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船员出入境证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办理船员出入境证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办理船员出入境证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办理船员出入境证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2012-1-10

海船员(2011)948号

各直属海事局:

为进一步规范船员出入境证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和《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办理船员出入境证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办理海员证的单位资质要求

申请办理海员证的单位应当具有以下资质之一:

(一)取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以下简称“外派机构”)。

(二)取得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

(三)经营国际航线(包括特殊航线)中国籍船舶的航运公司(以下简称“航运公司”)。(四)经营和管理国际航线(包括特殊航线)中国籍船舶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国际船舶管理公司”)。

(五)经国家有关部委批准的从事远洋渔业项目及具有渔工外派资质的公司。

二、申请办理海员证的有关要求

(一)外派机构和甲级机构为自有船员申请办理海员证,需提交与船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影印件;为协议船员申请办理海员证,除提交服务协议外,还应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影印件以及用人单位的同意函。

(二)航运公司和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只能为自有船员申请办理海员证,需提交与船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影印件。

(三)具有从事远洋渔业项目资质的公司只能为自有船员申请办理海员证,需提交与船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影印件。

对台渔工的海员证只能由具有从事大陆向台湾远洋渔船派出的渔工劳务以及向在第三地注册挂方便旗的台湾渔船派出渔工劳务资质的单位申请办理。

(四)航海院校预分配学生办理海员证,需提供预分配函、实习协议或就业协议(如需)。三、申请办理《海员出境证明》的有关要求

(一)航运公司只能为自有船员登自有中国籍船舶申请办理《海员出境证明》,申请时可免予提交邀请函。

(二)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只能为自有船员登其管理的中国籍船舶申请办理《海员出境证明》,申请时可免予提交邀请函。

(三)航运公司和国际船舶管理公司的自有船员由甲级机构派往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的,由负责派出的甲级机构申请办理《海员出境证明》,同时应提交海员证申请单位的同意函、甲级机构与派往单位的配员协议。

(四)赴外国籍船舶(包括特殊航线船舶)工作的船员,由外派机构申请办理《海员出境证明》,同时应提交外派机构与船员签订的上船协议、外派机构与境外船东签订的船舶配员协议。

四、邀请函的内容要求

邀请函(外文版需提供中文译版)至少应包括:

(一)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签发人的姓名(印刷体)及手迹签名,或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的公司印章。

(三)被邀请船员的姓名、海员证号码及拟服务船舶的名称。

五、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相关船员出入境证件管理法规执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外派海员办证、出境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外派海员办 证、出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边防与出入境管理 【发文字号】[1995]外经贸合发第187号 【失效依据】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09号--决定废止19个规范性文件,宣布36个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公安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5.03.30 【实施日期】1995.03.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交通部 关于规范外派海员办证、出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1975年3月30日 〔1995〕外经贸合发第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公安厅(局),各港务 (航)监督: 我国外派海员自1979年起步以来,发展迅速,至今已累计派出近14万人次,目前 在外近2万人,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国家虽制定了一些

规定,但还不够完善。为了规范管理,保证我国外派海员的顺利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派海员(含持海员证的渔工,下同)是我国外派劳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外派海员的经营者,必须是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具有外派海员经营权的公司。各外派单位及其外派海员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及有关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符合国际惯例。 二、外派海员出境,必须按《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向有关港务监督申请办理海员证;如因前往国家(地区)入境或过境签证的需要,应同时向有关外事部门申请办理护照。 外派海员的出国审查、任务审批和海员证、护照的申办程序和要求,按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海员证的有效期,依照《海员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颁发机关可按多于外派海员出境执行外派任务所需时间(以与雇主所签合同为准)半年至一年予以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 四、为了简化外派海员出境手续,进一步促进外派海员业务发展,根据《海员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关于简化我国海员出境手续的通知》(港监字〔1992〕204号)的规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司,可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经外经贸部(合作司)审核后由国家港务监督局和公安部边防局批准,授予该公司以《海员出境证明》(式样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条例 2017/05/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 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 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九)R字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十)S1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

船员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船员管理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1571 船员管理规定 Crew management regulati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船长是船上总负责人,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服从船长的指挥。 2、船舶开航前,船东必须按《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相应等级的合格船员,并办理任职手续。 3、遵守船舶管理制度和值班制度,按职责分工管理船舶设备。 4、所有船舶必须在船舶计划开航前回到船上,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工作。 5、当班船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值班制度,遵守航行规章。 6、当班驾驶、轮机要认真详细填写《航行日志》和《轮机日志》。 7、船员休假或离船必须经船长同意批准,船长考虑船员

休假时,应同时确保船舶的配员符合《最低配员证书》的要求,满足船舶安全航行条件。 8、船长每月组织船员进行消防、救生、防污等应变演习,演习后进行总结,查找不足,并详细地记录在《航行日志》中,不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9、船员必须每年不少于一次参加公司举办的船员培训班,更新水上交通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纵技能。 10、船员应认真主动配合公司人员和海事人员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以策安全。 11、船东应为船员办理保险,消除船员后顾之忧。 12、船员不许在船上进行睹博、吸毒等非法活动。 13、未经船东或船长批准,无证人员一律禁止上船舶。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 Design Co., Ltd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最新】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 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20年7月6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二、删去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将第三款修改为:“其中第(二)项规定的船员适任证书无需申请人提供”。 三、删去第十九条第四项中的“船员服务簿”。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2019年2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 第三条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和使用海员证。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附录3: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

附录3: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 表一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考试理论考试科目 注:1.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理论考试科目相同。 2.沿海航区的船长、驾驶员和高级值班水手免除英语理论的考试。 3.持有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申请职务晋升时应加考大副职务的《船舶结构与货运》。 4.持有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者应加考《船舶结构与货运》。

表二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评估项目 注:1.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评估项目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500总吨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 4.沿海航区的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免除水手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 5.沿海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和驾驶员吨位提高需通过英语听力与会话、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图系统、雷达操作与应用和航海仪器的使用评估, 沿海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吨位提高还需通过气象传真图分析评估。 6.持有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申请职务晋升时应加考大副职务的《货物积载与系固》。 7.持有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时应加考《货物积载与系固》。

表三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考试理论考试科目 注:1.申请二管轮与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的理论考试科目相同。 2.沿海航区的轮机长、轮机员和高级值班机工免除英语理论考试。

表四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评估项目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参加的评估项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750千瓦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参加的评估项目。 4.表中标注“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机工英语听力与会话”仅为无限航区评估项目。 5.表中功率提高是指沿海航区未满750千瓦船员申请750至3000千瓦时的评估项目。 6.申请3000千瓦及以上轮机长功率提高仅需通过《轮机模拟器》评估项目。 7.申请3000千瓦及以上大管轮功率提高仅需通过《动力装置测试分析与操作》和《电气与自动控制》评估项目。 8.申请3000千瓦及以上二、三管轮功率提高仅需通过《电气与自动控制》评估项目。

科级以下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科级以下干部 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根据因私出国(境)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管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报告工作的通知》榆办字··号要求,加强对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登记备案人员范围 1、单位一般在职工作人员。 2、涉及国家安全及行业机密的人员。 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工作由政秘科负责。登记备案人员在现任职务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内容变更手续。 三、证件管理 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政秘科集中保管。申领出入境证件后10天内不出国(境),或出国(境)返回后10天内,应及时将证件上交政秘科。在对个人上报有关事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存在“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未按规定交由政秘科管理”或“少报、未报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问题的,按照规定将给予上报。 四、出境报告登记

对登记备案人员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时,应提出申请,由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国(境)并将《因私出国(境)申请书》交政秘科登记备查。 附件: 1、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2、干部因私出国(境)承诺书。

附件: 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本人拟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到(国家、地区)旅游(探亲),申请办理(领用)因私事出入境证件。 本人保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管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报告工作的通知》榆办字〔2016〕62号要求,没有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情况和涉嫌违纪违法等行为。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外国船员住宿登记专题知识(201405修改)

涉外接待宾馆饭店户管员培训材料 外国船员住宿登记专题知识 (江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2010.07修订) 江阴是一级开放港口城市,每年靠江阴港的外轮上的外国船员登陆江阴活动的有万余人,因此各涉外接待宾馆饭店特别是城区和靠江边区域的涉外接待宾馆饭店户管员必须掌握外国船员住宿登记的知识和方法。 在江阴外国船员的身份证件一般持有护照或海员证或两证都有。我们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把他们分为入境外国船员和未入境外国船员: ?入境外国船员是指证件(护照或海员证)上有入境章的外国 船员; ?未入境外国船员是指指证件(护照或海员证)上没有入境章 的外国船员,此种船员要在酒店住宿须持有本人护照(或海 员证)和船员登陆证。 我国边防入境章有两种:一种是椭圆形的红色的(机场口岸边防敲的);另一种是圆形的黑色的(港口口岸边防敲的)。式样见下图。 外国船员来江阴一般有二种情况: 一是乘外轮靠江阴港修船或拆船。这些外国船员一般是未入境船员,持有护照或海员证,没有签证也没有入境章,外轮靠江阴港修理期间办理了《船员登陆证》,在船厂工作或回国休假。在船厂工作的凭护照(或海员证)和《船员登陆证》在江阴活动或住宿;要回国休假的,由船务代理公司到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办理好过境签证(G

签证),再到江阴边防检查站敲好入境章,再到上海浦东机场乘飞机出境回国。下图是一名菲律宾船员回国时于2月21在出入境管理大队办的过境签证后,2月23日在江阴边防敲的入境章,并于2月24日到上海浦东机场出境。 另一种是乘飞机到机场入境后再到江阴来接新船或修理完毕的外轮的。这些船员一般都有签证(或免签证)和入境章的,住宿登记就按照一般的入境外宾登记。下图该名菲律宾船员持G签证于4月7日从上海浦东机场入境后来江阴,并于4月8日在江阴边防敲出境章后上外轮,成为未入境船员。 外国船员持有边防检查站签发的新版《船员登陆证》(如下图),可以住宿。特征为持有护照或海员证,没有签证,也没有入境章。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放宽境外船员登陆住宿限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附件表一:申请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 注:1、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或沿海航区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考的科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近岸航区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考的科目。

4、同时申请吨位提高和航区扩大者,应同时参加本表中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规定的科目考试。 5、申请仅适用于非运输船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考试者,免除海上货物运输科目的考试。 6、持有仅适用于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应通过海上货物运输科目的考试。 表二:申请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评估项目 注:1、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评估项目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或沿海航区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评估的项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近岸航区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评估的项目。 4、同时申请吨位提高和航区扩大者,应同时参加本表中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规定的评估项目的评估。 5、气象传真天气图分析评估项目仅适用于无限航区。

6、申请仅适用于非运输船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考试者,免除货物积载与系固项目的评估。 7、持有仅适用于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应通过货物积载与系固项目的评估。 表三: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 注:1、申请二管轮与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或沿海航区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考的科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近岸航区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考的科目。 4、申请沿海航区船舶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者,免除轮机英语科目的考试。 5、同时申请功率提高和航区扩大者,应同时参加本表中航区扩大和功率提高规定的科目考试。 6、申请适用于蒸汽轮机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者:高级船员应增加动力锅炉、蒸汽轮机基础科目的考试,值班机工应增加蒸汽轮机机工业务科目的考试。 7、申请适用于燃气轮机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者:高级船员应增加燃气动力装置、燃 气轮机基础科目的考试,值班机工应增加燃气轮机机工业务科目的考试。 表四: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评估项目 注:1、申请二管轮与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的评估项目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或沿海航区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评估的项目。

出入境证件管理规定

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出国(境)证件的管理,根据《XXXXXXXX<关于重申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和严格身份证办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XXX办【20XX】X号)、《关于开展出国(境)证照管理及个人信息登记备案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XXX办【20XX】X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证件种类 根据有关规定,纳入集中管理的出国(境)证件有:因公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因私护照、因私赴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报备对象 1、领导班子成员。 2、副高(含)以上职称人员。 3、重要岗位负责人。 三、管理原则 1、干部职工还未办理出入境证件、需要办理的,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必须严格备案、审查,并上报纪委、监察室。 2、干部职工已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在回国(境)后,必须按时上交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

四、管理的部门 1、领导班子成员持有的证件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上缴市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2、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五、证件上交的期限 持有出国(境)证照的干部职工应自觉将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交由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无特殊情况的,因公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7天内交保管部门统一保管;因私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20天内交保管部门统一保管。 六、出入境证件的领取 凡再次出国(境)的,必须凭相应的《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任务批件》或《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依照批准事项领取出入境证件。 七、证件的管理 1、人力资源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和保管出入境证件,并设立专柜保存。保管人员对出入境证件的使用、收缴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催收出国(境)人员的出入境证件,每年要纪委、监察部门报告出入境证件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2、负责保管出入境证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收缴和保管工作的规定,不得擅自发放出入境证件。对未按

船员管理制度

船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队伍素质,促进船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标准化,维护船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安全优质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根据国家和国际有关法律、法规、公约,结合本公司实际和船员工作特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船员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全体船员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的船员,以及本公司从事船员管理工作的部门、人员。 第四条在公司所派遣船舶实习、见习、随船的人员,参照本办法。与本公司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的船员中心或公司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 第五条按照STCW公约的要求,船员划分为管理级、操作级和支持级。其中,管理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船员;操作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的船员;支持级是指除管理级、操作级以外的其他船员。 为了便于公司对船员实施管理,本办法将船员划分为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两大类。其中,高级船员是指管理级、操作级以及聘任为政委、电机员等职务的船员或上述职务的实习、见习船员;普通船员是指不属于高级船员的其他船员。 第二章用工管理 第六条本公司船员的用工制度应遵循拥有和控制并举的方针,逐步实现高级船员由公司所拥有,普通船员由公司所控制等多元化用工形式。 第七条高级船员的录用 原则上以航海类专业毕业生的招收作为高级船员的主要补充形式,由公司根据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统一与各院校协商,确定招收计划后,组织有关人员赴各院校与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 毕业生在实习期间或试用期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院校。 本公司以外的高级船员,满足适任适岗条件的,可以视情况录用。 第八条普通船员的录用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编号的含义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编号的含义 适任证书编号格式如下: J BA 1 1 1 200X XXXX 类别发证机关部门等级职务年份本年序号 该编号格式由英文大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共十五位组成,并由计算机自动生成。适任证书的各页面都有证书编号。 第1位:以一个英文大写字母表示适任证书的类别,其中 J――表示甲类适任证书;Y――表示乙类适任证书; B――表示丙类适任证书;D――表示丁类适任证书。 第2、3位:由两个英文大写字母组成,表示发证机关的代码。 第4位:以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工作部门,其中 1――表示甲板部门; 2――表示轮机部门; 3――表示海上无线电部门。 第5位:以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适任证书的等级,分别为: 甲板部门: 1――表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 2――表示500至3000总吨船舶; 3――表示未满500总吨船舶; 轮机部门: 1――表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 2――表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 3――表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 无线电部门: 1――表示GMDSS无线电电子员; 2――表示GMDSS操作员。 第6位:以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船上职务,分别为: 甲板部门: 1――表示船长;2――表示大副; 3――表示二副;4――表示三副; 5――表示组成航行值班的水手(值班水手)。 轮机部门: 1――表示轮机长;2――表示大管轮; 3――表示二管轮;4――表示三管轮 5――表示组成航行值班的机工(值班机工)。 无线电部门: 1――表示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2――表示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3――表示GMDSS通用操作员;4――表示GMDSS限用操作员。 第7至第10位:以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证书签发的年份。 第11至第15位:以五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某一发证机关当年所签发适任证书的总序号(由计算机按签发的先后顺序自动生成)。

船员证书管理办法

船员证书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员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依据“个人所有、公司保管、依法申办、齐全准确、及时更新”的证书管理原则完善船员证件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港海(天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职的所有船员。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能 第三条各船舶船长负责证书的直接管理,如船长不在船,由大副代为管理。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培训专员(或由公司领导指定人员)负责证书的统筹管理,以下简称“管理员”。 第五条船员所有任职的相关证书必须交由船长统一保管,制表备查;管理员对证书进行统一申办、调配与管理,所有证书不得涂改、损坏和转让。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船员因休班、请假、工伤、借调等情况暂时离船的,证书不随人调动。 第七条船员因调动离船的,船长应先告知管理员后将证书交由本人带至所报到船舶,交新船长保管。 第八条船员因离职下船的,船长应先告知公司后将证书交本人。

第九条船员因考证等情况需将证书暂带离船的,船长应先告知管理员,在无船舶签证等情况下,方可带离船,并填写证书交接单,说明原因与用证时间。 第十条公司各部室、各项目部、各船舶因公涉及船员证书交接时,必须由三方指定的证书管理员负责办理,交接时要逐本检查与核对,并详细填写《船员证书交接单》,交接双方留底备查。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室、各项目部、各船舶要严格落实船员证书的书面交接手续。非公司指定的船员证书管理人员、船员本人或其委托人,经公司管理员同意后方能履行书面手续,任何人不得私自取领船员证书。 第十二条新办理的适任证书下发后,由管理员负责登记,留存电子档扫描件,证书原件移交持有人的所属船长保管;适任证书申请缓缴的,船长应及时将旧适任证书发回公司,管理员交海事局缴销。 第十三条记分附页是新版《船员服务簿》的重要组成部分,需由船长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损坏或遗失证书的当事人,须说明原因,并承担补办证书的一切费用。 第四章职务与证书 第十五条所有船员必须持有《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与《船员服务簿》。

关于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关于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 办法》 海关总署关于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署监一1050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需要,经商交通部同意,对一九五八年由交通部和对外贸易部发布的《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和所载货物监管办法》作了修改,现将重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以第24号海关总署令对外公布,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十月三十一日交通部交海督孙字第393号/对外贸易部关货林字第1159号通知发布的《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和所载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二、《办法》条款中,“境内船舶”是指在我国注册登记的从事国际间运营的中国籍船舶。“境外船舶”系指在国外注册登记的外国籍船舶。对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船舶,目前海关按“境外船舶”进行监管。

三、《办法》中《船舶进出境海关监管簿》,海关仅对经我国交通部批准从事进出境国际客货运输业务的境内船舶发放。 四、对进出境的“科学考察船”、”远洋渔船”、“石油勘探专用船”、“海上钻井平台”、“专业公务船”等船舶,海关比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涉及特殊问题,将另行通知。 五、收到本通知后,请认真研究做好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向各有关单位进行宣传。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二、《船舶进出境海关监管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方便进出境船舶运输,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 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 发证办法 【法规类别】船舶 【发布部门】山东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6.01.25 【实施日期】2015.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辖区小型海船船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舶、渔业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上服务的人员,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对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统一管理。 山东海事局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发证机关”)具体负责小型海船船员培训监督管理和适任证书考试发证工作。 第四条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 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适任证书等级、编号; (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五)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六)海事机构签注; (七)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适任证书适用于山东海事局辖区距岸不超过50海里的近岸水域。

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9c14046902.html, 2006年08月07日来源: 【字体:大中小】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地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下称香港)或者澳门地区(下称澳门)以及港澳同胞来往内地。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第四条港澳同胞来往于香港、澳门与内地之间,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从中国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第二章内地公民前往香港、澳门 第五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准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港澳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 一、代理报检工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入境预检 是指边防检查站在入境船舶抵港前,依据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申请和预报资料预先进行的检查。 工作程序: (1)在国际航行船舶入境靠泊4小时之前,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通过因特网向边防检查站提出船舶入境预检申请。 (2)边防检查站根据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以及提交的各类单证情况确定出入境正式检查方式。对确定可以办理预检手续的船舶,按规定办理船舶预检手续,并将不予受理的情况及时通知船方或其代理人。 提交单证:《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如无旅客不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如在总申单中已注明则不需提供)。 注意事项: (1)船舶代理公司人员通过因特网将有关电子文档传至边检站时,应注意进行电话确认辖区边检站是否收到了上述办理船舶入境申请的单证。 (2)在代理向边检站发送或送达预检名单时,应保证名单中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证件号码等项目的准确。如遇港、澳、台船员的尽量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的号码。 (3)有下列情形的,边防检查站不予办理预检手续: ①总申报单主要项目内容不齐全的; ②《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内容模糊不清或主要项目不全的; ③属于登轮办理手续范围的; ④边防检查站认为不适合办理预检手续的。 未办理预检手续的,船舶到港后不得开工作业,不得上下人员,监护队执勤民警实施梯口监护。如果预检资料出现重大失误的,边检站将按规定对代理资格采取相关措施。 (二)入境正式检查(窗口办理) 又称正检,是指边防检查站在入境船舶抵港后依法对船舶及其人员进行的检查。 工作程序:入境船舶靠泊后,船舶代理人员应在4个小时内,按要求携带有相关单证到辖区边检站办理正式检查手续。边检站将根据船方或代理人提出的申请签发船员登陆证。 提交单证:《总申报单》、《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名单》、若有旅客的提供《旅客名单》、船员和旅客有效国际旅行证件、船长签字盖章的《船员登陆申请表》,《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如船舶已在《总申报单》中注明,可不需填写此表)。

出入境管理法

出入境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第七条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第八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折叠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船员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船员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篇一: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2.“医疗机构填写事项”由乡镇以上医院的医师填写并签名,加盖医院公章,否则无效。 3.对于肢体不健全的,应当写明肢体缺失的部位和程度。 篇二:出国人员体检须知--《国际旅行预防接种证书》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出国人员,如留学、进修、商务、探亲、劳务及援外人员,均须到卫生检疫机关接受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领取《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和《国际旅行预防接种证书》,出境时经检验检疫机关查验后,方能出境。 中国公民出境体检须知 1. 空腹。 2. 携带本人近期正面两寸免冠照片两张,去独联体国家、南美、伊朗等国家须携带三张, 婚检需携带三张一寸照片。 3. 携带身份证或护照。 4. 短期因公出境者须携带任务批件,短期因私出境者携带签证。 体检项目

常规项目:内科,外科,五官科,放射科(胸片/透视),神经科,心电图,B超,采血,化验室检查和预防接种。 有的申请学校提供体检表则按照表上要求的项目进行检查,可能跟标准的项目不太一样,但只要你的体检表里要求了就要检查,并且体检表交给他们填写的时候要多收费;如果你申请的学校没有提供体检表也不用担心,只需按照标准的项目即可,到医院后医生会告诉你的(不同医院所要求检查的项目也会有所不同)。 体检流程 登记→摄像→收费→内外科及五官科检查→心电图检查→B超检查→放射科检查→采血→预防接种→交回体检表→三个工作日取证 申办《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程序 1. 准备好本人护照、身份证及照片两张; 2. 空腹到卫生检疫局或指定医院柜台领取表格; 3. 按照体检表个要求的检查项目逐一检查; 4. 全部检查完毕后把表格交回; 5. 卫生检疫局或指定医院根据检查结果填写《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有关内容和签字盖 章,一般三个工作日内便可交给本人。 《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注意事项 1. 本证书必须有签证日期、医生签名、国际卫生检疫

海员证

海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考试题 1、公民以船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派往外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船员,均应依法持有海员证(V) 3、在一个海事机构登记的申办单位,非经部海事局同意,不得在其他海事机构办理海员证。(V) 4、海员证申办单位可以为所有单位的人员申请办理海员证。(X) 5、申请海员证的船员年龄应年满18岁,不满65岁。(X) 6、《办理海员证批件》必须加盖审批单位的行政公章,批件所附的每页船员名单必须骑缝盖有该行政公章,否则无效。(V) 7、每本海员证可以办理两次有效期的延期。(X) 8、长期海员证的有效期为3年和5年。(X) 9、申办单位管理的海员证如有遗失、污损或失去控制以及所管理的海员在境外滞留不归、发生重大事件等情况,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海事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污损的海员证交回海事机构后,方可申请换海员证。(V) 10、已获授权签发海员出境证明的经营国际航运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为劳动或人事关系不在本单位的船员签发海员出境证明。(X) 11、海员证审批单位应按交通部统一规定的格式出具《办理海员证批件》。(V) 12、前往或经由香港、澳门登轮的海员,其《海员出境证明》可以由有权签发《海员出境证明》的航运、企事业单位出具。(X) 13、航运、企事业单位因公临时随船人员申请《海员出境证明》由有权签发《海员证》的海事机构出具。(V) 15、办理《海员出境证明》的海事机构或航运、企事业单位,不得因出具《海员出境证明》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V) 17、海员可以持航运、企事业单位签发的《海员出境证明》,前往或途径香港、澳门登轮。(X) 18、有权签发《海员证》的海事机构可以受理所有航运、企事业单位《海员出境证明》申请,为持有未满6个月有效期海员证的海员出具《海员出境证明》(X) 20. 非职业海员确因船上工作需要申请办理海员证,统一由交通部出具《办理海员证批件》。(V) 21. 非职业海员确因船上工作需要申请办理海员证,统一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出具《办理海员证批件》。(X) 22.海员证申办单位可以不设有负责航运安全、海员调配的部门。(X)

船员办理因私护照须知

船员办理因私护照须知 (船员部) 护照是船员上船工作的重要证件之一。因此,要经常检查所持因私护照的有效期,以保证不因护照到期或即将到期而影响上船工作。对下次上船前护照有效期不满12个月的应由船员本人及时申办新护照,并及时将新护照转交船员调配管理部门。 一、申办材料: 1、因私护照已到期或有效期在六个月内的,本人应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个人户口簿(集体户口者到山庄办公楼B座206室船员综合科取用户口卡); (2)、个人身份证原件; (3)、旧护照原件。 2、因私护照有效期超过六个月不足一年的,需提供1项所列材料外,通常会要求增加以下申办材料: (1)、海员证原件或复印件; (2)、公司介绍信; (3)、上船劳务合同; (4)、其他材料。 可与船员部调配员联系获取以上材料。 二、申办地点: 1、青岛市户口或公司集体户口: 青岛市宁夏路272-甲(宁夏路与燕儿岛路交界处),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电话:66573259 2、非青岛市户口: 个人持申办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三、注意事项: 1、填写表格要求:护照有效期在半年以内的,可申请到东南亚国家或欧洲等国家观光旅游;需要提供海员证原件或者复印件而证明海员身份的,可填写赴亚洲国家上船。 2、护照邮寄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61号阳光大厦105船员接待室收转船员部,邮编266071,电话85717948。 3、护照回执(红单):在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办者,务必将护照回执送阳光大厦105船员接待室,以备快递公司送证核对。 4、办证费用:护照费、照相费及邮寄费,要开正规发票,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国务院签发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条例 9月1日起施行

中新网7月22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 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船员条例(2019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019年修正本)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自2019年3月2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