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效力等级问题初探

国际法效力等级问题初探
国际法效力等级问题初探

国际法效力等级问题初探

众所周知,从权力的结构及其运作角度来看,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是存在根本区别的,这导致国际法体系和国内法体系具有不同的特点。国内法体系是一个呈现为金字塔型的结构,宪法居于塔尖,其下的法律规范分为不同层级,下级规范的效力来自于上级规范,宪法具有最高效力,是该体系内一切规范效力的最终源头。而国际法则呈现为一个扁平的结构,没有宪法性规范,其内部的法律规范也没有层级关系,一般不存在效力优劣问题。二战后,国际法规范数量日益庞大,各个领域的规范逐渐发生冲突,这引起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注意,开始研究这一被称为“国际法碎片化”(Fagnmtation)的现象?。一些学者提出,对于国际法体系应像国内法体系一样形成一定的等级结构,以解决规范冲突和碎片化,但这一主张及其有关学说仍面临着理论及实践的许多困难。

一、国际法效力等级问题源起

探究国际法效力等级问题的源头,必须从国际法的相对规范性(RlienomatViy谈起。

1983年法国学者普罗斯佩。维尔(P〇PrWel在《美国国际法杂志》上发表了《国际法走向相对规范性?》一文,就相对规范性以及国际法规范等级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此后近30年中,他所提出的问题

和观点引起了国际法学者的极大兴趣,不断有相关文章发表,对其观点或赞同或反对。

法律规则在确认两个因素之间联系时依照规范性,即,如果A 这样,则B就“应当”(〇uht这样。规范性是法律规则据以描述对象的原则,也是法律规则区别于自然法则的重要特性[1丨49-50。在传统国际法体系内,各个规范在规范性上是平等的,不存在强弱问题,即在两个“应当”之间没有先后之分。维尔指出,国际法的晚近发展出现了相对规范性的趋向,这主要是由于强行法(Juscgerns)理论、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Oblgationergaomnes)理论的出现,以及对国际罪行(和国际不法行为加以区分,这使得国际法规范之间开始产生等级,其规范性相对化i2丨。

维尔认为,国际法在结构和概念上都存在缺陷,其规范性的门槛不明确,在是否构成规范以及合法与非法之间没有清晰的界限。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推进国际法规范性的相对化,一些强势国家将借国际社会整体的名义将符合自己价值和利益的规则升格为层级较高的法律,将导致国际法原有的多元性和中立性被破坏,其调整国际关系的功能无法发挥12|。

维尔对国际法相对规范性以及等级化的反对意见引发了众多争论,有学者表示支持,但更多是反对。反对维尔观点的学者一般认为,

国际法的相对规范性不可避免,甚至认为这是解决国际法体系目前冲突状况的根本途径。

传统观点认为,国际法中所有规范在效力等级上都是一样的。随着国际法在二战后的迅猛发展,国际法的各个分支领域都获得了空前的丰富和完善,这些领域是以国际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来划分的,如国际环境法、海洋法、空间法、人权法、战争法等。由于一个具体的事件可能涉及多个领域的规范,而这些规范在制定时的价值取向、目标、功能都有不同,甚至抵触,因此,国际法规范之间的冲突越来越多。当国家同时承担两个相互冲突的义务时,就会发生应优先履行哪一个义务的问题。在许多国际案件中存在规范竞合,需要法官或仲裁员决定应优先适用哪一个规范。例如,在WTD争端解决中,就出现了国际贸易法和其他国际法竞合的现象,对于争端解决机构能否适用WTD 规则之外的国际法(例如人权法、环境法等)对于缔约方能否以其他国际法规范为理由豁免履行义务,学者们意见不一。

在发生这种规范竞合与冲突时,能否不考虑规范效力强弱、优劣,而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一般规则呢?事实证明,这是很难解决问题的。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如WTO案件,无法判断规范属于特别法还是普通法,往往这些规范都是特别法。由于规范性质、领域不同,也无法判定后法就应当推翻前法。

法律应具备确定性、可预期性特点,目前国际法体系内所出现的这种冲突和混乱将极大地妨碍国际法功能的实现。从国际法主体角度来看,他们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将无法进行判断,导致无所适从,不考虑国际法的单边主义做法可能上升。从国际争端解决机构角度来看,他们也将无法秉持一致的评判标准,再加上此类国际机构的分散性,国际司法和仲裁裁决将会更加不统一。因此,为了国际法律体系的稳定、统一,实现其应有功能,对国际法规范的效力等级进行一定范围内的划分是有必要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也指出,“虽然等级有时会导致体系混乱,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可以用于确保国际法律体系统一。”②

二、国际法效力等级化存在的问题

虽然规范等级化对于实现国际法体系的统一与和谐具有必要性,但如何建立这种等级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问题,其可行性被许多学者质疑,这也是部分学者持保留态度的原因之一。

(一)确立效力等级的标准问题

在国内法中,规范效力等级划分主要是按照制定机关所代表的人民利益的层次和范围,而衡量效力等级的具体标准是制定机关的地位和立法权的性质1。按照国内法标准,由于宪法是由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制宪会议或代表大会制定的,因此它无疑具有最高等级和最高效力,而地方立法机关所代表的只是本地区人民利益,因此其立法的等级自然较中央立法低。但这一标准显然对国际法无法直接适用。因为国际社会是一个平权社会,国际组织不因为其代表国家的范围大小不同而在权力上有差别,不存在世界政府和全球宪法,国家根据自愿原则而受法律约束。很难说某一个规则的制定组织就能代表国际社会全体成员乃至全世界人民的利益,即使联合国也是如此。这种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权力结构上的差异,使得无法根据法律创制者的地位而确定其规则的等级。

既然不能根据法律渊源来决定其效力等级,那么就只能按照其实质内容来判断,这也是目前一般为大家所接受的方法。一些学者提出了国际公共秩序政策(nemainalPubiGderfOliy理论,认为国际社会的成员有一些共同的价值和利益,它是维系国际社会存在的基础,体现这些价值和利益的规则具有格外的重要性,应当比其他规则获得更高的等级,得到更优先地执行15|。国际强行法、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国际罪行等概念都是与国际公共秩序政策相关联的,是其具体体现。

但按照实质内容标准决定国际法规范的效力等级在实践中也存

在一些困难,到底哪些价值和利益对国际社会是根本性的,为各国所共同认可?对此,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不同文化背景和宗教信仰的国家可能都有不同理解国家之间很难达成一致认识。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国际法权利义务的直接承受者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但间接承受者是组成国家的自然人、法人等,随着社会发展,国际法越来越多的直接涉及到个人,特别是为自然人创设权利和义务。但实际上,国家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有时甚至会有冲突。那么,这个国际社会共同的根本价值和利益是否仅限于国家的,还是包括个人的,在两者冲突时应哪个优先?这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强行法理论是按照实质内容决定国际法规范效力等级的主要依据。1937年,菲德罗斯(Ved〇S在其文章中首次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强行法问题161,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确立了强行法概念。但此后40年来国际实践并没能澄清强行法的渊源、内容,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对其适用极为谨t慎以至于这一概念和制度并没有获得足够的发展,仍处于一片混沌状态之中。因此,确立国际法规范等级的标准问题还远未解决。

二)效力等级的判断者问题

国际社会是一个较为原始形态的组织结构,有人称之为“丛林状态”,而国际法也被一些学者评价为“原始法”111373。由于没有一个权威机构凌驾于各国之上,国家既是规则制定者,也是规则适用者,还是规则的解释者。这样,在决定国际法规范效力等级时,就会发生由谁来作为判断者的问题。

如果由国家作为判断者,则由于前述国家间的差异,无法在此问题上达成一致。或者产生一种更坏的可能,就是强势国家将符合自己意志的规则等级强加给弱势国家,这正是维尔所担心的。

如果由国际组织作为判断者,则国际组织应采取何种形式和程序来行使这一职能呢?是由国际组织内部的法律专家委员会决定,还是由国际组织的政治机构决定?对于这样关系各国重大利益的问题,显然由政治机构决定的可行性较大。但在国际组织决策时,一般的原则仍是一国一票的多数表决制,这种情况下,多大比例的赞成票方能确立一个高级规则,反对国家的利益应怎样得到考虑,会不会产生“多数暴政”问题?此外,由国际组织判断也同样无法避免强势国家或国家集团强加自己意志的情况。

除以上两种可能外,还有可能由国际司法机构通过判例实践来处理国际法规范效力等级问题。这种方式有几点好处,一是可以在一定

程度上做到中立和专业化,二是可以判例渐进,比较容易接受。但这一方式也有一定疑问,确立对国际社会具有重大影响的规范等级,涉及主权国家的重大利益,而对各国共同利益、价值的认定本身又与评判者的主观世界密不可分,由非国际法主体的个人(法官)承担此职责也不可避免的涉及到这些个人的既有立场和价值观念,他们能否真正做到中立不偏、能否代表不同主权国家的共同意志和利益是存在疑问的。

三、国际法效力等级化的理论和实践

(一)国际法效力等级化的理论发展

20世纪是人类社会发生巨变的时代,国际法也获得了巨大发展。通过国际法,国家间关系由“共存”(C〇xistance)向“合作”(CPeatin转变,国家主权经国家的自愿让渡和限制,在行使时有了更多的制

约。这种国际法据以存在的社会基础的变化,为有关国际法规范效力等级理论的产生创造了条件,国际强行法理论、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理论以及国际罪行和国际不法行为区分理论相继被提出。与此同时,学者们还注意到,在国际实践中,某些规范虽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国际法主体的行为具有实际影响,有事实上的法律效果,由此提出了国际软法(SiUw)说。根据赞同国际法规范效力等级化的学者

的一般看法,国际强行法、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规范、有关国际罪行的规范构成了国际法中的高级规范,具有更优先的效力。而国际软法游离于法律与非法律的边缘,其法律后果不确定,难以强制执行,属于国际法体系内的低级规范,居于末位。在这两大类规范的中间,则是其他国际法规范,其效力劣后于强行法等,但优先于软法。

就国际强行法理论、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理论以及国际罪行理论这三种理论而言,强行法理论己经为国际公约所接纳,而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理论也为国际司法实践所接受,但国际罪行理论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款”讨论起草过程中因为争议和反对意见强烈,最终未被接受。

目前学者们对强行法和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的内容、法律后果以及二者关系仍未能厘清。对于强行法的内容,即哪些国际法规范可以具有强行法的效力,学者们意见不一。国际法委员会和关于条约法的维也纳会议都援引了有关禁止种族灭绝、奴隶贸易和非自卫使用武力的规范171。此外,还有学者认为民族自决、禁止种族歧视、禁止酷刑等也构成强行法181。这些被学者“提名”的强行法规范主要集中在几个领域,包括国家主权与独立、人权法、人道法、国际刑法和战争法等。总体来讲,实证主义学派所认可的强行法范围较为狭窄,限于各国普遍承认不容背离的少数规则,如禁止灭绝种族、禁止侵略;而强调国际社会存在共同价值和利益的学者认可的强行法范围则较大。

目前,强行法的实体内容还在随着国际法和国际道德的发展而不断的发生变化191。

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理论的发展略晚于强行法理论,它是指某些事项关系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国家承担对之加以维护、保护的义务,这一义务不是针对某个国家所做的承诺,而是对国际社会整体所做的承诺,任何国家都有权要求违反它的国家承担国际责任?。对于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的范围同样没有明确的界定,哪些义务属于此类高级规范颇有争议,从国际法院的司法和咨询实践来看,涉及到在他国的军事行动、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种族灭绝等问题,所牵涉国际法领域与强行法具有相同之处。

对强行法和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二者的关系,一般认为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国际法院在阐述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的概念时,将其视为源于强行法的义务。但与强行法不同的是,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只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得到论述,而在国际法中并无规定。国际法委员会起草“国家责任条款”,在确定严重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责任时,只规定了违反一般国际强行法的行为,而没有包括违反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的行为1101。因此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的范围比强行法更为模糊和不确定,学者的著述也经常将二者混在一起谈及,交叉使用其概念。

由以上简单回顾可见,强行法、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国际罪行

等理论己经使国际法规范效力等级划分有了一定的学理基础,其合理性和可适用性己经为大多数学者、法官以及国家所接受。但这些理论的发展迄今并无显著进展,国际罪行理论未被实践接受,强行法、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理论也存在太多含混不清,不能很好地指导对国际法规范等级的认定。

至于国际软法理论,目前正大行其道,对于我们认识国际社会的运作有着不可忽视的方法论价值。但软法毕竟不是法律,国际软法难以被纳入国际法的规范体系,因此它对于规范效力等级划分没有直接的意义,可不予考虑。

行法,但又强调,这一强行法不能剥夺国家的豁免权1131。美洲人权法院2003年接受了墨西哥的咨询请求,就非歧视原则和平等权是否具有强行法地位发表意见,认为非歧视原则属于强行法,因为它是国内法和国际法体系的共同基础,构成了所有法律的基本原则,同时它还构成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明确支持强行法的存在,并主张禁止酷刑属于强行法。

虽然有不少国际司法机构援引过强行法和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理论,并且在若干规范构成强行法上存在一致看法,但始终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具体判断标准。以国际判例来支持、推动国际法规范效力等级的形成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近30年关于国际法效力等级问题的争论尚未尘埃落定,其理论和实践尚有巨大的发展空间。虽然仍存在前述诸多问题,但国际社会发展的趋势己经表明,国际法效力等级问题是不容回避的。

国际法

国际法 总论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名称 一、近代观点 1、“国际法之父”,荷兰法学家格老修斯,在1625年《战争与和平法》中,万国法。 2、英国法学家边沁,18世纪末,国际法,《道德及立法原理入门》。 3、public——国际公法。privite——国际私法 二、现代观点 国际法的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传统观点: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现代观点: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指制定的。 3、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4、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第二节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一)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家间的协议 1、国家间的协议反映了各国协调意志。 2、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制定者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定的法律文件。 3、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 (二)国际法的实在根据 1、各国的宪法 (1)规定国际法在国内适用。1987年韩国宪法第6条第一项:依据宪法缔结和颁布的条约和普遍承认的国际法规与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 (2)承认国际法的优越性。1959年荷兰宪法第63条:如为国际法律秩序发展的必要,条约可与宪法相抵触。 2、各国的实践。1983年9月1日韩国民航机007号被前苏联击落。 3、国际条约的规定及国际组织的实践 (1)《联合国宪章》第四条规定加入联合国的国家要承认宪章中的义务。(2)各种国际法院是为直接适用国际法而设置的。 第三节国际法学说 一、传统学说 (一)格老修斯学派代表人物:德国的沃尔夫;瑞士的瓦尔特。 1、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依据自然法,是理性。 2、协定是国家的共同同意。 (二)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普芬道夫 提出所谓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等一些抽象的自然法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三)实在法学派代表人物:荷兰的宾客舒克 国际法的效力依据,不是如自然法学派所说的“理性之所命”,而是由于国家的承认;国际法的规则不是依推理的程序来发现,而是用归纳的方法从国际交往中去推求;“公认”是国际法的唯一基础。 二、现代学说

国际法试题及解答

导读: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A.善意原则B.国际道义C.条约必须遵守D.主权平等[C],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A.国家之间的关系B.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C.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D.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10.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国际条约是A,12.国际法效力的根 一、单项选择题 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 A.善意原则 B.国际道义 C.条约必须遵守 D.主权平等[C] 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 A.领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A] 3.1907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B A.有效统治原则 B.托巴主义 C.威尔逊主义 D.艾斯特拉达主义 4.《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C A.确认 B.放弃 C.冻结 D.重申 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C 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 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C.联合国秘书长 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B 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 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 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 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 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B A.享有无害通过权 B.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C.享有“两项自由” D.享有“五项自由” 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禁排区是D A.距海岸50海里以内海域 B.距海岸100海里以内海域 C.距海岸150海里以内海域 D.所有海域 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

2017年最新电大 国际法作业 (1)

1. 以下哪几项关系属于国际法调整的对象?BC B. 中国与美国的关系 C.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关系 2.在近代国际法形成中起到重要作用的事件包括( ABD ). A. 威斯特伐里亚和会的召开 B. 《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 D.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 3. 属于国际法的直接渊源的选项包括( BCD)。 B.国际惯例 C.一般法律原则 D.国内判例 4.国际法的特征包括ABD A.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B. 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特别是国家间的协议 D. 国际法依靠国家采取单独和集体措施得到强制执行 5.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有几种学说?(ACD ) A 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 C 国际法优先说 D.国内法优先说 6.传统国际法学界在国际法的效力依据问题上所形成的主要学派有( ABC )。 A. 格老秀斯派 B.自然法学派 C.实在法学派 7.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新自然法学派提出了( BD )。 B. 社会连带学说 D. 规范法学说 8. 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新自然法学派提出( AC )。 A.社会连带学说 C. 规范法学说 9.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持实在法学派观点的的学者包括( BCD )。 B. 奥本海 C.李斯特 D.宾刻舒克 10.各国在使国际法在其国内适用的方式上一般采用的方法是( AC )。 A. 采纳 C. 转化 11. 我国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上的总的原则是( ABCD )。 A. 严格履行国际义务 B. 条约与我国法律抵触时条约优先 C. 条约与宪法不一致时宪法优先 D. 适用国际惯例不得违反我国公共利益 12. 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ABCD ) A. 国际法主体的增加 B. 国际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 C. 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 D. 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 13.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包括( ABC )。 A. 国际条约 B. 国际习惯 C. 一般法律原则 14. 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哪几种说法是正 确的( ABC )。 A. 于1945年通过并生效 B. 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最重要的一个国际条约 C. 截至2001年它有189个缔约国 15.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ABC )。 A. 各国必须遵守 B. 各国不得以条约改变之 C. 适用国际法的一切领域中 16.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是因为 ( ABC )。 A. 国家有国际法上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 B.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的调整对象 C.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的创造者 17. 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包括( ABC )。 A. 国家 B.争取独立的民族 C.政府间的国际 组织 18. 国际法主体的构成要件包括:( BCD )。 B. 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C. 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D. 有国际求偿能力 19. 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 ABCD ) A. 居民 B. 领土 C. 政府 D. 主权 20. 下列属于复合国的国家有(AD ) A. 美国 D. 前苏联 21. 下列属于单一制国家的有(CD). C. 中国 D. 俄罗斯 22. 现今世界上的永久中立国有( AC ) 。 A. 瑞士 C. 奥地利 23. 关于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的主体地位, 下列哪种说法正确的( AB )。 A. 它不是国家但类似国家 B. 其享有的民族自决权是其取得国际法主体地 位的主要依据 24. 下列权利属于国家的基本权利的有: ( ABCD ) A. 独立权 B. 自卫权 C. 平等权 D. 表 决权 25. 国家边界的形成有哪几种情况: (ABC ) A. 历史形成边界 B. 条约划定边界 C. 继承原国 家边界 26. 依照国际法,边界争端应通过( BCD ) 方式解决。 B. 谈判 C. 国际仲裁 D. 国际司法程序 27.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国家行为?( BCD ) B. 外交代表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 C. 实际代表国家行事的人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 D.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国家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28. 某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的国家。下列哪些 部门作出的行为被认为是国家行为?ABCD A. 立法机关 B. 行政机关 C. 司法机关 D. 军队 29. 承担国家责任的行为国负有( ABC )的 义务 A停止不当行为 B承诺并保证不重犯 C.补偿 损害后果 30. 下列属于排除一国国际行为不当性的情况 有(ABD ) A. 同意 B不可抗力 D自卫 31. 国际条约的缔结者可以是( AB )。 A. 国家 B. 联合国 32. 国际习惯形成所具备的要素包括: ( ABCD ) A. 国际法主体接受为法律 B. 国家接受为法律 C. 有一般实践和通例存在 D. 经过系统编纂 33. 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资料一般可以通过下 列情况得到( ABC )。 A国家的内部行为 B国家的外交实践 C国际组 织的实践 34. 关于国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下列那种 说法是正确的( BC )。 B. 它是国际法的渊源 C. 它是各国法律体 系中共有的原则 35. 可以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有 ( ABCD )。 A. 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 B. 国际仲裁庭的裁决 C. 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 D. 国际组织的决议 36. 不干涉内政原则包括( AB )。 A. 一国不得以经济的方法迫使另一国服从 B. 民族自决权不受外国势力干涉 37.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基本原则? (AB ) A. 国际主权平等原则 B. 不干涉内政原则 38.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ABC )。 A各国必须遵守 B各国不得以条约改变之 C适 用国际法的一切领域中 39.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原则宣言中的七 项原则 ( ABCD ) 。 40. 下列属于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 的方式有( ABCD )。 41. 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包括(CD )。 C. 全民投票 D. 恢复领土主权 42. 下列哪些选项中的领土变更方式是现代国 际法所承认的?( ACD ) A美国从法国购买路易斯安娜州 C中国恢复对澳 门行使主权 D德国萨尔区居民投票决定该地区 主权归属 43. 下列哪几项属于限制领土主权的方式 ( AD )? A. 共管 D. 国际地役 44. 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包括( AB )。 A. 国家领土割让 B. 国家领土合并 45. 在被继承国灭失的情况下,被继承国参加 的哪些条约一般不自动地拘束继承国( AB )。 A. 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条约 B. 政治性的条约 46. 下列哪些债务不属于国家继承的范围 ( BD )。 B. 地方债务 D. 恶债 47. 甲国和乙国合并成为丙国,下列选项中哪 些属于丙国政府应该继承的债务? ( AB ) A甲国政府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B甲国政府关 于甲国南方省水利项目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20. 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南 极进行( BD ) 。 B. 自由考察 D. 建立科学研究站 1. 各国军舰在公海可拿捕( ABC ) A. 海盗船 B. 从事非法广播的船舶 C. 无国 籍船 2. 领海基线的划分方法包括( AB ) A. 正常基线法 B. 直线基线法 3. 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 件的规定,外层空间( CD )。 C. 探索和利用自由 D. 是人类共同财产 4. 下列属于我国内水的有(ABD)。 A. 琼州海峡 B. 渤海湾D. 上海港 5. 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 公约包括( BC )。 B. 大陆架公约 C. 公海公约 6. 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 ( ABCD ) 。 A. 《领海与舭连区公约》C. 《公海公约》D. 《捕 鱼和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国际法的效力依据特征论文

国际法的效力依据特征论文 【摘要】“国际法的效力根据”(thebasisofinternationallaw)是国际法学中的一个术语,指的是,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它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要解决与它紧密相连的另一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即国际法是否是法律,国际法是否有法律约束力?国际社会的这种“无政府”状态,以及世界范围内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国家间的冲突成为可能。但另一方面,由于各国具有共同的利益,而单边追求本国利益又会受到其他国家的遏止(国际格局),所以,国际合作又成为每个国家的现实选择。为了规范国际社会行为主体的行为,国际法作出了法的要求与规章制度,与此同时随着现在全球范围内国际社会行为主体之间的联系与交往越发密切,国际社会无论在内容、内涵层面上都得到了巨大的飞跃,全球的飞跃发展、出现的一系列新的全球问题使得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存在与否以及强弱的思考越发深刻。 【关键词】:效力依据强制力共同意志 【正文】 一、国际法的概念与产生 国际法随着国际关系的形成与发展而产生。一般的概念上,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国际社会上国家的存在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在国际社会行为主体之间产生了范围广泛、内容深刻的联系与关系,为了调整这些关系,国际社会行为主体才在交往的实践中以“共同意志为基础、协商为方式”产生了一系列调整这些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国际法在更大程度上是以国际社会为基础,而国际社会与一般我们所称的社会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国”成为了国际社会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交往主体。除了国家这一必不可少的主体要件外,“际”,即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同样是促使国际社会形成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由此可知,国际法的产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若干国家同时存在;(2)这些国家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各种国际关系。简言之,就是必须有国、有际。 从国际法的概念当中我们已经认识到:国际法是调整、规范国际行为主体之相互行为。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的行为根源于全球资源的有限性与对利益最大化追

浅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1)论文_浅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1)论文

【摘要】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国际法学中的一个术语,指的是,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它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要解决与它紧密相连的另一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即国际法是否是法律,国际法是否有法律约束力?国际社会的这种“无政府”状态,以及世界范围内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国家间的冲突成为可能。但另一方面,由于各国具有共同的利益,而单边追求本国利益又会受到其他国家的遏止(国际格局),所以,国际合作又成为每个国家的现实选择。为了规范国际社会行为主体的行为,国际法作出了法的要求与规章制度,与此同时随着现在全球范围内国际社会行为主体之间的联系与交往越发密切,国际社会无论在内容、内涵层面上都得到了巨大的飞跃,全球的飞跃发展、出现的一系列新的全球问题使得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存在与否以及强弱的思考越发深刻。 【论文关键词】:效力依据强制力共同意志 【正文】 一、国际法的概念与产生国际法随着国际关系的形成与发展而产生。一般的概念上,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国际社会上国家的存在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在国际社会行为主体之间产生了范围广泛、内容深刻的联系与关系,为了调整这些关系,国际社会行为主体才在交往的实践中以“共同意志为基础、协商为方式”产生了一系列调整这些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国际法在更大程度上是以国际社会为基础,而国际社会与一般我们所称的社会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国”成为了国际社会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交往主体。除了国家这一必不可少的主体要件外,“际”,即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同样是促使国际社会形成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由此可知,国际法的产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若干国家同时存在;(2)这些国家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各种国际关系。简言之,就是必须有国、有际。从国际法的概念当中我们已经认识到:国际法是调整、规范国际行为主体之相互行为。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的行为根源于全球资源的有限性与对利益最大化追求之间的矛盾,换句话说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相互交往的行为是实现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的选择,因为随着科学技术与社会财富的增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地域的限制使得人类不得不寻求更广泛的空间来发展自己的实力,在此过程中"国家利益"表现出极强的意识控制力,每个国家为了自我利益的保护与争夺使得国际社会矛盾交结,战争等暴力、不公正的“国与国交往方式”终因矛盾的激化而展开,带来的不仅仅是社会财富的严重破坏更严重的是带来了国际社会的无续,国际社会的无续就使得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的交往缺乏和平、稳定的环境,甚至“国国自危”。例如20世纪的两次人类世界大战使得人类从血与泪中理解到国际社会有续的重要性,认识到国际法的重要作用。国际法公正、平等等一系列原则与规范在人类不断发展的理性当中得到强化,逐渐为世界普遍接受。 二、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即国际法依据什么对国际行为主体具有约束的效力。按照上述中,国际法的形成是各国协议、共同同意的结果,无论是以条约或习惯还是其他协议都表现了国家的意志协调,也可以说的国家的同意。下面我以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比较来试分析国际法的效力依据,这样的分析基于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最主要组成因素、国内法的效力依据从未受到质疑以及“法”在国内法体系与国际法体系的共同点:强制,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国内法的效力依据 1.法的概念对于法的产生与出现按照一般的传统理论可以理解为:法的本质是占统治地位的势力依靠公共强制力把自己的意志上升到必须,将其定义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但是随着商品经济已经在全

中央电大《国际公法》形成性考核第1次任务-0001答案

中央电大《国际公法》形成性考核第1次任务_0001答案 1. 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经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该叛乱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 承担直接责任 B. 承担间接责任 C. 甲国政府和叛乱运动共同承担直接责 A. 林则徐 B. 严复 C. 丁韪良 D. 张之洞 3. 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源于人类良知、理性和法律意识的学派叫做()。 A. 实在法学派 B. 规范法学派 C. 格老秀斯派 A. 克林顿 B. 格老秀斯 C. 普芬道夫 D. 瓦特尔 5.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的承认。 A. 新国家 B. 新政体 C. 新政府 D. 新国体 6. 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立场在19世纪末期由比利时和意大利等国的司法判例正式确认。 A. 绝对主义 B. 普遍主义 C. 限制主义 D. 连带主义 7. ( )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 A. 国际联盟的成立 B. 《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 C. 《陆战法规惯例公约》的签订 D. 《联合国宪章》的制定 8. 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 仅指单独自卫

B. 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 C. 以受到外国干涉为前提 D. 自卫不向安理会报告 9. 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 )。 A. 与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B. 公平原则 C. 随领土转移原则 D. 协商原则 10. 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 )。 A. 德国的耶利内克 B. 美国的凯尔森 C. 德国的得里佩尔 D. 英国的奥斯汀 11. 一国的部分领土脱离母国,建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的国家被称为()。 A. 独立 B. 合并 C. 解体 D. 分离 12. 在国家继承中,部分领土割让或某附属领土并入某一既有国家时,适用(),即被继承国参加的条约自国家继承日期停止对继承所涉领土失效,而继承国参加的条约则同时对该领土生效,除非该条约对该领土的适用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 A. 白版原则 B. 移动条约界域原则 C. 领土转移协定原则 D. 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13. 当条约与我国法律抵触时,()。 A. 条约优先 B. 条约优先于宪法以外的法律 C. 国内法优先 D. 后法优先 14.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各国公认,这意味着( )。 A. 一国不能创造国际法 B. 一国可以创造国际法 C. 第三世界国家可以创造国际法 D. 大国可以创造国际法 15. 国家可以自由决定与其他国家缔约、建交、结盟或进行其他往来,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任何形式的干涉,这是国家()的体现。 A. 自卫权 B. 管辖权 C. 平等权 A.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召开 B. 《万国公法》的发表

国际法考题及解答大全

国际法考试复习资料 1.国际法的主体 概念: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能力的集合体。 三个必备要素:(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 构成要素:基本主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一定条件和范围内)、个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国际法的渊源 概念:从国际法看,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者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者这些规范表现的形式。 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构成要素:物质因素、心理因素) 其他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 3.国际法效力根据与学派 效力依据:国际法依据什么对国家具有拘束力,约束力的来源。 主要学派: (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是人类理性和良知的产物,是自然法的产物,因而有效。代表人物:维多利亚、凯尔森。 (2)实在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作为主权者的人创造的,是以制裁或惩罚加以实施的强制命令;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代表人物:奥斯丁、奥本海。 (3)格劳秀斯学派:这个学派介于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之间;它一方面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另一方面又承认国家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我国:国际法的约束力来源于“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调”。 4.国际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一元论(主从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主从关系,两派学说: (1)国内法优先说(2)国际法优先说 (二)二元论(平行论): 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属两种对立、不相隶属的法律体系。国内法的效力来自国家意志,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各国的“共同意志”。 (三)现代法学派——“对立统一”理论 我国学者: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社会体系,但制定者都是国家,而且国内事务与国际事务彼此交叉,彼此不是互相对立而是互相紧密联系、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 5.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1)国际习惯规则:若不与现行国内法抵触,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不需经纳入程序,英、法、德、美、日等大部分国家。 (2)国际条约规则: 应由国内法来加以补充规定。可分两大类: ①转化。通过立法机关,将国际法有关具体规则变成国内法体系,用国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基本不承认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 ②并入。一般地承认国际法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冲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但适用国际惯例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对我国有效的条约在原则上是直接适用于国内的,且优于国内法;国际惯例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但效力却低于条约和国内法。

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 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 )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 A. 国际联盟的成立 B. 《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 C. 《陆战法规惯例公约》的签订 D. 《联合国宪章》的制定 满分:2 分 2. 国家领土自然划界的方法有() A. 以山为界 B. 几何划界 C. 天文学划界 D. 扇形划法 满分:2 分 3. 一国的部分领土脱离母国,建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的国家被称为()。 A. 独立 B. 合并 C. 解体 D. 分离 满分:2 分 4. ( )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 A.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召开 B. 《万国公法》的发表 C. 《陆战法规惯例公约》的签订

D. 《联合国宪章》的制定 满分:2 分 5. 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下列学者持实在法学派观点的是()。 A. 奥本海 B. 凯尔森 C. 狄骥 D. 格老秀斯 满分:2 分 6. 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于() A. 19世纪 B. 18世纪 C. 20世纪 D. 17世纪 满分:2 分 7. 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 )。 A. 德国的耶利内克 B. 美国的凯尔森 C. 德国的得里佩尔 D. 英国的奥斯汀 满分:2 分 8. 确立南极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是()。 A. 保护南极环境条约 B. 保护南极海豹条约 C. 海牙公约

D. 南极条约 满分:2 分 9. 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 )。 A. 与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B. 公平原则 C. 随领土转移原则 D. 协商原则 满分:2 分 10. 国家可以自由决定与其他国家缔约、建交、结盟或进行其他往来,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 配和任何形式的干涉,这是国家()的体现。 A. 自卫权 B. 管辖权 C. 平等权 D. 独立权 满分:2 分 11. 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 A. 国际立法 B. 使国际法汇总成册 C. 使国际法法典化 D. 编辑成册便于查阅 满分:2 分 12.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这表明( )。 A. 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均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南大网络学院国际法作业

南大网络学院国际法作业

一、单选题(共 35 道试题,共 70 分。) 1. 依血统原则取得国籍,一般是指() A. 依据父亲国籍确定国籍 B. 依据母亲的国籍确定国籍 C. 依据父母的国籍确定国籍 D. 依据血统关系取得国籍,但也需考虑出生地 满分:2 分 2. 日内瓦四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订于() A. 1949年 B. 1956年 C. 1963年 D. 1977年 满分:2 分 3. 下列关于承认与建交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承认不等于建交 B. 建交不必有承认 C. 承认后必须建交 D. 承认和建交都是单方面的行为 满分:2 分 4.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所指的国家航空器是()。 A. 国家所有的航空器 B. 国家经营的航空器 C. 国家批准的航空器 D. 用于国家公务的航空器 满分:2 分 5. 古罗马时期,海洋被视为()。 A. 共有物

B. 无主物 C. 公海 D. 领海 满分:2 分 6. 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是() A. 独立主权国家的兴起 B. 威斯特伐里亚和会 C. 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 D. 资产阶级革命 满分:2 分 7. 就“国际法的效力依据”问题而言,一战后,在西方国际法学界中出现的“新自然法学说”包括( ) A. “社会连带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 B. “社会连带法学派”和“规范法学派” C. “规范法学派”和“折衷法学派” D. “实在法学派”和“折衷法学派” 满分:2 分 8. 在国际法的历史上,反对以战争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宣称“废除以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的重要公约是() A. 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 B. 1945年《联合国宪章》 C. 国际联盟盟约 D. 日内瓦公约 满分:2 分 9. 国际法学史上有名的著作《海洋自由论》的作者是() A. 霍尔 B. 格老秀斯 C. 瓦泰尔

常用国际法词汇

常用国际法词汇 Jus gentium 万民法 Law of nations 万国法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国际公法 Oppenheim奥本海 Hugo Grotius胡果·格劳秀斯 Universal// general// special international law 普遍/一般/特殊国际法 Features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的特征 Natures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的性质 International comity 国际礼让 cod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的编纂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the ILC)(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Effects of IL 国际法的效力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Naturalists 自然法学派 Positivists 实在法学派 Gratians 格老秀斯派(Compromise school“折中”学派)social solidarity school社会连带法学派 normalism 规范法学派 theory of power politics权力政治说 theory of policy-oriented政策定向说 Congress of Westphalia 威斯特伐利亚公会 Martin 丁韪良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的渊源 International custom国际习惯 material element “物质因素” psychological element “心理因素” general practice通例 Usage惯例

2018电大国际法答案

2、当某一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发生冲突时,通常的原则是( A )。 A.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联合国宪章优先 B.联合国宪章优先 C.该条约优先 D.视情况而定,由当事国协商解决 3、国家通过使领馆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叫做( B )。 A.国家保护 B.外交保护 C.使馆保护 D.领事保护 4、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源于人类良知、理性和法律意识的学派叫做( D )。 A.实在法学派 B.规范法学派 C.格老秀斯派 D.自然法学派 1、18世纪末开始,一些国家宣布的领海法令大体上都按照( B )确定领海宽度。 A、12海里论 B、大炮射程论 C、200海里论 D、国家管辖论 5、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 A )。 A.通过制度 B.无害通过制度 C.自由航行制度 D.条约规定的制度 7.关于国籍丧失,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C )。 8、联合国正式成立是在( C )。 9、国家通过使领馆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叫做(B)。 6、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使用中"的界定是( B )。

B.从航空器为起飞而启动时起,倒着陆滑跑完毕为止 C.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 D.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12小时止 E.从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为止 10、根据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 B )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 任。 11.关于国籍丧失,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 C )。 12.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之一是( C ) 13.学者对国家承认的效果的研究从理论上提出了两种主张,其中之一是( A ) 14. 合法交战者有(A) 15.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只有曲入陆地的海域面积( B )以湾口宽度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才称为海湾。 16. 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D )。 17.确立南极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是(D )。

国际法课程随堂练习题

国际法课程随堂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对于国际法效力的根据问题,以下哪种观点是实在法学派的观点()A.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在于人类良知 B.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在于人类理性 C.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 D.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在于国家的意志 【答案:D】 2.对于国际法效力的根据问题,以下哪种观点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 ) A.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在于人类理性 B.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在于国家的共同意志 C.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在于各国权力的均衡 D.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在于国家的对外政策 【答案:A】 3.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以下属于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的是( ) A.国际司法判决 B.国际公约 C.国际习惯 D.一般法律原则 【答案:A】 4.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问题上,认为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学者是()A.特里佩尔 B.奥本海 C.凯尔森 D.安吉洛蒂 【答案:C】 5. 以下哪一项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形成() A.罗马帝国时期的万民法 B.《国际联盟盟约》 C.《威斯特伐里亚和约》 D.《联合国宪章》 【答案:C】 6. 明确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是() A.《联合国宪章》 B.《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C.《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D.《国际法原则宣言》 【答案:B】

7. 《联合国宪章》提出了几项国际法原则() A.5 B.7 C.10 D.15 【答案:B】 8. 现存国家在对新政府的承认问题上,采取默示而不是公开宣布的方式,这被称为() A.正统主义 B.托巴主义 C.艾斯特拉达主义 D.威尔逊主义 【答案:C】 9. 国际法中国家主权的概念源于() A.格老秀斯 B.博丹 C.奥本海 D.孟德斯鸠 【答案:B】 10. 根据国际习惯法和国际公约,对于战争罪行,是属于国际法管辖权中的()A.属地管辖 B.属人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性管辖 【答案:D】 11. 根据我国的国籍法,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B.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C.父母无国籍,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不具有中国国籍 D.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仍保留中国国籍 【答案:B】 12. 关于引渡,以下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政治犯不引渡 B.本国公民不引渡 C.构成引渡的理由只需要其中一个国家认为是犯罪行为就可以了 D.将某人引渡回国之后,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 【答案:C】 13. 以下哪一项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国际人权宪章”的范围()

国际法题目及答案整理

1.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能力的集合体。基本主体是国家,另外还有国际组织、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关于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仍存在争议,但个人在越来越多的领域成为事实上的国际法主体。2.国际法的渊源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的规定,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国际法学说,还有国际组织的决议。其中,国际习惯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是物质因素,必须有通例的存在;二是心理因素,即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3.国际法效力根据与学派 效力依据是指国际法依据什么对国家具有拘束力。学派主要有:1、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人类理性和良知的产物,是自然法的产物,因而有效。2、实在法学派。 认为国家法效力的依据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3、格劳秀斯学派。介于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之间,一方面承认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另一方面又承认国家同意是国家法效力的依据。我国学者较为普遍的认识是,国际法的约束力来源于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调。 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有一元论、二元论和对立统一三种理论。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是主从关系。又分两派: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法律主体、调整对象、适用范围、法律渊源、效力依据、实施方式存在显著的差别,分属两种对立、不相隶属的法律体系。我国学者认为两者互相紧密联系、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既对立又统一。

5.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a.国际习惯规则:若不与现行国内法抵触,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不需经 纳入程序。 b.国际条约规则:应由国内法来加以补充规定,可分两大类:A.转化。即通过立法 机关将国际法有关具体规则变成国内法体系,用国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B.并入。 一般地承认国际法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倾向于承认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 c.中国的实践:对中国有效的条约在原则上是直接适用于国内的,且优于国内法; 国际惯例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但其效力却低于条约和国内法。我国《民法通则》第8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但适用国际惯例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6.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A、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B、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原则 D、不干涉内政原则 E、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F、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7.国际强行法 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益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始得更改之规则。例如,禁止使用武力,反人类犯罪;灭种,种族歧视;海盗; 空中劫持;武力干涉,武力侵略等等。 8.国家的四个构成要素 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四个构成要素为:1、定居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政府 4、主权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92492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必然导致国内法的国际化和国际法的国内化水平与日俱增。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实质是国内法在国际交往关系中占居何种地位以及国家如何在国内执行国际法。明确国际法和国内法两者的关系,在保护人权,促进中国对外交往,进一步加快中国经济发展步伐,促使中国经济融于世界,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基于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认识,形成了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理论。其中,一元论又分为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而二元论似乎是现代国际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一)一元论。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谁优先的问题,进而又有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两种学说。 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调整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两者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法律规范被分为各种不同的等级,每一级规范的效力都来自于上级规范,国际法是高于国内法的法律规范,国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际法,国内法必须服从于国际法。这种学说强调国际法的效力,保证国际法具有无条件的优先地位,但却否定了国家意志和国家主权,否定国内法的效力。另外,这种学说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以个人之间的关系为调整对象,这就完全否定了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的基本属性,根本改变了国际法的性质和方向。 国内法优先说理论产生于德国。它主张,国际法作为法律,与国内法同属于一个体系,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次一等的法律,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内法,它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国内法优先说实质上是强权政治在法律上的表现,通过把国家意志绝对化来否定国际法存在的意义,以达到把一个国家的意志强加于国际社会,实现统治世界的目的。国内法优先说在理论上是否定和取消国际法的,在实践中是不利于甚至是破坏国际法律秩序的,因而在国际上少有支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已逐渐衰落。 (二)二元论。二元论的观点被称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或“对立说”,产生于19世纪末的德国。二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各具特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是平等或对立的关系,它们各自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国际法不能适用于国内法,若要使国际法在国内适用,必须通过某种国家行为将其“转化”为国内法。二元论比较正确地分析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特点,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法律,都是国家主权意志的表现,两者分属于独立平等的法律体系,这是对国际法理论的一个发展。但二元论只是论述了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形式上的对立,没有看到或忽视了它们在实质上的联系。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和联系 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国内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为实现阶级统治服务的工具。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彼此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应该辨证地看待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是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根据不同。从法律的效力根据上看,国际法与国内法有着原

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国际法

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 《国际法》(303010013)期末考试试题(A卷) 考试对象:2005级本科生 本期末试卷满分为10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100%。 答题要求: 1.请将所有答案统一写在答题纸上,不按要求答题的,责任考生自负。 2.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一、填空题(本题共10分,每空1分) 1、将国际法效力依据归结为“国家意志”的学派是___________。 2、根据《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的规定,空间物体对地面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为____________,一国的空间物体对在外空的另一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为____________。 3、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此种取得领土的方式,国际法上称之为______________。 4、在外交关系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派遣需事先征求接受国的同意。 5、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毗连区从沿海国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____________海里。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7、根据________管辖权,对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进行管辖,不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地以及罪犯具有何国国籍。 二、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国家主权豁免 2、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过境通行制 3、引渡 4、联合国专门机构 5、情势变迁 三、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近代国际法开始形成的重要标志是 [

国际法的特征和作用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形成,并经各国协议公认,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国际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国际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包括由国际习惯组成的习惯国际法和由各国协议承认的国际约章组成的协定国际法两方面的内容。一、际法的特征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法不是法律,而是抽象的自然法则,是国际道德或国际礼让,是一种道义的力量。其实,国际法作为法律,已经为世界各国所承认和普遍遵守,违反国际法只是少数的例外,且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国际法并不因为有违法行为的存在而失去其法律性质。当然,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有不同于国内法的重要特征。(一)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国际法的性质和国家所具有的特殊的政治和法律属性,决定了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国家拥有主权,决定了国家能独立自主地对外交往,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在相当程度上参与国际交往,它们也应遵守公认的国际准则,在国际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但是,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虽已具备了国家的某些特征,但因未最终形成为国家,不能像国家一样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由国家通过签订条约建立的,其国际交往的能力是国家通过条约赋予的,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交往。因此,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构成国际法的主体,受国际法的调整。在国际法中,尽管有关于人权国际保护、外交代表特权与豁免、对战犯进行审判等的规定,但这并不表明国际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由个人来承受,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同样,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法人可能成为国际私法或涉外经济法的主体,但不具备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不构成国际法的主体。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只是在特定情况下才构成国内法的主体。(二)国际法的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与任何国内法一样,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由习惯规则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国际习惯是国际交往中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和国家间的默示协议,是各国重复类似行为而被认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国际法最初的形态即是所谓的习惯国际法,其法律渊源都由国际习惯组成,因而可以说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国际法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古往今来,国际条约汗牛充栋,浩若烟海,能成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通常是指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造法性条约,即创设新的、公认的国际法规范或者修改、变更原有的规范的条约。契约性条约不能构成国际法的渊源。[!--empirenews.page--] 国内法的渊源是一国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和经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国内法的渊源还包括法院的判例。国家缔结或者参加了国际条约,就负有在其境内善意履行条约的义务,有的国家的宪法规定,国际条约构成国内法的渊源。但相对应的情况却是,国内法的规定仅可能构成国际法的证据,而不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三)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社会由主权国家组成,国家平等原则既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又是国家间进行正常交往的根本保证。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在国际社会中,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制定国际法,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是国家之间的组织,而不是国家之上的组织,并且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并不是制定国际法的立法机关。除习惯国际法外,国际法是由其主体,主要是国家通过协商的方法制定,国际法规范从各国间达成的协议中产生。国际法不是由少数国家或国家集团强加给国际社会的;国际法由其主体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制定,各国更能自觉地予以遵守,这是国际社会不存在一个执法机关,但国际法并不比其他法律体系更经常地遭到破坏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