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企业关联交易问题及解决方案

拟上市企业关联交易问题及解决方案
拟上市企业关联交易问题及解决方案

[转载]拟上市企业关联交易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关联交易存在的十一种主要形式

(一)购买原材料、购买或者销售产品、产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案例】开山股份向关联方采购零部件及销售整机

1.关联方采购

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产品和对象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由开山控股代扣代缴水电费,第二类为通过开山进出口进口螺杆式空压机主机和油封部件,第三类为向关联方采购的螺杆式和活塞式空压机部分零部件及加工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货物占当期营业成本的6%左右,其中2008年至2010年由开山控股代缴水电费金额分别为1,498万元、1,787万元、3,785万元,占当期关联采购金额的50%左右。

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司2008年至2010年向开山控股采购水电费,主要基于衢州供电局、衢州水业集团的相关要求。报告期内开山控股为包括公司在内的开山工业园内下属企业代缴水电费,公司具有单独的水表和电表计量,代缴水电费根据实际使用量按政府定价向开山控股结算。

公司2008年向开山进出口采购主要为进口螺杆主机和油封,公司2008年5月之前尚未实现螺杆主机的全谱系自制,仍需向德国GHH等国外螺杆主机制造商进口部分型号的螺杆主机,公司在

此阶段尚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故主要通过有进出口资质的开山进出口进口螺杆主机。公司具备全谱系螺杆主机自制能力后,即停止通过开山进出口采购螺杆主机。

公司2008年至2010年向其他关联方采购橡胶件、缸盖阀板、气缸等零部件及加工服务,主要基于以下因素:空压机整机制造的零部件种类较多,公司集中精力和资源进行螺杆主机的研发、生产以及工艺的改进。对于橡胶制品、活塞式空压机气缸及缸盖阀板等部件,由于其通用性和可替代性强,技术含量较低,通过外部采购即可满足生产需求。

2.关联方销售

2008年、2009年,公司向开山控股、浙江开山销售货物主要系空压机整机及配件、压力容器以及铸件产品,2008年、2009年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16,239万元、12,816万元,2010年公司向浙江开山关联销售金额为5,116万元。

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压缩机属于通用机械产品、广泛应用于各行业,开山控股的个别客户采购时要求开山控股一并提供本公司的空气压缩机产品,为方便结算,开山控股向本公司采购空气压缩机后再与其他商品一起销售给其客户。

(二)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案例】巨龙管业货物承运

2009年5月5日,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2009年5月6日公司与巨龙物流签订《货物运输承运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

署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委托巨龙物流承运公司产品,运价按市场价格确定,2009年公司向巨龙物流支付运费270.62万元。

该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巨龙物流成立以前,本公司委托货运公司、个体司机运输产品,存在货运不及时、价格偏高的情形。巨龙物流成立以后,本公司通过巨龙物流的专业化运作平台,保证了公司部分产品的及时外运。

(三)委托或受托销售

【案例】新开普委托关联方销售产品

2008年度,公司曾向上海九普销售智能卡系统软件和卡片,本次关联交易的形成原因是有上海地区的客户要求以支票方式

支付货款,发行人为能及时兑现支票收取货款,故通过上海九普向客户销售相关产品、收受支票并予以兑现。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与上海九普向客户的销售价格一致,定价合理、公允。本次关联交易金额不大,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很低,且自2009

年以后不再发生,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影响很小。

(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案例】捷顺科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员工共同投资聚力投资成立于2007年2月8日,法人代表为刘翠英,经营范围为兴办实业。聚力投资设立时注册资本为50万元,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翠英持有100%股份。2007年6月,捷顺科技的骨干员工对聚力投资进行了增资,增资完成后,聚力投资的注

册资本变更为533万元,刘翠英占该公司的股权比例降至51.03%;2008年4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经过多次股权转让,刘翠英不再持有聚力投资的股权。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案例】星星科技关联方借款

2010年2月9日,星星有限为购买星星电子产业基地相关土地和房产,支付上述土地、房产转让款预付款4,000万元。在支付了购买厂房建筑物及相关土地所有权的款项后,2010年4月发行人出现了流动资金紧张的局面。为了补充流动资金,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向徐州金地商都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

1,000万元。

公司与关联方徐州金地商都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2日签署《借款协议》,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0年4月22日至2010年5月22日,借款利息按月利息0.8%计算,如提前或延期还款,依据月利率按实际借款日数计算。

2010年5月28日、2010年6月12日公司分两次向徐州金地商都集团有限公司还清借款1,000万元,并于2010年8月26日支付利息11.60万元。

(六)担保

【案例】常山药业控股股东为发行人提供担保

①2010年9月20日,高xx、孙xx与某银行签订《自然人权利质押合同》和《自然人保证合同》,为公司与该行于同日签

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借款金额为5,000万元,期限为2010年9月20日至2011年9月19日。

截至本招股书签署之日,上述保证合同仍在履行之中。

(七)租赁

【案例】巨龙管业向关联方租赁生产及办公用房

本公司与巨龙钢化玻璃分别于2006年11月20日、2007年6月26日、2008年2月28日、2009年5月3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本公司分别将建筑面积为2,020平方米、2,401平方米、1,927平方米、2,064平方米的厂房出租给巨龙钢化玻璃作为生产及办公用房,年租金分别为18万元、11.5248万元、11.562

万元、12.38万元,租赁期均为2011年11月30日止。

该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本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和所处混凝土输水管道行业的特点,为应对订单式生产的需要,规划建设的产品堆场较多。为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在不影响业务的前提下,将该部分未用的堆场出租以获取收益。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项目的转让

【案例】卫宁软件委托开发软件

本公司对部分系统模块采用委托开发方式进行,主要是一些外延功能模块提升或非核心部件的升级等,报告期主要委托上海兰恒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复高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技术开发。

上述委托方均是独立经营的法人实体,公司与上述机构进行

的各种交易系公司正常的业务合作,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价格合理公允,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与上述机构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产供销体系和研发体系,公司与上述机构在业务和技术、财务、资产、人员、机构等方面完全独立。

(九)许可协议

【案例】星星科技商号使用许可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使用关联方星星集团所拥有的“星星”商号(浙江省知名商号)的情形。为了规范公司经营活动,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2010年8月1日,星星有限与星星集团签订了《商号许可使用协议书》。

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要求发行人和律师对发行人无偿使用“星星”商号的期限、到期后是否存在付费使用该商号的风险、实际生产的产品是否使用该商号予以核查和说明。

律师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认为:(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星星”知名商号及商标的有效期内有权无偿使用“星星”商号,在星星集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的相关规定对其“星星”知名商号进行延续、对“星星”商标进行续展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可长期无偿使用“星星”商号,且不存在付费使用的风险。(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仅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星星”商号,其实际生产的产品上不使用“星星”商标。

(十)债务结算

【案例】中京电子代收货款

2008—2009年,为利用香港发达的外资银行资源,方便办理银行结算、客户货款催收等手续,公司部分出口业务货款由香港中扬代收后再转回本公司,在代收货款再转回本公司过程中,香港中扬不收取任何费用。代收款项已全部转回。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于2008年9月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中京香港,代替香港中扬行使上述货款代收转回功能。截至2009年9月,中京香港完全承接本公司部分出口业务货款代收转回功能,彻底解决了上述关联交易。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案例】大连电瓷

2010年、2009年、2008年度公司支付自然人关联方即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总额分别为486.63万元、461.75万元、254.62万元,其中2010年支付报酬情况如下:

二、非关联化解决方案

(一)关联企业

解决方案一:剥离

如果关联企业的业务不属于拟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或者盈利能力不强,则可以将该企业或者该部分业务转让给第三方。在具体操作此项业务是,一定要如下几点:a.注意调查受让方与拟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之间的关系;b.要确认受让方

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与拟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c.要重点关注转让价格是否真实、公允、合理;

d.剥离给关联方的,尤其要注意转让价格的公允、交易程序的合规,确保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

2011年《保代培训》第二期:判断相关业务是否应纳入或剥离出上市主体,不能仅考虑该业务的直接经济效益,要同时考虑到该业务对公司的间接效益,正常情况(已持续经营)下不鼓励资产剥离、分立,为梳理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进行的相关安排不能影响业绩计算的合理性、连续性。

【案例】捷顺科技剥离给独立第三方

(1)盛健投资的转让

2005年度,捷顺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了盛健投资,拟利用该平台进行投资咨询、房地产经纪等与捷顺科技主业不相关的业务。盛健投资成立后,曾向贵州深黔进行股权投资,从事投资业务;并购买了富国工业区第2栋等部分房产并租赁给本公司,从事房屋租赁业务。捷顺科技上市之前,他们将盛健投资持有的贵州深黔股权进行了转让。

【案例】光线传媒剥离给关联方

光线影业主要从事国产影片的制作和发行;明星报刊主要从事销售期刊、报纸;梦飞行主要从事各类移动网增值业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先生将上述子公司剥离出上市主体,转让给其控股的光线控股。为确保上市主体的权益不受损害,转让时按照该

类公司净资产转让给控股股东,确保了上市主体权益。

解决方案二:转让

如果关联企业由于拟上市公司持有其股权而成为关联方,实际上拟上市公司与该关联企业并无交易事项,则可以考虑将股权转让给独立第三方。

【案例】巨龙管业转让关联方股权

2008年1月8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的红旗巨龙建材45%股权。为了解决关联问题,2009年4月,他将持有的红旗巨龙建材45%股权转让给独立第三方,本公司不再持有红旗巨龙建材股权,红旗巨龙建材自2009年4月起不再为本公司关联方。

解决方案三:并购

如果该关联企业在拟上市公司的产—供—销任意一个或几个环节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则可以考虑将该企业或该业务买过来作为拟上市企业的子公司或兄弟公司。购买时应注意价格的公允性和税收减免。

【案例】爱康科技收购销售公司

张家港爱康是由本公司控股股东爱康商贸和爱康科技实际控制人于2008年8月12日合资成立的公司,主要向客户提供非公司生产范围内的太阳能配件的销售业务。为了规范公司治理,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2009年2月,决定将所持有的张家港爱康股权转让给拟上市公司—爱康科技公司。

2009年2月10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邹承慧、爱康商

贸以原始出资额作价向本公司出让张家港爱康股权。同日,张家港爱康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股东各自放弃优先受让权。股权转让完成后,爱康科技公司成功并购了张家港爱康,以解决关联交易问题。

解决方案四:合并

如果关联企业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等与拟上市企业存在混同,则建议将该企业与拟上市企业合并,具体做法可以是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案例】百润股份发行人吸收合并关联企业

2007年10月30日,经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及百润福德股东会决议同意,有限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百润福德,换股比例为1:1,即百润福德原股东以其持有的百润福德1,000万元出资额换取有限公司新增的1,000万元出资额。合并后有限公司存续,百润福德依法予以注销,合并日为2008年3月31日。百润福德原名上海麦克斯百润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5日,主要生产乳化香精及其他香精,注册资本1,000万元。吸收合并时百润福德的股东及出资比例与有限公司完全一致。

本次吸收合并前,有限公司与百润福德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同,且两者的经营范围及业务也相近。为消除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有限公司决定吸收合并百润福德。

本次合并扩大了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规模,提升了公司的整体竞争力。本次合并前后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股东结构未发

生变化,管理层亦未发生变化。

解决方案五:清算

如果关联企业已经停止经营、未实际经营或者其存在可能对拟上市企业上市产生障碍或不良影响,如:经营不善、未通过年检、曾受过行政处罚等等,则应考虑将关联企业进行清算、注销。操作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相应资产与人员是否已清理完毕。

【案例】星星科技清算注销经营不善的关联企业

(1)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注销

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发行人关联企业)成立于2008年5月16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星星集团出资25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张友顺(实际控制人)出资2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

由于前期对该项目考察不足,公司成立后,一直未开展主营业务。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注销星星再生资源,并成立清算组,对星星再生资源进行清算,并在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椒江分局办理了注销备案手续。2010年3月2日,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在《台州日报》上发布了注销公告。2010年11月8日,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资源清算组作出了《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同日,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确认星星再生资源清算组所提交的《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并同意根据

该清算报告内容办理后续事宜。2010年5月17日,台州市国家税务局椒江税务分局出具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台椒国通【2010】54436号),核准星星再生资源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手续。根据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椒江分局2010年11月17日出具的《企业(机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5日经该局核准注销登记。

(二)关联交易

重点关注经常性的关联交易是否影响资产的完整性。如果拟上市企业对某笔关联交易存在重大依赖,影响到资产的完整性,则应当对该笔关联交易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法可以有以下几种:

解决方案六:如果关联交易的对象是设备、生产厂房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专利、商标等资产类交易,影响到拟上市企业资产完整性的,则最好将该资产纳入上市主体,转让至发行人名下。个别办公性用房可以向独立第三方租赁。

【案例】星星科技向关联方购买经营性资产

星星电子产业基地A2、A3、A4号楼均位于星星电子产业基地内,一直被发行人租赁用作经营场所。随着公司业务规模、资产规模的扩大,为了提高公司资产的独立性,降低租赁厂房所带来的经营风险,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性,2010年公司与星星置业签署协议,受让上述建筑物及相关土地所有权。上述房产购入后的用途与租赁期间用途相同,仍用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解决方案七:对于不涉及资产的关联交易,例如采购或者销售环节的关联交易,可以通过出售关联公司或者重新寻找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供应商等方法进行非关联化;

【案例】初灵信息将零部件供应商转让给独立第三方

科尔惠系由洪爱金(实际控制人)和罗权(独立第三方)于2005年9月7日共同以货币方式出资设立。2009年6月,洪爱金将其持有的科尔惠65%的股权转让给其舅舅管长周。2010年3月,管长周将其持有的科尔惠65%的股权以每股1.05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罗权。本次股权转让以科尔惠截至2009年底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定价依据。

世宸机械系由洪爱金和曾尧(独立第三方)于2006年12月28日共同以货币方式出资设立,2009年6月,洪爱金将其持有的世宸机械50%的股权转让给其舅舅管长周、10%的股权转让给其堂兄洪爱荣。2010年3月,洪爱荣、管长周将其持有的世宸机械合计60%的股权以每股1.59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曾尧,本次股权转让以世宸机械截至2009年底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定价依据。

自成立以来,科尔惠一直从事电源模块的生产,世宸机械一直从事机械面板的生产。科尔惠与世宸机械一直为发行人提供相应的产品,其产品为发行人生产的信息接入产品的配件。

科尔惠、世宸机械属于传统制造型企业,其业务类型、人员素质、管理风格等与发行人高科技企业的基调不符。实际控制人洪爱金从未实际参与过这两家企业的管理,如将其纳入体内,增

加了管理难度,也不利于调动实际参与管理的合作方的积极性。公司对其人员、业务的整合管理必然会耗费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且整合后其是否可以发挥预期效用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同时,公司向这两家公司采购,主要系在业务开展初期,配件采购量小且多需要反复修改、试制,对外采购不能保证交货期和产品质量。随着公司相应产品的技术、经验不断成熟,产品配套市场逐渐完善,公司对科尔惠、世宸机械产品依赖性降低,公司该类电源模块和机械面板的采购业务逐步向其他更优供应商转移。集中力量发展主营业务,符合发行人长期的利益。

为了保证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不因大股东的变化而引起对发行人供应方面的不良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洪爱金采取了逐步退出的方式,即先将其持有的科尔惠和世宸机械的股权转让关联方,待运作一段时间后再由关联方将股权转让给科尔惠和世宸机械的合作方。(值得参考)

解决方案八:证监会规定:董、监、高及其亲戚不能与发行人共同投资同一家公司。因此,如果存在此类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的,应将其投资权益转让出去。

【案例】捷顺科技实际控制人与高管共同投资聚力投资,经营范围为兴办实业。2008年4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经过多次股权转让,捷顺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将其拥有的股权全部转让出去,不再持有聚力投资的股权。

解决方案九:拟上市公司在前期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中,普

遍存在同一控制人名下企业之间相互资金拆借和抵押担保的情况。在进入报告期之后,此类关联交易应当停止。首先,自然人账户(尤其是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自然人账户)和企业账户必须严格分开,不得相互借贷;其次,应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相关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第三,要求实际控制人承诺不再拆借、占用公司资金。对于已经存在的资金拆借,需要调查是否约定资金占用费或者利息,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

【案例】星星科技报告期内资金拆借

(1)资金拆借情况

报告期内,2008年、2009年公司与星星集团之间存在资金拆借的情况。星星集团向发行人拆借资金的主要原因是2008年、2009年上半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星星集团的家电产品销售额减少,销售回款期延长,出现了流动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因此向发行人拆借资金,用于购买原材料、归还银行贷款等经营性资金需求。报告期内,发行人曾两次向星星集团拆借资金。2008年11月30日,发行人向星星集团拆借资金1,555万元,借款期限33天,用于归还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2009年5月25日,发行人向星星集团拆借2,955万元,借款期限约4个月,主要是由于发行人业务发展迅速,公司向星星集团借款用于支付机器设备、原材料的购置款。

2008年,公司按照年利率7.30%,收取星星集团有限公司资

金拆借利息收入304.25万元。上述利率水平参照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2009年,公司向星星集团借入一笔2,955万元的借款,期限约为4个月,而当年公司也向星星集团拆出了6笔资金,期限均在7天以内。2009年我国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5.31%,根据上述利率水平,2009年公司应向集团收取利息24.38万元,应向集团支付利息52.02万元,合计应向集团支付利息27.64万元。由于上述资金拆借所涉及的净利息金额较小,因此双方均未互相收取利息。该事项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较小,未损害公司利益。

(2)对资金拆借的规范

2009年10月以来,本公司与星星集团均认识到资金拆借属于不规范行为,并认识到公司规范独立运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双方即中止了关联资金拆借,并开始对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清理。为避免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行人采取了以下措施:

①2009年12月,公司制订了《浙江星星光电薄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资金管理办法》,该制度规定: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经营性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

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2010年11月,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该制度规定: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

户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等。上述条款从制度上保证了未来发行人募集资金不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②2009年12月,国科瑞华、中金资本作为机构投资者进入本公司,对公司的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2009年12月以来,本公司未再发生以各种有偿或无偿形式为关联方提供拆借资金的情形。

③为对关联方资金往来作出规范,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叶仙玉先生作出如下承诺:“本人不利用星星科技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直接或通过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星星科技资金。若因星星科技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致使星星科技遭受任何责任或

处罚,或因此给星星科技造成任何损失的,均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常见的几种规避关联交易的手法

(一)一些非正常的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形式

1.分解交易

为了规避关联交易,人为地找一个过桥公司,拟上市公司将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通过一个或几个非关联方转换为若干笔非关联的业务。如公司将资产高价卖给非关联方,再由关联方协议用同样的高价向非关联方赎回或给与非关联方补偿。这样的交易表面看是非关联化,实际上为虚增利润,是必须杜绝的。

这种方式由于简单,可操作性强,现实中被频繁使用。律师在尽职调查时应当注意。

2.隐匿关联关系

有的公司在重组过程中,将交易时机选择在成为关联方之前,与关联方发生现时非关联方交易,按非公允价格交易;交易事项完成后才正式加盟成为关联方。因为交易时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方,可以名正方言顺地避开对于关联方交易的监管。也可以通过多重参股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使两者关系非关联化。

个人认为,这种隐匿的关联关系安排不一定都会产生损害发行人利益的风险,应该在个案中理性分析。通过审查交易各方权利义务安排、资产归属等判断该交易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或存在损害风险,不留下将来利益输送的管道。

3.解除关联关系

关联企业中的一方利用转让部分股权或中止受让相关股份

等方式,使其之间达不到关联方认定的标准,将关联方关系转为非关联关系,相应交易不再属于关联交易,此后发生的交易便视为一般业务进行处理。按实质上属于法律上放弃关联方,但行政命令上存在关键管理人或形式上看不再是关联方,但仍具有一定实质意义的关联。在以后一段时间内仍能对相互间的交易发挥影响,需要时双方可能再次恢复关联关系。

这种实质上的关联实际上很难查清楚,因而很多时候律师的工作仍然要依赖企业的坦白意愿。在无法核实或者拿不准的情况下,一方面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内控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可以要求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出具承诺。

4.隐蔽的非关联方利益输送

由于拟上市企业对于重大关联交易负有详细披露的义务,因此有企业开始进行隐蔽的、灰色的非关联方交易以规避披露义务,进而实现操纵利润。此类较为隐蔽的利益输送手法主要有:员工减薪、供应商减价供应、经销商加价提货甚至囤货,PE股东通过皮包公司为拟上市公司报销费用或虚增收入、地方政府通过减税或增加补贴收入等形式。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会向员工和供应商等关联利益方做出承诺,即实现上市后进行利益补偿,然后双方达成默契从而进行隐蔽的利益输送。

(二)关于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的认定

律师在IPO实务中,交易价格是调查关联交易最重要的考虑因素。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都需要从交易价格方面衡量,而公允价值则是大部分交易资产的定价标准。尤其是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其确定受市场的影响,在不同的交易中会计操作也有不同。

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是:如果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市场价值为其公允价值;如果该资产不能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如果该资产和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确定。

具体地说,公允价值可按以下方法确定:(1)有价证券,按现行市价确定;(2)非有价证券,应根据同类企业类似证券的市盈率、股利率及其预期增长率等因素估计确定;(3)存货,按其形态分别确定:产成品和商品,按其售价减去处置费用和合理利润后的余额确定;在产品,按其产成品的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尚需发生的成本、处置费用和合理利润后的余额确定;原材料,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4)固定资产,区分不同情况确定: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暂时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具有类似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的现行重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二者孰低确定;为出售而持有的固定资产,按可变现净值确定;(5)专利权、商标等无形资产,按评估价值确定。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监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监 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相互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一种商业交易行为由于其普遍存在并具有与一般商业交易不同的特殊性因而成为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现象极为普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统计结果2002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总金额达2544.92亿元在510家上市公司中有412家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占上市公司总数的80.78%关联交易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44.36%. 一、关联交易的必然性体制因素透视理性地看当今我国资本市场中关联交易的存在既有经济因素的影响更有体制因素的制约和驱使其中经济因素是导致上市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的普遍原因诸如规避税负转移利润或支付;取得控制权形成市场垄断;分散或承担投资风险等但就体制因素而言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则有其存在的特殊性和必然性首先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即在既有的国有企业集团中“改制”出子公司上市其结果表现为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有一个投资关系明确的母公司并且兄弟姐妹公司众因而先天就带有关联性其

次由于受上市额度的限制和《公司法》对公司股票上市财务标准的严格要求公司上市之前均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资产剥离、重组和包装最后将核心企业或核心资产拿来上市更有甚者将一个车间或某套装置拿来上市这样的上市公司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两头在外不能独立面对市场就像一个不能独立于父母的孩子一样衣食生活完全依赖于父母这种公司与其母公司及兄弟姐妹公司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关联交易因而也就不可避免再次我国的上市公司规模普遍较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尤其是要应对加入WTO后的巨大冲击公司必然要通过投资、收购和兼并来实现规模扩张向集团公司和跨国公司的方向发展以期增强市场竞争的能力而关联性的并购重组则是我国资本市场上实现低成本扩张的一条捷径此外公司股票上市实行审批制也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频繁的另一体制方面的原因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看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大部分是由体制方面的因素引起的具体表现为三种较为典型和突出的情况第一资金往来型关联交易公司上市后一方面募股资金被大股东非法占用另一方面大股东向上市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资金占用费以及日后的还债或以资产抵债(包括用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抵债)从而导致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大量的多重的关联交易如“三九医药”、“ST猴王”等均属此类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结果显示2002年有118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占用上市公司资

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法规

1、《公司法》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深交所上市规则》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3、会计准则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计 简介: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广泛地存在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其既有积极作用也有负面影响。关联交易将市场交易转变为公司集团的内部交易,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有利于实现公司集团利润的最大化,提高其整体的市场竞争能力;但上市公司出于各种动机,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纵,使关联交易成为盈余操纵的手段。本文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与审计方面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了治理利用关联交易进行盈余操纵的对策。 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状分析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变相拆借资金的现象普遍表面上上市公司向集团收取资金占用费,可以增加盈利和解决母公司资金来源问题。但由于母公司资金获得容易,挥霍浪费,任意拖欠,甚至形成“呆”账、“死” 账,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发展,损害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还存在大量巨

额担保行为,不仅形成银行资金“黑洞”,诱发金融风险, 有些上市公司还蓄意掩盖,误导投资者,一旦查明事实便会导致股价剧烈波动,甚至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产生股灾。 上市公司通过随意调节费用及伪造交易等手段,为自己或关联方谋取非法利益一■ 些上市公司在购销业务中以非正常的低价从关联方买人原料,然后高价卖出其产品,借以制造高额账面利润。在信息披露上则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只披露交易数量而不披露交易价格和定价方法,也不披露关联交易的次数及占同类购销的比例,甚至蓄意不进行披露。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相关费用上,以其利益为需要随意调节利润、转嫁费用,误导、欺骗投资者和监管部门。 以各种方式进行资产重组,逃避有关部门监管如资产转让、租赁、抵债、委托或合作投资、托管经营、赠予等。由于我国新会计准则把关联交易差价转入资本公积,并且严格界定了关联方和非关联方交易的界限,此类活动形式变得更为隐蔽。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利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学习资料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律,市场化的交易过程中,经济人只有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才能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交易都遵循等价交易过程。关联交易这一极易出现问题的交易方式经常出现。特别是在中国,许多上市公司都是从母公司中脱离出来,其整个运作模式和母公司基本一致,所以更加容易和母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通过粉饰公司指标来实现。大股东由于占有优势,往往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作为交易指标,这样做就会导致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由公司管理层、证?还芾碇贫燃敖灰坠叵稻龆āK?以要防止上市公司进行非公允关联交易,就需要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结构,证券管理结构和上市制度等。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双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事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则是指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与关联方

的交易。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因为共同的利益而形成利益集团。这是一种契约安排与交易方式创新而形成的一种经济节约机制。因为关联交易形成的利益集团内部存在非对称性信息,所以相容的利益集团往往能通过经济信息的高速传递达到竞争和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从而获得很多的利益。相对与普通的市场参与者,上市公司的相容利益集团能获取更多信息。市场参与者的信息多来自于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但由于财务报告本身就含有假定成分,又极易被少数股东,控股人所操纵,从而造成财务报告的不真实,继而误导投资者。 因此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既有积极作用也有负面影响。优势一:通过将交易行为从市场交易转变为集团内部交易来节约成本,减少交易过程的不确定性。二:确保供需,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产品质量。三:优化集团内部交易安排实现利益最大化。提高市场竞争力。缺点一:从法律上看,交易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其中一方掌握控制权。二:滥用控制权违背等价条款,导致不公平交易发生。三: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二、非公允性关联交易 非公允关联方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方所进行的交易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等价交换原则,且其结果对上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证分析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证分析 内容摘要:一些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粉饰业绩等行为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危及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对稳定证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分析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并对所采用的方法以及结果进行检验,以期对证券市场监管有所借鉴。 关键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说明 本文选取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沪深两市所有A股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所选取的关联交易是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重大关联交易的规定,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大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样本选取的数据不包括由于种种原因未披露或者未详细披露交易涉及金额的关联交易。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指引》,样本公司共分为12类行业,各行业样本数据(见表1)。 本文的数据主要来自于国泰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关联交易数据库(https://www.360docs.net/doc/9b7509351.html,),所有的统计数据采用EXCEL软件计算得出。 模型构建及其回归分析 本文构建的回归模型为: Yi=b0+b1x1i+b2x2i+b3x3i+b4x4i+ui(1) 其中,被解释变量Yi为关联交易的频率指标,用来度量i行业关联交易的深度,意味着每家上市公司大约会发生多少起关联交易;变量x1i表示i行业中,平均每家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所拥有的独立董事数;变量x2i为i行业平均每家所拥有的董事会成员数;变量x3i为i行业样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变量x4i为i行业样本公司中,T族公司(指亏损或因亏损即将退出股市的股份上市公司)家数所占比例。在模型中,b0为截距项,其余的b1、b2和b3均为待估系数,ui为随机项。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交所最新发布,供各位参考。个人认为,这个实施指引的内容比原来上市规则第十章关联交易的规定更为细致,也更加合理,反映了上交所对于关联交易,更加注重实质监管,对于关联交易,更注重通过其审核的流程的设定来防范风险。 上证公字〔2011〕5号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现予发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银行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下设关联 交易控制委员会。本所鼓励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四条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 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及原因分析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最具代表性的现代企业形式,关涉《公司法》、《证券法》的调整领域,是两个法律共同调整、规制的主要内容。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法律规制,既是当今发达国家所关注的重要问题,更是加强公司、证券法制建设需要研究的重大现实问题。立足于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国情,综合考证了国内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律,并结合我国现行立法现状,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剖析出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及问题成因。 标签: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1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 1.1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形式的不断变化 (1)关联重组行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关联重组主要有资产置换和资产转让两种方式。资产置换与资产转让存在的不同之处是,前者实现的是关联人双方对股权或者资产的互相调换;后者实现的是关联人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的资产转让。2000年颁布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要求,置换资产时产生的当期利润不能包括上市公司获得的利润,于是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将巨额资产直接赠予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尽快实现“摘帽”并恢复融资功能。 (2)委托经营越来越普遍。 委托经营的方式表现为一方将自己的公司委托给受托的关联方经营,且受托的关联方公司资产充足运行良好,委托公司便可以趁机获得良好收益;另一种是将自己的上市公司中的劣质资产委托给受托的关联方进行经营,利用受托方的关联交易消除自己公司的潜在亏损和不良影响。 (3)出现了以商标使用权为主的无形资产的关联交易。 在市场中,还有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就是上市公司和集团母公司共用一个商标。大股东通过把集团母公司持有的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转让给上市公司,借此来抵偿巨额债务,转让的金额之大让人惊讶。事实上,通过一些实证分析,已经证明此举对上市公司可以能成巨额现金的净损失,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现金资源的掠夺,直接侵犯了上市公司利益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1.2 利用关联交易来调解上市公司自身业绩和利润制造虚假现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监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监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相互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一种商业交易行为。由于其普遍存在并具有与一般商业交易不同的特殊性,因而成为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现象极为普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统计结果,2002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总金额达2544.92亿元,在510家上市公司中,有412家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占上市公司总数的 80.78%,关联交易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44.36%. 一、关联交易的必然性:体制因素透视 理性地看,当今我国资本市场中关联交易的存在既有经济因素的影响,更有体制因素的制约和驱使。其中,经济因素是导致上市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的普遍原因,诸如规避税负,转移利润或支付;取得控制权,形成市场垄断;分散或承担投资风险等。但就体制因素而言,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则有其存在的特殊性和必然性。 首先,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即在既有的国有企业集团中“改制”出子公司上市,其结果表现为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有一个投资关系明确的母公司,并且兄弟姐妹公司众因而先天就带有关联性。其次,由于受上市额度的限制和《公司法》对公司股票上市财务标准的严格要求,公司上市之前均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资产剥离、重组和包装,最后将核心企业或核心资产拿来上市,更有甚者将一个车间或某套装置拿来上市。这样的上市公司,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两头在外,不能独立面对市场,就像一个不能独立于父母

的孩子一样,衣食生活完全依赖于父母。这种公司与其母公司及兄弟姐妹公司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关联交易因而也就不可避免。 再次,我国的上市公司规模普遍较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尤其是要应对加入WTO后的巨大冲击,公司必然要通过投资、收购和兼并来实现规模扩张,向集团公司和跨国公司的方向发展,以期增强市场竞争的能力,而关联性的并购重组则是我国资本市场上实现低成本扩张的一条捷径。此外,公司股票上市实行审批制也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频繁的另一体制方面的原因。 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看,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大部分是由体制方面的因素引起的,具体表现为三种较为典型和突出的情况。 第一,资金往来型关联交易。公司上市后,一方面募股资金被大股东非法占用,另一方面大股东向上市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资金占用费,以及日后的还债或以资产抵债(包括用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抵债),从而导致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大量的多重的关联交易。如“三九医药”、“ST猴王”等均属此类。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结果显示, 2002年有118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4;占用资金共计103.5亿元,占这些上市公司净资产总额的 11.12%(费加航,2003)。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无偿占用、往来款拖欠、从上市公司借款、上市公司为大股东的借款提供担保等,并且方式还在不断创新。 第二,资产重组型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关联资产重组又进一步表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最新范文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对公司价值的影响 引言 我国资本市场上诚信度的缺失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此种现象的制度根源在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大缺陷。其中,控股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侵害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关联交易则被看作是大股东进行其剥夺行为的常见手段。本文拟从量化的角度来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问题,重点回答以下几个问题: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的总体分布情况如何?什么样的公司最容易发生关联交易?这些关联交易对公司市场价值的影响如何?投资者是否能事先预期到这种影响? 一、相关文献回顾和说明 关联交易是指某一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与该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Gordon,Henry,Palia(2004)将关联交易定义为在公司和其关联方之间的复杂的商业交易。这个关联方包括:执行或者非执行董事、主要的大股东或者投资者、子公司或者共担风险的商业伙伴,各方的家族成员、公司所拥有的子公司或者所附属的商业集团等。Cheung,Rau,Stouraitis(2004)在他们的研究中,将关联交易分为3个种类:第一类是可能引起剥夺行为的交易,包括:上市公司和关联方之间的资产收购和销售、商品服务的交易、股权交易、现金支付和借贷等行为;第二类是有可能有利于上市公司的交易(接受现金和关系津贴);第三类是出于经营战略所进行的交易(接管

收购等)。 有关关联交易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存在两个相反的观点:利益冲突理论和有效交易理论。利益冲突理论认为关联交易使得拥有控制权的大股东或者管理层的行为难以得到监管,当公司治理机制较弱时,关联交易将会十分普遍,公司股票的回报率将会更低。而有效交易理论则认为,关联交易减少了交易的搜寻和履约成本,能有效地满足公司的基本经济需要。如果关联交易是有效的交易,则无须加强监管,关联交易和公司治理强度之间没有什么关系,对投资者没有什么坏的影响。Cheung,Rau,Stouraitis,(2004)以香港的上市公司为样本,以1998-2000年间上市公司和其控股股东和董事之间的375个关联交易为研究对象,研究了关联交易的发生及其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结论证实了在香港市场上”经营型隧道行为”的存在,揭露了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剥夺的机制。 在实践当中,关联交易发生的范围和动机与其所在的经济体中特定的法律制度密切相关。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及总分公司中的关联交易主要用于节约交易成本和合理避税,而在亚洲的一些家族企业和国有企业中,关联交易常被用作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转移利润或盈余操纵的重要手段。在西方发达资本市场中,关联交易也广泛存在,Gordon,Henry,Palia(2004)在他们的研究样本中发现2000、2001两年间美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广泛存在,80%的公司披露出至少涉及到一种关联交易,其中有10%的公司中至少有10个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与审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与审计 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状分析 (一)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变相拆借资金的现象普遍表面上上市公司向集团收取资金占用费,可以增加盈利和解决母公司资金来源问题。但由于母公司资金获得容易,挥霍浪费,任意拖欠,甚至形成“呆”账、“死”账,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发展,损害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还存在大量巨额担保行为,不仅形成银行资金“黑洞”,诱发金融风险,有些上市公司还蓄意掩盖,误导投资者,一旦查明事实便会导致股价剧烈波动,甚至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产生股灾。 (二)上市公司通过随意调节费用及伪造交易等手段,为自己或关联方谋取非法利益一些上市公司在购销业务中以非正常的低价从关联方买人原料,然后高价卖出其产品,借以制造高额账面利润。在信息披露上则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只披露交易数量而不披露交易价格和定价方法,也不披露关联交易的次数及占同类购销的比例,甚至蓄意不进行披露。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相关费用上,以其利益为需要随意调节利润、转嫁费用,误导、欺骗投资者和监管部门。 (三)以各种方式进行资产重组,逃避有关部门监管如资产转让、租赁、抵债、委托或合作投资、托管经营、赠予等。由于我国新会计准则把关联交易差价转入资本公积,并且严格界定了关联方和非关联方交易的界限,此类活动形式变得更为隐蔽。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利润包装,不仅在财务报告中提供虚假信息,而且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因此,企业必须在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信息,以使社会公众能够对该企业的经营业绩作出合理评价。 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 (一)关联交易披露要求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企业财务报表不仅在个别财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事项,还应在合并报表中分别按关联方类别披露集团部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金额,属多层投资控制关系的关联关系及交易应披露到最低级企业。关联交易按照重要性原则分情况处理:零星的关联交易,

某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某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确实无法回避的,应征得有权部门同意;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涉及事项 第四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论文关联交易分析终稿

论文关联交易分析终稿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毕业论文题目: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分析 学校:成都电大龙泉分校 姓名:吕婧 专业:会计 层次:本科 班级: 2012秋 学号: 日期: 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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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提纲 一、绪论 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按原则,一切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进行,而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有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客观上可能给企业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 二、本论 1、关联交易的含义 2、关联人的范围 3、关联交易的分类 (1)公平、公正的关联交易与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交易 (2)零星的关联交易、普通的关联交易与重大的关联交易 (3)第一类关联交易与第二类关联交易 (4)真实的关联交易与虚构的关联交易 4、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对策 (1)关联交易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影响 (2)关联交易对主营业务成本的影响 (3)关联交易定价方式的影响 5、减少关联交易影响的对策 (1)规范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2)通过资本运作,逐步减少现有可避免的关联交易 (3)制止新的可以避免的关联交易产生 三、结论 关联交易是在市场经济中的存在是难以避免的,这种现象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和历史的原因,但是我们必须将其控制在合法的范围之内,这一点对于上市公司显得尤为重要。于是建立严格的市场秩序和监督机制就成为当前规范关联交易的重点。 【内容摘要】 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按照原则,一切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进行,而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有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关联交易是在市场经济中的存在是难以避免的,这种现象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和历史的原因,但是我们必须将其控制在合法的范围之内,这一点对于上市公司显得尤为重要。于是建立严格的市场秩序和监督机制就成为当前规范关联交易的重点。关联交易客观上可能给企业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关联交易对钢铁行业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甚大,这不仅表现在其对利润的高比例贡献上,而且还表现在其核算方式的不确定性所引致利润的变化上。 【关键词】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分析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分析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准则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准则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准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六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论文(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分析)终稿

毕业论文题目: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分析学校:成都电大龙泉分校 姓名:吕婧 专业:会计 层次:本科 班级:2012秋 学号:1251101253790 日期:2014.5

目录 写作提纲 (3) 【内容摘要】 (4) 【关键词】 (4) 一、关联交易含义 (5) 二、关联人的范围 (7) 三、关联交易的分类 (8) (一)公平、公正的关联交易与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交易。 (9) (二)零星的关联交易、普通的关联交易与重大的关联交易。 (9) (三)第一类关联交易与第二类关联交易。 (10) (四)真实的关联交易与虚构的关联交易。 (10) 四、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对策 (10) (一)关联交易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影响 (10) (二)关联交易对主营业务成本的影响 (10) (三)关联交易定价方式的影响 (11) 五、减少关联交易影响的对策 (11) (一)规范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11) (二)通过资本运作,逐步减少现有可避免的关联交易 (12) (三)制止新的可以避免的关联交易产生 (12)

写作提纲 一、绪论 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按市场经济原则,一切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进行,而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有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客观上可能给企业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 二、本论 1、关联交易的含义 2、关联人的范围 3、关联交易的分类 (1)公平、公正的关联交易与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交易 (2)零星的关联交易、普通的关联交易与重大的关联交易 (3)第一类关联交易与第二类关联交易 (4)真实的关联交易与虚构的关联交易 4、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对策 (1)关联交易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影响 (2)关联交易对主营业务成本的影响 (3)关联交易定价方式的影响 5、减少关联交易影响的对策 (1)规范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2)通过资本运作,逐步减少现有可避免的关联交易 (3)制止新的可以避免的关联交易产生 三、结论 关联交易是在市场经济中的存在是难以避免的,这种现象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和历史的原因,但是我们必须将其控制在合法的范围之内,这一点对于上市公司显得尤为重要。于是建立严格的市场秩序和监督机制就成为当前规范关联交易的重点。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修订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 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已为社会广泛关注。通过分析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关联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揭示了不充分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危害,进一步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加大关联交易审计力度等方面提出了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信息披露的建议。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关联方交易在各国的公司运作中都广泛存在。我国上市公司由于大部分是由原有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成,上市公司与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之间普遍存在千丝万缕的关联关系及其关联交易,利用关联交易来调节上市公司的业绩已是不争的事实。1997年5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同年7月,中国证监会首次要求上市公司在中报中按照该准则详细披露关联交易事项,这对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完善是一大进步。 1、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特点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独特的交易形式,具体表现在 ①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在定价政策、结算方式及其支付手段等方面均可通过内部协商来进行选择,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方式与过程往往比一般的市场交易简单直接,因而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营运效益和盈利能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1]. ②关联方交易的双方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国家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占主体地位,股权集中度过高,而社会公众股等流通股比重偏小

且过于分散等缺陷,从而削弱了中小股东对不公平关联方交易进行监督制约的能力。关联方在利己动机的诱导下,往往滥用对公司的控股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③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兄弟公司、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涉及范围广、交易频繁、复杂、交易金额大,这在以往上市公司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得到了反映[2].如中科健(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销售给关联方产品共计129112万元,占该公司年度销售额的%;向关联方采购货物金额为35488万元,占年度购货额的%. 2、存在的几个问题 关联方交易披露的要素《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要求: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 ①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②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在披露时要求记录累计余额,不需要披露本期发生额;③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④关联方交易中的主要事项,如购货、销货、应收应付款等,应当披露连续2年的比较资料。如果2年的比较资料中有一年属于重大交易,另一年属于非重大交易,也应当分别关联方和交易类型予以披露;⑤关联方之间签订的交易协议或合同如涉及当期和以后各期的,应当在签订协议或合同的当期和以后各期披露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交易总额以及当期的交易数量及金额。 关联方交易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关联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关联交易管理的归口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关联交易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关联人的分析确认、关联交易合规审查及重大关联交易决策的组织,以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析工作,并按季度报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当为关联交易的判断提供意见。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对汇总上报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履行,并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章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在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上述列示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交易:

浅谈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浅谈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摘要]关联交易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它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客观的需求,也有正面的促进作用,但不当关联交易在证券市场的大量产生,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和股票市场造成的损害也是普遍的、明显的。尽管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则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近几年关联交易形式不断翻新,并逐步向隐形化发展。 【关键词】关联交易;关联方;隐形化 1、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界定 对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国际上迄今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关联交易仍沿用旧准则的定义,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关联交易是指:(1)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与关联人士之间的任何交易;(2)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对某一家公司的权益的收购或变卖,而该被收购或变卖公司的主要股东,或其关系人。可见关联交易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商业交易行为,是目前证券市场发展中一种普遍而又亟待规范的现象。 虽然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等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压缩了利润可操作的空间,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一些上市公司与时俱进创新出许多新形式来规避监管,关联交易隐形化趋势明显。 2、关联交易隐形化的表现形式 所谓隐形化是指上市公司通过谋划,将实质是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转化为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借以规避相关制度的约束,实现其操纵利润目的的一种不良会计行为。 关联交易隐形化的具体表现形式: 2.1弱化关联关系。从形式上消除仍具有一定实质意义的关联关系,尽管从名义上看,不再是其关联方,但在以后一段时间内仍能对相互间的交易发挥影响。 2.2刻意隐瞒或藏匿关联关系。找一个过桥公司,一笔关联交易变成两笔非关联交易。如上市公司将资产高价出售给非关联方,关联方则通过其他方式弥补非关联方的损失或者干脆再以同样的高价从非关联方购回资产,这两笔交易就成为了非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就可以逃避暂行规定的约束,确认高价出售资产带来的收益。 2.3潜在关联方。通过多重参股间接控制上市公司,隐瞒关联方关系。重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银行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本所鼓励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四条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 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A股或B股市场上市的公司,其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

策程序应同时遵守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的规定。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按《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九条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纵分析

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纵分析 由于投资者会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等来判断是否投资该公司,以至于公司公布的信息将会决定着其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关联交易成为了大股东或其它相关控股公司的人员所运用的利润操纵的手段之一。毋庸质疑,关联交易在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如“宝延风波”、“琼民源”、“银广厦”、“猴王股份”、“格林科尔”、“春兰”等,其中它们有的甚至在瞬间倒闭,最终也是因关联交易而引起的。可见如何规范关联交易的利润操纵已经成为现在急需解决的问题。 通过理论分析的方法,根据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收集沪深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资料为对象,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利润操纵的现状,寻找产生关联交易利润操纵的原因,发现关联交易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根据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 对策。 标签: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利润操纵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利润操纵的现象频频出现。这不仅危害了许多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而且还使得我国已经不完善的证券市场严重陷入 了信用度缺失的困境。因此,防范关联交易利润操纵刻不容缓,极为重要。 1 关联交易与利润操纵的关系 1.1 关联交易 根据2006年2月15日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 关联交易据其性质而言,属于中性范畴,是一种合法的交易方式。就其经济影响而言,它具有积极的涵义,比如通过关联交易能够合理避税,降低成本,实现企业的整体战略,获取最大利润等。但在现实中,许多上市公司却是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纵,表现其非公允的一方面,即表现为消极的层面。因此,关联交易是一把双刃剑,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不能单纯地一概而论,而是要根据其表现的实际内在涵 义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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