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宗教

《法律与宗教》读书报告

前言

《法律与宗教》最初由一位基督徒朋友推荐,而且是再三推荐。后来在课堂上,郭老师也推荐了这本书,可见这本书还是值得一读的。加之学生对于基督教特别感兴趣,感叹于其对西方文明进程和个人行为的巨大影响。于是,选择这本书作为法理学课程的必读书目。

学生阅读的是由梁治平先生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品,隶属于“法律文化研究文丛”系列的《法律与宗教》2003年第一版。该书大致由增订版译者前言、代译序、原序、导言、跋和三篇附录组成。

因以往读书都过于粗糙,没有写读书报告的习惯,所以本读书报告目标设定较低,根本任务在于理清本书脉络,把握主要观点和内在逻辑,在此基础上,通过“追问式”争取有自己反思。

正文

一、法律与宗教的割裂和辩证统一

开篇,伯尔曼就直言西方人正经历着一场整体性的危机,男男女女都在自问,生活的意义何在,他们自己正去向何处。“西方人的全部文化似乎正面临着一种精神奔溃的可能。”在伯尔曼看来,这种奔溃的征兆表现为对于法律信任的严重丧失和对宗教信仰的丧失殆尽。法律被理解为贯彻特定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工具与技术组合;而宗教日益“私人化”,丧失其社会有效性。

从表面上看,法律仅仅是一种结构或者规则,宗教是与超自然体验有关的信仰,两者无甚相干。但伯尔曼认为,实际的情形远非如此。“法律...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伯尔曼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讨论法律与宗教。他接着说,“法律赋予宗教以其社会性,宗教则给予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所需要的神圣性。”法律与宗教是辩证统一的。

二、法律中的宗教

法律对宗教有所倚赖。从人类学角度,在所有文化中法律与宗教共享四种要素:仪式、权威、传统和普遍性。通过仪式,法律价值戏剧化了;经由传统,法律得以延续;依靠权威,表明法律的约束力;凭借普遍性,主张法律包含象征法律与绝对真理之间联系的普遍有效的洞见。那么,面对现实生活中的严重问题,比如失业、国际冲突、污染等,法律的解决方法是什么。伯尔曼以为,法律活动中更为广泛的公众参与乃是重新赋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径。

另外,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这是学生最感兴趣的部分,伯尔曼以他深邃的历史意识把握了基督教发展历程中对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影响。教会发展初期,产生了基督教法学第一条原则:公民不服从原则,即与基督教信仰冲突的法律在良心上没有拘束力。这是主张反抗与上帝意志相悖的法律的道德权利。公元四世纪,随着罗马皇帝们皈依基督教,教会在世俗权力结构中开始发挥作用。他们做了两方面的工作,一是以“人性升华”

为口号改革家庭法和奴隶制法,二是将法律系统化。十一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教皇格雷高里七世倡导罗马教皇体制革命,企图将灵界与俗界分离,宣示教会在政治上和法律上完全独立,构建教会法和设立系统的教会法院,与世俗法律和法院共享管辖权。在这一阶段,发展出理性原则、良心原则和法律生长原则。接着,来到十六世纪路德的宗教改革。路德教认为每个人都拥有神赋予的个人意志,仅凭圣经即可与上帝沟通,建立联系,不需要教会组织作为中介。这样,路德所到之处,教会被视为无形的,不具有法律效能的组织,法从神学教条和教会的直接影响下解放出来,法律从而日益世俗化。与此同时,法律实证主义的出现,也促进西方法律传统的发展。新教的后一种形式即为加尔文教。在路德的基础上,财产权和契约权中的个人意志神圣的观念得到加强。另外他们添加了三个新要素,清教徒视改造世界为自身的义务,还有以为“积极信徒们的团体”高于任何政治权威,最后“加尔文派信徒的教众自治主义,为社会契约的观念和依被统治者同意来统治的观念提供宗教依据”。以上讨论的是历史上的基督教法学,根据伯尔曼宽泛的宗教定义,他创造了“世俗宗教”的概念。十八和十九世纪,美国和法国革命开创了世俗宗教,人们的信仰对象从上帝、神转而对人、人的本性、人的理性和权利的信仰。但最终,世俗宗教将终极意义和神圣性归因于个人的心智和民族。

三、宗教中的法律

伯尔曼以为,要解除法律日益沦为工具和技术组合的危险,路径就在于弘扬其与宗教共

享的四要素,恢复法律的神圣性。那么如何解除宗教日益私人化的危险,恢复其有效的社会性。伯尔曼给出的答案是:承认和恢复宗教的法律性。他说,法律与宗教是辩证统一的相互依赖,当宗教徒试图将他们的信仰和习惯传给下一代时,法律要素便被引了进来。法律是人们之间一系列的关系,帮助创造宗教的爱、信仰和恩典在其中可以繁盛的条件。

四、死亡与再生:新的法律与宗教

伯尔曼以为,旧的政治和宗教传统正日趋灭亡,二元的思维模式正遭受质疑,现存世界中存在诸多冲突,而在这些冲突背后是群体意识的失落,创立群体之能力的丧失。我们不但作为个人,而且作为群体,正经历着集体死亡的体验。但危机同样意味着机遇,现存两大再生的征兆。“征兆之一是人类共同体正在缓慢而痛苦地出现”。随着通讯手段的发达,科学与技术的进步,世界商业的广泛建立,地球村不再是一个概念,而成为现实。得到扩充的国际法,商人间联系的加深而发展的习惯法,国家和非政府组织间的条约,以上这些成为世界共同体的新的法律渊源。而伯尔曼也承认,人类的共同宗教几乎尚未存在。“另一个征兆是地方自发性团体正在广泛形成。”在公社里,人们都在为体现于短暂而热烈的联合中群体生活需要寻求宣泄的途径,公社的成员在一段时间里完全与公社融为一体,共同面对死亡、苦难等,共同迎接新生。

五、总结

在伯尔曼生活的时代,用梁治平先生的话说,人类在短短四十年的时间里面,接连遭到世界大战和全球性经济奔溃的打击,它对于曾为这世界带来繁荣与希望的旧秩序的信仰,便从根本上动摇了。法律日益沦落为工具,宗教退入私人领域。他说现在法律与宗教存在割裂,但实质上法律与宗教共享多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他试图重建法律的神圣性和

宗教的有效社会性。并认为,在全球化时代,一种新的宗教和法律正在形成。伯尔曼希望自己的作品具有预见性,为后来学者的进一步探讨铺路。

思考

该书的探讨对象

当前,西方诸国均已建立法律之治,且众所周知,基督教文化对于西方文明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得知伯尔曼语境下的法律与宗教已经发展到相当成熟的阶段,学生以为他是以美国,或者保守地说是以西方文明为讨论对象。

如果将本书讨论的问题放到中国或者其他尚未建立法律之治,未有真正宗教的国家语境下,似乎就不构成讨论的前提了。梁治平先生说,法律的价值在一开始的时候就与我们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文化格格不入,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对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信任这法律。梁漱溟先生说,中国社会是早熟的社会。我们关心的是人生哲学,世俗哲学,而非人之终极意义和目的。

如何恢复对法律的信任和对宗教的信仰

伯尔曼认为,造成法律与宗教割裂的原因在于西方人的二元思维模式。这样的思维模式将上帝、自然、社会视为思维主体感知外部实在的对象。主观与客观、本质与实在、精神与世俗、宗教与法律截然分离。伯尔曼找到了两种辩证统一的内涵,以为二元思维模式割裂了法律与宗教。

那么是否真的如此?学生对于这点不是特别赞同。学生以为社会生活的这两个方面自有其逻辑,不能归之于思维模式。法律之所以给人以工具和技术组合的印象,学生以为原因有二。一是将法律中价值问题转化为技术问题的方式,二是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法律日益为人们行为设立规则,而非为行为设立价值取向。而宗教之所以日益退化到私人领域,学生以为在于人缺少了敬畏之心。随着科技的发达,人们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可以摆脱地球引力飞向月球和火星。人们对于自己和自己理性的信仰超出了界限,没有了敬畏之心。

那么如何恢复对法律的信任?学生以为法律活动中更为广泛的公众参与乃是回复法律活力和重塑对法律信任不错的方式。至于如何恢复对宗教的信仰,学生持不乐观的态度,以为只有当人类知道了自身的局限性的时候,才会产生敬畏之心,才会重新回归宗教的怀抱。新的世界法律与宗教

在最后一章和本书的附录中,伯尔曼谈了很多关于人类共同体的法律与宗教。他说,人类共同体的新的法律正在形成,但是新的世界性宗教可能尚需时日。在此学生想到李开复的一句话:“正确的时间做正确的事情”。诚然,未来必定是那样的时代,我们需要为迎接那样的时代做理论上的准备。但全球发展不平衡也是不争的事实,当下我们有更加急迫的事情需要我们为之奋斗。

《法律与宗教》读书笔记

法律与宗教

伯尔曼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1、哈罗德 J.伯尔曼,“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2、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P47)不过,这正是西方社会今天所面临的危险。P4

3、用伯尔曼的话来说,现代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包括苏联的法律),就是建立在过去两千年中基督教所创造的各种心理基础和许多价值上

面的。(P73)

4、隐伏在法律与宗教截然对立后面的东西,就是建立在主体与客体、意识与存在的对立基础上的二元思维模式。P7

5、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问题,每一种问题都有自己特殊的原因,但是在所有冲突之后,都有一种更根本的原因,那就是“群体意识的失落,创立团体能力的丧失。”(P122)在伯尔曼看来,这也就是死亡的体验。P9

6、法律是执行道德的工具,是附加了刑罚的礼。P11

7、法律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然而彼此相关的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向度——在所有社会,尤其是在西方社会,更特别是在今天的美国社会,都是如此。尽管这两方面之间存在紧张,但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的一方。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为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P1

8、法律与宗教是生活中完全分离的两个方面——我们管理社会所需之方式,与最深刻的直觉和最深沉的献身无关,反之亦然。在这种法律与宗教截然分离后面的,乃是在过去九个世纪里一再威胁着西方人整体性

的二元思维模式。P5

9、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

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它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法律有助于为社会提供维持其内部团结所需要的结构和完型;法律以无政府状态为敌。宗教则有助于给予社会它面对未来所需要的信仰;宗教向颓废开战。P11

10、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只是世俗政策的工具,它也是终极目的和生活意义的一部分。P18

11、法律与超理性价值联系和沟通的主要方式有四:首先,通过仪式,亦即象征着法律客观性的仪节程序;其次,经由传统,即由过去沿袭下来的语言和习俗,它们标志着法律的衍续性;再次,依靠权威,即对一些成文的或口头的法律渊源的依赖,这是渊源本身就是决定性的,这们标志着法律的约束力;最后是凭借普遍性,即主张法律包含了象征法律与绝对真理之间联系的普遍有效的概念或者洞见。这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存在于所有法律体系,一如它们存在于所有宗教里面。它们提供了一种语境,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律规则都是在这一语境中被宣示,并且从中获得其合法性。P21

12、所有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一些社会所倡导的合法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靠了宗

教激情,信仰的一跃,我们才使法律的理想与原则具有普遍性。P30 13、通过强调法律与宗教的相互作用,我们可能逐渐认识到,它们不只是两种相互间有些关联的社会制度,而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两个辩证地相互依赖的方面——也许是两个主要方面。P38

14、在所有已知文化当中,都存在着法律价值与宗教价值的相互作用。在某种意义上,一切都是宗教;在某种意义上,一切又都是法律——恰如一切皆为时间和一切都是空间一样。P38

15、渥提加(Ortega)所言不谬:我并无本性,他只有历史。P41

16、在六、七、八几个世纪里,查士丁尼及其后继者编订了庞大的法律汇编,这种做法也部分是因为受到这样一种信念的鼓舞:基督教要求将法律系统化,这是穹体现博爱的必由之路。当然,上述各种改革不只是因基督教而起,但是基督教确曾给予这些改革以重要推动,并提供主要的意识形态的正当性。P 46

17、日耳曼法学家和历史学家鲁道夫·梭姆,“路德的宗教改革不但更新

了信仰,而且重塑了世界:既是精神生活的世界,也是法律的世界。”P57 18、自由民主主义乃是西方历史上头一个伟大的世俗宗教——是与传统基督教相分离,同时又吸收了传统基督教的神圣观念和它的一些主要价值的第一个思想体系。不过,在变成一种世俗宗教的过程中,自由民主主义很快就遇到一个对手:革命的社会主义。P62

19、正如没有宗教的法律将会丧失它的神圣性和原动力一样,没有法律的宗教将失去其社会性和历史性,变成为纯粹个人的神秘体验。法律和宗教乃是人类经验两个不同的方面:但它们各自又都是对立的一个方面。

它们一荣俱荣,一损俱损。P 69

20、任何一种宗教都具有并且必定具有法律的要素——确切地说有两种法律要素:一种与共同信仰某一特定宗教之群体的社会活动有关,另一种则关系到宗教群体只是其中一部分的更大群体的社会活动。P70 21、《约翰福音》1:17,“律法本是借着摩西传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稣基督来的。”

22、《申命记》1:16-17,“你们听讼,无论是弟兄彼此争讼,是与同居的外人争讼,都要按公义判断。审判的时候,不可看人的外貌,听讼不可分贵贱,不可惧怕人,因为审判是属于神的。”P93

23、正义是神圣的,否则就不是正义的。神圣是正义的,否则就是神圣的。P105

24、引用历法学派奠基人、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话说,这是“首先因为习惯和民众的信仰,然后因法学家的活动——因此到处都是因内在的无声运行的力量、而不是因一个立法者的专断意志”而得发展的一套法律。P139

25、美国诗人和预言家Czeslaw Milosz,“二十世纪,国家吞噬了社会。”P174

《法律与宗教》读书心得

(2012-01-02 10:48:29)

转载▼

标签:

法律与信仰

教育

据传,《法律与革命》是伯尔曼在长达45年刻苦专研后方得以最终问世的呕心沥血之作。与之相比,《法律与宗教》这本早九年出版的仅8万字左右的演讲集显得单薄而简洁。但是作为伯尔曼的代表作之一,本书具有的深远影响并不逊色于前者。究其原因,是因为作者在本书中从法学家的角度试图回答陀斯妥耶夫斯基所说的“被诅咒的问题”:我们当下生活的意义何在?人类的未来将走向何方?换言之,如何解释我们与现存秩序的关系?如何理解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的行为?具体到个人,则是维系我们目前工作、生活的根本动力是什么?正是关于这个经久不衰的哲学问题的真知灼见使本书不仅是一本法律名著,也成为一本哲学名著。

作为一种物种,人类将走向何方?伯尔曼为我们描绘了这样一个美丽的新世界:他认为,全球化已经是公认事实,随着世界范围的科学与技术、商业等物质方面的统合,世界范围内的精神统合也在进行,跨国界、跨文化的世界法体系正在形成中。在20世纪,如罗斯福总统在1945年5月临死前预言的那样,“整个世界已经变成一个单一的社区。”一个世界社会已

经出现。在基督纪元的第三个千禧年,人类将由世界社会阶段进入世界共同体阶段。在这个阶段,作为一个共同体,人类的历史将不再仅仅被当作民族的历史,而是视为人类的历史,人类将拥有一个不断发展的共同法律传统,有一套共同的精神价值,一套共同的人性概念,一种共同的语言,一个共同的信仰体系。

而要实现这个人类共同的梦想,法律和宗教在其中都必须起到支柱作用。因为在任何社会,不管是在世界社会还是在世界共同体社会,人类的社会生活都存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必须有实现社会秩序的结构和程序,有解决纠纷、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既定方式,有创造合作机会的纽带,必须存在关于正义的共同观念,这就是法律。另一方面,不管在任何社会阶段,即使是最发达的社会,除了对物质和理性的追求外,都存在对于神秘,美、幸福等超验价值的共同信仰,对一个终极目的的共同信奉和关于神圣事物的共同观念,这就是宗教。因此,在世界共同体的构建中,法律和宗教必须发挥其作用,这个梦想才会实现。

但从现实来看,现存的关于法律和宗教的认识与实践都无力承担这个重任。从法律来看,受实证主义法学的影响,法律被理解成为国家自上而下地制定和执行的一套规则和程序,是用以贯彻特定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工具。法律与神秘、与美、与生活的目的这些超验的直觉和观念完全脱离关系,法律的使命就是规制人们行为,使其符合统治的要求,是世俗的行

为规范。为了规范人的行为,法律必须使用心理强制或利益衡量诱惑等手段,因此,法律人与经济人一样,是理性的,无法容纳梦想、信念、激情等超验的元素。这种将公众视为只有理智没有其他情感,就像狗一样只要通过训练当听到铃声响就必然会分泌唾液的做法,必然导致人们对法律没有感情,不能唤起公众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当然也必然不能激发他们自愿遵守法律的热情。仅靠惩罚和威慑,法律不仅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用,而且会导致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任严重丧失,不仅守法民众如此,立法者和司法者也如此。从宗教来看,也面临着同样的信仰危机,在20世纪,基督教本身失去其公共性格,丧失其政治性和法律性,宗教正日益成为个人试图摆脱其孤独,追求个人心智安宁的私人事务,宗教渐渐为社会同化,宣讲的几乎只是世人想要听到的东西。虽然宗教情感仍然在传布,但许多宗教组织却在衰亡。在这样的情形下,各种政治的或社会的信仰纷纷出现,由于完全缺乏坚定的信仰,有的最后沦为狂热激情,这使公众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集体关切无处安放,只能失落和彷徨。因此,在这种状态下的法律和宗教,是无法带领人类进入世界共同体的。

为什么法律和宗教会出现这种危机?在西方法律发展史上,法律和宗教一直都存在这种症状吗?治疗现存法律和宗教的信仰危机的良方何在?

伯尔曼认为,西方法律传统产生后,经过路德的第一次新教革命、加尔文教的第二次新教革命、法国革命、美国革命等六次激烈的大革命,每一场革命都是以西方法律传统决裂为开始,但最终都以回归并损益这一传统为终结。在这些革命中逐渐发展的信仰体系(12世纪罗马

天主教、16世纪德意志路德教、17世纪加尔文教、18、19世纪法国和美国自然神论)对于逐渐发展的西方法律传统都进行了改造,但直到20世纪早期,早期西方法律传统的10个特征中依然有4个存活下来,比如多个法律体系并存的概念,比如从案例中抽取一般概念的经院式技术;比如对法律随时而进,能够成长的确信;法律最终优于政治权威的至上地位的确信。

西方法律传统的这些特质都是建立在基督教的信仰的基础上,对法律的宗教渊源的普遍确信,支持着对法律的历史演进的信念,以及对周期性的出现的法律制度的革命的必然性的接受。因此,宗教与法律是西方人共同生活的遗产,它蕴含了西方人对共同目的的意识和我们关于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的观念。

然而,在第一世界大战后,西方法律的这种法律传统基础的崩溃了。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1917年10月始于俄国并逐渐传遍西方和世界其他地区的社会主义革命,但更多地应归咎于来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开始的西方文明自身的危机。人们对作为一种文明、一种社会共同体的西方本身的信念和对九个世纪以来一直维系着西方文明的那种法律传统普遍丧失了信心,其中主要的问题是人们对法律的蔑视和对法律玩世不恭的态度。

而导致这种症状出现的思想根源则是西方的二元论思想,二元论认为,上帝、自然、社会视为外在于思维主体的客观实在,即主观与客观,本质与存在,精神与世俗,理性与情感的截然两分,受这种思想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导致法律与宗教彻底分离。这种分离使法律和宗教的概念都过于狭隘,不能承担其应有责任。

因此,治疗法律和宗教信仰危机的良方就是扩大法律和宗教的概念,法律中有宗教的因素,而宗教中也有法律要素,改变宗教与法律彻底分离的状态,恢复对西方法律传统的信心,从法律传统中获得克服危机的动力。而人类学的研究证实,在所有的文化里,法律都具有与宗教共亨的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在任何一个社会,这四种要素,都标志着人类寻求超越己身之上的真理的努力,它们因此将任何既定社会的法律秩序与这个社会对于终极的超验实体的信仰联系在一起。同时,这四种要素赋予法律价值以神圣性。并且因此而强化了民众的法律情感,这种对于任何法律秩序都是必不可少的情感,而这类情感的存在,有赖于人们对它们自身所固有的终极正义性的信仰。

为了实现其所预见的世界共同体,伯尔曼对法律和宗教的概念和关系进行了重新界定,这是可以理解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和宗教现存的信仰危机问题就可以解决,也并不意味着伯尔曼所预见的新世界真的会如约降临于地球上。只是人类总要勇敢地生存,因此也需要有美丽的梦想去共同追求。马克思主义所描绘的共产主义社会今天很多人都不再相信其会实现。那么,伯尔曼所预见的法律传统的危机转化为机遇,从而为正在形成中的世界法体系奠定某种不可动摇的根基,从而使人类最终走向世界共同体,这个梦会实现吗?在萨达姆和卡扎菲都被所谓正义力量残酷地消灭的今年,我不敢相信这个梦会变为现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