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江苏省人民政府突

常州市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江苏省人民政府突
常州市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江苏省人民政府突

常州市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

目录

1.总则 (3)

1.1 工作目的 (3)

1.2 工作原则 (3)

1.3 主要编制依据 (4)

1.4 适用范围 (4)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4)

2.1 组织机构设置 (4)

2.2 应急组织体系图 (7)

3.预警机制 (7)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7)

3.2 预警等级认定、发布及取消 (10)

4.分级响应机制 (12)

4.1 I级应急响应 (12)

4.2 Ⅱ级应急响应 (13)

4.3 Ⅲ级应急响应 (14)

5.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析评估及改进建议 (15)

6.保障预案实施的措施 (16)

6.1 组织保障 (16)

6.2 资金保障 (16)

6.3 后勤保障 (16)

6.4 培训及演习 (16)

6.5 监督检查 (17)

7.附则 (17)

7.1 奖励与处罚 (17)

7.2 制定单位和解释权 (18)

1.总则

1.1 工作目的

为保障全市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建立和维护经济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煤炭、电力、成品油、天然气、运输(以下简称煤电油气运)生产和供给的正常秩序,有效减少和缓解因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短缺或紧张造成的损失,按照国务院下发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和《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政发[2005]92号)要求,根据《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方案》的工作布置,在《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统一指导下,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保障供应。把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和重要单位的正常使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1.2.2 依法规范、科学合理。制定、修订应急预案首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与相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业人士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煤电油气运的应急协调水平,努力做到措施果断、力度适当。

1.2.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相关单位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全市煤电油气运供应短缺或紧张的状态下,组织开展监测、预警、报警、响应、恢复等工作。建立规范的协调工作流程,落实各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确保煤电油气供应短缺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同时要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等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

1.2.4 平战结合、运转高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地思想准备、预案准

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保证在应急状态下做到特事特办、急事先办。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相关信息共享,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速度。

1.3 主要编制依据

1.3.1 编制本预案的国家法律、法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1.3.2 编制本预案的主要地方性法律、法规依据: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江苏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1.3.3 编制本预案的主要指导、参考文件和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当前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要单位用电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原国家经贸委等5部门《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江苏省加油站管理暂行办法》

1.4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常州市辖区范围内发生的煤电油气等主要能源因供应或运输紧张,导致严重短缺时的协调应急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设置

成立常州市能源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能源供应组、运输保障组、应急资金组、安全保卫组、宣传报道组。

2.1.1 市能源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常州市经贸委主任

成员单位:常州市应急中心、各辖市(区)政府、常州市委宣传部、常州市发改委、常州市经贸委、常州市公安局、常州市政府新闻办、常州市监察局、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安监局、常州市建设局、常州市交通局、常州市工商局、常州市水利局、常州市气象局、常州市电信局、江苏海事局常州海事处、常州市地方海事局、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常州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常州火车站、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常州供电公司、中石化常州分公司、中石油常州分公司、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常州市港华燃气公司、常州市新奥燃气公司、常州市江南燃料公司、中天钢铁有限公司

成员单位联系人为各单位分管负责人。各成员单位应在市能源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发扬服从指挥、团结一致、勇挑重担的工作精神,把能源短缺作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努力为全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条件。

市能源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中心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并向成员单位及时传达上级有关精神和要求;

2、负责全市能源应急工作的重大决策,出台有关政策;

3、负责宣布应急方案的启用和退出;

4、负责各应急小组之间的协调,努力实现反应快、效率高、资源整合;

5、负责向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2.1.2 市能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能源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常州市经贸委,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主任,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单位由各辖市(区)政府、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和市电信局组成。

办公室职责:

1、实时监控全市能源供应情况。一旦出现短缺,应根据短缺能源的种类和

造成短缺的原因,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快速评估,并将分析结果及时报能源应急指挥部;

2、当短缺程度达到本预案的规定时,应及时向能源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启用预案的建议;当能源供应紧张情况得到缓解时,应及时向能源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退出预案的建议;

3、保证通讯通畅,必要时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优先保障重要部门的通信需要,努力将通信阻断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4、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理能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1.3 能源供应组

组员单位:常州供电公司、中石化常州分公司、中石油常州分公司、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常州市港华燃气公司、常州市新奥燃气公司、常州市江南燃料公司、中天钢铁有限公司

能源供应组主要职责:

1、制定与能源供应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报市能源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备案,并做到滚动调整;

2、在市能源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及时执行各自的预案;

3、在办公室的协调下,分析能源供应情况,预测短缺程度;

4、进行经济损失或破坏性影响的评估。

2.1.4 运输保障组

组员单位:常州市公安局、常州市建设局、常州市交通局、江苏海事局常州海事处、常州市地方海事局、常州火车站、常州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并执行保障电煤、成品油及重点物资和重要港站运输畅通的预案。综合协调铁路、公路、水路和民航的运输问题。必要时,采取临时措施优先放行重点物资和成品油的运输畅通。

2.1.5 应急资金组

组员单位:常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常州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常州供电公司、中石化常州分公司、中石油常州分公司、常州火车站、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常州市港华燃气公司、常州市新奥燃气公司、常州市江南燃料公司、中天钢铁有限公司。

主要职责: 负责应急资金的筹集

2.1.6 安全保卫组

组员单位: 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

主要职责: 在能源短缺时,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加强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工作。

2.1.7 宣传报道组

组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常州市政府新闻办、市经贸委及各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 按照市能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材料,负责能源供应短缺工作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能源供应短缺等有关信息。

2.1.8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附后。

2.2 应急组织体系图:

3.预警机制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编制预警机制方案,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建立能源供应监测网络。

3.1.2明确各信息监测点职责。

表一:各信息监测点监测内容、信息和上报时限

3.1.3 信息报告方式。

1、依托现有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建立包括供电、发电、石油公司、石化公司、天然气销售、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专业网络。

2、常用方式包括送达、邮寄、传真等方式。特殊情况下也可通过电话报告。

3、重大事件必须及时报告。

3.2 预警等级认定、发布及取消

3.2.1 预警等级分类及确认。

我们按照不同的紧张程度和影响范围(见表二),将煤电油气运的预警等级从轻到重分成Ⅰ、Ⅱ、Ⅲ级,预警等级由市能源应急指挥部接到办公室的分析报告后进行认定。

表二:“煤电油气”各预警等级认定标准和具体现象

3.2.2 预警信号的发布和取消。

预警信号的发布和取消都由市能源应急指挥部负责。不同等级的预警信号发布后,各相关单位必须及时启动或取消相应的专项预案。

预警信号的发布及等级的确认程序如下:

4.分级响应机制

4.1 I级应急响应

市能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监测点的情况分析和预测,协调相关小组开展应急工作,并根据情况形成分析报告,上报市能源应急指挥部。

由于I级应急状况下,能源供应并不是十分紧张,相关单位通过组织平衡就可以解决。因此,一般不需要采用强制措施,也不宜过分宣传。

对于个别地区出现的I级应急响应,只需要当地应急中心将情况上报市能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备案。必要时,再上报市能源应急指挥部。

I级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4.2 Ⅱ级应急响应

市能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监测点的情况分析和预测,结合各小组的意见,形成分析报告,及时上报市能源应急指挥部。

市能源应急指挥部应积极会同市应急中心,启动市级应急指挥平台,根据市应急总指挥部指令,启动应急预案,具体实施应急指挥调度。发布Ⅱ级预警信号,各相关单位根据信号启动应急预案。

进入Ⅱ级应急状态,能源供应比较紧张,而且随时会升级为Ⅲ级。市能源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出台相关政策。必要时,可以采取采取强制措施,调用人员、设备等资源;市能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该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分析预测能源供应情况,及时上报市能源应急指挥部,迅速作出决策,尽量减少损失;能源供应小组除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外,还要积极向上级争取支持;运输保障组启动预案,保证重要物资的运输畅通;应急资金组和安全保卫组要做好应急资金的使用和安全保卫工作;宣传报道组可以适当进行相关的宣传报道,重点在节能知识的普及上。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4.3 Ⅲ级应急响应

市能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监测点的情况分析和预测,结合各小组的意见,形成分析报告,及时上报市能源应急指挥部。

市能源应急指挥部应积极会同市应急中心,启动市级应急指挥平台,根据市应急总指挥部指令,启动应急预案,具体实施应急指挥调度。发布Ⅲ级预警信号,各相关单位根据信号启动应急预案。

进入Ⅲ级应急状态,能源供应十分紧张。市能源应急指挥部应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应急工作的开展情况,积极向省政府或其他上级机关争取资源和政策上的支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成立紧急状态下的应急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紧急处置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场指挥部有权调用一切必须的资源来确保应急工作

的顺利开展。所有成员单位将全面启动应急工作,宣传报道组要加大宣传报道的力度,重点在报道组织货源、合理调度、保障供应方面的工作,要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对严重短缺以及造成的不良影响原则上不作报道。新闻稿件须事先送市能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并由主要负责同志把关。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5.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析评估及改进建议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市能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该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和评估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不断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并形成详细的报告。分析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对造成能源短缺的机理、发展规律的研究;

2、对影响的范围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评估;

3、对预案的可控性、可操作性和实际效果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

4、对稳定供应工作,提高抵抗风险的能力提出建设性意见;

5、其他有关内容。

6.保障预案实施的措施

6.1 组织保障

建立组织指挥体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整合力度。通过整合资源,进一步发挥各专业小组的作用。各成员单位要参照市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制定具体的专项应急预案。

6.2 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保障组根据市能源应急总指挥部发布的应急预警等级和应急工作任务需求,及时组织筹措能源供应短缺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经费。

6.3 后勤保障

后勤保障工作由市能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对需要征用物品的单位必须全力支持配合。

6.3.1 通信保障

包括编制参与应急工作的主要人员通讯录;落实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通讯号码;特殊情况下备用通讯工具的配备。

6.3.2 交通运输保障

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工具配备、统一管理、交通管制等方面工作。

6.3.3 物资保障

包括临时办公地点和值班地点的确定,值班人员的日常生活用品的配备等;

6.4 培训及演习

6.4.1 市能源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每二年应协调组织本预案的演习,根据演习情况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以确保预案的操作性。

6.4.2 制定相关专项预案的单位要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学习预案,有针对性地

开展培训工作,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能力,确保预案的顺利执行。

6.5 监督检查

常州市煤电油气运应急协调预案日常监督机构为常州市经贸委,应急状态下的监督机构为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7.附则

7.1 奖励与处罚

7.1.1 奖励

在煤电油气运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市场供应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为主管部门赢得应急准备时机的;

4、及时供应应急物资和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5、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1.2 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故不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实施应急预案,或屡次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抗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阻挠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的;

4、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的经费或者物资的;

5、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不坚守岗位,或者玩忽职守的;

6、提供虚假的或不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供与应急工作相关情况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应急工作的;

8、有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7.2 制定单位和解释权

本预案由市经贸委负责制定,并负责修改和维护。本预案解释权在市经贸委。

附件:

常州市能源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常州市应急中心:负责应急状态下的协调工作;负责提供市级指挥调度平台。

2、各辖市(区)政府: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煤电油气运协调应急方案的制定和执行;负责配合其他单位做好管辖范围内的协调工作。

3、常州市委宣传部:负责对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

4、常州市发改委:负责评价能源短缺对全市宏观经济的影响程度,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修改能源建设发展规划及其他有关建议。

5、常州市经贸委:负责日常协调工作;负责在应急状态下对全市工业和贸易的影响程度的分析。

6、常州市公安局:负责应急状态下全社会的安全保卫工作。

7、常州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应急状态下的宣传报道。

8、常州市监察局:负责对应急工作的全过程监督。

9、常州市财政局:负责根据政府要求安排、调拨应急专项资金。

10、常州市物价局:负责应急状态下煤电油气运价格的监督和及时调整工作,

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11、常州市安监局:负责应急状态下安全生产工作。

12、常州市建设局:负责应急状态下管辖范围内对天然气、成品油的使用情

况的分析和预测,做好相关协调和稳定工作。

13、常州市交通局:负责管辖范围内成品油的使用情况。负责煤、油等能源

物资调运过程中,我市区域内公路、运河的交通疏导工作。

14、常州市工商局:负责应急状态下监督各经营企业的经营秩序。会同相关

部门查处和打击扰乱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15、常州市水利局:负责对河道、长江水位的监测和分析。

16、常州市气象局:负责气象预报工作。

17、常州市电信局:负责保障通讯畅通。

18、江苏海事局常州海事处: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

19、常州市地方海事局:负责管职责范围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

20、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

21、常州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

22、常州火车站: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

23、市武警支队:负责在应急状态下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24、市消防支队:负责在应急状态下消防应急工作。

25、常州供电公司:负责本系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

26、中石化常州分公司:负责本系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

27、中石油常州分公司:负责本系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

28、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负责本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

29、常州市港华燃气公司:负责本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

30、常州市新奥燃气公司:负责本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

31、常州市江南燃料公司:负责本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

32、中天钢铁有限公司:负责本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

常州市政府领导一览表

2013-1-31 16:26 常州市新一届市政府领导: 代市长费高云: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常务副市长韩九云: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分管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接待办、金融办、驻外机构)、发改委、人社局、旅游局、统计局、物价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信访局、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集团、工贸国资公司、江南银行、东海证券。 副市长张耀刚:分管市农委、水利局、国土局、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 副市长王成斌:分管经信委(中小企业局)、教育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安监局。 副市长尚建荣:分管公安局、司法局、应急办 副市长张云云:分管民政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口计生委。 副市长方国强:分管商务局(口岸办)、外事办(港澳事务办)、侨办、文广新局(版权局)、体育局、民族宗教局。 副市长史志军:分管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规划局、房管局、环保局(太湖办)、园林局、城管局、民防局(人防办)、地震局、公积金管理中心。 副市长豆本加: 常州市新一届辖市区委书记、区(市)长: 常州辖市区书记、区长(市长) 金坛市委书记范寿柏市长狄志强 溧阳市委书记盛建良市长苏江华 武进区委书记周斌区长臧建中 新北区委书记张东海区长吴晓东 天宁区委书记陈正春区长宋建伟 钟楼区委书记徐伟南代区长汤如军 戚墅堰区委书记李林区长董彩凤 常州新一届市政府组成人员: 市府办主任潘冬铃 研究室主任高平 发改委主任赵建军 经信委主任蒋自平 教育局局长丁伟明 科技局局长刘斌 公安局局长尚建荣 民政局局长戴士福 司法局局长陈少宝 财政局局长朱志洪 人社局局长吴新法 国土局局长徐建伟 城乡建设局局长何玉清 交通运输局局长刘文荣 水利局局长周良法 农委主任蒋伯丹 商务局局长戴晓文 文广新局局长陈建共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的通 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府规字[2017]6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3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7〕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

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充分衔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生活困难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5号)、《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苏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苏府规字〔2015〕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人员为社会医疗救助对象(以下简称救助对象): (一)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 (二)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的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人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人员); (三)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的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供养人员); (四)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的孤儿(以下简称孤儿); (五)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下简称临救大病人员); (六)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以下简称精减退职职工); (七)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的重点优抚对象(以下简称重点优抚对象); (八)符合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核退役人员); (九)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以下简称建档立卡人员); (十)非本市户籍在苏就读大学生中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大学生);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 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6]91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06 【实施日期】2006.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6〕91号) 各处(局):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办公室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

为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大力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不断提高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服务的质量与水平,确保办公室、研究室工作的规范、高效和协调运行,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一日行为规则 1.自觉遵守机关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各处(局)长对所属人员每日出勤情况进行考勤登记,办公室、研究室分管领导每月对分管处(局)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2.保持洁净有序的工作环境。每日提前15分钟到达,打扫室内卫生,整理物品,做到每日一小扫,每月一大扫,每逢节假日前应自觉组织卫生清扫;办公室内不乱堆杂物,办公桌上物品放置整齐;每月25号为办公室、研究室卫生检查日。 3.保持端庄整洁的仪表仪容。平时应注意个人着装,做到仪容整洁,举止端庄,行为得体;在公共场所和会议室内禁止吸烟,办公区内不得吸游烟,不得乱扔烟头和杂物。 4.坚持礼貌待客的文明习惯。要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接待基层来办人员,态度和蔼,服务周到,使用规范的文明礼貌用语。 5.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制度。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内容的活动,因公外出应坚持请销假制度;会议期间遵守会议纪律,并主动关闭手机或放在振动位置;严格执行和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公示承诺制度、办事办文时限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工作日中午禁酒制、失职追究制等六项制度。 6.切实加强公共财物的管理。非专业驾驶人员,不得擅自驾驶办公室、研究室的公用车辆,因公需派遣和使用公车的,应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统一派车,并确保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做好节能防火和安全保密保卫工作。每日下班前,应关闭电脑和各种电器的电源,关好窗、锁好门。 二、公文处理规则

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 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2〕17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3日 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科学安排政府投资,有效控制“超规模、超投资、超标准”现象,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综合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5号)等规定,并结合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国债资金、

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等财政性资金,或通过国有融资平台筹集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市发改委统一扎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市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和资金拨付工作,市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未经批准概算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拨付资金。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另行规定。 第二章概算的报批 第五条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均应报批概算。不需报批初步设计的项目,概算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批,或单独报批。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由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或比选确定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投资估算指标、费用定额计算依据及标准进行编制。 第七条概算文件应完整反映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按有关规定如实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内容和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行业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投资估算。无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复明确的投资匡算。 第九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大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投资匡算5%(或500万元)及以上的,或初步设计中项目建设规模大于批准的5%及以上的,或报批概算时项目建设内容和功能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再进行报批概算。 第十条报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项目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1?6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 展实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我市被确定为首批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为推进省级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工作,提升职业教育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方案》和《常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有关精神,我市制定了《常州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高质量完成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常州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 创新发展实验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实施《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

验区建设方案》,推进我市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和科学发展,现就我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对接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一核八园”建设,创新职业教育发展方式,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和发展能力,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终身发展能力,为常州“四城建设”、“两个率先”、建设和谐幸福社会提供更坚实的基础性、保障性支撑。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形成高、中等职教配套衔接、一体化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以及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一体化发展格局,创建10所以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国家优质特色职业学校和省级高水平示范性职业学校为标志的一流职业学校,建立对接地方产业发展的学校布局、专业结构和教学体系,全面达成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标准,为常州建设中国职教名城奠定坚实基础。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根据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目标任务和建设标准,实现我市创建任务目标,重点推进以下八个方面的创新: (一)创新职教发展方式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2013年9月10日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7 号》,《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已于2015 年12 月8 日经市政府第46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 年7 月1 日起施行。[1] 中文名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 外文名 Measures for the promotion of Suzhou municipal solid waste classification 性质 地方政府规章 施行日期 2016年7月1日

目录 . 1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 . ? 第一章总则 . ?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 ? 第三章分类和处理 . ? 第四章激励促进 . ? 第五章法律责任 . ? 第六章附则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 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推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 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纸类、塑料制品、玻璃、金属、纺织物、家具、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等固体废物;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旧日用小电子产品、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过期药品、废水银产品、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等固体废物; (三)易腐垃圾,指家庭、农贸市场等产生的容易腐烂的食品加工废料、食物残余、瓜皮果壳、废弃食用油脂、枯枝烂叶、谷壳、藤蔓等居民厨余垃圾、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农村可堆肥垃圾;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文件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文件 常新政…2007?146号 ───────────────────────── 关于印发新北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办局(分局): 由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编制的《常州市新北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1 -

常州市新北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的要求,为全面开展常州市新北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我区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提供依据。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和平台、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提高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7年度。 三、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我区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 2 -

(一)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范围分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1.重点污染源 (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2)11个重污染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3)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2.一般污染源 一般污染源是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二)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农村生活污染源,对象为分散农户、专业户、养殖场和农场。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农村生活普查范围是我区的农村生活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 (三)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 - 3 -

江苏省政府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 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 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

《苏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苏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第一条为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水务)设施、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和非家庭建筑装饰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过程及相关装卸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市城市市区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施工活动和建筑施工的装卸活动,以及对进行上述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因从事建筑施工职业工作而受到噪声污染的劳动防护,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公安、市政公用、交通、水利(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和控告造成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投诉电话等投诉途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处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建设项目的业主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手续。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5]97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0.27 【实施日期】2005.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实施方案 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5〕9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消防任务日益繁重,警力不足矛盾较为突出。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充实到基层消防单位,有利于缓解公安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矛盾,加强地方消防力量,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

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消防工作,适应城市化、工业化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增加资金投入,充实消防力量,不断提高消防工作水平,为创建“平安常州”、推进“两个率先”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的实施方案 为缓解常州市现役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的矛盾,根据省政府苏政办发〔2005〕25号文和常州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精神的要求,现制定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实施方案: 一、征招对象及要求 年龄在18-25周岁之间,初中以上学历,政治思想素质好,身体符合应征青年入伍体格检查条件,自愿从事消防工作的男性青年,退役消防战士和其他退役军人、地方职业学校消防毕业生优先录用。 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公开向社会征招,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协议期满服务关系即行终止。因工作突出,经本人申请和劳动、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续签合同。 二、征招时间及步骤 自2005年起分3年完成。具体操作步骤,在每年5月底之前,由市消防支队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向社会公告征招条件、人数和报名等有关事项及要求;6月份公开招聘并办理相关手续;7至9月份,进行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分配到消防部队基层一线,参加执勤灭火、抢险救援和其他辅助性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 文号:锡政发[2005]231号 发布日期:2005年08月22日 生效日期:2005年08月22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确保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健全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是指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中: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项目,包括在原址新建或易地(含搬迁)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项目,包括对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进行改造,或者为扩大生产、储存规模及增加产品品种而进行的建设项目。

全市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江阴市、宜兴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同时规划确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并报送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无锡市安监局)备查。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审批原则 (一)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原有企业的新建项目,必须在政府规划的化工专门区域内建设。 (二)严格限制低水平、小规模、高污染、高风险的建设项目。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生产及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对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进行限制。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项目的总投资额,甲类的不得低于3000万元,乙类的不得低于1000 万元,其他丙、丁、戊类的不得低于500万元,并通过产业政策审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以及安全控制系统。甲类、乙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必须采用DCS等控制系统,甲类、乙类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必须设置集中监控系统。 (三)严格限制主城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列入无锡市市区以及江阴市、宜兴市主城区工业布局调整区域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鼓励其尽快向化工专门区域搬迁或转移,企业在原址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长令9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93 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9月10日 —1 —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2 —

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 —3 —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10]56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04 【实施日期】2010.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0〕5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常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四日常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 (三)增加组织和管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职责。 (四)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职责。 (五)增加促进社会工作发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职责。 (六)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政策和规定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政策和规定草案;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军供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掌握和报告灾情,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doc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发文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文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发布日期:2007-7-11 执行日期:2007-8-15 生效日期:1900-1-1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已于2007年7月5日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市人民政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制止、查处和纠正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垂直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区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治安机构是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的治安保障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管理治安工作,预防、化解和处置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行为。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城市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对城市管理重大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城市管理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区域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市政公用、城管、园林、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止、查处、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 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苏政发[2004]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

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 (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20修正)

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2003年6月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2004年7月2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第一次修正2007年9月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1月3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三次修正2020年4月2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第四次修正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客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业务相关的单位、个人。 第四条出租汽车行业遵循统一管理、合法经营、规范服务、公平竞争的原则。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市、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公安、物价、工商、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出租汽车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出租汽车市场供需情况和适度发展、规模经营的要求,制定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发展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交通部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 第七条对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和优质诚信服务有突出贡献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50辆以上出租汽车或者相当的资金(县级市的出租汽车数量或者资金要求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二)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经营场所; (三)有企业章程和与经营配套的营运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二)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具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涉及的道路及主要公共设施的相应知识; (四)经出租汽车从业、治安培训合格,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及配发的上岗服务卡。 第十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市、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同意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购车、牌照和保险等手续,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道路运输证后方可营业。 经批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因自身原因超过6个月未办理有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的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及营运车辆每年审验一次。经年审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的行业标准,并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考评。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当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内出租汽车车辆购置费及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已实行有偿使用的区域)等相关经营税费应当由企业承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信息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和关于加强调查研究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3]31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3.03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和关于加强调查研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3〕31号) 各处室: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室关于加强调查研究的暂行规定》已经办公室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二○○三年三月三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信息工作,确保完成信息工作目标任务,更好地为市领导决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处、计划政法处、经济贸易处、财税金融处、科教文卫处、农村经济处、对外开放处、城建城管处、督查处,研究室综合研究处、发展研究处、政策研究处,市新闻出版局全体公务员。办公室的秘书处、组织人事处也要积极报送信息。 二、考评办法 以处为单位,采取采用指标和计分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采用指标:每人每年被省政府办公厅或国务院办公厅采用信息2条以上,采用综合调研信息1条以上。此为必保指标,全年未完成此项任务视为未完成全年信息工作目标任务。 (二)计分办法:凡列入考评的对象,每人全年完成基本得分40分,指标下达到处室。 1、国办或省办约稿的信息每条加10分。 2、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每条计20分。 3、被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简报》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0分,其中简讯采用每条计5分;被《江苏信息摘报》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0分;被《专报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0分;被《信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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