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

经济特区
科技名词定义
中文名称:
经济特区
英文名称:
special economic zone
定义:
实行特殊经济管理体制和特殊政策,用减免税收等优惠办法和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出口的特定地区。
所属学科:
地理学(一级学科);经济地理学(二级学科)
本内容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
百科名片
经济特区是在国内划定一定范围,在对外经济活动中采取较国内其它地区更加开放和灵活的特殊政策的特定地区。在我国,是中国政府允许外国企业或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同胞进行投资活动并实行特殊政策的地区。在经济特区内,对国外投资者在企业设备、原材料、元器件的进口和产品出口,公司所得税税率和减免,外汇结算和利润的汇出,土地使用,外商及其家属随员的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
目录
简介
主要特点
提出时间
经济特征
经济成分
特区发展
发展简史
主要特点
中国试验
基本经验
实际意义
简介
主要特点
提出时间
经济特征
经济成分
特区发展
发展简史
主要特点
中国试验
基本经验
实际意义
展开


经济特区
编辑本段简介
从特征上讲,经济特区是我国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吸引外部资金、特别是外国资金进行开发建设的特殊经济区域;从功能上讲,经济特区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窗口、排头兵和试验场。这既是对经济特区特殊政策、特殊体制、特殊发展道路的概括和总结,也是对经济特区承担的历史使命和实际作用的概括和总结。
经济特区的目的和作用可以概括为:(1)扩大本国的对外贸易;(2)引进更多的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3)增加就业机会,扩大社会就业;(4)加快特定地区经济发展与经济开发的速度,形成新的产业结构和社会经济结构,对全国(地区)经济发展形成吸纳和辐射作用(5)获得更多的土地出售、出让和出租收益。
编辑本段主要特点
中外经济特区都具有下列特点:
经济特区
①在国内划出一定地区,一般选择在港口附近、交通方便的地方,以

经济特区
有利于货物流转,节省费用,降低成本;
②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推行开放政策,并采用减免关税办法,吸引外资;
③为外商创造方便安全的投资环境(见国际投资法),订立优惠条例和保障制度;
④产品以外销为主;
⑤集中管理,特区行政管理机构有权制定因地因时制宜的特区管理条例;
⑥区内企业享有相当的自主权。
编辑本段提出时间
"经济特区"一词,1979年由中国首先

提出,并在深圳加以实施。按其实质,经济特区也是世界自由港区的主要形式之一。以减免关税等优惠措施为手段,通过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以达促进特区所在国经济技术发展的目的。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灵活的经济措施和特殊的经济管理体制,并坚持以外向型经济为发展目标。
编辑本段经济特征
建设资金以外资为主。

深圳经济特区
经济结构以"三资"(外资、侨资、港澳资)企业为主。
产品以外销为主。
其经济运行机制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为主。
特区经济以发展工业为主、实行工贸结合,并相应发展旅游、房地产、金融、饮食服务等第三产业。
编辑本段经济成分
社会主义国营经济
社会主义集体经济

经济特区
外商独资经济
中外合资与合作经济
个体经济
此外,还有"三来一补"(即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企业。其中"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是中国特区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
编辑本段特区发展
一、制度兼容、演进与经济绩效
正式制度的目标取向与组织中个人的利益偏好是否一致决定了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是否兼容,两者的兼容与否决定了组织和经济运行的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的大小最终决定了经济绩效的影响,主要通过激励、监督费用和强化成本三方面进行。一是当一个组织的正式规则与子群体中的成员的偏好和利益一致时,将会大大提高组织的经济绩效。组织中的成员受到一种自我激励,这种激励通过正式制度的确立而更加明确。而当博弈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一致时,它们将相互强化。非正式与正式约束的一致性将导致较低的交易成本,因为监督和强化机能

深圳经济特区
以一种非正式的方式取得预期的效果。二是当一个组织的正式规则与子群体中成员的偏好和利益有较大差异时,这种不一致性导致较低的绩效。因为首先,对立的规则与规范使经济行为者无所适从,缺乏激励。其次,由于组织目标与个人的利益偏好不一致,不能使个人自觉为组织的目标工作,监督成本高,从而导致正式制度的形式化、组织的冲突和摩擦。
用进化博弈论的方法研究制度演进中的兼容性问题的结论:一是进化过程不一定带来最佳的传统和制度。由于社会的历史初期条件的原因,最佳反应动力的结果难以从帕累托劣势的社会传统中摆脱出来,即社会体制进化的路径依赖性。二是与正式制度相比,非正式制度的变迁更具演进特点。且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受

不同之手--"刘易斯之手"和"斯更努之手"的指引。前者是指通过理性的共同知识、主观的认识和批判,来预设和推动制度的变化;后者指人们只通过他们过去的行为观察到其获得的效用,并强化好的行为或继承坏的行为。因此,在制度演进过程中仍可能出现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不一致。进化博弈论给出关于克服路径依赖,实现制度演进中的制度兼容的解决之道:一是通过引入较系统的突然变异,使社会脱离原有的低水平的均衡;二是通过政府政策性介入,将人们的行动转换到更高支付的战略上;三是积极促进低水平均衡的社会与具有不同习惯的高水平均衡的社会交流,提高原社会形成更佳习惯的可能性。据此达到新制度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在较高水平上的兼容,并使两者以一种非正式制度的形成达到自我强化,通过互动强化,使两者结合得更加紧密,造成一种报酬递增的机制,从而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绩效。
总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条件下,如果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一致,则无论是从激励角度还是从约束角度所需的交易成本都较低,从而导致较高的经济绩效;反之则相反。
二、WTO规则与特区制度兼容、经济绩效

加入WTO,中国面临WTO规则与中国现存制度的兼容问题。提高制度的兼容性,增强整个制度的经济绩效已成为当务之急,即使中国的经济特区也不例外。
WTO规则的变迁、演进具有"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的双重性质,是两种正式制度的制度结晶体。但对加入WTO者来说,则明显具有"强制性变迁型"正式制度的特征,尤其对市场经济不发达国家即发展中国家这种表现更加明显,而加入WTO者本国原有的制度则具有非正式制度的特性。因此,两者既存在着相容的可能性,也存在着不相容的可能性。在WTO规则与本国原有的制度能够兼容的情况下,经济运行所需的交易成本较低,而经济绩效相应较高;当两者不一致时,或当WTO规则与本国原有制度由于各自变化的机制不尽相同,造成两者不能兼容时,则均对应着较高的交易成本和较低的经济绩效。现实表现为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制度与WTO规则具有强兼容性,而市场经济不

邓小平为经济特区题词
发达国家的制度与WTO制度具有弱兼容性,经济绩效的差异即市场经济的发达与不发达由此引出。
中国的经济特区制度与WTO规则同样既具有兼容性较强的一面,同时更有兼容性较弱的一面。说其兼容性较强,是相对于市场经济不发达的非经济特区而言具有较强的兼容性;而说其兼容性较弱则是指相对于WTO制度的要求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即市场

经济不发达而言的。经济特区较强的制度兼容性与欠发达地区较弱的制度兼容性的差距,足以使加入WTO后的经济特区在相当长时间内继续保持其制度优势、经济绩效优势和地位的优势;并构成经济特区今后的"特"之主要所在,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相对WTO规则而言,各国的内在制度均属"非正式制度",就制度的兼容性强弱程度来讲,发展中国家的国内制度的"非正式制度"程度更高,而其经济特区与非经济特区在"非正式制度"程度上只有参差不齐之分,而无本质上的区别,经济绩效上的差异是制度兼容性的晴雨表。
三、强化经济特区的制度兼容性,保持经济特区的高绩效

与WTO正式制度比较形成的各国的制度虽属"非正式制度",但各国的制度又存在着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分。加入WTO国家的制度兼容,将面临WTO规则与本国的正式制度兼容和与本国非正式制度的兼容两方面的难题。而由于WTO制度具有"强制性变迁型"正式制度的特性,决定了加入WTO国家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均居于屈从地位,并应努力改变本国现存制度,以适应WTO制度,强化整个制度的兼容性,达到加入WTO提高经济绩效的目的。此点对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及其经济特区概莫能外。比较而言,经济特区由于市场经济相对发达,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与WTO规则均有较强的兼容性,而非经济特区由于市场经济的欠发达在制度兼容性上则明显弱于前者。但两者的制度兼容性与WTO的制度要求均存在一定的差距,只不过是程度不同而已,需变革的制度多少不同罢了。
编辑本段发展简史
意大利于1547年在里窝那湾创设免税自由港,
之后,有许多国家纷纷仿效,但自由港与当代经济特区还不完全相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各种类型的经济特区在中南美、非洲、中东、南亚等地纷纷成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世界上已有26个国家设立了75个以自由贸易为主的经济特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新独立国家相继成立,它们也纷纷建立起以利用外资发展加工出口为主的经济特区。70年代以来,第三世界国家中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经济特区80多个。南斯拉夫、罗马尼亚也有类似设置。当代最著名的是爱尔兰香农出口加工区、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墨西哥边境自由贸易区等。在1980年,世界上各种特区已发展到350多个,分布在75个国家,其类型日益增多,业务范围日益扩大,而且第一代出口加工区已开始从劳动密集型工业转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工业。
目前中国有6大经济特区,包括: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岛、喀什。
编辑本段主要

特点
中外经济特区都具有下列特点:
①在国内划出一定地区,一般选择在港口附近、交通方便的地方,以有利于货物流转,节省费用,降低成本;
②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推行开放政策,并采用减免关税办法,吸引外资;
③为外商创造方便安全的投资环境(见国际投资法),订立优惠条例和保障制度;
④产品以外销为主;
⑤集中管理,特区行政管理机构有权制定因地因时制宜的特区管理条例;
⑥区内企业享有相当的自主权。
编辑本段中国试验
特区的名字从开始的出口加工区改成经济特区就曾有一番周折。原广东省特区办副主任、中央深圳市委副书记秦文俊回忆说,"觉得是不是可以在特区的前面冠上'经济'


经济特区
两个字。当时世界也没有哪个地方叫经济特区,没有这个名词,有的只是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那么这就存在着一个怎么翻译的问题。按照中国人来说,经济这两个字,可以解释为低档的、便宜的。我记得过去解放以前,我在街上看到有经济客饭这几个字,翻译出来会不会有这些误会?后来又请了香港的一些人专门来谈,又把这个意见向省委、向国家进出口委员会汇报了,得到了他们的同意。"其实,当时人们更多考虑的是政治上的因素。一些研究经济特区的著作都有专门的一章或一节探讨特区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又如,中国第一批合资企业的申报书上,不但有邓小平的签字,还有十二位副总理的画圈。所有这些都不是偶然的,而说明是一个十分重大的政治问题,反映了人们思想解放的程度和新旧思想的交锋。"如此谨慎,如此持重,是因为合资企业将深刻地冲击经济体制中的规章制度和思想观念。" 经济特区
在改革开放之前,在中国人的心目中有一种根深蒂固的思考定式:单一公有制、高度集中管理手段、平均主义分配形式和清贫的生活水平,是纯粹的社会主义的经济运行规则,即姓"社"的,而多元化的所有制(特别是私有制)、市场经济、分配上的差别(特别是比较大的差别)和富裕的生活水平,则是纯粹的资本主义的经济运行规则。它们之间不仅是不兼容的,而且是绝对的、全方面的对立。在中国的"史无前例"时代,有一句著名的"豪言壮语",那就是"宁长社会主义的草,也不栽资本主义的苗"。类似的话语,在铁路有"宁要社会主义的晚点,也不要资本主义的正点",在厂矿有"宁要社会主义的低速度,也不要资本主义的高速度"。既然是绝对对立,那就应当彻底铲除资本主义,一点儿都不能留。于是,在20世纪70年代初这种理论达到顶峰的时候,便出现

了"割资本主义尾巴"、"批资本主义法权"和"赶社会主义大集"等奇观,其基本的理论依据就是毛泽东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系列讲话。1974年10月20日,在会见丹麦首相保罗.哈特林时,毛泽东讲,"总而言之,中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解放前跟资本主义差不多。现在还实行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了。"同年12月26日,在听取了关于四届人大筹备工作的汇报后,毛泽东又对周恩来、王洪文等人说,"我同丹麦首相谈过社会主义制度。现在实行的是商品制度,工资制度也不平等,有八级工资制,这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所以林彪一类如上台,搞资本主义制度很容易。因此,要多看点马列的书。列宁说,'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工人阶级一部分,党员一部分,也有这种情况。无产阶级中,机关工作人员中,都有发生资产阶级生活作风的。"
经济特区
把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绝对地对立,对试图在两者之间找到交汇点的冠以"修正主义"帽子大加鞭挞,是改革开放之初中国的最大的思想负担,是最大的包袱,也是最大的障碍。今天回过头去看,当初创办特区的那些想法以及特区所具有的那些特征,用传统的姓"资"姓"社"的标准来衡量,毫无例外地都属于姓"资"的范围。正因如此,才出现了围绕特区到底姓"资"还是姓"社"问题出现


经济特区
的许多争论。最初争论的焦点实际上涉及到中国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关系问题,即特区会不会变成旧中国的租借地?这是特区开始创办时相当一部分人的担忧。"由于特区是在中国长期闭关自守的格局尚未根本打破的情况下并且是作为打破这一格局的特殊举措而突然创办的,因此,当时许多人还不理解引进外资究竟意味着什么,他们从特区想到了旧中国的'租界',担心特区会不会变成租界,是不是殖民地?1979年上半年,正当蛇口机器轰鸣、劈山填海之际,有位抗战时期曾经在这里打过游击的老战士泪流满面,痛心疾首地说:'革命先烈流血牺牲得来的土地,给你们一下子卖掉了。'这种心态不只是老同志有,相当一部分干部群众不同程度地也怀有类似的疑虑。" 办特区、打开大门让外国资本家前来投资办厂,而且还要给他们许多优惠条件,对于绝大多数还不敢越传统的"社会主义"雷池一步的人来说,这不是重新"租界化"和"殖民地化",又是什么呢?甚至在1982年的时候,有人还在报上撰文告诫人们说,"外国侵略通过历次《租界章程》大肆掠夺中国领土和主权的惨痛事实,暴露了中国

封建制度及其官僚主义在同国际资本打交道过程中的极端腐朽和无比昏庸。对于已经站起来的中国人民来说,它则是不可忘记的一页。"对此,有的学者指出,这似乎提醒人们不要忘记历史,不要使特区沦为租界,实质上是不赞成甚至反对中国试办经济特区思潮的折射。
与此相适应,争论还涉及到了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体制的关系问题。外资进入特区之后,基本上实行市场经济运作方式,许多方面都在不同程度上打破了过去传统的计划经济运作的模式。所以,从这个角度同样也产生了特区到底姓"资"还是姓"社"的疑问。对外开放之初,就整体而言,中国实行的还是计划经济体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了有限调整,还谈不上对经济体制的根本改革。这也加重了人们对特区会姓"资"的担忧。
为了消除这种疑问,先是改革开放的先驱者们将特区严格划定在经济方面。除了上面提到的秦文俊讲的那段话外,邓小平1987年4月对南联盟中央主席团委员科罗舍茨回忆说,"开始的时候广东提出搞特区,我同意了他们的意见,我说名字叫经济特区,搞政治特区就不好了。"
中央对这个问题明确表态是在198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记要》明确地提出,"这些疑问是没有根据的。中国特区是经济特区,不是政治特区。特区内全面行使中国国家主权,这和由不平等条约产生的租界、殖民地在性质上根本不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经验证明,特区是扩大出口贸易、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发展经济的比较成功的好形式。对中国来说,特区是学习与外国资本竞争、学习按经济规律办事、学习现代化经济管理的学校,是为两省甚至中国训练和造就人才的基地。"
尽管如此,关于特区究竟姓"资"还是姓"社"的争论还是持续了很长时间。对此,有的学者是这样总结的,"最初的担心集中在特区会不会成为'租界'和'殖民地'这样的问题上。特区的实践很快证明,特区与'租界'毫无共同之处,特区仍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实行与内地一样的社会主义制度。但是这一切并没有扫除人们的担心,主要原因在于,特区接连不断地推出了一系列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而这些举措恰恰是长期被资本主义社会所用而为所严厉批判过的东西。因此,关于特区姓社姓资的议论就从来没停止过,直到小平同志1992年视察南方时的讲话系统回答了这些议论之后,议论才逐渐平息。"
编辑本段基本经验
经济特区
近10年来,中国建设和发展经济特区的基本经验主要有:
①完善投资环境,包括完善投资的物质环境和人际环境。前

者为基础设施结构中以通电、通水、通路、通讯、通煤气、通排污、通排洪和平整土地为主体的"七通一平"等;后者包括政治条件(政治、社会、政策等的稳定和法制的健全)、管理水平(政府的效率等)、经营条件(货币和物价、外汇管制、金融、信息服务和自主权等状况)、人口素质和市场、政策优惠(税费等)等;②外引内联有机结合,发挥特区的"四个窗口"(技术、知识、管理和对外政策)和两个扇面辐射(对内和对外)的"枢纽"作用;③努力探求建立一种灵活而有效地适应国际市场规律的特区经济体制模式。为此,需在计划管理体制、企业管理体制、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流通体制、价格体制、劳动人事制度和工资制度以及财政金融体制等方面进行一系列改革。
中国的经济特区
深圳(2020平方公里)
珠海(1687.8平方公里)
厦门(1565平方公里)
汕头(2064平方公里)
海南岛(33920平方公里)
喀什 (111794平方公里)
实际上现在各个省、各个市都还有自己的开发区之类的实行特殊经济政策的区域,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经济特区,只不过没有正式的国家级名义而已。
中国经济特区立法及其特征
经济特区
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施行了关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特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蛇口工业区海关边防管理试行办法等单行法规,法制日趋完备。根据规定,特区经营范围十分广泛,一切在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中具有积极意义的工业、农业、畜牧业、养殖业、旅游业、住宅和建筑业、高级技术研究制造业,以及客商与特区共同感兴趣的其他的行业,都可以投资兴办或与特区合资兴办。经营方式一般有:①合资经营。为股权式合营,由客商依照《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向特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与特区举办合营企业。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设有董事会,人员组成、投资比例等依中国法律及合同规定。在中国,合营企业还可采用客商、特区、内地三结合的联合经营方式。②合作企业。指由客商投资,由中方合作者提供土地(场地)、资源和劳力共同兴办事业、企业,双方权利、义务由双方以合同形式予以确定,合作期满后设备全部归特区所有。③独资经营。指外资独资经营的企业。它通过与特区政府签订协议,取得企业用地,并商定使用期限、费用等事项,由客商独自经营。这种企

业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自由权,但由其独自承担一切风险及经济责任。此外还有补偿贸易、来料对外加工装配等方式。 中国经济特区与外国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有本质的不同,它是在中国政府管理下,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的一种形式。经济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特区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特区内的企业和个人须尊重中国主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在维护中国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中国法律保障客商的合法利益,并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提供一定的优惠条件。如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比内地合营企业低一半;对投资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或技术性较高、资金周转期较长的企业,给予特别优惠待遇。客商所得利润在特区内进行再投资为期5年以上者,可申请减免用于再投资部分的所得税。客商在纳税后所得合法利润,特区内的外籍职工、华侨职工、港澳职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及其他正当收入,均可按特区外汇管理办法汇出。特区企业生产所必须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运输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可免征进口税,等等。
编辑本段实际意义
建立经济特区的重大意义在于:
1.可以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竞争力;
2.可以利用外商销售渠道,适应国际市场需要和惯例,从而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3.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了解世界经济信息;
4.有利于学习现代经营管理经验,培训管理人才;
5.可以扩大我们走向世界的通道,开辟世界了解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窗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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