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17年6月修订)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2017年2月4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部长令)文件精

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有以下列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六月底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身

份证(户口簿)、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到校办理保

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入伍新生应在退役后两年内的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

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与学分

第六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基准修业年限高中段起点为2至3年,初中段起点为5年。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修业年限,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年,休学创业学生修业年限可再延

长1年。提前完成学业者经学校批准可到单位顶岗实习。

第七条各门课程在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均规定了相应的学分。学生学习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不及格则不计学分,学生所得总学分及各类型学分等于或高于毕业标准中的学分要求,并符合专业教育教学计划的其他毕业条件,准许毕业。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补考、重修后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为及格,取得该课程

学分。考查一般记等级,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档,及格及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条考试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构成。可适当增加上课考勤、课堂表现、平时测试、作业测评等在成绩中的比重,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重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合理确定并经教研室主任审核。

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学生体育成绩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患有某些疾病或者生理缺陷,上体育课有困难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指定医院证明,经公共体育教研室及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改修体育保健课。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顶岗实习等活动除外),不得参加本课程(含独立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且该课程总评成绩作零分计。

1.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一门课有三分之一作业未交者;

3.实验(单项实训)成绩不合格者(实验完成次数未达要求,实验态度不端正,操作技能不合格等)。

第十三条学生因下列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可申请缓考。

1.因考试安排冲突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

2.因病经学校医务室或指定医院证明(同时需学校医务室审核)确实不能参加考试者;

3.因特殊原因,经批准离校而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

第十四条申请缓考,必须事先向学院提出,填写缓考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同意后,通知任课教师,并报

教务处备案。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考者,以缺考论处。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的次日凭急诊病假证明(指定医院和学校医务室证明)补

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缺考处理。

四、补考、重修及免修

第十五条课程不及格者在正常学习年限内相同课程最多安排一次重修或两次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必修课不及格的学生必须参加补考或重修,专业选修课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参加补考、重修或重选其它课程,公共选修课和网络课程不安排补考,只能选修别的课程。

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第一次补考不及格者(除达到退学规定者外)可以进行重修或参加第二次补考,补考及格的,以“补及”记入学生成绩册。参加重修的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听课任务和规定的作业(含实践作业)后,方能申请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考试一般与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同课程考试一起进行,以实际重修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

重修课程如果因为教学计划修改已经不再开设,经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申请审批可改修相近课程。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者,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1. 考试缺考者不准参加第一次正常补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入。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允许其参加第二次补考。

2. 考试作弊者不准参加第一次正常补考,该课程成绩计为无效,并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纪律处分;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允许其参加第二次补考。

第十八条学生有以下六种情况之一者,可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申请,教务处同意后可免修课程或替换学分(思政课和专业必修课除外)。由竞赛得奖获得学分替换的免修课程按90 分(优秀)记入;因自考、函授原因免修的课程,以自考、函授课程成绩单的实际成绩记入;因转专业、休学原因免修的课程按原成绩记入;由其它形式获得学分替换的免修课程按85 分(良好)记入课程成绩。

1.参加本科学历自考或函授者,本专科课程名称、教学内容及教学时间相近,考试成绩通过,凭成绩单可以申请该课程免修。

2.因转专业、休学等因素已经通过考试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3•保留学籍资格的退役士兵复学,凭退役相关凭证可以申请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

事理论课免修。

4.学生参加教育厅主办的学科技能竞赛获奖,经申请,获一等奖的可替换4学分,二等

奖可替换3学分,三等奖可替换2学分;参加教育部主办的学科技能竞赛获一等奖可替换8学分,二等奖可替换6学分,三等奖可替换4学分,同一项目不得累加;其他部委、厅局(不包括学会、协会)组织的学科技能竞赛获奖的按对应档次50%替换学分。

5.学生考取大学英语等级(CET六级证书的可替换6学分;除国际经济与贸易和商务

英语专业外的其它专业学生考取大学英语等级(CET四级证书的可替换3学分。

6.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取得的成果,以及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的相关性,每学期末审定替换学分和学业成绩。

第十九条由学科技能竞赛获奖、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所获得的学分可以申请替换与之相关联的专业课及公共选修课学分;由考取外语等级证书获得的学分可以申请替换公共课学分;其中“两课”学分不能替换,除退役士兵复学学生外,其它学生体育课学分不能替换。

第二十条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课程不及格且未补考的,以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册。补考及格的,以“补及”记入学生成绩册。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五、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以下情况的,可以提出转专业的申请:

1.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3•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先向班主任提出申请,经转入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申请转入人数超过可接受人数的专业,由所在学院制定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 经选拔并公示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三条转专业一般在第一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办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 •已达到退学规定的学生。

2.已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

3 •音乐表演、社会体育、艺术设计专业的学生。

4.“ 3+2”、五年一贯制班级的学生。

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6.自主招生、提前招生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高职二年级学生因特殊原因提出转专业的,或转专业跨度较大的,应转入低一级的班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六、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教学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一般每次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

计不得超过两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经二级学院审核、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休学1年。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学籍保

留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

第三十三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四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复学书面申请。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学生复学原则上编入同一专业低一级(或低二级)班级进行学习。若原专业

调整,则进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取消其学籍。

七、退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2.在一学年中不及格课程达5门及以上者、累计不及格课程达8门及以上者或每学年获

得学分低于35学分者;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7.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八、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结业后可在两年内由学校安排补考(补作)两次(一般安排在当年和次年

10月底的双休日),考核及格达到规定学分,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未达到规定学分的,以结业论处,不发毕业证书。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之日算起。

第四十一条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九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

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明。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细则解释权属学校教务处。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学生自动离校,经 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 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 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17年6月修订)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2017年2月4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部长令)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有以下列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六月底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入伍新生应在退役后两年内的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学院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按学校规定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每学期开学时必须在规定日期内来校办理缴费手续,并持本入学生证向学院办公室报到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申请缓交以及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

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及时办理申请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作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凡因休学、保留学籍等而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按学生所就读年级专业收费标准缴费。 第二章纪律与考勤 第五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勤者,均以旷课论。 第六条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可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一定比例计人学生课程的平时成绩。学院原则上应每周进行考勤统计。 第七条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实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五学时计算。 学生旷课的相关纪律处分遵照《**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八条学生请假按下列手续办理: 1、病假 在校期间,因病缺勤或住院,均需持本校卫生所或二级甲等医院证明(并经校卫生所审核),本人无法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 2、事假

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高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高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三年制中职学生(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按此规定执行,转段后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录取为本院的三年制中职和五年制高职新生,须持《××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

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原籍。 第六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报到当天持有效证件以班为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延缓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学费、住宿费等。学生前一学期有损坏教学设备、损坏、丢失图书或体育器材等情况,需要交纳赔偿费用者,必须在注册前全部交清。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规定缴费者,不予注册。 第九条五年制高职教育实施“3+2”分阶段学籍学历管理。学生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工作院系二级管理制度(试行)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工作院系二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院系学生教育管理的行为,促进学生工作院系二级管理体制的正常运行,强化学校对学生工作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现行学校德育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学生工作坚持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以维护学校稳定和保障学生安全为前提,以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努力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生管理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以各二级学院、系为主体的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学生处对学生管理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在学生德育教育、素质教育、日常管理等方面履行指导、协调、督促、服务和考评等职责。各二级学院、系是学生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根据学校学生工作的总体安排,全面负责本学院系的学生工作。 第二章学生处职责 第四条根据学校德育工作要求,组织制定学生德育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配合院系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学生德育教育进课堂、进宿舍、进社团、进网络等工作,树立优良的校风、学风。

第五条制定学校学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校院系两级管理体系,完善学生管理工作制度,规划学生工作队伍建设,组织各院系辅导员及班主任的岗前培训,组织开展对各院系学生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总结考核。负责每年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辅导员、班主任培训班,研究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管理的措施、办法。 第六条制定、完善学校学生工作的有关制度,并督促和检查各院系执行学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定期进行学生工作总结;深入各院系部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负责指导各院系对学生的评优和违纪处分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负责协调学生工作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关系、协调院系间有关学生管理的关系,为各院系学生管理干部和全院同学做好服务工作。 第八条开拓创新教育活动内容与形式,结合学校学生特点,组织全校性的学生活动,如升旗仪式,全校学生大会,开学典礼,毕业典礼,大型学生学习竞赛,校级大型文艺体育活动,第二课堂活动等,提高教育活动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第九条负责组织和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新生报到接待、注册,入学教育和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 第十条制定国防教育实施方案,负责学生军训的计划、检查、考核,指导军训期间的学生教育和管理。 第十一条负责选拔、培养校级学生干部,指导学校学生会开展工作,每年五月份召开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或增补会议,选举产生学院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我院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教育学生拥护党领导,深入学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提高职业能力和技能水平,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院依法依规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学生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学生社团、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创新、创新创业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国家、学院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考核认定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

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分制学籍管理,根据《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章程和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就业创业能力和跨文化素质的复合型技术技能型高级人才。学校通过绩点学分制、主辅修制和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校院分级管理,教务处代表学校负责指导实施和具体事项的终端审核、备案等工作;各二级学院(部)负责组织实施和具体事项的受理、认定、审核、报批(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制与学期 第五条学制: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科层次的标准修业年限为3年,我校实行弹性学制为2-8年。学分制允许提前1年或延长最长不超过5年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

学分;在校生创业累计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8年。 第六条需提前毕业者须在毕业前1学期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需延长修业年限者须在标准修业年限结束前1学期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报学校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学期:一般每学年为两个学期。在保证完成教学学时的前提下,每学期教学周一般为18-21周。 第八条为鼓励创新教育教学改,各二级学院(部)可探索试行多学期、分段式等灵活多样的教学组织形式,但教学总时间不应低于规定的范围,且需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报学校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注册分入学注册和学年注册两种。 (一)入学注册 1.入学注册是指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向专业所在学院(部)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二级学院(部)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由学校注册学籍。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行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完全实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办学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院学生要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的重要思想;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艰苦奋斗的精神;应当遵纪守法,形成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情操;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把自己培养造就成合格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 第二节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三条本院实行普通三年制中职和三年制高职、五年制高职三种学制。 学生考入本院取得学籍后,学习成绩实行学分制百分制两种。 第三节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经本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 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时,应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学生处进 行电子注册,由学生处统一进行编班编学号。学号一经确定,不可更改。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守纪律、会应用、善操作、能创新”的高素质技能人才,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职各专业基本学制3年;初中起点的高级技工学制5年(执行3+2分段制);中技或高中起点的高级技工学制为3年;高中起点的预备技师学制为4年;以高级技工为起点的预备技师学制为2年。学生实行学年制,今后逐步实行学分制,各层次学生修业年限在基本学制规定的年限上增加1年。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体全日制注册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凡本院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要求的相关证件,按指定日期到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附原学校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申请延期报到。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根据招生条件要求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符合录取条件者予以报批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的新生,经学院医务科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 由本人申请, 学院批准, 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并于批准之日起, 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治疗期间医疗费自行负责。一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校资格。保留入校资格的学生, 必须在下一年五月初向学院提出书面入学申请, 并附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 经学院复查合格, 教学部门批准后, 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本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中高职贯通培养采取“3+2”分段培养模式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保障基本工作条件,切实做好各项学籍管理和相关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国家、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分级管理,xx教育委员会具有统筹管理职能。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凡完成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学生,均可报读本校。学校可从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渠道中录取新生。 第六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

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如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须由学校组织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取得学籍。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将取消入学资格,并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xx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校在一个月内将放弃入学资格和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材料按原招生渠道退回招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学校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入学前基本信息、招生入学成绩和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2、体检表、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编号:______________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用户指南: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加强和规范人员自身的建设,实行工作管理和维护工作秩序,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形成明文上的条款,经过一定的程序严格制定并公式,最终成为管理的依据和准则。可通过修改使用,也可以直接沿用本模板进行快速编辑。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程序,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文化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环

节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附属医院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本人申请,附属医院签署意见,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学生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医疗费用自理,发现患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疾病并经学校附属医院复核确认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向学校申请,并经附属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开学后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注册,凭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料。 1、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取得有关证明,向教务处请假,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沪教委职[2020]37号文件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相关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管理职责,细化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切实做好各项学籍管理和相关信息的管理工作,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和免学费工作的管理,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校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职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健全学籍管理部门,由市场开发处、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校务办公室协同负责,落实管理责任。 由市场开发处负责招生、新生报到与收费、新生名册上报、学生顶岗实习期管理与学生顶岗实习鉴定、学生毕业操行鉴定,学生就业与就学信息上报工作。 由教务处负责新生基本信息、学籍变动与学生信息变更上报并输入上海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办理电子注册手续,学生信息表及学籍卡的填写,学生每学期的学生证注册,学校在籍人数的统计汇总,学生在校期间学籍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及移交,在校专业教学计划课程学习期的学业成绩考核,学生毕业数码照片的拍摄、毕业信息的申报与毕业证书的发放。 由学生处负责学生体检表,在校学习期每学期学生报到、收费与注

册,学籍变动情况的核准,学生的操行评定,学生奖励与处分,学生教育资助和免学费工作,团员档案。 由总务处负责学费的确定与收取,学生代办费结算,学生教育资助的发放,退费的核准与发放。 由校务办公室负责毕业学生学籍卡的存档,配合教务处查档,与外省市联合办学的协议存档,学生依法服兵役政审工作。 第四条学校学籍管理实行校长、分管校长和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分级管理,教务处、学生处和市场开发处的相关学籍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各级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学生均为招生对象。市场开发处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录取新生,并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六条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本原件及复印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经查验后交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本复印件,填写新生登记表。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市场开发处提出延期报到的书面申请并须得到批准。如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由学校学生处组织健康检查。如新生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应去医院治疗并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休学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在下学年开学前提出入学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校学生证管理,规范学生证办理、使用工作程序,根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证是学生的学籍身份证明。新生完成学籍注册后由学校统发放盖有学校钢印和公章的学生证。学生证登载的内容与学校学籍管理系统记载的内容相一致;如有不一致时,以学校学籍管理系统记载的为准。 第二条完成学期注册的学生将本人学生证交至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统加盖注册章。未能如期注册者,不具有学籍资格,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不能参加课程修读和课程考核等教学活动,不能安排在校内住宿和活动。未及时加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第三条每名学生只能持有一本学生证。学生应爱护、妥善保管并规范使用学生证,不得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学生证仅限学生本人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即失效。 第四条转学、休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到学生工作部(处)注销学生证。 第五条学生证内容如因个人信息变更等原因需要修改,须持本人书面申请和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到学生工作部(处)

办理。 (一)学生因家庭地址变化而需要更改乘车区间和学生 证的,需持家庭所在地户籍部门或者家长单位证明,交学生工作部(处)后方可重新办理学生证。 (二)学生因改名而需要更改学生证的,需持公安的改名证明或户口本改名复印件、学生证原件,交学生工作部(处)后方可重新办理学生证。 (三)学生因转专业而需要更改学生证的,需持转专业证明交学生工作部(处)后方可重新办理学生证。 (四)学生因复学而需要更改学生证的,复学学生将学籍变动通知书交学生工作部(处)后方可重新办理学生证。 第六条对损坏学生证者,及时到二级学院进行登记,填写《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补办申请表》,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同意后即可重新办理学生证,并交回损坏的学生证至学生工作(部)处。 第七条对丢失学生证者,须登报声明该证作废,并及时到二级学院进行登记,填写《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补办申请表》,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同意后即可重新办理学生证。因学生证丢失补办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应持原证件到学生工作部(处)办理注销。 第八条“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由学校在学生入学时按有关规定统办理和发放,是在校学生优惠高铁、动车、火车

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 学习效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是指依据学院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的 要求,将学生完成各项课程的学习工作转化为学分,并依据学分规定进行 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学分制管理的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技术应用型人才。通过学分的积累和认定,对学生进行评价和证明。学分制管理的核心 是学分积累、学分认定和学分转换。 第四条学分制管理的原则是科学性、公正性、规范性和灵活性。学分 制管理应体现课程目标和教学要求,符合学院培养目标和学生发展规律, 同时也要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 第二章学分的积累和认定 第五条学分的积累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通过参加各项课程或学习的活动,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一定标准积累的特定学习成果。 第六条学分的认定是指学院根据学生完成的学习任务的质量和数量, 依据学院规定的学分标准,对学生学习成绩进行判定和评价。 第七条学生学分的认定应当充分尊重学生个人的学习特点和发展需求,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学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关于学分的认定,学院应当制定相关的细则和评价标准,并向 学生进行充分的说明和宣传。

第九条学分的认定应当及时进行,并向学生进行公示,并在成绩查询系统上进行公示,确保学生了解自己的学分情况。 第三章学分转换 第十条学分的转换是指学院将学生通过学习获得的学分应用于学业进度的调整,或者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获得的学分转为其他学分的过程。 第十一条学分的转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学分的转换应当符合学院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的要求。 (二)学分的转换应当充分尊重学生个人的发展需求和意愿。 (三)学分的转换应当合理调整学生的学业进度,确保学生的学习负担和学习效果的平衡。 (四)学分的转换应当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学分的转换方式包括: (一)学分的跨学期转换:学生在一个学期内获得的学分,可以应用于其他学期的学业进度调整。 (二)学分的跨课程转换:学生在其中一门课程中获得的学分,可以应用于其他课程的学分认定。 (三)学分的跨专业转换:学生转专业时,可以将原专业获得的学分应用于目标专业的学分认定。 第十三条学分转换应当经过学院教学管理部门的审核和确认,并在学生学籍中进行相应的记录。 第四章学分制管理的实施

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学籍管理目标 本制度旨在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保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学籍管理职责 2.1 学校职责 学校负责制定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 2.2 班主任职责 班主任负责学生学籍的登记、更新和维护工作,及时记录学生在学期间的重要信息,并定期向学校报告学生学籍情况。 2.3 学生职责

学生应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积极参与学籍管理,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学籍管理流程 3.1 新生入学 (1)新生入学前,学校要收集学生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户口迁移证明、学籍证明等。 (2)学校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学生档案的建立,核实学生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3)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根据学生的专业和班级,进行学籍登记和分班工作。 3.2 学籍变动 (1)学生如有个人信息变动,必须及时向班主任或学校相关部门提供准确信息。

(2)学生转专业、转班或休学、复学等情况,必须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3.3 学籍管理评估 学校定期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以确保学籍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学籍管理制度宣传 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籍管理制度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学生的学籍管理意识和能力。 五、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违反学籍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惩戒。 六、附则

本学籍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经 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修改。 以上为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望各相关方认真遵守执行,共同营造良好的研究环境。 注:本文档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的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提升学生安全素质和各类事故危害防范能力,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我院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学生指已取得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五条学院应将对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院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

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院组织宣传部、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团委、各院系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火、防盗、防骗(防传销)、防病、防意外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学院学生工作处、各院系等有关部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八条学院有关院系、部门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院系、年级、班主任、辅导员。 第九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增强安全意识,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1. 学生管理概述 在职业技术学院中,学生管理是保障学院正常运转和学生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学生的行为和责任,维护学院的学术环境和社会秩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人成长。 2. 学生入学管理 2.1 录取资格 - 学生入学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招生政策和要求。 - 学生应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2.2 入学考试 - 学校会根据招生计划和专业要求,组织学生进行入学考试。 - 入学考试内容包括学科考试和面试,用于评估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2.3 入学注册 - 被录取的学生需按指定时间到学校进行报到和注册手续。 - 学生需要缴纳学费和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3. 学生学习管理 3.1 课堂纪律 - 学生在上课期间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随意离开课堂或干扰教学秩序。 - 学生应认真听讲、做好课堂笔记,积极主动参与课堂讨论和互动。 3.2 作业和考试 - 学生需按时完成作业和参加考试,遵守考试纪律。 - 学生应自觉防止作弊行为,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和学业的真实性。 3.3 学习辅导与支持 - 学院提供必要的学习辅导和支持服务,学生可以借助这些资源提高学习效果。 - 学生可以向班主任、辅导员或教务处咨询学习问题和困惑。

4. 学生行为管理 4.1 诚信守则 - 学生应遵守学院的行为准则,做到诚实守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作弊、抄袭和剽窃行为。 - 学生应 尊重知识产权,不得盗用他人作品、代码等。 4.2 安全管理 -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安全规定,注意自己和 他人的人身安全。 - 学生在实验室、工作场所等特殊环境中 需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3 社会公德 - 学生要保持良好的社会公德,恪守社会道 德底线。 - 学生应尊重师长和同学,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和社 会实践。 5. 学生活动管理 5.1 学生组织管理 - 学生组织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 行注册和管理。 - 学生组织要举办积极向上的活动,促进学 生的交流和合作。 5.2 社团活动管理 - 学校鼓励学生参与社团活动,丰富课 余生活。 - 学生社团需要遵守学校设立的管理规定,保证活 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5.3 社团竞赛与评奖 - 学校会组织各类社团竞赛和评奖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 - 学生社团可以通过参与竞赛和评 奖活动展示自己的才艺和团队合作精神。 6. 学生处分与奖励 6.1 学生处分 - 学生在违反学校规定或有不良行为时,学 校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6.2 学生奖励 - 学校会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成果、 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奖金、证书等。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带表格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开展中职课程改革,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现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不含人力社保部门主管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包括采取中等与高等教育一体化模式培养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 第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第四条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属地管理,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分级负责。 省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职能,负责制订全省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订学籍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更审核、学生毕(结)业认定等工作,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监督

检查。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审核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具体负责学生学籍管理,主要负责细化学籍管理办法,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做好学籍信息和档案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全面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按照“学校收录、分级管理、属地为主、设区市统筹”的原则,建立省、市、县、学校四级管理网络。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六条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或同等学力的学生,符合当地入学有关要求的,均可报读我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延期报到的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其中采取中等与高等教育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新生录取名册须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制度

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制度 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制度 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制度1 为加强教学管理,规范课程考核,准确、真实的评价教学效果,创建优良的学风,培养高技能人才,根据教学管理要求和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课程考核,促进与帮助学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技能,提高解决问题与实际应用能力,检查学生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评定学业成绩,检查教学效果,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二、考核依据 课程考核以课程标准为基本依据,一般是平时所学、不超出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内容范围,考核基本理论、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和实际运用的技术与能力,突出技能考核。 三、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要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特点,要在课程标准中加以明确。所有课程都必须有考核,考核方式根据课程的特点、班级大小和人数多少等情况,可分别采取笔试(闭卷、开卷、闭开卷结合)、口试、口笔试结合、面试、答辩、设计或现场操作、技能测试等方式。

四、考核时间 选修课程考核一般安排在本课程授课时间之内进行,其他课程考核一般安排在学院统一安排的考核周内进行,在学期中结束的课程,需在课程结束一周内完成考核。 五、考核安排 课程考核分院考核课程和系考核课程,公共课等院考核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系考核课程由教学系组织,但在考前1周要将考核安排上报教务处和督导处。 六、考核命题和组织 1.命题原则 (1)要以课程标准为基本依据。应以考核学生掌握基本技能为重点,体现高职特点,注意对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 (2)要正确掌握命题范围。试题应基本覆盖本课程的主要内容。 (3)要合理地选择考核方式和题型。 (4)要恰当地控制考核的难度。各门课程最后总评成绩原则上优秀率(85分及以上)和不及格率(60分以下)均不超过20%。 (5)要倡导和推行教考分离,建立试题库。 2.考核组织 (1)不论是否教考分离,命题一律拟A、B卷,并拟定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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