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操作,确保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稳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申请,经本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本规程所称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即本行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第四条为防范资金风险,本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二章承兑

第五条业务开办申请。本行在具备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条件后向省联社提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同时上报以下资料:

(一)本行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

(二)本行上季度资本充足率测算表;

(三)本行上年末及申请当期的业务状况表和资产负债表;

(四)本行银行承兑汇票实施细则;

(五)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流程。

第六条承兑申请。出票人向本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先向本行业务部门提交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书面申请书。内容应包括:

(一)申请人简介及基本经营情况;

(二)申请汇票的金额、期限和用途;

(三)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日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

(四)本行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资格审查。业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符合贷款管理办法要求的前提下,按以下条件对出票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一)在本行开立存款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具有到期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三)近三年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纪录等;

(四)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提交资料。在业务部门对申请人资格审查合格后,承兑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交以下资料:

(一)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决议;

(二)购销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合同或其他足

以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的文件;

(三)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关财务报表;

(四)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押物有关证明(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

(五)本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承兑调查。本行受理申请后,业务部门按照信贷管理要求,对承兑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重点调查以下方面:(一)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

(二)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三)该笔业务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内;

(四)承兑申请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

(五)承兑申请人的信誉状况,近三年是否有不良记录;

(六)对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审查承兑申请人能否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

(七)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十条客户按规定比例缴存保证金以后的差额部分,应提供足额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抵押物应具有稳定的价值和较强的变现能力;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对经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可根据需要核定一定期限内的最高承兑限额,并办理最高额担保。在限额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可不再逐笔办理担保,保证金可按规定比例一次

性收取,也可逐笔收取。

第十二条经业务人员调查合格后,填写《银行承兑汇票审查审批表》,根据调查情况,业务部门要在《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表》调查意见栏中签署调查结论和意见,交风险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承兑审查。风险部门对出票人提供的资料

做进一步的审查、核实、评估,认为有必要的可派员到企业进行二次调查,复查无误后,在《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表》审查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后,提交贷款审批委员会。

第十四条承兑评审。本行贷款审批委员会根据提交的材料,评审承兑材料的合法、合规性、是否有第一责任人承诺、保证金是否按规定比例收取等内容,并根据评审情况签署评审意见,报决策人决策。

第十五条承兑审批。承兑金额在本行审批权限内的,决策人根据提交的材料直接决策。超过本行审批权限的上报省联社审查。

第十六条签订承兑协议。业务部门接到最终批准意见后,要及时通知承兑申请人。同意承兑的,业务部门根据审批情况和保证金进账单,按贷款操作规程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出票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兑承兑协议》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需要办理登记、转移占有或设定背书转让的,应及时办妥有关手续,同时书面通知会计部门,并转交相关材料及清单。

第十七条银行承兑汇票出票的处理。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

门书面通知和相关材料后,对《银行承兑协议》、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保证金进账单和汇票中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出票人是否在本社开立存款账户等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保证金和承兑手续费,无误后将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交出票人当面依照承兑汇票内容填写。待出票人填写银行承兑汇票后,审查汇票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出票人的签章是否与存款账户预留的签章一致,汇票的日期、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是否有涂改。

第十八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要根据出票人的资

信及风险状况确定和收取保证金。保证金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

第十九条保证金管理。保证金专户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和客户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等行为;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

第二十条银行承兑汇票按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出票人领用时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汇票上如缺少下列内容之一者,汇票无效。

(一)表明“银行承兑汇票”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的名称;

(五)收款人的名称;

(六)出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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