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民政部重庆民政学校教师招聘《教育基础知识》试题及解析

2020年民政部重庆民政学校教师招聘《教育基础知识》试题及解析
2020年民政部重庆民政学校教师招聘《教育基础知识》试题及解析

2020年民政部重庆民政学校教师招聘《教育基础知识》试题及解析说明:本题库收集历年及近期考试真题,全方位的整理归纳备考之用。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试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你应立即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翻过来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确认数量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3、特别提醒您注意,所有题目一律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答题。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每题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意的,将其选出并把它的标号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不得分。)

1、1632年夸美纽斯出版的()是教育学形成一门独立学科的标志。

A、《教育学》

B、《大教学论》

C、《普通教育学》

D、《民主主义与教育》

【答案】B

【解析】1632年夸美纽斯出版的《大教学论》是教育学形成一门独立学科的标志。考生要注意的是,规范教育学建立的标志是赫尔巴特的《普通教育学》。故选B。

2、以下关于教育目的的说法错误的是()。

A、教育目的是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B、教育目的具有社会性

C、教育目的由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

D、教育目的具有时代性

【答案】C

【解析】教育目的是整个教育工作的核心,是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教育目的具有历史性、时代性、社会性,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在阶级社会里,教育目的的确立直接受制于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从根本上说也必须反映客观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实际需要,故不能说教育目的由统治阶的意志决定。故选C。

3、“教育即生活”“教育即成长”“教育即经验之不断改造”等教育思想的提出者是()。

A、苏格拉底

B、柏拉图

C、夸美纽斯

D、杜威

【答案】D

【解析】杜威和他的《民主主义与教育》是20世纪初实用主义教育学的代表人物和作品。杜威的主要观点有:“教育即生活”“教育即生长”“教育即经验的改造”。故选D。

4、宋代王安石在《伤仲永》一文提到,方仲永从小聪明伶俐,5岁作诗,然而最后却“泯然众人矣”。这说明()。

A、遗传素质是人的身心发展的生理前提,为人的身心发展提供了可能性

B、遗传素质的成熟过程制约着人的身心发展的过程及其阶段

C、遗传素质的差异性对人的身心发展有一定的影响作用

D、遗传素质在人的发展中不起决定作用

【答案】D

【解析】方仲永最初聪明过人,却因为后天不努力而才华尽失,可见,即便一个人拥有优良的先天遗传素质,如果没有后天的勤奋努力,也会变为普通人。故选D。

5、品德心理结构中最具有动力色彩的成分是()。

A、道德认识

B、道德情感

C、道德意志

D、道德行为

【答案】B

【解析】学生的思想品德由知、情、意、行四个心理因素构成。其中,道德情感是指人们对客观事物做是非、善恶判断时引起的内心体验,表现为人们对客观事物的爱憎、好恶的态度,是产生品德行为的内部动力。故选B。

6、()是教师职业的特殊性。

A、示范性

B、内省性

C、他利性

D、实践性

【答案】A

【解析】教师职业的特殊性主要体现为教师劳动的示范性,这要求教师要时刻关注自己的行为,做到“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故选A。

7、学生努力学习是为了改变自己在班级中的排名,此成就动机属于()。

A、自我认知内驱力

B、附属内驱力

C、自我提高内驱力

D、交往内驱力

【答案】C

【解析】根据学校情境中的学业成就动机,奥苏贝尔等人将动机分为认知内驱力、自我提高内驱力和附属内驱力三个方面。自我提高内驱力是个体因其胜任能力或工作能力而赢得相应的地位的需要。认知内驱力即了解和理解的需要,掌握知识的需要,以及系统地阐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需要。附属内驱力指为了保持长者们的赞许或认可而表现出来的一种把工作做好的需要。学生努力学习是为了改变自己在班级中的排名显然属于自我提高内驱力。故选C。

8、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提出的问题应该主要是()。

A、随机应变提出的问题

B、为调整课堂教学节奏提出的问题

C、为维护课堂教学秩序提出的问题

D、备课时设计的问题

【答案】D

【解析】上好一堂课首先要备好课,这是先决条件,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备课时设计的问题一般都是教师深思熟虑的,因此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提出的问题应该主要是备课时设计的问题。故选D。

9、妈妈与小明约定,只要小明本学期期末考试取得好成绩,就奖励他最喜欢的坦克玩具,这在心理学中属于()。

A、正强化

B、负强化

C、逃避

D、消退

【答案】A

【解析】正强化是呈现一个刺激以提高反应概率。负强化是取消厌恶性刺激以提高反应概率的过程。有机体在做出某一行为反应后,不再有强化物伴随,那么,此类反应在将来发生概率会降低,称之为消退。惩罚是呈现一个厌恶刺激,以消除或抑制此类反应发生的过程。小明妈妈奖励小明最喜欢的坦克玩具是希望小明下次考的好,呈现刺激行为增加。故选A。

10、决定教育的规模和速度并制约着教育结构变化的社会因素是()。

A、法律制度

B、政治经济制度

C、精神文明

D、社会生产力

【答案】D

【解析】社会生产力制约和决定着教育的规模速度、内部结构、方法手段、教学组织形式等各方面。故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39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

民政部组织机构与职能演变

民政部组织机构与职能演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4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1969年撤消,1978年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并延续至今。 1949.11——1968.12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成立。10月19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任命谢觉哉为内务部部长,武新宇、陈其瑗为副部长。10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宣告成立,内务部位列30个部、会、院、署、行的首位。11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成立,主管民政工作,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导。地方上的民政工作机构,大区设民政局,省设民政厅,专署和县设民政科。 内务部成立之初,以救灾和政权建设工作为重点,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建立新社会的新秩序,做了大量的工作。其内设机构有:办公厅、干部司、民政司、社会司、地政司和优抚司等6个单位。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试行组织条例(草案)》的规定,各机构的职能如下: 办公厅:主管部令的公布,印信的典守,文件的收发缮校,图书、资料、档案的管理,会议的准备,督促决议的执行,联系各司工作,本部人、财、物的各项工作等。 干部司:主管由本部办理的地方行政人员的任免、调动、调整,各级行政人员的铨叙、登记、统计、教育训练,工作人员的福利等。 民政司:主管地方人民政权建设,地方行政机关的设置,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名称和治所的厘定、图志的收集编印,疆界的测量勘查,水陆地图的审查,户籍、国籍的管理等。 社会司:主管社会福利,游民改造,社团和宗教团体的登记,公葬公墓,人民褒扬奖励,移民,社会救济等。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国民政部令第48号》解读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五条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十条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

地名知识竞答试题100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地名知识有奖竞答试题 1.年国务院发布了《地名管理条例》。 A.1984 B.1985 C.1986 D. 1987 E. 1988 2.年民政部颁布《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A.1996 B.1998 C.2001 D.2005 E.2007 3.地名管理的根本任务是。 A.促进地名信息化 B.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C.提高地名科研水平 D.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国内外地名译写规范化 E.实现现代化、法制化 4.下列不属于地名命名应遵循的原则的是。 A.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B.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C.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D.不以山脉、河流等自然实体名称命名 E.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5.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国务院曾委托中国地名委员会管理全国地名工作 B.《地名管理条例》中多次提到中国地名委员会 C.《地名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已有28年 D.《地名管理条例》曾修订过一次 E.民政部制定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责成有关部门在必要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 A.民政部门 B.地方人民政府 C.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D.中国地名委员会 E. 地名主管部门 7.凡涉及等行为均适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A.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B.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C.标准地名的使用 D.地名标志的设置 E.以上皆是 8.下列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命名规定的地名是。 A.工人新村 B.花花公子商城 C.蒙地卡罗山庄 D.巴黎不夜城 E.加州小镇 9.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18号 现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多吉才让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第四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健康、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 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 工作简报 总第17期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2015年10月21 日 广东省出台文件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出台《关于加强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贯彻厦门会议精神以“五抓五提” 推动社区治理创新上水平

广东省出台文件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 随着广东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建住宅小区数量不断攀升,但是因新建社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不足,导致基层组织难运作、公共服务难覆盖问题日益凸显。为解决上述问题,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民政厅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粤建房〔2015〕122号,以下简称《通知》),从6个方面对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与所在住宅物业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提出了要求。 一是明确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内涵。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是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活动用房。 二是明确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解决方式。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予以配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不得列入住宅物业的可售建筑面积或每套住宅的建设分摊面积。 三是明确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面积标准和建设要求。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面积标准,由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根据《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制定和统筹规划,原则上1000户(套)以下的社区按6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1000-2000户(套)的社区按600-800平方米、2000-3000户(套)的社区按800-1000平方米、3000户(套)以上的社区按1000-1300平方米的配建标准执行。同时为了避免个别开发商将楼梯间、高层、偏僻角落等充作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现象,规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为独立成套的单体空间,设置在方便居民出入的楼层和方位,拥有独立使用通道,以满足社区居委会“一站式”服务和居民集体活动需要。 四是明确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要同步规划建设。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要求要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环节给予明确,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结合用地周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设置情况和使用需求,合理确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要求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开发建设单位报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在设计图中注明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名称、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等具体内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严格审核把关,经审批同意的应依法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对未达到配建要求的不予审批,且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是明确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移交工作。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完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要根

地名知识竞答试题100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地名知识有奖竞答试题 1. 年国务院发布了《地名管理条例》。 A. 1984 B.1985 C.1986 D. 1987 E. 1988 2. 年民政部颁布《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A. 1996 B.1998 C.2001 D.2005 E.2007 3. 地名管理的根本任务是。 A. 促进地名信息化 B. 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C. 提高地名科研水平 D. 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国内外地名译写规范化 E. 实现现代化、法制化 4. 下列不属于地名命名应遵循的原则的是。 A. 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B. 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C. 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D. 不以山脉、河流等自然实体名称命名 E. 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5.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国务院曾委托中国地名委员会管理全国地名工作 B. 《地名管理条例》中多次提到中国地名委员会 C. 《地名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已有28 年 D. 《地名管理条例》曾修订过一次 E. 民政部制定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 《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责成有关部门在必要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 A. 民政部门 B. 地方人民政府 C. 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D.中国地名委员会 E. 地名主管部门 7. 凡涉及等行为均适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A.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B. 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C. 标准地名的使用 D.地名标志的设置 E. 以上皆是 8. 下列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命名规定的地名是 A. 工人新村 B. 花花公子商城 C. 蒙地卡罗山庄 D. 巴黎不夜城 E. 加州小镇 9.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上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探微 2015年04月01日 09:35 来源:东方早报 | 【打印】 当前,上海的养老服务业面临深度老龄化的挑战,与此同时也迎来了深化改革与加强社会治理的发展机遇,应该说,上海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已经位于服务民生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交汇点。 一些街镇做法 各地区做法模式不同,但有共同趋势:一是实现一站式服务、网格化布局,机构、社区、居家开始呈现融合趋势,迎合大多数中国老人的习惯,为居家养老提供专业支撑;二是运行管理更加智能化,互联网、物联网应用大大提升设施人力效率,有效降低成本;三是建设运作从公办向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多种类型摸索,越来越体现出兼有民生保障和现代服务业双重属性,对象也从保障对象逐步扩大到全体老人。 上海市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定义为: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机构为载体,通过上门、日托或邻里互助的形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 2000年,在6个中心城区的12个街道小范围试点,2003年开始全面推进并纳入当年“万人就业项目”。2004年起,连续9年列为市政府实事项目,养老服务补贴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十一五”

期间,市、区县、街镇三个层面建立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网络,通过发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点等,解决了部分社区老年人的日间服务和助餐服务需求;依托养老机构、服务网点、家政公司等社区服务资源,拓展“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菜单式、组合式服务内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数以平均每年4万名左右的速度递增。 截至2011年末,全市共有233家社区助老服务社,326家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450家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3.3万人的助老服务员队伍。 近两年,市民政部门大力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许多街镇立足自身基础,完善和丰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形成了一些新的做法。 1.生活服务中心+网上敬老院的线上线下模式。如虹口区欧阳街道,将社区生活服务中心作为为老服务“一条街”,将各类为老服务项目归并。信息平台方面,通过智能居家宝实现对独居老人的应急救助。 2.网格化+信息化的综合服务圈模式。如普陀区曹杨街道,形成养老服务“1520”布局,其含义是5个“久龄”站点,20个老年活动室,1个科技助老平台。这种做法与静安区乐龄生活圈相类似。

【标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全国老年养护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老年养护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的老年养护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其他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应满足失能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 第六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有关规定申报、征拨。 第七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地区的老年人口数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每千老年人口养护床位数宜按19~23张床测算。 第十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按床位数量,分为500床、400床、300床、200床四类。建设规模在200张床以下的可在相关社会福利机构内设专护部,规模 500张床以上的宜分点设置。 第十一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第十二条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包括老年人的入住登记、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和社会工作用房;行政办公用房;附属用房。 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 第十三条老年养护院的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物晾晒等场地。

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明确民政部相关部门救灾应急响应的工作职责,确保救灾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规程。 一、预警响应 (一)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二)启动流程。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预警响应(见流程图1): -1-

-2- 流程图 1

(三)响应措施。 1.风险评估。 救灾司备灾处牵头,国家减灾中心运行管理中心、数据中心、卫星遥感部、评估与应急部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1)向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和相关省份民政部门了解灾害风险的发展情况; (2)分析历史灾情数据及相关风险信息; (3)根据了解的信息和历史数据,分析评估灾害风险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特别是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 (4)根据可能发生和造成的危害,向相关省份发出灾害风险预警信息。 2.应急准备。 救灾司救灾处牵头,国家减灾中心评估与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向有关省份和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发出启动预警响应的通知,要求做好救灾应急各项准备工作; (2)编发《救灾快报》,报告部长、分管副部长,通报办公厅、社会工作司等有关司局,发送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编发《灾情和救灾工作通报》,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

(3)视情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视情建议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地方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做好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四)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后,救灾司救灾处提出预警响应终止的建议,经救灾司分管副司长审核后,报救灾司司长决定。 灾害风险发展成灾害后,救灾司备灾处、国家减灾中心数据中心及时收集核实灾情,国家减灾中心评估与应急部及时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后送救灾司救灾处。救灾司救灾处根据灾害损失程度提出终止预警响应、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救灾司分管副司长审核后,报救灾司司长决定。 -4-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说明

编号:1202 社会团体 章程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全国老年养护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老年养护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的老年养护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其他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 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 意见》等文件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应满足失能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 第六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有关规定申报、征拨。第七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体 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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