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粘土矿地下开采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标准(讨论稿)

(安全生产)粘土矿地下开采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标准(讨论稿)
(安全生产)粘土矿地下开采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标准(讨论稿)

山东省金矿、铁矿、石膏矿、粘土矿等

地下开采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标准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1 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地下开采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2 条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金矿、铁矿、石膏矿、粘土矿等地下开采矿山。

第3 条矿山必须具有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第4 条矿山企业法人代表(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体系和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第5 条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深化岗位达标和专业达标,提升安全标准化水平,严格检查、考核、验收和奖惩。

第二章组织保障

第6 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不足100 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100 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 名注册安全工程

师;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 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7 条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8 条企业要设立技术总负责人,安全技术人员至少配备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各一名。以上人员应有资格证书、毕业证书、任命文件或聘书。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9 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10 条矿山企业须制定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整改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制度、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等。

第11 条矿山应履行对从业职工安全培训的责任,并将各种培训计划、记录、档案归档备查。

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

2小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 小时

矿山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12条矿山企业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及鲁财企[2012]8 号文件的要求,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矿山应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及使用的原始记录归档备查。

第13 条矿山企业须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并将执行该规定的计划、记录等资料归档备查。

第14 条矿山企业须根据具体情况,对本矿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遇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及处理记录存档。

第15 条矿山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

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

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有关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具体执行情况的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16 条矿山企业须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将其纳入矿山安全管理范围,实

行统一协调、统一部署、统一培训,统一检查、统一考核,统一奖惩。

第17 条矿山企业须建立人员出入井登记和检查制度,并将原始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章技术资料

第18 条矿山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设立评价或安全预评价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19 条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有重大变更的,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第20 条矿山投入使用前,须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资料应归档备查。

第21 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22 条矿山企业须有符合生产现状的“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中段平面图、风水管网系统图、充填系统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井下通讯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上述图纸资料须根据矿山生产活

动的进展及时修改、填绘,并经矿山技术负责人审查。

第五章地面工业广场

第23 条通往矿区的道路应进行路面硬化并保持畅通。

第24 条工业广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有序,地面整洁干净,做到绿化美化。工作区与生活区应分区设置,相对独立。矿石堆存区与办公、生活区应采用围墙隔离。矿区道路应完好、畅通。

安全文化氛围浓厚,有固定的安全生产标语、宣传栏,设置各类安全警示、禁止标志。

第25 条矿山办公用房必须是永久建筑。矿山各部门应有专门的办公室并挂牌,有调度监控值班室、会议室、安全教育培训室、安全生产档案室等。各种管理制度上墙。办公场所必须进行必要的装修,办公桌椅、电脑及办公用具齐备。

第26 条调度监控值班室面积不小于30 平方米,设备、供电线路、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等保护装置应配备齐全,运行日志等填写规范,资料放置整齐,清洁卫生。

第27 条安全教育培训室面积不小于40 平方米,配备电视机、影碟机、矿山安全方面的书籍、影像资料等。

第28 条提升人员的井口要搭建井口房,有防雨、防冻功能,地面整洁宽敞。信号房有视频监控设备,信号等设备设施齐全、整洁。进出井口人员记录清晰、准确。有职工等候室。

提升井要在围墙封闭范围内,井架等设施要经常进行防锈除锈。

第29 条提升机房内应悬挂提升机运行相关图纸:提升系统图、提升机运行速度图、提升机制动系统图、电气控制原理图、液压系统图、

润滑部位图、提升机的技术特征、提升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

第30 条提升机房须按设计要求的内容进行设置,保证机房内设备与墙体、设备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确保提升机操作室为相对独立的空间,同时应安装必要的通风降温设施,保证设备工作环境温度在正常区域。提升机房应进行必要装修并设有监控视频设备,室内设备设施应整洁有序。

第31 条提升机房、变电所、空压机房、机修车间等重要场所应设置标

识。

第32 条矿山应有浴室、更衣室,并进行必要的装修,有每人可上锁的更衣柜,并能满足人数最多一班的全体人员在一小时内洗完澡的要求,设有淋浴喷头以及小便池,面积不小于25吊。室温不低于20度, 室内要保持清洁卫生。

第33 条职工食堂建筑面积及就餐桌凳等设施设备应满足就餐人数的需要。室内进行必要的装修,有冷藏柜,生熟食菜墩分开,有饮食品种挂牌价目表,炊管人员定期体检,做到清洁卫生。

第34 条职工宿舍应进行必要的装修,床位足够(一人一床,面

积不低于2.5m2/人),有统一窗帘,安装电风扇,配有统一写字台、衣柜,有条件的安装电视机、宽带网线、固定电话等。室内照明、通风良好,有洗刷间、卫生间,不缺水,宿舍干净整洁。厕所保持经常清洁卫生。

第六章基建矿山

第35 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后开工建设。

第36 条矿山建设项目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承担。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37 条建设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38 条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和质量要求施工的违章行为。

第39 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必须设立项目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第40条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矿山建设项目实际控制人)是矿山建设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保障建设项目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三)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积极组织事故抢救,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第41 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42 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第43 条施工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跟班作业,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第44 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45 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第46 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进行施工,确需对原设计进行修改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