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XXX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XXX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XXXX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批准:审核:

发布日期: 2014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 2015 年1月 1 日版次:A0 受控状态:受控

XXXX有限公司发布

地址:中国·四川·

目录

前言 (3)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4)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9)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3)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5)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7)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9)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23)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25)

九、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8)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 (31)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33)

十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36)

十三、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40)

前言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线,是企业的根本。安全生产工作优劣直接影响企业的管理水平的高低。

XXX有限公司属于中国建材集团旗下西南水泥集团下属企业。随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安全、环保的健康发展与否,日益成为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企业发展道路,特编制《XXX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本汇编所描述的公司的职业健康管理,不仅仅是推行过程,且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的一切活动,本着持续改进公司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从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实现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

本标准化管理由X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化制度汇编管由X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起草。

本标准化制度汇编由X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首次发布。

XXX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

2014 年12月31日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XXX有限公司各部门及外协单位。

3.术语\定义

3.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噪声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3.4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4. 组织机构

4.1 组织机构与责任

XXX有限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副总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4.1.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4.1.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4.1.3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1.4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4.1.5组织对公司各级人员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4.1.6定期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4.1.7定期听取各部门、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员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4.1.8对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4.1.9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5 职责

5.1 管理职责

5.1.1 总经理职责

5.1.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5.1.1.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组织建立、健全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1.1.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5.1.1.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1.1.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1.1.6参加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5.1.1.7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5.1.1.8及时、如实向市局、区局安全监管局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5.1.2副总经理职责

在公司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5.1.2.1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处室分工,明确各处室、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5.1.2.2组织对公司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5.1.2.3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的隐患。

5.1.2.4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处室、分厂、班组、员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1.2.5如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5.1.2.6依法承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5.2 职能部门职责

5.2.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

5.2.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5.2.1.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2.1.3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每年定期联系有资执的单位对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每三年做一次现状评价)。

5.2.1.4对各生产部门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落实整改。

5.2.1.5承担公司职业健康具体工作,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5.2.1.6负责制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将职业健康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岗、到相关责任人员,并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

5.2.1.7负责做好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5.2.1.8负责职业健康其他相关工作。

5.2.2行政人事处职责

5.2.2.1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5.2.2.2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5.2.2.3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2.2.4行政人事处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5.2.2.5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2.2.6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员工个人监护档案。

5.2.3其他各部门职责

5.2.3.1各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5.2.3.2各部门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5.2.3.3各部门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5.2.3.4各部门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

5.3各部门负责人职责

5.3.1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5.3.2组织对本分厂员工的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5.3.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5.3.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分厂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3.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5.3.6对本分厂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5.4职业危害岗位员工职责

5.4.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5.4.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5.4.3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报告。

5.4.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我公司安环处和公司领导报告。

5.5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5.5.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5.5.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5.5.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5.5.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5.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5.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5.5.7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5.5.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警示和告知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维护公司员工的权利,强化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示管理规范》等法律、规章和标准要求,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及外协单位。

3 职责

3.1公司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3.2 在工作场所中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3.3 生产技术处应对生产现场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3.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公室要组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3.5 工会应当督促并协助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工作。

4 工作要求

4.1职业病危害告知

4.1.1公司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4.1. 2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公司行政人事处、生产技术处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1.3各部门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员工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

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1.4公司应在工作场所醒目的位置设置职业危害防治公告栏,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4.1.5行政人事处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1.6行政人事处、生产技术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4.1.7行政人事处、生产技术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4.1.8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公司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4.2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4.2.1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4.2.2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4.2.2.1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

4.2.2.2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标识,在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

4.2.2.3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

4.2.2.4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腐蚀性”、

“遇湿具有腐蚀性”、“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

4.2.2.5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4.2.2.6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4.2.2.7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

4.2.2.8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等警示标识;

4.2.2.9存在低温作业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4.2.2.10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

4.2.2.11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设置“振动有害”、“使用设备时必须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标识;

4.2.2.12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XX危害”等警示标识。

4.2.3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4.2.4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4.2.5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必须在使用岗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2.6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等警示标识。

4.2.7维护和检修装置时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4.3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维护更换

4.3.1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

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内更新。

4.3.2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7日内补充完善相应的公告内容与警示标识。

4.3.3 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目的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预防职业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业病的危害申报。

3职责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公室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管部门,负责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4工作要求

4.1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4.2 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4.3公司申报内容:

4.3.1公司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4.3.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4.3.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3.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3.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4.3.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4.3.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4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监部门申报变更:

4.4.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4.4.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4.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4.4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安监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

为了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和技能,提高工作场所作业人员

的自我保护能力,保障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新进员工(含代培、实习)、在岗员工及外来施工人员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3职责

3.1 生产技术处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计划,督促计划的实施。

3.2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确保教育经费的投入使用。

3.3工会负责监督和指导。

4工作要求

4.1 利用公示栏、LED 显示屏、报刊杂志、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提高全员职业健康意识。

4.2 工段要利用岗前安全培训、工前安全交底、安全学习、班前班后会、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4.3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工作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预防和控制;

(5)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6)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7)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4.4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安监部门组织进行的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4.5 作业人员应接受公司每年定期组织的集中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 个学时,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通过培训,让作业人员了解《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熟悉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掌握公司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熟悉工作岗位存在

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和预防措施,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4.6 外来的临时工人,也要进行针对性的职业病危害教育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伤害。

4.7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目的

为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舒适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3职责

3.1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在用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部门负责人是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3.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公司所有在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3.3工会有权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配置、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

4工作要求

4.1 生产、施工作业现场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配置应以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为目的,遵循最有效地控制或消除生产、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职业病危害的原则,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合理配置适宜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4.2 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或免除施工作业现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4.3 生产、施工作业现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和配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4.4 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装置及其材料,必须采购具有生产资质的正规厂家生产的,在购置时应索取“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验合格证(国家有关部门抽检),不得购置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另外,还应当索取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文件资料。

4.5 采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装置及其材料,入库或使用前应进行验收检查,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4.6 生产、施工作业现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在安装完毕后,应进行试运行以查验其运行有效性,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4.7 生产车间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会他们正确操作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

4.8 作业人员应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

4.9 未经申报批准,不准擅自撤除、停用生产、施工作业现场在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违者将给予处罚。

4.10 生产、施工作业现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正常使用。

4.12 各生产部门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台账,做好使用、检查、维修记录。

4.13设备管理人员应进行定期检查,检查时应注意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完好情况、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组织检修,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

4.14 工作现场管理人员应加强现场巡查,纠正违规行为,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4.15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对在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督促使用部门及时整改检查隐患并做好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和制度,保障生产人员的作业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管理,更换好适应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各处室、分厂。

3 职责

3.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公室对公司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发放、采购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3.2 物资供应处负责采购合格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负责防护用品的保管和发放。

3.3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员工防护用品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4工作要求

4.1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各岗位的防护需求制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时必须经过安全管理人员、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的劳动防护用品评估小组的评估。防护需求评估从以下方面的保护进行评估:

4.1.1 头、眼睛、脸、手、脚的保护;

4.1.2 听力和视力的保护;

4.1.3 呼吸的保护;

4.1.4 热、冻的保护;

4.1.5 触电的保护;

4.1.6 其它的保护。

4.2 所有进入作业区域的员工、承包商、参观者都必须佩戴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4.3 各单位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保养的培训,并根据各岗位的实际情况对发放标准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4.4 所有劳动防护用品由供应处统一购买和发放,并做好发放记录,领用记录。生产处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的监督。

4.5 采购

4.5.1 供应处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4.5.2 生产处据劳保用品的规格、品种、数量等情况,编制年度、季度采购计划。

4.5.3 采购劳动防护用品要从有生产资格单位购买。

4.5.4 采购的劳动防护物品要有相关部门的鉴定,并有合格证。

4.6 验收入库

4.6.1 劳动防护用品入库前必须经生产生产处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4.6.2 劳动防护用品验收人员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为标准进行验收,各种证件必须齐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安全标志,包观合格、不得过期。否则,禁止入库。

4.6.3 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填写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合格单,仓库管理人员接到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合格单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4.7 储存

4.7.1 劳动防护用品由库房保管员负责储存和保管。

4.7.2 保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劳动防护用品说明书,按说明书规定及劳保用品的规格、品种、数量等情况,进行分类储存和管理,防止劳动防护用品过期或变质。

4.7.3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在储存过程中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7.4 已过使用期及受污染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及时采取正确方法销毁,禁止发放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4.8 发放

4.8.1 根据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严格按要求发放。

4.8.2 劳保用品必须按时足额发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克扣劳保用品。

4.8.3 生产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的监督,各单位负责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

4.8.4 劳保用品用于劳动保护,不得转让、买卖。

4.8.5 接触一般高温、易燃易爆及从事电工作业及仪表维修作业人员发棉布工作服或适用于本岗位作业的其它面料。

4.8.6 经常接触酸类的作业岗位,发防酸工作服。

4.8.7 有防静电要求的岗位发防静电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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