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告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告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告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

定》的通告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发文字号】苏水规[2012]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2.02.15

【实施日期】2012.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告

(苏水规[2012]1号)

为了全面提高省水利厅行政调解工作水平,积极运用行政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解决争议,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和保障水利事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43号),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已经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20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

为加强和创新水行政管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43号),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省水利厅在履行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省水利厅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由省水利厅主持或者主导,通过说服教育,促使争议各方平等协商,依法进行协调、疏导和解决的活动。

第二条省水利厅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各有关处室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行政调解的组织协调以及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和综合调处工作。

第三条省水利厅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二)听取水利行政调解工作汇报;

(三)负责与省水利厅事务相关的多部门行政调解的沟通协调工作;

(四)负责行政调解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定。

第四条省水利厅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一)负责当事人申请受理、案件登记;

(二)协调安排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的调解工作;

(三)督促具体调解处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

(四)负责调解文书的送达、相关材料的归档和管理。

第五条行政调解工作原则:

(一)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者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尊重争议各方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地协商解决利益纠纷。省水利厅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四)优先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和争议纠纷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优先选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五)便捷原则。行政调解应当简便、快捷、高效,鼓励采取既灵活多样又诚信规范的方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 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苏水规[2009]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09.11.13 【实施日期】2009.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水规〔2009〕4号) 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切实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切实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安全监督分工 由省水利厅及厅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省水利工程建设局负责;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省水利厅、省水利工程建设局负责检查指导;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省水利厅、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及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指导。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联合承担。针对具体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安全监督办理程序 (一)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到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填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申请书》(含AJ-01~03)。未经安全监督机构安全审查的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开工。若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为同一机构受理,项目法人可一并申请。若后续工程的参建单位尚未确定,项目法人可以在申请书工程参建单位一栏中说明,待确定后及时补充有关内容。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 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水政监[2014]1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4.12.04 【实施日期】2014.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苏水政监〔2014〕19号) 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水利工程管理处: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水,强化水利综合执法,提高水利执法效能,加大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4年12月4日

江苏省水利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行政执法的层次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推进严格执法,加大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有效遏制水事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是指对违反水法律法规的重大水事案件,由省水利厅提出明确要求,督促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处依法履行职责,限期完成案件查处,提高水行政执法效能的行政手段。 第三条省水利厅是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的主体,省水政监察总队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从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上级批转、媒体报道、执法巡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处上报等多种渠道获取案源或者案件线索,经省水政监察总队筛选并调查核实后,商机关处室(

江苏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与中级工程师评审要求内容

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我,2001年12月认定为工程师中级职称,工作于我省某并任技术质量科任科长。在此期间,我努力钻研专业技术知识,在技术管理过程中努力推行“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并于前年获得高级职称,闲暇之余,在此将我省职称准备要点稍微讲一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具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和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掌握一门外语,能运用计算机获取和处理信息;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水利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具体适用围如下: (一)应用科学研究:包括从事水利、水电、水运工程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等工作。 (二)规划设计: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勘探测量、水利规划、工程设计、工程造价、技术咨询等工作。 (三)施工建设: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设备安装、施工机械、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等工作。 (四)生产运行:包括从事水利水电生产运行、工程管理、防汛防旱、水文、水资源、水政监察、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 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5.04.24 【实施日期】201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厅直各水利工程管理处: 《〈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5年4月24日

《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在河势变化频繁的河段建设对防洪、排涝、调水、通航有影响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指定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或者湖泊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河道、湖泊、水库行水蓄水能力和工程设施安全的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1、在河势变化频繁的河段建设对防洪、排涝、调水、通航有影响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1)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没有设计洪水位的,按河道防汛警戒水位、设计排涝水位或者设计灌溉水位,下同)断面3%以下的,或者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占用岸线在20米以下的,指定单位代为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上8%以下,或者建筑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占用岸线在20米以上40米以下的,指定单位代为拆除,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8%以上15%以下,或者建筑占用面积在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告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 定》的通告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发文字号】苏水规[2012]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2.02.15 【实施日期】2012.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告 (苏水规[2012]1号) 为了全面提高省水利厅行政调解工作水平,积极运用行政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解决争议,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和保障水利事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43号),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已经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20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 为加强和创新水行政管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43号),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省水利厅在履行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省水利厅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由省水利厅主持或者主导,通过说服教育,促使争议各方平等协商,依法进行协调、疏导和解决的活动。 第二条省水利厅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各有关处室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行政调解的组织协调以及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和综合调处工作。 第三条省水利厅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二)听取水利行政调解工作汇报; (三)负责与省水利厅事务相关的多部门行政调解的沟通协调工作; (四)负责行政调解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定。 第四条省水利厅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一)负责当事人申请受理、案件登记;

江苏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江苏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8-10-29 16:33:21 稿件来源:【字体 调整: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以下简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其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改建、扩建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水利部、省档案局等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项目档案是指经过鉴定、整理、归档后的项目文件。是水利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单位必须将其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部门,配备专人负责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文件,整理项目文件。 第四条在项目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中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规定有关单位提交相应项目文件的套数、费用、时间,以及相应所承担的提交文件的管理、归档责任。 (一)设计合同。应明确提交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档案的套数。凡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应在设计合同中明确留作竣工图用的施

工套数(包括必须套数和主管机关要求套数),以及因修改设计需要增加新图的责任;凡由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可单独签订竣工图编制合同。 (二)施工合同。应明确施工单位提交建设管理单位项目竣工档案的内容、套数、时间、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 (三)监理合同。应明确监理单位对竣工文件审核和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档案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移交应交应与项目的立项、建设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完整、准确、系统的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条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完成各自职责范围或合同规定的竣工文件的编制和项目文件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同时也适用于各单位办公楼、宿舍楼等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章项目档案的管理 第八条各级水利基本建设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本单位和本系统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第九条水利项目档案工作的进程要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开始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和整理工作;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试行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占总投资额30%以上,或者政府投资(或者融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中央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和组织实施,直至通过竣工验收后交付运行管理单位使用的制度。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按照《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级投资为主的水利建设项目代建制推进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省水利厅具体负责水利建设项目代建制推进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对水利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配合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下同)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推进工作,按照《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可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两种方式。 采取全过程代建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选定代建单位;建设实施代建的,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选定代建单位。 第七条水利工程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一般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以下通称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选定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并对代建

中国水利年鉴2018_地方水利-江苏省-【水政】

项整治行动和河湖空间管控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季俊杰)【水政】 1.法治水利建设 (1)加强水利重点领域立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于2017年9月24日经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将河长制写入法规,体现了江苏省立法的特色。同时设专章对河道采砂管理进行规范,填补了江苏省河道采砂管理立法空白。 (2)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简行政权力事项,取消行政权力2项,暂停2项,调整1项。推进 省级“不再审批”,编制《企业投资项目省水利厅“不再审批”事项清单》。 (3)严格落实行政决策程序,将起草的《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列为2017年江苏省水利厅重大决策 事项,并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决定等法定程序。推行厅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印发《江苏省水利厅公职律师制度实施方案》和《江苏省水利厅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2.水政执法 (1)水利综合执法改革加快推进。完成苏州、常州两个全国水利综合执法示范点创建,扎实推进7个 省级水利综合执法重点县建设,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优化试点。 (2)河湖保护专项执法活动扎实开展。全省各地通过采取集中组织、全面清查、逐项立案、重点突破 的方法,对全省727条省骨干河道、137个列入江苏省保护名录湖泊、48座大中型水库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摸清底数、分类建账,着力查处涉水违法建设、破坏水资源、非法圈圩、非法采砂取土等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河湖生命健康。 (3)河湖“三乱”专项整治启动实施。结合贯彻落实河长制和生态河湖行动计划,江苏省河长办印发 《全省河湖“三乱”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明确整治对 象、整治内容、整治目标,计划用3年时间,全省河湖基本杜绝“三乱”行为。全省共梳理出由省领导担任河长的18条重点河湖违法行为1115起,省河长办以问题清单形式下发至各市河长和河长办。 (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再上新台阶。全省司法机关共审理宣判9起非法采砂案。洪泽湖、骆马 湖地区,共对361名非法采砂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93名涉砂违法犯罪人员以非法采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实刑并处罚金。 (5)河湖采砂管理成效明显。沿江各地坚决贯彻落实“长江大保护”战略,积极履行管理职责,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出动执法人员37536人次,执法船艇6049航次,开展联合执法行动679次。洪泽湖、骆马湖地区认真落实中央环保督查组通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整合力量资源,禁采工作成效显著,2017年5月以来,洪泽湖、骆马湖水域基本维持“零盗采”,除集中停靠点外,湖面无采砂船和运砂船滞留。自2017年6月起,拆解采砂船1514条。(任伟刚) 【水资源】江苏省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在国务院考核中获全国第一,连续4年蝉联优秀,水 功能区达标整治被列为全国八项创新工作之一。率先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超额实现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三条红线”刚性约束日益突显。开展饮用水源地风险隐患排查,80%以上县级水源地完成达标建设。核查全省入河排污口,规模以上排污口全部纳入监管,长江“两口一源”整治完成过半。苏州、扬州、徐州、无锡首批国家级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率先高分通过部省联合验收。(任伟刚) 【水利规划】全面贯彻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水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完善水利规划体 系,做好水利发展顶层设计。 (1)围绕江苏省政府印发的《江苏省生态河湖行动计划》,及时调整“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重大布 局、项目及投资,编制了生态河湖行动水利重点工程专项计划,保障行动计划有序实施。 (2)积极参与编制重大区域战略发展规划。为长江经济带、江淮生态经济区、淮河生态大走廊、大运 河文化带建设等多个战略规划编制水利专题报告(实施方案),确保水利在国家和省级重大战略规划中发挥基础保障作用。 (3)全面推进区域水利治理规划编制工作。为补齐区域水利治理短板,着力推进全省16个片区水利 治理规划编制工作,成果已基本完成。编制完成《江苏省治涝规划》通过江苏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三家联合审查。 (4)专业专项规划取得丰硕成果。新一轮《城市防洪规划》修编工作基本完成,13个设区市中9个 市规划获得批复,4个市规划基本完成审查工作。 《江苏省中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规划》《沿海水利“十三五”规划》《江苏省耕地河湖休养生息规划》等一 批规划获批。完成长江、淮河、太湖三个流域防洪规划中期评估工作。 (5)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推进。长江干流崩岸应急治理、环太湖大堤后续苏州段等工程前期工作全 面完成;淮河入海水道二期、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近期治理、长江八卦洲河道汊道整治、郑集河输水扩 7 3 江苏省

江苏水利厅副厅长名单 水利电业办公室主任竞聘演说稿

江苏水利厅副厅长名单水利电业办公室主任竞聘演说稿 请投我信任的一票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同志们: 大家好!办公室是公司政务和事务的联接点,是融合参谋助手、协调督办、服务职责的综合管理部门。参加办公室主任竞聘我认为我的优势在于以下方面:二、具备办公室主任职位要求的综合素质及能力 当过老师的经历,使我拥有了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多次代表水利厅参加全区、全国演讲比赛都获得好名次,多次担任文章转载自节目主持人,也得到领导及同志们的肯定。 其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其他同志一起,组织策划过篮球赛、团拜会,文艺汇演等活动,受到领导及同事们的好评。 我还具有一定的协调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能综合协调处理好公司对外关系,和有关单位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在工作中,得到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去年我有幸受到水利厅人教处邀请成为《水利水电科普知识》一书编写委员会的委员,负责该书部分章节的编写工作,大大提高了我的文字水平。 三、有多年的办公室工作经历,熟悉办公室业务

我先后有在学校办公室、企业办公室工作的经历,在办公室工作时间累计达六年,有较丰富的办公室工作经验。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下,我的工作不断进步,工作能力得到很大提高。由于工作出色,连续两年被评为公司优秀员工,其中2003年还是公司中层干部的优秀员工代表之一。 四、思维敏捷,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我思维敏捷,能较快接受新事物,具有开拓精神,同时我年富力强,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 优势固然重要,但仅有优势也难以在工作中做出成绩,要使办公室工作有序开展,作为办公室主任,还必须有自己的工作思路。假如我当选公司办公室主任,我将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一是献计献策,当好参谋助手 办公室是公司领导的参谋部,作为办公室领导,要针对公司各阶段的中心工作,站在一定的高度,分析思考问题,为领导献计献策,同时要结合公司的发展规划目标,注意调查分析,对种种情况进行科学判断,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当好参谋助手。此外,我认为作为领导的参谋助手,另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把领导从繁杂事务中解脱出来,让领导把主要精力用在抓大事,谋大局上和对突发、偶发事情的处理中。 二是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工作效率是办公室工作质量的核心,提高办公室工作效率我的想法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第一,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办公室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办公室工作面宽事杂,只有加强管理,才能保证工作宽而不推诿,杂而有序。如果我当选办公室主任,我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改进工作方法,通过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结合工作目标管事、管人,规范工作程序,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当好管家。

江苏省水利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

江苏省水利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 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水利建设项目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编制、论证、核签、实施和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是指达到一定规模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围堰工程,以及可能造成等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工程,详见附件。 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专项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实施前将专项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勘察(测)、设计单位

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指导意见;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并制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技术保证条件和施工现场内外重大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清单;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供应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物资经费保障、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 第六条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项目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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