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如何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评价和分级

我国如何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评价和分级

我国如何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评价和分级?

我国目前主要使用空气质量指数(AQI)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评价和分级,在AQI指数大于50时,空气质量分指数最大的污染物为首要污染物。若空气质量分指数最大的污染物为两项或两项以上时,并列为首要污染物。首要污染物的选取方法与API指数基本相同,但是评价因子由三项(二氧化硫、二氧化氮 和PM10)变为七项: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一氧化碳、臭氧(1 小时最大值)、臭氧(8 小时均值最大值)和PM2.5。

06水环境质量现状及影响评价

6 水环境影响分析 6.1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 污染源调查 本次地表水污染源调查主要对象为向沭河在厂址上游至沭河夏庄镇处境前河段内以及夏庄镇境内向马沟河排放废水的主要排污企业名称、废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CODcr 、NH 3-N )排放量。 根据污染源调查,向沭河排放污水的主要企业有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莒县第一污水处理厂、山东晨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向马沟河排水的企业有莒县鑫达食品有限公司、日照万华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其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见表6.1-1。 表6.1-1 评价范围内重点污染源废水排放情况 评价方法 采用等标污染负荷法进行评价,计算公式如下: ①6010?= i ij ij C Q P 式中:P i —j 污染源i 污染物的等标污染负荷,m 3/a ; Q i —j 污染源i 污染物的排放量,t/a ; C 0i —j 污染源i 污染物的评价标准浓度,mg/l ; i =1,2…n ;j =1,2…m ; ②i 污染物的等标污染负荷:∑==m j ij i P P 1 ③j 污染源的等标污染负荷:∑==n i ij j P P 1 ④评价流域的等标污染负荷:∑∑====n i i m j j P P P 1 1

⑤i 污染物的等标污染负荷比:%100?=P P K i i ⑥j 污染源的等标污染负荷比:%100?= P P K j j 评价标准 废水污染源评价标准采用《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2006)中的一般保护区区域标准,标准限值见表6.1-2。 表6.1-2 废水污染源评价标准 单位:mg/L 具体评价结果见6.1-3。 表6.1-3(a )向沭河排水污染源评价结果 由评价结果可见,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污染负荷80.220%,排第一位,其次为莒县第一污水处理厂,污染负荷19.771%; COD 为主要污染物,其等标污染负荷比为84.26%,其次为SS ,其等标污染负荷比为15.74%。 表6.1-3(b )向马沟河排水污染源评价结果 由评价结果可见,目前向马沟河排水的企业莒县鑫达食品有限公司污染负荷62.22%,排第一位,其次为日照万华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污染负荷37.78%;COD

2012年环评分级审批管理

2012年环评分级审批管理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环发〔2012〕4号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行为,更好的服务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抄送:环保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主题词:环保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准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1〕3号),进一步提高效率、规范管理,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环评总体要求 (一)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豁免项目除外),都必须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建设单位必须依据国家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程度,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对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环境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三)加强区域产业规划环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煤化工等产能过剩、重复建设类项目,化工石化、皮革合成革、铁合金、萤石矿和氟化工、煤矿、金属矿、铅蓄电池等高环境风险类项目,码头、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国省道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类项目,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其他项目,其区域产业规划环评应作为受理、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置条件。 (四)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其它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2015年最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下载汇总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1、水库 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 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3、引水 工程 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总 引水量占 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一)中 的全部;(二)中的资源性缺水地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三)中的全部 报告书报告表 登记表本栏目环 境敏感区 含义

A 水利 其他 4、防洪治涝工程新建大中型 其他/ 2、灌区 工程 新建5万亩及以 上;改造 30万亩及以上其他/ 其他 由上海惠果 (https://www.360docs.net/doc/9b3679957.html,/)收集 5、河湖整治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重要湿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富营养化水域;(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6、地下 水开采工

程 日取水量1万立方 米及以 上;涉及 环境敏感区的/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资源性缺水地区、重要湿地7、农业垦殖 5000亩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 其他 其他 B 农、林、牧、渔、海洋 其他 8、农田改造项目 /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9、农产品基地项目

/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 1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 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 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富营养化水域;(三)中的全部15、淡水养殖工程 /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富营养化水域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10、农业转基因项 目、物种引进项目全部 // / /

空气质量指数评价方法

空气质量指数评价方法 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针对单项污染物的还规定了空气质量分指数。参与空气质量评价的主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等六项。 1、分级 2012年上半年出台规定,将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替代原有的空气污染指数(API)。AQI共分六级,从一级优,二级良,三级轻度污染,四级中度污染,直至五级重度污染,六级严重污染。当PM2.5日均值浓度达到150微克/立方米时,AQI即达到200;当PM2.5日均浓度达到250微克/立方米时,AQI即达300;PM2.5日均浓度达到500微克/立方米时,对应的AQI指数达到500。 2014年9月17日北京市空气质量指数[1] 空气质量按照空气质量指数大小分为六级,相对应空气质量的六个类别,指数越大、级别越高说明污染的情况越严重,对人体的健康危害也就越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规定:空气污染指数划分为0-50、51-100、101-150、151-200、201-300和大于300六档,对应于空气质量的六个级别,指数越大,级别越高,说明污染越严重,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也越明显。[2] 空气污染指数为0-50,空气质量级别为一级,空气质量状况属于优。此时,空气质量令人满意,基本无空气污染,各类人群可正常活动。[2] 空气污染指数为51-100,空气质量级别为二级,空气质量状况属于良。此时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建议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2] 空气污染指数为101-150,空气质量级别为三级,空气质量状况属于轻度污染。此时,易感人群症状有轻度加剧,健康人群出现刺激症状。建议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减少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2] 空气污染指数为151-200,空气质量级别为四级,空气质量状况属于中度污染。此时,进一步加剧易感人群症状,可能对健康人群心脏、呼吸系统有影响,建议疾病患者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练,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运动。[2] 空气污染指数为201-300,空气质量级别为五级,空气质量状况属于重度污染。此时,心脏病和肺病患者症状显著加剧,运动耐受力降低,健康人群普遍出现症状,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应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2] 空气污染指数大于300,空气质量级别为六级,空气质量状况属于严重污染。此时,健康人群运动耐受力降低,有明显强烈症状,提前出现某些疾病,建议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2] 2、区别 AQI与原来发布的空气污染指数(API)有着很大的区别。 AQI常识普及版 AQI分级计算参考的标准是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参与评价的污染物为SO2、NO2、PM10、PM2.5、O3、CO等六项;而API分级计算参考的标准是老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评价的污染物仅为SO2、

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广州发展鳌头分布式能源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简本)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South China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s.MEP 国环评证:甲字第2801号 二○一二年八月

目录 1 拟建工程概况 (1) 1.1 工程基本情况 (1) 1.2项目规模及工程组成 (1) 1.3 主要工艺流程 (2) 2区域环境功能属性与评价标准 (2) 2.1 区域环境功能属性 (2) 2.2环境质量与污染控制标准 (3) 2.3 评价工作等级 (3) 3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4) 3.1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4) 3.2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结论 (4) 3.3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结论 (4) 3.4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结论 (4) 4 施工期环境影响评价 (5) 4.1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5) 4.2 施工期噪声影响分析 (5) 4.3 施工期固体废物影响分析 (5) 4.4 施工期水环境影响分析 (5) 5.5施工期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 5 运营期环境影响评价 (6) 5.1大气环境 (6) 5.2声环境 (6) 5.3地面水环境 (7) 5.4地下水环境 (7) 5.5固体废物 (7) 5.6电磁环境 (8) 6 污染防治措施 (8) 6.1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8) 6.2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8) 6.3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8) 6.4地面水环境保护措施 (9) 8选址合理合法性分析 (9) 9综合结论 (10)

1 拟建工程概况 1.1 工程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广州发展鳌头分布式能源站项目 (2)项目建设地点:广州从化鳌头镇鳌头工业基地人和片区内。项目地理位置见图1.1。 (3)项目性质:新建。 (4)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 (5)项目规模:首期建设2台15MW级天然气热电联产机组,并预留二期扩建条件。拟建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对鳌头工业园区实施集中供热、供冷,投产后全厂总热效率达80%以上。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台燃气轮机、余热锅炉、天然气高压站等。 (6)定员及班制:建设项目劳动定员40人,全年工作330天(约8000h),厂区不设员工宿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

以色列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Abatement of Nuisances Regulations (Air Quality), 1992 - Summary Ambient standards for air pollutants are set out in these regulations. Part A. -- Gasses Pollutant Chemical Formula Concentration Time period (in milligrams per cubic meter) ?Ozone - O3 - 0.230 0.5h; 0.160 24 hours ?Sulfur Dioxide SO2 - 0.500 0.5h; 0.280 24 hours; 0.060 1 year ?1,2 Dichloroethane CH2ClCH2Cl - 6.0 0.5 hour; 2.0 24 hours ?Dichloromethane CH2Cl2 - 6.0 0.5 hour; 3.0 24 hours ?Toluene C7H8 - 10.0 24 hours ?Tetrachloroethylene C2Cl4 - 5.0 24 hours ?Trichloroethylene C2HCl3 - 1.0 24 hours ?Hydrogen Sulfide H2S - 0.045 0.5 hour; 0.015 24 hours ?Styrene C8H8 - 0.100 0.5 hour ?Formaldehyde CH2O - 0.100 0.5 hour ?Carbon Monoxide CO - 60.0 0.5 hour; 11.0 8 hour ?Nitrogen Oxides(as NO2) NOx - 0.940 0.5 hour; 0.560 24 hours Part B -- Suspended Particulate Matter Pollutant Chemical Formula Concentration Time period (in milligrams per cubic meter) ?Suspended Particulate Matter - 0.300 3 hours; 0.200 24 hours; 0.075 1 year ?Respirable Particulate Matter - 0.150 24 hours; 0.060 1 year ?Vanadium (in Suspended Particulate Matter) - V 0.001 24 hours ?Sulfate Salts SO4 - .025 24 hours

2012国家环保部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12]11号 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批准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现就分期实施该标准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 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 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评价指标,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一致,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任务。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完善空气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要求。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增加了环境质量评价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更好地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当前复合型大气污染形势;调整了指数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完善了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有利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水平,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努力消除公众主观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 二、分期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我国不同地区的空气污染特征、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管理要求差异较大,新增指标监测需要开展仪器设备安装、数据质量控制、专业人员培训等一系列准备工作。为确保各地有仪器、有人员、有资金,做到测得出、测得准、说得清,确保按期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现提出如下要求:

空气质量指数AQI详细评价准则

空气质量指数详细评价准则 目录 1概念定义 2有关信息 3指数超限 4内容规定 5区别 6评价方法 介绍 AQI计算与评价过程 7发展现状 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2011年12月,位于北京的美国驻华大使馆监测到高达522ug/m3的PM2.5瞬时浓度,对应的空气质量指数已经超过上限值。这也是继2010年11月21日后,美使馆监测到的PM2.5瞬时浓度的第二次“爆表”。 1概念定义 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数,其数值越大说明空气污染状况越严重,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也就越大。参与空气质量评价的主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六项。[1] 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定义为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针对单项污染物的还规定了空气质量分指数(Individual Air Quality Index,简称IAQI)。 [2]利用空气质量指数可以直观地评价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并指导空气污染的控制和管理。 2有关信息 2012年上半年出台规定,将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替代原有的空气污染指数(API)。AQI共分六级,从一级优,二级良,三级轻度污染,四级中度污染,直至五级重度污染,六级严重污染。当PM2.5日均值浓度达到150微克/立方米时,AQI即达到200;当PM2.5日均浓度达到250微克/立方米时,AQI即达300;PM2.5日均浓度达到500微克/立方米时,对应的AQI指数达到500。 空气质量按照空气质量指数大小分为六级,相对应空气质量的六个类别,指数越大、级别越高说明污染的情况越严重,对人体的健康危害也就越大。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 (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 (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 (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 (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

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9b3679957.html,2009年03月19日来源: 鄂政办发〔2005〕10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日 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编制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外的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二)省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项目外的纸浆制造业、废纸造纸业、电视发射塔、广播台站、雷达、电力、通讯等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核技术应用项目和设备、危险品码头、危险固废和医疗固废处理处置中心、自然保护区内或对自然保护区(含自然保护小区)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项目外的黑色金属冶炼加工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加工工业、电力、建材、石化、化工、医药、农药、印染、酿造、采掘、电镀、水利水电、公路铁路等行业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添加时间:[2004-05-27]创建人:管理员 GB 3095-1996 (代替GB 3095-82)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1-18批准1996-10-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5-82。 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改变: -标准名称; -3.1-3.14(增加了14种术语的定义); -4.1-4.2(调整了分区和分级的有关内容); -5.(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和浓度限值); -7.(增加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 GB/T 15262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 8970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 GB 6921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 GB/T 15436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 GB/T 15435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 GB/T 15437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15438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GB 9801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GB 8971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5439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264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4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3环境空气氰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3、定义 1.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icular,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微米的颗粒物。 2.可吸入颗粒物(Particular matter less than 10 μm,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微米的颗粒物。 3.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报告书、表、登记表)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崇明生态环境预警监测评估体系建设简介-上海崇明

崇明岛生态环境预警监测评估体系建设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明生态岛建设纲要(2010-2020)>的通知》(沪府[2010]15号)(以下简称《纲要》)中明确提出:在崇明生态岛建设过程中,要把生态保护和环境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崇明生态岛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举全市之力,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形成可落实、可评价、可持续的支撑保障体系。建立崇明岛生态环境预警监测评估体系,加强生态岛建设绩效管理正是其中重要的保障内容。 为了满足《纲要》中生态环境类相关指标的跟踪评估要求,并考虑到世界级生态岛的建设及长远发展需要,更好地跟踪、监测和评估生态岛建设对崇明生态环境带来的变化及影响。2010年4月,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会同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以及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崇明岛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及监测能力为基础,依据目前已经颁布的环境监测规范及国内外相关环境质量标准等要求,共同编制了《崇明岛生态环境预警监测及评估体系建设方案》,要求建立生态岛建设跟踪评估机制,开展系统全面的评价,定期向社会发布,接受群众监督。按照“一年一小评,三年一大评”的原则,对土地利用格局、水文水质、环境空气、声环境等指标一年一评

价,对土壤环境、地下水、生态系统等指标三年一评价。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十个方面: 一、水环境质量监测 1、围绕“一环二湖十竖”的水系格局,设置26个地表水监测点位,每月监测一次。其中市级河道8个,区县级河道10个,村镇级河道3个,明珠湖2个,北湖3个;监测重点项目11项、一般项目13项,区域特征因子氯化物、悬浮物2项,明珠湖、北湖加测透明度和叶绿素a。 围绕饮用水源地安全,对涉及本岛的30个水厂设置29个监测点位每月监测一次,监测重点项目11项、一般项目13项,饮用水源补充因子5项,全年加测一次80项饮用水源特征因子。 2、为了及时跟踪水环境质量的变化,提升水环境质量监测手段,在明珠湖和北湖各增加1个在线自动浮标站;监测项目包含水温、pH、溶解氧、叶绿素a、氨氮、硝酸盐氮、电导率、盐度和浊度等,在崇明西部(崇西水闸附近)、城桥水厂(老滧河取水口)各设置1个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项目包含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盐度、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氨氮等;待东风西沙水库建成后再增加1个饮用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点,以监控水源水质,保障水源安全。 3、根据上海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及崇明岛水文网站建设规划,在现有5个水文监测站的基础上,改建堡镇、南门2个水文监测站,新建牛棚港、北沿、东滩、东风西沙、城桥、跃进水闸、北八滧7个

第四章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第四章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4.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 4.1.1监测点布设 根据当地气象条件、评价级别及区域环境特征,环境空气现状监测点位共布设4个。具体监测点位见表4-1。 表4-1 环境空气现状监测点位布设一览表 4.1.2 监测因子 监测因子为环境空气中的SO2、NO2、TSP和PM10。 4.1.3 监测时间及频率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由邓州市环境监测站于2014年9月23日~29日进行,连续监测7天,同时记录了监测时的气象状况(风向、风速、气压、气温)。现状监测因子及频率具体见下表4-2。 注:每次监测的同时观测风向、风速、气温、气压等气象要素 4.1.4 监测分析方法 具体监测分析方法见表4-3。

表4-3 环境空气质量分析方法及检出限 4.1.5 评价方法 采用标准指数法对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进行评价,计算公式如下: Pi=Ci/Si 式中:Pi——i污染物的单因子污染指数; Ci——i污染物的实测浓度,mg/m3; Si——i污染物的评价标准。 4.1.6 评价标准 环境空气中SO2、NO2、PM10、TSP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二级标准,具体见表4-4。 表4-4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标准

表4-5 环境空气监测数据一览表 4-3

4-4

4.1.7 监测结果与分析 根据监测报告,各监测点监测数据统计结果见表4-5。 根据表4-5监测数据分析可知,监测点的环境空气的SO2、NO2、PM10、TSP、监测值均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表1二级标准。 4.2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4.2.1监测断面布设 本次环评监测布设2个地表水监测断面,监测断面(功能、方位和污染源的距离)的布设见表4-6及图4-1。 表4-6 地表水监测断面布设情况表 4.2.2监测项目、监测时间及频率 地表水质量现状监测由邓州市环境监测站2014年9月23日~25日进行,监测项目、监测时间及频率见表4-7。

建设项目审批分级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审批分级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条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

---------------------------------------------------------------最新资料推荐------------------------------------------------------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指标监测站今年冬天,持续多天的大范围雾霾天气让 PM2.5 这个看不见摸不着的小微粒,以一种非常显眼的方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从而也引起了人们对空气质量的关注。 我们大家都知道,空气质量的好坏与空气中污染物浓度的高低有关。 但是空气污染是一个复杂的现象,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空气质量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因此大气中的污染物往往不是一种,那么具体怎么评价空气质量呢。 这就涉及到两个名词空气污染指数(简称 API)和空气质量指数(简称AQI)。 AQI 与 API 都是根据空气质量标准和各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来确定指数分级及相应的污染物浓度限值的。 空气污染指数(API)是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里面规定的,这个标准是从 1982 年制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82),经 1996 年修订而来的,在这个标准中,计入空气污染指数的污染物项目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总悬浮颗粒物三项。 空气污染指数 API 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通过分段线性函数分别计算各污染物的分指数,各项污染物分指数最大者代表该区域或城市的污染指数。 这个污染指数所对应的污染物就是这个区域或城市的首要污染 1/ 7

物。 当污染指数 API 值小于 50 时,不报告首要污染物。 表 1 污染指数 API 分级限值污染指数污染物浓度 I n TSP SO 2 NO x 500 1.000 2.620 0.940 400 0.875 2.100 0.750 300 0.625 1.600 0.565 200 0.500 0.250 0.150 100 0.300 0.150 0.100 50 0.120 0.050 0.050 表 2 空气污染指数及对应的空气质量级别空气污染指数(API) 空气质量级别空气质量状况对健康的影响对应空气质量的适用范围 0~50 Ⅰ 优可正常活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51~100 Ⅱ 良可正常活动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101~200 Ⅲ 普通 (轻度污染) 长期接触,易感人群症状有轻度加剧,健康人群出现刺激症状特定工业区 201~300 Ⅳ 不佳 (中度污染) 一定时间接触后,心脏病和肺病患者症状显著加剧,运动耐受力降低,健康人群中普遍出现症状300 Ⅴ 差(重度污染) 健康人除出现较强烈症状,降低运动耐受力外,长期接触会提前出现某些疾病 2019 年 2 月 29 日环境部和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9)。 2019 年 5 月 21 日环保部下发了《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要求省会城市在 2019 年底前对 PM2.5 等 3 项新增指标实施监测,2019 年在 113 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开展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等项目的监测,2019 年覆盖所有地级以上城市,自 2019 年 1月 1 日起全国实施新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