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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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第三节生产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四章应急管理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内设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承担日常工作。安全监管总局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别设立海油分部、石化分部和中油分部,各分部根据需要设立地区监督处。各分部及所属地区监督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海洋石油生产作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作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生产作业单位包括作业者和承包商。

第五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控制,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八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鼓励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设计定员超过30人的海上固定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人工岛和移动式平台等设施上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条生产作业单位及海上固定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人工岛和移动式平台等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海油安办各分部考核合格。

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对海洋石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油气消防、稳性与压载、井控和防硫化氢等安

全技术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针对生产作业活动所涉及的人员、场所、设备设施、物料、工艺、环境等进行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与评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生产作业单位应当进行风险分析,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作业特点和季节变化、特殊时段,组织开展专项或者专业安全检查。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和控制措施。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级管理,建立事故隐患档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等,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四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外包作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实施外包作业单位资质审查,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作业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现场作业风险,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对外包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业绩评估。

第十五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动火作业、电工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和舷(岛)外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的许

可制度,加强现场作业的监督和监护,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建立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和故障、缺陷报告制度,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增加、拆除重要设备或者改变其性能前,应当进行风险分析。

第十七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

第十八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等,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九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二节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海洋石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总体开发方

案编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地区监督处或者相关分部。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送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地区监督处或者相关分部。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同意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前进行试生产。试生产前,建设项目所含设施应当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符合证书。在试生产45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试生产方案报送地区监督处或者相关分部。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海油安办各分部及地区监督处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建造、安装和生产全过程实施发证检验制度。

第二十七条发证检验工作由生产作业单位委托发证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生产作业单位选定的技术标准实施审查、检验,发证检验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审查、检验结果负责。生产作业单位选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二十八条发证检验符合证书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所属设施的所有相关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海上结构,钻井和修井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起重和升降设备,火灾、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及控制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无线电通讯设备,航行信号,锚泊装置和系泊系统,直升机甲板及其设备,居住舱室。其中,救生设备、无线电通讯设备和航行信号必须由中国的发证检验机构检验。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所属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生产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和评估,形成安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设施的安全状态、风险状况、防范措施、改造措施、继续服役期限等内容。经评估确认可继续使用的,应当将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地区监督处。

设施在继续服役期间应当取得发证检验机构颁发的符合证书。

第三十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建设项目所属设施弃置的安全管理,对弃置作业进行安全评估,编制设施弃置方案,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设施弃置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地区监督处。

第三节生产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守护船值班制度。

守护船应当配备能够满足应急救助和撤离人员需要的设备和器具。守护船开始承担守护作业前,生产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地区监督处。

第三十二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加强起重和升降设备的安全管理,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刹车、限位、起重负荷指示、报警等装置齐全可靠。

第三十三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严格直升机服务企业的安全条件审查和监督。海洋石油设施上的直升机起降设备必须处于安全和适用状态。

第三十四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安装在不同等级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等级要求。停电、送电、倒闸、带电作业和临时用电等应当严格执行电工作业许可制度,并落实能量隔离措施。

第三十五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对水消防、泡沫灭火、气体灭火和干粉灭火等消防设施和火灾、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及控制系统进行检查,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三十六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加强救逃生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足额配置、合理存放、定期维护保养。所有应急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畅通。

第三十七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井控管理制度。钻井和井下作业井控装备的选型应当满足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安装、试压、维护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电缆射孔、生产测井、钢丝作业前,应当进行防喷管的压力试验。气井、自喷井应当安装井下安全阀。

第三十八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对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生产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防护培训,并制定防硫化氢应急预案。在含硫化氢环境中钻井和井下作业时,以及进行含硫化氢油气开采、集输与处理时,应当配备硫化氢探测、报警和防护设备。

第三十九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海底管道巡护制度,设置警示标志。建立定期清管制度,并对海底管道进行定期检测和试压。

第四十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加强物探、钻井、铺管等作业活动的管理,移动式钻井平台、物探船、铺管船、起重船、酸化压裂船等设施进行作业活动15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地区监督处。

第四十一条物探作业时,应当加强挂机艇、空气船、震源船等作业船舶开工前的安全检查,装载民用爆炸物品船只应当符合防爆安全要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维护和使用气枪震源等物探设备。

第四十二条钻完井作业时,尤其对探井以及在高温、高压、高含硫和环境敏感地区的钻井和特殊工艺作业,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对采用新的钻井工具和设备的,应当编制相应操作规程。

第四十三条测井、录井作业应当纳入钻井作业统一管理。放射源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隔离、警戒措施,放射源的运输、存储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要求。

综合录井房应当正压防爆,现场录井信号采集设备应当采用本质安全型、隔爆型。

第四十四条井下作业的设备设施布置应当规范合理,应急通道必须畅通。高压作业区域、化学添加剂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酸化、压裂、连续油管等作业应当编制联合作业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海油安办、分部、地区监督处的业务垂直管理体制,职责分工为:(一)海油安办负责组织起草和宣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责发证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申请受理和审查,按照事故分级管理原则组织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事故和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海油安办各分部参与起草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检查生产作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使用和安全生产培训等情况;负责辖区内生产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负责辖区内新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和相关生产作业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材料的受理、审核及颁发工作;负责辖区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事故和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生产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地区监督处负责辖区内生产作业单位的日常监管,依法监督检查生产作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安全生产培训情况,跟踪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负责辖区内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和相关生产作业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及颁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试生产前,以及移动式钻井平台、物探船、铺管船、起重船、酸化压裂船、守护船等设施作业前安全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辖区内生产作业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负责辖区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事故和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生产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海油安办各分部应建立安全经验交流、隐患挂牌督办、事故通报约谈等制度,不断提高安全监管水平。应建立完善考核标准,加强对地区监督处的执法监督考核。

第四十七条安全监管人员应当熟悉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知识,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

第四十八条安全监管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二)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

(三)遵守生产作业单位的有关现场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正常生产活动;

(四)保守生产作业单位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四十九条安全监管人员应当按照执法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期间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免费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防护用品等工作条件。

第四章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兼职救援人员,或者与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第五十一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生产实际编制应急预案,并报地区监督处备案。

第五十二条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作业内容、作业海区环境条件、设施类型、自救能力和可以获得的外部支援等因素,并随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或者补充。

第五十三条应急预案应当能够有效处置各类突发性事故和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主要包括井喷失控、火灾爆炸、平台遇险、油气泄漏、自然灾害等。

第五十四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应急知识和技能,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开展井控、防硫化氢、消防、人员落水救助和弃平台等演练。

第五十五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属生产作业单位报告;生产作业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地区监督处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行动,防止事故扩大。

第五十六条地区监督处接到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安全监管总局。

第五十七条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一)没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地区监督处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由地区监督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三)较大事故,由海油安办有关分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四)重大事故,由海油安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五)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九条安全监管人员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生产作业单位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作业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作业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六十一条生产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作业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生产作业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的;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三)建设项目试生产未向地区监督处报告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六十三条生产作业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作业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生产作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不执行发证检验制度的;

(二)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但未经安全评估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守护船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井控措施和防硫化氢措施,或者井控措施和防硫化氢措施不落实的;

(五)移动式钻井平台、物探船、铺管船、起重船、酸化压裂船等设施作业活动前未向地区监督处报告的;

(六)物探、钻完井、测录井、井下作业等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地区监督处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作业者,是指按照石油合同的规定负责实施作业的实体。

(二)承包商,是指提供海洋石油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井下作业、海上安装施工等服务的实体。

(三)人工岛,是以砂、石、混凝土等为主要材料建成的与陆岸无连接的岛式构筑物。

(四)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是指海上求生、海上平台消防、救生艇筏操纵、海上急救、直升机遇险水下逃生5项内容的培训。

(五)海洋石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

新建项目,是指按照已批准的油气田整体开发方案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建造的项目。

改建项目,是指已经投产根据生产需要进行重大改造的建设项目,包括平台主要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平台工艺流程改造引起载荷的重大变化,设施安全系统、应急系统、救逃生系统、消防系统发生重大变化等。

扩建项目,是指依照油气田整体开发方案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并正式投入生产的油气田,需新增平台、油气处理设施、单点系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海底管道等设施的建设项目。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年2月7日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发布)、《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9月7日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发布)和《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1990年10月5日原能源部令第4号发布)同时废止。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全面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监督管理原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企业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

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第六条【基本条件】企业应当至少具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一岗一责”的原则,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做到岗位与职责相匹配,权限与职责相匹配。 第八条【主要负责人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并转化为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或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 ?二?领导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满足企业安全生产需要; ?四?审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消除事故隐患; ?六?确定具备资格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七?批准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16年

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编号:mdgs/zd-002B 实施日期:2016年8月 签发人:

岳阳市明达物流有限公司 目录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6) 3.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8) 4.专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2) 5.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 (17) 6.GPS安装、使用及监控管理制度 (19) 7.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22) 8.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4) 9.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26) 10.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28) 11.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制度 (31) 12.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 (32) 13. 隐患排查整改计划及实施制度 (35) 14. 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 (36) 15. 消防安全和环保管理制度 (37) 16.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 (39) 17. 危险品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制度 (41) 18. 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43)

19. 夏季行车安全措施 (45) 20. 冬季行车安全措施 (47) 21. 车辆安全例检制度 (49) 22. 驾驶员安全告诫制度 (51) 附录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驾驶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2) 2.押运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3) 3.装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5) 4.安检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6) 附录2:明达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57)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各部门、岗位、从业人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和活动等。 2.实施主体及其职责分工 公司各部门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是安全监督检查的执行者,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的职责对全公司各生产环节进行全面检查。 3.监督检查的内容、方法和时间 3.1 检查的内容 (1)查制度,即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完善。 (2)查设备,即检查本单位的生产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3)查安全知识,即检查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应有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4)查纪律,即检查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查事故隐患。 (6)查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标准,真正能够起到保护劳动者的作用。 (7)查其他事项。 3.2 检查的方法和时间 (1)检查的组织方式主要有综合检查和专业检查。 (2)检查的方法包括常规检查、安全检查表法等。 (3)检查的时间分为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 4.隐患的处理程序 (1)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可以处理的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如发现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1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5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 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 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中国石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最新版

中国石化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组织修订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已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前言 中国石化从事的石油石化行业是一个高危行业,具有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有害、连续作业、点多线长的特点,随着中国石化的改革和发展,油田勘探开发区域不断扩大,炼油装置、化工装置、油品储运正在向大型化发展,油品销售站点大多设置在人口密集地区和交通要道,因此安全生产是石油石化企业永恒的主题。在近几年国家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中国石化原有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基础上,结合生产实际,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组织企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安全管理专家,重新修订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在制修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过程中,我们注重建立并实施HSE管理体系的长效安全管理机制,努力处理好普遍与特殊、安全要求与经济承受能力的关系。尽可能使修订后的安全管理制度既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又使其符合现场的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先进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分为总则、综合安全监督管理、专项安全监督管理、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安全技术管理、职业卫生管理、消防管理、企业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防灾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监督管理及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十一篇,共包括64项制度。为便于基层准确贯彻实施,附录中列出了一些常用名词解释、数据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条例及政府部门的规章制度。 由于时间紧迫,《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望使用者发现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反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管理工作方针,有效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执行情况,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国家、行业、中煤集团和中煤龙化公司及化工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与综合检查相结合、专业与职工检查相结合”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和有检查、有督办、有整改、有奖惩、有总结的开展。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所属各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组织分工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分管生产安全的副经理是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者,主持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总结、相关报表和奖惩决定的审批工作。 第六条交通安全部是公司安全监督检查的统筹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行业、中煤集团和中煤龙化公司及化工公司安全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监督检查体系,建立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具体承办公司安全监督联合检查的计划、通知、组织、总结和汇报工作。负责汇总监督检查结果和意见,向被检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督办整改落实情况; (三)承办公司安全监督检查相关报表、报告等资料的收集、汇总、起草、编制、上报和存档等管理工作; (四)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指导各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安全监督检查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本单位安全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相关部室参与本单位安全监督联合检查,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安全监督检查的计划、检查、下达整改通知、督办、总结和奖惩建议工作。 第八条本级公司所属各单位为安全监督检查的被检单位,承办整改事项的计划、提报、落实、总结和本单位内部安全监督检查及奖惩工作。 第三章安全监督检查的形式 第九条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定期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

50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0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总局令第5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25号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许可以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7年11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试行) 说明 一、安全设施的含义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二、安全设施的分类 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 三、适用范围 本目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⒈预防事故设施 ⑴检测、报警设施 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⑶防爆设施 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⑷作业场所防护设施 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 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山西省和交通行业有关规定,现制定xx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制度: 一、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五、监理部对安全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过程监管和审核确认。审核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项目是否已经实施; 3、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项目的数量、价格是否与实际相符; 4、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项目的质量是否达到要求;

5、是否有弄虚作假、虚报假冒安全生产费用的现象。 六、建管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每期计量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和重点抽查,同时会同财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对已支付的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七、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实支实付的原则,由监理部和建管处共同审核确认后进行支付。 1、施工单位在每月15日前将《xx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申请表》(见附件),报监理部审核;监理部审核合格签认后于每月18日前报建管处审核 2、施工单位按照当期核定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金额填报《中期支付证书》,并附审核批准的《xx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申请表》原件,按照建管处规定的支付程序,与工程款一同支付。 3、已支付的开工预付款中已包含了相对应的1%的安全生产费用,作为开工前的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按照建管处《计量支付管理办法》,与开工预付款一并在中期支付中逐期扣回。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职责规定。 一、加强对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文化知识的宣传,监督本辖区的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拟定本地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档案; 二、指导本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积极推广安全技术应用; 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和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经费投入情况; 五、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危害职业卫生安全和发生事故的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六、参与和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督促事故处理的落实,跟踪督办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七、配合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做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安排的其他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镇经济社会的发展。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一岗双责”。 三、组织和协调本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对非煤矿山、道路交通、人口密集场所、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学校、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等各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 四、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搞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做作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确保企业安全投入和职工安全防护用品配备。 五、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六、规范整理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做好其他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精神,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在综合考虑2002年以来国内发生的化学品事故情况、国内化学品生产情况、国内外重点监管化学品品种、化学品固有危险特性和近四十年来国内外重特大化学品事故等因素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3800余种危险化学品进行了筛选,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 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 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 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 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 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6.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二、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原则上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监督检查机制 一、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证生产安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仅限于企业单位及人员遵照执行。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其工作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度、标准。 2、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总结、改进、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3、坚持深入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方案的执行,监督控制各生产部门。 4、我局(营销部)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条例的要求除了做好正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外,还要做好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其检查结果作为对所属生产单位进行评比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按每季度必须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有党政工团等相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参加;共同检查、同时整改、及时消除隐患。按管理制度要求对每次的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5、所属各部门对安全检查人员所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必须及时解决处理,按限期认真整改及时反馈回执。安全员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隐患,要书面通知相关领导,帮助出主意想办法、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进行处理,并监督落实。各部门不得无理由拒绝整改。 安全检查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患未然,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规定了安全检查的目的、分类、组织和整改的具体要求。 第二条安全检查基本要求 1.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害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防范和整改隐患。 2.对生产中的安全工作,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要进行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及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 3.安全检查必须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必须建立由公司领导负责并由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检查工作。 4.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职工相结合的原则,达到“群查、群管、群防、群治”的目的。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查隐患为中心,依靠职工边检查、边整改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三条各类检查的内容: 日常安全检查 一、日常安全检查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安全检查的主要形式。日常安全检查分公司车间、班组、岗位三级;时间安排是车间每天进行一次,班组每班进行一次,岗位每小时进行一次。 二、车间日常安全检查由车间主管安全员组织,采取自检的方法,检查要有记录。车间日常安全检查的内容如下: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项目施工的监督检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我公司的管理方法,特制订此-----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管理人员遵照执行。 三、公司安全监督检查组是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其工作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度、标准。 2、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等工作。总结、改进、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3、坚持深入企业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方案的执行。监督控制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指标,并负责进行考核。 4、指导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监督解决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隐患和不能保证进行安全生产活动的行为。 5、配合各级安全值班领导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参加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对贯彻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6、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7、进行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配合主持并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8、制止违章调度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严重险情有权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9、对违反相关安全制度、标准和有关安全技术、劳动法规等不安全行为规定的,经说服劝阻无效时,有权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或报请有关领导进行处理。 10、安全管理员由公司单独管理。负责对各有关部门安全工作进行帮助指导、检查监督。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标准要求,监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目标、措施的完成。 (2)参与审查所负责监督部门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实际执行情况。 (3)坚持监督检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检查落实安全防护、机械设备使用等是否符合标准规定,发现隐患及时进行帮助解决。 (4)协助各部门做好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创建文明的安全生产达标等工作。 (5)指导所属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监督,指导各项安全达标工作资料的完成和做好相关活动的记录。 (6)会同公司技术负责人,对各项性能标准进行验收评定;对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7)有权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及严重的不安全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下达停止指令。 (8)参与配合或接受所在单位的安全事故调查,进行事故登记、统计、分析、报告,要求有关部门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并督促检查其落实情况。 (9)总结推广安全营运、劳动保护工作的先进经验。 (10)服从主管部门的领导,对所担负监督的安全状况和安全行为规定检查负责。 四、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是保证企业安全营运责任制度、标准的执行落实,除了要抓好严格的管理外,还要坚持不懈的加强巡回监督检查,随时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动态,不断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1、职能部门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条例的要求除了做好正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外,还要做好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其检查结果作为对所属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按每季度必须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要有党政工团等相关部门和有关领导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1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 意见 (安监总煤行〔2009〕11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使各类煤矿逐步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 (一)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加强煤矿安全基层基础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在继承以往质量标准化工作基础上不断创新、逐步发展完善形成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方法,深入持久地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是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有效措施,突出体现了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地位,体现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核心理念。近年来,各地区、各煤矿企业结合实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强化安全基础,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为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做出了贡献。但是,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总体水平仍然偏低,各地进展不平衡,不能适应新时期、新形势对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的新要求。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快完善与新要求、新任务相适应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精心组织,强力推进,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进而实现根本好转奠定基础。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通过深入持久地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强化过程控制,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逐步建立煤矿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根本上促进煤矿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目标。到2012年底,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达到以下目标:大型煤矿(≥120万吨/年)95%以上;中型煤矿(120~30万吨/年)80%以上;小型煤矿(≤30万吨/年)60%以上。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一、车辆和设备基本要求 (一)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符合规定的二级车况标准。 (三)车辆必须配置符合安全行驶的标志,并按规定使用。 (四)车辆车厢地板必须平整完好,周围栏板要牢固, (五)各种装卸机械、工具,要有可靠的安全系数;卸货物的机械及工具,要消除产生火花的措施。 (六)根据装运货物性质的需要,必须配备相应的捆扎、防水和防散失等用具。 (七)运输车辆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保养,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或修理。 二、运输规则 (一)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严禁超范围运输。严禁超载、超限。 (二)运输不同性质货物,其配装必须按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运输货物必须根据货物性质,采取对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静电、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撒漏等措施。 (四)运输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管理规定。 (五)运输货物的车厢必须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任意排弃车上残留

物;运输结束后被污染过的车辆及工具,必须按规范性的方法到具备条件的地点进行车辆清洗消毒处理。 (六)夏季高温期间限制运输的货物,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运输货物的车辆不得在居民聚集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浏览区停车。如需在上述地区进行装卸作业或临时停车,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八)运输货物的车辆禁止搭乘无关入员。 三、具体作业要求 (一)通则 1.汽车运输必须符合汽车运输普通货物规则的规定。 2.货物的装卸必须在装卸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3.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作业区。 4.进入货物装卸作业区必须遵守作业区规定。 5.雷雨天气装卸时,必须确认雷电、防湿潮措施有效。 6.运输普通货物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车速为每小时80公里,必须确认足够的安会距离。如遇雨天、雷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最高车速为每小时20公里,并打开指示灯,警示后车防止追尾。 7.运输过程中,要每隔2小时检查一次。若发现货损,必须及时联系当地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8.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4小时要休息20分钟以上,24小时内实际驾驶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2018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 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二)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三)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2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六条第七项修改为:“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二、对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废止《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产安全十条规定》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相关工作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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