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和效益,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的申报和认可

第一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第二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满足公众健康需求为目的。

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4,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挤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三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申报资格后,向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各市负责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省、部属单位以及驻军单位拟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直接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第四条每年申报项目的时间为8月30日前。申报者应按要求填写《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按程序逐级申报。

第五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必须是其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超过2项。

第六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后,按照学科分类,将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举办日期和地点等信息向社会公布,项目有效期为2年。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单位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选择参加。

第七条各单位应按期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时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项目总结、日程安排表、培训教材、学员名册等资料报送至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如拟继续举办,应同时报送《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

当年未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视为自动取消。凡未按要求报送执行情况汇报表和备案表的项目,第2年不再公布。

第二章学分授予

第八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性质、内容和学时授予学分。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I类学分

1.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指定社团在我省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由卫生部、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含远程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和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自学、发表论文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九条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如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包括I类、Ⅱ类学分)。I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I类学分可以在任期内或注册期内累计完成。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的卫生技术人员,5年内必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I类学分10学分。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取得15学分(I类或Ⅱ类学分)。

第十条学分授予标准

(一)I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参加以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形式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3学分。

(二)Ⅱ类学分

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参照以下标准授予相应的学分。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认可者,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每次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由单位组织或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有明确目标和学习计划。学习后写出综述并经认可,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4.学习由全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等形式的自学资料,经考核认可,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5.在有统一刊号(ISSN、CN)的期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期刊类别授予学分,并按作者排序第1至第3作者依次递减1学分:

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隶索引(ISTP)收录的期刊(10—8学分);

核心期刊(8—6学分);非核心期刊(6—3学分);内部期刊(3—1学分)。

6.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类别授予学分,并按课题组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依次递减1学分:

国家级课题(10—6学分);省、部级课题(8—4学分);市、厅级课题(6—2学分)。

7.有统一书号(ISBN)的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和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8.出版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授予1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9.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学分。

(三)经单位批准,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学分数。进修6个月以下者,经考核合格,按进修单位资质,每月授予I类2学分、Ⅱ类3学分。

(四)执行援疆、援藏、援外医疗任务和卫生支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当地有关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工作满6个月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学分数;6个月以下,每月授予I类2学分、Ⅱ类3学分。

第三章学分登记、验证和考核

第十二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应持有省人事行政部监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用于连续记载接受继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第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省级继续医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统一印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举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证书,作为转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凭证。

第十四条在江苏省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江苏省卫生厅科技教育处负责验证工作。学分证书经审核并加盖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证书专用章后生效,作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I类学分登记的依据。

第十五条发放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I类学分证书,由远教育机构负责提供学员信息和有关培训材料,经江苏省卫生厅技教育处核准后,发放相应类别的学分证书。

第十六条异地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如在江苏省举办,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项目批准文件、通知、日程安排等资料报送江苏省卫生厅科技教育处备案。每年12月公布我省认定的项目名称、学分等信息,作为各单位考核和登记学分的依据。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每年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情况、学分证明进行审核和登记,并将其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凡在任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到要求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

第十八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20日前,各市、各有关单位应将上一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统计表》报省卫生厅科技教育处。

第十九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能按计划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擅自删减项目内容和乱授学分的单位,暂停或取消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

鼓励各单位依法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对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统计表》等可从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领取,或登录江苏省卫生厅网下载(网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9c14209966.html,)。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印发的《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苏卫科教[2003]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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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9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 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费。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 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 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普通住宅,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经营者协商确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车位租金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实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七条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其中,非住宅汽车停放收费按照《江苏省机动

苏州市水文办法(2018修正)

苏州市水文办法(2018修正)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苏府规字[2018]1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22 【实施日期】201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水文办法 (2013年3月22日苏府规字〔2013〕3号文发布,根据2018年1月22日苏府规字 〔2018〕1号文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江苏省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

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支持和促进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的发展,并安排必要的地方水文专项经费。 第四条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苏州分局(以下简称市水文机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水文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水文管理工作,查处水文违法行为。 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市水文机构的管理。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环保、气象等部门,根据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本市同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市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水文站网建设规划和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本市水文测站建设规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水文站网建设的依据。 市水文站网的设置情况由市水文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测站的,应当将水文测站的建设或者更新改造经费纳入工程建设概算。直接为水利工程提供服务的水文测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省卫生厅和人事厅《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 (一)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项目授予Ⅰ类学分。 (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四)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学分。 二、学分要求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人员,在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其中,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三)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人员及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Ⅱ类学分20学分。 (四)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五)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

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0年12月24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25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1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3月28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4)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6)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12) 第五章物业服务 (17)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23) 第七章法律责任 (31) 第八章附则 (3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

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规范(试行)

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向社会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 本规范所指的防雷装置检测是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公共场所易遭受雷击的设施,以及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其他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所安装的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性能检测。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了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的基本要求,包括服务窗口、咨询服务、服务行为、服务环节、收费、用户回访、投诉处理、服务监督、廉洁自律、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 第四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服务标示牌,明示检测资质、服务指南、服务流程、咨询电话、投诉监督电话等,帮助用户了解服务内容和环节、收费依据和标准,设置用户意见簿、投诉监督信箱等。 第五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咨询服务电话以及邮件、信函、传真等联系方式,方便与用户的联系与沟通。

对于通过电话、邮件、信函、传真等渠道或上门的用户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解释;对于无法当场回复的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受理,详细记录咨询的问题及联系方式,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 第六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从业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佩戴工号标志或识别卡,出示工作证或者从业资格证书,行为举止符合职业工作要求,服务规范,文明用语。 第七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时,应当告知用户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工作流程(附件1),与用户签订《防雷(静电)装置检测协议》(附件2)。 第八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工作流程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并现场填写原始记录表(附件3)。 第九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分析各项检测数据,出具《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报告》(附件4),并通知用户。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按照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依据和标准收取检测技术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用户回访制度,通过书面回访、电话回访、现场回访、用户座谈会等形式回访用户,回访率应达到100%。 第十二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用户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投诉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接受投诉应态度诚恳,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

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现在我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均属学分管理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培训)中承担授课、指导、公开课、示范课等活动;中小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集体教研、听评课、学术研讨、专题讲座、支教等;中小学教师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出版著作、承担各级教改项目和科研课题、各项教学、科研获奖、志愿服务、拜师、带徒等自主研习活动;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等活动。

第四条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第一个周期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后依次类推。五年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其中,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240学分的全员培训,市、县(区)提供不少于60学分的面对面培训;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累计登记不超过120学分;公需科目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第二章计算办法和标准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算1学分。结业证中书既有学时又有学分规定的以学分计算。 第六条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学术报告会、专题讲座、学术研讨会等,凭有关证明材料,按每天1学分计算。 第七条在县级以上培训中,担任主讲教师、课程专家和指导教师的;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结对帮扶、教育志愿者、下乡送教等义务支教活动,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均可按其承担的培训学时数的两倍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和要求 (一)学分分类 1、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I类学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教育基地举办,由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4、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学分的要求 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获得规定的学分。 2、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要求为: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初级及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 3、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五年)内,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累计不得低于25学分,且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中有不低于10学分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获得。 4、经单位批准,凡参加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的25分。 5、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累计6个月及其以上,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参加援外(援藏)医疗队6个月及其以上,或参加6个月及其以上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和指导老师及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二、学分授予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I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举办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部属单位或一级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 2、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上海市继续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 (二)II类学分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6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6 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江苏省的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 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 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 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镇 人民政府) 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需经费列 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对在物业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获得省级以上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规

江苏省气象业务站点及观测项目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江苏省气象业务站点及观测项目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 版

序言 本报告以数据为基点对江苏省气象业务站点及观测项目情况的现状及发展 脉络进行了全面立体的阐述和剖析,相信对商家、机构及个人具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 江苏省气象业务站点及观测项目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 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江苏省气象业务站点及观测项目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主要收集国家政府部门 如中国国家统计局及其它权威机构数据,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处理及清洗。数据严谨公正,通过整理及清洗,进行江苏省气象业务站点及观测项目情况的分析研究,整个报告覆盖气象站地面观测业务数量,气象站高空探测业务数量,自动气象站数量,气象站天气雷达观测业务数量,农业气象观测站数量,环境气象观测站数量,气象站闪电定位监测业务数量等重要维度。

目录 第一节江苏省气象业务站点及观测项目情况现状 (1) 第二节江苏省气象站地面观测业务数量指标分析 (3) 一、江苏省气象站地面观测业务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气象站地面观测业务数量现状统计 (3) 三、江苏省气象站地面观测业务数量占全国气象站地面观测业务数量比重统计 (3) 四、江苏省气象站地面观测业务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江苏省气象站地面观测业务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气象站地面观测业务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气象站地面观测业务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江苏省气象站地面观测业务数量同全国气象站地面观测业务数量(2017-2018)变动对 比分析 (6) 第三节江苏省气象站高空探测业务数量指标分析 (7) 一、江苏省气象站高空探测业务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气象站高空探测业务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江苏省气象站高空探测业务数量占全国气象站高空探测业务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江苏省气象站高空探测业务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江苏省气象站高空探测业务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91 号 《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5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2013年6月9日 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大气颗粒物污染,着重解决以细颗粒物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重点防治施工、物料堆放和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强化工业烟尘、粉尘污染防治,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削减大气颗粒物排放总量。 第四条排放大气颗粒物的单位和个人是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投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体制和机制,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实施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烟尘、粉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监督管理城市道路积尘、绿化养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及其物料堆放、装卸、运输等产生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渣土处置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规定 (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教育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是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和试用期内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在规定的培训周期内进行的继续教育用学分的形式给予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和试用期内教师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 第二章课程设置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是由市教育局确定的教师在继续教育周期内必须接受教育的课程。 选修课是教师本人根据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指南》所列科目选修的课程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师任职学校经批准组织开展的教师教育课程。

第八条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教师任职学校可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二个月向市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市教育局所属单位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一个月向市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县市区教育局所属单位和教师任职学校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进行的继续教育列入选修课内容。 第三章学分计算 第九条继续教育周期内合格学分为36分,其中必修课10学分、选修课26学分。两类课程的学分独立计算,不能相互补充。 第十条继续教育必修课学分由市教育局根据教师继续教育必修课内容确定。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选修课学分是教师通过参加县及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科研机构,以及任职学校组织的除必修课以外的继续教育获得的学分。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选修课学分的计算标准: 1.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原则上按10学时折合1学分; 2.市、县教育局组织的报告会、专题讲座1小时折合0.1学分,最高累计2学分; 3.参加县、市、省、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骨干教师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分别计5、8、10、12学分。多次参训者,不重复记分,只取最高层次培训记一次学分; 4.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后,继续参加国民教育系列师范类学历(学位)学习,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计15学分; 5.高中教师参加经市教育局批准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的,计12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依据原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原卫生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通过培训班、远程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获得的学分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等(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学(协)会等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 推广及必修项目

推广及必修项目是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医德医风以及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该项目须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 4. 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 (二)II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成果)、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大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 类学分。 三、学分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低于10学分,I、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0学分,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不区分I、II类学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全科医师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年内通过参加必修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20学分。 (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5学分。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1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公布)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也可以委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为参加的受托人必须代为表达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书面意见的,应代为转交。”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相关职责。” 二、在第七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的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三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十五日内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业主的投票权数,普通住宅房屋实行一户一票;其他物业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计算规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代表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应当以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的投票权数过半数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江苏省的气候特点

江苏省位于亚洲大陆东岸中纬度地带,属东亚季风气候区,处在亚热带和暖温带的气候过渡地带。一般以淮河、苏北灌溉总渠一线为界,以北地区属暖温带湿润、半湿润季风气候;以南地区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江苏拥有1000多千米长的海岸线,海洋对江苏的气候有着显著的影响。在太阳辐射、大气环流以及江苏特定的地理位置、地貌特征的综合影响下,江苏基本气候特点是:气候温和、四季分明、季风显著、冬冷夏热、春温多变、秋高气爽、雨热同季、雨量充沛、降水集中、梅雨显著,光热充沛。以秦岭--淮河线为分界线,江苏南方是亚热带季风气候,江苏北方是温带季风气候 主要的气象灾害有暴雨、台风、强对流(包括大风、冰雹、龙卷等)、雷电、洪涝、干旱、寒潮、雪灾、高温、大雾、连阴雨等. 一、季风气候,四季分明 全省年平均气温在13.6~16.1℃之间,分布为自南向北递减,全省年平均气温最高值出现在南部的东山,最低值出现在北部的赣榆。全省冬季的平均气温为3.0℃,各地的极端最低气温通常出现在冬季的1月或2月,极端最低气温为-23.4℃(宿迁,1969年2月5日);全省夏季的平均气温为25.9℃,各地极端最高气温通常出现在盛夏的7月或8月,极端最高气温为41.0℃(泗洪,1988年7月9日);全省春季平均气温为14.9℃;秋季平均气温为16.4℃, 二、降水丰沛,雨热同季 全省年降水量为704~1250 mm,江淮中部到洪泽湖以北地区降水量少于1000 mm,以南地区降水量在1000mm以上,降水分布是南部多于北部,沿海多于内陆。年降水量最多的地区在江苏最南部的宜溧山区,最少的地区在西北部的丰县。全年降水量季节分布特征明显,其中夏季降水量集中,基本占全年降水量的一半,冬季降水量最少,占全年降水量的十分之一左右,春季和秋季降水量各占全年降水量的20%左右。夏季6月和7月间,受东亚季风的影响,淮河以南地区进入梅雨期,梅雨期降水量常年平均值大部地区在250 mm左右。 三、灾害频发,影响严重 江苏省气象灾害种类较多、影响范围较广,主要气象灾害有雷雨、低温阴雨,暴雨洪涝,高温干旱、台风,大雾及连阴雨,低温冻害和寒潮等等。 南京地处中纬度地区,属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雨量充沛,雨热同季。年平均气温15.5℃,年平均降水量1019.5 mm,无霜期达225天,属于湿润地区。洪涝、干旱、梅雨、暴雨、连阴雨、台风、高温、强对流天气(雷暴,冰雹等)、寒潮、低温、霜冻、大风、雾等灾害时有发生。

《江苏省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办法》

江苏省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第三条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包括对外部防雷装置(指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指除外部防雷装置以外所有的附加设施,如等电位连接、屏蔽、防静电设施、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的检测检验。第四条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须执行国家防雷技术规范,或参照IEC标准开展工作。第五条从事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工作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资质证书。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认证管理工作由江苏省气象局负责。第二章资质分类和范围第六条资质认证分为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和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两类。第七条具有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可从事在用和新建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经当地市级(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授权可从事防雷装置及防雷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工作。第八条具有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的单位,可从事本单位内部在用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检测工 1 作。第九条具有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经当地市级(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授权,负责对本地具有防雷装置质量自

检资质单位检测结果的抽样复查。江苏省防雷减灾局负责组织对具有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单位检测质量的抽样复查工作。第三章资质认证第十条申请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专门机构并经当地市级(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同意;(二)具有当地物价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收费许可证;(三)已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计量认证合格证;(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五)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要求: 1、检测单位具有气象、电气或相关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3名以上和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80%; 2、检测单位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检测技术和管理业务,有任命文件或证书;3、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检测工作5年以上; 4、检测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江苏省气象局颁发的江苏省防雷检测人员资格证等有效证件。(六)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15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2015-06-11 【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省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八条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非学历教育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对教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 第九条继续教育坚持教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一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教师素质。 第十条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实施。五年周期内,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240学分的全员培训,其中市、县(市、区)提供的面对面培训不少于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4)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5)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12) 第五章物业服务 (17)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23) 第七章法律责任 (31) 第八章附则 (3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

江苏省2009年气候公报

江苏省2009年气候公报 综述 2009年江苏省气候特点为:全省年平均气温为15.7℃,较常年偏高,为1951年来第八高值;全年降水量正常,但时空分布不均,具有干旱过程后出现较大强度降水缓解旱情的特点。 各季气温变化起伏大,冬、春两季平均气温明显偏高,夏、秋两季正常。其中2月、6月、10月气温异常偏高,11月气温异常偏低。夏季全省各站高温日数除淮北地区较常年偏少外,其它地区偏多,极端最高气温均不高。年降水量时空分布不均,沿江苏南地区偏多,其它地区较常年偏少。年内两次干旱过程后均出现较大强度降水,旱情得到缓解。今年梅雨入梅偏迟,出梅正常,梅期较短,梅雨量偏少,降水分布不均,主要在淮北北部地区和沿江苏南地区,其它地区相对较少,以过程性降水为主,梅雨造成的灾害损失较轻,梅雨期内我省共出现3次区域性暴雨过程,分别为6月28~30日和7月6~7日及7月11~14日,特别是7月7日,南京城区出现了50年一遇的大暴雨天气,降水强度大,日降水量为1951年以来第二高值。全省年日照时数较常年正常偏少。 2009年江苏气象灾害较为频繁,主要灾害有暴雨、雷电、干旱、大雾、暴雪、寒潮、台风、冰雹、大风等,其中因暴雨洪涝、台风和强对流天气造成的灾害最为严重。但灾害造成的总体损失不大,较去年偏轻。今年总的来说,对农业、海盐、旅游、渔业等行业为较好的气候年景,对交通和林业等行业气候年景正常或正常偏差。 第一章气候概况 一、气温 1、全省年平均气温偏高 2009年全省平均气温15.7℃,与常年同期相比偏高0.8℃,异常度值为1.46,属偏高年份。

全省各站年平均气温13.9℃(赣榆)~17.4℃(苏州),呈南高北低分布 较常年偏高0.2℃(连云港)~1.7℃(昆山) 2、冬季、春季气温偏高,夏季、秋季气温持平 冬季(2008年12月~2009年2月) 冬季各站平均气温为2.0℃(新沂)~6.4℃(苏州),与常年同期相比,淮北地区偏高0.5℃~1.0℃,其它地区偏高1.0℃~1.9℃。全省冬季平均气温4.4℃,比常年偏高1.4℃。其中2月全省气温显著偏高,为1961年来第四高值,2月12日全省大部台站日极端最高气温创2月极值。 春季(3~5月)全省春季各站平均气温13.8℃(赣榆)~16.6℃(高淳),较常年同期偏高0.4℃(连云港)~2.2℃(昆山)。全省春季平均气温为15.2℃,较常年偏高1.3℃。5月9~10日我省出现大于30度以上高温天气,淮河以南有16站为建站以来5月上旬极值。 夏季(6~8月)全省夏季平均气温25.4℃(赣榆)~27.9℃(苏州),与常年同期相比除连云港偏低0.1℃外,沿江苏南地区偏高0.6℃~1.4℃,其它地区偏高0℃~0.5℃。全省夏季平均气温26.6℃,偏高0.7℃,其中今年夏季各站高温日数为2~24天,其中淮北地区仅为2~7天,较常年明显偏少。 秋季(9~11月)全省各站平均气温为14.8℃(丰县)~19.1℃(苏州),除淮北的泗洪、连云港、赣榆和新沂偏低0.1℃~0.4℃外,全省其它台站较常年同期偏高0.1℃~1.7℃。全省秋季平均气温为16.9℃,较常年偏高0.5℃。其中11月全省平均气温为1961年以来历史第四低值,淮北和宁镇地区为历史第二低值。 2009年12月全省各站平均气温为0.9℃(赣榆)~6.0℃(苏州),与常年同期相比,全省各站持平或偏低1℃。全省12月平均气温3.7℃,偏低0.3℃。 二、降水 1、年降水量沿江苏南地区较常年偏多,其它地区偏少

苏州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苏州市市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从事广告业经营和发布广告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工地等各类场地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广告:(一)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在建(构)筑物顶部和外部墙面的各类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充气装置以及张贴等形式; (二)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公交修车亭(牌)、信息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广告; (三)地面上的户外广告:直接设置在地面上的各类户外广告,包括立杆式灯箱、底座式灯箱、大型高立柱和大型落地户外

广告; (四)移动式户外广告:设置、绘制、悬挂、张贴在车、船等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 (五)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区规划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定,并实施规划管理。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发布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资格、发布内容审查、登记发证和对违法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和监督管理。 市、区市容市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划定的管辖区域分别进行户外广告的设置行政许可、组织户外广告使用权公开出让、统筹协调公益广告的发布和日常巡查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参与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和管辖范围,对违反户外 公安、园林和绿化、交通、环境保护、气象等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有关事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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