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屈家岭管理区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屈家岭管理区中心城区围政府投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园林绿化、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城市照明等工程。

第三条屈家岭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受管理区或相关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代建),城乡建设管理局相关科室和委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四条所有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格执行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接受市发改、财政、城投、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城建计划编制

第五条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城乡建设管理局规划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明确近期城市建设发展重点、人口规模、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同时,按照先急后缓、适度超前的原则,统筹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指导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区直各相关部门结合各自需求,每年向城乡建设

管理局申报部门和区年度建设计划。城乡建设管理局规划所结合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市财政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对申报项目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初步审核和综合平衡,经城乡建设管理局办公会审议并征求发改、财政、城投等部门意见后,提出年度城市建设计划,按程序报管理区审定实施。

第七条在年度城建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因征收补偿、建

设资金等原因无法实施,或者因服务工业项目服务民生以及城市建设需要等原因需要调增,由各部门在下半年提出建设计划调整申请,城乡建设管理局规划所统筹汇总后按程序报管理区审定实施。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城乡建设管理局规划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进行项目研究,建立项目库,开展项目前期等工作,为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和实施提供依据。

第九条项目前期工作容包括项目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土地预审、用地规划、工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图

设计等手续。

第十条项目前期可研、环评、案设计由前期办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案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对重点工

程项目和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进行案技术经济比较,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以达到最佳技术及经济效果。初步设计案按程序经委领导审定后需报市规委会审议通过,重大项目设计案需报区城建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前期办根据项目批准文件和审定后的设计案,提出设计要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以及规定的专业专项设计规、规程、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注重对项目的现场

踏勘、调查研究及对设计的完善优化,确保设计深度和质量。

前期办应加强施工图设计的评审,在正式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前,应组织建设、管护等相关单位进行评审,减少施工阶段的工程变更,提高投资控制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100万元以上需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与审查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容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勘察设计科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工业园区市政道路、园林绿化设计原则上应执行工业园区道路、园林绿化设计有关规定要求;中心城区道路井圈、井盖、站、步板砖等材料的选用原则上应执行市政基础设施用材有关规定要求;园林绿化广场公园设计原则上应执行市城市公园规划与设计有关规定要求。

第四章预算编制管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造价咨询机构应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为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变更设计、计量工程量、拨付工程款、办理结算,以及经济纠纷等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造价咨询机构要按照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和经

审核的施工图纸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独立编制并出具编制报告。造价咨询机构要确保编制进度和编制质量,不得故意少算漏算或高估冒算。因少算漏算或高估冒算造成后期财政评审、审计结果增减幅度超过10%的,造价咨询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和市住建委作出书面说明,并承担相应经济处罚,情节重的,建设单位应暂停合作。

第十八条根据《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和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重点修缮及更新类等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市财政投

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财评中心)提交施工图预算编制报告和相关预算评审资料,接受财政预算评审。预算评审结果作为招投标控制价或合同价确定的依据。

第五章招投标管理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投标单位名录制。投标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进入投标单位名录的企业可报名参加当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条投标单位资格名录制审查由招标办牵头负责,规划所、建筑管理科和农谷公司配合。招标办每年年底制订投标单位资格名录申报实施案,经审定后在网上公示,企业按公示要求自行申报,委招标办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审,经委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实施。

第二^一条根据、省、市相关规定,必须招标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的公开招投标。招标案应按程序报批,重大项目招标案事前应报委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二条项目中标结果应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招标办负责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过程的行政监督。监察室负责招投标过程中投诉、举报的受理,查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中标单位委派的项目经理、总监原则上只能就近

承担1-2个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和项目监理。项目实施前,项目经理及总监相关文件资料应在建设单位和市住建委城市建设科备案;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经理、总监,如确需变更,经本人同意,报建设单位同意后按程序报批备案。

第二十四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遵守、省、市有关施工

分包的管理规定,投标单位的分包案应在投标案中明确,投标后的分

包应报委领导审定,同时报委招标办备案。

第六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招标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省、市相关合同管理规定要求,与中标的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

《工程施工合同》应对工程期限、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及

支付式、违约责任等容作出具体规定。《工程监理合同》应对工程监理容、监理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所有建设合同须按程序报经管理区领导审定后签订。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开工建设的项目在管理区审批同意后,其合同价格根据财政预算评审报告参照类似招标项目下浮比例确定,特殊情况提前开工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征求项目投资主体的意见,比例一旦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第二十七条招标限额以下项目应根据财政预算评审报告下降一

定比例确定合同价格后上报管理区领导审批。项目的勘察、测量、设计、造价咨询以及招标代理、城建档案、设计审查等费用,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工作容、复杂程度,参照相关取费标准下降一定比例后确定合同价格上报管理区领导审批。

第七章施工可

第二十八条政府实施的1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由区住

建部门初审后到建管科办理施工可手续,100万元以下的建

设项目由区住建部门核发开工报告。

第二十九条1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城市广场、供水、排水、城市照明等项目,在完成财政评审、招标投标并签订施工和监理合同后,确因项目急需尽快实施的,经申请批准后可先行核发施工可证副本,正本待施工可其他条件具备后核发。

桥梁、隧道、公共交通、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置等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具备所有条件后核发施工可证正、副本。城市供电、通信等地下管线施工,须在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可。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可手续,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施工可证申请表;

(二)中标通知书;

(三)施工合同;

(四)监理合同;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修订)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修订) 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便于工程的移交管护,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启动阶段、实施阶段和收尾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一、启动阶段 1、工程管理人员从项目的建设意图酝酿开始,调查研究,编写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报告),经经济发展局批复完成项目立项。 2、设计工作开展前,工程管理人员应对工程范围内的地上、地下各种建筑物(管线)进行调查统计,包括产权等有关情况,以便为后期工作打下基础。 3、根据规划部门的工程规划意见,委托有资质的勘察测绘单位对项目工程地点进行工程测量及地质勘察,并履行工程规划许可的报建程序,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 4、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结合审核后的地质勘察条件,通过招标确定设计单位(或直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工程设计委托书,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 5、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预算。。 6、委托招投标代理单位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 7、确定项目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8、经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后,按照招标文件审核施工合同,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签订施工合同,协调工程进地。

9、确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检测合同。 10、根据建设局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11、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对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现场进行录像采集,同时在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及隐蔽工程也留下影像资料,作为工程资料存档的一部分。 二、实施阶段 1、组织设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设计文件会审,召开工程协调会,研究工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会后将存在的问题形成文字材料,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送设计单位变更或进一步研究。。 2、组织勘察测量单位进行施工交桩。 3、在工程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组织设计,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组织设计报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存档。 4、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 5、若施工单位提出更换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应书面向工程管理人员提出申请,且更换后的人员资质不得低于投标文件, 6、审查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每月组织工地安全检查,协调处理工程过程中的各种纠纷。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1)在分项工程开工前,各种原材料、设备进场、试验检测仪器等,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并下达开工工作指

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建设的规范化管理,明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一、工作机构 工程建设管理由国土规划建设科、总工程师室、工程建设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各科室(部、中心,以下简称各科室)要严格遵循“各司其职,无缝对接,规范管理”的原则和“日事日毕,一线监管,民主决策”的方法开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国土规划建设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开发区土地规划、征用、出让、回收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部、总工程师室进行业务领导,统筹管理开发区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协调开发区“一区九园”规划建设事宜。负责开发区规划建设年度计划、月计划的制定及具体规划建设项目的启动,准确掌握规划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组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协调解决开发区规划、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负责企业用地的落图定点及放样验线工作;负责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及各类台帐、数据库的建设、管理;负责制定建设资金支付计划,做好建设资金上报审批,审核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及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总工程师室: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负责编制和督促实施开发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

细规划、专项规划,参与立面改造、开发区配套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核工作;负责入区企业厂房图纸审批;负责勘察设计及施工图纸审查工作,负责自建工程的技术指导、把关;负责技术交底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核,参与工程类合同的拟定和自建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核工程款预结(算)价款。 (三)工程建设部:负责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包括市政道路、挡土墙、排洪沟、土石方、给排水管道等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监管,负责工程类档案及相应数据库资料的收集、整理、提供;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工程预(结)算进行把关,做好工程施工至竣工验收阶段的工程档案管理。五里园配套用地项目建设工作组负责五里园配套设施(包括安臵房、廉租房、幼儿园、学校、卫生中心等)建设各项工作。 (四)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开发区工程招投标及零星工程邀标工作,负责五里园工程类合同的签订管理及建设工程的预(结)算、上报财政评审工作,并对所负责工作范围内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二、会议制度 工程建设管理实行工作会议制度,便于及时发现及解决当前存在问题,提高各项工作的周密性与计划性,保障科室高效有序、无缝对接,加强科室人员的交流与学习。 (一)每日早会:各科室实行每日早会制度。科室人员简要汇报前一日所负责工作完成情况及今日工作安排,科长、副科长布臵当日工作任务;工程部人员还应汇报本人所监管工程的进度、

市政工程部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部管理制度 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制度 1.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由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 1.2施工组织设计的作用 施工组织设计是单位工程具体指导施工的文件,也是工程编制月、周作业计划的基础,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设计的依据。 2 .编制的内容要求 2..1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和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及交付使用期限。 2.1.1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政策、技术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操作规程,技术的先进性、针对性、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相结合,体现技术先进、组织严密、管理科学和经济合理,同时内容简要、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图文并茂和醒目易懂。 2.1.2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做好技术、物资资源、劳动力、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现场的施工准备工作。 2.1.3必须采用网络计划技术、计划协调技术和系统分析方法安排施工进度。积极开发计算机的推广和应用。合理安排季节性施工的工程项目,保证施工活动的连续性和均衡性。 2.1.4拟定合理的施工方案,确定施工顺序、施工流向、施工方法,劳动组织,技术组织措施等。 2.1.5尽量减少临时设施,采用动态管理等方法,合理储存物资,减少物资运输量,科学地绘制施工平面图,减少施工用地,做到文明施

工。 2.1.6加强计量器具、数据管理,使用法定的计量符号、单位。 2.1.7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 2.1.8施工进度计划。 2.1.9劳动力计划及劳动组织。 2.1.10机具设备计划,特别是主要施工机具。 2.1.11主要材料需用量计划。 2.1.12技术组织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雨期、冬期、施工技术措施、降低成本技术措施。 3、技术交底制度 3.1在工程正式施工前,召开技术交底会议,通过技术交底使参与施工的技术人员,熟悉和了解所承担工程任务的特点、技术要求、工程难点及工程质量标准,做到事前消灭重大质量隐患。 3.2项目技术交底需做好记录,督促分包单位施行。 3.3技术交底的要求 3.3.1除领会设计意图外,必须满足设计图纸和变更的要求,执行和满足施工规范、规程、工艺标准、质量评定标准和建设单位的合理要求。 3.3.2整个施工过程包括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均须作技术交底,对一些特殊的关键部位、技术难度大的隐蔽工程,更应认真作技术交底。 3.3.3对易发生质量事故和工伤事故的工种和工程部位,在技术交底时,应着重强调各种事故的预防措施。

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程序,不断提高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常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局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新建、改扩建道路、桥梁、路灯、广场、停车场、绿地、河道驳岸工程及其附属的管线和环境工程,30万元以上大中修市政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以及供水、燃气、热力、排水、公交站场、污水处理工程(以下简称公用工程)。 第三条常州市建设局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局城建处、科研处、计财处、公用处按各自职责负责工程建设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局监察室负责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监察工作。 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受局委托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常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常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常州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等单位,应共同做好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确保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投资控制,安全和文明施工。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与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相

应合同时,应按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以及《常州市建设工程廉政准入规定(试行)》的规定签订《廉政责任书》,报局监察室备案。 第六条凡列入审计机关审计的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被审计单位应按《常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项目的审计。 第二章前期准备 第七条局科研处组织对工程储备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推荐项目清单及其设计方案,经局研究筛选后,报市政府最终确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按建设目标要求,认真编制前期工作计划并加强计划的落实。建设单位前期工作计划应报局科研处、计财处、城建处、公用处(公用工程)。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对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预审,设计单位根据预审意见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向局提出申请,相关材料应报送局科研处、计财处、城建处、公用处(公用工程),由科研处组织相关处室审核会签认可后,移交计财处,转报或批复文件由局计财处主办,局领导签发。 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内容调整或设计变更,使投资增减累计超过批复的10%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局计财处,由原审批部门重新调整。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持项目批准文件,按规定及时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等证书并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

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工作,提高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水平,促进施工项 目管理的规范化,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工程项目取得最佳的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使公司在激烈 的市政工程施工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国家相关 规范要求,经充分研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1、公司在进行项目施工管理时,实行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为责任主体和核心的责任制。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是公司法人代表在工程项 目上的授权代理人。 2、公司的组织结构按项目管理分为两个层次:即公司管理层、项目管理层(项目经理部)。 3、公司在项目管理上建立的组织机构是项目经理部(简称项目部),承担项目实施的管理任务,严格按公司与业主的合同要求、本管理办法及内部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实现全面责任。项目经理部每月按时 参加公司的工程施工协调会及业主监理组织的工程例会。 4、项目经理部是由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在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和职能科室支持下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组建的、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一次性组织 机构,项目经理部的责任期为工程开工至工程保修期结束、工程造价审计结 束为止。 5、公司管理层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公司经营科、工程科、安全科、材料科、财务科、综合科等科室按各自职责对工程项目行使管理权 利,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成本控制等进 行管理,项目经理部必须接受公司管理层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管理。 6、公司管理层应充分树立服务于工程项目施工的宗旨,加强计划管理, 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指导、检查、考核、调控,及时发现、解决工程施工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屈家岭管理区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屈家岭管理区中心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园林绿化、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城市照明等工程。 第三条屈家岭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受管理区或相关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代建),城乡建设管理局相关科室和委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四条所有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严 格执行《荆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接受市发改、财政、城投、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城建计划编制 第五条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城乡建设管理局规划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明确近期城市建设发展重点、人口规模、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同时,按照先急后缓、适度超前的原则,统筹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指导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区直各相关部门结合各自需求,每年向城乡建设管理局申报部门和区年度建设计划。城乡建设管理局规划所结合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市财政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对申报项目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初步审核和综合平衡,经城乡建设管理局办公会审议并征求发改、财政、城投等部门意见后,提出年度城市建设计划,按程序报管理区审定实施。 第七条在年度城建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因征收补偿、建设资金等原因无法实施,或者因服务工业项目、服务民生以及城市建设需要等原因需要调增,由各部门在下半年提出建设计划调整申请,城乡建设管理局规划所统筹汇总后按程序报管理区审定实施。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管城区春晓路道路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根据管城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领导指示精神,为了确保质量、投资、工期目标的顺利实现,切实加强本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理有效地进行“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由甲方委托监理单位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条款,由甲方、监理、施工三方共同会签后由监理单位具体监督执行。 一、本办法依据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工 程建设监理规范(GB50319-2013)》和“郑州市创建国家卫生 城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工作标准(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以 及管城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有关环保治理、扬尘治理等有关 文件精神,参照以往工程管理经验,并结合本工程实际而定。 二、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对单位实行,不直接对责任人处罚。 第二章三大控制 一、项目经理要在现场指导施工,有事向监理请假,无故不在施 工现场每天罚款500元;(投标承诺一周不少于5天) 二、进驻工地要及时建立项目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健全 质保体系,安保体系与规章制度。(并报监理部审批。)不按 监理部要求报审,或修改后仍有内容不全者,一项内容不全,

违反国家、地方的规范、规定,违反监理正常工作程序,第一次指正、批评;再次违反者罚款100~300元。 三、工程开工前施工组织设计要报监理部审批,施工过程中变更 现场布置或更改施工方案,需事先报请业主、监理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除不予认可相应工程量以外,处以300~ 500元罚款; 四、进场材料要证件齐全。重要材料批号明确并与证件吻合,否 则令其退场,不按业主、监理部指令退场者,罚款3000~5000元。材料未经复验即用于工程,每次罚款1000元,并责令返工并承担相关责任; 五、材料未经监理部见证取样,实验结果无效,并罚款300~500 元;在材料复试工作中偷梁换柱、弄虚作假、隐瞒实情,一经查处罚款1000元,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六、未经业主、监理部、设计部门同意进行材料代换使用,通知 限期整改,如有再犯,责令更改并处300~500元罚款;七、特殊工种(电工、各种机械操作工)要持证上岗,证件复印 件报监理部备案。现场巡视中发现无证上岗、人与证不符者罚款500元/人次,并责令其退场。 八、工程分包未经监理部确认,不得擅自分包。已经分包的责令 撤离并对原承包单位提出警告,造成后果的,罚款3000~ 50000元; 九、质量控制点(路床、灰土垫层、水泥稳定碎石层、沥青混凝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道路设施管理 第三章桥涵设施管理 第四章排水防洪设施管理 第五章路灯设施管理 第六章燃气、自来水管网设施管理 第七章集中供热设施管理 第八章罚则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功能,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连市市辖区、县(市)及建制镇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均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以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市政设施:城市道路、桥涵、排水防洪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公用设施:城市自来水、燃气、集中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电力、电讯、绿化设施管理按现行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适用范围以外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内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内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委集中供热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内供热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城建行政部门按现行体制的分工原则,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相应职能。 各级计委、建委、城乡规划、房地产、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须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发展。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依照《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执行;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和质量标准;工程竣工后,提报竣工图纸和资料,经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须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六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管理、科学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七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国家的公共财产,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维护和保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应依法予以追究。 【章名】第二章道路设施管理 第八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所属单位加强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和路政管理,保证道路等级标准和安全畅通。 第九条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 (二)擅自挖掘道路; (三)在铺装路面上进行有损路面的各种作业; (四)擅自在非指定路段进行试刹车; (五)机动车辆碾压道路边石; (六)客货车在铺装的自行车专用道及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 (七)向路面排放腐蚀性污水;

市政工程变更项目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办法 一、工程变更的一般规定 1、工程变更是指在项目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与施工图纸和合同项目有关的工 程结构形式、数量、质量以及标准方面的变动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变化。 2、工程变更的申报、审查、批准等过程与依据文件,均必须是有效的书面 文件,并按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理审核后的变更签证必须在3 日内报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审查,未经业主审查批准的变更为无效变更文件。 二、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工程变更应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明 确约定的,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的需要经业主同意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业主、监理单位书面指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变更项目的施工。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建设单位或其他 施工单位实施); (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4)更改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6)进行工程完工需要的附加工作; (7)进行工程施工必须的附属工程项目施工

2、变更项目价格: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 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和合价。对于造成工程价格和进度实质性变化的变更,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三、变更的分类 1、设计变更:施工详图的局部修改即分部、分项工程细部结构及局部布置 的改变,,一般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更等; 2、条件变更:由于施工地质、水文条件、施工场平、道路、水电供应等施 工条件变化及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变化而导致的工程变更; 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合同变更,应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随时提出,报监理、业主审核批准,其变更要求或建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以及合同工期的延长或提前; (4)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变化是否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5)变更引起工程造价的增加或减少; (6)为审查所必须提交的附图、计算资料和其它支持资料等。 3、重大变更:重大工程变更必须由报政府批复确认。 4、工程洽商:工程洽商指因施工的原因需要通过洽商的方式变更原设计, 由承包商提出经各方确认后形成的技术变更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由国家法律或标准、规范修改影响工程施工; (2)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法改变; (3)使用的材料品种的改变,材料代换;

市政道路项目管理办法

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颍东路至后赵寨段 建设工程项目工程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年月日 即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为了确保质量、投资、工期目标的顺利实现,切实加强本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理有效地进行“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由甲方委托监理单位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条款,由甲方、监理、施工三方共同会签后由监理单位具体监督执行。 一、本办法依据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工程建设监理规范(GB50319-2013)》,以及关环保治理、扬尘治理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以往工程管理经验,并结合本工程实际而定。二、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对单位实行,不直接对责任人处罚。 第二章三大控制 一、进驻工地要及时建立项目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健全质保体系,安保体系与规章制度。(并报监理部审批。)不按监理部要求报审,或修改后仍有内容不全者,一项内容不全,违反国家、地方的规范、规定,违反监理正常工作程序,第一次指正、批评;再次违反者罚款 100~300 元。 二、工程开工前施工组织设计要报监理部审批,施工过程中变更现场布置或更改施工方案,需事先报请业主、监理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除不予认可相应工程量以外,处以 300~ 500 元罚款; 三、进场材料要证件齐全。重要材料批号明确并与证件吻合,否则

令其退场,不按业主、监理部指令退场者,罚款 3000~5000 元。材料未经复验即用于工程,每次罚款 1000 元,并责令返工并承担相关责任; 四、材料未经监理部见证取样,实验结果无效,并罚款 300~500 元;在材料复试工作中偷梁换柱、弄虚作假、隐瞒实情,一经查处罚款1000 元,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未经业主、监理部、设计部门同意进行材料代换使用,通知限期整改,如有再犯,责令更改并处 300~500 元罚款; 六、特殊工种(电工、各种机械操作工)要持证上岗,证件复印件报监理部备案。现场巡视中发现无证上岗、人与证不符者罚款 500 元/人次,并责令其退场。 七、工程分包未经监理部确认,不得擅自分包。已经分包的责令撤离并对原承包单位提出警告,造成后果的,罚款 3000~ 50000 元; 八、质量控制点(路床、灰土垫层、水泥稳定碎石层、沥青混凝土、照明工程、检查井底座钢筋混凝土工程、给排水管道安装等,材料见证取样复试、隐检、安全、环保、扬尘覆盖等)实行工程报验、材料报验、扬尘覆盖报验制度,凡未经监理签认进行下道工序并形成隐蔽时,必须剥离检查,并罚款 1000~5000 元; 九、材料“三证、一复试(必要时)”、隐蔽记录、复试报告,要及时报监理备案,经催促仍不能如期报送的,罚款 100~300 元;并暂停使用该材料。 十、未经业主、监理许可擅自变更设计施工,除相关工程量不予计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市政工程施工 工期定额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3年7月28日建城字第553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上海、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便于执行已颁发的《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现将《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第一本为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管道、泵站和驳岸五类工程;第二本为公用管道工程,包括给水、热力、燃气、电信和电力五类工程;第三本为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包括给水、污水、燃气和热力四类工程。这三本定额已先后于1989年4月1日、1991年5月1日和1993年6月1日发布试行。为了切实执行工期定额,特作如下规定: 一、总则 1.凡城市市政工程、公用管道工程、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均应以工期定额为依据,确定施工工期。 2.工期定额是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科学地制定工资和考核工期的依据。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基础确定合同工期,以保证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在编审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编制标书,也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依据确定工程总工期。 二、管理 1.建设部负责全国工期定额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负责本地区工期定额管理工作。 2.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所属定额站内应设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工期定额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情况,编制补充定额工期水平,制定工期定额管理细则,补充部分作出统一解释。 (2)要将工期定额及其编制说明等有关文件转发市政公用工程计划、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银行等单位,必要时可召开交底会或组织业务培训工作。 (3)监督、协调工期定额的实施。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施工属于室外、多工种配合、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目前还不能达 到工厂化、智能化,而且每个工程都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在施工中存在较大变化,制定本办法。 本方法以项目经理部责任制为管理主体,公司各部门配合、督促、检查形 式实行。 在施工管理中,根据管理人员的工作态度、作风、成绩,与相关工作人员 的配合状况,结合公司绩效考核制度,综合考评,纳入年底绩效考核工资。 第一章项目经理部组成与职责 项目经理部组成: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主管、技术员、安全员。 项目部管理人员分工不分家,在项目经理领导下,统一努力完成项目部的 各项任务。项目经理对公司负责,各管理人员对项目经理负责。 各项目部人员应满足公司人员出现临时调配或临时交付的其它工作的要 求。 项目经理职责 1、在授权范围内对项目经理部进行全面管理,是项目经营、施工和管理的 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工期、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机械、材料、分包、文明 施工和贯标等负有直接责任。 2、负责与公司总经理签定《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协议书》,严格执行协议书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确保各项指标的顺利实现。 3、负责提出项目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建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负责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项目规章制度,确保项目经理部的正常运转。 4、指挥项目经理部人员,办理施工前的各种手续;作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 工作,包括临建搭设、现场准备,配备办公设备、交通设备等工作。

5、负责组织对物资分供商的评审和选择工作,经公司批准后,负责主持项 目材料采购工作,并根据权限对外签定《采购合同》。 6、负责领导项目有关人员编制项目质量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创优策 划、项目策划方案、工程总结等项目文件,并按照权限划分进行审批。 7、参与公司施工管理部组织的劳务分包商和工程分包商评审和选择工作, 与公司选定的分包商签定相应分包合同。 8、参与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项目制造成本测算会议,根据公司下达的 制造成本,领导编制并保证项目制造成本计划的实施。 9、搞好与业主、监理、设计、其他施工单位,以及政府和社会各部门的关 系,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10、负责组织工程项目分部分项与竣工验收工作。 11、负责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的收款工作,负责与业主签定《工程保修合同》。 12、接受公司领导和各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并对检查出来问题的纠正和整改承担第一责任。 13、组织本部门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按照人力资源部培训计划,编制部门培训计划和培训指导书,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记录。 14、每周召开项目部生产例会,传达政府、公司要求,安排下周(月、季度、年度)生产计划、材料计划,解决上周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15、参与公司相关会议,汇报项目所有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项目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1、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主持项目经理部技术工作,并按照权限规定, 编制、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专业施工技术方案,临时设施施 工技术方案和做法等。 2、组织好施工工程的图纸会审,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要早期发现、及时与 监理联系、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各项技术问题。组织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新设备的推广及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工作,组织做好分包工程的技术文件、技术

市政工程公司管理制度完整篇.doc

市政工程公司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科室、个人做出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专业技术和文化知识,尽力为员工提供学习、提高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实行“按劳分配”的薪酬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 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职工守则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二、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三、服从安排,关心同事,团结互助。 四、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五、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六、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第二章考勤、考核制度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科室负责人同意。

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为了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地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综合管理,使施工现场保持良好的施工环境和最佳施工状态,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河北省《河北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检查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领导小组,领导现场文明施工的开展。 3、确定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并将目标管理责任明确分工,分解到人,各负其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确保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的实现。 4、创建省级文明工地的项目工程,要在工程开工时列入计划,并及时向当地安监站提出申报申请,接受安监站的监督考核。 (1)工程在开工前依照下列标准建筑面积达到下列要求的必须申报文明工地。 ①、市级文明工地:在各县(市)区工程建筑面积必须在4000平米以上;在市中心地区工程建筑面积必须在5000平米以上。 市级样板文明工地:在各县(市)区建筑面积必须在5000平米以上;在市中心地区工程建筑面积必须在6000平米以上。 ②、省级文明工地:在县(市)区工程建筑面积必须在4000平米以上;在省直辖市市区工程建筑面积必须在6000平米以上。 省级样板文明工地:在各县(市)区工程建筑面积必须在8000平米以上;在省直辖市市区工程建筑面积必须在12000平米以上。 (2)、市、县主干道两侧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或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施工现场的道路、作业场地要采用砼硬化。达不到以上工程规模的可采用砂石硬化,但必须保证无浮土,排水设施必须良好,不积水。具备条件的施工现场春夏秋季要种植花草树木搞好绿化。 (3)、施工现场的各种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和建筑垃圾要按施工总平面图指定的区域分类,堆放整齐,并制作统一标牌进行标识。 (4)、项目部要建立消防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级消防责任制,?制定消防制度,配齐消防人员和灭火器材。高层建筑(30米以上)要配置专用的消防管道和器具,并随层设置消防阀门。管道直径不小于50毫米,设加压泵和泵房,要有专用电源和水源。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修订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修订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修订) 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便于工程的移交管护,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启动阶段、实施阶段和收尾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一、启动阶段 1、工程管理人员从项目的建设意图酝酿开始,调查研究,编写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报告),经经济发展局批复完成项目立项。 2、设计工作开展前,工程管理人员应对工程范围内的地上、地下各种建筑物(管线)进行调查统计,包括产权等有关情况,以便为后期工作打下基础。 3、根据规划部门的工程规划意见,委托有资质的勘察测绘单位对项目工程地点进行工程测量及地质勘察,并履行工程规划许可的报建程序,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 4、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结合审核后的地质勘察条件,经过招标确定设计单位(或直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工程设计委托书,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 5、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预算。。 6、委托招投标代理单位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 7、确定项目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8、经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后,按照招标文件审核施工合同,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签订施工合同,协调工程进地。 9、确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检测合同。 10、根据建设局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11、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对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现场进行录像采集,同时在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及隐蔽工程也留下影像资料,作为工程资料存档的一部分。 二、实施阶段 1、组织设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设计文件会审,召开工程协调会,研究工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会后将存在的问题形成文字材料,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送设计单位变更或进一步研究。。 2、组织勘察测量单位进行施工交桩。 3、在工程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组织设计,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组织设计报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存档。 4、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 5、若施工单位提出更换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应书面向工程管理人员提出申请,且更换后的人员资质不得低于投标文件, 6、审查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每月组织工地安全检查,协调处理工程过程中的各种纠纷。

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工程施工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工程,是指投资5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路灯安装、供排水管网开挖及吊装工程和特殊应急工程。 特殊应急工程是指投资不足50万元但施工工艺复杂、施工技术难度大、有特殊施工要求的市政工程。 第三条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实施辖区内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进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时,实行市政工程安全报监制度、工程建设主体安全责任告知制度、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开展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档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市政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市政工程开工前,应组织编制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方案,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市政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须提供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安全报监: 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工程中标通知书或任务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 【实施时间】1993-07-28【发布单位】建城字第553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上海、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为便于执行已颁发的《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现将《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第一本为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管道、泵站和驳岸五类工程;第二本为公用管道工程,包括给水、热力、燃气、电信和电力五类工程;第三本为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包括给水、污水、燃气和热力四类工程。这三本定额已先后于1989年4月1日、1991年5月1日和1993年6月1日发布试行。为了切实执行工期定额,特作如下规定: 一、总则 1.凡城市市政工程、公用管道工程、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均应以工期定额为依据,确定施工工期。 2.工期定额是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科学地制定工资和考核工期的依据。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基础确定合同工期,以保证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在编审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编制标书,也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依据确定工程总工期。 二、管理 1.建设部负责全国工期定额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负责本地区工期定额管理工作。 2.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所属定额站内应设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工期定额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情况,编制补充定额工期水平,制定工期定额管理细则,补充部分作出统一解释。 (2)要将工期定额及其编制说明等有关文件转发市政公用工程计划、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银行等单位,必要时可召开交底会或组织业务培训工作。 (3)监督、协调工期定额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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