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保税业务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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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保税业务全解

加工贸易保税业务全解

加工贸易保税业务介绍

题纲

一、加工贸易的基本概念及发展历程

二、加工贸易的作业流程

三、加工贸易报关及常见问题解决

一、加工贸易的基本概念

加工贸易(processing trade)

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supervision and control over the processing trade)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经营单位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经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口的料、件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监管、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监管和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的统称。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属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解除监管止,均应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其转让、出售、调换、抵押、或移作他用。

来料加工(Processing with Supplied Materials)

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主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还提供设备,由我方加工企业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的贸易形式。

进料加工(Processing with Imported Materials)

是指由我国有关经营单位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的主要监管方式

(1)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方式

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有专门加工出口产品的工厂、车间、或经营单位本身拥有专门储存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的仓库,建有专用账册、专人管理制度、并具备海关监管的其他条件,海关可以批准建立加工贸易保税工厂或备料加工保税仓库。其料件进口时先予以全额保税,加工后以实际出口部分所耗加口料件予以免税,不出口部分自然予以征税。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按进料加工保税工厂和保税仓库的要求办理。

进料加工的主要监管方式

(2)对口合同方式

我方与外商分别签订进口和加工成品出口的对口合同,料件进口时我方先付料件价款,加工成成品出口时再收取成品价款的进料加工,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所耗进口料件予以免税,但合同项下进口的机器设备应按一般进口货

物办理进口报关和征税手续。

进料加工的主要监管方式

(3)定额征税

凡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料件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及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实际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或少于已征比例,经海关审核无讹后,分别予以补税或退税。

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的区别

中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历程

中国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发展加工贸易业务,当时为区别于一般贸易方式,称之为灵活贸易或新型贸易监管.其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1978-1987年为加工贸易的低速发展时期,特点是加工方式以简单的、劳动密集型的加工装配业务为主;加工地区主要集中在广东、福建地区;贸易方式以来料加工为主体;

1988-1995年,为加工贸易快速发展时期,特点是加工地区向其他沿海省市和内地扩散,加工企业遍布各地;进料加工成为加工贸易的主体;加工方式逐步向资本、技术炔型过渡,形成与大量劳动密集型的加工装配并存的格局,同时利用加工贸易渠道进行走私违法的活动也十分严重;

1995年以来,加工贸易持续高速增长,1996年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在进出口总额中第1次超过50%,达到1466亿美元,占全国进出口商品总值的51%;1998年为53.4%,2000年为48.5%,2002年,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更是创纪录地达到了3022亿美元,已经连续多年占据了我国外贸的半壁河山,成为我国对外经贸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加工贸易的作业流程

加工贸易业务操作分四步:

第1步对外合同的签订

第2步加工贸易的备案与审批

第3步报关

第4步手册核销

第1步对外合同的签订

合同的签订,是加工贸易的第一步,没合同的签订就没有后续其他工作的进行,签订合同的主体一般是我国的经营单位/外贸企业与外商。

签订合同时需注意的事项

来料加工:

(1)外商提供料件、设备,和我方加工成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2)进口料件、设备,和我方加工成品的交货日期、进出境口岸、运输方式、支付方式等;(3)加工成品的用料定额、损耗率及工缴费的标准;(4)合同的有效期和违约、撤约、

索赔、仲裁的办法;

(5)外商在我境内用外汇价购的料件。

签订合同时需注意的事项

进料加工:

(1)进口料件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付款方式、交货期限。

(2)进料加工对口合同,还须写明出口成品所用料件的单耗和总耗。

(3)双方签订进料加工合同后,应送国务院有关部、委、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公司及其授权的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进出口总公司、局级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进料加工批准书》,凭以办理海关加工合同进口料件备案手续。

第2步加工贸易的备案与审批

加工贸易的备案和审批是经营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单证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册的过程。

需提供单据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在其《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部门可以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3)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4)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经营企业开展委托加工的,加工贸易审批部门还应当收取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5)必要的其他单证

合同审批作业流程

预审—预录入—初审—业务报批—复审—打印银行台帐取系单—银行建帐—登记银行通知单—打印合同清单—登记盖章—核发手册

预审

(1)对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资格审核(企业是否在海关备案、经营范围、有无被海关立案调查的走私违规行为等);

(2)审核提交的单证是否齐全;

(3)审核企业填报的贸易方式、商品编码、征免性质、品名规格、计量单位等内容是否符合规范;

(4)审核企业备案的保税料件和出口成品是否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商品,单耗是否合理;

(5)审核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是否正常;

(6)对初次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提出验厂建议。

对审核无误的合同,在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请表上加盖“同意录入”章,企业凭此录入。

不予受理备案手续的几种情况

(1)经营企业申请备案的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2)经营企业申请备案的加工产品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3)经营企业申请备案的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4)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5)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的;

(6)经营企业申请备案的单耗超过国家规定的单耗标准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备案的其他情形。

预录入

经营企业将预审通过的相关信息转预录入公司进行录入,并且打印出“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呈报表”

初审

企业将录入公司打印出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呈报表”和经预审审核的各项单证交初审,初审人员除审核预审环节各项内容外,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初审人员如遇计算机自动提示该企业有超期未核销合同的,应向企业讲明情况,不接受初审,并督促企业核销,退还有关单证。

初审人员应对计算机提示的该企业未核销合同份数、金额情况进行审核,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初审人员将企业提供的书面单证与录入公司录入的电子数据进行逐项核对,如有错误,退企业进行修改。

审核企业所报各项内容计算机录入是否正确。

审核企业所报耗料是否符合总署和本关区制定的耗料标准。

对需验厂的提出验厂建议,报科长审批;

上述审核无误后,加盖作业章,在初审位置签名,转复审;

业务报批

初审人员按报批制度规定履行业务报批手续,做好相关登记。

复审

复审人员对经初审后的书面单证及计算机备案电子数据再次进行综合审核外,还应重点审核以下有关内容:

审核需验厂的加工贸易合同有无验厂记录;

审核履行三级或四级报批的合同有无业务报批;

转科长复核,确认无误后过机签字,通过程序复审,并给出手册编号。

开出《台账联系单》交企业办理台账手续。

银行建账

经营企业依据《台账联系单》向主管海关所在地指定的中国银行申请设立保证金台账,中国银行根据海关签发的联系单和经营单位的申请,审核后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设立保证金台账,并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交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凭此向主管海关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核销手册。

登记银行通知单

主管地海关对银行通知单进行登记作业。

核发手册

复审后企业将打印的《企业加工合同备案表》第一联订于手册,将批准证书、合同、核销保证书订于手册粘贴栏内;

企业将《企业加工合同备案表》第二联、预录入呈报表、加工贸易备案申请表、经贸部门批准书、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合同、核销保证书、开设台账联系单和银行台账开设通知单及其他单据一并装订交予海关经办人员;

海关经办人员对手册加盖骑缝章和免税章,批注免税意见加贴防伪标签并登记后,交予企业经办人员,企业经办人员签收;

第3步报关

报关过程主要有进口料件的报关和出口成品的报关(略,在后面重点讲解)

第4步《登记手册》的核销

加工贸易核销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核销从属海关后续管理范围,是海关后续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海关监管工作的一种具体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明确规定,加工贸易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核销是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实施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脱离了核销,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的监管就是一句空话。

手册核销过程

企业报核—海关受理—海关核销—合同结案

企业报核

报核行为是加工贸易企业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企业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因此,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加工贸易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所有报核单证、资料和数据将作为海关核销的重要依据,如果报核不实,则将成为海关处罚的证据。

报核的期限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报核所需单证

(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包括分册、续册

(b)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报关单

(c)《核销申请表》

(d)海关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海关受理报核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报核的单证、资料和数据等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报核单证是否齐全有效,核销申请表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进口、出口、单耗、剩余等数据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成立,纸质单证数据与海关电子数据是否一致,各种相关单证之间是否相与印证等。

海关核销

核销是海关运用风险分析手段、依据海关电子数据和相关资料,根据有关规定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证、资料或电子数据以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予以分析判断。经过分析,对履行正常的合同在完结相关程序后可通过核销;对有疑问或者有问题的,还需要经过核实的合同,予以进一步核查直至下厂核销。

具体审核的内容

(a)审核报核单证是否齐全、有效;

(b)进出口报关单是否按类别分时间整理,份数是否准确,海关印章是否齐全;

(c)《加工贸易手册》各类别登记与进出口报关单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d)《核销申请表》是否按海关规定填写,企业是否加盖公章,是否填写联系人与电话;(e)内销、放弃、销毁等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核销方式

有两种方式:

单证核销

下厂核销

单证核销

是指海关核销人员经过风险分析,对风险值较低或无风险、企业管理类别和管理水平较高,报核单证齐全、有效,各项数据符合有关标准或海关掌握情况相吻合,无走私或违规嫌疑,可以在海关办公场所核对、审核企业报核资料,办结核销结案手续,必要时通过电话联系,约见面谈或携带实物来关处置等方式解决疑问和完结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

下厂核销

是指海关核销人员经过风险分析,对风险值较高、企业类别和管理水平较低,报核数据不符合有关标准或与海关掌握情况不相吻合,有走私或违规嫌疑,有重要问题需要核实,而对加工企业实地采取查帐、查库、查实物等手段进行的核销方式。

合同结案归档

合同结案是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进口保税料件加工复出口行为和海关核销结果的确认,是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核销程序的结束。结案后,有关合同备案底档和核销单证、资料等装订后转由档案部门按规定保存。

已通过海关核销结案的,海关核销部门可向经营企业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结案时限

海关受理加工贸易合同报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销工作,特殊情况需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三、加工贸易报关及常见问题解决

报关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

接单—审单—制作草单—预录入—核对—发送电子数据—装订—海关现场审报—后续工作

料件进口报关

应向海关提供单证(一般情况):

(1)填好的《进口报关单》(来料加工为浅绿色,进料加工为浅粉色)

(2)填好的《登记手册》

(3)提(运)单

(4)装箱清单(装箱单)

(5)发票

(6)代理报关委托书

(7)入境货物通关单(仅限法检货物)等

加工成品出口报关

应向海关提供单证(一般情况):

(1)填好的《出口报关单》(来料加工为浅绿色,进料加工为浅粉色)

(2)填好的《登记手册》

(3)场站收据

(4)装箱清单(装箱单)

(5)发票

(6)代理报关委托书

(7)出境货物通关单(仅限法检货物)

(8)核销单等

1、审核单据时的注意事项

1、贸易方式的确认:来料或进料;

2、报关单的确认:来料或进料;

3、手册项号的确认;

4、是否需做检;

5、来料加工加工费用确认;

6、余量的确认;

7、手册有效期的确认;

8、进口或出口口岸的确认

2、核对时的注意事项

1、手册所自动调出的相关信息是否与客户提供的一致(如:经营单位、贸易方式等);

2、所录入单据中的品番或规格型号是否与单据一致;

3、单价是否与手册一致;

3、手册填写时的注意事项

1、要按照表格所列的要求将报关单的内容对号入座填写。填写的内容依次为:报关日期,船名航次提单号,项号(填写手册的序号),品名(货物的中文品名),单位(填写品名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或参见手册备案表对应项号栏所列的单位),数量,总价,在海关签章栏填写报关单后九位。

2、填写手册时,注意核对报关单的备案号是否与手册的备案号吻合。

3、出现多个品名时,可以将品名,单位,数量这三栏连在一起用,先登记完一个品名的备案号,数量,单位后再登记下一个品名的备案号,数量,单位,依次这样登记下去。

4、注意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填写在正确的手册位置中。

5、当出现手册登记的格子用完,需增页时,应向相关人员询问。

4、手册超量的解决

与客户联络更改手册并询问项号

与客户联络更改项号

与客户联络更改贸易方式

5、手册无信息的解决

1、联络客户更改手册

2、向客户询问手册信息的何时能够上传。

3、与客户联络更改贸易方式

6、手册超期未核的解决

1、与客户联络改用新的手册

2、向客户询问手册信息的何时能够上传。

3、与客户联络更改贸易方式

7、几种特殊贸易方式

贸易方式代码贸易方式代码简称贸易方式代码全称

0265 来料料件复出来料加工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0300 来料料件退换来料加工料件退换

4400 来料成品退换来料加工成品退换

0664 进料料件复出进料加工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0700 进料料件退换进料加工料件退换

4600 进料成品退换进料成品退换

(1)料件复出

前提:已有料件进口

包括:

进料料件复出

来料料件复出

料件复出所需单据

1、发票

2、装箱单

3、料件复出的说明

4、料件复出的协议

5、加工贸易手册

6、原进口报关单(手册核销联)

7、核销单

8、通关单(仅限法检货物)

9、代理报关委托书等

料件复出制单时的注意事项

1、项号;

2、单价;

3、数量;

4、核销单的使用;

5、备注栏的特殊处理。

(2)料件退换

前提:已有料件进口

包括:进料料件退换和来料料件退换。

必须有出有进,出进对应。

料件退换(出口)所需单证

1、发票

2、装箱单

3、料件退换说明

4、料件退换协议

5、加工贸易手册

6、原进口报关单

7、核销单

8、通关单(仅限法检货物)

9、报关委托书等

料件退换(进口)所需单证

1、发票

2、装箱单

3、料件退换说明

4、料件退换协议

5、加工贸易手册

6、原出口报关单(贸易方式必为料件退换)

7、通关单(仅限法检货物)

8、报关委托书等

(3)成品退换

前提:已有成品出口

包括:进料成品退换和来料成品退换

必须有进有出,进出对应。

成品退换(进口)所需单据

1、发票

2、装箱单

3、成品退换说明

4、成品退换协议

5、加工贸易手册

6、原出口报关单(包括退税联、收汇联及手册核销联)

7、通关单(仅限法检货物)

8、报关委托书等

成品退换(出口)所需单据

1、发票

2、装箱单

3、成品退换说明

4、成品退换协议

5、加工贸易手册

6、原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必为成品退换)

7、通关单(仅限法检货物)

8、报关委托书等

加工贸易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和区外开展加工贸易区别

加工贸易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和区外开展加工贸易对比 1、功能:综合保税区的功能有四个:加工、贸易、仓储和 展示;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只能开展加工业务。 2、报关:在综合保税区加工无需做进出口报关;非保税区 就要用《登记手册》做保税进口报关,加工后要做《登记 手册》出口报关。 3、单耗管理: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单耗标准 管理;区外电子化手册和电子账册均适用国家单耗标准管理。 4、保证金: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征收内销时的缓税利息,不实行商品分类管理;而非保 税区加工需要缴纳“保证金”,出口核销后再退保证金。 5、管理方式:综合保税内海关实行24小时全天候工作制度;海关对区外分散经营的加工贸易采取开放式管理,并 实行8小时工作制。 6、审批手续:综合保税区合同备案只需海关审批;区外合 同备案需经外经贸委—税务—海关—银行四个部门,13道 环节。 7、监管模式:综合保税区实行电子化联网监管模式;区外 实行《登记手册》管理,涉及合同打印、加贴防伪标签、 核发《登记手册》等多道程序。 8、通道模式:综合保税区实行“集中报关,分批出区”的 独特通关模式;区外货物进出口采取异地报关或转关运输 方式,手续繁琐。 9、核销管理:综合保税区实行意愿结汇与核销;区外合同 手工核销,手续繁、效率低,每份合同核销须60天。 10、合同变更:综合保税区合同变更手续简化;区外合同 变更手续繁琐,需按合同备案程序到各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11、外发货物:综合保税区外发货物种类不受限制,加工 期限不超过6个月,加工完毕后成品按期返区无需征收保 证金;区外加工贸易全部工序外发需要向海关提供保证金 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外发加工时限以手册核 销期为准。 12、物销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经海关 及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 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 规定不得放弃的货物除外;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 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 灾保税货物,由加工贸易企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 行销毁处置,一般贸易货物销毁、放弃按相关规定办理。 13、核销管理:综合保税区区内对电子账册按周期实施滚 动核销,一般海关根据监管实际1年内至少核销1次;区 外电子化手册核销期限以加工贸易合同期限为准,一般不 超过1年,经延期后最长不超过2年;电子账册按核销周 期定期核销,1年内至少核销1次。 14、退税方式:综合保税区实行入区即可办理退税;区外 货物需要实际离境才能办理退税。 15、限制类:综合保税内加工贸易商品不受加工贸易限 制类目录商品限制;区外受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商品限制。 16、检验检疫:综合保税区列入应检目录内的设备免于检验,仅对进口旧设备进行检验,境内区外进口的任何货物 免于检验;区外对进出口目录内商品和进口二手设备均进 行检验。 17、外汇管理:综合保税区不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 销手续;区外收、付汇均需办理核销手续。 18、保税物流:综合保税区企业可以开展国际采购、集拼、分拨和国内配送,打造区域性的国际物流分拨中心,可以 开展跨境电商(进口保税备货模式)业务。

加工贸易保税业务全解

加工贸易保税业务全解 加工贸易保税业务介绍 题纲 一、加工贸易的基本概念及发展历程 二、加工贸易的作业流程 三、加工贸易报关及常见问题解决 一、加工贸易的基本概念 加工贸易(processing trade) 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supervision and control over the processing trade)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经营单位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经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口的料、件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监管、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监管和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的统称。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属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解除监管止,均应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其转让、出售、调换、抵押、或移作他用。 来料加工(Processing with Supplied Materials) 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主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还提供设备,由我方加工企业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的贸易形式。 进料加工(Processing with Imported Materials) 是指由我国有关经营单位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的主要监管方式 (1)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方式 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有专门加工出口产品的工厂、车间、或经营单位本身拥有专门储存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的仓库,建有专用账册、专人管理制度、并具备海关监管的其他条件,海关可以批准建立加工贸易保税工厂或备料加工保税仓库。其料件进口时先予以全额保税,加工后以实际出口部分所耗加口料件予以免税,不出口部分自然予以征税。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按进料加工保税工厂和保税仓库的要求办理。 进料加工的主要监管方式 (2)对口合同方式 我方与外商分别签订进口和加工成品出口的对口合同,料件进口时我方先付料件价款,加工成成品出口时再收取成品价款的进料加工,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

加工贸易税收制度

[摘要] 加工贸易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保税制度、出口退(免)税制度和征税制度。加工贸易保税制度有全额保税、定额保税和不予保税之分。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方法虽然因具体贸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与一般贸易相比更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工贸易征税制度则对不同贸易方式、不同来源料件、区内区外企业实行了区别的征税待遇。 [关键词] 加工贸易保税出口退税税收制度 一、加工贸易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制度。我国加工贸易税收实践中,对于来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规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及包装材料,海关全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包括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但是,进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则区别情况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全额保税、定额保税或不予保税。一般来说,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对口合同可予以全额保税;其它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应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经向海关提供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准予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已纳税额返还。此外,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再按实际消耗进口料、件数量予以已纳税额返还。 但是,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无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只要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场所,均实行全额保税。但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税甚至不予保税的可能。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

保税区业务运作指南

保税区业务运作指南 前言 保税区的主要功能有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及物流、保税加工和国际商品展示。随着广州保税区投资环境的不断完善和功能的进一步拓展,各种形态的加工贸易和仓储业务不断展开,为了方便投资者对广州保税区的各种业务运作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我们根据目前企业运作的情况整理了《保税区业务运作指南》。但由于国家各部门还在不断地完善保税区的政策和管理模式,随着政策和管理模式的调整,保税区有关业务运作的具体程序也将会发生变化。本指南仅为投资者了解保税区的各种业务运作情况提供一个参考,如在具体操作中出现与指南的介绍不一致时,以有关部门的解释为准。 目录 保税区加工贸易业务 一、保税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料、来料加工)业务。 二、保税区企业开展委外加工业务。 三、保税区企业接受委托加工业务。 四、保税区加工贸易企业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之间保税货物的转移可采取深加工结转的办法办理。 五、保税区内生产性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往非保税区。 六、保税区内生产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国产料件。 七、进口设备可办理出区检测维修。 八、转厂出区的产品,因有不良品客户退货需进区维修或更换后再出区。 九、转厂转入的料件中的不良品退回出区。 十、进口料件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余料,可办理余料退港手续。 十一、进口料件进区后经检验有不良品,需退回供应商维修或更换,可办理不良品退港手续。 保税区仓储物流业务 一、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 二、货物从保税区运住境外。 三、货物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 四、国内货物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 五、加工贸易企业产品出口至保税区后复进口至国内非保税区。 六、开展“两头在外”的转口贸易业务。 七、出口拼箱业务。 八、“先放后征”业务。 九、中国超级干线业务。 十、进口分拨业务(汽车及一般货物)。 十一、区内企业向区外企业销售货物,货物不进入保税区而直接在区外报关的业务。

浅谈加工贸易溢出保税货物的处理问题

浅谈加工贸易溢出保税货物的处理问题 深圳海关张婕 【内容摘要】本文针对加工贸易后续监管中普遍存在的溢出保税货物的处理问题,作出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执法建议。 【关键词】溢出行政处理海关调查证据认定 在加工贸易监管中,保税货物数量溢出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但对出现这种现象的成因、如何加强这方面的监管以及如何在行政处罚中体现和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一直以来,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一方面保税货物数量溢出现象在海关的后续监管业务中普遍存在,另一方面海关对溢出保税货物的监管缺少明确的制度规范,这就给海关监管带来了执法的风险。海关对溢出保税货物的监管的政策制定、监管模式、查缉手段都值得我们探讨和思考。 一、行政执法中溢出保税货物的情况及分类 溢出保税货物是指通过平衡核算的方式计算得出的加工贸易企业实际库存保税货物多于理论库 存保税货物的数量。具体的计算公式为:保税货物的理论库存数=进口保税货物的数量-出口成品折算成保税货物的数量。实际库存保税货物的数量-理论库存保税货物的数量〉0,属于保税货物多溢的情况;实际库存保税货物的数量-理论库存保税货物的数量〈0,属于保税货物数量的短少。根据以上的计算公式分析,保税货物溢出包含着两种具体情形,其一为企业保税货物的理论库存数本身为负数,即企业出口成品折算为保税货物的数量大于进口保税货物的数量,这种情况我们称它为理论溢出;其二为企业保税货物的理论库存数为正数,但是实际库存保税货物的数量大于理论库存保税货物数量,这种情况我们称其为实际溢出。 二、海关对溢出保税货物进行监管的必要性及法律依据 溢出保税货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法律规定海关有职责对保税货物实施监管,确保国家税收的应收尽收。如果对企业实际溢出的保税货物置之不理,有可能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为企业的走私违法提供可乘之机。《海关法》第一百条规定,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因此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要求即是经过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如果需要在国内销售的,则需要依法缴纳关税。由于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监管采取的是单证流和物流相分离的模式,企业溢出的保税货物是在加工贸易后续监管中通过下厂稽查、盘仓、平衡核算等方式发现的,因此如果在后续监管中对溢出的保税货物不作处理,前期监管备案、核销以及口岸放行等环节无法发现溢出保税货物,那么海关对企业溢出的这部分保税货物的管理即处于真空状态。 然而在目前已经出台的海关各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如何监管加工贸易企业溢出保税货物缺乏明确的制度规定。200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 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的监管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剩余料件和溢出保税货物在概念上存在着差别。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溢出保税货物指的是企业在实际库存保税货物数量比理论库存保税货物数量多的情况下,多出的那部分保税货物。首先,溢出保例如也有不能继续用于加工生产的,税货物既有可以继续用于生产加工制成品的进口料件, 理论溢出的情形。第二,溢出保税货物的原因不一定是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中剩余的,溢出保税货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企业在实际生产中产生的加工单损耗与企业向海关备案

沙湾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征税办事指导(doc 7页)

沙湾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征税办事指导(doc 7页)

深圳市龙岗区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三资”企业办事指南-7(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流程) 沙湾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征税办事指南 一、办理来料料件内销征税业务须知 1、办事流程 办理来料料件内销征税业务基本办事流程:发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后打印复核表并备齐相关单证窗口递单(回执联上的流水号可以查询审核状态)→海关审核通过→出复核表(凭回执领取)→向核销部门递交经征税关员批注的内销申请表进行审批→企业端(或代理报关行)打印报关单→将报关单、内销申请表等征税资料在征税窗口递单→海关打印税单→征税窗口领取税单(网上支付企业由代理银行领取)→

证件。依据此项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免于提交加工贸易内销批准证及自动进口许可证(涉证商品); (3)内销批准证的有效期为一个月,请在申领证件后尽快前来海关办理相关征税手续; (4)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被诉倾销产品(以下简称“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货物时,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对于直接从被诉国家(或地区)的生产厂商进口被诉倾销商品的,还必须向海关提交原厂商发票。对于通过境外贸易商间接进口被诉倾销产品的,也应向海关提交原厂商发票,确实无法提交时,向海关提交的由境外贸易商制发的商业发票上必须包括生产厂商名称和原厂商发票的编号。 二、办理进料料件内销征税业务须知 1、办事流程 办理进料料件征税内销征税业务基本办事流程:发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后打印复核表并备齐相关单证窗口递单(回执联上的流水号可以查询审核状态)→海关审核通过→出复核表(凭回执领取)→向核销部门递交经征税关员批注的内销申请表进行审批→企业端(或代理报关行)打印报关单→将报关单、内销申请表等征税资料在征税窗口递单→海关打印税单→征税窗口领取税单(网上支付企业由代理银行领取)→到银行缴纳税款→征税窗口交回税单并领取手册及报关单证。

加工贸易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和区外开展加工贸易区别

加工贸易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和区外开展加工贸易对比1、功能:综合保税区的功能有四个:加工、贸易、仓储和展示;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只能开展加工业务。 2、报关:在综合保税区加工无需做进出口报关;非保税区就要用《登记手册》做保税进口报关,加工后要做《登记手册》出口报关。 3、单耗管理: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区外电子化手册和电子账册均适用国家单耗标准管理。 4、保证金: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征收内销时的缓税利息,不实行商品分类管理;而非保税区加工需要缴纳“保证金”,出口核销后再退保证金。 5、管理方式:综合保税内海关实行24小时全天候工作制度;海关对区外分散经营的加工贸易采取开放式管理,并实行8小时工作制。 6、审批手续:综合保税区合同备案只需海关审批;区外合同备案需经外经贸委—税务—海关—银行四个部门,13道环节。 7、监管模式:综合保税区实行电子化联网监管模式;区外实行《登记手册》管理,涉及合同打印、加贴防伪标签、核发《登记手册》等多道程序。 8、通道模式:综合保税区实行“集中报关,分批出区”的独特通关模式;区外货物进出口采取异地报关或转关运输方式,手续繁琐。 9、核销管理:综合保税区实行意愿结汇与核销;区外合同手工核销,手续繁、效率低,每份合同核销须60天。10、合同变更:综合保税区合同变更手续简化;区外合同变更手续繁琐,需按合同备案程序到各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11、外发货物:综合保税区外发货物种类不受限制,加工期限不超过6个月,加工完毕后成品按期返区无需征收保证金;区外加工贸易全部工序外发需要向海关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外发加工时限以手册核销期为准。 12、物销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经海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不得放弃的货物除外;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由加工贸易企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置,一般贸易货物销毁、放弃按相关规定办理。 13、核销管理:综合保税区区内对电子账册按周期实施滚动核销,一般海关根据监管实际1年内至少核销1次;区外电子化手册核销期限以加工贸易合同期限为准,一般不超过1年,经延期后最长不超过2年;电子账册按核销周期定期核销,1年内至少核销1次。 14、退税方式:综合保税区实行入区即可办理退税;区外货物需要实际离境才能办理退税。 15、限制类:综合保税内加工贸易商品不受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商品限制;区外受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商品限制。 16、检验检疫:综合保税区列入应检目录内的设备免于检验,仅对进口旧设备进行检验,境内区外进口的任何货物免于检验;区外对进出口目录内商品和进口二手设备均进行检验。 17、外汇管理:综合保税区不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区外收、付汇均需办理核销手续。 18、保税物流:综合保税区企业可以开展国际采购、集拼、分拨和国内配送,打造区域性的国际物流分拨中心,可以开展跨境电商(进口保税备货模式)业务。

报关员考资料试试题之保税货物

报关员考试第8讲(讲义):保税货物1 第三节保税货物 一、概述 (一)概念和分类 1、概念: 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从四个方面来理解。 (1)经海关批准(2)未缴纳税费(3)受海关监管(4)应复运出境 2、分类 ★(两分法):(1)储存类保税货物;(2)加工装配类保税货物(也叫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三分法):(1)储存类保税货物:(2)加工贸易保税货物、(3)区域保税货物 ★(两分法):(1)储存类保税货物、(2)加工装配类保税货物 (1)、储存类保税货物又分为两种形式: ①、储存后复运出境的保税货物(2种情况) a、国际转运货物 境外厂商运入我国境内暂存后再运往其他国家或者复运回国的货物,也属于保税货物的范围 b、供应国际运输工具的货物 ②、储存后进入国内市场的保税货物(2种) a、进口寄售用于维修外国商品的零配件 如果用于保修期内维修,可以免税,如果用于保修期外维修,则要征税。不包括进口耐用消费品。 b、存入保税仓库的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加工装配类保税货物:简称“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用于进行加工装配的进口零备件、元器件、包装材料、辅助材。 有五种形式: ①、来料加工:境外厂商提供原材料,委托境内工厂加工,产品由外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这种方式,我方是不用占用资金的。 A(国外的厂商)——我国的企业B——A(国外的厂商) ②、进料加工:境内企业付汇从境外购买原材料,完成加工,成品销往境外。 进料加工一般是从国外购进原料,加工生产出成品再销往国外。

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共同点和区别: ※共同点:是“两头在外”,即原料来自国外,成品又销往国外。 ※区别: (1)来料加工在加工过程中均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原料运进和成品运出属于同一笔交易,原料供应者即是成品接受者,是以商品为载体的劳务出口; (2)而在进料加工中,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是两笔不同的交易,均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原料供应者和成品购买者之间也没有必然的联系。 A(国外的厂商)——我国的企业B——C、D、E(国外的其他厂商) (3)在来料加工中,我方不承担销售风险,不负盈亏,只收取工缴费; 而在进料加工中,我方是赚取从原料到成品的附加价值,要自筹资金、自寻销路、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③、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的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 ④、保税工厂:由海关批准,专门从事保税加工的工厂或企业。 ⑤、保税集团:同一关区内,由一个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牵头,结合多个加工企业,对进口料件进行不同层次的加工,直至最终产品出口的企业联合体。 ★(三分法):(1)仓储保税货物:(2)加工贸易保税货物、(3)区域保税货物 (1)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主要指为加工贸易而保税进口的料件,以及用这些保税料件生产的半成品、成品。 (2)仓储保税货物 主要指保税仓库货物 (3)区域保税货物 主要指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货物。 (二)报关程序 保税货物的报关程序是:备案申请保税——进出境报关——报核申请结案 1、备案申请保税(前期阶段) 保税货物进口前,货物的收发货代理人等向海关提出将要进口货物的保税申请,当海关给予批准后,所进口货物才能保税。 目的:海关对企业申请进口的保税货物进行审核、备案,便于海关今后的监管和统计。 2、进出境报关: 同一般进出口货物一样,在进出境时,都必须和其他货物一样进入进出境报关阶段,一般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境报关阶段包括4个环节:申报--查验--缴纳关税—海关放行。而保说货物是要经过进入进出境报关阶段,但是所不同的是,不进入第三个环节,也就是不进入纳税环节。 保税货物海关放行并没有结关,保税货物要进入到海关监管阶段。 3、后期阶段(报核申请结案): 报核申请结案:根据企业在海关的备案,当加工合同完成后或储存货物复运出境后,企业向海关申请对进口的保税货物进行核销

加工贸易简介

加工贸易简介 (重庆市海关陈怀庆) 一、加工贸易起源 (一)、保税制度 提到加工贸易就不得不提到保税制度。因为加工贸易是保税制度的一部分。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制度。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对外经济贸易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1、保税制度的定义:保税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物资,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缓缴纳各种进口税费的一种海关监管业务制度。 2、保税制度的形式: 第一种商品贸易型,如保税仓库、保税货棚(栈)、保税陈设场等 第二种加工制造型,如保税工厂、加工贸易、出口加工区等 第三种商品贸易与加工制造混合型,如保税区、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 (二)、我国的保税制度 我国早在1880年就已显现了各种类型的保税仓库。当时属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海关被帝国主义所操纵,保税仓库也均为洋商操纵,成为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国家向中国大肆进行经济入侵的工具。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接连推出各种吸引国外资金、引进先进技术的贸易政策,对保税制度在我国的进展产生了庞大的推动作用。1981年,海关总署制订了《海关对进口物资保税仓库监管暂行方法》,此后又公布对加工装配、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和保税区的一系列治理方法和规章,为我国保税制度快速健康的进展提供了法律保证。 (三)、我国现行保税制度的要紧形式 第一类为国际商品贸易服务的:保税仓库、保税区、寄售代销、免税品商店等。

第二类为加工制造服务的: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保税工厂、保税集团、保税区等。 二、加工贸易进展、现状及内容 (一)、加工贸易的进展 在我国,加工贸易最早称之为新型贸易。为了与一样贸易有所区不,后来改称加工贸易。所谓加工贸易又简称“三来一补”,即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后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进展,以及补偿贸易存在的风险和咨询题,海关总署取消了补偿贸易的保税优待政策,现补偿贸易已名存实亡。现在实行保税优待政策的只有“三来”即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来件装配。 1996年7月1日,国家决定在全国范畴内推广实行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差不多上杜绝了加工贸易利用手册飞料走私情事的发生。 (二)、加工贸易现状 从78年我国实行对外开放至今,才短短三十几年,我国加工贸易有了长足的进展,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占我国进出口总额的60%以上,占据了我国外贸的“半壁河山”。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经济的进展需要,我国加工贸易正在从“漫山放羊”到“圈养”的方式进展。为此,党中央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连续进展加工贸易,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现在从出口加工区到电子联网,从物理围网到电子围网,加工贸易新的监管方式正在持续显现和成熟,为搞好海关加工贸易“优质高效”监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20年的进展变化,沿海地区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加工贸易模式已进展成熟,在劳动力和土地成本持续上升的情形下逐步失去了竞争优势。沿海地区加工贸易的产业升级换代持续加速,加工贸易及产业梯度转移不可幸免地摆在我们面前。 要谈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得第一谈谈梯度转移理论。梯度转移理论源于弗农提出的工业生产生命周期时期理论。该理论认为,工业各部门及各种工业产品,都处于生命周期的不同进展时期,即经历创新、进展、成熟、

保税货物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保税加工货物销,海关按规定免征缓税利息的是: A.、副产品B、残次品 C、边角料 D、不可抗力受灾保税货物 2.对销征税的 ____ ,不加征缓税利息() A、加工贸易成品 B、加工贸易边角料 C、加工贸易残次品 D、因不可抗力受灾保税料件 3.某企业实行海关A类管理,由境外免费提供18000美元的非合金钢(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用于餐具加工贸易,该批非合金钢合同备案的手续应当是()。 A、不转,建立电子化手册 B、不转,免册 C、半实转,建立电子化手册 D、空转,建立电子化手册 4.某企业实行海关A类管理,由境外免费提供8000美元的非合金钢(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用于餐具加工贸易,该批非合金钢合同备案的手续应当是()。 A、不转,建立电子化手册 B、不转,免册 C、实转,建立电子化手册 D、空转,建立电子化手册 5.某企业实行海关B类管理,对外签订进口3万美元棉坯布(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生产出口服装垫肩的加工贸易合同,合同备案的手续应当是()。 A、不转,建立电子化手册 B、不转,免册 C、半实转,建立电子化手册 D、空转,建立电子化手册 6.某企业实行海关B类管理,对外签订进口3000美元棉坯布(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生产出口服装垫肩的加工贸易合同,合同备案的手续应当是()。 A、不转,建立电子化手册 B、不转,免册 C、实转,建立电子化手册 D、空转,建立电子化手册 7.某企业实行海关B类管理,由境外免费提供3000美元的垫肩用于服装加工贸易,该批垫肩合同备案的手续应当是()。 A、不转,建立电子化手册 B、不转,免册 C、实转,建立电子化手册 D、空转,免册

保税货物习题及解答

保税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习题及解答 一、不定项选择题 1.保税加工货物内销,海关按规定免征缓税利息的是()。C A 副产品 B 残次品 C 边角料 D 不可抗力受灾保税货物 2.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海关非物理围网监管模式的监管()。D A 来料加工企业和进料加工企业 B 保税工厂 C 保税集团 D 出口加工区 3.加工贸易保税期限表述正确的是下列哪些选项()。ABCD , A 实行纸质手册管理的料件保税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批准可以申请延长,延长最长期限原则上也是一年 B 实行电子账册管理的料件保税期限,从企业电子账册记录第一批料件进口之日起到该电子账册撤销止 C 实行电子手册管理的料件,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批准可以申请延长,延长最长期限原则上也是一年 D 出口加工区保税加工的保税期限,原则上是从加工贸易料件进区到加工贸易成品出区办结海关手续止 4.银行根据海关签发的哪一选项文件,对加工贸易企业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B A 银行保证金台账通知书 B 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联系单 C 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 D 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联系单 5.下列哪一选项商品在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备案时应提交进口许可证()。B 。 A 毛豆油 B 消耗臭氧层物质 C 蒸馏酒 D 钢材 6.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委托异地生产企业加工企业加工产品出口,应当向哪一选项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A A 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 B 经营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 C 海关总署 D 进口料件进境地海关 7.某C类管理的企业,与外商签订进口1000美元的服装拉链(属于列明的78种辅料)加工贸易合同,用以加工产品出口,应()。A A 设台账、实转、发手册 B 设台账、实转、免手册 C 不设台账、发手册 D 不设台账、免手册 ~ 8.下列是关于加工贸易企业设立银行保证金的表述,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 A 适用B类管理的企业经营允许类的商品,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经营限制类的商品按照料件应缴税款50%付银行保证金 B 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经营加工贸易允许类和限制类商品,实行保证金台账“实转” C 适用A、B类管理的企业,在出口合同中,由外商提供的78种列明辅料金额不超过10000美元,不设银行保证金台账 D 适用C类企业在出口合同中,由外商免费提供的78种列明辅料金额不超过5000美元,不设银行保证金台账 9.下列是关于保税贮存期限的表述,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D A 保税仓库货物的贮存期限为一年,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B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贮存期限为6个月,可以申请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区别

综合保税区与保税物流中心的区别 项目保税物流中心 (B 型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 B 型)的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自 2007年 10 月起施行。 行管理办法》,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概念是由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物流企业进入并从事保设立在内陆地区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区域称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税仓储物流业务的封闭海关集中监管场所,是若干个 A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 型的聚集。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港区与综合保税区的主要区别在于:保税港 区一般临港而建,可以实施区港一体化;综合保税区一般通过“区港联动”来加强与水 港、空港的对接,实现其港口作业功能。 审批机构海关总署国务院 主体企业法人政府 功能与业1、仓储;1、仓储;2、出口加工;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务2、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4、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5、国际中转; 4、转口贸易;6、检测维修; 5、国际中转;7、商品展示; 6、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可存储货1、国内出口货物 ; 1.保税港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 物2、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 2.加工贸易进口货物;3.转口贸易货物; 3、外商暂存货物 ; 4.外商暂存货物;

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 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燃料、维修用零配件; 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 6.进口寄售货物; 6、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7.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 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8.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 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9.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设立条件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 10万平方米,尚未出台设立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审批标准的相关文件。基本同出口加工区,中西部地区不低于 5万平方米 ;在申请面积上有所区别,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面积为3-10 平方公里,出口加工 2、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区面积不得超过 3 平方公里。设立审批程序同出口加工区。 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1、原则上设在国家级开发区内,同一开发区内只能设立 1 个综合保税区。 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2、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一般应达到 1 亿美元以上。 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3、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低于10亿美元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原则上只设立 1 4 、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个综合保税区。 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4 、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位超过10 亿美元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可增设综合保税区。 5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 5 、东部各省(直辖市 )的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 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5000 万美元的;中部各省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 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2000万美元的;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 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口总值达到或超过1000 万美元的,方可申请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增设综合保税交换及信息共享;区或扩大原有面积。 6 、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 6 、综合保税区如申请扩大面积,须区内已摆满项目、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发展用地 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己得到充分利用,且扩大的面积为不大于 3 平方公里。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操作流程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操作流程十二月 10, 2009 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直属海关 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以下简称“结转”)。 二、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 后,可以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 转出、转入企业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 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转出企业一本《加工贸易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帐册,以下简称《手册》),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本《手册》。结转双方填写 的商品编号、数量、计量单位应当一致。 三、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结转货物收发货单》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注“保税结转货物”字样; (二)列明转出、转入企业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收发货时间、收发货单编号等内容; (三)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加盖经主管海关备案的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申请结转的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的;

(四)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四、转入、转出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计划备案手续: (一)转出企业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出计划,凭《申请表》向转出地海关备案; (二)转出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三)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转入企业在20日内未递交《申请表》,或者虽向海关递交但因《申请表》的内容不符合海关规定而未获准的,该份《申请表》作废。转出、转入企业应当重新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 (四)转入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 三、第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转入、转出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应当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上 进行如实登记,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结转货物退货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将实际退货情况在《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同时注明“退货”字样, 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进出口部-保税业务流程图.doc

第一部分:保税业务流程图合同备案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流程 1、外经贸部门审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是加工贸易内销的审批机构。 2、海关的审批:各隶属海关的加工贸易监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的内销申请。 3、企业办理内销业务的作业流程。 (1)进口环节征税的作业流程:外经部门审批——货物进口报关——纳税——海关放行货物——加工为成品后内销。 (2)内销核销环节补税的作业流程:合同备案——货物进口——(因故需转为内销)外经部门审批——海关审核——纳税——成品内销。

向海关申报内销时应递交以下单证: (一)《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二)有关许可证件(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 (三)进口报关单、登记手册; 内销涉及的税收有以下三种:关税、增值税,以及缓税利息。 第二部分:所需单证 一、三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备案须提供下列单证: (一)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如属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则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配额证明》。 (二)进料加工的进出口合同或来料加工的来料加工合同(一式二份)。 (三)已填写企业基本情况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登记手册》经报关行输机打印的《加工贸易备案呈报表》(预录入); (四)如需外发加工,还需提供与加工单位签订的正本加工协议一份; (五)如加工产品不直接出口而需结转给国内其他企业作深加工的,需提供深加工单位的出口合同或加工贸易手册; (六)海关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外(工) 贸公司加工贸易合同备案须提供下列单证: ( 一) 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如属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应提供《加工贸易业务批复单》; ( 二) 进料加工的进出口合同或来料加工的来料加工合同( 一式二份) ; ( 三) 与加工单位的加工协议( 正本) 加工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如属外地手册,还应提供加工单位的保证函和经营单位主管海关的关封; ( 四) 如须外发加工,还应填写《外发加工申请表》,并提供正本加工协议一份。 ( 五) 已加盖公章的《登记手册》及经报关行输机打印的,加工贸易备案呈报表》( 预录入) 。 ( 六) 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三、加工贸易合同申请变更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 一) 企业申请报告; (二)合同变更金额超一万美元的,须提供外经贸部门批件 ( 三) 变更后的合同; ( 四) 加工合同变更预申报情况表。审批程序:一般项目变更只需二级审批,其中变更进口金额还需重新去银行变理台账。重点敏感商品增补关区以外进出口岸则需三级或四级审批。 四、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审批应交验下列证: ( 一) 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 内含设备不作价条款) ; ( 二)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 三)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和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 预录入) ;( 注:贸易方式一律填写“不作价设备”,征免性质填写“加工设备” ) ; ( 四) 其他有关单证。

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区别

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区别 与一般贸易相比,好处在于:全额保税,就是说进口的东西不用缴一分钱的税收,包括关税和增值税。加工贸易也有退税,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国产料件是可以退税的。 但加工贸易商品必须全部复出口,做核销。相比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的海关监管方式也严格的多,复杂的多。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的最大区别就是进口时加工贸易不用交关税和增值税,一般贸易就得交了,其次加工贸易还分来料,进料,辅料,常见的就是这三种,其中来料加工贸易出口不收汇,由国外客户免费提供原材料,买方只负现加工,收取加工费,加工完成品后,再返回卖方,进料就是出口可以收汇,是国内出口单位自筹资金购进原材料加工成品也口。一般贸易的话就没有限制了,正常进出都可以,出口收汇,进口交关税,付汇1、什么是加工贸易 ?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加工贸易制度的基本环节是:备案→进口→加工→出口→核销。 2、什么是加工贸易货物?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3、什么是来料加工贸易? 来料加工贸易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免费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4、什么是进料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贸易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包括对口合同进料加工和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 5、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区别是什么? 进料加工经营企业付汇购买进口料件,来料加工则是由外商免费提供进口料件,不占用我方外汇;进料加工经营企业拥有料件和产品的所有权,自定生产、自定销售、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而来料加工经营企业不拥有料件和产品的所有权,只收取加工费,不参与利润分配,不承担经济风险。 6、什么是进料加工对口合同和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 进料加工对口合同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经营企业)在向海关备案时已对外签订进口料件合同和相应的出口成品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进口料件生产的成品、数量及销售流向都在进出口合同中予以确定。

保税货物

1.什么是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2.什么是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3.企业备案深审批加工结转时应向海关提交哪些单证?(1)转出或转入手册(单方手册);(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一式四联)(转入企业提交后三联);(3)深加工结转审批表;(4)结转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操作流程 1.深加工结转的操作流程(以跨关区深加工结转为例)。(1)转出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出计划,凭《申请表》和其他单证向转出地海关备案,转出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2)转

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 三联,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与其他单证一起向转入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转入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第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3)转出、转入企业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货物收发货,转出、转入企业的每次收发货记录应当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进行如实登记,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结转货物退货的,双方企业应当将实际退货情况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中登记,同时注明“退货”字样,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4)实际收发货后,双方企业应分别在转入地、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可以凭一份《申请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应先由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并在结转进口报关后]第二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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