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讲义第一章 总论

2019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讲义第一章 总论
2019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讲义第一章 总论

第一章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在考试中的分值不高,“民事行为”、“纠纷解决”是命题重点;其中,“民事行为”与“合同的效力”联系密切。

本章教材前几年主要根据司法解释是对“民事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重大调整。2018年本章根据民法总则做了较大的内容调整,2019年对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进一步明确。

本章结构:

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

【提示】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的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2011年)

A.财政部制定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答案】B

【解析】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因此答案是选项B。选项A是部门规章;选项C是法律;选项D是地方性法规。

考点二:经济法主体

(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2010年)

A.政府

B.各类企业

C.非营利组织

D.外国人

【答案】ABCD

【解析】从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经济法主体的表述,理解正确的是( )。

A.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在经济法领域是主导者

B.国家税务总局属于规制主体

C.企业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

D.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之间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

【答案】ACD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属于调控主体。

【例题?判断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的行为。()

【答案】对

【解析】市场规制行为,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就属于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

【知识点】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考点三: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特征

1.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2017年)

A.陈某拾得一个钱包

B.李某种植果树

C杨某与某商场签订购买机器的合同

D.王某盗窃他人财物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1)选项C: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2)选项ABD:属于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2013年)

A.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

B.乙捡到一台电脑

C.丙放弃一项债权

D.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

【答案】AC

【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1)选项AC:债务的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签订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2)选项BD:属于事实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建议】其他分类还有单务和双务、诺成和实践法律行为的分类。

【例题?单选题】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

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

【答案】B

【解析】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为多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则是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虽然是单务、无偿、诺成合同,却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三、法律行为的要件

1.成立要件

应当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即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三个要素。(特别的还要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和他的交付)

2.生效要件

3.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①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行为能力:

【提示】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主要看两个因素:(1)年龄;(2)精神状态。与肢体是否残缺、智力高低等无关。

【注意】《民法总则》规定:“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括本数。

【提问】

小明今年3周岁,智力超常。属于什么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亮今年20周岁,先天腿部残疾,但精神状态正常,属于什么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赵今年17周岁,已经在汽车修理厂工作,以自己的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属于什么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峰今年已满8周岁,精神状态无异常,属于什么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始于产生、终于消灭。

行为能力:同权利能力。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意定要件)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必须合法。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区别

【提示】当事人可以附生效条件/期限,也可以附解除条件/期限。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7年)

A.既可以是人的行为,也可以是自然现象

B.既可以是将来事实,也可以是过去事实

C.既包括约定事实,也包括法定事实

D.既可以是确定发生的事实,也可以是不确定发生的事实

【答案】A

【例题?单选题】孙某与赵某约定,赵某若于年内结婚,孙某将把其名下一套房屋借给赵某使用1年。该约定的性质是()。(2018年)

A、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B、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C、单方法律行为

D、不属于法律行为

【答案】B

【解析】(1)选项AB:“期限”一定会届至,“条件”不一定会成就。“年内结婚”属于附条件。(2)选项CD:属于多方法律行为。

考点四:无效的法律行为

一、概念

1.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当事人追求的法律效果,引发的是侵权等责任。

2.按照无效原因存在于行为内容的全部或部分,分为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部分无效包括:法律行为标的之数量超过法律许可的范围(定金数额);内容有数项,一项无效(留押条款);非主要条款无效(违法的免责)。

二、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

三、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恢复原状;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针对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其他制裁。

考点五:可撤销法律行为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VS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受欺诈、胁迫

3.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三、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1.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2.撤销权人表示放弃撤销权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确定成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

【例题?判断题】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撤销权。()(2018年)

【答案】√

【解析】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归纳总结】

几种民事行为的区分

【例题1·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是()。(2018年)

A.李某误以为赵某的镀金表为纯金表而花高价购买

B.陈某受王某胁迫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C.刘某超越代理权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D.孙某受蔡某欺诈与其签订买卖合同

【答案】C

【解析】(1)选项A: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法律行为;(2)选项B: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3)选项C:属于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4)选项D: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例题2?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的有()。(2018年)

A.6周岁的王某将自己的电话手表赠与赵某

B.宋某以泄露王某隐私为由,胁迫王某以超低价格将祖传古董卖给自己

C.张某以高于市场价30%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李某

D.甲公司代理人刘某与乙公司负责人串通,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

【答案】AD

【解析】(1)选项B:宋某以胁迫手段,使王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王某(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选项C:不存在导致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六:代理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解释1】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法律行为,不属于代理,如行纪、寄售。

【解释2】如果代为实施的并非“法律行为”,而是一般的事务性行为,不属于代理,如代为致辞。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解释】非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属于代理,如传递信息、居间行为等。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解释】无效代理、冒名欺诈等行为不属于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视为该公司的行为,不存在法律后果归属问题,也不属于代理。

4.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例题?多选题】某画院与著名书法家李某签订了一份委托其书写书法作品一件的合同。合同签订后,李某因出国未能完成不能及时交付,于是委托自己的徒弟完成并交付。但是不久画院感到有问题,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李某不能委托徒弟代理其创作

B.李某可以委托徒弟代理其创作,但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C.如果因此发生纠纷,李某可以委托徒弟代理诉讼,但必须以李某的名义实施

D.如果因此发生纠纷,李某可以委托徒弟代理诉讼,法律后果由李某承担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代理的适用范围。李某不能委托徒弟代理其创作,因为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

二、代理的种类

1.代理可以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2.委托代理的,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法律规定除外。

【注意】委托代理是最主要形式,为不要式行为,书面委托形式为授权委托书,最典型的是职务(授权)代理,为委托代理最典型形式。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代理权的滥用VS无权代理

【例题1?多选题】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A.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

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C.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

D.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答案】BD

【解析】选项AC属于无权代理。注意区分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及表见代理,它们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例题2?多选题】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无权代理的有()。

A.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

B.乙冒用同学名义领取了同学的薪水并据为己有

C.丙以其朋友名义给朋友暗恋的女孩写情书

D.某推销员谎称丁的邻居订购了一套健身设备,要求丁代收,丁信以为真,代邻居收下了该套设备并付款

【答案】BD

【解析】法律规定的无权代理的情形包括:(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如B项。选项A属于代表行为,不是代理行为;选项C中写情书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涉及代理。

4.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

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注意】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为与《合同法》串联出案例分析的重要考点。

【注意】在实践中,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通常表现为: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例题?多选题】乙以甲公司的名义采取下列方式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法律效果归属于甲公司的有( )。

A.乙使用偷盗的甲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善意的丙公司订立的合同

B.乙使用伪造的甲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善意的丁公司订立的合同

C.乙使用甲公司交给的合同专用章,超越甲公司授权范围与善意的戊公司订立的合同

D.乙使用甲公司交给的合同专用章,在代理权终止后,与善意的庚公司订立的合同

【答案】CD

【解析】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此外,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为“表见代理。”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委托业务员张某到某地采购一批等离子电视机,张某到该地后意外发现当地乙公司的液晶电视机很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200台液晶电视机的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货到后,甲公司拒绝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B.甲公司应接受货物并向乙公司付款

C.张某无权代理签订购买液晶电视机合同

D.若甲公司因该液晶电视机买卖合同受到损失,有权向张某追偿

【答案】BD

【解析】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学理界称此种情况为“表见代理。”本题中,张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因而甲公司应接受货物并向乙公司付款,若甲公司因该液晶电视机买卖合同受到损失,有权向张某追偿。

【例题?单选题】2007年3月,甲公司出聘用乙为业务经理,委托其负责与丙公司的业务往来。2008年4月,甲公司将乙解聘,但未收回乙所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亦未通知丙公司。同年5月,乙以甲公司业务经理的身份,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2011年)

A.合同无效

B.合同效力待定

C.合同有效

D.合同可变更、可撤销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5.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6.代理关系的终止

【特别提示】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是()。(2013年)

A.代理期间届满

B.代理人辞去委托

C.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D.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答案】C

【解析】(1)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选项A);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选项BD);③代理人死亡;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⑤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选项C:属于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考点七:仲裁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链接】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公平合理原则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注意】仲裁机构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例题·单选题】根据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基本原则的有()。(2018年)

A.自愿原则

B.一裁终局原则

C.公开仲裁原则

D.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基本原则。选项C: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3.不能提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注意】分清“适用《仲裁法》”和“可以申请仲裁”的区别。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是()。(2014年)

A.自然人之间因继承财产发生的纠纷

B.农户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

C.纳税企业与税务机关因纳税发生的争议

D.公司之间因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

【答案】D

【解析】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有:(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选项A);(2)行政争议(选项C);(3)劳动争议;(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选项B)。

三、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形式--要式行为

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链接】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例题1·多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协议必备内容的有()。

A.仲裁事项

B.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C.选定的仲裁员

D.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答案】ABD

【解析】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例题2·单选题】甲、乙发生合同纠纷,继而对双方事先签订的仲裁协议效力发生争议。甲提请丙仲裁委员会确认仲裁协议有效,乙提请丁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关于确定该仲裁协议效力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应由丙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

B.应由丁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定

C.应根据甲、乙提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时间先后来确定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或丁法院裁定

D.该仲裁协议自然失效

【答案】B

【解析】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例题3·单选题】甲、乙因买卖货物发生合同纠纷,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审理时,乙提出双方签有仲裁协议,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对该案件的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仲裁协议有效,法院驳回甲的起诉

B.仲裁协议无效,法院继续审理

C.由甲、乙协商确定纠纷的解决方式

D.视为甲、乙已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答案】D

【解析】当事人未能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即可。

四、仲裁程序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仲裁庭的组成

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注意1】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

【注意2】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仲裁的和解与调解(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6.作出裁决

(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注意】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履行裁决及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注意】与“一裁终局原则”进行区分。

【例题1·多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仲裁员审理案件时必须回避的有()。(2014年)

A.是本案的当事人

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D.接受当事人的礼物

【答案】ABCD

【解析】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选项AC);(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选项B);(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选项D)。

【例题2·多选题】下列关于仲裁审理的表述中,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除当事人协议外,仲裁开庭进行

B.仲裁员不实行回避制度

C.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D.仲裁庭可以进行调解

【答案】ACD

【解析】仲裁、诉讼都执行回避制度。

【例题3·多选题】甲、乙因合同纠纷申请仲裁,仲裁庭对案件裁决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关于该案件仲裁裁决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B.应当由仲裁庭达成一致意见作出裁决

C.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D.仲裁庭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提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答案】AC

【解析】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小结】

考点八:民事诉讼

一、诉讼管辖

(一)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公民的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为其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除外。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特殊地域管辖

【例题·多选题】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特定地域的人民法院管辖。对该类纠纷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有()。(2013年)

A.原告住所地法院

B.被告住所地法院

C.票据出票地法院

D.票据支付地法院

【答案】BD

【解析】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三)协议管辖

1.可协议的纠纷类型

“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2.可协议的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吿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3.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例题·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确立管辖权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2018年)

A.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B.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C.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D.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选项BD: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3)选项C: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二、一审程序

1.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2.立案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3.审理前的准备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4.开庭审理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公开审理。

5.不适用简易程序: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发回重审;当事人一方众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起诉要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例题?判断题】某因王某未偿还到期借款20万元,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王某下落不明已达半年。甲县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2018年)

【答案】×

【解析】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三、二审、再审、执行程序

1.上诉——两审终审制度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两审终审”制度)。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是()。(2018年)

A.10日

B.15日

C.20日

D.30日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第二审程序。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再审

(1)决定再审

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

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申请再审

①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②当事人申请再审,原则上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③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A)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B)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C)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3.执行

(1)申请执行的期间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起算时点:法律文书规定了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例题1·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7年)

A.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B.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

C.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D.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选项BD: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3)选项C: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例题2·多选题】根据《民事诉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有()。(2014年)

A.有书面诉状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D.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答案】BCD

【解析】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选项D);(2)有明确的被告(选项B);(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选项C);(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

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例题3·判断题】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只要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判决就应停止执行。()(2014年)

【答案】×

【解析】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例题4·判断题】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2013年)

【答案】√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考点九: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一、诉讼时效特点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法律后果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2013)

A.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自愿履行了义务后,可以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恢复原状

C.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消灭

【答案】C

【解析】(1)选项A: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选项BC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债权请求权

1.债权请求权具体要求

中级经济法总结(1)

中级经济法数字大汇总 一、日期 1、2日: (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个至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 2、3日: (1)票据持有人收到拒付证明,行使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为3日; (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 (3)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上市公司的,同时向证交所报告。 (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告。 (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 (6)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债权人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 3、5日: (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 (2)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前2-5个工作日公告; (4)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 (5)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开后5日不准买卖该股票。 (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7)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人企业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6、10日: (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 (2)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起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2020年中级经济法重要的数字性考点归纳

2020年中级经济法重要的数字性考点归纳【“总论”】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行使的时间期限 (1)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3)其他可撤销情形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仲裁裁决的撤销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4.民事诉讼上诉期间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6.申请执行的期间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东奥陆中宝老师整理 8.诉讼时效中止 (1)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2)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一章第一节考点:经济法概述

2018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本篇为《经济法》第一章第一节考点:经济法概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请大家持续关注。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 1、经济法概念(起源于法国)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体系 按照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将经济法体系作如下划分: ①经济组织法 指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企业法律制度。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②经济管理法 指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制度。主要是财税、金融、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律制度等。 ③经济活动法 指调整经济主体在经济流通和交换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注意】《经济法》教材内容不完全局限于法学中的经济法体系范围,同时也涉及传统民商法的相关内容,包括总论、公司法律制度、其他主体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增值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和相关法律制度。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以及国际条约、协定。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是经济立法的基础。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它规定的多是基本经济关系。 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律规范是经济法的主体和核心组成部分。 3、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经济法大量以法规的形式存在,法规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①行政法规: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规定及履行宪法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②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规章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 规章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对正确适用和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主要适用于本民族自治地方。 6、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 7、国际条约、协定 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及其他具有条

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重点总结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1.本章是经济法部分的重点章,平均分值在15分左右,并且经常考查主观题。 2.本章重点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和股权(份)转让。 3.本章理解难度并不大,但需要过数字关,知识较为零散,需要学员在不断对比归纳后做到准确记忆。 考点一公司类型 考点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1.对外投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担保能力的限制: 3.上市公司担保: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的担保; (2)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考点三公司的设立要求 1.★设立条件:

【补充】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立董事会;可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非货币出资: (1)应当评估作价: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 【注意】出资后因市场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资产减值,不能认定未履行。 (2)以划拨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 (3)★已交付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未变更,给机会,变更后,交付算。 (4)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使用:可主张实际交付后享有。 4.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注意】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5.★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考点四出资责任 1.未尽出资义务的责任 (1)★首次出资: 【必背法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增资: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2.★抽逃出资: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 3.其他后果: (1)抽逃、未尽出资义务:股东权利受到相应受限。 (2)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催告→股东会决议除名 (3)股份公司:未按期缴纳+催缴→另行募集+赔偿 (4)★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必背法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相对人恶意→发起人承担

2017中级经济法第一章难点

第一章总论 ―、法律行为的特征和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法律行为应是行为人有意识创设的、自觉自愿的行为,而非受到欺诈、受到斜坡的行为,另一方面表明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达到预期为目的为出发点和归宿的。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发了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也是法律行为和非表意行为的,例如事实行为等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3.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非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例如侵权行为。确认发了行为的合法性,有利于知道行为人梳理正确的行为模式,明确何种行为可为、是否为法律所认可同,从而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 例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 B.乙检到一台电脑 C.丙放弃一项债权 D.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 【答案】AC 【解析】(1)选项AC:债务的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签订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

为;(2)选项BD:属于事实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而进行的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双方法律行为:合同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按照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而进行的分类。 有偿法律行为:买卖、租赁、承揽 无偿法律行为: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而进行的分类。 《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按照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而进行的分类。 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款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当然不能生效。但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书面形式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主要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形式、公告形式等。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中级经济法总结36635

中级经济法总结 36635

总论 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事实行为则不用。 2、赠与为多方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的成年人。 4、有下列情形之一,为无效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 ·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6、合同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7、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8、行纪、寄售、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代人保管物品,不属于代理。 9、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0、滥用代理权: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11、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 12、追认时,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13、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经济仲裁 1、仲裁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2、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的无效。 3、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章节习题之第一章总论含答案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章节习题之第一章总论含答案 第一章总论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关于诉讼时效的特点表述不正确的是()。 A、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实体权 C、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 D、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的一定期间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该一定期间为()。 A、最后6个月 B、最后9个月 C、最后1年 D、最

后2年 3、下列经济法主体中,不属于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是()。 A、中国人民银行 B、商业银行 C、经营者 D、消费者 4、下列选项中,属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基本职责的是()。 A、贯彻法定原则 B、依法调控和规制 C、不得滥用调制权和和超越规制权 D、不得放弃调制权 5、由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因而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在通常情况下,对于市场主体的“市场对策权”一般是不加限定的 B、国家实施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在一定程度上会构成对“市场对策权”的限制

C、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对策权”本身也是经济自由权的一种体现 D、“市场对策权”不存在于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 6、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的是()。 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D、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7、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属于()。 A、要式法律行为 B、主法律行为 C、不要式法律行为 D、附条件法律行为

中级经济法全数字总结

1:股份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保留期6个月。 2: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3: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30日。 4:变更实收资本的,交足股款出资30日之内。 5:有限:转让股权自转让之日起30日内。 6: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自改变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7:分公司登记事项: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申请设立分公司:30日之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8:年度检验,每年的3月1日——6月30日进行年度检验; 9:扣留营业执照期限不得超过10天。 10:有限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11:有限公司,人数1——50,股东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12:首次出资不得低于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3万。 13:货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14: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首次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5: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16:有限股东会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7:有限公司董事会3——13人;股份有限公司5——9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人;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任期4年。 18:有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较小的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每年至少一次。 19:国独公司的股东,有1个。监事会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不低于1/3。 20:控股股东=出资额/资本总额﹥50% 21: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接到30日未答复的——同意转让。 22: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股利的,且5年连续盈利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通过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股利的。且5年连续盈利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议通过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通过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股份公司发起人:2——200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5:注册资本——500万元。 26: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15日前公告。30日未召开创立大会,返还。创立大会结束30日申请设立登记。 27:2个月之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所定人数。2: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1/3.3: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8: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 29: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交董事会;董事会在收到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30: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1: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大于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聚义。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中级经济法口诀及注解

第一章总论 经济法主体,区分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 【记忆口诀】: “财、税、银、发”调控主体;“二商一检”规制主体 【口诀解释】: “财、税、银、发”调控主体:调控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 ――承担宏观调控职能; “二商一检”规制主体: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 ——承担市场规制职能。 仲裁协议无效情形 【记忆口诀】:超能大鞋 【口诀解释】: 超: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大(达):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 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鞋: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记忆口诀】: 对内:还本付息、恶意连带、合理限制、不改解除 【口诀解释】: 还本付息: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包括未出资部分的利息,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恶意连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恶意” 第三人),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理限制: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改解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对债权人)可请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 【记忆口诀】:对外:设立-发起连带:增资-责任董高连带

中级经济法考试重要数字总结

2010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时间数字对比汇总 一、一致 1、对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补充,都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6、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7、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8、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9、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方管理企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 二、半数 1、合伙企业解散确定清算人时,只需全体合伙人的过半数同意。 2、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6、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0、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1/3 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3、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组成 股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不设股东会 ①可以有职工代表(两个国有 应当有,其他都是可以有) ②人数3-13人 ③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章程规定 ①必须有不低于职工代表 ②人数≧3人 ③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职权 1.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2.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 3 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 .修改公司章程 b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 .变更公司形式 1. 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2.解聘或任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a.召集股东会议 b.执行股东会决议 c.制定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监督权 a.检查财务 b.提出罢免建议 2.提议权 a.召集临时股东会议 b.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召 集和 主 持 1.首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 a.设董事会的: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b.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和 主持 c.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职责 的: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 d.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半数以 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监事会主席 决议 代表全体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半数以上通过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临时股东会议:○1.以上表决权股东;○2.以上董事;○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 3 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可不设监事会,设1-2 名监事 必须设监事会 召开频率 每年一次 3个月至少一次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

第一章总论 第一单元经济法基础 【考点 1】经济法的渊源(★)( P12)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3. 法规(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 2)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4. 规章(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 2)地方政府规章: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6. 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7. 国际条约、协定 【解释】(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考点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P13)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1) 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2) 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 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1)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3)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P15)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常见的事实行为有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侵权行为、创作行为等。)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 1)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2)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中级经济法记忆口诀

中级经济法记忆口诀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中级经济法记忆口诀 1、不适用: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3、(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4、(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5、(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6、【口诀】投资存在(债)本息 7、 2、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口诀】五年盈利未分红,合并分立转财产,公司到期还继续,股东反对可退出 3、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长、董事不可以);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不可以);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口诀】董事少五少大半,亏损达到一小半,董监会议提议开,十股股东两月办。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5、(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6、(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7、(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8、(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9、(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10、(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1、(7)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12、(8)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13、(9)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 14、(10)新合伙人入伙; 15、(11)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16、(1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17、【总结】口诀:继承担保交份额,入伙转变改协议,聘人处知不动产,改变范围地点名。 18、当然退伙的情形: ①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③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中级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整理第一章

2015中级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整理---第一章 一、经济法的渊源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法规 (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4.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5、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企业所得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属于“法律”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二、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均随法人的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公司的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2.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一般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判断和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民事行为的效力 1.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020年中级经济法重要数字归纳

2020年中级经济法重要的数字性考点归纳 【“总论”】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行使的时间期限 (1)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3)其他可撤销情形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仲裁裁决的撤销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4.民事诉讼上诉期间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6.申请执行的期间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8.诉讼时效中止 (1)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2)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公司法”+“证券法”】

【票据法】

2016《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 (习题)

2016《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规定,下列选项中,效力层级位于第三位的是( )。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 2. 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制定主体的是( )。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国务院 C.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D.国务院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3. 下列关于经济法主体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B.经济法的调控主体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C.政府的职能部门都是调控主体 D.在社会团体可以成为调控主体或者规制主体 4. 8周岁的妞妞,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下列关于妞妞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有权利能力,无行为能力

B.无权利能力,有行为能力 C.有权利能力,有行为能力 D.无权利能力,无行为能力 5. 2015年4月2日,田某与宋某因为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双方根据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依法申请仲裁。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双方针对同一纠纷再次发生争议。根据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B.不能申请仲裁,但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C.不能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D.可以申请仲裁,但是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6. 甲乙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在此之前签订了仲裁协议。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仲裁协议中双方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者撤销 B.甲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C.如果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该仲裁协议无效 D.仲裁协议不能以电报、传真、电传、电子数据等形式达成 7. 甲乙签订大豆的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若发生争议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甲未按期履行合同,乙欲向A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甲乙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产生了争议,根据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可以在首次开庭时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B.甲可以在首次开庭时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C.若甲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D.若甲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仲裁委员会裁定

中级经济法总结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中级经济法数字大汇总 一、日期 1、2日: (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个至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 2、3日: (1)票据持有人收到拒付证明,行使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为3日; (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 (3)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上市公司的,同时向证交所报告。 (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告。 (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 (6)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债权人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 3、5日: (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 (2)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前2-5个工作日公告; (4)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 (5)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开后5日不准买卖该股票。 (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7)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人企业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6、10日: (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 (2)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起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5)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6)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 (7)公司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8)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到期日起10日内。 (9)申请人申请破产,法院驳回的,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期限为10日。 7、12日: (1)票据付款人在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不再有协助义务。

《中级经济法》练习题及标准答案 第一章 总论

第一章总论(后附详细标准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行为中,属于民事代理行为的是()。 A、代人保管物品 B、代销 C、传递信息 D、甲委托乙代理房产登记 2、小明今年3岁,智力正常,但先天腿部残疾。下列关于小明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小明有权利能力,但无行为能力 B、小明有权利能力,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C、小明无权利能力,且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D、小明既无权利能力,也无行为能力 3、甲乙双方当事人于2月1日签订一项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旦乙收回前欠应收账款,立即给甲的银行账户汇款购买其产品,并约定如果1个月内不能履行,则合同不发生效力。2月10日,乙的银行账户上收到10万元前欠货款,乙于当日即向甲汇款,履行合同,下列各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是()。 A、2月1日

B、2月10日 C、3月1日 D、3月10日 4、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总会计师条例》 C、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D、财政部制定的《财政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5、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 B、企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一般作为实施主体出现,但个别依法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特殊公司,如有关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也是经济管理主体 C、企业内部组织,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D、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习题及答案解析

2014年经济法基础第一章习题及答案 1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制度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B.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C.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D. 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2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审案件,由()管辖。 A. 基层人民法院 B. 中级人民法院 C. 高级人民法院 D. 最高人民法院 3 下列关于法的形式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法律的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B. 行政法规的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C.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嗣 D.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政府规章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之一 4 1988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应为()。 A. 1990年2月8日 B. 2008年2月8日 C. 2008年10月31日 D. 2009年10月31日 5 下列表述中,反映了法的本质的是()。 A. 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 B.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C.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而获得遵行 D.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6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是()。 A. 记过 B. 罚款 C. 行政拘留 D. 没收违法所得 7 甲公司2008年7月1日购入乙公司2008年1月1日发行的债券,支付价款为2100万元(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40万元),另支付交易费用l5万元。该债券面值为20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4%(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每半年付息一次,甲公司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甲公司2008年度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 )万元。 A. 25 B. 40 C. 65 D. 80 8 甲、乙因某不动产发生纠纷,甲欲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其选择诉讼管辖法院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 甲只能向甲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B. 甲只能向乙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C. 甲只能向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D. 甲可以选择向乙住所地或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9 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属于根据法的内容进行分类的是()。 A.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 根本法和普通法 C. 实体法和程序法 D. 一般法和特别法 10 下列各项中,在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A. 宪法 B,民族自治地方条例 B. 国际条约 C.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1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B. 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C. 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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