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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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德性论、义务论、后果论的代表人物及其基本思想。问题二:你对各理论有何评价。

问题三:理论、原则的应用。

问题一:德性论代表人物:苏格拉底。

德性论基本思想:

第一:认识你自己。苏格拉底认为,自然万物真正的主宰和原因并不是物质性的本源,而是它的内在目的,亦即“善”。由于认识自然的本性为我们的能力所不及,因而哲学的真正对象不是自然而是人自己,即认识人自身中的善。

第二:德性即知识。对苏格拉底而言,认识人自己就是认识心灵的内在原则,亦即认识德性。德性是人的本性,由神平均分配给了每一个人,因而人人都具有德性。但是说人人都有“德性”,并非指现实的拥有,而是潜在的拥有。换言之,人并不是生来就符合人的本性,只有在理性指导下认识自己的德性,才能使之实现出来,成为现实的和真正的善。所以苏格拉底认为,未经理性审慎的生活是没有价值的,一个人只有真正的认识了他自己,才能实现自己的本性,完成自己的使命,成为一个有德性的人。因此,他把德性和知识等同起来,得出了“知识即德性,无知即罪恶,无人有意作恶”的结论。

第三:认识的目的在于认识事物的“是什么”。据柏拉图所述,苏格拉底的对话大多以追问“是什么”为主题,如“什么是

勇敢”、“什么是节制”、“什么是德性”、“什么是美”等等,而且他所追问的并不是具体的和特殊的“勇敢”或“美”,而是“勇敢自身”或“美自身”亦即“勇敢”或“美”的类本质。由此可见,苏格拉底要求认识的是使一事物成为该事物的本质规定,因而他所理解的知识乃是对事物之一般、普遍的类本质的认识,唯有它才是具有确定性、普遍性和必然性的知识。

评价:我认为德性与自由是统一的,人是有灵魂的,灵魂是一个个体,具有唯一性,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灵魂,而且这个灵魂是不能够和别人互换的。一个人的身体、外表可以不同,甚至有缺损,但是灵魂却都是一样的。灵魂的自由也就意味着灵魂是有意识的,可以按照自己的一致行动。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如果任意而为,往往什么都干不成。无论做什么事情,人只有自由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理性,这种理性也就是对于人自身的认识,也即德性。理性不是灵魂之后补上的,而是灵魂的本性的一方面有自发性,另一方面必须有理性,灵魂就是理性。只有理性才是人的自由,如果感性的冲动没有目的,只不过是一种冲动,那个人实际上是盲目的不自由的,由此,理性,德性与自由是统一的。

苏格拉底生活在智者的时代,他认为智者们的相对主义感觉论只能助长个人利己主义和个人享乐主义,是造成社会动乱的思想根源,因此,他强调知识,贬低感觉,要以理性去探

讨伦理观念和道德价值,确定普遍的绝对的善,他把道德和知识统一起来,要求人们“认识自己”,“真正的我”即心灵和理智,只有心灵或理智才能使人明辨是非,明辨什么是“善”和“恶”,才能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他的基本命题即“德性即知识”

苏格拉底提出的“德行即知识”的观点,我觉得有一定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他强调了一般德性的知识对于德性的极端重要性,一个拥有德性的人的确要知道什么是“德性”,或是能意识到善与恶区别所在。况且,这一命题能流传了两千多年肯定有其合理性。但是,这个命题在对德性与知识的关系上的理解确实存在着偏颇。

他把知识和德行统一起来,意味着如果一个人获得了“善”之理念的真正知识,那么他就拥有了美好的德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知识”就不能够拥有德性,能够接受良好教育的阶层自然知道什么是具有德性的,但没有接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凭借其道德直觉与道德反思能力也能够明白善之所在。况且,具有的德性知识的人不一定就拥有德性,否则怎么会有那么多的贪官污吏,他们大部分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社会知识分子,自然知道什么是“德性”,但是他们却成为了社会的罪人。

亚里士多德也曾质疑过这个观点,他认为这个思想忽略了人的非理性因素,因为人的行为不仅仅与理性因素有

关,非理性因素也起着巨大的作用。知识仅仅是知识,决定人们行为的除了知识还有意志等非理性因素。

所以说,苏格拉德的“德性即知识”的观点虽然有其合理性,但存在一定的偏颇。

义务论代表人物:康德

基本思想:( 一) 善良意志。善良意志是康德义务论体系的重要内容, 也是康德为完善自己的义务论体系的首要命题。康德是对理性及其表现“好意志”即善良意志推崇备至的一位思想家。他认为世界上只有一个东西是无条件的善, 不但它自身是无条件善的, 而且也是使一切其他东西成为善的条件, 这个东西就是理性, 即善良意志。

( 二) 道德命令。道德命令又叫绝对命令或道德律, 是构成康德道德义务论的又一重要内容。道德命令主张人应该遵循的规则能同时成为普遍的道德法规, 以便使他人也能普遍遵循这样的道

德法则, 这是一个比善良意志更为深化的道德概念。人们只有严格按照绝对命令的道德要求去做才是道德的; 反之, 就是不道德的。

( 三) 意志自律。意志自律又叫意志自由, 即意志给自己出命令、定法律。一个人既然能做到道德自律, 那么他也能够很好地服从它、遵守它, 这就是著名的“自己立法、自己遵守”即意志自律的原则。

评价:每人有理性的存在者,在他的行动中都自觉地把自己和他人人身中的人性当成客观目的,每个人都具有自主性,自由、自觉、自愿地去以尊重自己和他人的人性为目的而立法,自己作为法则的主人,而不是这法则来源于自我之外的他人或上帝等意志的强制,这样的立法作为你的义务,你应该会乐于接受的。没有人愿意生活在别人的意志或权威之下。对自身而言,你自己订立的可普遍化的准则,你也会自觉自愿的去遵守它,它对你具有动机激发性,是你的实践的动力和根源,即只有通过理性的反思,你自己参与制定的法则才能成为你的义务的来源,并激发你自觉的依照该法则去履行你的义务。而这样的法则是对每个人都行之有效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换言之,康德通过自律原则实现了道德形而上学的任务。

后果论代表人物:尼采、边沁、约翰逊。

第一:利己主义。分为极端利己主义和合理利己主义,极端利己主义者想要出世隐居,认为入世孤独。合理利己主义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

第二:功利主义。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

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

评价:功利主义是一种以人们行为的功力效果为道德准则的基本评价标准,同时又强调行为效果的价值普遍性和最大幸福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伦理理论虽然从理论与实践上为公共政策提供了道德准则,然而,一项理论哪怕再全面,再严密,它都无法解决所有的问题,功利主义理论也一样,它作为公共政策中的伦理不可避免的也会存在某些缺陷。它虽然强调了幸福总量的增加和大多数人的幸福,但是却忽略了社会上少数人的利益,而这些少数人与多数人一样,有权利享受政府和社会所提供的利益分配。所以在今后的践行实施过程中我们应该多加注意这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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