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

【文 件 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颁布时间】2007-04-18

【实施时间】2007-04-18

【时 效 性】有效

《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业经二○○七年二月八日省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左己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鼓励劳动模范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市)、市(行署)、省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和管理。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劳动模范管理机构,由同级工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财政等有关组织和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表彰大会总体工作方案;

(二)审核劳动模范推荐人选;

(三)确定当届劳动模范的奖励标准;

(四)审议劳动模范日常管理中需要明确的重大事项。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总工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指导、协调和处理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

(三)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

(四)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条县以上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省劳动模范表彰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表彰人数由管委会拟定,省人民政府确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表彰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应当面向基层,坚持重业绩、重贡献、重先进性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模范评选表彰与撤销

第七条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坚持科学发展观,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推荐评选为劳动模范:

(一)在生产、经营、改革、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节约能源和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社会保障、扩大就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苦、脏、累、险等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在增进民族团结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深化改革、对外开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促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十一)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教学、科研活动以及其他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劳动模范比例不得少于劳动模范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五,进城务工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比例。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选为劳动模范: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二年内或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三年内的直接责任者和企业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或者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

(四)拖欠劳动者工资未改正的;

(五)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保险费未改正的;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七)侵犯农民权益的;

(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九)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有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省以上劳动模范的推荐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应当由基层单位民主推荐,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居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县管委会;

(二)县管委会对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审查合格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管委会;

(三)市管委会(省产业工会)对劳动模范推荐人选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的比例、名额审核合格后,经市人民政府(厅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报省管委会。

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还应当经工商、审计、税务、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监察等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省劳动模范推荐人选经省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命名。

第十二条省以上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应当在本单位(村、街道)予以公示。

市管委会和省管委会在审核省以上劳动模范推荐人选期间,应当分别在本级新闻媒体对推荐人选予以公示,并负责受理公示期间的举报、投诉和调查核实。

省产业工会在审核省以上劳动模范推荐人选期间,应当在本系统内对推荐人选予以公示,并依照前款规定受理举报和投诉。

第十三条劳动模范由授予机关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一)伪造、编造虚假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非法离境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荣誉称号的行为。

第十五条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应当按照推荐程序逐级上报命名机关审核批准。

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同级管委会办公室收回奖章和证书。自撤销荣誉称号下月起终止相应待遇。

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撤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六条省以上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自劳动模范被授予荣誉称号之月起,连续满五年止,向劳动模范支付并发放在职荣誉津贴。

省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月在职荣誉津贴,分别按本届上年全省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五、百分之二十计发。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死亡后被追认为省劳动模范的,一次性发放五年的荣誉津贴。

第十七条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以前离退休(含此前评选的农民劳动模范生活上确有困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并保持荣誉的省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离退休荣誉津贴(生活补贴)。其标准为:

(一)省劳动模范每月一百五十元;

(二)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每月二百元。

原所在单位破产、关闭、停产、停业的,离退休荣誉津贴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放。

第十八条本届内获得同层次荣誉称号的,不重复享受在职荣誉津贴;获得多种层次荣誉称号的,按照最高层次荣誉称号津贴标准享受在职荣誉津贴。

离退休荣誉津贴比照前款规定享受。

第十九条在职荣誉津贴、离退休荣誉津贴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发放,并列入工资总额。其中,在职荣誉津贴可以一次性发放。

农民劳动模范的生活补贴由当地同级财政部门支付,当地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发放。

第二十条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为劳动模范办理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其费用列入工资总额。

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省劳动模范按全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十二分之五缴费,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按全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十二分之六缴费。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表彰的在职省以上劳动模范,原所在单位破产、关闭、停产、停业的,在职荣誉津贴、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由原所在单位的集团公司支付;无集团公司的,由当地同级财政部门支付。

第二十二条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实行医疗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划入个人账户的数额,省以上劳动模范增加百分之二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省以上劳动模范给予百分之二十的补助。

所在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劳动模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先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后,再按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助。

提高标准后的经费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或者原资金渠道解决。

离退休劳动模范在医疗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所在单位或者医疗保险机构应当及时给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定期组织劳动模范疗(休)养和身体检查。所需经费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

劳动模范疗(休)养和身体检查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正常发放。

第二十四条省以上劳动模范,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平均住房面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优先购买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以奖励的方式为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解决住房。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逐步建立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金制度,对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及时给予帮扶和补助。

第二十六条市(行署)以上劳动模范报考省内成人高校,可以降低二十分优先录取,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可以免试入学。劳动模范可以带薪参加学习,学杂费由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章劳动模范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劳动模范的服务和管理,建立劳动模范档案,负责劳动模范资格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基层工会应当向当地管委会办公室及时报告劳动模范的工作单位变更、职务晋升、纪律处分、离退休、死亡等情况。管委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劳动模范的表彰级别逐级上报备案。

第二十九条劳动模范省内异地调动工作的,应当由调出地的市(行署)管委会办公室出具“劳动模范证明”,到劳动模范工作调入地的市(行署)管委会办公室备案,与调入地劳动模范享受同等待遇。

省以上劳动模范省际间工作调动的,由省管委会办公室出具“劳动模范证明”,到调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模范管理机构备案。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模范调入我省工作的,按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并享受本省同层次劳动模范待遇。

第三十条各级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做好接待和办理劳动模范的来信来访工作,检查督促劳动模范各项待遇的落实,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离退休劳动模范离退休费、荣誉津贴按月足额发放,及时为在职劳动模范办理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劳动模范离退休费、荣誉津贴发放纳入劳动保障监察管理。

第三十二条新闻、文化等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各级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级管委会办公室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同劳动模范的联系,及时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劳动模范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关心其工作、学习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县以上管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其他责任单位未按本规定落实劳动模范待遇的,由县以上管委会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其他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取消该单位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推荐下一届劳动模范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省以上劳动模范推荐单位未按比例、条件、程序等规定推荐劳动模范人选的,由省管委会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基层工会、县(市)、市(行署)管委会办公室未按本规定报告劳动模范有关情况的,由上级管委会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称非领导职务劳动模范是指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的领导班子以外的人员。

第四十条各县(市)、市(行署)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本级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评选制度为了规范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激励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学先进、赶先进、争当先进,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生产和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工人阶级的主人翁精神,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促进生产经营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评选的条件 1、工作勤奋努力,艰苦奋斗、任劳任怨、尽职尽责,出色地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在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节约挖潜、节能减排、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 2、刻苦学习,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技术业务素质。勇于开拓创新,在技术创新、技术进步、技术改造和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 3、思想道德素质高。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企业、爱岗敬业,积极响应组织号召,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关心集体、团结同志、顾全大局、勇于奉献,各项工作走在前干在前,模范带头作用突出、职工群众拥护。 二、评选的原则 1、向生产一线和工程技术人员倾斜,严格控制中层及其以上领 导干部的数量。 2、两级评选、两级管理、两级表彰奖励。劳动模范为公司级荣誉,由公司统一评选、管理和表彰奖励;先进生产(工作)者为分厂级荣誉,由基层单位自行评选、管理和表彰奖励。 3、每年度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本年度12月下旬至下年度1月

上旬。 三、评选的比例 劳动模范一般不超过职工总数的5‰;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比例由各基层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四、评选的程序 1、职工民主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必须经职工群众民主评选; 2、公示。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必须进行公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3、基层单位推荐。劳动模范的推荐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确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4、公司工会初步审核。公司工会汇总劳动模范的推荐情况,审核事迹材料,根据事迹和名额、构成等情况,提出初步名单,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5、公司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审核批准。 五、表彰奖励 1、命名表彰。 劳动模范在公司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命名表彰,名单在公司报《***》上登载,光荣照上公司《光荣榜》和本单位《光荣榜》;先进生产(工作)者在本单位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命名表彰,光荣照上本单位《光荣榜》。 充分利用标语板报、报纸电视等各种宣传阵地,广泛宣传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先进事迹。 2、物质奖励。 对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3、作为员工考核评定、晋职晋级和推荐市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的重要依据。

劳动模范评选及奖励办法

河南财鑫集团 劳动模范评选及奖励办法 一、为了总结工作,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更好地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把评选和奖励劳动模范(先进集体)作为一项基本制度长期坚持下去,特制定本办法。 二、评选的基本原则 以“对财鑫忠诚,对岗位忠诚,对品牌忠诚”为标准,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绩,有一评一,宁少勿滥的原则,真正把那些爱岗敬业,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评选出来,以达到表彰先进,激励后进,推动工作的目的。 三、劳动模范设立项目及基本条件 1、安全生产先进奖 从生产一线职工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评选,要求安全意识强、安全措施执行到位、安全知识掌握牢固,在安全防范方面表现突出,全年未出现安全事故。 2、技术改造先进奖 主要从工作在技改工程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中评选,要求责任心强、工作效率高、技术过硬、对技改项目的进展有突出贡献。 3、节能降耗先进奖 主要从工作在岗位操作、设备维修、技术改造等一线职工和管理人员中评选,其他方面人员有突出业绩的也可评选。要求必须有具体项目或事项,有经过考核验证的具体数据,有实际产生的效益。 4、采购供应先进奖

主要从工作在采购、供应、保管岗位的员工中评选。要求采购及时,质优价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管理有序,服务态度好。 5、创新先进奖 主要从生产、管理一线职工和管理人员中评选,其他人员有突出贡献者也可评选。要求创新意识强,积极参与创新活动,所提创新建议有重大价值,或经采用后产生显著效益。 6、销售先进奖 从营销业务员和管理人员中评选。要求完成销售额大,回款及时,自觉维护企业利益,对客户服务周到,外部形象好。 7、文化建设先进奖 在全体职工和管理人员中评选。要求积极参加企业文化建设活动,自动自发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有较好的文化素养,积极为集团报投稿,为集团或公司文化建设作出有突出成绩。 8、爱岗敬业奖 主要从工作在行政、后勤、财务、保卫等岗位的职工和管理人员中评选,其他岗位表现突出者亦可评选。要求忠诚企业,忠诚可靠,模范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团队意识强,作风扎实,任劳任怨,一贯表现优秀。 四、先进集体设立项目及条件 先进集体评选的对象主要为班组、车间,以及与此相当的工作单位、部门,项目的设立可参照劳动模范评奖项目,从实际出发评选。 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是:全年工作目标完成或超额完成,在同级单位相比中业绩突出,团队凝聚力强,全年安全无事故,单位风气正。单位领导人形象好,威信高,办事公平、公正。 五、评选项目的增减

劳务管理办法

劳务管理办法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劳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管理职责 第一条公司部门职能 一、安全生产部:是劳务管理工作的主要监管部门,具体监督分公司对劳务分包方的评价与选用;劳务招投标的监督与检查;协调基层单位劳务纠纷问题。负责施工现场工人实名制的监督、管理、检查,以及劳务人员的入岗及转岗培训,职业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等上岗证件的检查和审核工作。 二、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有关劳动和工资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和监督;工人劳动合同签订方面的监督检查;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管理(工资表、工资卡等);协调公司因劳务工资纠纷的投诉工作。 三、合约造价管理部:负责监督分公司对劳务分包合同的审核、管理和结算。 四、财务、资金管理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劳务费支付审核,按规定支付劳务费,建立应急周转资金。 五、权益管理部:负责农民工突发案件和上访事件的应急处理。 六、其它部门:按各部门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分公司职能

分(部)公司为劳务管理办法的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本办法的具体运作,对所用劳务公司及劳务队进行管理与监督。工作职能主要有:劳务分包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招投标各类资料的备案及上报;劳务公司资格审核,上报劳务分包方不良记录和有关报表;劳务合同评审、签订、备案和上报;落实、监督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协调处理劳务分包过程中各种事宜等。 第三条项目部职能 项目部具体实施劳务分包合同的履约和劳务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现场劳务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入场和转岗培训的组织实施,劳动合同的备案,工资支付卡管理,以及劳务使用、考核、结算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劳务公司职能 劳务公司主要配合分(部)公司和项目进行劳务管理工作,主要内容有: 一、按照分包合同要求及时组织劳动力进场,服从项目部的管理,并遵守项目部的有关规定,对各项目部的劳务作业层进行规范管理。 二、确保进入所辖范围的劳务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符合国家的劳动用工政策及行业、地方法规。 三、协助各工程项目完善在建筑市场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

户籍管理规定

户籍管理规定

户籍管理条例 来源:作者:日期:10-08-16 户籍办理时限:工作具体时限:派出所职权范围内户口,凡具有能够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凭证,均应当场办理;需要在辖区内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能当场办理的,均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从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当在接到回函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每月5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的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七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直接审理核发户口准迁证手续,凭证完备、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当场办理。 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的条件: 1、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常住居民户口属本辖区的年满16周岁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来本辖区定居的香港同胞、台湾同胞、澳门同胞,华侨和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办理常住户口的同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 1、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的,应在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 2、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辩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3、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4、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之间和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能够换领居民身份证,也能够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5、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退出现役后,原地址已变动的,能够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其原居民身份证); 6、被释放或被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居住,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能够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的,申报换领新证;原地址已变动的能够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起居民身份证); 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 1、派出所职责:受理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工作 (1)对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应当场受理。办理时由公民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承办人应当核验其《户口簿》、《常表》、人口信

公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弘扬劳动伟大、劳动光荣精神,引导系统各级组织和广大员工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推动公司改革发展。根据《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荣誉体系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劳动模范是践行公司价值理念,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一流业绩的标杆,是公司党委授予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评选表彰公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群众广泛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自下而上、优中选优;坚持向基层一线倾斜等基本原则。 第四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由公司荣誉体系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工会负责承办,每年开展1次。 第二章公司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评选范围:总公司内设部门、处室、项目团队

等;省级机构及内设部门、项目团队等;地市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及内设部门,县(区)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项目团队等,并在近3年内获得过省级分公司层级先进荣誉称号。省级机构的评选对象由省分公司党委研究提出意见,公司总部的参评对象由公司机关党委研究提出意见。 已获得公司先进集体称号的,除有新的突出贡献外,原则上不再推荐。 第六条评选的基本条件: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贯彻公司党委的战略部署,模范践行公司核心价值理念;团队作风好、凝聚力强;开拓进取,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内部管理规范,合规经营,廉洁自律;近3年无违法违纪问题发生,未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并在以下某一方面表现突出: (一)近3年经营业绩或工作绩效突出。 (二)在内部管理或某一工作领域开拓创新,攻坚克难,取得突出成效。 (三)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积极探索,成效显著,获得社会好评。 (四)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社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反应迅速,勇于担当,贡献突出。 (五)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完整版工程劳务管理办法

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务队伍的管理,降低施工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确保经济效益,按期优质地完成生产任务,充分发挥劳务队伍在施工生产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劳务队伍必须遵循《劳动法》、铁道部制定的铁路施工企业使用劳务管理暂行办法、集团公司劳务使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工程劳务用工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劳务分包,二是自带劳务,三是劳动佣工(数量少、时间短的临时劳务 工)。 第四条劳务用工坚持“统一协调、分级管理”的原则。劳务队伍使用管理分两步,一是由指挥部负责牵头,由子公司(项目部)配合,进行劳务队伍的资格审查和报价审查,建立武襄线劳务队伍库和劳务佣工指导价格平台;二是根据施工组织计划安排,由子公司(项目部)择优选择施工劳务队伍,参照指导价格,签订劳务合同,报指挥部备案。 第二章劳务队伍管理 第五条各子公司(项目部)因电力、接触网、配电工程施工劳动力不足时,确需雇用劳务队伍施工时,根据施工组织人力资源安排计划,在武襄线劳务队伍库中择优选择队伍。

第六条各项目部成立雇用劳务队伍的选聘领导小组,负责对劳务队 伍的人员构成、信誉、营业执照和资格等级证书、施工业绩和施工能力的 复查工作。并负责佣工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使用劳务队伍施工,必须按照先签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进行。合同由劳务队伍与项目部签订,作业队作为使用方在合同上也要签 认。合同中应对工程范围、数量、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单价、工期、安 全等予以明确,并规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对有可能涉及到的安全、人 身、机械事故应明确责任,以及违约的处理方法。 第八条劳务队伍施工前,作业队必须进行技术、安全、质量、责任心、法制等培训和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做好培训记录,保存 好资料,以备检查。所有雇用的劳务工按企业职工管理,组织劳务严格按《安规》作业,按《施规》施工。劳务队伍负责人应参加作业队晚生产交 班会等会议和有关学习,要求劳务工必须参加由工程队组织的每周安全大 点名,若因条件限制,劳务队伍应自行组织,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劳务队伍使用的小型机具,原则上自备;中、大型机 具可向作业队借用,并交纳500元?1000元的抵押金。使用中 的安全由劳务队伍自行负责,对损坏机具的,队如实上报,在劳务费结算 时扣回。 第十条作业队带工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懂技术、懂管理、作风正派的人员担任,严禁以包代管。带工人员对所管区段的工程数量、土 质情况、工程质量均应有书面资料,以备检查。 第十一条劳务队伍应服从施工负责人、工长及作业队、项目 部的领导。施工当中,带工人员应对劳务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负有监督、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命名、表彰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好劳动模范的示范作用、带头作用,激发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的发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经员工群众民主评选,单位行政和工会推荐,集团工会审核,集团劳动竞赛委员会(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由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命名表彰的优秀员工。劳动模范是先进生产力的优秀代表,是广大员工学习的榜样,同时也是公司最高个人荣誉称号。 第二章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第三条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1、全国劳动模范 2、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3、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军队一等功及以上荣誉称号 4、重庆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5、嘉陵集团公司劳动模范 第三章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评选范围 凡嘉陵集团公司员工符合评选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五条评选条件 劳动模范必须是坚持四项其本原则,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纪,有高度的主人翁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金牌员工。 1、在市场营销中勇于开拓创新,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提高生产(工作)质量、效率,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方面,推进节能减排、提升产品品质、降低成本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3、在科学技术方面,有重大发现或者发明创造,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国际、全国和省(市)级重大评比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 6、在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等方面,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 7、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四章劳动模范评选程序 第六条集团公司劳动模范评选程序 集团公司劳动模范每年评选一次。 由基层单位从金牌员工中按劳模条件提出推荐名单,经员工代

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1 评选条件和管理原则 1.1 评选条件 1.1.1 劳动模范评选条件。劳动模范应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热爱企业、爱岗敬业、勇于奉献、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德高尚。在生产经营、改革发展、构建和谐中堪称楷模,在“创先争优”活动中业绩突出;曾获得下属单位级劳动模范或其他相当荣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1.1.1 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1.1.1.2 在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开拓海内外市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1.1.1.3 在扭亏脱困、加强管理、降本增效、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1.1.1.4 在推进技术进步,实现发明创造、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组织科研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1.1.1.5 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1.1.1.6 在苦、脏、累、险等艰苦岗位上勤奋工作并做出显著成绩。 1.1.1.7 在促进安全生产、防止重大事故、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1.1.1.8 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1.1.2 先进集体评选条件。先进集体应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完善制度、严格管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和“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中成绩显著;曾获得下属单位级先进集体或其他相当荣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1. 2.1 领导班子团结,凝聚力强,作风民主,联系群众,清正廉洁。 1.1. 2.2 在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开拓海内外市场工作中出色完成任务,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科技开发能力、抵御风险能力,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1.1. 2.3 在加强职工思想作风、廉政建设,提高职工学习能力、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等方面成效显著。 1.1. 2.4 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规范,有过硬的技术本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集体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在增强企业的竞争活力方面成绩突出。 1.1. 2.5 出色完成任务事迹突出。 1.2 评选表彰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坚持以下原则: 1.2.1 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1.2.2 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经营科研一线,突出物质财富、经济效益的直接创造者和集体。 1.2.3 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 1.2.4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最新关于评选表彰劳动模范的意见-范文文档

关于评选表彰劳动模范的意见 近几年来,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解放思想、埋头苦干、扎实工作,全面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各行各业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在全县开展评选表彰县劳动模范活动,特提出以下意见:一、评选范围和名额要求 (一)范围:2019年以来,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 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人员等。(二)名额:这次全县评选劳动模范10名。 人员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推荐人选中各类人员所占比例为:一线职工不少于总数的40%;科教人员占总数的20%;企业负责人 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农民群众比例为20%;其他人员10%。 根据分配的名额比例,我县一线职工为4人,科教人员2人,农民2人,企业负责人1人,其他人员1人。凡上报推荐人选的乡镇和系统,要根据这次劳模推荐名额分配数额和要求,充分考虑本单位、本行业特点和被推荐人的实际贡献,全面衡量,综合考虑,认真做好推选上报工作。 二、评选条件 县劳动模范必须是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崇高的理想和信念,爱岗敬业、工作勤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发展经济、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服务质量、增加经济效益和保障社会供给等方面做出贡献的;(二)在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等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中刻苦钻研、勇于攻关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深化企业改革、优化产业结构中,科学管理,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为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四)在招商引资和服务经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五)在实施“工字号”工程,促进再就业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发展个体、民营和外向型经济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七)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八)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生产、计划生育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勤政廉政、拒腐防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好人民公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十一)在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十二)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方法步骤

劳务管理制度

劳务管理制度 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劳务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为保证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具备完成分包工程的能力,并能够对分包单位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范围 本制度包括劳务分包队伍的选定,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劳务队伍进场管理,现场劳务管理,人工费(劳务费)管理,质量、安全和环境管理,劳务分包队伍的考核评价,劳务队伍退场管理,监督检查与奖罚,劳务分包信息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职责 项目经理是项目部劳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项目部必须设专(兼)职劳务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公司有关劳务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制定项目部劳务纠纷应急预案和农民工工资结算管理制度并实施; 2、配合公司选择使用劳务分包队伍,负责项目部专业工长和班组长人员的选聘、使用和管理; 3、负责对劳务分包队伍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加强劳务人员进、出场登记、考勤、工资发放(有声像记录)、离场结算、培训教育、竣工工程劳务资料移交等工作,对所使用的劳务分包队伍进行管理、考核和评定;

4、对拨付的工程款与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进行比对,掌握和协调劳务(专业)分包队伍对劳务工人工资发放工作; 5、负责本项目劳务工人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和劳务工人工资纠纷的接访、处理等工作; 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收集、审核工人月度工资计算表,并及时进行劳务分包项目的预、结算工作; 6、负责劳务队伍生活区的管理工作,改善工人生活条件,组织工人开展工地夜校培训、文体娱乐活动,并留有记录; 7、负责对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实名制登记,劳动合同规范化签订。 第1 页共22 页 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劳务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为保证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具备完成分包工程的能力,并能够对分包单位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范围 本制度包括劳务分包队伍的选定,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劳务队伍进场管理,现场劳务管理,人工费(劳务费)管理,质量、安全和环境管理,劳务分包队伍的考核评价,劳务队伍退场管理,监督检查与奖罚,劳务分包信息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职责 项目经理是项目部劳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项目部必须设专(兼)职劳务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

高校户籍管理制度

户籍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登记管理,按**市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户籍迁移办理 1.户籍迁入 (1)迁入原则:自愿原则。 (2)被我院录取学生,凭录取通知书自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办理迁移证。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应按入学通知书上的地址详细填写。新生入学时户籍迁入学院所在地派出所。 (3)新生入学报到时,凭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在指定时间内将户口迁移证交到辅导员处,后由辅导员审核统计后交至各系户籍负责老师处。各系对新生的户口迁移证逐一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制作表册,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系公章在指定时间内将户籍迁移证和统计表册上交院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表册一式两份。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对全院入迁户籍整理统计后交由火车站派出所进行入迁手续办理。 (4)新生户口迁入后,户籍科到派出所取回“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对照登记表,核对姓名及人数,确认无误后返回各系指派专人进行保管。各系需开出一式两份收据(一份由户籍主管部门保管,一份由系部保管)。 (5)在审查过程中,学生迁移证出现问题的,由户籍科从派出所领回,并及时通知各系领回,由所在系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派出所进行补办。补办手续完成后学生应将常驻人口登记表交至所在系统一保管。由于通知不及时所造成的后果由所在系负责;由于学

生本人延误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6)户口迁移证遗失,凭本人补办申请、登报遗失声明、单位证明及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未予落户证明到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办。 2.户籍迁出手续 (1)学生毕业时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2)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需持《择业证》、《毕业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以班级为单位集体办理户籍迁出手续。系部和班主任必须和毕业生取得联系,告知相关事宜,办理后《迁移证》必须由毕业生本人领取。 (3)持报到证的毕业生,有两种办理方式。一是户籍迁往就业单位的,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毕业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办理,不得代办。二是户籍迁往生源地的,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毕业证》复印件及生源地《准迁证》、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办理,不得代办。 (4)常住人口登记表在保管过程中遗失的,由各系部开具证明,说明原因,学生本人持本人身份证、2寸照片一张到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办理遗失证明,持证明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5)学生退学或被开除,带上退学或开除证件到所在系领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到火车站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6)学生转学凭省教育厅转学批复,到所在系部领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7)现户籍资料由保卫处户籍科管理的,需由本人到户籍科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若常住人口登记表遗失的,由系部出示证明,再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2014版第210号)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4年11月14日通过公司制度建设领导组审批,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签发人:郭守国 2014年11月14日

规章制度控制表 制度 名称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 版本起草人部门 主任 制度建设 办公室 分管领 导审核 制度建设 领导小组 签发人 是否 修订 签发 日期 下次评 审日期 2014 何枫王悦刚全体成员王超全体成员郭守国- 2014.11 2015.11 此 次 修 订 的 主 要 内 容 解释 部门 政工部(工会办)

实施 及完 工团管理善执 行人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评选 表彰管理办法(试行) (政工【2014】第34号) 1 目的 按照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的工作方针,充分调动公司系统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全面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促进公司系统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 2 适用范围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3 职责 3.1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审委员会 公司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在公司党委统一领导,公司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由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负责,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

位推荐对象进行审核。主任由公司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担任。 3.2 政工部(工会办) 评审委办公室设在公司政工部(工会办),负责公司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表彰管理工作。 3.3 各单位 3.3.1 根据公司要求,推荐申报公司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工作。 3.3.2 结合本单位需要,开展本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3.3.3 注重从基层和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培养、选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3.3.4 通过地方政府或行业申报获得的市级及以上集体和个人荣誉,报公司工会备案。

六公司劳〔2010〕113号附件-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附件2: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特点的劳务用工机制,有效利用社会劳动力资源,满足市场竞争和企业优质、安全、高效完成施工生产任务的需要,根据铁道部、建设部的要求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用工指企业在施工中使用具有法人资质企业、劳务派遣公司输出的劳务人员及其他零散外部劳务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使用劳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并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劳务管理领导组。负责集团公司劳务用工管理重大事项决策。 组长:刘宝龙 副组长:易铁军杨林浩黄克学 组员:人力资源部、工管部、安质部、法律部、财务部,机械部、物资部、纪委,工会等部门负责人。 劳务管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由以上各相关部门委派专人参加,负责集团公司劳务用工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 -1-

源部,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部部长兼任。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要把劳务用工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做为“一把手”工程,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统一负责和组织研究决定劳务用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立办公室,办公室原则上设在人力资源部门。各单位劳务管理领导小组的具体名单要报集团公司劳务管理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集团公司直属项目部要成立劳务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审核劳务队伍准入工作。 第七条各子分公司项目部(含局直属项目部管辖的工程队、工区等机构),要成立劳务用工管理办公室,凡工程项目合同价在5000万元以上或劳务人员达到200人以上的经理部必须设专职劳务管理人员,其他应设兼职劳务管理人员。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集团公司主要负责劳务用工的宏观管理及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一)人力资源部 1、负责制订劳务管理办法; 2、负责对各级劳务管理组织的建立、管理细则的制订、规章制度建设及岗位责任制落实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2-

享受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范围

附件3 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范围 一、全国劳动模范 出席1950年全国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1956年全国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9年全国“群英会”、1960年全国“文教群英会”、1977年全国工业学大庆会、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1978年全国财贸学大庆、学大寨会、1979年工业、交通、基本建设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范大会、1979年农业、财贸、教育、卫生、科研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范大会及1989年以后历次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并受表彰的人员(不含单位、集体、特邀代表)。经国务院批准,个别命名的劳动模范以及个别授予荣誉称号并明确规定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二、山东省劳动模范 出席1951年山东省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1956年山东省第一届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8年山东省第二届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9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建设工业、基建、交通积极分子代表会、1960年山东省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贸方面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60年山东省教育和文化、卫生、体育、新闻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单位和先

进工作者代表会、1963年山东省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政贸易、文教卫生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66年山东省工业、交通、财贸方面五好代表会、1975年山东省财贸战线学大庆学大寨经验交流会、1977年山东省工业学大庆先进代表会、1977年山东第二次财贸学大庆学大寨先进代表会、1978年山东省科学大会及1982年以后历次山东省劳动模范表彰大会并受表彰的人员(不含单位、集体、特邀代表)。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个别命名的劳动模范以及个别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三、部级劳动模范 1988年(含)以前,国务院各部委在综合性的系统奖励表彰活动中,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指部委或系统名称+上述荣誉称号的人员)。1988年以后,国务院各部委经人事部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四、军队系统先模人员 曾在军队获得英模称号并已在地方工作的人员,属以下情况者,可以比照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 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

中国户籍管理制度变迁

中国户籍管理制度变迁 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户籍制所带来的负效应日益显现。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被打破,大量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加入到流动大军中来……据公安部和有关专家估算,1997年全国流动人口已达1.1亿。在市场经济逐渐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对40 年不变的户籍制度形成了冲击。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3、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事实上,上海、深圳、广州、厦门、海南等一些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早在这“四项”改革措施公布以前就实行了“蓝印户口”。上海市1994年2月施行《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文件规定:在上海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或美元20万元)及以上、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稳定工作者均可申请上海市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一定期限后可转为常住户口;深圳市1996年1月1日开始实行“蓝印户口”政策,截至1998年3月底,深圳已办理蓝印户口3.7万多人,由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7000人;广州1998年3月亦推出了“蓝印户口”,其他省市也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特殊的户口政策,如苏州市在苏州工业园区实行四种类别(聘用类、购房类、纳税类、投资类)的“蓝印户口”。北京由于特

成都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成都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文 件 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颁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颁布时间】1997-05-30 【实施时间】1997-05-30 【时 效 性】有效 《成都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荣轩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成都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保护和发挥劳动模范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中的积极性,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尊重、爱护劳动模范的风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管理工作,由成都市竞赛评比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由市总工会承担。

第四条劳动模范应当按照从基层逐级民主推荐的程序评选产生。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重视并认真做好对劳动模范的培养、爱护、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劳动模范应当发扬无私奉献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先进模范作用。 第二章评选 第六条在本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活动,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表彰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农村的农民,符合评选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八条市竞赛评比委员会负责市劳动模范评选方案的制定和人选的审定等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根据全市评选工作安排意见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劳动模范人选的推荐和审查工作。 第九条评选市劳动模范应当事先公布评选的范围、名额、标准、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市劳动模范人选,依照市劳动模范标准、条件和评选工作程序,经市竞赛评比委员会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奖章。

劳务及劳动力管理规定

劳务及劳动力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劳务及劳动力管理办法 一、劳务管理流程 1 ( 1的按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并保留相关法律追求权力。 2、项目部设立劳动力管理专员,对现场的劳动力进行真实有效的日统计,对农民工的考勤情况实行周核查。每月汇总提报全体施工人员考勤情况及劳务公司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情况。

3、项目部将项目的劳务履约情况按月进行上报,上报资料中要求包含考勤记录、工资表、工资发放记录及相关影像资料,并设置劳务宣传栏进行公布,让农民工了解自身工作情况,并可与班组长考勤记录相互印证,有问题及时核实补全,有效避免在工资结算时出现纠纷。 4、检查施工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名册、备案通知书、岗位技能证书、现场人员劳动合同书、人员月度调整记录及人员增减台帐情况,做到人证合一。 5、公司(分公司)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目进行巡查。各项目部严格按照本制度对进入现场的所有工人实行入场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三级教育;监督并收集班组对工人每天的班前讲话及交底记录。如公司(分公司)职能部门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无上述资料或资料不齐现象,除按规定补齐相关资料外,另对项目经理一次予以200元处罚,管理专员一次予以100元处罚。 6、检查有无备案手续、人员书面变更记录、增减、人员花名册、身份证、特种作业证书、劳动合同。抽查月度劳务分包企业人员考勤表、工资表、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记录及公示资料,工人确认领取当月工资后在发放登记表上签字按指纹。 三、劳动力管理办法 1、劳务队伍进入施工现场,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人必须与劳务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合同中应明

享受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范围

附件3 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待遇人员围 一、全国劳动模 出席1950年全国工农兵劳动模代表会、1956年全国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9年全国“群英会”、1960年全国“文教群英会”、1977年全国工业学会、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1978年全国财贸学、学大寨会、1979年工业、交通、基本建设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大会、1979年农业、财贸、教育、卫生、科研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大会及1989年以后历次全国劳动模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并受表彰的人员(不含单位、集体、特邀代表)。经国务院批准,个别命名的劳动模以及个别授予荣誉称号并明确规定享受全国劳动模待遇的人员。 二、省劳动模 出席1951年省工农兵劳动模代表会、1956年省第一届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8年省第二届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9年省社会主义建设工业、基建、交通积极分子代表会、1960年省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贸方面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60年省教育和文化、卫生、体育、新闻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代表会、1963年

省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政贸易、文教卫生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66年省工业、交通、财贸方面五好代表会、1975年省财贸战线学学大寨经验交流会、1977年省工业学先进代表会、1977年第二次财贸学学大寨先进代表会、1978年省科学大会及1982年以后历次省劳动模表彰大会并受表彰的人员(不含单位、集体、特邀代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个别命名的劳动模以及个别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省劳动模待遇的人员。 三、部级劳动模 1988年(含)以前,国务院各部委在综合性的系统奖励表彰活动中,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指部委或系统名称+上述荣誉称号的人员)。1988年以后,国务院各部委经人事部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待遇的人员。 四、军队系统先模人员 曾在军队获得英模称号并已在地方工作的人员,属以下情况者,可以比照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享受相应待遇。 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集团军以上批准或战时一等功),以及2001年以后被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

2020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_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 理条例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户籍制度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不断进行改革。二元户籍制度,即农村户籍与非农户籍,在促进 计划经济时期对社会的整体发展的同时,也逐渐加深了城乡发展的 不平衡,是造成贫富差距的主要因素之一。那么在这60多年的改革 历程中,我国户籍制度具体都有经历过哪些变化? “农”与“非农”二元户籍逐步形成 1958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这一阶段城乡间的人口流动逐步受到控制,城乡居民在就业、福利和生活保障方面的差别也日渐显现,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基础 上逐步形成城乡二元户籍结构。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到1980年9月27日,中央印发1980年第75号文件为止,在该《条例》的实施下,我国农村人口被严格限制在土地上,农村 与城市居民处于高度“隔离”状态。 农民“渗透式”入城,城市内部二、三元户籍并存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 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 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 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 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等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001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 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 指标管理。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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