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 公司发行新股及条件

股份 公司发行新股及条件
股份 公司发行新股及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及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之后另行发行股份叫做发行新股。公司在设立时首次发行股份,主要是为了募集公司设立所需的资本,按规定,发行股份的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公司成立后发行新股,主要是为了筹集营运资金,其发行的数量无限制,发行的程序与首次发行也有所区别。

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之后为了筹措营运资金,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按法定程序发行新股:

一是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总额范围内发行新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往往高于法定注册资本,因此,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股份总额不是在公司设立时一次发行完毕,而是分次发行。所以,在公司成立以后,公司可按章程规定在股份总额范围以内发行新股,以募足公司的股份总额。

二是为增加公司资本而发行新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总额全部发行完毕以后,公司为扩大其资本,可以另行发行新股。

三是为分派股息和红利而发行新股。按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在一个营业年度有盈余时,应当向股东分派股息和红利。分红派息时,若公司在资金方面遇到困难,可采用发行新股的方法,向股东送股或派股,以抵偿股东应得的股息与红利。

四是为用公积金扩大资本而发行新股。公司成立后,若股东大会决议要把公司公积金的全部或部分扩充资本,那么,应按照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向其分派股份。

五是为进行公司债券转换而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进行公司债券转换股票时,应向持有公司债券的债权人分派相当于所转换金额的新股。

六是为吸收合并其他公司或企业而发行新股。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按比例向股东分派新股。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不公开发行,新股由公司股东、职工或者定向人员认购,不由社会公众认购。另一种是公开发行,新股份全部或部

分由社会公众认购,余下的由公司股东、职工和定向人员认购。公司发行新股无论是公开发行或是不公开发行,均应由股东大会对新股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数额等问题作出决议,之后,由董事会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公开发行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若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上述第二项限制。

新股发行制度(精选多篇)

新股发行制度(精选多篇) 第一篇:中国的新股发行制度 中国的新股发行制度 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包括审核制度、定价机制和发行方式三个方面,目前现行制度分别为保荐制度、询价制度以及网下询价配售和网上申购相结合的制度。我国现行ipo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建立了一个面向机构投资者的询价机制,同时也形成了一个向机构投资者倾斜的发行模式,并且是以资金量的大小为配售新股的最主要原则。 2014年8月23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启动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不断改革对我国新股的顺利发行及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了十分积极的贡献,促进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但是,我国目前的新股发行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询价制度下机构投资者非理性定价,违背了市场化定价原则。 从我国ipo询价制度来看,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征求部分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信息后综合决定发行价格,前提认为他们掌握发行信息和发行经验,可以保证定价的合理性。但是一些机构投资者为了获取网下申购新股的机会,根据自身利益给出非理性定价,同时制度本身又缺

乏对询价效果的评价机制,无法判断其定价是否合理,不利于实现价格的充分发现。2ipo抑价程度较高,严重干扰着我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ipo制度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ipo抑价,它是指新股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定价较低,而在股票首日上市交易时价格较高,投资者认购新股能够获得超额报酬的一种现象。ipo定价不合理会导致发行市场不能对信息进行辨别,从而无法对企业进行选择,发行企业也不能通过发行价格来反映公司价值和体现企业发展战略,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发行市场应有的职能与作用。 (二)发行方式不完善,没有完全体现公平原则 过度向机构投资者倾斜,各融资主体参与机会不均。首先,机构投资者既可以参与网下配售,又可以进行网上申购,而中小投资者只能在网上申购新股。其次,网上实行按资金申购,机构投资者凭借其强大的资金优势占据股票发行总额的半壁江山,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小投资者资金分散, 中签率很小,这明显对中小投资者非常不公平。最后,机构投资者由于可以申购到很多份额,就会得到新股发行中绝大部分无风险收益,而中小投资者却很少能从中获利,体现出机制设计中对机构投资者的偏袒,不利于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机构投资者可以利用内幕消息和其所占份额操纵价格。在现行ipo 机制下,由于机构投资者垄断新股发行的很大部分份额,进而有着在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研究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改革 [摘要]股票市场是重要企业筹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股票发行制度存在很多问题。这篇文章就几种主要问题做了分析,据此对股票发行制度的改革提出了一些建议。旨在促进我国股票市场健康良性发展。 [关键词]股票股票发行制度改革 股票发行制度主要包括两种——注册制和核准制,它是以资金量的大小为配售新股的最主要原则,建立了一个面向机构投资者的询价机制。其核心在于决定股票发行权的归属。目前,中国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它是按照实质管理原则,对证券的发行申请进行实质条件审查。并通过预先披露制度和保健制度配合共把市场准入关。虽然自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后,股票发行制度历经数次改革并日趋成熟,但是依然存在大量问题需要解决。 1、股票发行制度现存的问题 中国股市的大部分问题最主要是由股票发行上市制度的不合理、不公平引起的。我国早期股票发行制度是基本照搬或模仿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而来的。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想当多的制度并不能适应我国资本市场。因此产生了大量的问题。目前,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几方面突出问题主要集中在: 1、1发行权市场决定权过度集中于监管当局。 股票的发行要求具备高度的市场性,应以价格作为调节供求的主要杠杆。但是我国股市还没有完全摆脱计划经济的惯性思维,现在的新股发行上市,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的发行制度,存在着行政干预下的制度缺陷。监管部门虽然有一定的依据对市场情况进行调控,但是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导致我国资本从场外运作到场内的过程出现诸多障碍,不仅影响股市价格发现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也使得股市服务于国民经济的作用受到限制。 1、2发行市场与流通市场脱节

股份制改革的意义及大致流程

股份制改革的意义 依照党的十六大以及十六届三中全会对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肯定,提出“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国有企业特别是担负城市市政基础、公用设施建设的投资公司实行股份制改造有利于解决该领域投融资渠道单一、有效投资不足的问题,投融资体制改革就是要创造一个有效推动投资的制度性环境,最重要的表现在:一是扩大投资领域,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直接投资该行业和领域,形成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的多元化格局;二是充分体现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平等竞争环境。 城市建设投资领域主要由国家及当地政府主导,这样既不利于吸引各类所有制性质的资本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又未能引入竞争机制,大大影响基础领域投资的效益和效率。目前全国很多地区从经营城市、发展城市的理念出发,积极对涉及城建城投类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将原有城市的市政公用等拥有较好盈利性的优质资产(如水、气、公交等),采取划拨、注入等形式,在积极引入社会资本的基础上,设立股份制公司。股份制改革的意义表现在: (1)推行城投公司股份制改革,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增强地方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通过发展股份制,国有资本可以吸引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扩大国有资本的支配范围,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无论是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地方政府实际上都掌握着公司的主要人事、收益分配和重大决策的控制权,用部分国有资本控制着企业全部资本的运用,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从而可以有效的体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导向,引导城市建设沿着科学、合理和可持续的轨道发展。

(上市筹划)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 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概览 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 第四节风险因素 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六节业务和技术 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节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 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十二节盈利预测 第十三节业务发展目标 第十四节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五节前次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六节股利分配政策 第十七节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节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十九节附录和备查文件 第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称“发行人”),应按照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公开披露。本准则所称招股说明书包括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及增发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编制配股说明书,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以下简称“增发”)应编制增发招股意向书及增发招股说明书。 第三条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新股的必备法律文件。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有无规定,均应披露。若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不适用,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同时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五条发行人因商业秘密或其它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无法披露,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免重复。 第七条经核准的招股说明书披露之前,发生与申报文件不一致或应予补

我国股票市场新股发行对策研究

我国股票市场新股发行对策研究 首先阐述了我国股票市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的新股发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根据新股发行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标签:股票市场;新股发行;对策 近年来,随着中国股票市场的各种制度不断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也提上日程,2012年4月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2年5月21日证监会修订并公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旨在对此前出台的新股发行改革意见作出细化和推进,协商定价、静默期和打新产品不能参与网下配售成为亮点。 1我国新股发行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新股发行制度无论是在询价机制上还是在操作层面上,都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新股过度包装、新股的高溢价发行问题、投资者投资理念失衡、新股申购机制不公平以及新股发行缺乏回拨机制等。 1.1新股过度包装 在我国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下,很多的拟上市公司对自己是否能成功上市没有把握,但是为了上市进行融资,很多拟上市公司除了把更多的希望寄托于中介机构外,还对自己的上市情况进行充分的包装,比如:优化自己的财务数据,对自己的资产进行调整等,以此提高上市的成功率。但是,这些数据的过渡包装使得拟上市公司的资产情况被投资者低估,这样直接伤害了投资者的经济利益。 1.2高溢价发行问题 目前,新股的发行定价较为混乱,很多新股的价格和其实际价值相背离,出现高溢价发行的情况。在新股的定价阶段,由于缺乏合理的新股评价机制,也缺乏对机构询价与配售、融资等联系起来的硬约束机制。造成新股的定价缺乏合理的标的物,仅仅依靠市盈率等指标来进行定价,由于市盈率本身没有一个合理的定位,市盈率都不是非常准确,这样造成新股高溢价发行。 1.3投资者投资理念失衡 尽管我国股市于2006年已经进入全流通时代,但是我国股市无论是监管层、中介机构还是投资者对新股的认识都没有变化,监管层还是沿用设定发行市盈率上限的行政定价方式,并没有完全考虑市场的定价作用,忽视根据供需定价的原则。监管层使用行政手段来决定市场行为的这种做法使得投资者盲目的支付过高

中国的新股发行制度

中国的新股发行制度 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包括审核制度、定价机制和发行方式三个方面,目前现行制度分别为保荐制度、询价制度以及网下询价配售和网上申购相结合的制度。我国现行IPO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建立了一个面向机构投资者的询价机制,同时也形成了一个向机构投资者倾斜的发行模式,并且是以资金量的大小为配售新股的最主要原则。 2010年8月23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启动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不断改革对我国新股的顺利发行及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了十分积极的贡献,促进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但是,我国目前的新股发行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询价制度下机构投资者非理性定价,违背了市场化定价原则。 从我国IPO询价制度来看,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征求部分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信息后综合决定发行价格,前提认为他们掌握发行信息和发行经验,可以保证定价的合理性。但是一些机构投资者为了获取网下申购新股的机会,根据自身利益给出非理性定价,同时制度本身又缺乏对询价效果的评价机制,无法判断其定价是否合理,不利于实现价格的充分发现。2IPO抑价程度较高,严重干扰着我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IPO制度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IPO抑价,它是指新股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定价较低,而在股票首日上市交易时价格较高,投资者认购新股能够获得超额报酬的一种现象。IPO定价不合理会导致发行市场不能对信息进行辨别,从而无法对企业进行选择,发行企业也不能通过发行价格来反映公司价值和体现企业发展战略,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发行市场应有的职能与作用。 (二)发行方式不完善,没有完全体现公平原则 过度向机构投资者倾斜,各融资主体参与机会不均。首先,机构投资者既可以参与网下配售,又可以进行网上申购,而中小投资者只能在网上申购新股。其次,网上实行按资金申购,机构投资者凭借其强大的资金优势占据股票发行总额的半壁江山,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小投资者资金分散,

创业板发行股票的条件

创业板发行股票的条件 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一般是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这类企业往往经营规模较小,下面就让为你们介绍一下创业板发行股票的条件吧。 创业板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 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 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 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 000万元。 (5)发衍人的注册资本已定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7)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8)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④发行人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⑤发行人最近1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创业板发行股票前期准备 一、信息披露工作 信息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之后发行人还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企业公司股份制改造中的个问题及解决方案

企业公司股份制改造中的39个问题及解决方案 1.什么是股份制改组?答:股份制改组是指企业通过对业务、治理结构、财务等方面的改革与重组,将组织形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过程。依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采取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进行融资的企业,必须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因此,对于非股份制企业来... 1.什么是股份制改组? 答:股份制改组是指企业通过对业务、治理结构、财务等方面的改革与重组,将组织形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过程。依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采取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进行融资的企业,必须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因此,对于非股份制企业来说,进行股份制改组是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必须的前期准备工作。 2.企业的股份制改组一般都有哪些法律、法规要求? 答:企业股份制改组应当符合《公司法》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如改制目标是拟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则还必须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上市公司的特殊要求,以及《证券法》、交易所上市规则等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诸多法律规定。 3.将企业改组成拟发行上市的股份公司主要从哪些方面着手? 答:上市公司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因此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对上市公司在业务竞争力上和内部治理、外部竞争的的规范性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企业改组成拟发行上市的股份公司也必须从业务、治理规范、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几个方面着手,建立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制度。 4.企业改制一般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和步骤? 答:从大的方面划分,一般经过几个阶段: 第一、拟订总体改组方案。一般由企业会同聘请的具有改组和主承销商经验的证券公司(改组的财务顾问)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拟订股份制改组及发行上市的总体方案。 第二、选聘中介机构。企业改制除需要聘请证券公司作为财务顾问之外,还需要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这些中介机构将在改制过程中协同证券公司及改制企业完成审计、资产评估、出具法律意见等必要的工作。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第八章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第一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准备工作 【考试要求】掌握新股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基本条件、一般规定、配股的特别规定、增发的特别规定。熟悉新股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申请程序。掌握主承销商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掌握新股发行申请文件的编制和申报的基本原则、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以及文件目录。 【知识点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法定条件及关注事项 1.基本条件 法定条件及关注事项知识要点 1.基本条件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公司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一般规定 2006年5月6日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 ▲同上 ▲此外:①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规定 ②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申请文件虚、误或重大遗漏。 3.配股的特别规定 ▲一般规定 ▲额外规定: ①拟配股数量不超过本次配股前股本总额的30% ②控股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③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的70%,发行人应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

4.公开增发的特别规定 ▲一般规定 ▲额外规定: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 ②除金融企业外,最近1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等情形 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 均价 【知识点2】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知识点3】新股发行的申请程序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与退市制度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与退市制度的问题及建议 发表时间:2018-12-26T09:56:34.693Z 来源:《青年生活》2018年第11期作者:陈利[导读] 股市的走势及股价的变化是国民经济走势和企业发展的重要体现。我国股票市场虽已发展了近三十年,但在市场化和法制化方面存在改善的空间。 摘要: 股市的走势及股价的变化是国民经济走势和企业发展的重要体现。我国股票市场虽已发展了近三十年,但在市场化和法制化方面存在改善的空间。本文主要论述股票发行短期抑价、申购制度、退市制度以及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股票;短期抑价;申购;退市;监管股票发行是股票流通的前提。股票发行是股票发行人以筹集资本为目的,按照法定的流程,出售或分配股份的过程。目前,我国的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根据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规定,股票的发行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2003年起,我国的股票发 行制度不仅需要遵循核准制,还增加了保荐人制度。把保荐代表人引到证券发行的体系中,有利于制约保荐人滥用签字权,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投资银行保荐机构权责不清的情形。股票发行定价、申购制度不合理是我国股票发行的两大问题。 一、股票市场的主要问题 (一)股票发行短期抑价的问题我国的新股发行普遍存在短期抑价及超常认购问题。新股在公开发行时价格相对较低,而在之后股票上市交易时的价格相对较高,投资者可以迅速得到高额报酬。根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统计,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这近五年的时间中,共有1105只新股上市发行,不存在任何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况,仅有2只股票上市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仅有22只股票上市10日后跌破发行价,这22只股票平均跌幅为11.29%,相对发行价而言,下跌幅度也并不大。 由此可见,我国新股发行的短期抑价现象非常严重。首先,我国股票二级市场的发展不完善,主要体现在非理性投资者对公司的估值过高;二是一级市场的定价效率相对较低,即上市前公司估值相对较低。参与新股发行的投资者特别容易获得超常回报,打新股俨然成为了稳赚不赔的、预期风险极小、极受欢迎的“投资”产品。因此,大批盲目的新股投机者存在于我国股票发行市场。 (二)股票申购制度的问题我国股发行的申购方式分为三种,战略配售、网下申购以及网上申购。近五年来,首次上市就选择战略配售的股票仅有工业富联(即富士康)、陕西煤业。除去少量股票实行战略配售,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是股票发行的主要模式。个人申购者仅能选择网上申购的模式,根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统计可知,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网下申购的中签率为0.87%,网上申购中签率为0.25%,网下申购的成功率是网上申购的3.48倍。由此可见,机构申购者的中签率远远高于个人申购者。我国新发行的股票,很有上市首日开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况,所以中签的投资者可以迅速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而这收益的获得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 (三)股票退市制度存在缺陷股票退市制度是股票市场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截止至2018年10月末,共有113家公司退市(含B股),假设剔除B股及吸收合并而退市的股票之外,有63只股票因为财务亏损、存在欺诈或重大信披违法等原因被勒令退出市场。由此可见,A股退市企业数量极低,这是由于上市成本非常高,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也非常宝贵,经营状况较差的公司努力“保壳”。此外,企业退市后去向单一,退市后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明显不足,这也是我国上市公司不愿退市的主要原因。 (四)证券监管的缺位与越位中国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有着浓重的行政色彩,其核心表现就是行政审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监管存在着缺位与越位的现象。我国的证券监管制度是统一监管,监管审核并不分离,这影响股票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发行。证监会作为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其主要职责应是监管,然而目前的重心却放在了审批上,这是政府监管的越位。 股市监管可以分为事前监管和审批监管,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我国股票监管制度对事中的信息披露监管相对较弱,事后的监管也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监管力度不足且存在滞后性,这是证券监管的缺位。此外,如果事情牵扯多部门监管,会发现各部门协调性较差,其典型案件就是2016年宝能与万科之争,该案件牵扯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多方监管问题,但各部门共同监管时存在监管真空。政府监管的越位和缺位不利于股票市场的发展。 二、股票发行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一)建立有效的询价制度实现有效的股票定价制度需要优化现行的询价制度。目前询价制度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将这两步询价合二为一,保留网上询价模式。首次询价与实际购买相结合,有助于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前期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研究。如果仍保留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两个步骤,也可以让参与第一次询价的投资者交纳保证金,从而限制不认购的高报价投资者,这种询价方式也可优化当前的股票发行询价问题。 (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中小投资者在股市中往往是弱势群体,中小投资者由于自身资本实力有限,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也较弱,投资收益也相对较低。例如,在“无风险的”股票申购中,中签率较高的是机构投资者,这些机构迅速可以获得发行及上市时的高额收益,接着吸引中小投资者进行投资,等高位时抛出股票,由此迅速获得大量盈利,这不利于中小投资者公平投资。因此,在股票发行方面有必要对大型机构购买者进行限制,例如延长持有期限,以此缓解新股发行的短期抑价。我国中小投资者一直面临着维权困难的现状,股市相关制度应向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倾斜。

股份公司发行新股及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及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之后另行发行股份叫做发行新股。公司在设立时首次发行股份,主要是为了募集公司设立所需的资本,按规定,发行股份的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公司成立后发行新股,主要是为了筹集营运资金,其发行的数量无限制,发行的程序与首次发行也有所区别。 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之后为了筹措营运资金,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按法定程序发行新股: 一是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总额范围内发行新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往往高于法定注册资本,因此,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股份总额不是在公司设立时一次发行完毕,而是分次发行。所以,在公司成立以后,公司可按章程规定在股份总额范围以内发行新股,以募足公司的股份总额。 二是为增加公司资本而发行新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总额全部发行完毕以后,公司为扩大其资本,可以另行发行新股。 三是为分派股息和红利而发行新股。按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在一个营业年度有盈余时,应当向股东分派股息和红利。分红派息时,若公司在资金方面遇到困难,可采用发行新股的方法,向股东送股或派股,以抵偿股东应得的股息与红利。 四是为用公积金扩大资本而发行新股。公司成立后,若股东大会决议要把公司公积金的全部或部分扩充资本,那么,应按照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向其分派股份。 五是为进行公司债券转换而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进行公司债券转换股票时,应向持有公司债券的债权人分派相当于所转换金额的新股。 六是为吸收合并其他公司或企业而发行新股。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按比例向股东分派新股。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不公开发行,新股由公司股东、职工或者定向人员认购,不由社会公众认购。另一种是公开发行,新股份全部或部

中美股票发行制度比较研究.doc

中美股票发行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本文从注册制和核准制的一般理论出发,在综合分析美国股票市场发行上市审核制度的基础上,就我国当前股票发行上市制度进行了研究,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注册制核准制现状建议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在股票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资本市场的改革方向之一是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方向。 1 核准制与注册制的理论分析 1.1 核准制与注册制的定义及特征所谓证券发行核准制,就是指证券发行人在申请证券发行时,必须公开披露企业经营情况,以保证各项情况均符合证券监管要求,申请经过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后,发行人方可发行证券的审核制度。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前向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提交文件进行申报,证券监管机构仅对企业所申报文件作形式审核,而不对发行人及其准备发行的证券进行价值判断;如果发行人所申报的材料符合形式要件,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 注册制能有效避免寻租行为的发生,提高了发行的效率,有利于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募得资金。但在注册制的条件下,证券发行上市相对容易,也可能导致质量较差的企业进入证券市场。 2 美国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

当前,美国股票市场上发行审核和上市审核是相互分离的,受美国证券监管机构管制的是发行而不是上市。一旦企业股票发行通过了注册制审核,则股票就具有了交易的权利。至于选择哪种交易方式(在全国性还是地区性交易所上市交易,等等),则由企业和市场自己选择。 在发行审核方面,美国实行注册制。作为监管机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依法监督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并对披露信息进行实时监督,以有效避免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出现,提升投资者的决策水平。但SEC并不去核实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不去判断该项股票发行能否给投资者带来收益。不过,如果投资人能证明其购买股票所遭受的损失是股票发行者信息披露不完整所致,可以请求赔偿。 在上市方面,美国发行股票选择何种上市方式,是发行人和市场之间协商的结果。各层次的市场通过建立不同层次的上市标准、上市费用等,来吸引不同情况的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来进行上市交易。美国股票的上市审核有形式审核,也有实行“蓝天法”的州实施实质审核。 3 我国股票发行上市制度的发展及其存在的问题 3.1 我国股票发行上市制度的发展我国于1990年建立了股票发行审核制度。通过分析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发展进程,我们可将其分为两个发展阶段,即审批制和核准制。 从1990年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到1999年《证券法》实施之前,我国股票发行审核一直采用审批制。审批制适应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的实际情况,但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审批制的缺点也越来越明显。 核准制的发展历经了通道制和保荐人制两个阶段。通道制

上市企业发行新股的条件、程序及申请文件.doc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程序及申请文件 - 一、发行新股条件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此项限制);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此外,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还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一)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 (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四)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目前,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外,所募资金不得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五)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 (六)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七)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同时,我国目前对申请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最近3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水平还作出了明确要求: (一)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且预测本次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设立不满3个会计年度的,按设立后的会计年度计算; (二)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低于6%,则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公司及主承销商应当充分说明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新股发行时,主承销商应向投资者提供分析报告; 2、公司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并应在招股文件中进行分析论证; 3、公司在招股文件中应当认真做好管理层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二、关于增发过程中的国有股减持问题 若上市公司存在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的,在增发新股时还将涉及到国有股减持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国

股份制改造概述

股份制改造概述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比较 在讨论股份制改造之前,让我们先对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司进行一番大致的了解:两者概念有何不同,分别有何特点,彼此的优缺点如何。这不但有助于我们认识股份制改造的必要性,也有助于我们实际操作股份制改造。 (一)有限责任公司之概念及其特点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点如下: 1、股东人数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名(详见《公司法》第24条); 2、注册资本方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详见《公司法》第26条); 3、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权限方面: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明显的“人合”性质,公司的存续在很大程度上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所以《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详见《公司法》第72条)。 (二)股份有限公司之概念及其特点 所谓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点如下: 1、股东人数方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须在2人以上;但是在成立时的发起人须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详见《公司法》第79条); 2、注册资本方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且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详见《公司法》第81、126条); 3、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权限方面: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信用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公司资本的雄厚与否,而与股东个人的声望、信用关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股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概览?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第四节风险因素 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六节业务和技术?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九节公司治理结构?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 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第十二节盈利预测?第十三节业务发展目标?第十四节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第十五节前次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六节股利分配政策?第十七节其他重要事项?第十八节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第十九节附录和备查文件?第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称“发行人”),应按照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公开披露。本准则所称招股说明书包括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及增发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编制配股说明书,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以下简称“增发”)应编制增发招股意向书及增发招股说明书。

第三条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新股的必备法律文件。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有无规定,均应披露。若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不适用,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同时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五条发行人因商业秘密或其它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无法披露,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免重复。 第七条经核准的招股说明书披露之前,发生与申报文件不一致或应予补充披露的事项,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修订招股说明书,必要时须重新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招股说明书披露后至本次发行的新股上市前,发生上述情况的,发行人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招股说明书的编制还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引用的数据应注明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金额的资料除特别说明之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发行人可编制招股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招股说明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招股说明书文本应采用幅面为209X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的纸张印刷;

案例二询价制下新股发行定价(精)

案例二询价制下新股发行定价——以中国银行为例 2005年始,我国新股发行采用询价制度定价,以当年发行的中国银行为例,说明在询价制度下,新股是如何定价的。 一、基本情况 2006年6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A股市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00亿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200亿元。本次公开发行后,中国银行总股本不超2573.45656亿股,A股占总股本不超过3.886%。 发行方式采用向A股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向战略投资者配售20%,战略投资者持股锁定期为18个月;网下配售32%,股票锁定期50%为3个月,50%为6个月;其余48%为 资金申购网上定价发行。 二、初步询价阶段 2006年6月12日至16日,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共计96家询价对象进行了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给出的价格区间上限价格统计如下表:表2 询价对象给出的价格区间上限价格统计单位:家 基金公司 财务 公司 证券 公司 信托 公司 保险 公司 QFII 合计 3 .05 元 以 3 2 3 1 1 1 11

14 4 2 5 4 2 31 3 .05 ~ 3.10 元 8 5 3 2 0 1 19 3 .11 ~ 3.15 元 9 3 1 0 2 0 15 3 .16 ~ 3.20 元 5 2 1 2 0 1 11 3 .21 ~ 3.30 元 1 3 0 0 0 3 7 3 .31

及 以 上 合 计 40 19 10 10 7 8 94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及市场情况,同时参考发行人H股发行价格及H 股上市后的交易情况,确定本次网下向配售对象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区间为3.05~3.15元/股。 三、最终询价 中国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申购工作于2006年6月20日结束。在规定时间内,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收到的有效申购表对累计投标询价情况统计如下: 表3 有效申购表对累计投标询价情况统计 价格(元/股该价格申购数量 (万股该价格及以上累计申 购数量(万股 该价格及以上累计申购数 对应申购倍数(倍 3.05 2200 3,720,090 17.903 3.08 1500 3,717,890 17.892

新股发行制度变革简析精编版

新股发行制度变革简析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新股发行制度变革简析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我国资本市场进行了一系列重大基础性和制度性改革,取得了显着成效。市场规模和容量跨上新台阶,市场机制和结构逐步优化,投资者入市踊跃,各类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健全机制、融入资本的态度积极,资本市场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为了进一步健全机制、提高效率,有必要对新股发行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的更大发展。经过对股票发行体制改革有关问题进行广泛调查研究,我会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原则、基本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 改革原则。坚持市场化方向,促进新股定价进一步市场化,注重培育市场约束机制,推动发行人、投资人、承销商等市场主体归位尽责,重视中小投资人的参与意愿。 (二) 基本内容。在新股定价方面,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淡化行政指导,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在发行承销方面,增加承销与配售的灵活性,理顺承销机制,强化买方对卖方的约束力和承销商在发行活动中的责任,逐步改变完全按资金量配售股份;优化网上发行机制,股份分配适当向有申购意向的中小投资者倾斜,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同时,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明晰发行市场的风险。

(三) 预期目标。一是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得到优化,买方、卖方的内在制衡机制得以强化。二是提升股份配售机制的有效性,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提高发行的质量和效率。三是在风险明晰的前提下,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得到重视,向有意向申购新股的中小投资者适当倾斜。四是增强揭示风险的力度,强化一级市场风险意识。 二、近期改革措施 新股发行体制涉及面广、影响大,为保证改革的平稳推进,拟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阶段推出各项改革措施。现阶段主要推出如下四项措施: (一) 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询价对象应真实报价,询价报价与申购报价应当具有逻辑一致性,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措施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申购的最低申购量。对最终定价超过预期价格导致募集资金量超过项目资金需要量的,发行人应当提前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用途。 (二) 优化网上发行机制,将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对每一只股票发行,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所有参与该只股票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股票配售对象均不再参与网上申购。 (三) 对网上单个申购账户设定上限。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单一网上申购账户的申购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

关于促进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扶持办法

关于促进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我区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助推区域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省、市及我区关于推动企业上市及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市场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及区政府认可的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境外证券交易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我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持续经营二年以上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份制改造是指企业以挂牌上市为目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进行的股份制改造。 第二章政策扶持 第五条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

性给予200万元扶持;实收资本3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扶持。 第六条对2017年1月1日后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支持。予以贴息的贷款是指银行机构、政府融资平台等提供给企业的借款。每年予以贴息的贷款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贴息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贴息期从完成股改当年起计,最长为三年。 第七条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行为而产生的区级新增财政贡献,按区级新增财政贡献的100%给予贡献主体扶持。 第八条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充分发挥区政府成立的引导基金的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引导各类投资基金,重点投向拟实施和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 第九条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作为并购方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完成首次并购行为(通过吸收合并、新设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控制已设立的、持续经营的企业),交易金额(包括现金承买价、承担债务、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等)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交易金额1%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其中,并购非关联的我区内企业的,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购非关联的我区外(含境外)企业的,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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