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一)概念
它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权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
(二)内容
1.行政合法性原则
2.行政合理性原则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其基本内容包括:
1.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由法设定与依法授予。
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
3.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4.行政主体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行政主体的一切行为必须接受人大、行政及司法监督。

(一)法律保留原则
它是指行政活动的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否则不得为之。
1.立法上的法律保留
(1)相对法律保留
可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2)绝对法律保留
对于行政法而言,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

2.执法上的法律保留
其实质是无法律即无行政,无明文禁止即公民自由。
理解:(1)该原则不是从行政和法的历史,而是从依法行政和法治角度来解释的。
(2)该原则对于相对人来说,就意味着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
(3)该原则主要是针对负担行政而言的,对于授益行政有所例外。

(二)法律优先原则
1.概念
它是指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此处的“法”,是广义的法,而不仅仅是立法机关的法。
2.内容
(1)法律优于行政。
(2)行政不得违法。
思考:比较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
1.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更加严格。
前者是消极地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法律;后者是积极地要求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
2.适用范围不同。
前者通常可以得到更普遍的适用;而后者则主要限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或活动涉及特定重要事项的情形。
3.作用不同。
前者主要解决的是法律对行政的监控力度;后者所有确定的是法律对行政的监控范围。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行政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不仅要合乎形式上的法律,而且要合乎“理性”和“公正”之共同法理。
1.它只适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以内的行为,不适用羁束行为。
2.它只是行政法的原则,而不是行政诉讼法的原则。

(一)比例原则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虽有法律上的依据,但必须选择使相对人的损害最小的方式来行使。
1.适当性原则
行政主体采取的措施能够实现其所宣称的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目的的实现。
2.必要性原则
即行政主体在能够实现行政目的的前提下,应当选择使相对人所受的损失保持在最小范围和最低程度的行政手段,或者选择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权益的行政手段。

3.均衡性原则
即行政主体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手段,尽管已经最小化,但使相对人所受的损失不能超过行政目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而应保持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均衡或一致性。
案例分析
食品卫生防疫部门在对一食品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的极个别婴幼儿食品卫生标准不符合卫生法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5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的,并处2000以上50000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厂处以50000元的罚款。
请问:上述行政处罚是否违反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公开、公正原则
行政公开的具体要求包括:
1.行政行为内容公开;2.行政过程公开;3.行政信息公开。
行政公正的要求:
1.实体公正须做到不徇私情、不存偏见、不武断专横。
2.程序公正:(1)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2)不单方接触;(3)作出不利决定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三)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基于保护人民正当权益的考虑,行政主体对其在行政过程中形成的可预期的行为或承诺等因素,必须遵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时也必须作出相应的补救安排。
适用条件:
(1)信赖的基础是行政主体的一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及承诺,而不管该行为是否合法。

(2)个人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存在信赖,这种信赖是通过个人或组织采取的某种行为表现出来的。
(3)个人或组织的信赖是值得保护的正当信赖。
信赖保护所采取的方式:
(1)存续保护
(2)补偿保护
案例分析
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

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


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请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



思考:行政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关系
1.统一关系
两者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但行政法的合法性问题和合理性问题的界限不是绝对的,二者有可能相互转化。
2.对立关系
前者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的问题,后者解决是否适当的问题。前者适用于一切领域,后者主要适用于行政裁量领域。行政主体的一个行为如违反前者就无需再考虑应合理性问题,而一个行为属于自由裁量行为则应重点考虑其是否存在合理性的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