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控制性详细规划AutoCAD图层标准色

长沙控制性详细规划AutoCAD图层标准色
长沙控制性详细规划AutoCAD图层标准色

1.1 AutoCAD图层

1.1.1 AutoCAD图形文件中的图层名称、线型和颜色的选用应符合表8.4.1的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的补充规范

《长沙市都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修订)》 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治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依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都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都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第二条同一建设项目,各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 第三条与居住建筑平面形式相似的各类建筑。用地性质为居住的为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质为商业的为公寓式办公或酒店式办公。 第四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操纵,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刻距按下表: 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正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当a≤30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不不得小于21M、24M、27M。 当300

控制性详细规划CAD制图要求规定(参考模板)

控制性详细规划CAD制图要求规定 一、图幅要求 控规成果统一采用A0或A0加长幅面,标准A0图幅的外框线尺寸为1189mm(宽)×841mm(高),电子数据单位为2378×1682(1:2000)。图幅的加长应是标准图幅的八分之一的整数倍,如下表: 加长倍数图纸尺寸电子图框尺寸 A0 1189×841 (1189×841)×K A0+1/8 1338×841 (1338×841)×K A0+2/8 1487×841 (1487×841)×K A0+3/8 1635×841 (1635×841)×K A0+4/8 1784×841 (1784×841)×K ……………… 注:K为比例系数,1:1000为1,1:2000为2,……。 二、字体要求 1、字体及字型: 全套控规电子文档的字体原则上只允许以下5种设置,除此五种字体外,图中不应出现其它字体名称。

序号字体名称 (text style name)字型名称 (font name)用途 1 Standard 宋体(黑体)限用于各种线型等缺省字体 2 黑体黑体用于图名、图例、图签等 3 宋体宋体用于说明、表格、地名(单位名称、河流)、路名、图签等 4 楷体楷体_GB2312 其他备用字体 5 英文数字 Romantic 用于各种工程及土地利用控制参数标注、比例及比例尺标注 注:可根据不同需要改变字体的Height和Width factor参数。 若需竖排字体时,字体名称应取为

“黑体0、宋体0,楷体0”,相对应的字型为“@黑体、@宋体、@楷体”。 2、字体大小: 标题:大标题字高25K~30K;小标题字高15K~20K;图名字高15K;字宽根据图面构图自定。 图例:图例字高5K,字宽1.2(特殊情况自定)。 路名:正图路名字高3K~5K;附加图(如结构图、区位图等)字高为2K~3K;字宽建议0.7。 地名:正图地名字高4K~6K;附加图字高为2K~3K。 说明:说明字高3.5K~5K(特殊情况可为3K);字宽为0.7(特殊情况可再小)。比例及比例尺:比例字体采用“英文数字”,字高10K;字宽为1;位于风玫瑰下方。比例尺字体采用“英文数字”,字高4K,字宽为0.7。 工程参数标注:字体为“英文数字”,字高为3~3.5K,字宽为0.7。 其他:图中大面积出现的字体字高宜为4K左右(纸质图纸实际字高约为5mm );其余个别特殊字体大小根据图面构图自定。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最最终(2013年元月27日市规委会汇报用)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通则 宿州市城市规划局

目录 第1章总则 (2) 第2章局部地区控制 (2) 第3章道路交通控制 (4) 第4章绿地、绿化控制 (7) 第5章建设用地控制 (10) 第6章地块建设控制 (14) 第7章配套设施控制 (20) 第8章环境景观 (21) 第9章技术审查控制 (23) 第10章计算规则 (24) 第11章技术指引 (29)

1 总则 1.1 为实施《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通则。 1.2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体系建立递进充实和动态维护的机制。通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纲,在《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局部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定、规划条件核提以及相关城乡建设开发活动应当符合本通则。 1.3 规划建设用地空间资源实行分级配置,城市规划区内划定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市场开发需求分层次制定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控制性内容。各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城乡规划管理需要依法及时地充实控制性内容。 1.4 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动态维护。当上一层次规划提出新的要求,强制性控制内容发生变更,或者指导性控制性内容达到规定的临界值等情况时,应当适时修改相关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1.5通则及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提供规划条件的基础。有效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完善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的规划控制体系。 在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本通则核提规划条件,所提的规划条件必须经过相关的程序的审查。 2 局部地区控制 2.1 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与论证、修改的基本单位,管理单元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划定管理单元应当体现以下原则:(1)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完整性:以居住为主导属性的管理单元参照居住区规划等相关规范的确定用地规模划定范围,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规划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以及概念易模糊、产生歧义的条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 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合周边用地。(新增-修改《国土与规划协同工作会议纪要》长规纪[2009]186号)第二条多个控规地块组合的项目,各地块规划指标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平衡。(新增) 第三条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小于1.0。(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十九条) 第四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高于15%,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新增-摘录《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 第五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

第六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 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建筑间最近点距离在建筑间距Ⅰ、Ⅱ、Ⅲ类区分别为0.5S、0.6S、0.7S。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条(四)) 第七条高层建筑,临城市规划道路为建筑主朝向且建筑主体直接落地的(无裙房),退让规划道路可按《技术规定》要求减少2米。(新增)第八条在项目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不另奖励增加可建建筑面积。(修改《技术规定》第3.8条) 第九条居住及商住用地内商业建筑原则上应集中设置。临12米以上城市道路的商业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4米的骑楼(临城市道路仅设置集中的人流出入口的大型商业可不设骑楼),且应配建为其服务的相对独立的停车场(库)。(修改《技术规定》第6.9条) 第十条居住用地及商住用地临路幅宽度26米及以上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其建筑总长度(含建筑底层商业部分)不应超过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30%;临路幅宽度26米以下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其建筑总长度(含建筑底层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要求

1\技术文件 1.1基础资料汇编(对编制区现状情况的资料汇总和分析评价) 1.1.1上层次及相关规划要求? 1.1.2 自然环境(水文、地质、地貌、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特征等自然条件) 1.1.3 人口状况(人口空间分布、居住结构、居住密度) 1.1.4 土地利用现状(详细汇总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及征地权属情况,列出“现状用地汇总表”) 1.1.4.1 用地结构及各类用地布局现状 1.1.4.2 已拨划或出让用地的征地权属情况 1.1.4.3 已批准的设计要点情况 1.1.5 建筑物状况(编制区建筑物用途、面积、建设年代、建筑质量与合法性等) 1.1.6 道路交通现状(等级系统、功能划分、红线及断面形式、交叉口形式、交通设施的分布与规模、道路交通现状分析) 1.1.7 公共服务设施现状(现状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分布情况,对现状进行分析)1.1.8 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分布、规模、用地面积及管网等级和分布,并对现状进行分析)1.1.9 历史文化及建筑风貌(编制区的历史文化传统(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筑特色及环境特征等资料) 1.1.10环境保护现状(编制区主要污染源、污染类型及污染指标,并对环境保护状况分析)1.1.11其它 1.2说明书 1.2.1 前言(说明控规的背景及主要过程,包括规划的委托和编制过程等) 1.2.2 规划依据与原则(说明依据与原则,包括已审批的上层次规划及专项规划,适用的法规、规划和其它依据,控规所遵循的主要原则等) 1.2.3 现状概况与问题分析(简述编制区自然、历史和现状特点,分析评价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发展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等,并提出相应规划对策) 1.2.4 规划目标(根据上层次规划的要求,结合编制区发展条件,确定功能定位、发展方向与发展目标,并预测编制区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1.2.5 用地布局(分析影响编制区用地布局结构与功能组织的重大因素,阐述用地布局与功能组织的基本思路及规划方案,确定各类用地的布局、规模及规划要求,列出“规划用地汇总表”) 1.2.6 地块划分(分析评价影响编制区地块划分(包括地块细分,按照4.2.3、5.2.3规定)的要素,明确地块划分(包括细分)的依据和原则,确定地块划分(包括地块细分)的方法和结果 1.2.7 地块控制(按照规划控制的要求及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编制区的各地块建设用地性质和建设使用强度等控制指标(有关要求详见4.2.4、4.2.5、5.2.4、5.2.5),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控制指标进行必要的说明和论证)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55页)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55页)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订) 二00九年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离界及退让 第六章建筑设计相关规定 第七章停车场配建规定 第八章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 第九章市政工程 第十章附则 附件: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1.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1.3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2.1条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在长沙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需符合如下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要求: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基层社区、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 用地

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法定图则(讲演稿)

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法定图则 李迅 (2004年6月17日) 1.什么是控制性详细规划 2.控制性详细规划产生的背景和条件 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与适用范围 4.如何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程序、内容、深度、成果表达) 5.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特点 6.法定图则产生的背景和条件 7.法定图则编制、审批、实施制度 8.法定图则编制方法(内容和深度) 9.法定图则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比较

1.什么是控制性详细规划 我国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以落实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意图为目的,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规定各类用地适建情况,强化规划设计与管理结合、规划设计与开发衔接,将总体规划的宏观控制要求,转化为微观控制的转折性规划编制层次。自1988年温州、桂林等城市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时间以来,全国各地陆续进行了这方面的工作。经过几年各地的全面推行和实践,证明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编制层次。同时,我国于1991年10月颁布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已经明确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详细规划编制阶段中的第一编制层次。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年9月3日建设部令第14号发布)第二十一条规定,“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知道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任务是:以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要求,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 2.控制性详细规划产生的背景和条件 2.1控制性详细规划产生的背景 我国的城市规划编制程序,以前基本为“总体—分区—详细”这样一个模式,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我国的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不断吸取国内外有益经验、不断适应新形势,使我国的城市规划编制程序不断地充实和完善,因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2012年12月 该通则已经合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用地分类与空间布局 (1) 2.1用地分类 (1) 2.2混合用地混合使用 (11) 2.3用地规划与布局 (14) 2.4 居住用地布局 (15) 2.5 工业用地布局 (15) 2.6 仓储物流用地布局 (16) 2.7 基本生态空间 (17) 2.8 城市绿地与广场 (18) 2.9 公共空间布局 (21) 第三章规划控制 (22) 3.1城市密度分区 (22) 3.2地块容积率 (22) 3.3建筑间距 (23) 3.4建筑退让 (27) 第四章建筑与景观风貌 (31) 4.1建筑空间与环境 (31) 4.2建筑单体 (33) 4.3建筑附属物 (33) 4.4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 (33) 4.5绿色建筑 (34) 4.6组团风貌 (35) 4.7城市景观分区 (36) 4.8街区控制 (36) 第五章公共设施 (38) 5.1分级分类标准 (38) 5.2布局准则 (38)

5.3市级(含省市共建)、区级(含市区共建)公共设施 (39) 5.4社区级公共设施 (40) 5.5公共设施混合设置指引 (40) 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 (46) 6.1一般规定 (46) 6.2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47) 6.3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48) 第七章交通设施 (49) 7.1城市道路 (49) 7.2公共交通 (52) 7.3停车场(库) (54) 7.4公共自行车 (57) 7.5交通综合体 (58) 7.6交通影响评价 (58) 第八章市政设施 (58) 8.1给水工程 (58) 8.2排水工程 (62) 8.3燃气工程 (68) 8.4电力工程 (73) 8.5热力工程 (78) 8.6通信工程 (78) 8.7环境卫生 (83) 8.8加油加气、公共充电站 (90) 8.9用地竖向 (91) 8.10 管线综合 (92) 8.11 综合防灾 (94) 第九章文化遗产保护 (95) 9.1历史文化保护区 (95) 9.2文物保护单位 (96)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试行)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 (试行)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二O一O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修改原则 第三章修改论证 第四章修改论证报告成果一般要求 第五章用地及指标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要求第六章道路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局部修改工作的管理与技术审查,保证控规修改论证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修改经批准的控规,编制控规局部修改论证报告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修改原则 第三条控规修改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并应当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控规修改范围面积累计占原控规总面积50%以上,或修改范围总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应重新编制控规,不作为局部修改处理。 第五条原则上不予修改的控规内容按照《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章修改论证 第六条控规局部修改,原则上应结合该项目申请修改的内容和周边地区的现状、规划情况,进行控规修改论证。 第七条控规修改论证应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城市规划编制乙级以上资质(含乙级)的单位进行。由市规划局承担控规修改论证设计费用的,从定点单位中按采购程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控规修改论证应以该片控规范围为主要研究范围,并结合控规编制单元进行分析论证。 第九条控规修改论证结论应不突破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论证要点通知单的规定。 第十条控规修改论证内容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主要包括: 一、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承载能力论证。其中必须包括是否满足国家规范、地方标准及解决方案等。 二、城市交通影响论证。如交通量、交通组织(含静态交通)等。

对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的城市设计管控方法探索——以无锡市区为例

对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的城市设计管控方法探索——以无锡市区为例 发表时间:2020-04-09T07:52:42.175Z 来源:《建筑细部》2019年第22期作者:赵毅 [导读] 本文尝试探索城市设计“图则怎么画”和“规划怎么管”的问题,以标准图则的形式提供转译标准,将城市设计管控纳入控规为主的规划管控体系,落实城市设计意图,支持城市设计领域的日常规划管理活动。 赵毅 无锡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省无锡市 214000 摘要:本文尝试探索城市设计“图则怎么画”和“规划怎么管”的问题,以标准图则的形式提供转译标准,将城市设计管控纳入控规为主的规划管控体系,落实城市设计意图,支持城市设计领域的日常规划管理活动。 关键词:城市设计管控;城市设计图则;城市设计成果转译;无锡市 1.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对城市设计日益重视,城市设计管控的相关研究也在不断发展完善中。许多城市往往是先完成了若干地区的城市设计编制项目,之后才陆续研究和实施城市设计管控的相关内容。常见的一个难题是,如何在规划层面进行管控,将城市设计规划意图落实在地块规划条件之中,进一步指引具体项目的建设。 就体系而言,现有总规-控规为主的法定规划体系业已成熟,城市设计管控应当与之充分结合;就内容而言,城市设计成果应进行标准化转译,从管理到使用上跨越设计方案的表达,实现可读、可用、易用的目标。 2.国内相关研究及做法探索 2.1 梳理层次,对接法定规划管控环节 梳理城市设计的层次,将各层次城市设计与总规-控规-修详(建设实施)的法定规划体系相互衔接是近年相关研究的共识。《城市设计技术管理基本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区段、地块和专项四个大类,前三类与法定规划的层次一一对应。 以上海为例,按照现有城市规划体系,结合不同尺度的管控要素特征,将城市设计管控工作划分为总规阶段、控规阶段以及建设实施阶段三个阶段。总规阶段划分为市域层次与区县层次;控规阶段划分为地区层次与街区层次。总规与控规阶段可针对特定对象及特定范围进行专项城市设计。建设实施阶段按照管控对象,分为建筑项目、公共开放空间、市政设施、环境设施四种类型。各阶段与层次对应不同的设计范围、典型尺度、设计类型与管控途径,主要设计管控内容各有侧重。相关管控要素通过规划设计全过程进行层层落实,并在建设实施阶段结合《上海市城市设计导则》,在不同类型与等级的地区,进行差异化管控。 2.2 编制城市设计图则,同步审批 在图则方面,将城市设计要素以附加图则的形式和控规一并纳入建设审批条件,为城市设计图则赋予法定性。 以上海市为例,协调制度与机制可以促成规划管理各环节统一思想,领会城市设计成果的意图,确保城市设计的审批成果切实可行,核心地区形成贯穿规划设计与建设实施的管控协调体系,明确城市设计作为附加图则与控规共同纳入土地出让合同。附加(城市设计)图则与控规图则范围、比例尺均相同相同,视城市设计管控要素的多寡可以绘制多张城市设计图则。 以南京市为例,南京出台《南京市出让地块城市设计工作暂行规定》,明确特定意图区地块出让须城市设计图则;一般地区采用文字通则要求;城市设计图则可直接纳入出让条件;已批地段城市设计须形成城市设计图则并报审。同步出台的《南京市地块城市设计图则技术标准(试行)》关于图则内容和标准图层给予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标准可直接进行城市设计要素的落实和城市设计成果转译。 3.实践案例:无锡市区城市设计管控体系及图则的研究 3.1 管控体系研究 参照上海、南京等城市的管控方法,无锡市区将城市设计管控体系对接法定规划各层次: (1)总体城市设计和片区城市设计对接无锡市区、各行政区和功能区、新市镇的总体规划,确定无锡总体风貌定位和空间格局,明确重要特色意图区、特色空间要素、城市空间基底等方面宏观控制要求,并作为正式成果的组成部分纳入相应总体规划;

(完整版)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目录 1、总则 (1) 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1) 3、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要求 (2) 4、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 (12) 5、附则 (13) 附录 (14) 附录A: (14) 附录B: (15) 附录C: ..............................................................................................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D: (17) 附录E: (18)

1、总则 1.1 为统一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和成都市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凡在成都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1.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4 本技术规定所规定的强制性配套项目、强制性控制线、强制性控制指标及特殊要求为强制性内容。 1.5 强制性控制线指以下七种色线。 红线:规划道路线 蓝线:规划河堤线 紫线:文物保护、控制、协调三线 绿线:绿化控制线 黑线:地面轨道交通控制线 棕线:市政主管线控制线 黄线:特殊要求控制线 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 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意图,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及土地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2.2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五个方面的内容: 2.2.1 土地使用性质及兼容性控制 1)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用地面积与用地界线。 2)确定城市土地使用性质,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及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将用地划分至小类(必要时划分至中类),同时对土地使用的兼容性范围作出规定。 2.2.2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要求,结合区位土地的级差和城市自然、人文景观保护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四项强制性控制指标。 2.2.3主要公共服务设施控制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送审稿)

安庆市城乡规划局2016.6.27

目录 第1章总则 (1) 第2章建设用地 (2) 第3章开发强度 (6) 第4章建筑间距 (9) 第5章建筑退让 (15) 第6章绿地控制 (20) 第7章环境景观 (26) 第8章综合交通 (31) 第9章特别控制 (40) 第10章单元控制 (44) 第11章配套设施 (47) 第12章附则 (56) 附录A:名词解释 (57) 附录B:计算规则 (61) 附录C: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66) 附录D:附图 (77)

说明:1、本稿仿宋斜体字为技术管理规定或补充规定延续的条款;2、其他正文为根据最新政策、规范要求等新增条款。 第1章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了有效调控城市资源配置,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引导城市有序建设,塑造城市特色,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安庆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本通则。 1.2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安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使用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工程建设,除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安庆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山口片区)建设用地使用和规划管理依据本通则执行。 独立工矿区、以及海口、罗岭、皖河农场等城镇建设与规划管理参照本通则执行。 风景名胜区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乡、村庄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镇规划标准》、《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1.3 控规管理体系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体系由“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两部分组成。“控规通则”是土地使用和开发建设的通用性规划管理规定,以整体单元规划为技术支撑;“地块控规”是具体项目地块开发建设的个案性规划管理规定,以单元规划为技术支撑。 “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是城乡规划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 报审稿) 南京市规划局 2005 年5 月

1. 总则 1.0.1 根据建设部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要求,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结合南京城市发展和规划实际,制定该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在南京市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1.0.2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突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全面整合已有各项规划成果,形成指导规划实施管理的全覆盖的基本图则,实现“规划落地”和“一张图管理” 1.0.3 为保障规划可操作性,合理解决规划弹性与刚性,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分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为重要强制性控制内容;分则是具体技术图则。 规划采取分级审批和分级调整的办法,由市政府负责总则的审批,市规划局负责分则的审批,规划调整也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在相应的权限内进行。 1.0.4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心内容是:“六线” 控制、公共设施用地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高度控制、特色塑造特定意图区范围及控制引导。 1.0.5 为突出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实现规划区的全覆盖。为实现全覆盖并保证片区规划的无缝衔接,根据南京城市空间布局结构,划定了规划编制单元(以下简称“规划单元”),作为研究和开展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空间单位。 规划单元边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涉及的相邻规划单元边界应同时 作调整并备案。规划单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划分为“规划次单元” ,次单元应是规划单元的子单元。 规划编制单元的划分详见《南京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则》。 1.0.6 为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和提高规划可操作性,除专家参与规划的讨论审查之外,还应更广泛更深入地引入地区政府、市民及其他社会团体等的参与。

长沙市色彩规划

长沙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塑造统一和谐、丰富有序的城市建筑色彩景观,根据《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年至2020年)》、《长沙市城市色彩规划》及《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长沙市城市色彩规划总体目标 1.贯彻本市构筑城市山、水、洲、城空间格局的规划指向,创建和谐、统一、 有序的城市视觉形象景观。 2.深入专业挖掘本市历史文化色脉,并加以创新运用与推广,进一步弘扬城市 历史文化特色。 3.优化城市视觉形象景深层次,形成“文明城市”良好形象。 4.创建长沙市城市建筑色彩规划科学管控工具,确保城市建筑色彩景观的合理 建设与持续发展。 5.形成城市魅力色彩景观,创建“城市个性名片”,提升城市品牌战略地位。第三条长沙市建筑色彩规划定位、主题词与主色调 1.本市建筑色彩规划定位为通过合理运用与科学管控“长沙市基本色调”,形成 切合长沙市“山、水、洲、城”的城市空间景观特征,顺应城市创意之都、宜居城市的全新发展定位的长沙市建筑色彩新景观。 2.本市色彩规划形象主题词确立为“碧水红城,魅力长沙”。“碧水”是指湘 江、岳麓山等城市代表性自然景观。“城”指长沙城,同时“城”字也谐音“橙”。“红城”二字谐音“红橙”,也喻指长沙市建筑色彩的主色调—“红橙”色调。 此外,“红”字还喻指长沙是红色革命经典的开创地和孕育中心,同时也切合湖湘文化中博采众长、优化思维、积极进取、锐意革新的精神内核。 以主题词为引导,规划分别对构成中心城区的以下三大区域确立了色彩主导风格:

①长沙市中心城区中位于二桥(银盆岭大桥)以南、二环线以内的河东区 域色彩主导风格定位为“古韵今晖、幸福长沙”。即要充分诠释和展示 该区域历史景观与现代景观相交织融合的风貌特色,深刻反映长沙市人 民引以为幸福的城市魅力印象。 ②长沙市中心城区中位于二桥以南、二环线以内的河西区域色彩主导风格 定位为“玉带青罗、红典长沙”。即要充分尊重与依托该区域以湘江和 岳麓山为代表的,若玉带青罗般葱翠滋荣的自然景观,营造与自然景致 和谐共融,并具备统一印象与良好品质感的区域景观。“红典”二字意 指该区域的建筑色彩将以红砖的红色调为主,营造出古典、典雅、温馨 的特色景观印象。 ③“长沙市中心城区中位于二桥以北、二环线以内的河东与河西先导区色 彩主导风格定位为“璀璨星城、浪漫长沙”。即围绕该区域内的新河三 角洲和滨江新城等新兴开发区块与项目,打造极富时代气息与新生活力 的国际性都市景观,充分体现长沙市新生代建设的繁荣与富贵。 3.本市城市建筑色彩规划确立的城市主色调为暖色系的“红橙色调”。导则要 求在色彩规划控制色谱与推荐色谱的指导下,通过合理科学地运用“红橙色调”,形成既能充分体现长沙市现代景观魅力与活力,又能营造出温馨、浪漫与欢快氛围的城市综合景观。此外还要求在历史文化保护类建筑上通过良好运用该色调,营造出与城市丰厚的历史景观相契合的品质高雅的景观印象。第四条长沙市建筑色彩规划适用范围包括中心城区(即天心区、芙蓉区、雨花区、岳麓区和开福区五大行政区)与城市外围区(包括浏阳市、长沙县、望城县和宁乡县及城市周边村镇等)。按照建筑功能分类包括:居住类、历史文化保护类、行政办公类、商业金融类、教育文化类、工业科技类、运动设施类、生态保护类(含风景旅游区)、交通枢纽类等九类。另外,湘江两岸滨江风光带和岳麓山周边区域属规划重点控制区域。市委市政府行政中心区、橘子洲区域、湘江二桥北段区域属规划特殊控制区域。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经验规定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经验规定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1总则 1.1为实现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国家、建设部、广东省和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将逐步覆盖广州市行政辖区范围,为上一层次的规划提供技术基础,对下一层次的规划进行有效的导控,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予以控制要求,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提供依据。 1.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在全面整合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动态信息和已审批各项规划成果的基础上,形成覆盖全市的面向规划管理的“一张图”管理平台。 1.4本规定中所指“规划管理单元”是指结合行政街道界线、明显地理界线等因素划定的,用地规模适宜的,由多个规划地块所组成的规划管理范围。“规划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编制单位。 1.5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使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并严格执行本规定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计算机数据标准的相关要求,确保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计算机数据的规范化、标准化。 1.6在广州市域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1.7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8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2.1资料收集和现状调研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如下资料: (1)上层次规划对该地区的要求; (2)规划地区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3)规划区人口分布现状; (4)规划区土地利用现状情况、重要企事业单位情况等技术经济资料; (5)现有居住、工业、重要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地、风景名胜等城市重要现状情况及发展要求; (6)城市环境及其它资料; (7)与本规划区有关的已审批规划; (8)规划管理审批信息:包括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划拨资料、已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已批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规划设计条件和建筑放线验线资料等。 2.2规划主要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经批准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上层次规划的基础上,结合现状土地使用情况,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建设总量控制、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内容作出进一步规划安排,并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等指标,提出道路、工程管线、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划控制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规划依据和规划范围; (2)建设用地性质,包括不同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 (3)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包括不同地块的开发建设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具体控制要求; (4)道路交通,包括道路系统的功能分级和交叉口形式,以及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等的规划要求; (5)工程管线,包括各类工程管线的走向、位置等控制要求; (6)特定地区地段和其它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路线(图文)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路线 1 设计思路 1.1技术路线 技术路线图 前期策划(重点1)--现状调研(重点2)--方案编制(重点3)--汇报论证(重点4)--报批归档(重点5)--质量与服务保障(重点6) 重点详解 重点1:前期策划 1、项目组成立,内部分工,责任到人,总体工作计划安排; 2、副总、项目负责人主持,台州市总规、椒江区分区规划与地方控规编制技术规范文件学习,理解与常规不同之处,并留有记录;

3、针对下陈、三甲片区的区域协调、功能定位及较复杂的现状条件,编制系列调查表格和调查要求规则,并经副总、项目负责人修改确定,重点开展对企业和农村社区的问卷调查; 4、根据控规编制工作的一般规则,提出需甲方提供的资料清单和配合事宜。 重点2:现状调研分析 1、接收甲方提供的地形图,调研外围及内部已确定的“六线”(道路、绿地、河道、文保、市政、高压下走廊)和背景资料; 2、听取当地有关部门对片区概况、发展态势及有关规划、近期建设动向和相关专业规划的介绍; 3、进行系统的土地利用、产权属性和建筑、风貌景观等开展田野调查,根据制订的调查规则进行图上作业、标注、拍照等,同时对重要企事业单位、大用地单位、重要建筑、可能进行规划调整的产权单位和设施进行发展调查; 4、系统对所属政府有关部门、业主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如人口、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大单位等; 5、系统对相关规划及管理信息进行调查; 6、进行土地利用等现状图件的电子版汇总制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补充调查。 重点3:方案编制 1、编制现状调研分析报告,进行院内部讨论交流,重点在与城市关系和片区理解,上位与周边规划关系研讨,类似案例研究; 2、对发展思路、空间布局进行多方案比较,要求参加的规划专业人员均应提供一个以上方案,并进行内部交流,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概念性初步方案; 3、多方案初步构思与甲方进行内部交流,同时,进行必要的补充现状调研; 4、在多方案比选和与甲方充分沟通基础上,形成控规的方案成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编 制 导 则 规划所

一、总则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6号令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3.基本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关系; (3)合理、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一规划; (4)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 (5)体现公众意愿,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4.内容要求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规划编制单元,在用地策划的基础上,对编制单元进行地块划分。明确各地块的土地使用、配套设施、建筑建

造、道路交通、基础没施与地下空间利用等控制要求,提出空间环境景观控制引导原则,明确各地块的强制性和引导性内容。 5.其他规定 (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同家有关规定。 (2)地块变更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变更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变更。 二、编制单元划分 1.编制单元划分目的 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作为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2.编制单元划分原则 (1)地域完整 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实现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2)界线稳定 编制单元应综合考虑城市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城市特征、功能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确

太和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2015.10.25

《太和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 第一部分 管 理 通 则 太和县城乡规划局 2015年11月

第1章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太和县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太和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本通则)。 1.2适用范围 太和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除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1.3控规体系 太和县构建“控规通则+单元管控+地块图则”的分级控规编制体系。 “控规通则”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通用性控制要求,规范具体建设行为。主要包括强制性内容、建设用地使用、建设容量、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建筑退让、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市政设施、公共安全、绿地配置、建筑及景观风貌、规划管理等控制要求。 “单元管控”是在“控规通则”指导下,以规划管理单元为基本地域单位,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市场开发需求等,分期、分批编制,直接指导“地块控规”编制的基本依据。 “地块图则”是依据“控规通则”、“单元规划”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及控制性指标,是指导近期建设地块、拟进行土地储备或土地出让的地块,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直接依据。 1.4城市地域划分 旧区:东至长征路南至沙河路西至国泰路北至团结路。 新区:其余地区。 1.5开发管理 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和开发的规划管理,已经审批的地块,按已批

“地块控规”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尚未审批的地块,则按“控规通则”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 1.6实施管理 经县政府依法批准的控规通则,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控规通则实施中,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和需要,依法进行相应的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通则施行情况进行评估,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上报县人大备案后施行。在下列情形下,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整体修订,上报太和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 (1)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2)国家和安徽省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 (3)太和县城市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1.7本通则由“管理通则”、“技术通则”两部分组成,二者一并使用,不可分割。 第2章建筑间距 2.1总体要求 (1)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建筑保护等要求确定,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进行日照分析。 (2)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按相关要求提供日照分析结果,并对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日照分析规则详见附录B。2.2建筑日照标准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太和县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3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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