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部门职责 (3)

第三章情景分析 (4)

第四章授信调查 (5)

第五章授信审批 (6)

第六章授信发放 (13)

第七章集团授信 (14)

第八章附则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

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范围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批发类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5亿元)的企业法人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包括: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持有非法人营业执照、贷款卡的非法人企业。

2、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持有工商机关核发《独资企业营业

执照》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各分行应结合地区发展特点,综合分析行业特点、发展趋势、信贷状况、抗风险能力、国内外需求变化等因素,分地区分行业确定中小企业新模式具体客户范围、准入标准及管理要求。

符合上述标准,但属于以下情况的企业,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其业务叙做管理继续按我行公司业务的现有规定进行: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明确为限制类和淘汰类的项目。

2、融资性担保机构。

3、房地产业(“K7200”)、金融业(“J6800”、“J6900”、“J7000”、“J7100”)、

租赁业(“K7300”)、商务服务业中的投资与资产管理业(“L7412”)、教

育业(“P8400”)、卫生行业中的医院(“Q8510”)等不适用于中小企业

授信的行业1。

4、产能过剩行业,以国务院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为准。

5、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与供应业。

6、集团客户仅具有管理职能的母公司。

7、其他虽符合中小企业定义,但实际业务经营模式不符合中小企业风险特

征的客户或项目。

8、企业设计生产能力超出新模式适用范围的新建企业(含目前阶段尚未投1行业分类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规定。

产、或投产但在试运行阶段未实现正常产能的情况)。

9、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禁止或限制准入的行业。

第三条涉及规模变动的中小企业认定程序

1、根据现行中小企业新模式授信管理规定,已有授信客户如连续两年突破

中小企业客户定义,原则上应移交公司业务条线进行管理。对于销售收

入不超过定义标准的15%、且企业销售维持平稳区间的客户,在客户行

为模式及风险特征未发生实质变化的前提下,各行可本着客户自愿,分

行内部协商原则,由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维护相应客户。

2、如大/中型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恶化、规模缩小而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在

全部授信收回清户前,不得认定为中小企业。

3、由于分立、经营战略调整等原因使经营规模缩小而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

经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审核后,可认定为中小企业。

第四条业务范围

中小企业业务范围包括授信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

1、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

兑、资金类产品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2、低风险业务,特定客户贸易融资或一年以内非融资类保函业务的客户,

按照我行相关规定办理;

3、结算、财务顾问、代发工资、代理保险、委托贷款、代理发债等中间业

务。

第五条中小企业授信管理的基本原则

1、统一授信:对中小企业客户的各类授信业务均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2、审贷分离:授信发起岗位的职能必须与授信审批岗位的职能保持相互独

立,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3、贷放分控:贷款审批岗位与发放审核岗位相互独立,分别管理与控制,

降低信贷业务操作风险;

4、资产组合管理:在全面量化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充

分利用组合管理技术,从整体上优化和调整风险资产的分布与配置,提

高授信业务的资本收益率;

5、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运用风险定价等量化工具,通过对授信条件的灵

活调整,实现业务部门对单个客户收益与风险及成本的平衡,提升我行

与客户的合作关系及收益水平,以资产组合管理等量化技术监控中小企

业业务的整体风险和收益水平,通过对授信标准的适时调整,实现我行

中小企业业务整体收益覆盖风险,提高中小企业业务对全行净收益的贡

献度。

第六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总行及经总行批准,按照《xx银行中小企业业务指引(2010年版)》实施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的分行。

分行可以本办法为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中小企业)

1、制定我行中小企业业务战略规划、方针和政策;

2、建立与维护我行的中小企业业务品牌;

3、在总行风险政策框架下,拟定中小企业业务的授信管理制度;

4、指导、监督、评价全行中小企业业务的开展和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

5、对全行中小企业业务实施组合管理;

6、与风险管理部共同审定中小企业专业审批人的任职资格;

7、研发中小企业相关产品;

8、负责全行中小企业服务的品质管理。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

1、指导拟定全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办法;

2、监测全行中小企业授信资产质量;

3、审定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人员的任职资格;

4、建立与维护中小企业评级模型。

第九条总行授信执行部

1、对中小企业业务流程中的发放审核、押品管理、授后监督及授信档案管

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后评价;

2、负责对按规定由授信执行部门接收的中小企业不良授信进行清收;

3、负责审核中小企业授信呆、坏账的核销。

第十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公司业务)

与总行公司金融总部(中小企业)共同确定对公客户的分工定位、存量客户移交等业务发展原则与实施措施。.

第十一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

负责中小企业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的开发、推广与维护。

第十二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

1、负责建立网点与中小企业业务机构客户营销与业务受理的有效联动;

2、负责中小企业客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以及相应的产品研发、推广;

3、针对网点开展有关对公服务销售流程、产品推广及中小企业信贷工作等

方面的专项培训。

第十三条总行个人金融总部

与公司金融总部(中小企业)建立信息沟通与联动机制。

第十四条分行可参考总行部门职责,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行各部门职责。

第三章情景分析

第十五条情景分析工作指通过对宏观经济、市场环境、行业风险和银行获利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中小企业业务的目标行业优先次序,动态

控制行业风险及其他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准入风险。

第十六条一级分行应在中小企业业务部门设立情景分析专岗,由专人负责情景分析工作。设立信贷工厂的二级分行应设立情景分析岗位,配合一级

分行情景分析人员完成行业分析、行业预警、授信政策制定等工作。

第十七条情景分析人员基本职责为:

1、结合当地实际,分析行业及产业集群的各自特征,确定本地区行业优先

次序,为市场营销人员提供行业指引。行业优先次序分为:优先支持、

一般支持、限制支持及禁止支持四大类。情景分析人员应根据外部宏观

经济及行业变化和总分行出台的政策动态调整行业优先序列,行业重检

频率每年不低于一次。

2、密切关注与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政策,密

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国家经济政策、辖内授信资产分布等情况的变化

和外部突发事件,根据总分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地中小企业特点,

制定及调整中小企业业务的区域性行业和客户群授信政策,动态控制行

业风险及其他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准入风险。

3、定期对主要行业进行调研和分析,对区域和行业的资产组合比率提出建

议。情景分析人员应每季一次向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风险官提交专项

调研报告。

第四章授信调查

第十八条授信调查工作由客户经理负责。

第十九条授信调查的基本原则

1、授信发起人应对授信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调查结论负责;

2、对客户的贷前调查应由双人参与、共同负责;

3、“实质重于形式”。在对客户的授信调查过程中,应注重核实其销售收入

和盈利指标等财务信息的真实情况,不单纯依赖财务报表;

4、注重收集中小企业及其业主的非财务信息,并将此作为授信调查结论的

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授信调查的基本内容

1、企业借款资格、资信情况、经营和财务状况、关联企业情况;

2、企业业主个人的资产负债情况、资信状况;

3、担保品或保证人的情况;

4、资金需求测算;

5、企业与我行的合作情况及效益预测。

第二十一条授信调查的基本要求

1、客户经理须现场查看中小企业经营场所,须对中小企业实际控制人(或

经营管理团队核心人员)进行面谈。现场查看及访谈内容需有书面记录。

授信上报前客户经理应进行深入的现场调查,对于授信总量较大或者风

险较大的项目应提高现场调查频率。

2、客户经理须检查核实公司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通过原件、复印件核对,

资料与原始凭证或者实物核对,确保上报资料及调查内容真实性。

3、中小企业授前调查应至少由两名客户经理(或业务端有权签字人)共同

参与。

4、业务端有权签字人须配合客户经理调查中小企业资信,对于授信总量超

500万元(含)以上授信项目,业务端有权签字人须现场调查中小企业资

信,同时与实际控制人进行面谈,并有书面记录。各分行应结合市场情

况,规范面谈与现场调查内容。

第五章授信审批

第一节授信审批模式和流程

第二十二条在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的各级销售单位设立业务端有权签字人,负责业务端的风险审核,与中小企业专业审批人共同对授信业务的

风险负责。业务端有权签字人可由销售单位的各级负责人兼任。

第二十三条业务端有权签字人可根据资历与水平分成若干等级,分别有权审核相应金额的授信。业务端有权签字人的任职资格由一级分行中小企业

业务部门风险官认定。

第二十四条每一笔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必须由一位业务端有权签字人和一位中小企业专业审批人共同审批核准,两者意见不一致时,以中小企业专业

审批人的意见为准。销售单位如有异议,可按本章第六节规定提请复议。第二十五条流程示意图

授信审批流程示意图:

信用恢复流程示意图:

第二节客户信用评级和准入

第二十六条我行进行客户信用评级的目的是对授信客户和授信担保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价和确认,其结果是进行业务授权、客户准入和退出管理、

授信审批决策、授信风险定价、产品组合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中小企业及相关保证企业(含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由授信发起单位初评,由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具备综合类或客户评级类“评级

专业人员”资格的人员审核,原则上由一级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终审

认定,经分行风险管理部同意后可进行转授权。

第二十八条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负责除向上推翻以外的信用评级的终审认定。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向上推翻的终审认定。总行风险管理部在监控

检查中,如发现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终审的客户评级结果存在较大偏

离,可上收评级认定权限。

第二十九条评级专业人员的任职资格由总行风险管理部统一认定。

第三十条依据信用等级的不同,将中小企业客户划分为三类,便于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1、Ⅰ类客户:信用等级在BBB-(含)以上的客户;

2、Ⅱ类客户:信用等级在B至BB+的客户;

3、Ⅲ类客户:信用等级为B-、CCC的客户。

第三十一条中小企业客户授信的基本准入标准:

1、企业营业执照和贷款卡有效且经过年审;

2、企业的信用等级在CCC(含)以上;

3、企业经营年限在2年以上(持续经营跨两个年度,且能够提供至少一个

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可视为“企业经营年限在2年以上”。新建企业

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2年以上持续经营同一业务的历史,且新建

企业主营业务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可视为“企业经营年限在2年以上”);

4、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主业从业经验在4年以上;

5、信用记录良好。

第三十二条对于客户信用等级、经营年限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业主从业经验未达到最低要求的,业务端有权签字人须现场调查,核实授信资料

和调查结论的真实性。由高级经理级审批人进行审批、并经分行中小企

业业务部门负责人核准,超过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风险官审批权限

的,按总行相关规定执行。此类授信余额应控制在分行中小企业授信余

额的10%之内。

第三节授信总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客户的授信总量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综合考虑

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设定授信品种和期

限,以满足借款人需求,授信应体现“实贷实付”原则,不得超过借款

第三十四条除总行规定的低风险业务外,授信产品按不同风险系数高低分为六类产品。

贸易融资产品、保函产品的风险系数以《XX银行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产品标准指引》。(详见附件1)

其他产品风险系数:

(一)名单项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经国际结算部认可备用信用证或

保函担保贷款,存单质押贷款。风险系数为0。

(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中小企业置业贷款、法人帐户透支、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以及其他类型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系数为1。

第三十五条中小企业客户的授信总量由足额抵质押额度转换成的产品额度、保证额度和免担保额度三部分组成:

授信总量=抵质押物评估价值×抵质押率×转换系数+保证额度+免担保额度

1、保证额度是合格保证人保证的额度。

2、免担保额度高风险产品不得超过最近年度销售收入8%。

3、产品额度是足额抵质押额度与相应转换系数的乘积。产品额度可分为6

类授信产品。但由足额抵质押额度转换的不同风险产品额度除以对应转

换系数的累加值不得超过足额抵质押额度。

4、不同信用类别客户的转换系数应有所不同,产品转换系数与产品风险系

数成反比,Ⅰ、Ⅱ、Ⅲ类客户的产品转换系数分别不超过600%、500%、

400%。(详见附件2)

5、授信总量不得超过企业最近年度销售收入的50%。新建企业授信总量

不适用本条款。

6、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总量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减国家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资本金最低比例金额。

7、授信总量核定后,在担保条件不变的前提下,授信产品由高风险向低风

险产品按照1:1调剂,须报备信贷工厂授信审批团队和授信管理团队;

其它授信产品的调剂须向相应权限的中小企业专业审批人报批。

8、对于中小企业实际控制人在我行有个人投资经营贷款的授信项目,在审

查审批该类中小企业授信项目时,应将个人投资经营贷款一并纳入授信

审查。

9、如授信总量或各类额度超过上限,业务端有权签字人须现场调查,核实

授信资料和调查结论的真实性。由高级经理级审批人进行审批、并经分

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负责人核准,超过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风险官审

批权限的,按总行相关规定执行。此类授信余额应控制在分行中小企业

授信余额的5%之内。

第三十六条对于既不能提供抵质押物也不能提供保证的中小企业客户,可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给予其少量的信用授信。但我行给予客户的

无担保授信条件不能弱于他行向该客户授信的担保条件。

I类客户的信用授信用于叙做风险系数为1的授信产品的总量不得超过其年销售收入的8%。II类客户的信用授信额度仅可用于叙做风险系数小于1(不包含1)授信产品。III类客户仅可叙做风险系数小于0.75(不包含0.75)的授信产品。

第三十七条按上述原则测算的授信总量是我行可提供给客户的最高授信量,实际授信总量应根据客户的实际资金需求量核定。

第三十八条授信总量的年度审核

为控制风险、合理配置资源,对于符合以下标准的授信项目可进行批量化年审。各分行应设定资产组合比例控制线,批量化年审项目比例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审批项目数量的10%,根据该比例控制要求,分行应自行制定批量化年审的范围和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批量化年审客户必须同时达到以下标准:

1、单一企业授信总量低于300万元(含)的客户;

2、抵质押全额覆盖授信;

3、客户年审时无预警信号,且授信期间无严重预警信号。

第四节授信审批

第四十条在中小企业业务部设置信用审查岗,负责对企业资质、项目质量、保证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对授信材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

审查,判断授信业务是否符合我行中小企业业务准入标准和行业政策以

及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监管政策,评估客户授信总量需求的合

理性,并向相应权限的审批人出具审查意见。

第四十一条在中小企业业务部门设置中小企业专业审批人,负责按照统一的政策与标准,在授权权限范围内对中小企业授信进行独立审批。超过分

行中小企业专业审批人权限的,按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对关系人申请的授信业务,客户经理、审查人和授信审批人应申请回避。

第四十三条信用审查人员对项目的审查须包括以下内容:

1、准入审查。对中小企业客户授信项目的基本准入标准进行审查。

2、对资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3、对授信项目风险审查,提示项目的主要风险,评估项目风险是否可接受,并对项目提出主要风险防范措施。

4、根据提供的资料分析,测算中小企业申请授信总量及产品的合理性。

5、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审查人员必须现场尽责:

(1)申请授信金额超过600万元的客户;

(2)固定资产贷款或者中长期贷款;

(3)信用审查人员∕审批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十四条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每季度应将当期批复汇总后报备至同级分行风险管理部。

第五节担保管理

第四十五条担保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抵质押物范围、抵质押率按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2、叙做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必须落实抵、质押担保或我行认可的担保方式;

3、中小企业授信可接受第三方保证,保证人应对授信总量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资格需符合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

4、各分行应通过多种风险缓释方式来降低中小企业授信风险。

5、在落实以上担保方式的基础上,中小企业授信还应争取企业实际控制人

或主要股东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十六条融资性担保机构保证

1、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选择当地资信较好的融资

性担保机构作为我行合作伙伴,并定期对合作担保机构实行动态后评价。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和担保额度进行审批。

2、接受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需符合七部委联合下发的《融

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

3、我行可接受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的中小企业融资

性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注册资本(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

4、可接受的商业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1)依法注册的境内信用担保机构,主营融资担保业务,实收资本和所

有者权益均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信用评级不低于B+级;

(2)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审慎经营,无重

大违规行为和违约记录,原则上持续稳定经营两年(含)以上;

(3)具有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和担保风险评估机制,配备或聘请有相关

经验和资质的专业人才,管理层拥有较为丰富的经济、金融行业经验;

(4)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在当地排名靠前,有较强的风险承担能

力和代偿能力;

(5)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保持一定的存款余额;

(6)融资性担保机构应遵守国家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对担

保机构开展业务和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对外担保责

任余额原则上不超过融资性担保机构净资产的5倍,最高不超过10倍。

对单一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余额累计不超过信用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第四十七条除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保证人营业执照和贷款卡有效且通过年审;

2、保证人信用评级在BB-级(含)以上;

3、保证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4、对外担保额度不超过其净资产。

三资企业的外方母公司不受本条第1款限制。对于授信担保,应审慎接

受关联企业担保。

第四十八条关于保证担保,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xx银行公司保证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节授信复议

第四十九条对于中小企业专业审批人否决或有条件同意的授信申请,授信发起单位认为有异议的,可以向高一级中小企业专业审批人提出复议。原

授信由部门风险官审批的,复议仍可由部门风险官审批。

第五十条授信项目原则上可复议一次。

第五十一条授信批复后,如果授信方案需要调整,授信发起单位应视同一笔新业务重新发起。

第六章授信发放

第五十二条在中小企业业务部门设置放款审核岗,负责对支付审核、授信批复条件的落实、法律文本的有效性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五十三条授信发起单位接到授信批复后,应认真落实各项贷款前提条件,向借款企业、担保人的有权签字人当面核实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质)

押合同及相关协议的签订情况,确保授信条件落实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授信发放前,需报放款审核岗审核。

第五十四条分行应对放款审核设定相应的权限,各级人员在相应的审核权限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账务部门入账。

第五十五条放款审核人员放款前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合规性审查。重点审查签订的合同,客户董事会决议,放款凭证签字是

否有效齐全。

2、前提条件审查。重点审查营销团队是否按照批复要求落实各项前提条件。

3、放款用途审核。明确支付对象,贷款用途需与批复一致,并应做好放款

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五十六条授信发放,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xx银行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操作规程》等行内相关规

章制度执行。

第七章集团授信

第五十七条为有效防范集团客户集中性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同时支持优质中小客户授信业务发展,对于涉及集团客户的中小企业授信,按照总行

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八条涉及中小企业成员的集团客户包括集团客户成员全部是中小企业或集团客户成员部分是中小企业,应按照我行现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规

定的牵头行确认原则执行,部分成员为中小企业的集团客户应由非中小

企业集团成员所在分行(或部门)担任牵头行。

第五十九条授信审批应按照集团授信限额总控下的集团成员单一客户总量进行授信审批,严格遵照“先限额后总量”的原则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金融总部(中小企业)、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XX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 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集团 客户管理,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市场占比,提高本行集团客户授 信额度使用效率,切实做到在有效细分市场的基础上,实现具 有本行特色的差异化经营模式,同时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 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 风险管理指引(修订)》以及本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一)集团客户: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一个 或多个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1. 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 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3.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4.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 5. 对同属于国资委(包括管委会、政府部门)或国资经营类公司的子公司,但各子公司之间缺乏实际控制关系的企业可不作为集团客户组织授信。 (二)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被控制方的经营活动中获益。存在以下情况,可确定相互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1. 一方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 50%以上表决权资本。 2. 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 50%以上,但可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包括: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 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三章公开额度授信 第四章对多头授信客户及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 第五章授信额度及使用额度的审批 第六章额度授信的后续管理 第七章信贷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章附则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已于1999年10月20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接本通知后,要立即转发所属,认真组织学习。学习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一: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10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建设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上款中“授信控制总量”称为授信额度,包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四条一般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通过对每个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 第六条建设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一)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 (二)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 (三)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 第七条一般额度授信工作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从以下客户做起: (一)多头授信客户; (二)集团客户; (三)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和关注类的客户;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 银监发〔2007〕63号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强对小企业贷款的管理,科学评估小企业贷款质量,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及其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是指《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对各类小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将小企业贷款至少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贷款逾期时间,同时考虑借款人的风险特征和担保因素,参照小企业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见附件)对小企业贷款进行分类。 第六条发生《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十八条所列举的影响小企业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出现该指引“附

录”所列举的预警信号时,小企业贷款的分类应在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的基础上至少下调一级。 第七条贷款发生逾期后,借款人或担保人能够追加提供履约保证金、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物等低风险担保,且贷款风险可控,资产安全有保障的,贷款风险分类级别可以上调。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分类方式是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银监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信贷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特点和需要,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和更准确的方法对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分类方法,并与本办法的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制定的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及实施细则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备。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核销小企业贷款损失。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客户授信管理制度

企业客户授信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企业组织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的总称主流商业管理课程均对如何建立企业管理制度有详细指导管理制度是指组织对内部或外部资源进行分配调整对组织架构组织功能组织目的的明确和界定下面是企业客户授信管理制度请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购销网络的经营行为有效地控制商品购销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减少购销网络的呆坏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用风险是指×××××公司购销网络客户到期不付货款、不发货或者到期没有能力付款、无法发货的风险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客户信用管理是指对××××××公司购销网络客户所实施的旨在防范其信用风险的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客户是指所有与××××××公司及相关部门发生商品购销业务往来的业务单位包括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第六条公司相关部门及机构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客户实施有效的信用管理加大货款回收力度和督促上游厂商按时发货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减少呆坏帐 第二章客户资信调查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客户资信调查是指公司相关部门及机构对购销客户的资质和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调查 第八条客户资信调查要点主要包括: 1.客户基本信息

2.主要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3.主要往来结算银行帐户 4.企业基本经营状况 5.企业财务状况 6.本公司与该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 7.该客户的业务信用记录 8.其他需调查的事项 第九条客户资信资料可以从以下渠道取得: 1.向客户寻求配合索取有关资料 2.对客户的接触和观察 3.向工商、税务、银行、中介机构等单位查询 4.公司所存客户档案和与客户往来交易的资料 5.委托中介机构调查 6.其他 第十条营销部业务主管负责进行客户资信前期调查保证所收集 客户资信资料的性认真填写《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上报部门经理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备案填表人应对《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内容的性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对报送来的客户资信资料和《客户信用 调查评定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资信资料之间有无相互矛盾 2.我公司与该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

XX银行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我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满足内外部管理要求,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等监管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集中度管理主要通过设定单个敞口(客户、行业等)的规模上限,来保证资产组合的多样性,保证风险不过度集中在某个客户、某类行业或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从客户集中度、关联方集中度、行业集中度、区域集中度等维度考虑,进行额度安排和比例控制。客户集中度、关联方集中度管理是从微观层面对单个交易对手和单笔交易的集中度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而行业集中度管理是从中观层面对某一行业的资产组合风险集中度的管理控制;区域集中度管理是对单一区域的授信投放总额占比进行管控。 第四条本办法管理的对象包括我行的本外币授信,包含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等表内外业务。行业划分执行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的行业分类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中规定的信贷管理部提供的数据统一为授信余额数据,授信审批部提供的数据统一为授信额度数

据,且均包含全部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为授信集中度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发起制定全行年度授信集中度管理方案。 (二)负责制定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对集中度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和报告。 (三)集中度出现预警和超限时,牵头制定相关管理方案并监督执行。 第七条总行信贷管理部为授信集中度的协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行业、客户、关联方、区域集中度管理的实施。 (二)向风险管理部提供集中度授信余额数据。 第八条总行授信审批部为授信集中度的协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行业、客户、关联方、区域集中度管理的实施。 (二)向风险管理部和信贷管理部提供上述集中度授信额度数据。 第九条总行公司银行部为授信集中度的协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有关集中度指标达到预警时,协助总行风险

银行C类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模版

银行C类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加大对C类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信贷业务管理,规范信贷业务操作,不断推进小企业业务标准化作业和精细化管理,促进本行小企业信贷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包括各类贷款、贸易融资、非融资性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表外授信业务。 第二章界定标准 第三条小企业客户的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银行对公授信客户准入作业指导书〉的通知》(宁银发[2013]363 号)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C类小企业授信业务。根据微鑫项目的总体要求,C类小企业是指按本行内部管理口径认定的小型、微型客户,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客户行业类型为批发和零售业的客户年销售收入大于5000万元(不含),工业及其它行业客户销售收入大于

3000 万元(不含),敞口授信额度小于等于3000万元的所有客户。(二)客户行业类型为批发和零售业的客户年销售收入小于等于5000万元,工业及其它行业客户销售收入小于等于3000 万元,敞口授信额度大于500万元且小于等于3000万元的所有客户。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五 条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职责: (一)负责牵头制定和维护C类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及授信业务流程设计; (二)负责参与制定小企业规模划分标准,超分行权限小企业客户准入; (三)负责小企业业务的营销规划、组织推动、产品开发等; (四)负责对小企业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建立小企业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二)负责小企业业务的审批授权工作; (三)负责小企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小企业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联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联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客户风险管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及《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授信管理~是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 ****联社,对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实行集中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三条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两种方式。 内部统一授信是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由信用社内部掌握~以此控制客户信用总量的信贷管理方式。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信用社应客户申请~在对其风险和财务等状况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信用的信贷管理方式。 本联社客户授信~一般采取内部授信方式。对于社会影响力较大、经营状况优良的优质客户~可以采取公开授信方式~并严格— 2 —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授信管理遵循先授信、后用信和动态管理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理论值~是指农信社根据相关测算方法测算的客户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

额户授信额度理论值可以依据附件测算方法在许昌市综合授信管理系统中进行测算。 授信额度~是指县级行社在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之内~结合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实际信用需求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客户核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限额。 授信额度是对客户信用的最高的控制额~不是必须发放的信用额。授信额度是商业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开。 授信业务~是指县级行社在授信额度项下~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贴现、拆借、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信贷承诺等。 增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大于原审批,咨询,授信额度。 存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等于或小于原审批,咨询,授信额度。 第二章授信主体、对象、条件、期限 第六条 ****联社为授信主体~各分支机构或公司业务部经办后申报~由联社统一授信。 第七条授信对象是指与县级行社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 — 3 — 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包括单一法人客户和集团客户,。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增量授信客户信用等级原则上应在A级,含,以上。 第九条授信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到期后必须按规定重新报批。 第三章操作程序 第十条授信操作流程可分为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授信额度使用、授信后续管理等环节。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内部控制,提高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实现公司的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授信是指公司通过综合评价客户资信状况、授信风险和信用需求因素,在信用风险限额的基础上核定信用控制量,并通过对授信额度的使用、监控控制客户风险的过程。 第三条公司对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应根据客户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偿债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二) 要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及时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三) 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的实际资金需求、还款能力,以及合作银行的信贷政策和提供贷款能力,具体确定每种信贷业务的额度。 (四) 授信是公司对客户能力的内部认定,可以不向客户公开,不作为向客户的法律承诺,不必与客户签订协议等。 第二章授信对象、方式、期限 第四条授信对象。公司授信对象是已与公司建立了信贷关系或拟向公司申请建立信贷关系的所有客户。

第五条授信分为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两种方式。 (一)基本授信包括: 1、对单个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2、对单个客户分别以不同方式(贷款担保、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担保、保函、投资等)授信的额度。 (二)特别授信包括: 1、因客户情况变化需要增加的授信; 2、因国家货币信贷政策或市场变化,超过基本授信所追加的授信; 3、特别项目融资的临时授信。 第六条授信期限应根据客户对象、授信方式的不同分别确定,对客户授信的有效期一般为1年。 第三章授信额度 第七条核定客户授信额度的前提是测算客户的授信控制量。授信控制量主要依据客户偿债能力来测算。 第八条授信额度的核定包括最高授信额度及其项下的单项信用品种授信额度的核定。各单项信用品种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授信总额度。 第九条核定客户授信额度,要依据客户经营情况合理需求及其承担风险的能力和信用社承担风险的能力审慎确定。

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银行业和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多边金融合作组织、投资银行等。 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结算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银行同业业务管

理办法》中规定的业务范围。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金融机构向我行提出申请或我行主动对其核定一定授信额度,用于我行对其进行直接或间接同业业务信用发放。 本办法所称的“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对单一金融机构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且愿意承担的同业业务风险总量。 第四条同业业务授信,实行“统一授信、分类审批、集中管理”的原则。 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总行对金融机构客户统一给予授信额度。 分类审批,是指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以及不同的授信业务品种,用分类评价体系进行授信审批,实行差异化的授信政策。 集中管理,是指总行同业业务部作为我行金融机构客户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级机构资源共同进行市场营销、客户服务和关系维护、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价、授信前调查以及授信后管理,并监控全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第五条我行按照以下要求对同业业务进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一)只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总部评审可授信额度。 (二)经核定并获得批准的授信额度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综合授信额度”)。其项下各类交易额度总额不得高于综合授信额度。 —2—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报告

小企业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报告 (适用符合国家统计局确定的小企业标准且在本行授信风险敞口在500万元 (含)以下的小企业) 申报单位:经办人: (续授信要求描述我行授信后变化及限制性条款落实情况)

2.其他资产或对外投资情况:金额: 0 万元, 详细说明:无对外投资 3.主要负债分布情况:合计 1600 万元, 其中: (1)本行借款 0 万元,票据余额 0 万元,保证金比例 0 %, 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敞口1600万元,按揭 0万元。 (2)应付帐款189万元,其它应付款82万元。 (3)其他负债0万元,详情说明:无 (4)信用记录情况:信用记录良好 (5)或有负债情况:无对外担保 4.其他非财务因素分析:

1、主要优势 2、主要风险:公司目前经营现状来看,其主要风险如下: 政策风险。与大多数外销企业一样,出口退税在企业利润中的占的份额较大,如果国家对出口退税政策发生变化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最终利润。 行业风险。安吉作为转椅生产基地,相关产品生产厂家较多,企业的模仿能力较强,产品的替代性较强,如果不能拥有自己的专利产品,将面临较大的行业风险。 经营风险。从公司货款回笼及支付情况来看,企业与上、下游客户关系较好,其美元收汇速度较快,同时对上游企业也能及时支付原材料款,表明企业与上、下游客户合作诚信度高。同时其应收、应付账款主要客户无重大变化,表明企业与上下游合作关系稳定,不存在重大贸易纠纷;产品销路较好,产销基本平衡。 汇率风险。由于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持续升温,汇率变动的风险相对较大。 担保风险。保证人 六、担保人简介及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电费、工资、税收等支付情况):

信用社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 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拓展集团客户授信贷款业务,根据《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统一指导”即由县联社统一制定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办法,确定授信对象的范围、授信度的核定、审批、使用及管理的方法,并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和检查;“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母子单位的分布地域,将统一授信管理的对象分为县联社和信用社两级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县联社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它是县联社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 第五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对象为具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公职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员工。 (一)自愿入集团。集团客户成员自愿申请加入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 (二)提交申请。拟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负责人向县联社社递交《组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县联社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及其成员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及其成员的资格。 (四)签订建立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的合同。建立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经县联社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六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必须在县联社开立账户,并由联社代发工资;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必须建立保证基金,基金由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按贷款额的5%交纳,并设立专户,确定专人保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全体成员还清贷款后,方可解散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和动用保证基金。 第七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的变更。 (一)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的退出。 1、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全体成员清偿信用社贷款本息后,成员在征得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和信用社同意后,可退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 2、对违反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合同的成员,在强制收回其所欠贷款本息或落实连带责任后,经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

城市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1*****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发〔2010〕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使本行增强防范、抵御风险能力,提高业务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内部控制使用信用的最高限额度。授信业务品种包括: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和贷款承诺等。 第三条本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方式采取内部控制授信,由我行控制使用额度的授信方式,未经总行行长同意不予公开授信额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对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第五条本行对客户授信,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投放政策确定授信对象。 (二)根据本行网点业务对应属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

会金融风险状况,客户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实行区别授信。 (三)根据不同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贷款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四)根据本行网点业务对应属地的社会金融风险状况和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的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信贷政策和本行提供贷款的能力,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和实际贷款总额。 第六条本行授信工作统一由*****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领导,风险控制部具体负责实施。 第七条授信额度不是计划贷款额度,也不是分配的贷款规模,而是本行为控制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贷款额度。 第二章授信的方式 第八条本行授信分为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两种方式:基本授信是指本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每个客户的基本情况所确定的信用额度。 特别授信是指本行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的特殊需要,对特殊融资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的授信。 第九条本行的授信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由总行发出授

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贷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之一、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事业法人客户: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金融机构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具备集团客户特征,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集团客户,可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一)控制方为政府机构或其下属投资管理类公司的集团客户,如果控制方与被控制方之间及被控制方相互之间不存在非公允价格的关联交易,可不将其视为同一集团客户管理; (二)只有一家成员与金融机构有信贷关系的。 第四条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类管理、风险管理”的原则。

“统一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符合集团客户标准的存量客户及拟新发生信贷业务的新客户,应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其授信进行整体控制。 “分类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不同的关联方式、关联紧密程度、经营风险程度的集团客户实行不同的信贷业务政策和管理要求。 “风险管理”是指集团客户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和额度控制。对集团客户整体授信不得超过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集团成员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各集团成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 第二章集团客户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集团客户的管理应按照“统一管理、明确分工、协同配合”的原则确定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和经办机构,分别落实集团客户识别认定、评级授信、贷前调查、风险评价、审批和贷后管理等信贷管理责任。 第六条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是指建立集团客户信息并负责集团客户日常管理的县级金融机构。集团客户的经办机构是指与集团客户成员发生或拟发生具体信贷业务的县级金融机构。 第七条集团客户主管机构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集团客户存在母公司或集团本部的,原则上由母公司或集团本部注册地金融机构担任主管机构; (二)如集团客户不存在母公司(集团本部)或母公司(集团本部)与金融机构没有建立信贷关系的,可由最先与集团成员发生信贷关系且尚有信用余额的金融机构建立集团信息并担任主管机构,也可由先发现和识别集团关系,并在信贷管理系统建立集团客户信息的金融机构担任主管机构;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额度授信是指,,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上款中“授信控制总量”称为授信额度,包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四条一般额度授信是指,,银行通过对每个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 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 第六条 ,,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一)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 (二)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 (三),,银行的信贷政策。 第七条一般额度授信工作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从以下客户做起: (一)多头授信客户; (二)集团客户; (三)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和关注类的客户; (四)贷款余额居各经办行前十位的客户; (五)在我行贷款余额占其全部贷款余额60%以上的客户; (六),,银行拟争取的绩优客户。 第八条对客户确定的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银行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三章公开额度授信 第九条公开额度授信是指,,银行在对客户确定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客户,可以将部分授信额度向客户作出公开承诺,即给予公开授信额度。 第十条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不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以及境外筹资转贷款。,,银行应从对客户确定的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内扣除预计在公开额度授信期限内客户对上述品种的信用需求量,再结合考虑,,银行的信贷政策后确定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我行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银行评定的AA级以上(含AA级)信用等级; (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以及进出口贸易融资客户不超过80%);

银行中小企业授信政策指引

XX银行中小企业授信政策指引 一、中小企业业务发展策略和发展目标 发展中小企业业务是我行实现战略转型的重要举措,是我行改善业务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途径,是扩大交叉销售、促进我行精品银行建设的强大推动力。 (一)中小企业业务管理口径 本文所指中小企业是剔除我行五大信贷投向后的国标中小企业(国标中小企业标准参看我国2003年2月19日发布的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五大信贷投向指交通、土地储备和园区、公共管理行业,以及房地产开发贷款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二)发展策略 ⅩⅩ年,全球经济环境复杂多变,我国经济将由政策刺激下的较快增长转为结构调整中的稳定增长阶段,货币政策从“适度宽松”转为“稳健’,货币信贷回归常态,部分中小企业资金链将受到考验,中小企业业务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 基于以上认识,ⅩⅩ年我行中小企业业务发展策略可以概括为:坚持一个方向、提升两种能力、实现三个目标。其中“坚持一个方向”,是指坚持以模式化经营为主导方向;“提升两种能力”,主要指提升市场营销能力和提升产品创新能力;“实现三个目标”,就是实现“扩大客户群体、提升收益水平、有效控制风险”三个发展目标。通过在全行范围内推行上述“一二三”业务发展策略,力争达到规模、效益、质量的

均衡协调,逐渐形成我行特色,努力实现中小企业业务“更有内涵的发展”。 (三)发展目标 中小企业业务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较快发展,夯实客户基础,提高业务规模,用五年左右时间实现全行中小企业贷款占比达到三分之一的战略目标,打造中小企业业务优势品牌,形成我行在中小企业市场的比较竞争优势。 1、增加客户数量,构建成长型中小企业基础客户群,形成良性的业务增长机制。 2、扩大市场规模,抢占市场至高点,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增速高于全行对公授信业务平均增长水平。 3、切实扩大交叉销售,增加中小企业综合收益,提高中小企业贡献度,形成全行利润新的增长点。 4、严控授信风险,确保资产质量,新增授信不良率控制在2%以内,实际损失率控制在1%以下。 5、巩固和创新模式化经营,塑造优质品牌,培育较高的市场美誉度。 二、中小企业授信营销模式指引 (一)目标客户选择 根据中小企业市场分布和风险控制特点,我行应坚持“3+1”市场定位。一方面以配套型、集聚型和科技创新型三大类目标市场中的中小企业客户为主导,实行模式化批量授信;一方面以单一优质、强抵押的授

徽商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徽商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输入内容输入方式显示必输项备注 格式 流水号自动生成字符是 客户证件号自动生成字符是 客户名称自动生成字符是 发生类型自动生成字符是 徽商银行集团客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管理,更好地为集团客户特别是大中型集团客户服务,促进集团客户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指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是徽商银行的重要营销对象之一,本办法制定的宗旨是通过对集团客户管理的规范,促进徽商银行和集团客户之间合作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集团客户管理是指徽商银行对符合定义的集团客户,制定规范化的营销流程,规范营销行为;对集团客户在本行范围内的全部授信实行统一管理,对集团客户的组织结构变化、经营风险、资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风险 预警信号,防止集团客户过度使用授信,以及我行授信过度集中产生的风险。 第四条集团客户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五条集团客户管理本着促进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集团客户营销对象

第六条集团客户的定义 定义:集团客户是指多个法人组成,通过产权关系相互连接起来的集团。特征: 1、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 直系血亲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 主要投资者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指有权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如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职权的人员。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以上所称“控制”是指 一个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法人50,(含)以上权益性资本的。 一个法人或自然人虽然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持有另一法人的权益性资本不足50,,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 持有后者50,(含)以上表决权的; (2) 有权任免后者董事会等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的; (3) 在后者董事会等类似机构会议上有50,(含)以上投票权的。 能够实际控制后者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各级公司银行部(市场部)要充分了解和分析每一客户的股权构成、组 织架构、母公司和主要股东、对外投资、董事会等权力机构的人员构成、投票权分布情况、主要管理人员兼职情况、关联交易等,判断是否为集团客户。

授信管理办法

贷款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监会、省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授信为信用社内部授信,授信额度作为信用社内部控制客户贷款的最高限额,由信用社内部掌握使用。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 第三条信用社贷款授信制度,遵循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社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信用社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非自然人类客户实施贷款授信管理。 第五条持续经营未满1年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事业法人单位暂不实行授信制度,其贷款需求按联社信贷管理要求审批发放。 第二章授信额度核定 第六条贷款授信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区别对待,客户分类标

准为: (一)优良客户是指信誉好,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还款来源有保障的客户。优良客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主要股东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其曾经参与管理的企业未有拖欠金融机构贷款; 2、企业发展前景良好,依法合规经营,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按期向信用社提供财务报表; 3、连续经营两年以上,销售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且资信等级达AAA级,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低于70%; 4、贷款形态按四级分类或五级分类均无不良,且无应收未收息; 5、吸存率10%(含)以上〔吸存率=该户存款积数/同期贷款积数*100%〕; 6、货款归社率达60%(含)以上〔货款归社率=(存款账户贷方发生额-贷款账户借方发生额)/当期销售收入*10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单位,均可直接认定为优良客户:1、行业垄断明显、产权明晰,年收费在500万元以上的盈利的企业化经营的事业法人客户; 2、全日制省级重点中学; 3、国家民政福利性收费单位。 部分指标达不到上述条件,但发展趋势、发展前景良好的成长型客户,也可认定为优良客户。

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年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和处置,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法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不良授信资产是按照《贷款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评估结果认定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授信资产。不良授信资产包括不良贷款及其他不良授信(以下统称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管理是从不良贷款发生到处置完毕的全过程管理,具体包括认定、催收、保全、处置和问责等环节。 第三条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应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有利于我行根本利益的原则,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是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贷款处置中应当回避。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 第六条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实施 各经营行、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总/分行计划财务部、总/分行法律合规部、总/分行审计部等部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应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切实做好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一)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经营行

负责人作为清收责任人,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履行不良贷款诉讼前的催要清收工作、积极参与及配合不良贷款的管理与处置工作等职责;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是不良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总/分行风险管理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核经营行不良贷款清收方案和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材料; 2.指导总/分行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 3.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 4.对不良贷款的处置进行审核; 5.对总/分行不良贷款进行台账管理; 6.对经营行不良贷款进行考核; (三)总/分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按照审批权限对不良贷款诉讼等的审批; (四)总/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和变现等的账务处理; (五)总/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全行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 (六)总/分行审计部负责对不良贷款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七条不良贷款的集中化管理: (一)总行风险管理部下设资产管理中心,指派专人负责实施不良贷款的预警、清收、处置、重组和盘活; (二)资产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1.探索开展不良资产市场化、商业化、规模化处置活动,建立相关不良资产信息库,对全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信息进行每月跟踪; 2.参与并监督高风险或高金额不良贷款的清收和处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500万以上的保证类贷款、1000万以上其他类贷款、资产

XX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XX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工作,提高贷后管理质量与效率,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金融法规和我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指我行对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各类小企业客户和个体工商户办理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从授信业务发放后至授信业务结清前各环节的管理,包括贷后检查、风险预警管理、担保管理、信贷资产分类、到期及逾期管理、不良资产管理、信贷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应遵循“职责明确、预警监测、分类管理、处置及时”的原则,对信贷风险做到早发现、早决策、早行动。 (一)职责明确原则。贷后管理的各项工作和职责要明确到具体的岗位和人员,各岗位人员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实现贷后管理的目标。 (二)预警监测原则。贷后管理人员应通过现场检查与

非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预警信号,以期达到提前预判风险的目的。 (三)分类管理原则。对于小企业授信客户根据授信金额和信贷资产分类确定贷后检查频率及内容,采取差别化的贷后管理机制和业务模式。 (四)处置及时原则。对于存在潜在风险事项的客户要早决策、早行动,及时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并进行跟踪处理,采取行动化解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中涉及的贷后检查内容和要求仅是对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一般性规定,如小企业信贷产品管理办法中对贷后管理有具体要求的,遵照相关产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按我行相关规定划分口径为小企业客户的所有表内外信贷业务。已移交法律保全部门的贷后管理按照不良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总行贷后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总行信贷管理部为全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贷后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跟踪执行情况;组织全行小企业贷款风险预警及化解工作;督导全行各经营机构组织实施贷后检查工作;组织专项或全面检查;组织实施全行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分类工作;负责全行小企业信贷资产组合和质量监测;对各经营机构贷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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