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为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及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这些法律规定反映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不统一。

1986年试行的破产法运行15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国有经济的公司、合伙、三资等都需要破产法来规范。中国入世以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如何防范金融风险,该法无论从条文还是程序均暴露出不少的问题。该法与当前的新形势不相适应,形势的发展对破产法的修改提出了越来越迫切的要求。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从1994年开始组织起草破产法,历时10年,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总结了原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国有政策性破产有关规定的实施经验,同时在有些方面对原法作了重大突破。《草案》共11章164条,除总则、附则外,还设有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法律责任等9个分章。

我院于1991年开始受理破产案件,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积累了一些经验,通过对《草案》的阅读和理解,结合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教训,谈谈我们的体会。

一、破产主体的设立

这次新制定的《破产法》(草案),在调整对象上最大的一个突破就是准备至少把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力求保证市场经济下法律适用的统一。

新破产法将适用于一切,包括非法人的合伙、个人独资。由于这两种由合伙人或出资人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如果允许合伙、个人独资破产,就应该允许其合伙人或出资人破产,所以草案规定了“破产法适用于合伙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及其出资人”,这实际上就是“商自然人破产”。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的说明不主张将自然人都纳入破产法调整的观点认为,目前我国的信用体制尚不健全,个人财产的登记公示制度也未建立,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调整时机尚不成熟,可能出现大量破产逃债欺诈行为,反而影响社会秩序。但我们认为,合伙和合伙人作为破产主体将面临同样的难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期间合伙的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人的股东(出资人)以其出资为限对承担有限责任。非法人的合伙、个人独资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在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合伙人或出资人还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将合伙、个人独资作为破产主体,同时还将合伙人出资人列为破产主体,同样面临财产登记公示制等难题。所以我们认为,目前将合伙、个人独资、合伙人(出资人)列为破产主体时机不成熟。由于信用制度、财产公示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商自然人破产缺乏可操作性。所以我们认为,商自然人的破产有待时机成熟后,将来把商自然人和一般自然人一起列为破产主体。

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管理体制的变化,原来登记为事业法人的单位,实际以营利为目的,与其他法人没有两样。如现在出现的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的私立学校、医院、社会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及化经营的科研院所等非营利组织。这些登记为事业法人但实际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单位,究竟能否作为破产主体,我们认为,作为一个法人机构,它们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应该具有破产能力,而且它们的破产不会对国民经济、人民生活和社会秩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新破产法草案虽然将非营利性组织纳入破产法调整范围,但对其范围究竟包括哪些组织仍存在不同意见,需进一步明确。我们认为,这些以营利为目的但登记为事业法人的机构在草案中应明确规定它们可以作为破产主体。

二、关于破产财产

所有(经营管理)的公益性财产如职工医院、学校等,我们认为从目前中国的国情出发,原则上还是应当确认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

在国有的破产中,我们常遇到国有所办的公益性机构如职工医院、学校,进入破产程序后,这些公益性机构通常还在运行,并对附近的居民生活产生一定影响,如将这些公益机构的财产作为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势必会对居民生活造成一定混乱,影响社会稳定。现有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也通常未将所有的公益性财产列为破产财产进行清算,但新的破产法应将这一点用条文加以明确。

关于国有拥有的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国有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无偿划拨给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也属于的财产范围。而现规定无偿划拨土地未转变为有偿使用,无财产权,现在的情况是如果不破产,划拨地可以被人民法院查封甚至变(拍)卖;而一旦被宣告破产,根据《国有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划拨地将由政府无偿收回依法处置。这就意味着划拨地作为财产的组成部分,在是否用于清偿的债务上有着两种结果。国有特别是较大的老国有因历史原因,往往拥有大量的划拨地,且破产时一般只剩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政府一收回,再无其他大宗

财产,广大债权人的债权根本无法保证有一定的清偿。所以我们认为,应当修改《国有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的划拨土地原则上应当作为破产财产,在变(拍)卖后用于清偿债务。但考虑到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性,管理人(清算组)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应当首先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作为的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三、关于出资

根据《草案》第三十七条,管理人可以请求出资人认缴其应当出资而未出资的部分。从实践看,国有注册资本不到位比较普遍,强制出资人(国家或其授权部门)补缴出资并不现实;有的如果能够强制出资人补齐出资,则就不符合破产条件了。对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新的破产法出台时应加以规定。

四、关于管理人制度

破产法草案中引入了管理人制度,但我们觉得草案中对管理人的规定过于笼统、模糊,对管理人的组成、选任按草案规定操作难度较大。

我们认为,在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方面应坚持独立性原则、中立性原则和效率性原则。专章中至少应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管理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二)管理人的产生;(三)管理人的职责;(四)管理人如何行使职责、接受监督;(五)管理人及其成员的撤换;(六)其他条款。草案中对以上内容有的未能涉及到,有的涉及到但不明确,草案中条文的规定也缺乏逻辑性,显得零乱。

下面将草案中管理人的规定与原破产法中关于清算组的规定及对管理人规定的看法分述如下:

(一)管理人的概念、法律地位

1、关于“管理人”的概念问题

原破产法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对清算组作了一些规定,但规定过于零散,“管理人”是草案引入的一个法律概念,在草案中应用定义的方式加以明确。

2、关于称谓问题

我国破产法(试行)中称为清算组,欧美法上大多称为破产管理人,日本法上称为破产管财人。我们认为,破产清算无疑是破产法的一项基本功能,但是,现代破产法还同时具有破产重整、和解等多项功能。“清算组”这一称谓,已不能涵盖破产法的多重功能,尤其在我国已经加入WTO的今天,《草案》引入“管理人”这一称谓,无疑更具科学性,也有利于对外开放和交流、与国际社会接轨。

3、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除了依《草案》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双务合同外,在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估价、处理等过程中,也需要实施

大量民事行为,如订立《委托拍卖合同》、《保管合同》、《委托评估合同》等。因此,我们建议,在立法上应当赋予管理人民事主体资格,明确规定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二)管理人的产生

管理人的产生方式,目前有三种立法例。一种是法院委任制(法院指定成立),一种是债权人会议选任制,第三种是双轨制。我国破产法(试行)实行的是法院委任制。《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指定的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确认或者另行选任。由此可知,《草案》实际采用的是债权人会议选任制。我们认为,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管理人,体现了债权人自治原则,但也有诸多弊端,在实际操作中也会带来种种问题。

1、可能造成破产财产的不必要损失。依《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虽然在决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了管理人,但被指定人的身份、地位并未明确,尚需等待债权人会议的确认(《草案》第二十条)。因此,在债权人会议确认之前,被指定人并不能履行管理人的职责。而依《草案》第十八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破产的破产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印章和其他物品,仍由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不含管理人)保管。由此导致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会议确认或选任管理之前,没有管理人及时接管债务人财产,可能导致破产财产不必要的减少或者损失。

2、从效率性原则考虑。由前述可知,法院依《草案》第十五条所指定的管理人,由于未得到债权人会议的确认,尚不能履行管理人职责。因此,只能在债权人会议确认或者选任了管理人之后,才能开始履行管理人职责、开始清算工作。但依《草案》第五十七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须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才能召开;《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90日。也就是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至少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40日后才可能召开。如此一来,势必迁延时日,影响破产清算和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效率。

3、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管理人,将损害管理人的中立性原则,从而可能影响破产清算结果的公平性。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管理人,侧重于把管理人当作债权人会议的执行机关,管理人的地位和性质更接近于债权人的代理人。诚然,破产清算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债权人的受偿利益。但是,我们还要看到,在破产案件中,实际上有多个利益群体,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往往是不同的甚至是互相冲突的,不仅有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矛盾,不同顺序的债权人(如职工、国家税收)的利益也相冲突;还有别除权人、取回权人、抵销权人等等,他们的利

益既相也有冲突。管理人作为其中任何一个利益群体的代理人,都可能损害清算结果的公平性。

4、如果按照草案规定操作,由债权人会议确认(选任)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将造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的地位及其行为的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似有悖于在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终局裁决的司法制度,且上述规定本身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应当说,《草案》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审判程序公开、清算工作透明、加大对破产清算的监督力度、切实保护当事人利益。我们认为,如果非要保留《草案》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如果必须强调债权人会议对清算机构(管理人)的确认程序,则建议在条文中至少应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指定的管理人,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其行为对债务人及所有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损害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利益的,有违法违纪行为查证属实的等等)。

综合考虑,我们建议,删除《草案》第二十条关于“人民法院依本法第十五条指定的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确认或者另行选任”的规定,明确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同时赋予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及其成员的监督权。在符合法定事由时,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及其成员予以撤换。关于此问题,我们在下文中专门论述。

(三)关于管理人及其成员

1、管理人成员的任职条件

从草案规定看,管理人应当是一个组织机构。对管理人组成人员的要求应当从其成员的资格和经历两方面作出规定。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对注册会计师、律师作为组成人员作了规定,其规定比较合理;但第二项对担任董事、经理五年以上的可以作为组成人员的规定,我们认为并不合理。因为董事、经理不是一个资格而只是一种身份,而且这种身份十分容易取得,担任过五年以上董事、经理既可被选任为管理人组成人员,其能力、专业知识是否有能力完成清算工作,没有保障。而这种十分宽泛的、没有专业知识保障的人选任为管理人组成人员后,可能导致管理人成员的素质能力参差不齐。所以我们认为,该条第二项应删去,另外增加列举具有相应资质和经历的人员作为选任对象。而对不能作为选任对象的情况列举加以排除,如草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单位能否担任管理人

从《草案》第二十一条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来看,似乎只有自然人可以担任管理人,而把单位排除在外。但是,律师、会计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他们对外都是以各自的事务所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的,我们没有理由把律师事务所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排除在管理人之外。其次,如果法院或债

权人会议绕过律师事务所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直接指定律师或会计师担任管理人,而被指定的律师或者会计师予以接受时,则会违反《律师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由于《草案》第二十五条设立了管理人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指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担任管理人,更有利于落实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此,我们建议,应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可以担任管理人。

3、管理人由一人担任,还是须由两人以上组成?《草案》没有规定,也未加以限制。我们理解,管理人可以由一人担任,也可以由数人共同组成管理人。

(四)关于接管时间

《草案》对管理人何时接管债务人财产未作规定。但结合相关条文分析,可以断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起码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事情。

《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十八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所有财产……至于何时向管理人移交,《草案》也未作规定。再结合第二十条规定来看,人民法院依第十五条指定管理人,尚有待于债权人会议的“确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被指定人能否被债权人会议“确认”为管理人,还是一个未知数,被指定人自然不可能履行管理人职责去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由此可知,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至少要等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

应该说,《草案》第十五条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及时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克服了原破产法(试行)中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至宣告债务人破产并指定成立清算组期间,债务人的财产仍由其自行管理的不足。但第二十条的规定,却使第十五条的功能消失殆尽、形同虚设,人民法院依《草案》第十五条指定管理人几乎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同时,依国际通行作法,管理人自破产程序开始之时起接管债务人财产。由《草案》第四章第二节可知,该《草案》仍奉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即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破产程序就开始了,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为此,我们建议,第十五条应增加规定作为第二款:“管理人自被指定之日起,履行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同时,删除第二十条关于“人民法院依本法第十五条指定的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确认”的规定。

(五)管理人职责

草案中用列举的方式对管理人的职责作出了规定,该规定基本延续了破产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基本上是比较全面的。

(六)管理人及其成员的撤换

管理人应由人民法院法院指定成立,这是由破产清算的特殊性决定的,同时也决定了管理人应当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草案》对债权人会议确认和选任管理人有较原则的规定,但对法院指定的或由债权人会议已选任出的管理人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如何撤换管理人没有作出相关规定,我们认为是不完善的。依《草案》第二十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毋须任何理由,可以任意撤换(另行选任)。我们认为,债权人会议任意撤换或“另行选任”管理人是不妥当的。我们意见,若债权人对管理人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法院经审查后,若异议符合法定理由或管理人存在法律规定不适合担任管理人的情形,法院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管理人进行撤换。这样既可以保持清算工作的连续性、提高清算效率,又可兼顾债权人的利益。我们认为,新破产法应明确对管理人及其成员予以撤换的法定事由。

我们建议,将《草案》第二十条修改为:“管理人及其成员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换管理人及其成员,债权人会议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换:

1、管理人利用工作便利收受贿赂或者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2、侵占债务人财产的;

3、因过错造成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损失的;

4、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管理人职责的。“

(七)管理人的民事责任

1、《草案》第二十五条建立了管理人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该条第一款规定了管理人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义务。“勤勉尽责”相对于“合理注意”而言,对管理人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同时也过于笼统,在理解上易生歧义。如果把它作为一个倡导性条款,也未尝不可。但第二款却把违反“勤勉尽责”义务作为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条件,则对管理人过于严苛,在实践中也不好把握。

我们建议,把《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务人财产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在由数人共同担任管理人时,管理人内部责任如何划分?应当加以明确。

3、《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但在我国大多数地区,保险公司尚未开展该项业务。建议人大或国务院同人民银行、保险公司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法规或规章。

(八)管理人如何接受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应增加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

五、部门协调

破产案件往往涉及到众多政府职能部门如劳动、国有资产管理、房管等。在审判实践中,有的部门出于其他考虑,对清算组织机构的工作不配合,导致破产清算无法顺利进行,破产程序无法及时终结。如公益性资产的移交问题,房管部门以有危房、维修费没有缴纳等等为由拒不接收,致使破产案件已终结多年,清算组又不得不长期保留。

民营企业发展存在问题与建议

重庆聚融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县民营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的汇报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各级各部门把民营经济作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突破口,解放思想,强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使民营企业得到了健康、稳定、快速发展。作为一家民营企业,我公司也深刻感受到了上级各部门的关怀,现站在民营企业的层面上就全县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作如下汇报。 一、民营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一)资金紧张。 除少数几个大企业外,资金短缺仍是当前影响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最突出的问题。一些企业产品销售形势很好,发展前景也非常可观,但由于缺少资金,很难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更谈不上扩大规模。也有的项目,因为资金困难建设工期一拖再拖,不能按时投产。 (二)基础设施相对滞后 虽然忠县政府近年来十分重视民营企业的发展,并且在乌杨开发了新的工业园区,但是园区承载平台建设滞后,加之地方一些钉子户不服从地方征地政策,存在征地难的现象,致使一些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相对滞后,企业的一些早已敲定的好的项目迟迟无法动工,不能按照规划稳定发展。 (三)民营企业不公平待遇仍然存在 在具体的立法和政策中还残留着不少对民营经济不公平的待遇,

突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在市场准入方面,虽 然放宽了民营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等九大领域,但由于民营企业自身人、财、物等方面的实力不够,实际上仍被拒之门外,且部分行业仍然存在保护主义。在赋税方面, 个人独资企业难以享有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对民营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又向企业主征收个人所得税,双重税制不符合公平待遇。 (四)思想观念滞后 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和影响,一些领导干部的思想、意识形态对非公有制经济有种片面认识,其次我县多数群众思想闭塞,对外界缺乏了解,缺乏信息,无门路或者根本不会干,这也是束缚我县民营企业发展的原因之一。另外,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做不大,虽然有个别企业做得非常成功,达到了较大规模,但总体而言,民营企业无论是平均资产规模,还是平均销售收入总额,都是比较小的。民营企业做不大,虽然有多种原因,但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民营企业自身怕做大,民营企业家怕做大后有风险,这最终束缚了企业的发展壮大。 (五)民营企业缺少优秀的人力资源 一是我县处于两翼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生活环境、 个人成长空间、待遇等方面远不及沿海和重庆“一圈”等发达地区,加之多数企业没有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没有完善的用人留人机制,致使人员流动较大,难以引进和留住高级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二是

安监局个人述职报告

安监局个人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是单位领导者对一个阶段履行职责情况和称职与否进行总结的书面材料。述职报告具有限定性、严肃性、鉴定性、简朴性的特点。下文是安监局个人述职报告,欢迎阅读! 安监局个人述职报告一今年以来,我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全局同志们的帮助和支持下,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精神,以能力建设为抓手团结带领全局干部职工廉洁奉公,勤政为民,锐意进取,较好地完成了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实现了全区安全生产“四项指标”逐年下降的良好态势。第一季度,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排名第一,半年考核名列前茅。现将半年以来的思想政治、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思想和学习情况 (一)注重日常知识的学习与积累。石峰区既是株洲市的工业大区,又是全市危化行业的集中重点区,安监局肩负着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任务繁重,涉及面广,方方面面的知识积累是提高监管能力的基础。我们的工作性质要求以“动”为主,“静”的时间少,要将大量的时间花在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日常监

督管理上。但我始终不放松日常学习和平时的知识积累,及时参加区委和上级组织的各种集中学习。发扬“挤劲”和“海绵”精神,利用休息和节假日等时间段进行自学,勤学多思,将所学所见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结合起来,努力使自己的各方面的能力有更进一步提高。将知识转化为能力。 (二)注重业务知识的学习与工作能力的提高。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只有掌握好了常用的法律,才能做到公平执法、公正执法。为此,在工作之余深入研究学习《刑法》、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等一系列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充实自己的业务知识。带领全局干部积极参加省、市、区组织的安全执法专业知识培训班,重点学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各个行业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执法文书的规范化管理,学习后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进行交流探讨,集思广益,有效提高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三)强化政治理论的学习与实践。继续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自觉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武装自己,践行科学发展观,使自己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宗旨,时刻绷紧“安全高于一切、责任重于泰山”

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企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企业发展的几点建议民营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建设中一支不可或缺的生力军,近年来市委市政府的正确引导、积极扶持,我市民营企业取得了较快发展。以20xx的为例,全市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亿元,比上年增长##%。占GDP比重##%。民营经济从业人员##万人,经济实体个数##万户,其中民营企业法人单位####家,税金##亿元,拉动全市经济增长##个百分点。但是综观我市民营企业发展的全貌,还存在如下问题: 一、行业分布不平衡 我市有名的民营经济产业结构呈现“二三一”的分布格局,第一、二、三产业相关比重为10:55:35,第三产业发展低于全省水平,产业层次较低。在第三产业中,生活服务、交通服务占比高,金融服务占比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占有第三产业的比重为##%;交通运输占有第三产业的比重为##%,金融业占民营第三产业的份额为##%。且在众多的民营企业被“两难”顽疾所困饶,这两难分别“融资难”“诉讼难”。 二、主体行业,民营企业弱化 我市是一座以农业、旅游、生态为主的城市,民营企业中的龙头企业较少;旅游行业中规模偏小,生态领域的企业竞争力弱。在20XX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中我省有##家企业入围,我市民营企业却榜上无名。 三、民营企业经营者的素质亟待提高

我市多数民营企业经营者经营理念落后,管理知识匮乏,靠拍脑袋,想当然进行企业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拿决策来讲,多数民营企业没有规范的决策机制,基本上是一个人说了算。另一方面,由于非经济因素的驱动以及对于陌生领域的认识不足,在发展中缺乏相应的人才储备、知识储备、资金储备、信誉储备,经常落入进退两难的困境。 为了促进我市民营企业科学健康发展,把我市民营企业推上成长的快车道,建议: 一、充分发挥工商联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培育省一百强民营企业 一是强化工商联作用,作为市委、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有力助手,工商联要强化其沟通、协调、服务等职能,在产业引导、经营者培训、企业诊断等方面充分发挥对民营企业的服务功能,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工商联的组织机构设置应更科学合理,应有相应的专家学者参与,凭借专家学者的特长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把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其作用。二是推进百强企业扶持计划,20xx年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大会上,公布了20xx 年度省民营企业100强名单,同时还公布了民营企业制造业100强和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在民企百强中,我市民企百强仅#家,且矿业企业居多。为此我市应出台“市民营百强计划和扶植发展纲要”,积极拓宽发展路径,帮助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跻身于省百强,向中国民企百强前进。三是积极打造市民营企业工匠

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材料(安监局)

云南保山电力永昌分公司 2011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2011年12月) 隆阳区集中检查考核组: 欢迎考核组各位领导的到来!对各位领导多年来对永昌分公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年来,永昌分公司在市、区党委、政府和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紧紧围绕2011年度任务目标,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平稳态势。根据《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度集中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隆政办电﹝2011)155号)要求,现将永昌分公司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㈠控制伤亡事故情况。2011年安全生产过程中,未发生有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设备事故、有赔补责任的供电事故、重大火灾事故,职工未发生生产性人身重大伤亡事故。 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2011年,分公司根据与隆阳区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目标责任状》和股份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结合工作实际情况,补充完善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其中含20个大项、111条细则。

分公司经理与17个部门负责人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书》,同时各部门负责人与各班组长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57份,班组长与员工签订了561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切实做到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明确了所、班(组)长、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坚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严格考核和兑现是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核心。2011年永昌分公司继续加大安全生产季度考核力度,严格按照考核成绩兑现奖惩,并针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治理。 ㈢安全生产检查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2011年,分公司在制度上进一步加强完善与落实,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管理意识有所提高,加大了对辖区内发电、输电、变电、供电设施定期和不定期安全生产巡视检查力度。检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横向到底,纵向到边”。 其中,分公司安全专项大检查6次,出动人员68人次,车辆25台次。常规检查一次,出动人员76人次,车辆19台次。对在建工程及农网改造工程进行检查6次,出动人员37人次,车辆13台次。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验收新安装变压器15台、总容量2185kVA.。 1、安全检查情况。 ⑴根据《云保电股发〔2011〕8号》文件和公司5月18日下发<<关于开展水电厂汛期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永

安监局近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

安监局近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盐山县安监局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细化措施,强化监管,切实推进了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力开展。有关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安监机构和队伍建设 按照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安监部门机构建设的通知,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基础设施建设及装备标准》的要求。我局结合我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同时在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及乡镇安监队伍装备等方面也给予政策倾斜,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强化安全生产体系和制度建设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盐山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管理实施意见》、《盐山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盐山县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盐山县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行动方案》和《盐山县2016年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模板)化建设实施方案》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近期,我局将制定出台《盐山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和《盐山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金管理办法》督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同时,进一步细化了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加强

督导检查执法力度和考核力度,真正把各项安全制度落实到位,使安全生产工作更加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 三、转变作风、狠抓落实 为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贯彻落实,一是我局组织各乡镇安监办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进一步要求全体安监人员,加强业务学习和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安监队伍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切实做好乡镇委托执法工作,做好本辖区的安全监管服务工作,做到守土有责,认真履行职责;二是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模板)化建设。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要求我县84家企业年底通过市级标准化工作验收。结合我县实际,筛选了123家企业(危化生产3家,烟花爆竹39家,加油站35家,砖瓦厂26家,机械制造企业20家)作为第一批实行安全生产管理标准(模板)化建设企业。2016年5月13日我局召开了专项会议进行了安排部署。5月底至11月底我局按计划、分步骤进行督导、检查、验收。并计划于6、7月份再筛选100家有一定规模的机械制造企业继续推行安全生产管理标准(模板)化建设,使此项工作全面展开。三是我局为了强化监管,认真分析全县安全生产现状,并结合行业产业特点,将12个乡镇和产业聚集区划分三个片,分别明确我局三个专项执法检查队进行包片督查。做到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帮助企业查找隐患,做好督导整改,确保企业认真落实各项安

【最新2018】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范文word版 (9页)

【最新2018】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范文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近年来,随着民营企业在发展当地经济中作用的提高,民营企 业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地方政府的关注,一些地方已经就此进行专门立法,将切实保护民营企业权益作为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尽管如此,侵占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相当普遍和严重,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存在问题具体来看,民营经济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投资经营权得不到保障案例 1(资料来源:《中国私营经济年鉴XX年版》,p.387。):收购之后难经营 据安徽省工商联等部门的调查,1998年9月,民营企业马鞍山海天集团与市化工局签订合同,海天集团以1620万元抵付1416名职工安置费收购原破产企业马鞍山橡胶厂,成立海橡公司,同年12月恢复生产。在700多名上岗职工中,绝大多数不愿成为“打工仔”而未签订劳动合同,近300人不愿或没有上岗。在公司通知、通告无效的情况下,自次年6月停发这些未上岗工人的工资,由此引起了少数人殴打公司领导、拦堵205国道的恶性事件。事发后,该公司按照市委、市政府协调指导小组的意见,补发了上述旷工人员的工资。但因职工大锅饭思想没有转变,对立情绪没有化解,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十分困难。加上职工为身份、产权归属等问题上访不断,XX年4月市化工局书面通知海天集团退出海橡公司,单方面终止收购合同。海天集团不同意,化工局便在市领导的支持下以海天集团未安置好职工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5月25日查封了海橡公司,至报告发表时此案尚在审理之中。 分析与评论: 民营企业收购经营不善的国企,本是一件双赢的好事,问题是受种种因素限制,民营企业往往并不能以一个平等市场主体的身份开展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有的企业本来已经破产几乎失去全部价值,一旦民营企业要去收购就变成了黄金;国企职工下岗时尚能正确对待,一旦有民营企业收购或兼并就无理取闹,搞得企业无法应付;政府则往往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惜牺牲民营企业的利益以求得一时安稳。在这样的外部环境下,民营企业确实是举步维艰。

2019年县安监局三年工作情况汇报

20XX年县安监局三年工作情况汇报 县安监局三年工作情况汇报 18年以来,县安监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推动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体系,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全县安全生产呈现出总体稳定、趋向明显好转的发展态势。 一、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18年全县纳入统计范围内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共发生32起,死亡17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9.63万元。其中:道路交通发生死亡事故13起,死亡16人(生产经营性事故1起、死亡1人,非生产经营性事故12起、死亡15人),直接经济损失4.47万元;铁路发生死亡事故1起,死亡1人(中铁十二局“7.24”施工爆炸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8万元;发生火灾事故18起,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57.16万元。与18年同期相比,生产经营性死亡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持平,直接经济损失减少90.66万元。 18年全县纳入统计范围内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共发生30起,死亡7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4.41万元。其中,道路交通事故发生4起,死亡6人,直接经济损失7.15万元;火灾事故发生25起,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47.26万元;工矿商贸企业(在建水利工程)发生

事故1起,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与18年同期相比,事故总起数减少2起,死亡人数减少10人,受伤人数减少6人,直接经济损失减少35.22万元。 18年1至3月30日中午,全县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5起(龙川镇民房火灾3起,沙桥镇道路交通1起、民房火灾1起),无人员伤亡,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4起,死亡人数减少1人,直接经济损失减少2.68万元。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但形势依然严峻。 二、主要工作情况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 况,重点是依法履职、依法行政情况。县安监局始终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增强做好服务基层和企业、应对复杂问题、履行岗位职责的本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全国全省全州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围绕“安全责任全覆盖、安全监管无缝隙、安全隐患严整治、安全事故深纠责、安全服务多方位、安全目标严考核”的总体思路,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务实的工作作风,负责的工作态度,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依法履职尽责,依法行政,强化监管监察。一是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股室、执法大队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按规定填写监管执法文书,建立健全各种文书档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依法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整改。二是推进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

对企业未来发展的意见与建议

浅谈企业未来发展意见及建议 加盟公司以来,对公司的战略决策、管理模式通过初步接触和了解,已微微感觉到公司当前的现状,与公司高层领导的发展预期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作为一家企业单位,生存最根本最直接的就是市场和利润,没有市场就没有利润,有了市场并不等于有了利润,此时企业就需一种科学实效的管理模式,使其获得最大的利润。 在新形势经济时期,做企业,我们共同的愿望就是把企业发展好,做大做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如果我们还固步自封,公司必将会走向衰弱,我坚信,公司近几年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公司领导们及时进行经营结构和经营机制的调整,离不开领导、员工的努力。否则公司不可能有今天的发展规模。目前公司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竞争更加激烈。在这种新形势下,我们要继续发展,就必须要顺应形势,进行及时的改革、调整和自我完善。否则将难以超越现有发展阶段,失去发展的动力。以下就是我对公司今后的发展及建议构想 一、公司在不同阶段应结合公司本身的实际特点制定不同阶段的战略 目标,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市场不相信眼泪,这是不争的事实。随着公司规模不断扩大,面对新的挑战,我们必须同时树立适时而变的战略目标管理思想,才能在市场经济瞬息万变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在目前社会现实中,每一个公司的战略决策都是谨慎、谨慎再谨慎,用理性的方法去解决问题的。稍有不慎,便可能使公司步入深渊,沈阳飞龙集团、山东三株集团、珠海巨人集团、广东中山爱多集团、瀛海威集团、德隆集团等最终都变成了流星公司。造成公司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深层原因之一有战略决策、管理能力、管理水平、管理者的素质跟

[工作汇报]安监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关于巡察整改工作组织落实情况报告

[工作汇报]安监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关于巡察整改工作组织落实情况 报告 安监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关于巡察整改工作组织落实情况报告 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自20XX年11月23日,区委第三巡察组对区安监局巡察反馈会议以来,本人切实履行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部署区安监局巡察整改工作,巡察反馈的27个问题和自行梳理的4个问题,合计31个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现将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刻反思,剖析问题根源 收到巡察反馈的问题后,对存在的问题逐项分析,深入查找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一)党建工作存在弱化。主要精力集中在抓业务工作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的意识不够强,党建工作重要性认识不深,研究不够,缺乏有效载体,党建工作统领作用弱化,需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 (二)纪律规矩意识不强。严格纪律执行落实不到位,规矩意识没有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严是爱松是害的思想还停留在口头上,没有转化为实际行动,需进一步加强学习教育,提升遵规守纪意识,敢做难人,严肃查处。 (三)责任担当意识缺乏。乐于担当、敢于担当、善于担当的意识、勇气、能力等方面较为欠缺,怕出事、怕问责的思想还存在,需进一步提升个人素质,完善激发党员干部责任担当的机制。 (四)管理制度有待完善。一些内部管理制度与现有制度不符、部分制度审批环节的落实不够、部分工作机制不完善,需进一步明确和健全。 二、问题导向,严格落实整改 (一)盯紧问题落实整改。为保证整改速度和质量,多次主持召开局党组专题会议,针对性地查找问题原因,落实整改工作。一是制定整改方案。研究制定,明确每项具体问题的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二是明确整改要求。将巡察问题整改作为当前工作的重心来抓,明确按照“即知即改、限时整改、完成销号、建立长效”的工作要求,全面完成整改。三是全程跟踪落实。整改过程中,每周开会研究,明确阶段任务,布置具体工作,全面跟踪落实情况,要求各责任领导全面监督,确保问题一个不少,措施一条不落,整改落实到位。 (二)强化意识落实整改。按照党组书记是落实整改第一责任人的要求,从头到尾负总责,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工作。一是明确每周整改报告。每周召开专

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大家好! 作为民营企业的代表,我谈的两个问题都与民营企业有关,因为它跟我们民营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 一是民营企业的投资环境问题。 民营企业在新项目投资、生产经营中经常会遇到与国企不平等的待遇,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行政审批上,虽然国家一直在降低民间投资的准入门槛,实行“非禁即入”的政策,允许民营企业进入未禁止额行业和领域。但是我们在投资的过程中,会发现很多与政策不同地地方,比如投资规模的限制、区域的限制、行业的限制等条条框框,让民营企业无所适从。二是资源配置方面,我们陕西地处西部,很多行业没有形成配套性产业,民营企业要想投资,必须要建设配套设施与配套产品,导致投资规模很大,需要政府配置资源来支持,但是政府一般不愿意将资源配给民营企业。三是给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很小。一般来说,国有大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融资,可以上市、发行债券在资本市场融资,可以发行票据,也可以向银行融入长期贷款,但是民营企业由于规模小,从这些渠道融入资金很难,只能向银行融入短期流动资金。即使如此,国有大银行也不愿意弯下腰来给民营企业贷款,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经常给民营企业的信贷规模很小,导致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不能解决,只能通过民间融资来解决资金缺口,成本很高。

基于这些实际问题,我提出以下建议:一是省政府应该花大力气降低民营企业的行业准入门槛,破除制度性障碍。本来民营企业的规模就小,如果国家不能给予民营企业平等的地位,那么民营企业就很难发展。二是在资源配置方面,应该向民营企业倾斜,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经过这几年的兼并重组,留下的国企基本是中、省大型国有企业,他们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不大,所以市、县这一层级的财政、税收基本靠的是民营企业,所以说发展地方经济就是发展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地方经济的支柱。三是构建符合民营企业发展的融资体系。经过这两年的试点,微型金融机构在支持中小企业方面,成效很大,力度也很大,大家也逐步认识到,中小企业发展要靠微型金融,要靠信用社、靠村镇银行、靠小额贷款公司。所以我们呼吁省政府给榆林市几个村镇银行的名额,让民营企业办自己的银行,将控股权交给民营企业,让民间资本转型成金融资本,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对于小额贷款公司,逐步将过去设置的条条框框放开,扩大小贷公司数量和规模,让更多的资本进入这个行业,形成充分竞争,降低市场利率,这才是对民营企业最大的支持。 二是民营企业与政府沟通的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大家认为当官的和经商的在一起交流、一起沟通就是“官商勾结”,这是一种不客观的认识。我们国家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而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企业,如果政府不和企业打交道,经济怎么发展呢?政府创造环境,商人创造财富。商人在赚钱的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推动着社会发展。而政府应该经常关注和了解

安监局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

2018年安监局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 安监局18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 X—XX月份,我区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XXX起,死亡X人(其中道路交通X人,工矿商贸X人),受伤XX人,直接经济损失XXX.X万元。“四项指标”与XXXX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下降XX.X%,死亡人数下降XX%, 受伤人数下降XX.XX%,直接经济损失下降XX%,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在XXXX年全市安全生产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活动考核中,X区位列全市三个县(区)第一,区安监局也被推荐为全国安全监管监察先进单位。 一、加强执法检查,有效防范事故 深入开展百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安全生产十大专项行动、“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等活动,强化监管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一是深入开展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在五一、十一、古尔邦节、元旦等重大节假日期间,对煤矿、危化企业、道路交通、客运车站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确保节日期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二是加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共检查工矿企业XXX 余家(次),排查隐患XXXX条,整改XXXX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XX份,强制措施决定书X份。三是开展水面安全专项检查。对辖区

所有湖泊、水库、鱼塘等水域水利设施、警示标示、应急救援等进行全面检查。共检查各类水域XX余处,下达执法检查记录XX余份,排查治理安全隐患XXX余处,增设安全警示标识XXX余处。四是开展加油(气)站专项检查。对辖区内加油(气)开展两次专项检查,共检查加油(气)站XX个,下达执法文书XX份,排查治理隐患XXX条,对证照不全、违规经营的两个加油站进行立案调查处理。严格落实车载油(气)车辆一律在凌晨X—X时卸载油(气)的规定。五是开展涉氨企业专项检查。对辖区生产、使用、销售液氨的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责任制落实、储存设施、报警装置、应急救援等工作。共检查涉氨企业X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XX条,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X份。六是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检查。对穆斯林文化广场、X市万博国际汽车城等XX处建筑施工工地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共下发整改通知书XXX份,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施工主体限期整改。七是开展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整治。针对百花市场、黄河市场等XX个自治区、市级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案件,组成联合执法整治组,对占道经营、消防通道堵塞、电线敷设凌乱、消防器材缺失等安全隐患进行整治。截至目前,XX起重大安全隐患已整改完毕,并通过自治区、市级考核验收。八是深入开展涉粉企业专项检查。对辖区内X家涉粉企业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涉粉企业设施设备、防尘措施、场所检测、职业病防治等,共下发检查记录X份,排查、整改隐患XX条。九是开展餐饮企业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对辖区餐饮企业瓶装燃气安全情况开展两次专项检查,重点对瓶装压缩天然气、液化石

政协提案 关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关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XXX 民营企业是我市最有活力和效率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很快,对我市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它和进入我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样,为国家为社会创造着财富,特别是在扩大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当前面临国际国内两大市场有效需求疲软,经济稳固回升态势不明朗的情况下,去年以来,我市以资源型为主体的产业体系遭受市场销售萎缩、成本上升、利润下降、经营困难等巨大冲击,经济增速同比下降。特别是民营企业在发展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与挑战,如竞争力不断减弱、经济效益快速下滑、管理决策不科学、管理体制不健全、融资方式不规范、抗风险能力薄弱等等。如何健康发展民营经济对推动我市经济增长将会产生更加积极的作用。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要达到全会提出的目标,完善我国现代市场体系,关键是要建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 现在的情况是: 1.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不平等待遇 自1992年邓小平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以来,我国就一直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坚持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民营经济刚开始是作为国有经济的重要补充,到现在变成以国企为主导,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正是这种定位上的不同,导致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一系列不平等的待遇。在现有体制下很多国有企业背靠政府的强大优势使得国企在很多领域具有垄断地位和优惠政策,在税收、信贷、土地、许可、准入等各个方面都得到重视,比民营企业享有更多的优惠。国企赚钱上交的红利很少,亏损有政府补贴。在准入、法律、政策等处于完全的的优势地位,不重视小企业,我市水泥行业有的国企赔钱和民企竞争,实属不正当竞争,不平等竞争。在这一点不平等待遇下,民营企业怎么能竞争过国有企业呢?当国有企业有政府控制的资源作后盾时,银行(无论是国有还是非国有银行)怎么可能不给国有企业更优惠、更便宜的信贷资金?对于一个多元经济社会而言,各种经济成分的平等是十分重要的.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最好的政策就是能够获得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待遇.但社会上对民营企业偏见还不能彻底消灭,现行政策体制中对民营企业还存在着一些不公平待遇.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是民营企业的普遍要求. 2.只有公平竞争才有竞争力 2011年末数据,中国有14.47万户非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这些企业的营业收入为39.25万亿元,总资产为85.37万亿元,其中所有者权益,也就是国有资本为29.17万亿元。资产和营业收入国企比重均占全国工商企业的35%,但创造的就业岗位只有3635万个,不到全国就业总数的5%,即使加上金融类国企也不超过6%。而民企以较少的资源却创造了大部分的就业岗位。理论上不管国企的数量或比重多少,只要与其他企业公平竞争就不会影响整体的经济效率,但目前中国的国企是个政企不分的怪胎,国企的董事长总经理不是由企业的董事

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材料

xxxxxxx公司 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的汇报 xxxxxxxxx各位领导: 公司自创建以来始终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企业长期稳定发 展的重中之重 ,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监总局以及省、市、县、试 验区安监局的部署要求,努力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范和操作流 程。 今年 1-5 月份,公司按照年初制定的安全工作目标,各项工作按计划顺利、有序开展,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元月份按照“三标” 体系运行要求,完善了职业健康、安全、 环境管理相关文件和日常监督管理程序文件的落实工作; 2 月中旬制定并下发了2018 年安全、环保知识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 织开展工艺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和提升管理水平相关培训, 参加培训共计600 余人次,培训合格率为100%;3 月初完成了科 室、车间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工作,共签订安全责任书13 份;着 手完成了《安全许可证》换证工作; 3 月中旬联系市质监局特设科对 8 台叉车进行了年检,全部检验合格; 4 月份联系并完成了 有毒有害岗位职业健康体检和现场工作环境检测工作,参与体检人数 101 人;5 月份制定了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在日常安全管理中,深入推行 6S 管理及双创建活动,持续推进领导干部包联

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安全隐患排查、安全攻坚行动隐患自查、车 间安全自查、 6S 管理检查等各类检查项目,截止 5 月底共排查各类隐患 121 项,现已全部完成整治,整治率达 100%;1-5 月份 安全生产费用以及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共计投入资金近50 万元,有效确保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2018 年 6 月份是全国第17 个安全生产月,是我公司第26 个安全生产月。 5 月底,根据xxx 安监局下发的《关于 2018 年 “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方案》和《转发xxx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月应急演练活动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公司紧 紧围绕今年安全生产月“生命至上,安 全发展” 的活动主题,通过宣传和弘扬安全发展理念,重点落实一岗双责,构建和完善风 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 工作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落实。现将我公司“安全生 产月”活动组织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积极组织动员,全面部署安排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控,认真开展“安全生 产月”活动,公司特别成立了“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组 长由总经理xxx 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xxxx 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环科。为了使安全生产月活动顺利 开展,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并于5月26 日公司组织全体管理人员召开“安全生产月” 活动动员大会,公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汇报

篇一:安全标准化工作总结 格尔木豫源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总结 格尔木豫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安全标准化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安监二[2011]115号,青安监[2012]32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有序的认真开展达标工作,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保证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管理绩效,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衡量尺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国家强制性要求,也是企业进一步健全安全长效机制、加强和创新安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安全监管、提高执法效能,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有效防范事故的迫切需要,与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相辅相成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企业深化各岗位标准化管理和持续改进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事实证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对每个企业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因此,要使企业兴旺发达,必须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做好、做细、做实、做的富有成就。作为冶金企业的豫源公司,开展此项工作以来,无论在安全建设、安全 1文化、安全教育、安全效益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绩,实现了安全生产无事故,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我们的工作思路和总体目标 (一)工作思路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标准;以现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为依据;通过开展岗位(工种)达标、工序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立和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机制: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和"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稳步推进,全面实现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 (二)总体目标 构建起一个系统规范、有机统一、具有自我改进机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持续、全面的实现岗位达标、工序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1.岗位达标。企业开展岗位达标创建,以基层主要作业岗位达标为核心,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实现岗位作业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使员工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通过岗位达标逐步依次实现工序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22.工序达标。根据各岗位工艺特点,确定岗位作业标准,并依据标准实现工序标准。通过工序达标逐步专业达标、企业达标。 3.专业达标。根据岗位特点,确定各个专业岗位并梳理完善现场管理标准、过程控制标准,依据标准实现各专业安全生产的标准化管理。通过专业达标逐步实现企业达标。 4.企业达标。建立健全安全标准化体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岗位达标、工序达标和专业达标,加强安全管理和员工健康管理,提升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要框架与内容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内容的总体框架 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规定的核心要素、《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有关要求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践为基础,确定了核心要求,即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责任体系;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文化建设;

关于发展和壮大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分局关于发展和壮大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近年来,民营经济克服了基础薄弱和先天不足等等劣势,已成为当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当地经济发展中最为活跃的经济增长点。据统计,民营企业年产值增长率一直保持在30%左右,为当地经济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个人访谈等形式,我分局对辖区内民营企业现状、问题及发展意见进行了探讨。 一、民营企业现状及问题 张庄工商分局辖区内登记企业共有324家,其中民营企业242家,在民营企业中,个人独资企业83家,个人独资分支机构1家,合伙企业1家,私营公司149家,私营分公司8家。民营企业发展主要存在一下几个问题:一是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许多民营企业在融资方面较非民营企业存在较多阻碍。二是管理水平低下,大多数民营企业都选择了家长式管理模式,管理体制主要表现为“家族式”和“亲缘化”特征,实行集权化领导,这样极大限制了民营企业的活力。三是人才机制不灵活,“任人唯亲”导致家族外人才引进受到限制,同时也大大影响了“外来”人才的积极性和进取心。四是企业生命周期较短,民营企业平均寿命只有2.9年。五是决策盲目、风险经营。许多民营企业风险意识淡薄,决策“经验主义”较严重。六是科技含量低,技术改造相对滞后,导致企业发展后劲不足。 二、发展民营企业的对策。 1、建立现在企业管理模式,减少家族式管理模式的影响。借鉴先进管理经济,结合自身情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正视挑战,实现政府管理机制真正改变。实现政府管理体制由管制向监控方向发展。 3、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为民营企业在融资等方面提供便利。 4、以提高人的素质为突破口,全力提高民营企业人才素质。打破僵化的管理制度,大力引进外来优秀人才,建立健全具有激励性的企业领导机制和组织制度。 5、依靠科技进步,调整和优化产业机构。民营企业在发展传统产业的同时,应加大技术开发投入,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主导产品,增加技术装备。 三、关于工商部门和政府助推民营经济发展的建议 1、政府应出台相关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良好的环境。

安监局安全检查工作情况报告

安监局安全检查工作情况报告 根据《市信息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局安全生产信息安全工作,我局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对本系统内信息安全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按照省、市有关信息安全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把信息公开及信息安全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召开了党组办公会具体安排部署有关信息安全工作,党组书记、局长冯留卷亲自研究布置,明确了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落实,成立了以纪检组长柴栓庆为组长,办公室主任白博文为副组长,办公室、法规处、综合处具体负责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并及时召开局系统信息公开及信息安全工作会议,要求各县(市)区安监局、局属各单位也成立相应组织。 二、建章立制,明确分工 我局按照市政府有关信息安全工作的安排和部署,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政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对信息公开及安全的指导思想、发展规划、运行机制、工作程序、保障措施、工作进度、政策法规等做出了规定和要求。在全面梳理需公开的政府信息基础上,进一步领会《市信息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制定了《市安监局信息公开目录》和《市安监局信息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并通过政务网站公开发布,方便了公众查询。 为保障信息安全工作的有效落实,我局将信息公开及信息安全工作列入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制定工作责任制,并建立了奖惩工作制度。将责任明确到人,做到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每个处室都明确了一名信息联络员,专门负责

收集、整理政府信息,由办公室统一发布。 三、科学应用,有序推进 市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处理的主要业务信息是:对全市安全生产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对外发布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市安监局制定、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及规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快报;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等,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及时进行发布报道。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由业务信息安全等级和系统服务安全等级较高者决定,最终确定市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为第二级。 四、加大投入,保障运行 为了更好的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局机关每年都设立专项资金对其进行更新和正常维护,确保信息保障体系的安全运行。

[工作汇报]区安监局巡察整改情况报告

[工作汇报]区安监局巡察整改情况报告 区安监局巡察整改情况报告 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自20XX年11月23日巡察反馈以来,区安监局突出问题导向,严格落实整改,逐项予以销号,整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组织实施。局班子高度重视巡察结果,将巡察问题整改工作作为中心工作来抓,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方炳林担任组长的区安监局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党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按照巡察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巡察组指出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分门别类处理。建立,经班子会议集体研究,逐一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和个人,逐个制定整改方案并完善台账,明确整改目标和整改时限,实行问题整改“销号制”。及时召开党组会、班子专题会和整改动员会,充分接纳反馈问题,认认真真领会要求,仔仔细细剖析原因,从思想认识、规矩意识、工作作风以及制度建设等方面深挖问题根源。在整改落实动员部署会上,党组书记方炳林同志要求局各科室(大队)要切实把巡察整改工作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以积极鲜明的态度、有力的措施、严明的纪律,按照局制定的整改方案抓好整改落实,切实做到认真改、坚决改、彻底改。 2、整改举措。局党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问题整改落实工作进行研讨,特别是在党的建设和监管执法方面,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态度,加大对整改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整改落实情况。各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大队)、责任人严格对照存在问题,逐个深入研究,按照问题清单制定了整改措施,并按照整改措施逐项对照落实整改,加快推进整改落实。一是开展教育提醒,对相关问题责任人开展谈话教育44人次。二是对违规发放的津补贴、学历补助超额部分,电信赠送的手机以现金形式全部予以清退,现已上缴财政20116元,2013年违规发放的津补贴(工会经费)30000元已全部清退,上缴财政。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制定完善制度措施15项,防止整改问题反复或回潮。 3、取得成效。紧紧围绕我局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够坚决、党组对重要工作的领导不够有力、党的建设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全面从严治党不够深入等问题,将问题逐一梳理,措施相对应,真正做到整改问题动真碰硬,印发了。对巡察组移交的4个方面存在的27个问题和自查的4个问题,制定出相关整改措施,共修订完善15项制度措施(新制定7项、修订完善8项),开展相关人员谈话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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