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 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 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 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 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 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 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矿井提升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 人车等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 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 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

水资源管理划定“三条红线”

水资源管理划定“三条红线”(政策解读·关注一号文件③)连线基层 拿出一张白色小卡片,在智能射频卡控制器刷两下,借助尼龙管的导引,水从机井抽出直接流入麦田,途中没有半点浪费。年没过完,山东省桓台县逯家村农民尤素丽就来给自家麦田浇水,“以前大田漫灌,明渠先喝饱了才轮得到麦田。现在,清水‘指哪打哪’,不用白白浪费了,能节省水费30%。”桓台县通过积极推广节水技术,全县农业年节水4500万立方米以上,灌溉水利用系数提升至0.8。 桓台县是山东省的一个缩影。作为全国开展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先行先试的省份之一,山东明确提出,2011年将严把267亿立方米的全省年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继续大力推行节水技术及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业水资源利用效率。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项制度”,相应地划定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为守住这“三条红线”,一号文件提出了一系列刚性要求和硬措施,并明确要求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水资源短缺要求最严格管理 淡水资源短缺是我国的一大基本国情,水利设施薄弱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突出制约。

我国淡水资源仅占世界总量的6%,比耕地占比还要低3个百分点,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比人均耕地占比还要低12个百分点。目前,我国年平均缺水400亿立方米,2/3的城市不同程度缺水,地下水超采面积达19万平方公里,水功能区水质指标达标率仅为42%。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工作不断加强,以水功能区管理为核心的水资源保护制度体系初步形成。但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水资源管理仍较为粗放,主要表现为“一低、一高、两重”:农业灌溉用水效率较低,仍比先进国家低0.2—0.3;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高,仍明显高于发达国家;河湖水污染和地下水超采仍较严重,一些地区“有河皆污,有水皆脏”,一半以上的城市地下水遭到污染。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和全球气候变化影响,我国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为此,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通过建立“三项制度”,确立“三条红线”,着力改变当前水资源过度开发、用水浪费、水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使水资源要素在我国经济布局、产业发展、结构调整中成为重要的约束性、控制性、先导性指标。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一号文件提出,到2020年,全国年总用水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 守住这条红线,关键要推进水资源管理从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转变。为实现全国用水总量的

十五条红线

西山煤电(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西山煤电发〔2015〕253号 关于下发《西山煤电集团公司地测防治水 十五条红线规定》的通知 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夯实各项基础管理,坚守业务保安底线,特制定集团公司地测防治水十五条红线,望各单位严格执行。 一、专用探放水设备、探放水队伍、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必须制定年度地测防治水工作计划、带压开采防治水措施、汛期防治水措施以及防治水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掘进工作面施工前必须进行超前探测设计,采掘工作面施工必须有地质说明书、防治水安全评价、地质及水情水患预报,大型贯通必须有贯通设计; 四、严格落实超前探测闭合管理规定,掘进工作面超前物探不连续、对物探异常区不进行钻探验证、资源整合矿井超前物探和钻探不连续不得施工; 五、超前钻探施工与设计要一致,严禁钻孔验收资料弄虚作假; 六、采掘工作面影响范围内积水没有探放完时严禁顶水作业; 七、严格落实探放水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八、出现透水征兆或相邻矿井发生水害事故时必须及时停产撤人,受洪水影响的矿井在暴雨和洪水期间必须停产撤人; 九、严禁采掘各类保护煤柱,严禁越层越界开采; 十、各级排水系统不完善严禁进行采掘生产; 十一、重大水害和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前必须制定专项防治措施及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十二、防治水、地质灾害、小煤窑隐患排查必须符合规定,严禁弄虚作假; 十三、受小窑老空水、奥灰水等严重影响的采空区必须构筑防水闸墙,并严格管理; 十四、井巷工程和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必须真实、全面填图; 十五、严禁谎报、瞒报地测防治水事故。 以上规定从2015年7月1日开始执行,凡触碰红线的矿井,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对矿井及主要责任人加倍进行处罚。 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5月9日 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5月11日印发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作者: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点击量: 33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 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 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 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 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 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 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 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 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教工作; (四)研究决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与相关规范和指南的一致性, 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区划、 规划的协调性; (二)审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申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审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的其他重大技术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 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或指南),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 信息发布,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日常工作; (二)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产业和人口发展政策,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生态保护红线区内 工业企业升级技术改造,引导工业企业实现绿色发展;

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制度

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女全管理,全而落实对分部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程目标实现,特制左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深茂铁路工程实际,确左软基大型机械施工、连续梁、跨等级道路、河流等为现阶段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重点,制泄红线范|朴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要求分部,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工程实施中各负其责。 第四条对触及红线的,必须予以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对违反施工管理红线的,由分部管理机构对施工和监理单位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条本细则所列安全红线是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应立即予以整改或要求停止施工的条款。对施工管理红线?分A类红线和B类红线,A类红线指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 B类红线指一般安全隐想。 第六条施工管理红线 根据施工现场实际,结合深茂公司相关施工管理制度,确左安全红线范用如下。 (一)跨等级公路、河道施工 1.A类施工 (1)未与行政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2)无施工计划或超计划、超范囤施工。 (3)未与行政管理单位联系,未确认光缆径路,或不听从管理单位现场防护人员警示,擅自进行开挖土方作业,造成光缆被挖断.挖伤。 (4)分部项目负责人未按规泄到现场组织施工。 (5)分部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 (6)大型机械临近既有公路.河道施工未做到一机一人一卡专职防护,来车时未提前停止施工作业。 (7)靠近既有公路、河道的机具、材料未按规左摆放造成侵限。 2.B类红线 (1)有关施工人员未经施工安全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上岗的。 (2)施工准备不充分或扩大准备范围。 (3)防护员未带齐防护备品.靠近既有公路、河道施工未设置安全防护警戒带(绳)。 (4)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着防护用品。 (5)作业人员未按规左时间下道。 (6)劳务工没有正式职工带领单独作业。 (7)自轮运转设备装载料具未按规定装载加固。 (8)既有公路、河道进行基坑、上方、管道、电缆沟开挖没有行政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无防护措施。 (二)连续梁挂蓝施工 1.A类红线 (1)岸蓝拼装和拆除不符合设计要求。 (2)挂蓝锚固不牢,移动无限位装置。 (3)未对挂蓝及使用的机具设备进行检查。 (4)挂蓝总重量的变化超过设计重量的10%,梁段混凝上浇筑及行走时的抗倾覆安全系数、自锚固系统的安全系数,小于2?0「 (5)挂蓝底模悬吊系统采用精轧螺纹钢筋作吊杆时不采取防护措施。 (6)挂蓝拼装过程中,随意对螺栓孔进行切割扩孔,在精轧螺纹钢筋作吊杆进行电焊、搭火,所有精轧螺纹钢筋吊杆未使用双螺母锁紧。 (7)挂蓝施工过程中.未对滑道、主桁节点、锚固、吊绳等系统日常检查。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作者: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点击量: 33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方案,指导、协调、监督生态补偿资金使用; (五)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对国家地质公园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城乡规划,对红线区内的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和城市绿地等相关区域进行保护、监督和管理; (七)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度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对红线区内的水资源、水域岸线、水土流失、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等进行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农业部组织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草原、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水域、重要养殖水域、宜农(渔)滩涂、宜农(渔)湿地、农用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外来入侵生物以及农业生产灌溉水水质的地面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 (九)林业局负责红线区内林地、森林、湿地、沙区植被、物种的保护和建设,以及监测、评估、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十)气象局组织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防御应急,指导红线区内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编号:SM-ZD-66615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 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 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条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生产中心主任职务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承压水开采未按防治水专项措施进行采掘活动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超防突检测范围进行采掘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通风科科长职务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的;“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

十二条红线

关于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 各部室、队组: 为了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防治规定的落实,切实做好瓦斯防治现场管理工作,省煤炭工业厅制定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按照晋煤瓦发[2014]201号、阳煤政发[2014]105号、平煤字[2014]84号文件要求,现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学习,并遵照执行。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超出突出煤层鉴定范围,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突出煤层鉴定)或认定,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管理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瓦斯、突出矿井仍进行生产建设的。 十、矿井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矿井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生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矿井安全费用,导致矿井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各部门、队组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十二条红线”的实施办法,履行职责,强化监管,全面落实瓦斯防治责任制,切实做到瓦斯防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触碰红线责任追究到位,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通风部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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