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

京造定〔202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市场开展的需要,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50500-2021〕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

一、规费计算的原那么和依据

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缴纳的费用。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操纵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第二条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要紧依据如下:

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治理?假设干〔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治理方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咨询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21〕1号〕。

2.全然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全然医疗保险?〔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全然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全然养老保险?〔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全然养老保险>有关咨询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方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治理方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7.生育保险:?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

二、规费的计算方法

规费=人工费×费率。

规费费率详见规费〔附表一〕。

人工费包括按定额计算的市场人工费和其它人工费之和。

规费应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

上述计算的规费包括:

1.本企业在职职工和聘用农民工上缴的费用。

2.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用。

三、预算定额中与规费有关的费用调整

按上述方法计算规费后,原预算定额中有关内容做相应调整:

1.定额人工费单价中不再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2.现场经费中不再包括工程经理部工作人职员资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调整后的现场经费费率详见现场经费〔附表二〕。

3.企业治理费中不再包括社会保障等费用。调整后的企业治理费费率详见企业治理费〔附表三〕。

四、本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2009年5月1日前招标文件差不多备案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执行。预算定额中规费有关计算方法与本不符的按本执行,其他内容仍按预算定额相关执行。

附件:附表一:规费

附表二:现场经费

附表三:企业治理费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抄送: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附表一:

规费

注:装饰、安装、构筑物、钢结构、独立土石方、地下落水、桩根底、仿古工程执行建筑工程费率。

附表二:

现场经费

附表三:

企业治理费

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 知 日期: 2009年4月 30日 【文字大小:大 中 小】【打印】【关闭】 通知 京造定〔200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24号)。现结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规范中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缴费情况自行确定。 二、漏项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确定的原则 漏项是指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且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 对于漏项及新增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漏项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1.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 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 3.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 三、综合单价中一定范围内风险及幅度的约定 1.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确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风险幅度在±3%~±6%区间内考虑。 2.风险幅度变化确定原则。 变化幅度应以《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施工期市场价格以发、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以下简称确认价格)为准。若发、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确认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造价信息价格。

京造定[2009]7号文

通知 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造定〔200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24号)。现结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规范中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缴费情况自行确定。 二、漏项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确定的原则 漏项是指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且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 对于漏项及新增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漏项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1.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 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 3.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 三、综合单价中一定范围内风险及幅度的约定 1.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确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

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京造定〔200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 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 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

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7.生育保险:《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

2022北京定额(新版)说明计算规则(土建分册)

2022北京定额(新版)说明计算规则(土建分册) 目录 总说明............................................................. .................1册说明............................................................. .................7第一章土石方工程.........................................................11第二章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 (15) 第三章桩基工程 (1) 7第四章砌筑工程 (1) 8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22第六章金属结构工程.....................................................29第七章木结构工程.........................................................32第八章门窗工程 (3) 4第九章屋面及防水工程..................................................36第十章保温、隔热、防腐工程.......................................41第十一章楼地面装饰工程..............................................44第十二章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45第十三章天棚工程.........................................................48第十四章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49) 第十五章其他装饰工程..................................................53第十六章工程水电

《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京造定〔2009〕6号】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京造定〔2009〕6号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 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 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 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7.生育保险:《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 二、规费的计算方法 规费=人工费×费率。 规费费率详见规费(附表一)。 人工费包括按定额计算的市场人工费和其它人工费之和。 规费应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

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

附件 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9〕67号)的相关要求,对我市建设工程现行计价依据中的规费费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的相关规费费率;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及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绿色建筑工程)》,按本通知附件中的相应费率标准调整。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发布之日(不含)前已批复的设计概算不再调整。2019年5月1日后施工完成的工程价款按本通知的费用标准调整相关费用,但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

整。 特此通知。 附件:规费费用标准

附件 规费费用标准 一、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二、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三、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四、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

京造定[2009]6号文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京造定〔200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 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 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 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

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7.生育保险:?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 二、规费的计算方法 规费=人工费×费率。

8_北京定额取费表

一、北京规费包括:1、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0.1~0.2%。 2、安全监督管理费,费率0.06%。 3、建筑管理费0.4%。 4、劳动保险及劳动统筹,费率1.6%。 二、取费基数:分部分项合计+措施费合计+其他分项合计。 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第190号令《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第140号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京政发【2006】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规费的计算方法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综合测算北京市平均取费标准,按下表计算: 工程类别计费基数费率(%> 建筑工程人工费 20.71 市政工程人工费 22.18 庭院、绿化工程人工费 16.80 地铁工程土建、轨道工程人工费 20.71 通信、信号、机电、人防工程人工费 23.30 <注:装饰、安装、构筑物、钢结构、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桩基础、仿古工程执行建筑工程费率。)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可参照以上述表格中的费率计算;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自行确定或参照以上方法计算规费。

北京市发布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官方解读

北京市发布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 019〕13号)精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9〕67号)的要求,我委发布了《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京建发〔2019〕333号)(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和北京市相关文件的规定,北京市现行计价依据中的规费由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组成,其中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通知》的规费费率,主要依据《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中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本市失业保险总费率1%延长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的规定和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不会影响参保人待遇的书面解释,并结合企业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的大量相关数据,综合考虑市场社会平均缴纳水平、人工费动态调整等因素,通过分析、测算后调整确定的。 《通知》中规定,我市现行计价依据(含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和预算消耗量定额等)及配套配套管理文件中的规费,应按本通知中的相应费率标准调整。 根据《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要求,《通知》中规定,发布之日(不含)前已批复的设计概算不再调整。201 9年5月1日后施工完成的工程价款按本通知的费用标准调整相关费用,但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北京规费

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来源:北京造价网2009-05-06 京造定〔200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 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 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 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7.生育保险:《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 二、规费的计算方法 规费=人工费×费率。 规费费率详见规费(附表一)。 人工费包括按定额计算的市场人工费和其它人工费之和。 规费应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 上述计算的规费包括: 1.本企业在职职工和聘用农民工上缴的费用。 2.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用。 三、预算定额中与规费有关的费用调整 按上述方法计算规费后,原预算定额中有关内容做相应调整: 1.定额人工费单价中不再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计算规范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计算规范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5.20 •【字号】京建发〔2014〕172号 •【施行日期】2014.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计算规范的实施意见 京建发〔2014〕172号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以下简称计算规范),结合我市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12年预算定额)以及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执行计价规范、计算规范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计价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计算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

清单编制。 二、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严格遵守计价规范及计算规范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时,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当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计价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四、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当由招标人负责。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五、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规费项目清单内容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住房公积金。 六、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编制,应当根据计算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本意见另有规定者除外。 七、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当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复核。 (二)最高投标限价按计价规范及计算规范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同时,还应当公布分部分项工程

北京08新清单规费项目清单中每一项的比例是多少

北京08新清单规费项目清单中每一项的比例是多少? 一、北京规费包括:1、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0.1~0.2%; 2、安全监督管理费,费率0.06%; 3、建筑管理费0.4%; 4、劳动保险及劳动统筹,费率1.6%。 二、取费基数:分部分项合计+措施费合计+其他分项合计。 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我市顺利实施,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了京建市[2009]24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根据“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在执行《计价规范》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 (一)规费计算的有关规定 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根据北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目前北京市规费计取的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1】第68号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6】183号令《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京劳社养发【2007】29号《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第190号令《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第140号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京政发【2006】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规费的计算方法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综合测算北京市平均取费标准,按下表计算: 工程类别计费基数费率(%) 建筑工程人工费20.71 市政工程人工费22.18 庭院、绿化工程人工费16.80 地铁工程土建、轨道工程人工费20.71

北京定额预算最新取费标准

通知 关于调整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京造定〔2009〕6 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 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 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 1. 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 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 号)、“关于2008 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 号)。 2.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 号令)。 3. 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 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 号)。 4. 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 号令)。 5. 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 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 号)。 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 号)。 7. 生育保险:《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 号令)。 二、规费的计算方法规费=人工费×费率。 规费费率详见规费(附表一) 人工费包括按定额计算的市场人工费和其它人工费之和。 规费应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

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及标准

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及标准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献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规定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决定。总包服务费(也叫对分包管理费) 1、招标人仅规定投标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投标人可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不含设备费)的1.5%至2%计算。 2、招标人规定投标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规定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献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投标人可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不含设备费)的3%至5%计算。 3、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按分包专业工程结算造价(不含设备费)及原投标费率进行调整。详见京造定【2023】7号文献。 总包服务费,是指一个工程项目由投标方总承包,招标方把其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其它承包商,由总承包方负责管理、协调、配合,所以应当由招标方支付给总承包方总包服务费,即应由甲方付给乙方。

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2023 )若干意 见的告知 京造定〔202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202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根据《关于贯彻实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2023)的告知》(京建市〔2023〕24号)。现结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2023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规范中若干意见的告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献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协议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关于调整2023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23〕6号)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献规定结合本公司缴费情况自行拟定。

北京08新清单规费项目清单中每一项的比例是多少

北京08新清单规费项目清单中每一项的比例是多 少? 一、北京规费包括:1、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0.1~0.2%; 2、安全监督管理费,费率0.06%; 3、建筑管理费0.4%; 4、劳动保险及劳动统筹,费率1.6%。 二、取费基数:分部分项合计+措施费合计+其他分项合计。 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我市顺利实施,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了京建市[2009]24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根据“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在执行《计价规范》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 (一)规费计算的有关规定 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

费用。根据北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目前北京市规费计取的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1】第68号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6】183号令《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京劳社养发【2007】29号《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第190号令《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第140号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京政发【2006】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规费的计算方法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综合测算北京市平均取费标准,按下表计算: 工程类别计费基数费率(%) 建筑工程人工费20.71 市政工程人工费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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