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几点思考

摘要: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问题亟需解,规范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显得迫切而重要。本文通过阐述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报告中存在着的主要问题,分析与思考其问题的原因所在。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效性;会计信息失真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耶克曾指出,任何资源的配置都是特定决策的结果,而人们所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取决于其给定的信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会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影响整个资本市场的运作。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财务会计信息是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重点;其主要是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方面的信息,用于评价公司的盈利能力和预测未来的经营前景。

一、财务信息披露中的主要问题

1、信息披露不及时

信息的及时披露有利于投资者及时做出决策,减少信息延误带来的风险。据wind咨询数据,2011年度沪深共发生了16例上市公司因未及时披露信息而受到公开处罚或公开批评。信息披露不及时主要是未及时发布预亏预警公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未及时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担保。我国上市公司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担保信息披露不及时的现象比较突出。关联方资金

占用有将上市公司变为大股东的”提款机”的嫌疑,给资本市场带来较大的不稳定性因素。上市公司为大股东过度对外担保,企图利用滞后披露掩盖其真实风险。

2、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不足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我国上市公司2010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分析报告,2010年度共有109家上市公式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报告,使财务信息的有效性大为降低,将不确定性留给了投资者及监管机构。其次,一些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数据做出重大会计差错调整,可能利用”重大会计差错追溯调整”调节各年利润,以达到融资标准或避免因连续两年亏损而使股票被特别处理的目的,从而反映出这些公司以前年度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存在问题。再次,定期报告经营情况分析流于形式,披露不够详尽,对于亏损原因则披露含糊,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导致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严重不足。

3、准确性、完整性不足

《证券日报》市场研究中心数据统计显示,2010年中报中有24家业绩预测偏差超1倍。有的上市公司对业绩预测信息的准确度较低,普遍存在着过度乐观估计的现象,预测指标与实际相差过大,存在误导投资者之嫌,给证券市场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与此同时,存在大量的补充公告和更正公告。这些补充公告主要是针对重大事项或收益确认、关联交易等敏感问题而发布的,并且在

所有补充、更正公告中,由于财务数据错误导致的”补丁”占了绝大多数。据wind数据统计,在所有补充、更正公告中,由于财务数据错误导致的”补丁”超过50%。另外,在上市公司重大交易事项中,缺乏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影响的实质性分析,而分析则往往流于形式而已。

4、财务信息操纵

其一,编造虚假的经济业务。通过虚构的客户、扩大交易量、提高产品价格来虚构或者夸大收入;通过转移费用、减少费用、增加存货成本等手段减少成本。其二,运用不恰当的会计方法。对于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资产未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不计或少提折旧;对于多余生产能力相应的折旧未及时进入损益,通过资产减值准备、债务重组收益调节利润。其三,利用资产重组、关联交易调节利润。出售资产和转让股权、各类补贴收入和转回预计负债与资产减值准备是上市公司扭亏为盈的主要手段,相当一部分股权转让和资产出售发生在年底。一些公司在年底发生的股权转让未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不满足股权投资收益确认的条件。

二、对财务信息披露中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

1、无法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及时性是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质量要求。而从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的情况来看,会计信息的披露存在着较严重的滞后

现象。目前,上市公司存在的未能及时发布会计信息报告的原因主要是:对于有利的会计信息提前披露,部分上市公司将预期可能获得的补偿收入在未确认的情况下,已作为资产予以确认,从而虚增资产及利润。对于不利的会计信息因素延期披露,部分上市公司对应当予以确认的赔款或预计负债延期披露,从而虚增利润、虚减负债;对于涉及的未决诉讼、仲裁信息推迟披露或者不予披露,以避免影响当期的财务状况。

2、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人员作为会计信息的生产和提供者,是防范会计信息失真,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第一道防线。因此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的优劣。其次,主管财务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是第一负责人。但一些负责人出于种种目的指使会计人员作假,或虚增利润骗取配股资格上市,或隐瞒利润以逃税。另外,监督机制、会计准则、会计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也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用,并且准则和制度中留有较多的灵活性。一些企业会计人员利用会计准则、制度中可供企业进行会计选择的备选方法、会计政策来粉饰会计报表,虚增或隐瞒利润,以达到其目的。

3、会计信息披露不全面

一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够全面,存在个别与准则要求相违

背的事项,这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资产负债表项目中的长期待摊费用等虚资产占有较大的金额,存货中有许多滞销、报废的物资,固定资产有很多不能使用或与现实公允价值背离较大等,而这些资产在财务报告中未能全面予以揭示。其二,有的公司对持续亏损的经营状况,借保护商业秘密的理由不予披露。其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不合理,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大股东挤占或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未全面展示。其四,上市公司对或有事项,如商业票据转让或贴现、债务担保、产品质量担保等在会计报告中披露不明确,甚至有些上市公司故意回避披露。

4、会计信息披露不具有可比性

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同一项业务通常有几种会计方法可供公司遴选,每个公司自然选其中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法来处理,其结果仅造成各个公司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致使同类报表数据在各个公司之间缺乏可比性,而且为上市公司中的操纵利润行为留下了较大的空间。比如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企业可以根据情况选用进行计价,这样的计价结果,造成各个公司之间的会计信息不具有可比性。

三、结论

综上所述,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现状的阐述

与分析可以得出,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不及时、有效性和完整性的不足,存在财务信息操纵的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会计信息失真,轻则影响个人投资者的投资判断,重则影响我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甚至会造成我国股票市场的剧烈震荡。远的有安然事件爆出的会计丑闻,近的有2011年因财务丑闻掀起的中国概念股诚信危机。这些事件都说明了公司治理的成败可归因于信息披露,尤其是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是否充分、准确、有效、完整。

参考文献:

[1]王前锋,张家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评状况研究[j].财会月刊,2009(4).

[2]崔友荣.解决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问题的建议[j].会计之友,2008(10).

[3]王静霞.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探讨[j].财会研

究,2010(04).

[4]朱亚娟,王燕,王慧.试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与资本市场运作效率[j].现在商业,2009(2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

附件: 10-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第一期)——电子化报送中的常见问题 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信息披露常见问题进行了总结梳理,并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的形式分期对外发布。 上证所于2012年12月3日启用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化系统”),本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的内容主要涉及上市公司在电子化报送中的常见问题及其正确做法。 一、公告类别 1、上市公司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与董事会决议公告合并披露,如“XXX公司关于XXX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XXX股东大会的通知”。 正确做法:上市公司应遵循“一一对应”原则,将上述公告拆分为“0201董事会决议”和“0301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两个临时公告,分别披露。 2、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中包括修订公司章程议案,但

上市公司未将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以单独公告披露,而仅作为董事会决议公告的附件披露。 正确做法:当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了包括修订公司章程等议案时,应以“2707 公司章程发生修订”公告类别单独披露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并在公告中注明董事会审议情况,而不能仅作为董事会决议公告的附件披露。 3、上市公司披露月度经营数据、签订协议、新建项目等事项,选择“9901 其它披露事项”作为公告类别。 正确做法:披露月度经营数据应选择公告类别“0808定期经营数据”,披露签订协议应选择公告类别“0419签订合同”,披露新建项目应选择公告类别“0421 新建项目”。只有在应披露的事项没有对应的具体公告类别可供选择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兜底的公告类别“9901 其它披露事项”。 二、公告编号 4、上市公司提交临时公告时未在系统中填写公告编号。 正确做法:上市公司为披露义务主体时,临时公告必须填写编号。上市公司在系统中填写的公告编号应与公告文本中的编号保持一致,且相邻编号应保持连续。但披露定期报告无需填写公告编号。 5、披露“收购报告书全文”及“减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填写了公告编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6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 第十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此讲将从如下方面介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关注的几个制度: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关系、信息披露规范体系、股票上市规则的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一、上市公司与证券交易所 (一)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础 1、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是交易的基础品种:股票、债券是基础品种,而可转换债券以及今后可能出现的认股权证等衍生产品都是建立在基础品种之上的。没有上市公司发行的基础证券,证券市场就无法存在。  2、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经济的最终载体:证券市场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来说是一个“虚拟”市场,本身并不创造价值,但是证券市场可以通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来实现其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如果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筹集的资金不是用于生产经营,而是回过头来投入到证券市场中去炒作股票,就很难体现证券市场的目的,并导致证券市场的效率低下,甚至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  3、上市公司直接面对市场各类参与者:上市公司作为基础证券的发行人,直接面对各种参与者,包括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上市公司是各种利益和矛盾的焦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

展程度处于“新兴加转轨1”的阶段,其职能一直在不断变化,市场普遍认为证券市场从最初的试点,到实现国有企业的改革、到现在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2,无疑都落在上市公司—证券市场的最终载体上,上市公司也自然成为了各种利益矛盾的焦点,近年来各种案例也证实了这一点。 (二)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组织者  1、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证券法第95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国际上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分为公司制和会员制,发达市场的证券交易所多为公司制,纽约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等均在本地和其他市场上市,而我国现阶段证券交易所还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主要有如下三种:  (1)组织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运行部负责组织证券交易、会员部负责监督会员(即证券公司)。  (2)监控证券交易。证券法第110条第1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对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的监察部负责监控证券交易,沪深二个交易所均对交易异常波动的股票实施过紧急停牌处理。  (3)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准确披露信息。证券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 1详见中国证监会尚福林主席在2003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3年1月27日,上海证 券报,或查阅如下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9c1984243.html,/ssnews/2003-1-27/touban/t20030127_370378.htm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对这种观点发表任何意见。

2: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案平台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披露备份平台、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应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公司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公司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公司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进行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2006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信息披露内容不真实 这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⑴招股说明书过度包装造成盈利预测偏差严重。如1997年在全国国有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足7%的情况下,新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前三年资产收益率普遍达到40%以上,有的公司竟然达到100%,很显然新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中有不少水分。 ⑵模糊收入概念,人为操纵利润。有的公司将含税收入放入会计报表对外报出,导致对外报出利润与真实利润相差甚远;有的公司根据使用对象来公布收入。如青岛双星旗下的华青轮胎2002年经营数据有四个版本,真假难辩。 ⑶伪造资产、虚构利润,以达到吸引投资者的目的。如国内银广夏”、“东方电子”、“蓝天股份”的造假事件使得会计报表不再是公司经营状况的成绩单,而是一小撮人在那里玩的“数字游戏”。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均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要求做到内容充分、完整。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披露有关信息时措辞含糊模棱两可。第二,规避不利事实,对有利于本公司的信息过分披露。第三,分部信息的披露不充分。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乏时效性。 任何一家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都是连续的,因而有关公司的信息的产生也是连续的。由于受到技术手段、信息生产成本、传递成本的限制,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只能是间断的,呈现周期性。另一方面,根据有关规定,当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应立即编制重大事件公告及时向社会披露。但仍有一些公司违反这一规定,不按法定时间正式披露会计信息。

史上最全的上市公司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制度汇编

史上最全的上市公司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制度汇编 第一部分公司组织架构 公司岗位流程图

员工基本职责 遵章守纪,对公司负责。熟悉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所处岗位需要的技能及工作流程。协调好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不断增强团队凝聚力。做到“上通下达”,相互补位。负责组织、拟定、报审本部门中短期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指导、协调、监督、考核。按时参加公司例会,组织召开好部门会议。在确保各项本职工作完成的基础上,不断深入学习,提高自身思想道德标准和职业技能水平,不断开拓与创新,每年向公司提出不得少于三项的合理化改革型议案,包括机制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公司高层岗位职责 董事长岗位职责 1.负责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并主持股东会议,向股东做年度工作汇报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2.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负责研究公司重大经营方针、战略目标的制定、组织对公司章程的修 订与监督实施。 3.负责核定公司机构设置、公司各管理中心主任的人事安排,全面监督公司管理体系的运行情 况。 4.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对股东及董事会负责。 5.按照《公司章程》中赋予的责任、权限履行董事长工作职责。 监事长岗位职责 1.负责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公司重要岗位人 员的任用程序有监督权。 2.负责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对经营生产合同、会计账薄、凭证、营销台账等资料有查阅 监督权。 3.负责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等财务资料,有权以公司 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复审。 4.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可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要求董事会成员或公司经理报告公司经营情 况。 5.按照《公司章程》中赋予的责任、权限履行监事长的监督职责。 总经理岗位职责 1.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行管理工作,向董事会负责。 2.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项目取舍、投资、资金拆借及募集、中短期目标任务的实施、整合 公司管理机构,主要岗位人员的(提议)任免,经营管理制度的制定,以及对外重大事项等有经营决策权,并对其负责。 3.组织并领导经营班子认真讨论,集思广益,确保公司年度计划任务顺利完成。对经营管理过 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提交董事会讨论,形成新的决议并尽快落实。 4.列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按照《公司章程》中赋予的责任、权限履行总经理的工作职责。 副总经理的岗位职责 1.在董事会和总经办的领导下,在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授权下,开展以下工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18章财务报告精细化管理 18.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18.2.1 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下面是某企业制定的企业信息批露制度,供读者参考。 信息披露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2章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2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3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4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5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3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6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7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6.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7.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8.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9.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10.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11.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1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4.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1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 16.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 17.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18.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等重大事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市后】

XXX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提及“信息”系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二)公司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公告、董事会公告、监事会公告; (三)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称“广东证监局”)等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的批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六)公司向投资者公开发布的季度通讯及与投资者关系相关的信息。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见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的各类交易,可

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程序规范化、经营效益化。 第三条董事会负责重大事项的论证以及规划;总裁负责重大事项的实施与监控。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四条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经营事项; (二)重大投资事项; (三)确定年度借款总额、担保方式及年度对外担保总额。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重大经营事项包括: (一)重大购买、销售合同; (二)购买或处置固定资产; (三)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赠与或受赠资产; (五)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重大投资事项包括: (一)收购、出售、置换股权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 (二)债权、债务重组以及资产置换; (三)公司技术改造项目; (四)新建生产线; (五)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六)委托理财;

(七)委托贷款; (八)对子公司投资; (九)提供财务资助; (十)证券投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权益性投资或进行其他形式风险投资。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七条重大合同签订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 公司总裁有权签订标的额未超过3000万元(包括3000万元)的购买合同和未超过5000万元(包括5000万元)的销售合同; (二) 标的额超过3000万元的购买合同及超过5000万元的销售合同,公司总裁应报告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签署同意后方可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签订该合同;总裁向董事长报告时,应提交与签订该合同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 本条所述购买合同,是指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本条所述销售合同,是指公司出售产品、商品等给他人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 第八条公司购买及处置固定资产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 购置固定资产,经主管部门和财务部审核报总裁,凡未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由总裁批准;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请示董事长批准;2000万元以上至一年内购买或处置固定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下的由董事会批准;一年内购买或出售固定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二) 由于技术更新等,出现多余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经总裁或董事会研究决定后,应按固定资产净值或市场价格情况进行处理。 第九条公司租入或租出资产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公司租入或租出资产,经主管部门和财务部审核报总裁,凡未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由总裁批准;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请示董事长批准;2000万元以上至一年内租入、租出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下的由董事会批准;一年内租入、租出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条赠与或受赠资产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公司赠与或受赠财产,经财务部审核报总裁,凡未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总裁批准;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请示董事长批准;200万元以上至一年内赠与、受赠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下的由董事会批准;一年内赠与、受赠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或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XXXXXXX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基金制度建设,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规范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特制本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原则为真实、准确、及时、完整。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内容为: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四条信息披露分为季度披露、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临时披露。 第二章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应当和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第六条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

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三)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九)其他事项。 第三章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第八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 万元以 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公司下一步如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话)。 第九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 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一)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一)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1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

附件1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引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主动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经营性信息。 本指引所称行业经营性信息,指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经营性信息。 上市公司除遵守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外,还应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除按照本指引一般规定要求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外,还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司行业分类归属,适用本所制定的各分行业披露指引。 上市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司行业类型不一致的,可以按照实际情况选择所属行业。 上市公司同时从事多个行业的,可以分别参照相应各分行业披露指引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所属行业的宏观因

素、市场环境、发展状况、经营特点及公司的行业地位,对公司的商业模式、竞争优势、经营成果、经营风险等能够反映自身投资价值的事项进行讨论和分析。 上市公司可以在半年度报告中,比照前款要求披露公司行业经营性信息。 第五条上市公司可以每月或每季度披露反映行业特点的主要经营数据。 各分行业披露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主要经营数据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及时披露行业经营性事项的重大进展或变化。 前款所称“重大”,系指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披露标准或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各分行业披露指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根据需要,对公司的股价波动幅度、资产盈利能力及市场估值水平进行同行业比较,有效揭示投资风险,并及时对外公告:(一)股票交易持续出现异常; (二)媒体集中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 (三)市场投资者对公司重大事项质疑较多; (四)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所属行业的主要特征,在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披露本行业专用的经营信息统计指标,并分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内容与方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内容与方法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原则 1,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4,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5,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6,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7,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内容 1,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管理 1)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3)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4)公开发行证券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门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门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5)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6)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

某上市公司销售管理制度

销售管理制度 第一章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是规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处理方针及处理标准,其目的在于使业务得以圆满进行。 第二节营业计划 第二条:每年择期举行不定期的业务会议,并就目前的国际形势、产业界趋势、同行业市场情况、公司内部状况等情况来检查并修正目前的营业方针,方针确定后,传达给所有相关人员。 其内容包括: 1、产品种类; 2、价位; 3、选择、决定接受订货的公司; 4、交货日期及付款日期。 第三条:有关待开发的新产品,应按下列要项进行评核: 1、所生产、销售之产品必须是具有技术和成本上的优势及不为竞争者所能击败的特色。 2、所生产新产品为自主研发,不涉及侵害专利权问题。 第四条:产品种类及项目应视行情的好坏、订货的繁易等条件,按下列各项进行评核: 1、停止多种类少数量的营业方针,并以尽量减少种类、增加单位数量为原

则; 2、以接受订货为主,实行以订单定产量的策略; 3、所接受的订货数量很多时,除自行生产外还可考虑其他途径。 第五条:商品价格的定位须区分为目前获利者与未来获利者,并考虑较容易让人接受的价位来决定产品的种类。 第六条:在选择、决定往来的订货公司时,须以下列为重点方针: 1、以大客户或者潜在大客户为主; 2、订货公司需信誉良好,实力雄厚为佳。 第七条:交货及付款日期,则须恪守下列各项方针: 1、收到订单时,须要求正确的交货日期,并且规定有计划性的生产,到期必须确实交货; 2、客户必须按时付款,不得无故拖延。 第八条:在订立合同时,要尽可能使合同条款能长期持续下去。 第三节营业机构与业务分担 第九条:营业内容可分为内务与外务两种,并依此决定各相关的负责人员。 1、内务: (1)负责预估、接受订货及制作,呈办相关的文案处理。 (2)记录、计算销售额及收入款项。 (3)处理收入款项。 (4)统计及制作营业日报。 (5)制作及寄送收款通知书。 (6)印制、寄送收据。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京某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频度、方式 (1) 第三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2)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流程、应急预案 (2)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 (2) 第六章一般规定 (3) 第七章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4) 第八章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 (4) 第九章附则 (6) 附表1 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半年度报告 (7) 附表2 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年度报告 (10) 附表3 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第X季度报告 (17) 附表4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20)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科学地进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接受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三条公司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公司作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并按要求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上传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文件。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频度、方式 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的频度以信息披露报告方式向投资者信息披露基金运行情况信息。 第七条信息披露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详见附件: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第八条信息披露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应在当年9月底之前完成,年度报告应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季度报告暂不做强制要求。同时,公司应当在前述期限内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短信、公司网站等方式向投资者披露报告。 第九条季度报告、半年报、年报应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报送备份。投资者可以登录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六条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网站为:https://www.360docs.net/doc/9c1984243.html,。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长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费事项需公开披露的,

大型上市公司房地产销售会议管理制度

大型上市公司房地产销售会议管理规定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销售工作,及时掌握各项目的销售情况,并总结销售工作的成果与缺点,保证销售任务能够顺利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销售管理部在召开房地产销售会议时,须遵守本规定相关要求。 第2章销售例会 第3条销售周例会应于每周五下午四点进行,由销售管理部经理主管,各售楼处主任、销售内勤参加。 第4条销售周例会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各项目售楼处汇报工作完成情况。 (2)分析、解决上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协调各部门、各售楼处工作。 (4)下周销售工作安排。 (5)企业有关工作安排。 第5条参加销售周例会的相关人员应在会前及时完成“销售任务管理统计表”,会后交送销售管理部办公室。 第6条参加周例会人员应准时出席,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向销售管理部经理或相关领导请假。 第7条无法参加销售周例会的人员也应及时将“销售任务管理统计表”送至销售管理部经理办公室或内勤处。 第8条每月最后一个周五下午四点召开销售月度例会,由销售管理部经理主持,部门全体员工参加。 第9条销售月度例会的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销售工作总结。 (2)分析、解决本月销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协调各部门、各售楼处工作。 (4)下月销售工作安排。 (5)企业有关工作安排。 第10条参加月例会人员应准时出席,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向部门经理说明。如需在

会上发言,须提前将发言文件交给内勤。 第11条无法参加会议的人员也应及时补阅“会议纪要”,不要因缺席而耽误工作。 第12条各类例会结束后24小时内,内勤应完成“会议纪要”的整理上报工作,并以工作档案形式存档保留。 第3章售楼处工作会议 第13条售楼处工作会议每周召开一次,由各售楼处主管主持,全部售楼员参加,具体时间由各售楼处自行安排。 第14条会议内容安排如下。 (1)检查售楼员的工作日记,为其布置工作。 (2)针对销售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遇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并及时反馈。 (3)传达企业有关工作安排。 第15条各售楼处主管应在会后24小时内完成反馈情况的整理工作,将所做工作上报至销售管理部经理,或在销售例会上汇报,并作为工作档案及时存档。 第4章附则 第16条本规定由销售管理部制定,相关解释权、修订权均归销售管理部所有。 第17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0.7.2 销售提成管理制度 销售提成管理制度 第1条为明确销售提成方法,实现以业绩为导向、按劳分配为原则,以销售业绩和能力拉升收入水平,充分调动员工的销售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销售人员提成的计算工作。 第3条相关权责说明如下。 1.销售管部负责统计、整理各销售人员的销售业绩,并提交至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销售人员的工作业绩计算提成费用,并开具工资条。 3.财务部对工资条进行复核,并支出销售提成费用。 第4条销售提成发放说明如下。 1.公司发放销售提成的时间为每月的3日—5日。 2.提成结算时间为自然月整月为准,按照月实际回款到账额计提,与工资底薪一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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