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船员权益保障机制

完善船员权益保障机制
完善船员权益保障机制

光辉学校学生合法权益保障机制

桥头光辉学校学生合法权益保障机制 依法保障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的,在大力倡导“以人为本”教育的今天,我们仍然看到不少忽视学生合法权益的例子,小到体罚、大到心理和人格上摧残的相关报道屡屡见诸报端,学校按照以下几方面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1、联合政法系统,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直接关系到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地区的日常管理中,要着重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学校要成立安全保卫组,并与当地派出所联合,有针对性地加强学校内部及周边的治安巡逻,重点加强学生上学、放学时段的巡逻,严防校内学生安全事故和各种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二是严格学校门卫和校内暂住人员的管理,防止不良分子进入校园破坏捣乱、寻衅滋事; 三是加强对校园周边的饮食摊、小书摊、营业性舞厅、卡拉OK 厅、电子游戏机室和“网吧”的调查,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并配合他们的检查整治,防患于未然。对校园周边容易引发治安问题的经营摊点、违章建筑、出租屋等进行重点了解汇报,净化校园及其周边地区的环境。 2、发动学生自护,提高学生维权意识。 学校广泛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青少年学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并且正确

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设立维权信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把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工作落到实处。让广大青少年学生投诉有门。另外,还积极开展自我保护教育,开设自我保护知识讲座,开展各类咨询活动等方式,通过录像观摩、模拟训练、咨询答疑,普及法律知识、青春期生理、心理卫生知识、防灾避险知识和交通安全常识,传授意外伤害自救互救技能及临界防卫实用技能,提高青少年学生自理能力和生存能力。 3、开展“身边的希望工程”活动,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再加上一些家庭遭遇的突发情况,如父母生病、离异、遭遇意外事故等造成了一部分学生难以维持正常的学习生活,急需外界救助和扶持。学生生活艰难,负担较重,连最起码的生存权利、受教育权利都难以保证。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要积极倡导开展“身边的希望工程”活动。争取得到社会人士和外界人员的扶持,给贫困学生经济上的资助。 4、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发展。 在社会变革过程中,新的价值观念和传统观念的冲突,使原来一元化的价值体系向多元化演变,处于价值观成形期的青少年往往容易陷入迷茫。社会变革所带来的生活方式的改变,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一些副产品影响(例如社会两极分化的加剧、失业的威协、个人保障社会化等各种社会因素),都对青少年的心理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没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做保证,也就不可能会健康全面地成长。学校注重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受到学生和家长的欢

船员上船服务协议范本(1)

1.中国船员服务机构与中国船员就船员上船服务达成本协议。 2.中国船员服务机构与境内外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所签订的《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并入本协议:境内外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是船员的用人单位,中国船员服务机构按照船员用人单位的委托向其提供船舶配员服务;中国船员的工资、休假金、遣返费用及社会保障责任均由船员用人单位承担;船员服务机构应如实向船员披露《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涉及船员权利、职责和责任等方面的所有内容。 3.中国船员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传真: 服务机构许可证编号: 4.中国船员(以下简称乙方)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传真: 护照号/有效期: 海员证号/有效期: 体检证书/有效期: 担任职务: 保险受益人姓名: 与乙方的关系: 家庭住址/联系方式: 5. 境外船员用人单位(以下简称船东) 公司地址: 联系方式: 6.船舶概况 船旗: 登记港: 船型: 航区: 7.船员工资标准(USD/其他币种) 8.船员上船服务期限为__ 个月,根据船舶操作实际需求,该期限可适当缩短或延长各壹个月。 9.甲方责任 9.1 确保乙方在签字前应有机会对该合同进行征询意见和审查,

为乙方提供其他便利以确保其在充分理解其权利和义务后自由达成协议。 9.2了解船东的资信情况,向乙方解释船东的各项要求和管理规定,协助、协调船东对乙方在合同期间的管理。 9.3负责办理乙方的出境手续和乙方在外籍船舶上工作所需的船籍国要求的证件。 9.4按用人单位要求对乙方进行派前教育和培训。 9.5监督船东履行合同条款,敦促船东为乙方投保,维护乙方在船的合法权益。 9.6听取乙方对在船情况的反映,会同船东及船舶领导妥善解决乙方提出的问题。 9.7不得扣押乙方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乙方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乙方收取财物。 9.8协助船员按中国有关规定办理船员个人基本社会保障;协助船东处理涉及乙方社会保障的事项、确保乙方足额、及时得到船东支付的费用、补偿和赔偿。 9.9《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规定的其他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责任。 10.乙方责任 10.1如实、诚信向甲方披露个人服务资历、个人安全事故记录、个人基本信息和身体状况。如隐瞒事实由此造成后果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10.2应持有真实有效的海员证、护照、船员服务簿、海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书、国际旅行健康证书、体检合格证书,高级船员还应持有适任证书,并及时按甲方要求提供办理证件及出境手续所需的各种资料、证明材料及照片等材料。 10.3准时到达甲方指定的地点集中,接受派前培训教育(若必要),做好登船准备。 10.4 在船服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船东为船舶正常和安全航行而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船长的命令,听从上级船员的指挥,遵守相关国际公约、船舶到达国及船旗国的法律规定;并承担因违反上述事项,而依约定或依法应当承担的后果。 10.5 乙方服务期间应自觉遵守涉外纪律,不得擅自离船、走私、赌博、贩毒、嫖妓、酗酒、打架斗殴、盗窃、不参与任何政治活动,自觉维护甲方和中国海员的声誉;如发生上述行为,由此造成甲方和船方的经济损失及自身伤害等由乙方自负或负责赔偿。 10.6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对船舶进行维修和保养,以确保船舶适航、适货等。如因乙方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停航、海损、机损、油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甲方或船方有权依据情节对当事者进行

教师权益保障制度

教师权益保障制度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合川市二郎中学教师权益保障制度 (试行) 一、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劳动法》,制定本制度。 二、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学校有责任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三、学校尽最大努力为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创造条件。 四、学校有责任通过各种方式,确保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学校要千方百计创收,逐步提高教师福利待遇和教师课时津贴。 五、学校保障教师依法享受公休假、婚丧假、寒暑假。 六、学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举办隆重的节日庆祝会。 七、学校为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创造条件,提供方便,重视和采纳教师合理化建议。 八、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协商会、公开办事等形式,保障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教师参加学校各级学术活动有充分发表意见的自由。 九、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提高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教育教学用品。

十、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平等的原则,学校与教师签定聘任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学校定期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从时间上给予保证,从经费上给予倾斜,从政策上给予奖励。为专业教师社会实践创造条件。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教师外出学习。 十二、学校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及学生的意见。 十三、学校为教师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以及女教师孕期、产假和哺乳期,待遇按国家和省级规定执行。学校每两年对教师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 十四、学校设立目标管理奖、教学质量奖、教学教研奖、优秀论文奖、名优教师奖等项目。同时还设立招生奖、五好家庭等奖项。 合川市二郎中学 二○○七年九月

用户权益保障管理制度.doc

用户权益保障管理制度4 用户权益保障管理制度 (一)成年人用户权益 我们运营的漫画平台谨遵国家的法律法规,实行了实名注册制度,所有漫画用户需要填写真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游客不注册成为网站用户,不能下载漫画,也不享受本平台提供的服务。其次,公用户在注册账号的,本站会强制客户阅读《网站服务使用协议》,本协议根据文化部相关要求制定而成。 用户阅读完注册协议用户输入相关信息后,点击注册,用户注册成功后,将给予每个用户一个用户帐号及相应的密码,该用户帐号和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可以到管理后台修改信息。 (二)未成年人用户权益 1、本网站平台在网站尾部的明显位置标有“四有”家长监护工程。客服中心严格做到有专人负责、有专线电话、有专区设置、有季度报告。 2、本漫画平台从公司的管理层面,从平台的运营层面,从平台的投放使用阶段开始,最大程度的关注和重视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合理有序的使用此平台下载和阅读漫画。 3、漫画平台载有家长监督的监护流程,同时我们特别开通家长监护电话并提供详细的咨询解答和相关服务,同时也需要家长配合我公司来保护并完善未成年健康体验漫画。 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而发起的一个项目,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指导,旨在加强家长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漫画的监护,引导未成年人健康、绿色参与网络漫画,和谐家庭关系的社会性公益行动。 它提供了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法,一种家长实施监控的管道,使家长纠正部分未成年子女沉迷漫画的行为成为可能。该项社会公益行动充分反映了中国网络漫画行业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对未成年玩家合法权益的关注及对用实际行动营造和谐社会的愿望。 我公司平台将大力支持和遵从此项目,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承担起一个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保障中小学教师权益的主要措施

题目:结合实际论述保障中小学教师权益的主要措施。要求:1、指出当前我国侵害中小学教师合法权益的主要问题; 2、运用相关教育法律知识,在结合教育实际的基础上,提出如何加强保护中小学教师合法权益的建议。 近年来,教师的工资逐步提高,福利待遇及工作条件有所改善,教师培训也有了较大进展,但法律有关规定执行不力,教师法定权益缺乏有效保障。尽管中小学教师的权益在基础教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中小学教师的正当权益并没有得到应有保障,其权益受侵犯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地方甚至十分严重。 (一)教师难以行使正当的教育教学权利,不能确保自己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 根据我国教育法律的规定,自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就是教师首要的合法权益,其基本含义就是指教师能够依据国家制订的课程计划,结合学校、教师自身与学生的实际自主地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可以在教育教学形式、方法、内容等方面依据课程大纲自主地进行教学改革与实验。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干涉与剥夺教师的这一基本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无遗憾地发现,教师的这一基本权益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侵犯。 1.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得不到学校的信任。一些学校在教室里安装摄像头,监控教师的教学行为,不但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侵犯了广大教师的人格尊严。 2.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在中小学普遍推行学生评教制度。这种做法本无可厚非,但部分学校将之推至极端,使用所谓“多功能测评议”的教学测评机器,让学生当场按按钮给教师打分,这个系统每隔五秒钟会自动采集全体学生的数据,将其汇集到校长办公室,并绘成“曲线”、“柱状”图形,反馈给正在讲课的教师。这种做法“严重破坏了国际公认的专业自主原则(对教师课堂教学而言就是‘课堂自主原则’)。这样的教学决不会就是高质量的,只能给教学造成混乱。而且,由于学生不停地在给您打分,教师如坐针毡,决不会形成良好的、轻松的教学心境”。 3.不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设立了投诉制度,学生及家长可以就教师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投诉,初衷就是为了监督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然而一些学生与家长根本不理解教育行政当局与学校的良苦用心,动辄投诉教师。教师稍微碰一下学生,便被投诉为“打学生”,而学校不做深入调研分析,片面要求教师向学生与家长道歉,以求息事宁人。这种做法使教师不敢放手教育与管理学生,却使有些学生找到了“治老师”的方法,更加明目张胆地欺侮教师;少数家长常常当面指责甚至斥骂教师。面对如此屈辱,教师人格与尊严一扫而光,还何言教育她人,又怎敢再去管理学生? 4.一些民办学校为了争取到生源,学校领导提出“学生就是上帝”的口号,做出“当教师与学生发生冲突时,学生永远就是正确的”等荒谬的规定。这些措施本身就就是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极大破坏,如何能保证教师在这样的学校环境中正常行使教育教学权呢? (二)教师的劳动得不到能够体现其劳动价值的报酬 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就是现代社会分配的一个基本原则,可就是,中小学教师长期以来却没有能够获得与其劳动等量的报酬。 1.教师劳动具有典型的个体性,然而其劳动结果——学生的发展与成长,最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doc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 近两年以来,随着我国一部分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空白不断被填补,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一)举证责任。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 33号)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面,特别使消费者关注的就是医疗纠纷和共同危险的举证责任倒置。该解释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解释,是指当患者将医院推上被告席时,首先要由医院证明自己清白。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法院将判医院败诉。这无疑是对弱势群体一种关注,体现出我国对普通消费者的重视。另外共同危险突破以往的界定,适用于消费者保护领域。即在诉讼中,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数人实施具有危险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数人中的每人都必须对损害并非自己的行为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要求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再有在该解释的第四条中还规定了诸如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二)商品房。商品房欺诈在历年来的消费者投诉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在该类纠纷中,能否适用消费者保护法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能不能依照《消法》第49条向欺诈他们的经营者要求获得双倍赔偿,这个问题在近两年来已经成为了热点、难点问题。最近几年,购买价值不太高的商品受到欺诈,获得价位赔偿的案例很多,在商品房领域,对欺诈者能不能适用该条款,根据什么样的情况落实这个条款,意见都不统一。河南鹤壁市法院对售房欺诈案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加倍赔偿的案例;部分地方政府出台的房屋销售按套内面积计价的规定等,使原来横亘在消费者面前的坚冰逐步融化。《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 7号)的出台,使商品房纠纷适用双倍返还有了更明确的法律条文依据。在该解释的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三)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的出台目标是解决城市中越来越激烈的户主与物

学生的权力与保护

1、下列不属于学生的义务的是( )。 A.遵守法律、法规 B.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C.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D.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答案】B。本题主要考查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的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是学生所享有的权利。 2、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小学生的睡眠时间是( )。 A.9小时以上 B.9小时 C.8小时以上 D.8小时 【答案】A 3、下列不属于学校教育法律关系内容的是( ) A.学校与政府 B.学校与社会 C.学校与教师 D.学校与家长 【答案】D。:学校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不包括学校与家长。 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认定,学校对学生安全负有的职责是( )。 A.教育、教学和监护 B.教育、管理和保护 C.教育、教学和监管 D.教育、监管和救护 【答案】B 5、学生所享有的受教育权主要包括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权、学习权和( ) A.名誉权和荣誉权 B.公正评价权 C.隐私权 D.人格尊严权 【答案】B。学生享有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公正评价权、学习权。 6、金某(15周岁)在课间因小事与同学沈某发生争执,金某一拳击中沈某头部,致使沈某倒地,送医院后不治死亡。金某应当负什么责任?( ) A.应负相对刑事责任 B.不应负刑事责任 C.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D.应负刑事责任 【答案】A。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

教师权益保障制度

屯升小学教师权益保护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为了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及本镇实际,制订本制度。 二、情况分析: 能否享有自己应得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涉及到教师自身的利益问题,还折射出整个社会的公平性,更决定着教育所担负的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素质的使命是否实现。自从《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以来,学生的权利得到了极大的保护,但是教师的权利却处于尴尬的境地,侵犯教师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 1、教育教学自主权受到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具有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可是在教育教学实际中,教师因为各种考核评价,应付考试,课时安排的不合理,难以行使自己正当的自主权。 2、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受到侵犯 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是现代社会分配的一个基本原则,可是,教师长期以来就没能获得与其劳动等量的报酬。而目前绩效之后由于各校实施的绩效考核方式不同等诸多原因,难免出现很多不公平的现象。 3、人身安全与自由受到侵犯

教师是一个弱势群体,教师的人身安全与自由常常受到侵犯。教师是一种普通的职业,法律要求教师不得体罚或辱骂学生,但一些学生无视老师的说教,甚至顶撞辱骂殴打老师。而一些学生家长更无理取闹,随意谩骂或殴打老师。 三、保障措施: 1、依法治教,依法治校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二是依法制定学校内部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是广开民主渠道,发动教职工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四是加强廉政法制建设,坚决惩治腐败。 2、加强教师权益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权益保护环境 教师的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齐抓共管。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杂志等途径向社会宣传有关教师权益保护的政策法规,宣传教师的先进事迹和成就、贡献,对侵犯教师权益的行为进行公开揭露和曝光,支持受害者向有关部门申诉。 3、加强学习,提高教师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各学校要通过组织学习《教师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邀请专家前来作维权讲座等形式来提高教师的维权意识,让教师在认真教书的同时,也能明白知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4、教育工会要成为教师维权提供全方位服务。 教育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应该充分发挥维护教师权益的作用,为教师维权提供全方位的服务,逐步形成良好的教师维权环境。

员工权益保障管理规定

员工权益保障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员工权益保障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的权利,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身体健康,依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坚持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及时向员工说明企业、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员工有权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公司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3、公司管理人员严禁出现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行为,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出现违章指挥现象,员工可以直接向公司工会举报。 4、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5、员工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和企业工伤待遇。 6、公司依据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在公司、工区、班组,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工会小组设立劳动保护检查员。 7、公司工会指导、支持工区工会、监督检查员开展工作,定期听取劳动工作汇报,研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依靠职工群众开展劳动保护工作。 8、公司工会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政策,监督检查本单位执行情况,以及集体合同有关劳动保护条款的履行情况,对职工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高职工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技能。

9、公司工会协助和督促行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三不伤害”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安全活动。 10、公司工会督促行政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查体;对尘肺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做好各类防暑降温工作。 11、公司工会参加本单位项目的“三同时”工作。 12、公司工会督促和协助行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女工的“四期”保护和其他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13、公司工会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协助查清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14、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员及时发现制止违章,督促和协助行政整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15、公司培训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16、单位工会小组及时了解、掌握群众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向本单位行政反映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督促解决。 17、各单位按时组织每“周二”的安全活动,确保员工参与安全、健康活动的机会。 18、本制度由公司工会监督执行。

船员条例(2019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019年修正本)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自2019年3月2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

教师地位及其权益保障解析

教师地位及其权益保障解析 一、教师的法律地位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三、教师职业制度 四、教师权益保障 一、教师的法律地位 (一)国外对教师身份的定位 公务员(公立学校教师) 如德国、法国、日本。 公立学校均由国家举办,具有给付行政与侵害行政的性质,同时教师由政府任用,所以公立学校的教师具有公务员地位,一般享有公务员法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只在教师身份特殊,公务法不适用之处,再由教育法补充,如教师的学术自由、休假制度等。 2. 雇员(私立学校教师) 如德国、美国、日本 学校由私人团体或个人举办,教师由校长聘用,校长与教师之间完全属于私法上的契约关系(或雇用关系),由私法调整。 但教师又不同与一般企业职工,其权利要受到一定保护,所以有的国家规定了一些特别的保护措施。 3、公务雇员,即公务员兼雇员 如英国、美国。 双重身份决定了双重法律关系 一是雇佣关系,教师与雇佣机关签订契约。 二是公务员关系,教师在法律上仍为公务员。 公立学校教师基于雇佣关系,享有并履行契约中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基于公务员关系,适用公务员法律的各项规定。 二)台湾对教师身份的定位 1951年:派任或委任的教师属公务员,而聘任的教师不被认为是公务员. 1992年:将派任或委任的教师、聘任教师中兼任行政职务者纳入公务员,非担任行政职务的教师不作为公务员。 2002年:确认所有公立学校教师均为特别公务员。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均为公法关系。所谓“特别公务员”,学界的解释是,教师既不完全适用公务员法,也不能完全不适用。 (三)中国大陆对教师身份的定位 计划经济时代,教师是国家干部身份。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教师与公务员分开。 雇员地位,纳入私法调整(劳凯声,1997) 公务员,纳入公法调整(成有信,1997) 劳动者,纳入劳动法调整。(1994-2007) 专业人员,教育法调整(劳凯声,2003年;陈鹏,2006) 我的观点:教师不是公务员。2006年实施的《公务法》明确地将教师排除在公务员之外。不适用《公务员法》。 教师不是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教师是专业人员。适用《教育法》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教师与学校的关系现在很难定论,是双重关系?(公勤关系、劳动关系。湛中乐2009年),还是其他关系?可以肯定的是,按照国外的通用做法:教师是特别公务员,或特殊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

员工权益保护制度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编制: 审核: 批准:

更改历史

2.4.1.4员工权益保护制度 1.总则 1.1目的及依据 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之《2.4.1社会责任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及指引》制定本制度。 1.2释义 本制度所称员工权益,是指员工与公司在劳动关系发生、存续、解除、终止过程中,员工依法享有的权益和利益。 1.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各分子公司参照执行。 2.劳动和经济权益保护 2.1员工的劳动和经济权利与义务 2.1.1权利 员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请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和经济权利。 2.1.2义务 员工有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的义务。 2.2劳动合同权益保护 2.2.1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员工档案存一份。 2.2.2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合同变更条件、合同解除条件、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劳动合同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

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得先试用后订立合同。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 2.2.3公司不得以缴纳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股金、集资款或者其他名义的费用,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作为录用、接收员工的条件。 2.2.4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当告知员工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员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员工在该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 (2)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5公司与员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与员工未续订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员工要求签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并与员工签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合同期限从双方应当签订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公司与员工可以协商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员工的经济损失。 2.2.6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合同期限顺延至规定的医疗期或者女员工特殊保护期期满为止。 2.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1)在试用期内; (2)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3)公司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依法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的措施和办法

依法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的措施和办法为了加强学校法制建设,强化师生的法制意识,增强师生的法制观念,依法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均衡、协调发展,特制定如下的措施和办法。 一、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1、建立咨询制度,实施依法办学。中小学要聘请法制副校长,设立法律事务办公室,作为学校日常法律事务的管理部门。一方面代表学校处理以学校为诉讼方的诉讼事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另一方面负责处理学校内的非诉讼法律事务,为学校制定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出台、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提供法律咨询,提高学校依法决策的水平;参与审定学校文件、各类规章制度和各类合同、协议,提高学校依法管理的水平;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水平。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一是建立《校园安全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措施》,实行目标责任制,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治安。二是制定《校园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建立师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增强预防和处理事故的能力,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三是制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积极稳妥解决信访事宜,维护学校的稳定团结。四是制定《资金和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金和资产的使用效率,维护学校的社会声誉和经济利益。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构建和谐校园。 3、依法行政,维护学校办学合法自主权。一是教育局要依据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学校进行管理,切实维护学校的办学合法自主权。二是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推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大力支持学校的各项工作。三是建立教育行政执法制机制,依法监督办学活动,保障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四是健全和规范申诉渠道,及时办理教师和学生申诉的案件,保证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五是建立举报制度,发现和纠正违规办学行为和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 二、实施行政、司法、社会保护,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1、依据法律法规,行政保护教师的权益。一是按《义务教育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的要求,将教师工资纳入财政预算,逐月按时足额拨付到教职工工资银行账户。不得拖欠、挪用教师工资;不得用实物抵扣教师工资;不得以贷款替代教师工资;不得向教师摊派推销商品。改善教师办公用房、教学设备以及照明、取暖、在校的饮食等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增加生活设施和教学设施,改进学校的后勤服务质量,为教师提供更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二是教育局按《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

船员基础知识

船员从事的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各国海商法或船员都有专门规定,已明确船员的法律地位、职责、资格和任免事项等。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船员法》,《海商法》第三章中队船员做 了有限的专门规定。此外,国家交通主管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的专门规章,为规范船员市场,保 护船员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船员的概念 我国《海商法》第31 条规定,“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由此可见,我国对船员范围的界定,采用的是将普通船员和高级船员合并规定的方式。有的国家海商法或船员法是将船长、船员视为两个概念,因为,二者的法律地位是有区别的《海商法》第32 条规定,“船上、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 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第 33 条还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根据《海商法》第31、32、 33 条规定,构成我国《海商法》意义上的船员,需具备三 个条件: (一)取得船员资格 不论何人,若想成为一名船员(包括第32 条规定的高级船员和第33 条的普通船员),首先必须按照《海商法》第33 条规定,持有海员证和通过考试取得相关证书;欲任职高级 船员,还必须按第32 条规定,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达到法律规定的统一标准,获得相应 的适任证书。 (二)受船舶所有聘用或雇佣 国际上对船员的使用,有聘用制和雇佣制两种形式。采用聘用制的国家,将船员视为船舶所有人的雇员,这只是称谓上的不同。从法律的层面上看,都属于船舶所有人的受雇人。 从船员资格角度上看,受船舶所有人的聘用或雇佣都是一个必备的条件。那些虽然具有船员证书,单并未被船舶所有人雇用或雇佣的人,不能称其为船员。《海商法》使用“任职”一词,是起草时考虑到我国用人体制的改革,有意使用中性词,意包含聘用制和雇佣制两种形式。 (三)服务于船上 船员必须是在船上工作的人员。船舶的修理人、代理虽然为船舶服务,但不在船上工作;旅客虽然在船上,但不工作,但都不是船员。船公司的其他职员虽然也受船舶所有人的聘用 或解雇,有的还可能具有船员资格证书,但只是在船公司从事经营管理或其他工作,并非服务于船上,这样的人也不能作为船员对待。 作为一名船员,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之所以这样要求,目的在于明确船员的法 律地位,凡不具有船员资格的人,便不能享受海商法或船员法中规定的船员权利,也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职责。 二、船员的种类和职责 我国的船员按职务划分,可分为高级船员(也称干部船员)和一般船员。高级船员包括船长、政委、大副、三副、驾助、轮机长、轮机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助、电机 员(如有)、报务员(如有)和船医;一般船员是指除高级以外的其他在船服务人员。按船 员的业务部门来划分,又可分为驾驶员船员、轮机部船员和事务部船员。 部长是全船的最高负责人,对船舶的驾驶和管理全面负责。 政委是船上的政治领导者,其主要职责是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在船上的贯彻执行, 并负责全体船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大副是船长的第一代表人,领导驾驶员的工作,又是甲板部船员的负责人。 轮机长是轮机部的负责人,在船长的领导下,负责轮机部的技术和管理工作。 管事是事务部负责人,负责船员的伙食、供应,以及接待等后勤工作,以及接待等后勤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 近年来,跟着我国新的法令法规的出台,维护消耗者权益方面的法令法规不断完善,对消耗者权益的维护必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一)举证职责 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矩》(法释[2001] 33号)在触及消耗者权益维护的方面,独特使消耗者注重的就是“医疗胶葛”和“一起风险”的举证职责倒置。该解说清晰规矩,因医疗行动导致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动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职责。关于“医疗胶葛”举证职责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解说,是指当患者将病院推上被告席时,首要要由病院证明本人“洁白”。若是病院拿不出根据,法院将判病院败诉。这无疑是对弱势群体一种注重,体现出我国对一般消耗者的注重。别的“一起风险”打破以往的界定,适用于消耗者维护范畴。即在诉讼中,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数人施行具有风险的行动,以及这种行动给原告形成危害,数人中的每人都必须对危害并非本人的行动负举证职责④。也就是需求由施行风险行动的人就其行动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当举证职责。再有在该解说的第四条中还规矩了比如“产物职责” 的举证职责倒置,即“因缺点产物致人危害的侵权诉讼,由产物的生产者就法令规矩的免责事由承当举证职责” (二)商品房诈骗在历年来的消耗者投诉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在该类胶葛中,能否适用消耗者维护法来维护消耗者的合法权益,消耗者能不能依照《消法》第49条向诈骗他们的经营者需求取得双倍补偿,这个问题在近两年来已经成为了热门、难点问题。比来几年,采办价值不太高的商品遭到诈骗,取得价位补偿的事例许多,在商品房范畴,对诈骗者能不能适用该条款,根据什么样的状况执行这个条款,定见都不一致。《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3] 7号)的出台,使商品房胶葛适用“双倍返还”有了更清晰的法令条文根据。在该解说的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规矩:“面积差错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恳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撑持。买受人赞同持续履行合同,房子实践面积大于合同约好面积的,面积差错比在3%以内(含3%)有些的房价款由买受人依照约好的价钱补足,面积差错比超出3%有些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当,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子实践面积小于合同约好面积的,面积差错比在3%以内(含3%)有些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差错比超越3%有些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三)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的出台方针是处置城市中越来越剧烈的户主与物业方的抵触,维护业主权力,本质推动了业主委员会的开展。 (四)精力危害补偿 在消耗投诉范畴的精力危害补偿一直以来没有独特清晰的法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员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员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0年6月24日) 案例1 开启船员权益保护绿色通道 促进邮轮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梁某某等诉钻石国际邮轮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某等196名船员根据其与船东的代理公司签订的《船员雇佣协议书》,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在被告钻石国际邮轮公司所属的巴哈马籍“辉煌(GLORY SEA)”轮上担任水手、轮机员、服务员、厨工等职务。在此期间,钻石国际邮轮公司欠付梁某某等船员工资约人民币1200万元。船员在诉前提出财产保全请求,要求对“辉煌”轮采取司法扣押措施,上海海事法院裁定予以准许。钻石国际邮轮公司未向法院提供担保,船舶从2019年3月7日至2020年4月26日期间,一直被扣押在上海港吴淞口锚地。因钻石国际邮轮公司弃船且拒不提供担保,维持船舶安全和停泊等费用与日俱增,长期扣押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为此,船员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拍卖“辉煌”轮,上海海事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并启动司法拍卖程序,于2020年4月17日成功变卖船舶。 二、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梁某某等船员与船东代理公司签订《船员雇佣协议书》,在“辉煌”轮上任职,与被告钻石国际邮轮公司建立了船员劳务合同关系。现原告已履行了船员义务,而被告未支付劳动报酬,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船员在船期间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故判令被告钻石国际邮轮公司支付船员工资人民币1200万元及其利息损失,并确认船员的请求享有船舶优先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邮轮产业发展迅速,邮轮船员权益保护的迫切性日益凸显。相较货运船舶,邮轮船员数量多、岗位杂,扣押看管维护成本高、风险大,司法拍卖处置难度高、周期长,一旦发生邮轮船员权益侵害事件,维权会面临更多障碍。本案涉及船员人数众多,其中三分之二为外籍船员。船东拖欠船员工资达人民币1200万元,并在船舶被扣押后弃船。为此,法院开启船员权益保护的“绿色通道”,立案、审判、执行整体协调推进。第一时间要求船员劳务派遣公司与船东互保协会遣返滞留在船的外籍船员,安排船舶看管公司进行管理,并在台风期间采取应对措施全天候保障邮轮安全。同时,加快案件审理节奏,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启动船舶拍卖程序,妥善处理案外人对船舶拍卖的异议行为,积极克服疫情对邮轮处置的不利影响,两次拍卖之后成功变卖船舶。法院一系列举措既确保了司法程序依法规范有序,又避免了扣押成本和风险的进一步扩大,有效维护了196名船员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海事司法对船员权益保护的重视和对邮轮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支持,为今后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教师权益保障制度.doc

三、民办学校和教师在聘用期内的法律地位及权利和义务 民办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如何?究竟拥有哪些权利?又具有哪些义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从广泛意义上说,民办学校的教师在法律地位上和公办学校教师平等,那么民办学校教师就应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我国1995年3月颁布的《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大法,同样适用于民办学校,它在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法》是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教师的专项法律,其中当然包含民办学校的教师。它对教师的法定含义、地位作用、基本要求和教师的权利义务有着明确规定。” 《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这一法律定位同样适用于我国民办学校教师的教师群体。 依据《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具体规定和相关精神,我国民办学校教师应享有以下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如下: 1.民办学校教师的权利 (1)平等权: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行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2)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3)学术活动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4)指导评定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5)报酬保障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同时有权要求学校为其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障金;此外在学校终止时,有权获得补偿。(6)管理监督权:教师可以通过选取教职工代表进入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7)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8)工作条件权:这是为确保教师在正常顺利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为每一位教师提供工作所必需的条件。教师有权按学校规定领用和消费办公用品,享受学校提供的工作环境。(9)合法权益保障权:可以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当教师认为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或在学校受到不公正待遇,教师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提出申诉,乃至司法诉讼。(10)拒绝权,即除法令和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