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机关受案范围

森林公安机关受案范围
森林公安机关受案范围

一、森林公安机关受案范围

(一)、行政案件

1、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2、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3、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4、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二)、治安案件

1、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和野生动物疫情、森林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任意损毁、占用林区内林业生产资料、物资、设施设备等公私财物的;

3、盗窃、损毁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预防监测设施和森林航空消防设施的;

4、在林区内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森林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6、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林区内林木、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和为林业服务标志的;

7、偷砍林区内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树木的;

8、故意损毁林区内林木、林地、幼树、苗圃、林果产品、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场所、野生动物保护仪器或者设施的;

9、在林区内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

益的,按盗窃处理;

10、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消防车、森林公安警车等车辆通行,或者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11、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

12、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

13、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林业行政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14、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

15、窝藏、转移或者代销非法获取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

16、在林区内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三)、刑事案件(省林业厅、公安厅豫林公【2003】222号;省公安厅【2011】282号)

1、盗伐林木案;

2、滥伐林木案;

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4、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案;

5、放火案(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6、失火案(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7、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8、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

案;

9、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10、非法狩猎案;

1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

1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

13、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

14、聚众哄抢(林木)案;

15、破坏生产经营案(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林业生产经营);

16、非法经营案(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17、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

18、盗窃案(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其制品);

19、抢劫案(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

其制品);

20、抢夺案(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其制品);

2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其制品)。

2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案;

2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林地)使用权案;

24、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其它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

25、消防责任事故案;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造成森林火灾);

26、妨害作证案;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

27、打击报复证人案;

28、窝藏、包庇案;

29、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30、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31、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

3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附: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涉林犯罪案

1、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4、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5、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二、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处罚依据及标准

(一)、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幼树不足20株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二)、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有争议林木的,按上述规定处罚。

(三)、买卖证件

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四)、非法收购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注:“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被蒙骗的除外:

第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第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第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五)、毁林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三、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的林业治安案件处罚依据及标准

(一)、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和野生动物疫情、森林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二)、任意损毁、占用林区内林业生产资料、物资、设施设备等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三)、盗窃、损毁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预防监测设施和森林航空消防设

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四)、在林区内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五)、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森林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六)、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林区内林木、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和为林业服务标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七)、偷砍林区内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树木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源于法释【2000】36号第9条)

(八)、故意损毁林区内林木、林地、幼树、苗圃、林果产品、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场所、野生动物保护仪器或者设施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九)、在林区内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源于法释【2000】36号第15条)

(十)、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消防车、森林公安警车等车辆通行,或者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十一)、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十二)、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十三)、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林业行政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十四)、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十五)、窝藏、转移或者代销非法获取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

(十六)、在林区内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四、森林刑事案件适用罪名、犯罪构成、立案标准及刑罚适用

(一)、盗伐林木罪

概念: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他人所有及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同时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对林木的所有权和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这一双重客体;犯罪对象是凭证采伐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一种主观心态,不以最后是否实际占有林木这一客观实际为必要条件。

刑罚适用:1、盗伐林木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以上(含本数,下同),属“数量较大”,依据《刑法》345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盗伐林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属“数量巨大”,为重大案件,依据《刑法》345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盗伐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属“数量特别巨大”,为特别重大案件,依据《刑法》345条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滥伐林木罪

概念: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

但违反采伐证所规定的时间、数量、地点、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林木(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量较大的行为。

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凭证采伐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1、滥伐林木1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以上,属“数量较大”,依据《刑法》345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滥伐林木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属“数量巨大”,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依据《刑法》345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竹子折算标准:胸径12厘米以上,400公斤折1立方米;12厘米以下,300公斤折1立方米;新栽竹林以墩计,30墩(每墩1-3株)折1立方米;以丛计(每墩10株左右),折1立方米。

(三)、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概念:是指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制度及国家对赃物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1、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

“情节严重”,依据《刑法》345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保护的其他植物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2、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据《刑法》345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重大案件);(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保护的其他植物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重大案件);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2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保护的其他植物10立方米以上或者20株以上的(特别重大案件);(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

概念: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行为。

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地(林地)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林地。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林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342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

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10亩以上;3、非法占用并毁坏第1、第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4、非法占用并毁坏第1、第2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五)、放火罪(破坏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概念:是指故意放火破坏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破坏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危害公共安全。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114条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115条1款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过火林木10000株以上。

(六)、失火罪(破坏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概念:是指过失引起火灾,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遭到严重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失火,破坏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危害公共安全。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刑罚适用:1、情节较轻的,依照《刑法》115条2款规定,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115条2款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2)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3)过火林木3000株以上;(4)致人重伤、死亡。

注:面积指实际面积,即有斜坡的指斜坡面积,无斜坡的,指平面面积(下同)。(七)、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概念: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

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树木及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保护制度。犯罪对象是珍贵树木及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1、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依据《刑法》344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据《刑法》344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2株或2立方米以上的;(2)非法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致死3株以上的;(3)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4)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

物制品罪

概念: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保护制度。犯罪对象是珍贵树木及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1、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依据《刑法》344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刑法》344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2株或2立方米以上的;(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3)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4)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其制品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注: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珍稀植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植物、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树龄在100年以上)的古树名木。

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珍稀植物制品,包括其任何

部分,以及由其本身或其部分加工而成的产品。

(九)、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概念: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和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关于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进出口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境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151条3款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刑法》151条3款规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走私珍稀植物2株以上的;(2)走私珍稀植物或其制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3)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4)为首组织、策划、指挥走私珍稀植物或其制品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3、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十)、非法狩猎罪

概念: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猎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以外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狩猎行为。

3、主体要

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据《刑法》341条2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注:“三有”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十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概念: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违反特许猎捕证规定的内容,擅自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违反特许猎捕证规定的内容,擅自实施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1、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依据《刑法》341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据《刑法》341条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情节严重”数量认定标准的;(2)非法猎捕、杀害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情节严重”数量认定标准一半以上的。3、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据《刑法》341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的;(2)非法猎捕、杀害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一半以上的;(3)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或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或使用特种车、军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或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概念: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犯罪对象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1、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据《刑法》341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据《刑法》341条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情节严重”数量认定标准的;(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情节严重”数量认定标准一半以上的。(3)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或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据《刑法》341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的;(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一半以上的。(3)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或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的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十三)、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概念: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违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的内容,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珍贵动物及其制品。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擅自运输、携带、邮寄珍贵动

物及其制品进出境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未达到最高法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下的,属于“情节较轻”,依据《刑法》第151条2款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刑法》151条2款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最高法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据《刑法》151条2款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最高法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的;(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最高法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的;(4)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最高法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注:在海关关境内、海关监管区外发生的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犯罪案件,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森林公安机关辖区外发生的由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十四)、聚众哄抢(林木)罪

概念:是指纠集多人(三人或者三人以上),实施哄抢林木,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林木)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林木。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林木),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1、聚众哄抢林木5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较大”,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照《刑法》第268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聚众哄抢林木20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巨大”,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照刑法第2 68条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积极参加的”人一般是指在聚众哄抢中,积极出主意,起骨干带头作用,哄抢财物较多的。

(十五)、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林业生产经营)

概念: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是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联系,破坏用于生产经营的生产工具、生产工艺、生产对象等。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依照《刑法》第276条规定,处三年

森林公安执法细则复习题

森林公安执法细则复习 题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森林公安执法细则复习题(刑事案件) 一、填空题 1、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2、几个同级森林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由最早受理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3、受案后,应当立即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4。 6、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立案报告,连同受案登记表等受案材料,报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7、 8、森林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现场勘验、检查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现场勘验、检查资格,佩戴刑事犯罪现场勘验证。对刑事案件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2人。 9、 10、11、执行搜查的侦查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被搜查人或家属出示搜查证。 12、除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计入办案期限。 13、 14、办理森林刑事案件鉴定费用,由管辖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承担。 15、提解在押犯罪嫌疑人出所对犯罪场地进行辨认的,应当制作呈请出所辨认报告书,由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凭提讯证,征得看守所的同意和配合,对犯罪嫌疑人必须加戴械具,配备足够警力,防止逃跑和发生意外事故。

16、选择辨认陪衬人,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 17、选择辨认陪衬照片,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10张。 18 19、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0、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以月计算,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2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报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2、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员对其进行讯问,必须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2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办理换押手续?(1)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2)人民检察院退回森林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3)案件侦查过程中改变办案机关的。 24、 25、立案后,应当立即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26、对被拘留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时间为3日,自执行拘留后次时算起。特殊情况可延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延长至30日。 27、逮捕后羁押期限为2个月,自执行后次时算起。 28、办案部门送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提讯证,由看守所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羁押期限。 29、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押解过程中,应当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遇有暴力对抗或者暴力犯罪行为,可以依法使用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森林公安机关行使森林法行政处罚权释义

森林公安机关行使森林法行政处罚权释义 2019年12月28日修订,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七十三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占用林地 (1) 一、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FU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 地用途的法律责任 (1)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情形 (1) (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法律责任 (2)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 2、罚款 (3) 二、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FU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法律责任 (3) (一)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经县级以上人民政fu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违法情形 (3) (二)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超出标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形 (4) (三)擅自占用林地的行政法律责任 (4)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 (5) 2、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林地原状 (5) 3、没收非法财物 (5) 4、罚款 (5) 5、处分 (6) (四)擅自占用林地的刑事法律责任 (6) 三、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6) (一)违法临时使用林地的情形本法第38条规定,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6) (二)违法临时使用林地的法律责任考虑到临时占用林地往往造成植被和土 壤的损毁,恢复成本极高 (7)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7) 2、罚款 (7)

第七十四条非法开垦、采石、采砂等毁坏林木、林地行为以及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毁林行为 (7) 一、非法毁坏林木的情形和法律责任 (8) (一)造成林木毁坏的违法情形 (8) 1、非法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活动,毁坏林木的行为 (8) 2、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的行为 (9) (二)造成林木毁坏的法律责任 (9)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9) 2、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 (9) 3、罚款 (9) 二、非法毁坏林地的法律责任 (10) (一)造成林地毁坏的违法情形本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10) (二)造成林地毁坏的法律责任 (10)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0) 2、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11) 3、罚款 (11) 4、刑事责任 (11) 三、向林地排污的法律责任 (11) 具体适用 (12) 1、责令改正 (12) 2、罚款 (12) 3、行政拘留 (13) 4、没收违法所得 (13) 5、刑事责任 (13) 第七十五条擅自移动或毁坏森林保护标志 (14) 第七十六条盗伐、滥伐林木 (14) 一、采伐林木应当区分的情况 (15) (一)采伐林地上的林木 (16) (二)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 (16) (三)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 (16)

公安机关执法管理的基本制度设计(20200502120445)

公安机关执法管理的基本制度设计 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要实现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必须首先做到规范执法。[1]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机关顺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快速发展的必然要 求,是公安机关提高自身履职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高素质公安队伍的必然要求。[2]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关键在于健全完善 各项执法管理制度,对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约束。尽管从一开始公安执法就有相关的制度规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执法环境的变化,原有制度规范与现实工作要求之间存在许多不适 应。要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能力和水平,必须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健全完善各项执法管理制度。 一、执法管理基本要素和内容分析 公安执法包括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涵盖了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能,因此,执法管理制度内容必然也是非常庞杂的。公安执法 包括三个要素:执法主体、相关人、案事件。 1、执法主体就是公安民警。执法主体的素质能力对于公安 机关执法能力和水平非常关键。与相关人直接接触的是承办案件 的民警,但执法主体还包括其它参与案件的其他民警,比如参与审核的法制部门民警、审批决定的各级领导,不同类型的执法主体在执法方面的要求也不同。

2、相关人是各类当事人,包括行政案件中的相对人、刑事 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受害人等。相关人是公安执法结果的承受人,因此执法结果的公正与否对于相关人切身的利害关系有着直 接的影响。 3、案事件是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主要对象,是联系执法主 体和相关人的载体,公安执法的过程就是依据法律对案事件处理 的过程,因此,案事件也就是执法管理的主要对象。 法律是公安执法的基本准则(这里指的是广义的法律)。不同类型案件的执法行为有不同的依据,刑事执法的主要依据有 《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但在实际执法中,由于现实情况多种多样、复杂多变,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一一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实 践中经常出现执法主体自由裁量权滥用或者不知如何运用法律 等情况。笔者认为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也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详细的执法标准,以进一步明确法律面对具体情况的如何运用。 要在执法中贯彻落实法律和更具体的执法标准,必须加强执法监督。执法监督包括过程监督和事后监督,其中过程监督又是 执法监督的重点。过程监督主要就是执法质量监督,也就是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法律和执法细则是否严格得到运用。事后监督则有执法评估、责任追究等。执法监督是贯彻整个公安执法过程各个

关于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与思考

关于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与思考 【摘要】当前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着认识模糊、执法保障缺乏、法制部门职能缺位等问题。大力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安整体执法水平,要提高执法素质,注重岗位练兵;加强制度建设,注重规范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注重责任落实;改善执法环境,注重执法保障。 【关键词】公安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化建设措施 公安机关能不能顺应时代潮流,履行好和谐社会建设者和促进者的职责,关键在于尽快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执法水平,具体地说就是提高广大公安民警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业务、素质,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机关“三项建设”的核心,是一项长期任务。几年来,我局按照公安部、公安厅的总体部署,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程,以保证公安机关更好地履行所担负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状。近年来,我们在强调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同时,也在适应法制化进程的大趋势,进而推进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工作的显著进步。但是由于我们新疆巴州地处偏远、民族众多、信息不畅、素质不高,对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众多迷惑、疑问和茫然导致几年来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进展不大,在规范化建设中还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对执法规范化建设认识模糊。在当前执法规范化建设讨论中,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是什么、外延有多大等基础性命题仍没有一个权威性的解释。相当一部分同志更是肤浅地认为,执法规范化建设只要有文件、有方案就行了,没有将其作为推进执法质量提高的根本手段摆上重要位置。更为普遍的是,一些同志只重视在执法考评或检查中能取得好成绩,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不足,热度不高,投入不够。 (二)执法规范化建设参与者众多但实践不够。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公安机关的一个热点话题,上至公安部领导,下至各县市级公安机关甚至基层科所队都在参与该话题的讨论。应当说,全体民警是踊跃参与的。但从实践上看,各地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大多处在各自为政的状态,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更为严重的是许多公安机关仍然把执法规范化建设这项系统工程停留在口号、文件的层面上,而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容及如何具体实行和推进、如何量化标准等重要问题很少涉及。 (三)公安执法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制约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进程。虽然几年来的“三基”工程建设对我们巴州公安机关的基础工作有了很大的推进,但是在人、财、物方面至今仍未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善,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执法主体、执法保障等方面的要求还得不到充分保证和有效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四)领导认识错位,法制部门职能缺位。当前许多公安机关只重视表面执法问题,工作停留在粗放型经营上,忽视调研执法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甚至把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认为是法制部门一家之事,没有从全局上去考虑、去安排。另一方面,当前法制部门机构小、人员少,且大多数仍然把工作重心放在案件审核上,放在具体案件的指导上,对本地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组织、规划、推动、协调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开展和推进。 二、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在公安部党委提出的“三项建设”中,信息化建设是提升公安机关战斗力的前提和基础,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工作的核心和生命线,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是新形势下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证。由此可见,执法规范化建设对于当前公安工作的重要性。了解了执法规范化建设现状之后,笔者以为,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应有之义作个基本轮廓的理解是当前最为紧迫且最为基础的工作。

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中央森林公安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森林公安资金是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开支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中央森林资金主要用于县级以下(含县级)森林公安机关,自治区财政可在中央森林公安资金中预留不超过5%的预备费,专项用于市县森林公安机关跨区域重特大案件、市县森林公安机关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装备共建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需经费补助等。 第四条中央森林公安资金适用范围是: (一)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查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林区治安管理、维持社会稳定、处理突发事件、禁种铲毒、民警教育培训等业务的直接支出(具体支出范围见附表1)。 (二)森林公安业务装备经费:用于森林公安按照本地区业务装备配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购置指挥通信、刑侦技术、执法勤务(含警用交通工具)、处理突发事件、派出所和监管场所所需的各类警用业务装备的支出。 第五条中央森林公安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弥补机构、人员经费或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不足。 (二)用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用森林公安业务装备经费购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固定资产。 (三)购买应由日常运行公用经费解决的办公用品和非业务用高档设备、设施改造等。 (四)偿还基本建设债务。 (五)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支出。 第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10日之前将上一年度中央森林公安机关资金使用情况和附表(见附表2、3、4)联合上报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林业局及时汇总分析全区中央森林公安机关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于每年3月10日之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林业局根据森林公安业务工作量和业 务装备年度实施计划,结合我区实际,按照规定的用途研究确定全区的中央森林公安机关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下达资金。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使用中央森林公安机关资金的森林公安 机关应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及内控机制,加强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森林公安机关应严格控制办案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装备配备标准和年度实施计划,合理配置资源,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汇总

森林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汇总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森林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汇总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号)等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在本辖区内发生的下列共27种刑事案件:1.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刑法》第114条、《刑法》第115条第一款); 2.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刑法》第115条第二款); 3.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刑法》第151条第二款); 4.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刑法》第151条第三款); 5.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刑法》第225条第二项); 6.非法转让、倒卖林地使用权案件(《刑法》第228条);7.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263条);

8.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264条); 9.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267条); 10.诈骗案件中,利用森林、林木实施诈骗的案件(《刑法》第266条); 11.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刑法》第268条); 12.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故意毁坏森林或其他林木的案件(《刑法》第275条) 13.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刑法》第276条); 14.妨害公务案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森林公安民警、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野生动植物行政管理人员、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刑法》第277条第一款); 15.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文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文 第一章一般规定(1) 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1) 1 02.适用范围(1) 1 03.基本要求(1) 1 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2) 1 05.修订(3) 1 06.施行时间(3) 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 第二章管辖(7) 2 01.职能管辖(7) 2 02.地域管辖(8) 2 03.级别管辖(9) 2 04.专门管辖(10) 2 05.指定管辖、协商管辖和对管辖异议的处理(11) 2 06.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11) 2 07.几种案件的管辖(14) 2 08.派出所办理的案件(16) 第三章立案(20) 3 01.接受案件(20) 3 02.立案审查(23) 3 03.决定是否立案(25) 3 04.移送案件(28) 3 05.转为行政案件办理(29)

3 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30) 3 07.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30) 3 08.信息录入(31) 第四章回避(33) 4 01.回避的条件(33) 4 02.提出回避(33) 4 03.决定回避(34) 4 04.回避的效力(35) 第五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37) 5 01.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可从事的业务(37) 5 02.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37) 第六章勘验、检查(41) 6 01.勘验、检查的条件(41) 6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41) 6 03.现场保护(43) 6 04.勘验、检查的初步工作(44) 6 05.勘验、检查现场的工作步骤(45) 6 06.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信息录入(45) 6 07.人身检查(48) 6 08.尸体检查(49) 6 09.提取与扣押现场痕迹、物品、文件(52) 6 10.现场访问(52) 6 11.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54) 6 12.侦查(现场)实验(54)

森林公安主要职责

森林公安主要职责 森林公安机关既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又是林业主管部门中的一支重要执法力量。林业公安机关实行林业和公安双重领导。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 主要职责是 一管辖二十五类森林刑事案件和森林治安案件查处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林业行政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二加强公安基础业务工作健全群防群治组织建立护林网络改善林区治安和护林防范机制推进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林区治安控制能力。 三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林业政策提高辖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坚持群众路线依靠人民群众同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 四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反映林区治安动态针对林区治安情况因地制宜组织开展专项斗争或专项整治。 五加强林业内部单位保卫组织建设和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各类案件和灾害事故的发生。 六服从当地公安局、林业局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领导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 森林公安派出所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林业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准确掌握本辖区治安动态开展综合治理和专项斗争、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稳定。 三、负责保护本辖区森林资源安全依法查处森林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四、负责办理森林及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五、负责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特行管理协助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查清理工作。 六、负责辖区猎枪弹具管理。 七、协助做好护林防火宣传、森林防火安全检查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和防火办的日常工作。 八、协助做好辖区内山林权纠纷调处工作。 九、及时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的工作职责 一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对全所队伍建设、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负总责 二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抓好贯彻落实对全所工作进行决策 三组织全所民警做好辖区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治安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组织民警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危害林区治安秩序的一般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

如何促进基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思考

如何促进基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思考 [来源:县公安局| 作者:不详| 日期:2010年04月13日] 【大中小】 近年来,临武县公安局始终坚持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突破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端正执法理念、提高执法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取得了可喜的执法效果,实现了警民关系和谐。下面,结合临武县经验,笔者就如何促进基层公安机关规范化执法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必须深刻认识,夯实组织领导,着力强化队伍建设 临武县公安局高度重视“规范化执法”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拓宽思路,从全县工作大局出发,将其与“两城三县”建设、“三基”建设、“平安临武”构建等紧密结合,总体把握促进“规范化执法”的方法和途径,从实施效果来看是喜人的,有其值得借鉴之处。 (一)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其重要性与必要性。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每一位基层民警的执法质量的好坏都会影响到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可以说,基层民的基本素质和执法水平如何,不仅关系到各项工作能否贯彻落实到位,而且关系公安机关及公安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整体形象,关系到整个公安事业的长远发展进步。当前,有些基层民警存有特权思想,随意执法及粗暴执法偶有发生,群众对公安的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严重的甚至阻碍执法、暴力抗法,造成警民关系紧张,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此,必须深刻认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源头上杜绝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方能促使群众对基层公安机关执法满意度的大幅提高。 (二)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我们必须夯实组织领导。 促进“规范化执法”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必须始终贯穿我们工作始终,只有夯实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方能保证规范化执法持之以恒、落到实处。“规范化执法”建设是新阶段、新时期搞好公安工作的基本要求,深刻反映了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集中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统一思想,上下一心,以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全面推动“规范化执法”建设,形成干群一心、合力共建的良好局面。 (三)促进化执法规范建设,要求我们必须着力强化队伍建设。 强化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是队伍素质建设,应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培训,深化规范化执法的思想基础、观念基础与技能基础,围绕“一个根本、两个提高、三个转变”来促进基层民警的规范化执法。一个根本:是紧紧抓住“政治素质”这个根本,始终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保持忠诚的本质,执法公正,一心为民。两个提高:一是提高业务素质,基层民警应努力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合理用法;二是提高基层民警技能素质,成为复合型人才,学会如何做群众工作。三个转变:一是转变思想观念,适应当前新时期公安工作的需要;二是转变工作作风,扎扎实实把基层基础工作做好;三是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森林公安局工作总结及年工作意见

2013年森林公安局工作总结及2014年工作意见 XX年以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和林业、公安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xx 大和xx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全面落实全州森林公安工作会议和全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机构“三定”方案、“三基”工程新三年建设得到进一步落实,队伍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执法为民、警民关系进一步和谐,森林公安各项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全年主要工作回顾 (一)强化政治学习,坚持政治建警,狠抓队伍正规化建设 今年以来,我局始终坚持认真贯彻政治学习教育制度,紧抓学习不放松,不断加大思想政治学习和教育力度,强化政治学习教育。 1、紧抓政治学习不放松。先后组织党员、民警学习了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中纪委xx届三次全会、党的xx届四中全会、县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和全州森林公安工作会议、全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把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及森林公安各个时期工作重点贯彻到每位党员、民警当中,用政治理论武装全体党员、民警的思想,不断提高党员、民警的思想觉悟。 2、深入开展科学发展观活动,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县林业局党委开展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安排和部署,及时组织党员、民警开展践行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活动,按照一、二、三阶段活动的内容,全体民警做到了“两促进,两不误”,并开展了以“五查五看”为主题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就个人的思想、工作、作风、机制及成效五方面进行了自检自查,撰写了心得体会,个人在学习提高的基础上,制定了整改意见,落实了整改措施,强化了学习教育活动,为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持续、深入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通过开展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活动,机关效能建设、机关工作作风等得到进一步转变。 3、以“三考”为主题活动,深入开展岗位大练兵。为不断强化民警个人素质,提高民警的实战能力与凝聚力,年初,我局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先理论学习,后实战训练”的顺序,先后组织28名民警就法律法规学习、心理素质提升、信息

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管辖围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及相关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在本辖区发生的《中华人民国刑法》规定的下列刑事案件: (一)盗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二)滥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 (四)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 (五)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 (六)走私案件中,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条); 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案、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七)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林木及造成林地过火等案件(《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八)失火案件中,造成森林、林木及林地过火等案件(《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九)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案,哄抢树木的根、茎、果实、种子、花、花粉、树脂、树皮、枝叶等植株组织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十)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十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十三)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明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出省运输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检疫证明、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 (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

公安分局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总结报告

公安分局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总结报告 内容摘要:执法公开是增强公安行政工作开放度和透明度,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拓宽执法部门同人民群众沟通的渠道,预防和减少了公安行政民警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发生,促进了公安行政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清廉执法确保了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市**区公安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透明度,提高执法公信力,促进该局执法规范化建设,该局认真总结了执法公开工作。 一、执法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执法公开,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公安机关执法接受外部监督的有效形式之一。推进执法公开,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公安行政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我局对进一步推进执法公开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通过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座谈会、加强舆论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促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执法公开、监督执法公开、是执法、公安权力真正做到在阳光下运行。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在统一思想认识的基础上,加强执法公开的指导、督促、检查,并制定了执法公开的方式方法及执法公开的制度。确保了执法公开工作不走过场,落到实处。 (三)保障经费,广辟载体 开展执法公开,要用必要的投入开辟更多的载体。我局财政压力大,经费紧张,但为尽量满足执法公开载体建设的需要,我们坚持开源节流,一方面多方筹措经费,一方面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争取用最少的钱办最好的事。在载体建设上,我们按照“规范、实用、明了、方便”的原则,力争公开形式多样化。一是建立了质量较高的执法政务公开栏。我局在机关办公楼的左右两边制作安装了17块塑料彩印公开栏,公开了我局“五五”普法规划;法律援助审批事项等内容。二是建立了执法公开工作网站,公开我局今年的工作情况,并指定专门人员对公开内容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换。我们还将采取多种形式,不断宣传我们的网址,让网上信息惠及更多地人民群众。三是充分利用会议、文件、简报、公示公告、有线广播、执法监督意见箱和公开电话等载体进行公开。 (四)规范操作,严格程序 为了让执法公开不流于形式,能够真真实实地反映我局执法工作,成为给百姓一个明白的宣传主阵地,我们首先在精选内容上做到规范操作。一是认真整理公开内容,选择最需要让群众知道的内容予以公开;二是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选择最受关注的内容予以公开。坚持做到“人民群众关注什么,就公开什么”,尽量减少“公开什么,群众就看什么”,坚决避免“虚、假、空”现象,从而使我们的执法公开真正成为了密切民警与群众关系的桥梁。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关于当前森林公安建设与发展存在问题

关于当前森林公安建设与发展存在问题 的探讨及改进建议 当前,森林公安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森林公安纳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体制的逐步理顺、大力加强“三基建设”等措施的实施,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高度重视,为森林公安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难得的机遇,也使森林公安成为生态建设中一支不可缺少的主力军和中坚力量,并且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安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各级领导和机关以及人民群众对森林公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迫切要求森林公安在队伍正规化建设、执法办案、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有新的跨越,实现森林公安全面建设的标准化、规化、制度化、法制化。下面,就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执法办案、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森林公安建设与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队伍正规化建设方面 一是警力严重不足。就我县而言,现有森林公安民警28人,负担着全县430万亩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人均保护面积十几万亩,而且28人中除满足局设机构必需的人员安置外,每个派出所只能有3人。森林公安民警因森林管辖面积大,生活办案条件落后,案件发生多而侦破难等工作压力影响,警力严重不足。 二是民警素质参差不齐,年龄结构差异较大。就我县而言,目前民警的来源渠道一个是从社会上公开招录,再一个就是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虽然警力在数量上比以往增加了,但是从人员业务素质上看,有少部分民警在某些方面还有所欠

缺,能力素质有待提高;军转干部初次踏进公安的大门,新的岗位必然需要给他们时间去适应,加之培训转警受名额等因素的限制,导致在专业上需要他们自己去摸索和在实践中去学习,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率;年龄差异较大,断层现象严重,有少数民警年龄已达50岁以上,虽然他们工作任劳任怨,但因精力、体力有限,有时工作效率不是很高。 三是管理欠规。森林公安在队伍管理上虽然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但存在着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全面、不完善、表面化和执行不力的现象,导致在某些细节上出现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加强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首先,必须依靠制度管人,要从制定各类管理“规矩”入手,认真分析队伍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查找原因,完善制度体系建设,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其次要加大执行力度,若执行不力,一些“顽症”就会反弹,很多制度、规章就成了一纸空文, 制度要一套,实际做的又是一套,不少工作浮于表面, 导致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水平在低层次徘徊。 四是教育训练跟不上。虽然各级森林公安机关都按照上级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大练兵活动,提高了民警的体能、技能素质。但森林公安机关在训练方法、训练机制方面还不规,不能充分调动民警的练兵积极性,练好练坏一个样,没有训练激励机制,没有采取战训合一的模式,练兵效果不佳,摆“花花架子”,有存在为应付上级考核而练的现象。 (二)执法办案方面 一是执法体制有待进一步规。治安管理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和《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国治安管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题库

02试题解析 题目20:(单选题)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公安机关应当()。 A:取保候审 B:监视居住 C:监外执行 D:立即释放 [发表意见] D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D 试题解析 题目21:(单选题)需要拘传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 )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A:县级 B:办案单位 C:县级以上 D:地(市)级以上 [发表意见] C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C 试题解析 题目22:(单选题)计算机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应当立即停止应用,保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并()。A:复制电子数据 B:关闭计算机 C:断开网络 D:封存设备 [发表意见] A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A 试题解析 题目23:(单选题)需要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A:县级以上 B:公安派出所 C:办案部门 D:地级以上 [发表意见] A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A 试题解析 题目24:(单选题)当场处罚的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应当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在()内送达被侵害人。 A:一日 B:二日 C:五日 D:七日 [发表意见] B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B 试题解析 题目25:(单选题)需对室内建筑设施的各种器具进行破坏性搜查时,应当经()批准。

A:搜查现场主持人 B:办案部门负责人 C: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D: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发表意见] B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B 试题解析 题目26:(单选题)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决定。A: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 B: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C:公安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D:办案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发表意见] C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C 试题解析 题目27:(单选题)在侦破重大、紧急案件过程中,对已确定的重大涉案犯罪嫌疑人在缉捕时已潜逃的,经()批准,可先上网发布,然后补办拘留、逮捕法律手续。 A: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B: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C:省公安厅侦查部门 D:公安部侦查部门 [发表意见] B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B 试题解析 题目28:(单选题)异地执行传唤、拘传,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进行讯问。 A:本市、县公安机关办案场所 B:本市、县指定地点 C:指定宾馆 D:指定住所 [发表意见] A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A 试题解析 题目29:(单选题)下列案件中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是()。 A:涉税案件 B:故意伤害案件(重伤) C: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 D:放纵走私案件 [发表意见] D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D 试题解析 题目30:(单选题)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民警具体负责取保候审对象的监督、考察工作,取保候审期限届满( )前,书面通知原决定机关。 A:十五日

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公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是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也是公安机关树立良好形象,密切警民关系的需要,更是时代发展的要求。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涉及内容多、工作量大,是一项庞大、繁杂的系统工程。规范什么?怎么规范?由谁来规范?规范到 什么程度?如何评估?怎样才能保障执法规范化以及出现违规行为后怎么办等等,都需要加以明确。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前实际,就如何开展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笔者尝试谈一点自已的看法。 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范围 进一步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首先要搞清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范围,也就是解决“规范什么”这个问题。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把公安执法工作全部纳入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因此,必须从根本上弄清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所涉及到的要素及要求。 (一)明确执法主体,实行办案民警资格认定制度。执法主体合格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前提和保证,只有主体合格了,规范执法才有基础,否则,无从谈起。从实际情况看,执法主体建设还不容乐观,协勤、协警参与执法、参与办案,由于素质不一,管理又不到位,难免引发一些执法问题。有的协勤、协警抓赌、抓嫖;有的交警招聘的协警人员,由于素质不高,业务不熟悉与被纠章人员发生纠纷;有的协勤、协警人员在看管被审查人员时,由于不负责导致被审查人逃跑、自杀;甚至有的工勤人员由于参与看守所执法,与在押女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等情况都有出现和发生。这些问题的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执法主体不合格。因此,必须对那些在执法岗位的工勤、协警、协勤、联防队员等“二警察”加以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加以规范,在规范的基础上加强管理。同时,在明确执法主体的基础上,实行办案民警资格认定制度。《人民警察法》规定,凡正式人民警察均有执法权,但有权执法不等于有资格办案。从现有情况来看,与法、检相比,公安机关民警的办案资格门槛较低。一些刚毕业的学生和军转干部刚接触公安工作就被安排办案,法制培训和相关办案经验的匮乏,直接导致办案能力较弱,办案质量较低。因此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案件质量,应实行办案民警资格认定制度。这一制度应在限定范围、严格标准、上岗必考、离岗失效、优胜劣汰的原则下进行。限定范围,即不是要求公安机关内部民警都具有执法办案资格,如指挥、政工、装财等部门的民警;严格标准,即在公安部未进行统一考试前,我省可先行一步,对办案民警进行考试和资格认定;上岗必考,即从事执法办案岗位的民警上岗前必须参加考试,才能取得相应资格;离岗失效,即民警不在执法办案岗位了,可保留一年的办案资格,一年后仍不在执法办案岗位即取销相应资格;优胜劣汰,即执法办案资格不是一劳永逸的,也要定期考核,在严把“进口”同时,对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敞开出口”,随时调离执法办案岗位。

最新 森林公安基层民警演讲稿 讲话 致辞

森林公安基层民警演讲稿 第一篇:森林公安基层民警演讲稿:甘洒热血护林海无悔青春铸警魂 【内容导航】第1页:森林公安基层民警演讲稿:甘洒热血护林海无悔青春铸警魂第2页:森林公安基层民警演讲稿:大山,请听我对您说第3页:森林公安基层民警演讲稿:做一名森林警察无怨无悔人民警察,这是一个多么光辉的名字,这是一个多么铿锵的字眼。但森林警察,对许多人来说恐怕还是陌生的。我直到很偶然地报考森林公安,并且非常幸运地踏入这支神圣的队伍、穿上这身光荣的警服,成为一名基层民警时,我对森林公安才有了真正的解读。 森林公安是党和人民忠诚的森林卫士,是服务林业改革的忠实践行者,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捍卫者。我们以林为主,为开创林业改革的崭新时代保驾护航;我们以警为荣,用热情奉献铸就坚不可催的金色盾牌。当森林被滥伐时发出痛苦的呻吟,当野生动物被捕杀时发出无助的哀嚎,当林农看到满目疮痍的山冈而潸然泪下时这个时候是对我们森林公安最迫切的呼唤,我们要责无旁贷地挺身而出,要用实际行动去诠释森林公安的职责与使命。 我是一名基层民警,来自池州市殷汇森林派出所。许家兴同志是我们的所长,他自1992年走上森林公安的岗位起,从警一十九年,始终牢记党和人民的重托,身先士卒,率先垂范,长期

奋战在林区治安第一线。记得在他工作的第八个年头,他亲手处理了一个家庭困难的作案人,这个早年丧父的年轻人有一个疾病缠身的母亲,在外出打工赚不到钱的情况竟然下以砍伐木材为生。进行刑事拘留的那天,年轻人的母亲扑通一声跪在许所长面前,许所赶紧将她扶起郑重地说:对不起!让您老人家受苦了呀!但您儿子我们不能不处理!可这年轻人未等许所的话说完就恶狠狠地说:哼!我不就是砍了几棵树吗?我犯的不是死罪,时间不长就会出来,出来的那天我要杀你全家!许家兴严肃地说:好,我等你出来的那天。如果你再犯法,我还要抓你!最终,许所还是将人送进了看守所,但他却又始终放心不下那位年迈而又孤独的母亲。在工作之余他总是抽空去探望那位老人,并从他微薄的工资中挤出一部分让她抓药看病。三年后当这个年轻人刑满出狱,他出狱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找到了我们的许所长,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他自己竟然扑通一声跪在许所面前,一遍又一遍地说着谢谢!谢谢呀!如果没有您,恐怕我母亲已经不在了。今后我一定好好做人来报答您这就是我们的所长,我们的领头雁,工作中他既是一位铁面无私的森林卫士,同时他也是一位有着侠骨柔情的爱心使者。 小李是我们所的新警,刚刚结婚,他知道所里人手少任务重,主动牺牲了与新婚妻子度蜜月的时间,同我们一起查案办案。记得在去年夏天的一次现场勘查中,他头顶烈日冒着40多度的高温进行伐桩检尺,突然他中暑晕倒在山顶上。在当地村民的帮助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 (4)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对报案、控告、举报、扭送的, 应当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交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并 留存一份备查;需要向其他单位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回执中 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码,以便报 案人等了解立案情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不必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对其他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移送案件通知书》等文书或者其他 送达回执上签收。 (5)现场处置。对需要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的,或者110报警服务 台指令赶赴现场处置的,应当尽快到达现场,依法、稳妥、果断处置。处警民警应当及时报告案件处理情况。 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逻民警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当做到: ①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 ②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 ③救助伤员; ④进行初步现场调查; ⑤核实情况,保全证据,并迅速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⑥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对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还应当立即请求上级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①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

②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 ③迅速通知公安检查站点进行堵截。 其他刑事侦查部门赶赴现场处置的,依照本细则第六章规定执行。 现场处置完毕,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有关人员、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处理。对不能带回的物品, 依照有关规定查封或者妥善看管。 3-02.立案审查 1.审查内容。接受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当立即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有犯罪事实; (2)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3)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即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除审查以上内容外,还应当审查是否随案移送了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2.初查。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应当进行初查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同意,可 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 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3.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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