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兰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兰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兰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在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预售商品房等行为。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兰州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处(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

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工商、物价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应当坚持旧城区改造与新城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章开发企业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并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 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住所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验资证明;(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事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 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分级管理和年检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开发经营业绩等,核定或者审核其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确定和资质的管理,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得越级承揽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揽房地产开发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二)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 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项目;

(三)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0 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项目;(四)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承担层数在六层以下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万平

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章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先确定项目、后开发建设”的原则进行。

计划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但对全市经济社会影响较大的、跨行政区域的以及其他重点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还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计划部门核准的,还应当报经计划部门核准,并纳入全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符合本市土地储备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

已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开发企业。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城市规划道路代征、代拆要求;

(五)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六)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四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中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标通知书,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中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开发项目中标通知书之后,应当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期限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按规定期限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并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申请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开发建设,应当遵守《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

件意见书》规定的内容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综合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 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房管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城市配套设施的建设、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以及拆迁补偿安置、物业管理等综合内容进行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投标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开发项目建设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方签订合同之日起

5 日内,到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性质、占地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和开工许可证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城市规划道路的代征代拆完成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项目建设进度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备案,接受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录的内容作为资质审查

和年检的依据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开发项目设立项目建设资本金,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项目建设资本金应当存入银行专户,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专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的规划方案进行项目开发建设,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承担划定的规划道路代征、代拆任务。

城市规划道路的代征、代拆,应当接受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拆迁统一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期限满1 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收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2 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五章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预售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依照本办法规定中标的开发项目,并已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三)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权属不明,或者属共有物但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所承担的城市规划道路代征、代拆任务尚未完成的;

(四)未按规定的进度要求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任务的;(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 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开发项目的相关合同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有拆迁补偿安置事项的项目,项目转让人还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发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的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文件;

(五)经登记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七)商品房预售方案及预售商品房平面图;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 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同意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

证的文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售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与预售商品房购买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预售商品房所作的宣传广告,其内容应当作为对预售商品房购买人的承诺条款,写入预售商品房购买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价款,应当存入银行专户,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专款用于该项目建设,在支付和清偿该项目的全部建设费用之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购买人可以将已预购尚未竣工的商品房转让,但相关当事人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明确转让人、受让人与预售人三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预售商品房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 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预售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商品房建成交付使用时,向预售商品房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备案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自备案之日起10 日内告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后,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发证情况自核发之日

起10 日内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248 号令)和国家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 号令)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原登记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

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程序吊销其资质证书,并提请原登记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按规定程序注销其资质证书;

(四)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者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按规定程序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处以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按规定程序降低其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程序吊销其资质证书,并提请原登记发

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

验收手续的,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以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其限期返修,并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登记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

限,分别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罚款;(二)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标企业未按规定领取、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或不按规定期限备案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向预售商品房购买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标企业未按规定设立或者使用项目建设资本金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完成城市规划道路代征、代拆任务或者未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事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办理也不予答复,以及受罚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

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公布前,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3月7日市人民政府兰政发〔1988〕27 号文发布的《兰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同

时废止。

关于《兰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说明一、制定《兰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我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特别是1992 年以后,在土地

使用制度、住房制度和房地产生产方式三项重大改革不断完善的进程中,兰州市房地产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交易和中介服务等多种经济活动的高附加值的综合性产业。在房地产业的各项经济活动中,发展最快的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作为房地产业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也对我市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不断发展,不仅带动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而且加快了城市建设速度。据不完全统计,由房地产开发完成的道路代征、代拆和拆迁补偿安置等折合人民币约10 亿元,为政府节省了大量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给城市建设开辟了重要的资金渠道。

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不断发展,进一步改善了城市面貌和城市环境,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提高了城市居民的居住水平,加快了商贸城的建设步伐。但是,由于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依据不够具体等原因,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上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没有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和单位开发经营房地产及偷漏国家税费的现象仍比较严重,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尽合理,一些“皮包公司”炒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问题依然存在,有些实为房地产开发项目而却以“联建”名义进行建设的项目仍比较普遍;土地使用权出让与房地产企业资质脱节、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脱节、与拆迁补偿安置脱节以及商品房预售管理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管理脱节等现

象仍然比较严重;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行为不规范,影响被拆迁人和预售商品

房购买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商品房质量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依法解决。此外,省、市人大近两年来在对我市城市建设工作进行视察时,多次对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混乱无序现象和亟待规范的行为以及管理上存在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尽快立法、就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予以细化、对我市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依法予以规制的法律监督建议;同时,新闻媒体多次呼吁依法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多次提出要求,希望为这项管理工作提供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强的具体依据。张志银市长在2002年7月22日全市整顿房地产市场动员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提出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房地产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因此,为了依法规制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尽快制定出台《兰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

法》,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迫切。

、起草“办法”的依据

1、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

2、参照了建设部第77 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95号令《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和文件。此外,还参考了兄弟城市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有关问题的说明本“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分别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执法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取得、房地产开发建设及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法律责任等作了相关规定。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是:

1、

关于“办法”调整的行为。本“办法”只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从开始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包括期间的商品房预售等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各种主要行为作了规

范性规定;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以后的商品房销售、出租等房地产二级市场行为以及购房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的房屋转让、出租、抵押等房地产三级市场行为,不属本办法调整范围,因此未作规定。

2、关于不同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揽开发项目的范围"办法”第十条对此所作的规定是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并参考兄弟城市已经取得的成功经验做出的,目的是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揽与其开发建设能力不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3、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开发用地的方式。"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符合本市土地储备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已确定的开发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开发企业” 。其目的是鼓励实力较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企业集团开发建设房地产,杜绝“空壳”企业炒卖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房地产开发用地。

4、关于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预售商品房购买人,由预售商品房购买人支付定金和房价款的行为。确切地说,商品房预售的实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的融资行为,它涉及到预售商品房购买人的切身利益,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投机性。依据国务院第248 号令的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我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建工程招投标、建筑工程质量、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并通过《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否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是否按照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承诺的时间表进行开发建设和预售款项是否投入该开发项目建设、配套基础设施是否完善、工程项目有无变化等开发建设全过程进行动态管理。因此,本“办法”在规定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的同时,又作了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备案情

况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等规定。这些规定,对于防止出现因建设项

目审批手续不全、资金短缺、拖延工期、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工程质量不合格以及开发商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而致使项目“烂尾”等情况,都是非常有利的。

5、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设立资本金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价款的

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是一种投资活动,涉及拆迁补偿安置、预售融资等行为,一旦开发项目出现问题,当事人双方的权益都将受到损害。从各地实践看,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开发项目的同时缺少必要的资本金,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挪用商品房预售款,是导致房地产开发项目出现“烂尾工程”和“半截子工程”、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要原因。为此,“办法”作了相关规定。

6、关于法律责任。为了实际工作中行政执法人员便于操作和相关当事人便于掌握,“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对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已设定了的相关罚则,从执法主体和处罚程序上作了相应归类和明确规定;同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设定了相应罚则,所设处罚种类和额度均在市政府的立法权限之

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体系,强化经营管理工作,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确保全司经营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xxx集团公司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必需守法经营,认真贯彻执行政府的法令规章,依法从事建筑市场的各类经营活动,服从集团公司的统一协调和管理,维护并执行本办法之规定。 第二章经营管理体系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所属各子、分公司实行全面市场化、内外一体化、抵押承包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各子、分公司是集团公司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集团公司市场发展部是全司经营工作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建筑市场信息的收集、重大工程

的洽谈与攻关;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工程任务的协调平衡、工程合同的管理等。 第五条集团公司与各子、分公司经营工作实行上下互动,两条腿走路的方式,面向市场承揽工程业务。在业务洽谈上,内部遵循谁先参与谁优先的原则(遇有矛盾或特殊情况时,集团公司有权做出裁决)。 第六条凡在本市(即市行政区域内)范围内洽谈的工程业务,由市场发展部负责管理;本市范围以外洽谈的工程业务,由外出施工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三章工程任务的洽谈与分配 第七条集团公司鼓励各子、分公司全面走向市场,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对各子、分公司自行接洽的工程项目,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和配合,并指导、帮助具体运作。 第八条对外洽谈工程业务应向业主或招标部门出示集团公司的介绍信。同一工程项目,集团只开具一张介绍信,明确一个单位主谈。若出现同一工程项目多头介绍、多头联系的情况,在本埠的,应服从市场发展部的协调和裁决;在外埠的,应服从外出施工管理部的协调和裁决。 第九条关于工程介绍信的管理。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在本埠联系洽谈工程,应先到市场发展部登记,经市场发展部同意后开具介绍信签批单,报集团公司分管经营工作的

市场经营管理规定

市场经营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实现规范化管理,保证聚美瑞五金机电城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创造公平竞争的氛围,做到文明经营和文明服务,促进市场繁荣,特制订本管理规定,望大家互相监督实施。 一、全体业主及进场经营户,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服从市场管理,遵守市场管理规定。 二、弘扬社会商业道德,诚信、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消费者利益及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不得在市场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 三、保证持证照经营,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它许可证件,自觉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按时缴交铺位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及其它有偿服务费。 四、遵守关于保护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得销售、展示、宣传冒充或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场内经营者未经授权不得以特许经营、总代理、总经销、专营专卖形式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五、自觉遵守有关消防法规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准私自拉接电线,严禁使用超负荷电器,商铺和仓库按要求配备灭火器,随时接受市场和消防管理人员的检查。超负荷电器,警告后继续使用的,管理方有权对该商户停止供电并没收相关物品。下班离开时必须关闭铺内所有电源。必须与聚美瑞五金机电物业公司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六、严格按市场规定时间营业。市场开闭市时间9:00~18:00(特殊情况,提前报物业,通知相关部门配合,商户开闭市时间可根据季节适当调整),不得

迟到、早退,闭市时应配合退场,保安进行巡场检查。 七、为维护大多数商家利益及市场整体形象,各商户必须遵照市场规定的营业时间开门营业,未经市场同意,不得擅自关门停业,如因特殊情况,须提前书面向管理方申请。市场管理方有权对商户营业时间进行考勤,凡未请假,连续三天或每月累计五天不开门营业者,管理方有权对自营商户进行处罚;承租户视为自动弃租处理。 八、严禁存放任何违禁品、易燃易爆危险品,若有违反并造成严重后果,概由商户自行承担,触犯法律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商铺前不得摆放货物。必须遵守市场管理规范标准,服从市场管理,不得占道经营,不得随意在商铺门口摆放。凡违规摆放,经管理方通知整改后,拒不理睬、不配合的,市场管理方将采取强制措施将货物清理出场,货主领取货物时,需支付人工搬运费及保管费。 十、加强停车场秩序管理。凡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服从管理,遵守市场相关规定,车辆必须按照指定位置停放,听从管理人员指挥,不阻碍交通。违规停放第一次警告,不听劝告者市场相关部门可采取拖离、锁闭等强制措施。 十一、任何商户不得在经营场地内私自制造和挂贴广告、宣传品及其他展示物品,否则管理方有权强行拆除,造成外观影响,公司有权制止并处罚,由此产生的费用以及造成的损失,由广告牌设置和张贴者承担。如确有需要,可向公司提供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商户可向公司申请内外部广告位,有偿使用。每位商户对自己铺位屋顶的广告位具有优先有偿使用权。 十二、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卫生、秩序、安全)制度,维护铺内、门前的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规范集团公司各区域市场管理, 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防范经营风险,协调跨区域经营单位间相互关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坚持各区域公司立足本区域,在授权范围内积极开展经营活动,将属地区域公司做强、做精、做顺,实现企业发展战略。 第二条对具有跨区域经营管理能力,在不影响原属地区域公司经营的情况下,遵循责权利一致原则,明确责权利后,允许跨区域承揽工程项目。 第三条跨区域公司的管理要兼顾集团区域公司和项目部的各方责权利。应依照《内部单位承包经营协议》和《内部生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权责,协商签订跨区域经营的具体协议。

第二章跨区域经营管理情况分类 第四条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到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进行跨区承接项目(含专业承包,下同)。 第五条区域公司到集团暂没有设立区域公司的地区跨区域承接项目。 第六条集团总承包公司到各区域公司跨区域承接项目。 第三章跨区域经营管理工作流程 第七条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到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属地进行跨区域经营。 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填写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详见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送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负责人与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负责人洽谈责权利等内容并签定协议→报公司市场管理部及资产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区域公司到暂没有设立区域公司的市场经营

如果可以单项备案:区域公司填写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详见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报集团公司市场管理部→市场管理部协同区域公司进行调研→报公司市场管理部备案。 如需成立分公司:区域公司填写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详见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报集团公司市场管理部→市场管理部协同区域公司进行调研→如需成立分公司→上报集团公司总裁审批→上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如需成立子公司:区域公司填写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报集团公司市场管理部→市场管理部协同区域公司进行调研→如需成立子公司→上报集团公司总裁审批→上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工程完工后,分公司、子公司的所有证照(工商、税务、组织机构代码、投标交易卡等)、印章等由区域公司集中上交集团相关部门处理,集团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计清算。 第四章跨区域经营管理责权

公司经营管理办法两篇

公司经营管理办法两篇 篇一: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体系,强化经营管理工作,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确保全司经营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xxx集团公司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必需守法经营,认真贯彻执行政府的法令规章,依法从事建筑市场的各类经营活动,服从集团公司的统一协调和管理,维护并执行本办法之规定。 第二章经营管理体系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所属各子、分公司实行全面市场化、内外一体化、抵押承包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各子、分公司是集团公司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集团公司市场发展部是全司经营工作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建筑市场信息的收集、重大工程的洽谈与攻关;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工程任务的协调平衡、工程合同的管理等。 第五条集团公司与各子、分公司经营工作实行上下互动,两条腿走路的方式,面向市场承揽工程业务。在业务洽谈上,内部遵循谁先参与谁优先的原则(遇有矛盾或特殊情况时,集团公司有权做出裁决)。

第六条凡在本市(即市行政区域内)范围内洽谈的工程业务,由市场发展部负责管理;本市范围以外洽谈的工程业务,由外出施工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三章工程任务的洽谈与分配 第七条集团公司鼓励各子、分公司全面走向市场,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对各子、分公司自行接洽的工程项目,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和配合,并指导、帮助具体运作。 第八条对外洽谈工程业务应向业主或招标部门出示集团公司的介绍信。同一工程项目,集团只开具一张介绍信,明确一个单位主谈。若出现同一工程项目多头介绍、多头联系的情况,在本埠的,应服从市场发展部的协调和裁决;在外埠的,应服从外出施工管理部的协调和裁决。 第九条关于工程介绍信的管理。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在本埠联系洽谈工程,应先到市场发展部登记,经市场发展部同意后开具介绍信签批单,报集团公司分管经营工作的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到集团公司办公室开具;在外埠洽谈工程,应先到外施部登记,经外施部同意后,开具介绍信签批单,报分管外施工作的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到集团公司办公室开具。 第十条市场发展部、外施部不得重复签发使用介绍信审批单,应对签批的介绍信逐一登记,并跟踪检查洽谈进展情况,每月分析汇总后向总经理室汇报一次情况。 第十一条当同一工程项目出现集团公司内部几家单位同时联系时,由市场发展部根据各子、分公司专业、能力、任务等情况推荐一家报集团公司分管经营工作的副总经理批准后,由该单位负责具体洽谈。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直接承接的工程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市场商户经营管理规定

市场商户经营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经销商在经营过程当中应当遵照执行本办法中的所有规定,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过程当中,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在制定本办法中,市场坚持采用“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与我市场的经销商共同将我市场的经营秩序管好、搞好。 第四条:市场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保证公平交易和平等竞争,保护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凡在我市场内进行经营、经销以及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经营的,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市场内的各经销商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的工作,不得以自己的意志肆意妄行,损害他人的利益。 第七条:违反本管理规定者,市场将依据市场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者,市场将移交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入驻须知 第八条:装修注意事项。 市场内各种户型装修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房屋的结构,尤其是承重钢梁及墙体。不允许做任何改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结构时(例如挖门、做展厅)必须报花旗国际市场工程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对房屋内的楼梯、厨房、卫生间做改动时,需报花旗国际市场工程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对房屋内的水路、电路进行改动时,需报花旗国际市场工程部维修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防止发生危险。 特大户、大户不允许在货场内擅自建房间。在室外做蓄水池时,须报工程部批准,防止破坏地下管线。 标准户型装修时,对房间墙体不允许做任何私自拆改。 装修材料要存放在室内或自己的货场内,不允许占用市场内的公用道路及他人场所存放物品,或进行施工作业 装修垃圾要及时、自行清理,道路及货场内不允许存放任何垃圾。如果装修垃圾需由市场代为清理,市场收取相应的费用。 各装饰装修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无消防设备而进行施工的单位,经市场查出后将勒令停工,待消防设施到位后再进行施工。 第九条:户外广告制作事项。 为了使市场内的广告统一,整齐,营造出统一协调的经营环境。花旗国际市场内各商户户外广告,必须按照市场规定的尺寸进行制作,(广告设计由各商户自行决定)。 第十条:货场遮阳蓬的搭建。 市场货场遮阳蓬均由商户自行建设,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满高4米,必须为轻钢结构。 遮阳蓬制作完毕后,均不得在上面做任何形式的广告,牌匾。 第十一条:用水、用电事项。市场内统一供水、供电,在使用过程中须注意以下事项: 约用水,节约用电,杜绝浪费。 禁止乱拉临时线,禁止使用电炉等危险性电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2012年12月27日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商业街经营管理办法

商业街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搞活、繁荣商业街,真正发挥出商业街体现敦煌文化、展示经济繁荣的窗口作用,根据《敦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商业街管理会议纪要的通知》的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商业街。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商业街成立综合执法中队,由执法局管理,主要负责占道经营、秩序、广告、卫生、等方面的市容市貌管理。 第四条:商业街管理所本着有利于统一管理、有利于繁荣市场、有利于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充分发挥商业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规范、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作用,具体负责商业街摊位划分、规划发展和卫生日常保洁等事务。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五条:市建中心要加强人员管理,经常性地组织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密切联系商业街经营户,热情主动为经营户做好服务,为经营户排忧解难,提供方便。

第六条:商业街管理所、综合执法中队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时传达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褒扬文明经营的好人好事,批评、曝光、处罚违规、违法等经营行为。教育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第七条:商业街管理所、综合执法中队每年要组织经营者学习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等知识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组织商业街经营户开展有益的文娱活动和参加市上举办的有关公益活动。 第八条: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在工作期间要挂牌上岗,认真服务,礼貌待人、文明管理、公正执法,对存在不到位、不尽职,因工作不力、失职等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考勤制度,廉洁制度等规定,从重从严处罚。 第九条:摊位划分和收费等项目要实行公平、公正、公开,便于群众了解和监督。 第十条:坚决取缔设施落后、摆放零乱、卫生差的经营摊点、彻底清除停放在街面上的人力车、自行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畅通道路,净化环境。 第十一条:商业街下水管道的疏通维修、管理仍由市政工程公司负责;电路的管理由电力公司负责;自来水使用管理由自来水公司负责;天然气使用管理由天然气公司负责。 第四章经营规范

资产经营管理办法年

资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青岛海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行使所有者权利。作为出资者对投入各公司的国有资产运作情况实行全面监督,并按照投入的资本份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条总公司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主体,其所有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接受李沧区人民政府和国资委的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遵循的原则和途径,是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控股、参股和股权交易等手段,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章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范围 第五条总公司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包括: (一)总公司直接占有的国有资产;? (二)所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 (三)所属进行股份制改组后控股或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四)所属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界定 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国有企业中下列资产为国有资产: (一)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的实物、货币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二)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核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三)由国有企业担保,完全由国内外借入资金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四)国有企业以企业法人财产兼并,购买其它企业、单位所取得的产权和权益。 (五)国有企业用集资和筹资形式形成的资产,凡实行还本付息的,其资产所有权应属国家所有。 (六)国有企业将企业法人财产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但不能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七)国有企业因接受馈赠或其它收益形成的各项帐外资产。? (八)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使用的财产,除以个人缴纳的党费、团费、会费结余购建的资产外,均应视为国有资产。 第七条国有企业中下列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65853

清远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农副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辖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市场开办

第五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农贸市场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出租、出售市场摊位、店铺。市场开办者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二)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应当设有投诉电话和监督电话,并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四)督促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合格计量器具; (五)督促经营者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五)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者的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市场管理制度(含农副产品

商业街区管理手册

商业街区管理手册 第一条商户进场和撤离管理制度 (一)客户通知 1、招商部告知商户开业时间以及经营部的楼层主管负责人; 2、商户资料、租赁合同、物业合同由招商部移交经营部。 (二)客户接洽 1、经营部楼层主管交代进场等诸项事宜; 2、《商户手册》、《二次装修施工管理规定》、《商铺动火申请制度》交与商户; 3、其他与客户相关的重要文件、制度汇编发至客户; 4、物业部工程主管与商户建立联系明确有关装修事宜。 (三)店铺装修 1、工程部对装修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发放《装修施工通知单》; 2、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验证登记; 3、施工过程中物业部、经营部进行施工监管,确保按照时间、要求完成施工; 4、商户遇到特殊的装修要求,应同物业部工程主管商讨,确定施工方案。 (四)验收 1、物业部、经营部配合商户进行装修工程验收; 2、验收达标,符合消防安全和营业要求,由物业部签署《验收合格单》,交经营部准 许客户进场营业; 3、商户去经营部办理开业申请手续。 (五)开业 1、经营部签署《商户开业申请表》后,商户依据开业时间进行铺货和开业准备; 2、经营部协同各相关部门,提供开业的各项服务; 3、向商户发放有关管理规定和制度。 (六)撤离 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商户向经营部提出撤离申请,经营部开出联系单要求:(1)物业部——协同经营部根据租约会同商户一起验收店铺,以及相关财产检查;(2)行政部——协同经营部对有关商户资料档案进行核对清查; (3)物业部——跟进商户财产出门监管及保安、清洁相关事宜;

(4)财务部——清理相关财务手续。 (七)撤离后 (1)各有关部门五天内将撤离商户的本部门相关资料手续汇总经营部。 (2)招商部提交持续招商意向客户以及谈判跟进情况。 第二条持续招商流程和审核制度 1、商户的登记和审核 (1)商户资格调查并录入《商户登记表》; (2)根据商铺空置情况和功能布局要求选定候选商户; (3)与候选商户签订《租赁意向书》,缴纳定金; (4)招商部、经营部、物业部对候选商户进行筛选,确定商铺位置、租金和租赁年限;(5)与选定的商户签定《租赁合同》,定金转为租金; (6)对筛选不合格商户存档,定金退还,待时机成熟再行考虑。 2、商户资格审查 (1)审查经营类型; (2)审查经济实力; (3)审查经营能力; (4)审查品牌优势; (5)审查经营风格; (6)审查商品价位; (7)审查市场需求; (8)审查销售业绩; 3、商户登记表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适应市场的发展,结 合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生产经营 一.项目部的设立。项目部组成必须由不少于2人的公司在职员工设立,要明确项目部负责人,由项目部负责人直接对公司负责人负责,公司负责人对法人直接负责。对于以前未加明确的项目合伙人,可在此文件下发后向办公室提交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负管理与经济总责。公司对项目收取的相应比例的管理费用。 项目部在上缴公司管理费的同时还应完成本项目部成员的年度支出,该笔费用按照有关文件计算后从进款中直接扣除。 二.合同的签订。对于各项目部承担的工程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必须按照合同签订的相关规定,由公司领导逐一审批,经评审合格后才能签订合同。 材料、劳务等项目内采购合同,不得以公司名义进行签署,也不得印盖公司印鉴。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三.项目费用的管理。进账资金统一进到公司账户上,然后由院财务在扣除管理费及税金后拨付给公司各项目部账户,各项目部按国家税务制度提供相应的票据给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负责

项目财务管理。 四.各项目部承接的工程,由各项目部负责人统一组织实施,并负责其相对应的职责。 第二条:项目管理 一. 公司的日常业务管理部门为公司办公室。所有公司印鉴及证件、仪器均由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时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不得未经容许私自制作、刻印公司印鉴、证书。 二.实行项目备用金制度,针对不同的项目及付款情况,由项目 部负责人提出项目用款计划及还款时间表,报请公司及院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三.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必须要等工程款进账后由项目负责人分期分批支付。原则上要先结算后付款。 四.资料整理。工程完工后,工程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特别是工程决算资料要及时交回公司财务,否则财务有权拒绝余款的支付。 五.项目资料审批流程。 1、勘察项目实施前,项目负责人应先提出勘察方案报送公司总工审批后实施,完成勘察任务后工程技术负责人提出书面工程技术报告,报告签字人为:经理、审定人、审核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签字); 2、设计项目由工程负责人将图纸和计算书提交审核,审核后方可盖章。图纸签字人为:工程负责人、制图、校对、审核、审定,图纸会签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代签,并在完成盖章后向办公室归档图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1 总则 为了规范阳光佳园农贸市场管理,改善居民购物环境,根据《大港油田农贸市场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农贸市场的管理职责、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公共秩序、人员要求、交易行为、消防安全、用电安全以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处所属农贸市场的管理。 2 职责 2.1 生产计划科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农贸市场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2 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对农贸市场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隐患问题的整改。 2.3 财务资产科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制定收费标准,规范票据使用,监督收费行为。 2.4物业管理公司具体负责农贸市场的卫生保洁、公共秩序、交易行为、安全管理、经营收费等日常管理工作。 2.5水电气公司负责对农贸市场供水、供电、供暖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3 管理内容 3.1 经营范围 管理处所属农贸市场经营范围包括:蔬菜水果、日用品、肉蛋类、水产类。严禁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违纪经营活动;严禁经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品;严禁经营活禽、饭店等项目。

3.2 市场准入 3.2.1经营户进入市场经营前,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交商铺(台位)买卖或租赁合同(发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身份证明(身份证、暂住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资料进行登记备案。 3.2.2经营户需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经营合同(或经营管理责任书)、安全防火责任书。 3.2.3经营户需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市场管理保证金,办理用电申请。需装修的商铺经营户应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协议,严格按协议要求规范装修,经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3.3 管理制度 3.3.1市场应制定岗位责任制度、卫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治安消防管理制度等,健全商户档案、收费管理台帐。 3.3.2市场应建立投诉管理制度,设立投诉管理机构,公布投诉电话,跟踪投诉处理情况。 3.3.3市场应建立经营者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和警示制度,并建立经销商违规退出制度。 3.3.4市场应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对市场内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进行登记注册,按照检定周期要求,配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3.4 公共秩序管理 3.4.1市场出入口设立导购图、公平称等服务设施,场界牌、标志牌、摊位线(号)清晰明显,公平秤、监督箱、消费者投诉台齐全并设专人负责。 3.4.2市场内设施布局合理、统一、规范、整洁完好,无乱搭、乱盖、乱吊、乱挂、乱堆等现象。

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中铁十经〔〕181号 关于印发《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区域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子分公司、办事处: 现将《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区域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开发管理办法》(中铁十经〔〕173号)有关规定,为严肃营销纪律,明确经营责任,发挥集团公司资源优势,扩大经营成果,本着“区域经营、联合经营、有序竞争、滚动发展”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经过近几年区域经营模式运作,各子分公司在主责区域内发挥了强大优势,根据国内经济形势及建筑市场的特点和发展趋势,结合集团公司各单位分布格局、专业和资源优势,再次划分确定各单位主责区的市场范围,各单位要集中精力和优势资源把主责区域内营销工作做细、做实、做大、做强,为建设强局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条集团各子分公司要按照“讲大局、讲合作、讲纪律”的要求,树立“区域经营、运做市场,合作经营、运作项目”的理念,以全集团公司改革发展大局为重,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协作配合,有序竞争。 第二章职责、管理与协调 第四条经营区域的划分,是集团公司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对各单位的区域、资源优势及市场情况等因素的调查情况,经过多方比选、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后确定(分别见附件

1、附件 2、附件3),并在今后的市场运作中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五条集团公司经营开发部是区域经营工作的归口协调管理部门,对全集团经营区域进行统筹管理、协调指导,督促各单位按照分工,做好主责区域内的市场开发工作,规范市场行为。 第六条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划分的主责区域,落实本单位在该区域的责任人,加强对主责市场的调查、分析和研究工作,了解掌握主责市场的发展规划、市场形势和发展前景等情况,制定近、中、远期经营开发规划,做好相关的工作,集中优势资源,全力做好主责区域市场的开发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区域划分,在集团公司划定的主责市场区域内从事经营工作,原则上不得超越主责区域经营。集团公司鼓励各单位资源共享、互惠互利。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经营开发部负责组织开发与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对子分公司技术能力、施工装备及专业定位,原则上由济铁公司、二公司、三建公司、西北公司及项目所在地的子分公司配合开发,具体分工按照附表2中规定执行。 第九条为充分发挥内部资源,各子公司资质均由集团公司经营开发部统一调配使用。在各区域内经营投标时,同样执行本办法。 第十条以集团公司资质办理的铁路工程相关交易证由集团公司经营开发部统一管理。在非铁路区域内,以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资质办理的注册及备案、交易证、信用评价等资料,均由主责

市场经营部管理制度

市场部规章管理制度 一、日常制度 1.守公司的规章和管理制度 2.员工应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和工作结束后做好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保 洁工作,保持物品整齐,桌面清洁。 3.上班时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嬉戏打闹、赌博喝酒、睡觉、做个 人私事而影响公司的形象,确保办公环境和车间环境的安静有序。 4.员工本着互尊互爱、齐心协力、吃苦耐劳、诚实本分的精神,尊重上级,有 何正确的建议或想法用书写文字报告交与上级部门,公司将做出合理的回复。 5.服从分配、服从管理、不得损坏公司形象、透漏公司机密。 6.认真耐心听取每一位客户的建议和投诉,损坏公司财物者照价赔偿。 7.员工服务态度:使用标准的专业文明用语,做好积极、主动、热情、微笑及 训练有素的语音、语速和语调的服务。 二、市场经营部管理制度 1、工程预、决算工作是公司管理重要环节、直接涉及公司经济效益的好坏、资金和材料的周转、职工收入的多少,必须师傅重视。内容分工由总经理全面负责、分管经营副总经理具体负责,经济师把关审核,市场经营部负责实施,其余各部门协助配合。 2、积极主动掌握工程价格信息,汇集、整理、发放有关工程造价的文件、定额和资料信息。 3、组织公司内部造价员的业务学习,学习定额管理知识和市场价格信息,互通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统一意见,搞好工作。 4、对于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要求,提出实施意见,并安排落实。 5、负责投标预算的编制,但阶段性投标任务多,工作量大,可临时借人参加编制,但借人必须经总经理或经营副总批准实施。 6、搞好工程预决结算工作,并对初稿进行审核,参与工程结算的洽谈工作,对结算中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意见供领导决策。 7、组号投标工作的造价内部交底工作,主要内容为:招投资料,明确造价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规范集团公司各区域市场管理, 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防范经营风险,协调跨区域经营单位间相互关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坚持各区域公司立足本区域,在授权范围内积极开展经营活动,将属地区域公司做强、做精、做顺,实现企业发展战略。 第二条对具有跨区域经营管理能力,在不影响原属地区域公司经营的情况下,遵循责权利一致原则,明确责权利后,允许跨区域承揽工程项目。 第三条跨区域公司的管理要兼顾集团区域公司和项目部的各方责权利。应依照《内部单位承包经营协议》和《内部生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权责,协商签订跨区域经营的具体协议。 第二章跨区域经营管理情况分类

第四条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到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进行跨区承接项目(含专业承包,下同)。 第五条区域公司到集团暂没有设立区域公司的地区跨区域承接项目。 第六条集团总承包公司到各区域公司跨区域承接项目。 第三章跨区域经营管理工作流程 第七条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到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属地进行跨区域经营。 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填写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详见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送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负责人与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负责人洽谈责权利等内容并签定协议→报公司市场管理部及资产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区域公司到暂没有设立区域公司的市场经营

如果可以单项备案:区域公司填写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详见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报集团公司市场管理部→市场管理部协同区域公司进行调研→报公司市场管理部备案。 如需成立分公司:区域公司填写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详见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报集团公司市场管理部→市场管理部协同区域公司进行调研→如需成立分公司→上报集团公司总裁审批→上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如需成立子公司:区域公司填写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报集团公司市场管理部→市场管理部协同区域公司进行调研→如需成立子公司→上报集团公司总裁审批→上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工程完工后,分公司、子公司的所有证照(工商、税务、组织机构代码、投标交易卡等)、印章等由区域公司集中上交集团相关部门处理,集团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计清算。 第四章跨区域经营管理责权

商业街运营管理工作内容范文

商业街运营管理工作内容 商业街运营管理工作内容提要:销售现场管理:对销售现场进行统一、有序、科学的管理、确保良好、美观的销境和秩序(1)店铺装潢:遵循中国女人街的统一规定和要求,不得随意装修 商业街运营管理工作内容 商业街经营管理方面 1、商业街形象管理:对商业街进行统一的形象(CIS)策划和管理,以确保商业街良形象和信誉 (1)理念设计(MI):发展目标,经营定位、商街理念、广告宣传语等; (2)行为设计(BI):经营守则、店员仪容仪表、着装规范、礼貌用语、行为规范等; (3)视觉设计(VI):标准色、店标、店旗、胸牌、包装袋、印刷品、办公用品等。 2、销售现场管理:对销售现场进行统一、有序、科学的管理、确保良好、美观的销境和秩序 (1)店铺装潢:遵循中国女人街的统一规定和要求,不得随意装修,应维持商业街的整体形象; (2)货架使用:统一使用较为高档和美观的开架式货架,并按规定摆放; (3)商品陈列:按规定对商品进行陈列摆放,不得占用过道和乱堆乱放; (4)店内广告:店内品牌和商品文选宣传、POP 等,按规定设计展示、不得乱贴乱挂; (5)现场促销:促销活动应遵守商业街的统一规定和要求,不得破坏商业街正常的经营秩序。 3、市场营销推广 (1)营销策划:制定商业街整体营销和竞争策略,制定全年和阶段性的市场推广计划; (2)宣传促销:对商业街进行统一、有效的宣传推广,举办整体和主题促销活动; (3)品牌演绎:传播品牌故事、品牌时尚、举办品牌推广、时装表演、沙龙等活动;

(4)发行《中国女人街报》:传播企业文化,传递流行时尚和动人事迹等,并免费赠送给投资业主及者和顾客; (5)实施会员制:对顾客实施钻石、金、银卡会员制,以锁定顾客,提高销售额; (6)资料库行销:建立顾客资料库,开展资料库直效营销。 4、商业价格管理 (1)实施统一明码标价 (2)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3)不得随意降价促销。 5、商品质量管理 (1)进店经营的商品必须是品牌商品,按区域功能定位对接; (2)进店商品以中高档为主以确保商品质量; (3)严禁假冒伪劣产品,假一罚十; (4)实行商品质量“三包” ; (5)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 6、顾客服务规范 (1)售前服务:提倡主动、微笑和站立服务,但不得争客、抢客; (2)售中服务:耐心热情介绍,礼貌迎送顾客,但不得强行买卖,严禁与顾客争吵; (3)投诉处理:设立投诉热线,统一处理顾客投诉,确保顾客满意; (4)售后服务:质量三包,送货安装跟踪服务等。 7、经营指导管理 (1)教育辅导:专家讲习,经营者交流会,店员培训,外出观摩,销售服务与建议等; (2)销售协助:提供营销策略、宣传展示、商品陈列、店头促销等协助服务; (3)营业竞赛:奖励优胜的经营者; (4)经营分析:根据销售报表作汇总,在较和趋势分析,制定业绩提高政策; (5)信息服务:为经营者提供国家政策、市场动态、竞争状况等信息服务;

集团经营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

**集团经营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推进**集团的稳健发展,整合集团资源,拓展集团业务,完善集团及各公司的管理制度,储备优秀的管理人才,解决集团及各公司现存及潜在问题,设立**集团经营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性质 经营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是经营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委员都须遵照执行的指导性经营管理规范。 第二章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委员会制度 委员会是公司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现形式,是公司规范管理,发掘和储备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委员会全体会议 委员会全体会议是公司每年实施集体管理和集体决策的重要形式,也是寻找各公司高效管理模式的有益探索。 第五条委员会常务会议 委员会常务会议是委员会的具体议事机构,负责集团日常管理事务的决策和执行。由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设置宗旨 设立经营管理委员会,通过集体管理与集体决策的方式对公司目标、方针政策、战略规划、干部选拔等重大经营事项进行集体审议,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升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培养和建立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归属感;培养优秀的管理人才,为公司的发展注入新鲜血液。 第七条职能 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确定公司经营管理的目标、方针政策、战略规划、干部选拔等重大经营事项,常务会议负责推动目标的实现,组织与调动人力、物力资源,把全体会议上的决议贯彻落实,最终转化为公司的生产力。 第八条会议时间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常务会议每年不定期召开,均由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议事规则及会议主题 委员会会议的研究、讨论和审议活动实行集体决议,必须依据以下规则进行。 1、每个委员必须就议题作简短发言,阐明自己的观点。然后展开讨论活动。 2、与会者只要不脱离议题,可以自由发表自己的观点、建议和意见。但出于会议时间的考虑,主持人可中断发言或采取限时发言的方式。

市场运营管理方案说明

运营管理手册

目录 一、市场部工作职责 二、管理目标 三、运营过程具体管理制度及措施 (一)道德行为公约 (二)市场经营和公共秩序的管理规定(三)消防管理计划措施 (四)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五)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六)商铺部管理规定 四、市场日常营运管理工作 (一)市场环境秩序管理工作容 (二)商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容 (三)功能服务 五、市场管理 六、投诉管理

一、市场部工作职责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市场的管理,达到标准化、统一化,确保市场的正常运作。 2、负责市场经营商户商品、服务质量的跟踪,切实做好经营户的沟通、管理、服务工作。 3、负责楼层营业员的考核、教育、管理、培训等工作。 4、了解市场商户的动态,创新管理理念,使市场达到更专业化的管理。 5、加打市场巡查力度,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严格规市场的防火隐患、环境卫生和营业现场的布置,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如市场,作好巡检记录。 6、调查集市场经营、管理以及市场行情等方面的信息,随时上报新动向,分析市场前景,为公司提供建议。 7、为商户和顾客排除在经营和购物上的困难,处理好相关顾客厂商和售后服务等各种问题。 8、及时处理市场出现的矛盾纠纷,接待并处理好招商客户和售后服务的客户投诉,做好详细记录。 9、督促商户参与市场的各项促销活动,对各商户的订单检查和销售统计,作好记录并备档。 10、负责市场下班前的清场工作。 11、负责市场各项费用的催缴工作。 12、配合协调其它部门做好工作。

13、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管理目标 运营后将力争高标准、高素质地做好中国·金果博览城的各项服务及管理工作;包括商户管理、治安管理、卫生清洁、维修、秩序,我们有能力也有信心把中国·金果博览城建成一个兴旺、安全、文明、整洁、环境优美的专业化市场。 正式开始运营管理后,日常运营管理的目的是为经营户、采购者提供安全、舒适、高效的经商和购物环境和优质的后勤配套服务,有力地配合当地的发展,为静宁县整体风貌、文明建设、整体形象化管理起到有力的保障;我公司将制定一系列市场部的各种管理制度,切实贯彻实施具体的服务公约条款,让市场的日常经营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可依,增加经营户的信心。 三、运营过程具体管理制度及措施 (一)道德行为公约 为把中国·金果博览城建设成为兴旺、安全、文明、高尚、舒适的专业市场,将特制定制道德行为公约 1、自觉遵守中中华人民国法律、法规及《市民行为道德规》,做守法商人;若有违规行为,当事人承担相关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管理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2、各商户之间要和睦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尊重,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3、不得在市场乱接电线,爱护消防、照明及各种公用设施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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