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保险业的认识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 内容摘要: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通过界定经济法理念,明晰当中的内涵,探索其内在价值及实现方式,有利于深化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揭示经济法的本质,提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理念的确定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尤其是在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理念社会本位 一、经济法理念的基本界定 (一)法理念诠释 汉语当中的“理念”一词出现较晚,最初是由日本人从德语Idee翻译(意译)而来的,是指在一定世界观主导之下的某种基本观念。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法律是人性中所蕴含的最高理性,告诉人们所应做之事,禁止人们所不应做之事。”因此,法律不能仅限于条文的表面含义,应该注重法律的思想内涵。“理念”,作为西方哲学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指的是“一个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1在历史上,不同时期的西方哲学家也给理念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在理念论中,柏拉图剔除了“理念”一词的感性色彩,以此来表述存在于彼岸世界的每一类事物及其特性的原型、渊源,它是事物最真实的存在和极致状态,而我们所看到的此岸世界的各种事物不过是它的影子,这些事物因“分有”了理念而存在。2亚里士多德认为理念并不与事物相分离,而是与质料相结合,存在于具体的事物当中。康德认为理念是指“纯粹理性的概念”,“它在感官中是不能有任何与之重合的对象的……它们把一切经验知识都看作是由诸条件的绝对总体性所规定的。它们不是任意虚构出来的,而是由理性的本性自身发出的,因而是与全部知性运用必然相关的。最后,它们是超验的,是超出一切经验的界限的,所以在经验中永远不会有一个与先验理念相符合的对象出现。”3黑格尔认为理念可以理解为理性,也可以理解为主体——客体;观念与实在,有限与 1《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465页。 2严存生:“论法的理念——兼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3[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8—279页。

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 摘要:保险业是我国金融业开饭时间最早、开放力度最大、发展步伐最快的行业。在党中央的关心下,在不断对外开放的 过程中,保险业坚持改革创新,行业面貌放生了历史性的 变化。虽然我国的保险业在近几年中发展迅速,取得了一 定的成绩,但是与国外发展水平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 落后于外国保险业整体水平的发展,在目前国内保险业发 展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主要介绍现在保险业的现状。关键字:民族保险业初级阶段

保险是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的 " 拼三余一" 的思想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如果不断地积储粮食,经过27年可积存9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保险业作为金融的三大支柱之一,在经济发展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国保险在中国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早在1805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就在广州开办了中国第一家保险机构,主要为鸦片贸易服务。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民族保险业的开端还是在十九世纪后页。 一、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一)中国保险业的整体实力与核心竞争能力不断提升、经 济功能初步显现。 回顾保险业60年来的改革发展历程,虽然经历了曲折,但全行业始终坚持改革创新,在探索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在“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思路指导下,我国保险业保持了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在各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 1.保费收入规模迅速扩大 保险业是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2012年,全年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15488亿元,同比增长8.0%,保险业增速继续在低位徘徊,而且增速首次降为个位数,与近20年来超过20%的平均增速形成了明显反差。从外部环境看,复杂严峻的国内和国际经济形势,通过实体经济、金融市场和消费者需求等多种渠道传导至保险业,增加了保险市场稳定运行和风险防范的难度与压力。2012年,保险监管强调“风险底线”和“消费者权益”,取得积极成效。从国际

浅谈对新课标的认识

近几年来,随着素质教育的实施和发展,《新课标》在很大程度上指导着教师们的工作,而研究《新课标》也是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的搞好一线工作的前提。所以,我认真研读了初中语文《新课标》,也有一些了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新课标》首先指出了课程改革的必要性,它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和必然结果。现代社会需要具有高度科学文化素养和人文素养的人。所谓具有高度科学文化素养和人文素养的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掌握基本的学习工具,即阅读、书写、口头表达、计算和问题解决;二是要具备基本的知识、技能,以及正确的价值观和态度。只有这样,他才能具有能够生存下去、充分发展自己的能力,才能积极参与社会的发展,并能终身学习。但目前,我国基础教育的现状同时代发展的要求和肩负的历史重任之间还存在着巨大的反差,所以我们必须得进行课程的改革,以推进素质教育。 而要推进课程改革,那么我们就必须对自己所教授的科目有个全面的认识。对于语文而言,它的学科特点是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语文课程的工具性是源于语文的交际功能,而其人文性是源于语文是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工具性着重指明学生“应学什么、怎么学”,人文性则重在培养学生人文素养。以及语文的外延和生活的外延相等。由此看来,要真正使学生永久性发展,就必须培养其语文素养,实现语文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 在提高素养方面,《新课标》明确指出,实施素质教育,必须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如果我们全体教育工作者不能做到这一点,课程改革就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素质教育就会流于形式。同以往相比,这次课程改革在如何看待学生、学习、知识、发展、课程等方面,都有着重大的转变。根据课标所提到的这几个观念的转变,我也认识到语文学习主要不是靠传授知识、揭示规律,而是靠在大量的、丰富多彩的语文实践中感悟、习得,逐渐掌握运用语言文字的规律。语文教育要重听说读写整合、重实践、重积累、重熏陶,在反复实践中,不断提高综合运用的能力。而作为一名新教师新,在课堂教学时一定要注意三维(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的体现。只有坚持全面发展的观点,才能实现“发展”这个概念的真正内涵,即发展乃是质而不是量的变化;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教育”这个概念的真正内涵,即教育乃是养成学生的健全的个性或人格。通过自己两年来的教学,我也认识到在具体教学时,我们要学会用课程意识来整合教材;在学生自主学习时,不是教师跟着学生走,而是在老师控制下有效展开;在探究时,应选择适当内容;在合作时,应注意形式和效果的统一;而活动,不仅仅是课堂游戏;多媒体,只是辅助不能替代所有。 对于初中语文新课标第四阶段的学习要求,识字和写字能力是基础。而对于阅读,我看到了这样的转变:新课程要求由原来的以文本为主转到以学科课程发展为主,以理解内容为主转到语文能力发展为主。以前的语文阅读基本上是静态的分析和训练为主,结果必然导致无效重复,新课程要求语文教学转到动态的体验感受为主逐步达到个性化鉴赏,动态的四个层次:沉浸——体验——感悟——思辩。对于写作,我认为提高作文能力必须和阅读能力结合在一起,达到听、说、读、写一体化,必须注意到要和口语表达能力结合在一起,曾经记得有专家说过:“学生书面语的发展总是有一个由罗嗦到简洁的过程,从多写到精练的过程。”对于口语交际,我认为首先要有良好的口头表达交际氛围。学生口语交际的最佳氛围是“轻松、活泼、融洽、自然”。学生口语交际能力的高下,不仅仅是语言表达本身的问题,同时也是人的思维能力、观察力、注意力、记忆力、想象力等诸多能力的综合。语文教师应把口语交际教学作为重要的教学内容之一,切不可忽视,应联系实际,积极探索,把口语交际训练同课堂教学内容有机结合。对于综合学习,我们老师应该培养学生自主组织活动的能力,引导他们关心国内外大事,探讨一些学习和生活中有意义的问题,通过查阅资料加以拓展学习。 以上就是我在认真阅读了初中语文《新课标》后的一些所思所感。由于我教学经验不足,因此对《新课标》的认识肯定不全面,诚恳地希望老师给我以指正,使我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渐进步。

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从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的过程,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见,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国家干预,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提出一个极其重要的命题:“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门学科我们都要考察其历史和根源,只有把握了经济法的成长道路,才能放眼学科的未来发展,才能避免“朝菌而不知晦朔”的局限。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是在资本主义垄断时期的近代社会。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其出现有深刻的法律文化、政治、经济原因和理论背景。 一、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文化因素 钱穆曾谓:“文化异,其学术亦异。”经济法学理论的诸流竞起,与经济法的法律多元性息息相关。 人类进入二十世纪后,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是两次世界大战和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经济法学界把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一、战时经济法;二、经济危机对策法;三、复兴经济法,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刺激产生了第一批经济法。世界大战是资本主义矛盾的总爆发,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危机、政治危机,也是一场法律危机,经济法是资本主义矛盾的必然产物。从文化心理来

说,战争有加强国家为中心的凝聚力的天然倾向,国家在战争期间以经济法规作为社会动员的利器是为时事所趋,顺理成章。 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有深刻的文化背景,这是法学界公认无异辞的定论。金泽良雄说:“经济法之所以在德国产生,这是适合了德国的学术土壤,这些新的法律现象对于德国法学中所表现的的追求概念结构的缜密性和理论上的精辟性来说,的确是个理想的研究对象。”二、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政治、经济因素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然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法亦是如此。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带动了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和国名经济部门的不断增多,尤其是市场经济法的发展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顺应市场经济法发展的同时克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消极因素。这就从客观上为以国家干预为中心的经济法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成为了一种必然,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原因。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干预,国家关于经济运行是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职能,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具有诸多缺陷的情况下,国家干预成为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一个有效保障。 三、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理论背景 任何一种法律现象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理论背景,关于经济法的学说和法学观点是经济法产生的理论背景。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德国的经济法学说经历了“工业法”时期、经济法学初创时期的理论

经济法的学习心得

经济法学习心得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商品经济中出现的内在矛盾日益增多,国家干预经济的兴起,经济法律的相关理论与制度随之产生,而当今社会,国内经济空前繁荣,同时存在着很多发展不健全的问题,经济全球化使得国际经济的联系更加紧密,作为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作用越来越体现了其重要性。而经济法学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之一,法学学生更要认真研究学习,通过近几个月的经济法课程的学习,下面我想浅要的谈一谈我学习经济法的一些心得与感受。 一、经济法学习的主要内容 通过老师对经济法学的系统地讲授,我主要学习和掌握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以及一些关于市场主体规制、市场秩序规制的法律制度。除了学习了经济法的基本定义,基本原则,调整方法等基本要点,还讲解了关于经济法律关系以及经济法律责任,也有关于市场主体规划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国家干预法律制度以及市场秩序规制的相关内容。 这些理论知识让我有一个直观的感受,就是经济法的所有理论知识都离不开经济生活,制度建设来源于解决经济生活的问题,又是一个高度的升华,将经济社会中的一些原理提升设立成具有强制力与拘束力的为法律所认可的一些经济法律制度。因此经济法律规范又有了一个显著地特点,就是不仅仅具有极高的理论性,还是一个具有很强的实质性意义的相关法律规范,不仅与国家经济制度的上层建筑紧密相连,也与普通人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而我们在进行经济法的学习的过程中,要以一个法学学习者的思维方式来学习,也应该将自己作为一个经济生活的参与者来联系实际生活,这样才能够深入理解其设立目的、经济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理论的实际运用。 二、我学习经济法的认识与心得体会 经济法的内容众多,体系繁杂,想要全面的学习好仍然需要努力和进一步再次深入学习,作为一个初次接触的学习者,我主要对以下三个方面印象深刻,因

中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中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中国保险行业起步较晚,我国的现代保险业不过20多年的发展,保险市场仍处在初级发展阶段。 (一)我国保险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中国保险市场基本上还处于一种寡头垄断。从中国目前保险市场情况分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四大保险公司已经占有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份额的96%。这就是说,中国保险市场虽然初步形成了竞争的格局,但这种以国有独资保险公司高度垄断市场的局面,特别是以少数几家保险公司寡头垄断市场的局面,就是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的特点之一。 第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还处于一个低水平。按照保险业发展的规律,保费收入一般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3-5%。从目前西方发达国家而论,年保费收入一般都占本国国内生产总值的8-10%左右,而我国1998年保费总收入约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在世界排名70位左右。从总体上来说,我们的经济还不发达,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但同时又说明在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中国居民的保险意识与投资意识还要有一个提高过程。 第三,中国保险市场结构分布不均衡。从目前中国保险公司机构的分布而论,30家中外保险公司的总部基本上都设置在北京和中国沿海城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虽然在大陆已普遍设立,但多数又集中

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城市,这就造成了保险市场发育不均衡性。这种分布上的不均衡,对中国保险业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 第四,中国保险业的专业经营水平还不高。粗放式经营与销售方式单一,产品结构简单与供给不足,以及缺乏专业人才是经营水平较低的显著特点。这都表明了当前中国保险经营水平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第五,保险市场还未形成完整体系。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相对来说两头大中间小,即保险主体与保险市场发展很快,而中介组织发展缓慢。 第六,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和保险监管亟待加强。目前监管还基本上处于被动的监管状态,监管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不够。对于关系到保险行业稳定的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质量、再保险安排等重要方面的监管力度不够。至于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还缺乏严密、完善的成套法律法规。 (二)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1.保费收入规模迅速扩大 保险业是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 2006年全国保费收入达到5,641亿元,是2002年的1.8倍,在世界排名第9位,比2000年上升了7位。也就是说,中国保险业的国际排名平均每年上升1位。截至2007年底,中国共有保险公司110家,其中外资公司43家,比2002年底的22家公司增加了21家;中国保费收入达7035.8亿元,是2002年的2.3倍,同期,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达420亿元,是

谈谈对新课程理念的认识

我今天听了专家的分析后感触颇深静下心来想想当今的改革感到形势非常明朗。“以学生发展为本”是新课程的基本理念当新课程改革向我们走来的时候传统的课堂教学中教师讲、学生听教师灌输、学生机械地接受的那种模式已不复存在。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研究、勤于动手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普遍应用逐步实现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以及教学过程中师生互动方式的变革。既要加强学生的基础性学力又要提高学生的发展性学力和创造性学力从而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愿望和能力。因此在教学中我进行了一些小小的探索。一、激励学生自己学数学。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任何学习都是学习者自主建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离不开学习主体与文本之间的交互作用。有意义的接受学习是自主建构有意义的发现学习也是自主建构。在学习过程中既没有绝对的接受学习也没有绝对的发现学习总是两者相互交替、有机结合的。在这个过程中建构主义强调学习者主动接触外界的信息并用自己已有的知识与经验去解读这些信息从而赋予认识对象以心理意二、激发学生“用数学” 新课程提倡学生初步学会从数学的角度提出问题、理解问题并能综合应用所学的知识和技能解决问题发展应用意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股票、利息、保险、分期付款等经济方面的数学问题已日渐成为人们的常识因此数学教学不能视而不见不管实际应用这样恐怕就太不合时宜了。三、引导学生享受思考的快乐。在新课程中教师的职能不再仅仅是传递、训导、教育而要更多地去激励、帮助、参谋师生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以知识传递为纽带而是以情感交流为纽带教师的作用不再是去填满仓库而是要点燃火炬。学生学习的灵感是在积极思考大胆的发言中突然闪现。思考是艰苦的过程更是一个享受的过程。苦苦思索不得其解是痛苦的但上下求索后豁然开朗带来的那份欣喜所产生的效益带来的那份慰藉确实是一种享受。四、鼓励彰显个性的自评。新课程标准中强调评价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历程保护学生的自尊心自信心。在新课程的改革中各国都非常关注评价的主动性评价越来越重视学生的自我意识与个性张扬。在教学中如果把这彰显个性的机会留给被评价者引导他们用自我表现作为参照标准结合老师、其他同学等外部评价对自己在学习中的各种表现进行自我反思性评价学生才会在评价过程中发现自己的优点与不足这种评价方式不仅有利于保护并激发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而且有助于学生自我表现的发展与优势潜能的发掘同时也能使学生本身感受到自己是被赏识的感受到来自教师的信任。学习新课程理念的认识龙潭二小陈娟新课程理念的核心是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我想这就是评价新课程课堂教学的惟一标准。通过学习慢慢理出一点头绪下面谈谈自己的一点体会1、创设情境发挥最佳效果。在教学实践中试图从日常生活入手创设生动有趣的问题情境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这样使学生从生活经验和客观事实出发在研究现实问题的过程中学习数学、理解数学同时把学习到的数学知识应用到生活实际使学生亲近数学感到学习数学的快乐初步体现与现时生活的联系。2、奖励激励提高学习积极性。在教学中充分关注学生情感态度变化采取积极的评价较多地运用激励性的语言。如说得真好你懂得真不光少你想象力非常丰富真聪明等等调动了学生积极探求知识的欲望激发了学生学习的情感让每个学生体验成功增强自信心。课改要能发挥学生主体性和积极性有一个创新思维活动的空间关键在于教师教师如何引导启发点拔能否真正地把学生引到这一领域教师在平时备课中不但要吃透教材而且要尽量地搜集制作与教材有关的知识教具又要善于把握学生的心里使学生能够与老师发生共鸣。生物学科与自然界紧密相联和生活生产密切相关。因此在教学中教师要善于引导学生从熟悉的事物现象出发根据学生掌握的情况创设情境提出问题激励学生共同参与发挥想象积极思维来解决问题的意向。3、面对新课程教师应确定更高层次的教学目标。对于教学课而言不能光是知识的传授而是包括知识与技能、思考、解决问题、情感与态度等几个方面。那种追求“能够教好一节课”或“教出了几个能考高分的学生”为目的的教学已经不符合课改精神了。教会学生知识教给学生方法教给学生独立和生存的能力应成为所有教师的职业追求。4、学生应成为课堂学习的主人环顾周围在我们的教学中还存在许多这样的现象一些学生在生活中早已熟悉的东西教师还在不厌其烦地从头讲起一些具有较高综合性和较高思维价值的问题教师却将知识点分化忽视了学生自主探究和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的培养一些本该让学生自己去动手操作、试验、讨论、归纳、总结的内容却被老师取而代之一些学生经过自己的深思熟虑形成的独特见解和疑问往往因为老师的“就照我教的来”而扼杀。在新课程下教师应当成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引导者和合作者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创造性为学生提供从事活动的机会构建开展研究的平台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5、灵活使用挖掘教材有许多教师不适应新教材不知道把教材与实际联系起来。实际上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根据学生的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五篇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五篇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一) 通过经济法课程的学习,我有一些自己的感想和体会,虽然我不是法律专业的,但我还是抱着一种学习的态度来对待。它使我对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更正了自己以前许多错误的观点,对我自身的经济法律知识是一种很好的补充。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同时也是法律社会的背景下,这样的一门课程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 经济法中的《公司法》和《合同法》是让我印象比较深刻的,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阐述一下我的学习心得。首先,从我个人说起,我自己比较喜欢了解一些新闻,获取一些当前国内外的大事和报道,更喜欢对事件有深层次的了解。但是由于我个人知识的限制,我很难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如果事件涉及到经济法律知识,我就更不能做到从深层次了解经济现象了。 而老师上课时大量的教学案例则满足了我的这一需求,同时使我对类似案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有实际案例的教学也极大的激发了我的兴趣,对上课充满了期待,等待着老师把最近和过去一段时间涉及到经济法律的鲜活案例展现给我们。 法条加案例的教学方式是我欣赏这门课的原因,它有效地避免现在其他经济学科那种全是某某经济学家的某某经济理论,说实话,那种课程不仅枯燥而且给我一种与现实社会严重脱节的感觉。所以我庆幸我学的时候老师没有教科书式的教学,脱离了本本主义。

其次,从课堂上,我明白了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要成为公司的经营者,你就应该要认识到----公司法是公司的生命线.公司法既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公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仅所有投资者,包括社会公众投资者,经营者、董事们、监事们、经理们都应该认真地学习公司法。必须用公司法的精神来发展公司、经营公司,使公司在健康的道路上不断地向前发展。 学习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学以致用,用于我们经济生活的实践,如果我们能把公司法的知识,与我国当前正进行的国有企业的改制,以及其他企业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联系起来,和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公司法的一些案件联系起来分析,那么学习公司法就真的是很不错。 在讲合同法时,我明白了我们在乘坐公交车时,交上一元人名币这就意味着我们与他们达成了一个合同;我们平时总是签要式合同,这些常识是我以前不曾知道的,而这些法律知识与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学了以后感觉受益很多。 在讲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时候,提到广告商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一定程度上给我了很大的启发,知道了自己对法律的运用做的还是非常的差,用法律维权更是从未有过。因为自己不是真正学习法学的,对法律的理解和使用还停留在很低的层次,以前虽然知道要使用法律保护自己,但那只是嘴上说的,而事

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及趋势

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及趋势 班级:投资Q1041 姓名:谭志华学号:100307025 摘要:保险从诞生到现在,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成为现代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政府提高管理效能的重要市场化机制。在发达国家,保险已经渗透到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层面,为人们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险服务。保险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保险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保险业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 (二)保险业是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支柱 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一起,共同构成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 (三)保险是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从发展趋势看,保险业在全球风险管理体系中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四)保险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基本情况 保险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但是发展速度惊人。作为朝阳行业,我国保险业处于快速成长期,业务扩张非常快,加上国外保险公司的涌入,行业的繁荣,市场主体的增加,人口红利期的到来,投资理财观念的更新,保险业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行业规模迅速扩大 (二)保险市场体系逐步完善 我国保险市场已经形成了多种组织形式、多种所有制并存,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 (三)保险改革深入推进 多家保险公司成功进行了改制上市。通过改制上市,保险公司资本实力大大增强,经营理念明显转变,为长远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四)服务领域不断拓宽 在传统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基础上,保险业积极创新,服务领域不断拓宽。 (五)保险资金运用向多领域扩展 (六)对外开放取得积极效果 (七)保险监管与风险防范能力不断加强 (八)全社会的风险和保险意识不断增强

浅谈如何认识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浅谈如何认识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李平摘要:部分法的划分具有相对性。对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间关系的认识不能绝对化。其间的联系与区别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呈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一般理论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肖先涉及到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其次是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 划分法律部门的意义,在于力求准确地制订、解释、适用法律,以恰当地调整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复杂的各种关系。法律从旱期的“诸法合体”状态到今人“各法分离”格局,既说明了人类社会关系的客观多元性,也反映了人对所生存环境的认识能力不断强化。法律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表明,法律部门的高度分化与高度综合是法律发展的规律;因而在尊重传统部门法划分时应当小局限于已有分类。 对法律分类的基本观念,大体有三种主张:1.主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人的主观假设,诸如“自然法”、“实在法”的划分;2.客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山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应当有什么样的法律;3.主客观统一论,认为法律的划分是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和法学家的主观认识相统一的结果。在主客观关系方面,主观主导’一。法律划分,应当属于认识论范畴,相对而言,主客观统一、主观主导的观念史符合认识论原理。认识

具有相对性,法律的划分也就具有了相对性一般认为,部门法划分的基本标准是法的调整对象。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就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尽若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不一,但是经济法具有特定调整对象——以社会整体性和国家调控性为基木要索的经济关系——的共识是客观存在的。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立法机关对于法律的分类上,经济法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经济法有较为密切联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民法、商法、行政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曾经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少于且由立法机关来阐述其关系(参见顾昂然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在实务界,两者的关系曾经是模糊不清的,以往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审理的多数是民事案件,以至于法院系统将经济审判庭史名为民事审判庭,让一些人认为经济法本存在了。这是误解。现在看来,经济法与民法的个性大于共性,它们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两个独立法律部门。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主要体现为两者的调整对象都与经济关系有关。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个体性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其次表现为两者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渊源。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首先表现为调整对象本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所谓社会性经济关系,是指具有社会影响的经济关系,包括具有社会性的公平交易秩序建立和运行关系及社会经济平衡协调持续发展关系。前者主要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的理解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的理解 摘要: 经济法作为典型的社会责任本位法,其产生不仅在于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整和管理,而且还得益于法哲学、经济学理论发展。经济法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保障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将经济个体行为纳入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中来评价,促进经济正义、自由、效益和安全。一、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赋予经济法学以社会责任本位法的地位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即侠义上的社会利益,是指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结成发有机总体利益。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经济本身是崇尚个人本位与自由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发发展必然使个体意识得到蓬勃发展,上升到个体主义的层面。个体主义思想深刻地蕴含雨市民社会之中。在经济个体组成的市民社会中,其秩序的维系依赖于个体的理性,寄希望于人们对自身的自由与利益追求的自我节制,即通过所谓” 人人自私,则人人不能自私“威胁以控制个人的行为。因此,在市民社会中,根本性的法律是充满自治精神的民法。民法调整市民社会的基本关系,并庇护市民社会免于政治国家的干预。 经济发作为社会责任本位法是国家为发挥其经济职能而对社会经济进行规划、引导、调节和监督,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抑制私欲的恶意弥散,防止和排除对社会经济秩序的侵害的重要手段。 一、经济法体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公权利对市场领域的私权利的良性干预 就干预宗旨而言,经济法主要在于限制、保障私权利,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民法主要在于确权,保护交易,从而提高效率,保障公平和安全。但民法与经济法在公平、安全和效率方面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在保障公平方面,民法所代表的公平,是自由的私法精神打破封建秩序和自然经济,以追求彻底的平等和解放。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法律社会化思潮不断高涨,民法也从内部做出相应调整,法律社会化的趋势有所体现。 二、经济法是经济领域发法律社会化 经济法是社会性与经济性的有机统一,是致力于协调经济运行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作为社会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当自由放任的个人主义极度张扬招致市民社会潜在:公共性“受到威胁时,国家作为社会公益推进者会综合运用各自法律手段对私法自治领域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干预,最终促成公共与私法交融渗透。因而,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法构成了该新兴社会法域的典范。 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国家在遵循社会经济自身规律、在市场经济机制自发运行的基础上,运用“国家之手“进行调节,控制和指导,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中发障碍,引导社会经济按照国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运行,以达到社会经济良性运行、协调发展的目的、因而经济法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本位法。

浅谈对新课程改革的认识

浅谈对新课程改革的认识 发表时间:2015-01-05T14:06:49.533Z 来源:《教育学文摘》2014年11月总第138期供稿作者:阿里木·达吾提[导读] 课程改革是时代的需要,社会发展的必然。江泽民总书记早就提出,创新是中华民族发展的不竭的动力,是力量之源。 阿里木·达吾提新疆库尔勒市第十一中学841000 课程改革是时代的需要,社会发展的必然。江泽民总书记早就提出,创新是中华民族发展的不竭的动力,是力量之源。教育创新,课程改革是应时代的需要而产生的。作为教师,我们无法漠视这一点,否则就有可能负罪于国家、人民,这是任何一个有良知的教师都不愿看到的结果。 一、课程改革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阻碍 随着新课程的推进,课程改革的紧迫性越来越突现于我们的面前,我们一方面面临着改造旧人的痛苦,另一方面面临着新课程中存在的种种困惑和迷茫。何去何从,作出选择已属不易,教育教学实践与发展任重而道远。 几十年来,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道路,教育工作者一方面在艰辛地探索着教育发展的道路,另一方面又承受着来自社会和政治等方面施加的种种影响,应试教育作为特殊时代的产物,到今天仍然发挥着深刻的影响力。使我们无法摆脱这一旋涡。以考试成绩论好坏,仍是教育管理和社会评价的重中之重。试问在这种环境中,谁还敢真心去致力于素质教育,还是明则保身重要。当然,这也有新课程实施还没有完善的缘故。另一方面,大多数教师也适应了应试教育的模式,在头脑中形成了一套根深蒂固的应试教育的思想和习惯,要改变这一点,谈何容易,如果不下大决心,不花大力气,要扭转这种倾向是可想而知的。其次,书面考试成绩仍是学生升学天平上的重中之重。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社会对应试教育的偏爱,也使得教育不得不被其左右。导致有些学校为争得社会信誉和生源,在应试教育的道路上又大大向前跨越了一步,学生变成了知识的奴隶,而不是学习的主人。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这难道不是教育的悲哀吗!书面考试与素质教育是否能够相容?回答是肯定的。素质教育并不排斥考试,只不过素质教育考试与应试教育考试有着本质的区别,素质教育考试是为了促进学生的发展,而应试教育的考试是给教师和学生一锤定音,其过程和结果是截然不同的,认识了这一点,有利于我们调整思考问题的角度。 二、新课程需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以人为本”简而言之,一切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一切从学生出发。一切为学生服务,以学生能否获得全面的发展为标准。学生在成长的过程中,家庭环境和教师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思想认识指导着教育的方法和过程。在应试教育时代,学生只能是装载知识的容器。学生的责任和义务就是接受知识,对所学知识不能怀疑,不能挑战,只能遵循。久而久之,学生在学习中只能是被动的学习知识,接受着所谓纯知识的教育。至于所学知识与生活实际到底有多少联系,知识的实用价值如何,则很少有人去关心。纯技能化的训练,导致学生的发展被严重异化,从而形成了高分低能的怪现象。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被扼杀,教育的结果就好比工厂里的产品,以统一的面貌掩盖了个性差异,教师的眼中只有分数,学生的眼中也只有分数。分数取代了一切。除了成绩,什么也不关心,冷漠化的教学,造就了冷漠的学生,情感冷漠,心灵冷漠。试问这样的学生能以积极的心态去应对社会吗?能够与人进行合作,共同发展吗?早在两千多年前,我国古代大教育家孔子,就提出了因材施教的原则,素质教育更注重对学生的个性教育,只有当教育和个性特点相适应时,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教育的效益。所以,“以人为本”就要从学生的心理特点,认知特点出发。去创设有利于学生发展的环境。让学生在活动中去体验生活,感受学习,允许学生有不同的学习方式和表达方式。教师在课堂中与学生的关系是参与、合作、引导的关系,而不是居高临下,唯我独尊,要真正地放下架子,到学生中去,努力去发现学生的优点,用赞赏的眼光去看待学生,用期待的语言去鼓励学生。 “教学生六年,要想到学生六十年。”这是教师的社会责任,教师教育学生不仅要教给学生知识,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掌握学习的方法和策略,要让学生形成良好的心态和主动探求知识的欲望,并能在学习中不断去体验着成功,享受着辛勤之后的喜悦,让学生拥有成就感,并使之不断成为学生前进的动力,作为教师如果真正做到这一点,那就真正实现了“以人为本”教育理念。 三、以积极的心态面对课程改革 走进新课程,最重要的是我们该怎样想,怎样做的问题,怎样给自己作一个明确的定位,是每一个教师都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我们都知道课程改革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她需要广大一线教师和课程专家的共同参与,才能使课程改革得以顺利的进行。因此,我们首先需要的是学习,在课程专家的指导下,把握课改的精神和实质。其次,我们需要的是务实精神,认真剖析自身与教改存在着哪些差距。在哪些方面需要改进?再次,要重视教师在课改中的合作、交流,集众人的智慧去探索未知的领域。在平时的工作中,要注意不采用高利害的评价,尽可能多的采用低利害的评价。考试目前还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如果我们过分看重了结果,必然会产生高利害的评价。对考试成绩不理想的学生必然会产生一种打击,影响学生在后一阶段的学习,这是以阻碍学生的发展为代价的。本次期中考试后,对于成绩不理想的学生,我没有责怪他们,而是对他们表示理解,希望他们在以后的学习中继续努力,我感到这些学生对教师的评价不再是一种恐惧,一种抵触,而是情绪比较激动,有的甚至流下了眼泪,这就是采用低利害的评价产生的结果,对于成绩不理想的学生,可以在数次的考试中挑自己最满意的成绩带回家,要掌握批语的艺术,要让学生最大限度地接受,而不是在教师的威压下作表面的妥协。 灵性的学生,呼唤灵性的教学,让我们以全新的风貌,走进新课程,创造美好的未来。

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

我对经济法得认识与理解今年开了《经济法》这门课,因为高中有上过经济法课,所以对经济法还就是很感兴趣得,其实我对法律都感兴趣拉,以前得理想就就是做个律师。我们得经济法由刘锋老师教授,蛮喜欢老师得。下面就我谈谈对经济法得理解与认识。 先说说对经济法得认识把。 刚开始经济法律给我得印象往往就是比较实质性得意义,比如哪些经济行为或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行为或者事情符合规定,哪些行为或者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得制裁。对经济法得总体还就是比较模糊得。 后来知道经济法产生得直接根源就是自由放任得商品经济管理模式所产生得市场秩序失衡,从而要求国家公共权力得介入以维护公共利益、稳定市场秩序、促进效率与公平。经济法包括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而三资企业法就是重点等得内容。 但就是总感觉经济法跟民法差不多,经过学习经济法知道了,经济法与民法都以一定得财产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作用都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及其她社会组织得合法经济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知道了经济法就是一个独立得法律。两者得关系曾经就是模糊不清得,以往法院得经济审判庭审理得多数就是民事案件,以至于法院将经济审判更名为民事审判庭,让一些人认为经济法存在,这就是一个误解.现在瞧来,经济法与民法得个性大于共性。她们就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与法律制度得两个独立得法律部门。 尽管法律从整体上来说就是用来维护与平衡效率与公平这两大价值,但作为经济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有其所侧重得追求价值,即经济法总体上追求得价值就是:可持续得社会整体效益。 由追求价值便引出了经济法所遵循得基本原则为:经济民主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公正原则。 所以经济法得概念:经济法就是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及其政府主管部门为了修正市场运行得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得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化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市场主体发生得社会经济关系得法律总称。 上课中刘老师通过多年得教学实践与积累得经验,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

谈谈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

谈谈对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认识 本学期的国际经济法课,似乎与曾经学习过的经济法有些关联。对于我们学习国际贸易的学生来说,学习国际经济法,甚至各种法律知识都是有必要的。 国际经济法似乎比经济法只多了“国际”二字,从字面上来看,就是将经济法的范围扩大到国际范畴,是一门涉及领域非常广的课程。国际经济法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货物、技术、服务),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税收法,对外贸易管制等方面的内容。在老师的带领认识下,让我对国际经济法有了一些新的了解。在我们身边发生的许多事情都与国际经济法相关,从微薄到网络即时通讯软件,都可能触及到经济法有关知识。 对于我们学习经济的学生来说,国际经济法尤为重要。在将来与外国人在商业方面的合作时,处处需要用到国际经济法知识。比如国际贸易法类似于国际合同法,其主要包括合同的缔结,货物的运输,风险的转移,WTO相关规定等方面的内容。学习好国际经济法,我们就有能力在获得商业利润的同时保护好自己的个人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与世界交往的日益频繁,加上我国自主择业以及流动人口的激增,矛盾的发生与日俱增,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各种因矛盾而导致的纠纷、损害和诉讼,要合理的、合程序的、合乎规范的来解决各种各样的的问题,就必须依靠法律手段来实现。在过去学习法律的过程中我也有些对学习法律的心得与体会。第一:对于法律学习贵在坚持,我们应该注意时时刻刻学习法律,不要等要用法律的时候才意识到自己法律知识不足,出现那种书到用时方恨少的尴尬局面。第二:我们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懂法,而懂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学会用法。这就需要我们领会法的实质,理解法的内涵精髓。我觉得在学习法律的时候,完全可以联系自身实际,结合自身体会,加以通读、领会和贯穿。虽然有些法律条文不需要一字不落的背下来,但是个中脉络要领会清楚。同时还需要我们日常生活中多听多看、多观察、多积累。第三:学法重要,普法更重要!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不懂法的人,例如有的人明明自身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却不懂的用法来保护自己,只得忍气吞声,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还有的人意气用事,感情为先,触犯了法律还振振有词;更有甚者,视法律为儿戏,肆意践踏。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人应该从自身做起,利用自己学法所拥有的知识向他人宣传,引导他人自觉学习法律,只有人人都懂法,社会主义社会才会沿着和谐社会的道路更快更健康的发展。

经济法课程心得体会

经济法课程心得体会 之前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哪些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事情符合规定,哪些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对于经济法,我更是一知半解。当得知学习《经济法》这个课程以后,我原以为这门课就是告诉我们经济法的有关条例,一定很非常枯燥。但是,学了这门课以后,我了解到很多关于经济法的知识,也觉得非常的有趣。 这门课里,在程老师的讲解中,他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案例,使我们听得津津有味,让我们真切的感受到经济法对国民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学完这门课以后,我深化了对法律模糊不清的印象,明确了经济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经济法的功能。 在诸多的经济法条文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有着深刻的印象。在日常生活中,消费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活动,而消费者是消费的主体;在经济法学上,消费者是是在经济运行中与政府和企业并列的三大主体之一;在法学上,消费者是消费权益保护最重要的主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力及该权力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应有的效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在商业界里,总会发生很多买假索赔甚至是知假买假再索赔的案件。而针对这种现象,1993年10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便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立的“1+1”赔偿制度。正是因为这种“1+1”赔偿制度的存在,才引发了以王海为代表的一些人,知假买假,通过诉讼索赔,获得收入,新闻媒介称为“王海现象”。 首先,王海的行为是否合法? 一种观点认为,王海购买商品是作为索赔的物证,并以取得双倍赔偿为最终目的,由此可知,王海“疑假买假”、“以假索赔”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商业经营行为。在这一商业经营行为中,“买假”是投资,“索赔”是获利。王海的这种商业经营行为没有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因而是一种非法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海将他怀疑有假的商品买回后就对该商品拥有了所有权,他“以假索赔”是行使所有权的合法行为。再者,商品的最终消费者不一定必须是购买者,商品的购买者有权将该将该商品或自用或赠与他人或用于索赔,他人无权干涉。 对于这个问题,以索赔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可见,作为消费者,一要有为生活消费需要的目的;二是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三必须是自然人。王海们以获双赔为目的,“知假买假”显然不具备消费者的三个要素,牵强附会地“打擦边球”,认为消费者除生产者、经营者以外的人,硬将他们纳人消费者范畴,这种做法不仅与法律规定不符,也不能使人信服。但是,王海们不是消费者是一回事,应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又是另一回事。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看,王海们的行为有利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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