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等级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分为一级代理机构和二级代理机构。

一级代理机构是指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具备独立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整理规范本机构专利申请文案材料、指导和辅导专利代理员等资格的机构。

二级代理机构是指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具备承办部分专利代理业务,协助开展其他业务等资格的机构。

一级代理机构相对于二级代理机构,具备更高的专业资质和能力,可以独立从事更广泛的专利代理业务。而二级代理机构则主要从事辅助工作和协助办理专利代理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资质认定等进行定期审核和评估,以确保专利代理服务的质量和专业性。

专利代理条例

专利代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91.03.04 •【文号】国务院令第76号 •【施行日期】1991.04.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专利代理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号) 现发布《专利代理条例》,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1年3月4日 专利代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包括: (一)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三)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三)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必须有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 (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 (三)专利代理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 (四)专利代理机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没有主管机关的,可以直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 申请成立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利代理工作,提高专利代理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进行专利代理业务时应遵循诚信、公正、保密、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完善服务质量,并接受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法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八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和经营地与所在法院管辖区相符; (二)有经营专利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人员; (三)至少有三名专利代理师,其中注册专利代理师不少于两名;

(四)有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业务水平良好。 第九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立专利代理师 和实习专利代理师: (一)注册专利代理师不少于两名; (二)实习专利代理师占专利代理师总数的比例不得超 过三分之一; (三)设立实习专利代理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代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 专利代理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专利代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知识产权局报备 注册专利代理师和实习专利代理师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局应当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章专利代理师管理 第十三条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专利代理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师执业证书; (二)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 (三)诚信、勤奋、严谨; (四)注册专利代理师应当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大 专学历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员资格考试,实习专利代理师应当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循专利代理机构的规章制度,

专利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专利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专利代理机构是指为客户处理专利事务,提供专利申请、专利检索、专利分析、专利诉讼等服务的机构。在评估一个专利代理机构的能力和水平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指标。以下是一个基于综合考虑的专利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一、专业团队 1.专业背景与学历:团队成员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背景和学历,是否有开展专利代理工作的资质和证书。 2.从业经验:团队成员的从业年限和专利代理相关项目的经验,是否在同类型的案例中取得过较好的成绩。 3.人员流动性:机构内部人员的稳定性和流动性,是否存在人员频繁离职或者从其他机构迁移的情况。 二、客户口碑 1.服务态度:机构在服务过程中的沟通效率、问题解决能力以及与客户的合作态度,是否能够及时回复客户的问题和需求。 2.专利申请质量:机构代理的专利申请的受理率和授权率,是否存在审查意见过多、驳回率过高的情况。 3.保密性:机构对客户的信息保密程度,是否能够保证客户的商业机密和个人资料的安全。 三、专利服务能力

1.申请范围广度:机构是否能够提供全面的专利申请服务,包括国际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 2.申请程序熟悉度:机构是否熟悉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能否为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申请策略。 3.诉讼能力:机构是否具备参与专利诉讼和代表客户进行专利纠纷解决的能力,是否有良好的诉讼胜诉率和处理案件的经验。 四、行业影响力 1.推广活动与知名度:机构是否经常参与专利研讨会、学术会议、行业展览等推广活动,是否在业界有一定的知名度。 2.合作伙伴与合作项目:机构与国际机构、公司或者顶尖研究机构等的合作伙伴关系,以及在合作项目中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 3.荣誉与奖项:机构获得的专业荣誉和奖项,是否曾被评为行业内的优秀机构或者获得过其他相关的奖项。 五、价格及性价比 1.收费合理性:机构的收费标准是否合理,是否与其提供的服务水平相匹配。 2.服务费与效果之间的关系:机构的服务费用是否与其提供的专利申请成功率和授权率成正比或者有其他明确的关系。 综上所述,针对专利代理机构的评价指标体系需要综合考虑其团队的专业能力、客户口碑、专利服务能力、行业影响力以及价格及性价比等多个方面。只有综合考量这些因素,才能更全面、准确地评估一个专利代理机构的能力和水平。

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规范编制说明

湖南省地方标准 《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规范》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规范》编制组 2023年6月

《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规范》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关于下达2022年地方标准制修订第一批项目计划的通知》,由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由湖南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湖南省专利代理师协会、北京风雅颂专利代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等单位参与编制工作。 (二)标准制定目的与意义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知识产权服务作为知识产权事业重要环节,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纲要明确提出,“要提高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水平”,"培育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分级分类评价。” 《湖南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鼓励知识产权代理、法律服务向专业化和高端化发展。”“建立完善服务质量标准和职业胜任评价机制“加强对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和行业自律。”规划指出我省知识产权服务业还存在一些问题,“知识产权服务业整体水平还有待提升,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数量偏少,服务质量不高,服务能力亟待加强。” 专利代理机构是知识产权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我省现有专利代理机构159家(含分支机构),其中本土机构104家,外省分支机构55家。受发展环境、产业、人才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湖南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起步较晚,行业管理标准

专利代理机构评价标准

专利代理机构评价标准 专利代理机构是为客户处理专利申请和相关业务的机构,其专业水 平和服务质量对于申请人的利益至关重要。为了确保专利代理机构的 评估标准合理和科学,有必要制定一套权威的评价标准,以确保其能 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本文将探讨专利代理机构评价标准的重要性以 及应当考虑的几个关键因素。 第一,专业能力是衡量专利代理机构的关键标准之一。代理机构的 专业知识水平和技术实力决定了其能否胜任专利申请和代理的工作。 一个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高度的技术素养和全面的专业知识,能够对不同领域的技术进行准确的识别和理解,并为客户提供权威的 专利申请解决方案。此外,代理机构应当有丰富的案例经验和成功的 代理记录,这可以作为评价其专业能力的重要参考。 第二,服务质量也是评价标准的重要因素。专利申请是一项复杂的 工作,需要代理人与申请人保持紧密的沟通和协作。一个优秀的代理 机构应当有良好的客户服务态度和高效的工作流程,能够及时回复客 户的疑问和需求,并且能够按照客户的要求准备相关文档并提交到专 利局。此外,代理机构还应当定期向客户提供专利申请进展情况的报告,并及时介入解决可能发生的问题。 第三,道德操守是评价专利代理机构的另一个重要标准。代理机构 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如保密客户信息、遵守法律法规等,以维护 客户的利益和代理机构的声誉。此外,代理机构还应当秉持诚信原则,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为客户申请专利或进行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费用合理性也是评价标准的一个重要方面。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专利申请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合理收费,而不是漫天要价。客户应当有权要求代理机构提供费用详细清单,以便对费用进行合理评估和比较。此外,代理机构还应当提供与其服务质量相匹配的价格,确保客户获得物有所值的服务。 综上所述,专利代理机构评价标准对于申请人的利益至关重要。专业能力、服务质量、道德操守和费用合理性是评价标准的重要因素。申请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应当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确保申请得到专业和高质量的代理服务。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监督和引导专利代理机构的规范运作,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规范

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的基本要求、评价原则、评价指标与方法、评价等级及评价程序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在XX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我省专利代理机构及省外专利代理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等级划分与评价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4833 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483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专利代理 patent service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专利复审、宣告专利无效、专利许可转让以及其他专利事务的行为。 [来源:GB/T 34385—2017,3.1] 专利代理机构 patent agency 依法设立,取得专业代理执业许可,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 [来源:GB/T 34385—2017,3.2] 执业专利代理师practicing patent agent 依法取得资质,在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执业人员。 评价周期 evaluation cycle 通过等级评价后的有效周期。 4 基本要求 资质 4.1.1 具有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性质且非独立法人的机构除外)。 4.1.2 具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4.1.3 年检应合格。 4.1.4 成立运营年限满 3 年,且3 年之内无违法违纪记录,无重大质量事故。 设施 4.2.1 经营场所面积满足基本办公要求,并有客户洽谈室。 4.2.2 配置满足业务需求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碎纸机、档案柜等办公用品。 信用 4.3.1 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并为员工购买五险。 4.3.2 在信息公示系统未列入失信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注:信息公示系统包括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公示系统。 4.3.3 本年度或上年度机构信用等级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示的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等级 A 级及以上。 人员 4.4.1 主要负责人应具有知识产权行业 5 年以上工作经验。 4.4.2 执业专利代理师不少于 5 人。 注:主要负责人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等。 业务 近 3 年年均专利申请代理量 300件(含)以上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 150 件(含)以上。 5 评价原则 公正性 评价过程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受各方面的干扰和影响,确保评价结果合理公平。 适用性 评价信息和数据易采集、可量化,指标体系完整,真实反映专利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服务能力和信用水平。 安全性 评价工作应采用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评价对象的隐私信息、信用信息丢失或泄露,确保信息安全和评价对象合法权益。 时效性 评价结果反映一个评价周期内机构服务能力和信用水平。 6 评价指标和方法 评价指标

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星级评定暂行办法

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星级评定暂行办法

附件: 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星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推进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规范、健康和快速发展,尽快形成一批管理先进、业务精湛、质量优良的品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特开展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星级评比活动。 第二条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设定五个星级等级,即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等。 第三条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委托江苏省专利代理人协会设立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星评委”),委员会成员由省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聘请的相关专家组成;省星评委下设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星评委办公室”),省星评委办公室设在省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评定组织工作。 第四条参加星级评定主体条件 (一)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且有专利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符合本条第一款条件且连续两个年度通过专利代理资质年检。 第五条星级专利代理机构评比内容 (一)机构规模。主要指参评单位拥有专职代理人员的

第十条星级专利代理机构晋级评定结合复审申请一并提出,经复审符合晋级要求者,由省星评委发放复审晋级通知书。 第十一条复审合格者由省星评委发放复审合格通知书;复审不合格者由省星评委发放复审降级通知书或不合格通知书。 第十二条复审结果正式下达通知书之前,通过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专利代理人协会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正式下达复审通知。专利代理机构应根据复审通知自行摘除星级标牌并送交省星评委办公室。 第十三条专利代理机构获评星级标准后,年检不合格者则作如下处理:第一年年检不合格,降星一级;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取消星级资格。 第十四条使用不当手段取得星级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一经查实,省星评委将取消其星级资格,收回星级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事实和处理决定,且5年之内不得重新申报星级评定。 第十五条省星评委成员及其负责评定组织工作的人员赋有保密义务和责任,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利用任何途径泄露参评单位提交的各种资料。对违反规定者,视情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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