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1999〕48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9〕48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9〕48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9〕4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建设部《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房地产估价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 /T50291一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年2月12日

1总则

1.0.1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保证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房地产估价活动及其管理、科研、教学和其他相关领域。

1.0.3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估价。

1.0.4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xxx-2012、房地产估价专项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估价原则

2.0.1评估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应遵循下列原则:

1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2合法原则;

3价值日期原则;

4替代原则;

5最高最佳利用原则。

2.0.2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要求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评估出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

的价值或价格。

2.0.3遵循合法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

2.0.4遵循价值日期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个特定日期的价值或价格。

2.0.5遵循替代原则,要求估价结果与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的偏差在合理范围内。

2.0.6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

当估价对象已做了某种利用,估价时应根据最高最佳利用原则对估价前提作出下列之一的判断和选择,并应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1维持现状前提:分析、判断估价对象维持现状、继续利用最为有利时,应以维持现状为前提进行估价;

2改变用途前提:分析、判断估价对象改变用途再予以利用最为有利时,应以改变用途为前提进行估价;

3更新改造前提:分析、判断估价对象更新改造但不改变用途再予以利用最为有利时,应以更新改造为前提进行估价;

4重新开发前提:分析、判断估价对象重新开发再予以利用最为有利时,应以重新开发为前提进行估价;

5上述情形的某种组合。

2.0.7现状价值、投资价值等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评估,可根据估价目的对估价原则进行取舍。

3估价程序

3.0.1自接受估价委托至估价项目完成,房地产估价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明确估价基本事项;

2制定估价作业方案;

3搜集估价所需资料;

4实地查勘估价对象;

5选定估价方法计算;

6确定估价结果;

7撰写估价报告;

8审核估价报告;

9交付估价报告;

10估价资料归档。

3.0.2明确估价基本事项应包括下列内容:

1明确估价目的;

2明确价值日期;

3明确估价对象;

4明确价值类型。

注:1估价目的应由估价委托人提出;

2价值日期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采用公历表示,精确到日;

3估价对象应在估价委托人指定的基础上根据估价目的确定,估

价对象范围应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4价值类型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包括价值的名称、定义或内涵;

5在明确估价基本事项时应与估价委托人共同商议,最后应征得估价委托人认可。

3.0.3在明确估价基本事项的基础上,应对估价项目进行初步分析,制定估价作业方案。

估价作业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估价工作内容,包括拟采用的估价技术路线和估价方法,拟搜集的估价所需资料及其来源渠道等;

2估价工作质量要求及措施;

3估价作业步骤、时间进度、人员安排和经费预算。

3.0.4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经常搜集估价所需的通用资料,估价时还应针对估价项目搜集估价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搜集的资料进行核实、分析、整理。

估价所需资料应包括下列方面:

1反映估价对象状况的资料。

2估价对象及类似房地产的交易、收益、成本等资料;

3对估价对象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价格有影响的资料;

4对房地产价格有普遍影响的资料。

3.0.5每个估价项目至少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必须亲自到估价对象现场,观察、检查估价对象状况,核实估价对象的坐落、四至、面积、用途、产权等情况,拍摄反映估价对象状况及周围环境

的影像资料,补充搜集估价所需的关于估价对象的其他资料和类似房地产市场资料,并做好实地查勘记录。

实地查勘记录应包括查勘对象、查勘内容、查勘结果、查勘人员和查勘日期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辅助查勘人员应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

3.0.6完成并出具估价报告后,应对有关该估价项目的一切必要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和妥善保存。

归档的估价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估价报告;

2估价委托合同;

3实地查勘记录;

4估价报告内部审核记录;

5有重要专业帮助的专业意见。

估价档案的保存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不得少于十年。

4估价方法

4.1估价方法选用

4.1.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掌握并正确运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估价方法。

4.1.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根据估价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估价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

用其中一种或多种方法对估价对象进行估价。

4.1.3估价对象可同时选用两种以上估价方法进行估价的,应同时选用两种以上估价方法进行估价,不得随意取舍;若必须取舍,应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并陈述理由。

4.1.4同类房地产有较多交易的房地产估价,应选用市场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

收益性房地产估价,应选用收益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

假设可重新开发建设的房地产估价,应选用成本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

具有开发或再开发潜力且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可采用市场法、收益法等成本法以外的方法评估的房地产估价,应选用假设开发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

4.2市场法

4.2.1运用市场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搜集交易实例;

2选取可比实例;

3建立比较基准;

4进行交易情况修正;

5进行市场状况调整;

6进行房地产状况调整;

7求取比准价值。

4.2.2运用市场法估价应搜集大量、真实的交易实例,掌握正常市场价格行情。

搜集的交易实例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交易实例房地产基本状况;

2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3成交价格及付款方式;

4成交日期;

5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税费负担等其他交易情况。

4.2.3根据估价对象状况、估价目的和价值日期,应从搜集的交易实例中选取至少三个可比实例。

选取的可比实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是估价对象的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应选取位置较近的交易实例;

2交易类型适合估价目的;

3成交日期接近价值日期,不宜超过一年,在同等条件下应选取时间较近的交易实例;

4成交价格为正常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价格。

4.2.4选取可比实例后,应对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进行换算处理,统一其表达方式和内涵,建立比较基准。

换算处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统一房地产范围;

2统一付款方式;

3统一价格单位。

注:1统一房地产范围,应消除因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范围不同所造成的价格差异;

2统一付款方式,应将可比实例的付款方式调整为在成交日期一次性付清的方式;

3统一价格单位,包括统一价格表示单位、统一币种和货币单位、统一面积内涵和面积单位,其中不同币种之间的换算,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成交日期当日的市场汇率中间价计算。

4.2.5进行交易情况修正,应排除交易行为中的特殊因素所造成的可比实例成交价格偏差,将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修正为正常价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实例不宜选为可比实例:

1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交易;

2对交易对象或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的交易;

3被迫出售或被迫购买的交易;

4对交易对象有特殊偏好的交易;

5特殊交易方式的交易;

6相邻房地产合并的交易;

7交易税费非正常负担的交易;

8其他非正常的交易。

注:1当可供选择的交易实例较少,确需选用上述情形的交易实例时,应对其进行交易情况修正;

2对交易税费非正常负担的修正,应将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调整为

依照政府有关规定,交易双方负担各自应负担的税费下的价格。

4.2.6进行市场状况调整,应将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的价格调整为在价值日期的价格。

市场状况调整宜采用当地同类房地产的价格指数或变动率进行调整,价格指数或变动率应来源可靠。在当地无同类房地产价格指数或变动率的情况下,应对当地同类房地产价格的变动情况和趋势进行深入分析,作出判断,给予调整。

4.2.7房地产状况调整包括区位状况调整、实物状况调整和权益状况调整。

4.2.8进行区位状况调整,应将可比实例在其区位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对象区位状况下的价格。

区位状况调整的内容应包括位置、交通条件、外部配套设施、周围环境和景观等影响房地产价格的房地产区位因素。

4.2.9进行实物状况调整,应将可比实例在其实物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对象实物状况下的价格。

有关土地方面的实物状况调整的内容应包括面积大小、形状、地形、地势、地质条件、开发程度等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土地实物因素;有关建筑物方面的实物状况调整的内容应包括建筑规模、建筑结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层高、空间布局、建筑功能、工程质量、外观、新旧程度等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建筑物实物因素。

4.2.10进行权益状况调整,应将可比实例在其权益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对象权益状况下的价格。

权益状况调整的内容应包括土地使用期限、规划条件、出租情况、地役权设立情况、物业管理情况等影响房地产价格的房地产权益因素。

4.2.11区位状况、实物状况和权益状况调整的具体内容应根据估价对象的用途确定。

进行区位状况、实物状况和权益状况调整时,应将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区位状况、实物状况和权益状况因素逐项进行比较,找出各因素之间的差异,量化差异程度,进行相应调整。

4.2.12交易情况修正、市场状况调整、房地产状况调整,视具体情况可基于总价或单价,采用金额、百分比或回归分析法,直接比较或间接比较对可比实例价格进行调整。

每项修正和调整对可比实例价格的调整幅度不得超过20%,综合调整幅度不得超过30%,各可比实例修正和调整后的最高单价与最低单价之比的差异不得超过20%。

4.2.13选取的多个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经过上述各种修正和调整之后,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求出一个综合结果,作为比准价值。

4.2.14市场法的原理和技术,也可用于其他估价方法中有关估价参数的求取。

4.3收益法

4.3.1运用收益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搜集有关收入和费用的资料;

2估计未来收益期限或持有期;

3预测未来净收益或期末转售收益;

4求取报酬率或资本化率;

5选用收益法公式计算收益价值。

4.3.2收益期限应根据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来估计。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不同时结束的,收益期限应选取其中较短者。

收益期限较长,难以准确预测该期限内各期净收益的,应估计持有期。持有期应根据市场上投资者对同类房地产的典型持有时间,以及能较准确预测期间收益的一般期限来确定,宜为5至10年。

评估承租人权益价值的,收益期限应为剩余租赁期限。

4.3.3净收益应根据估价对象的具体情况,按下列规定求取:

1出租型房地产,应根据租赁合同和租赁市场资料计算净收益,净收益为租赁收入扣除运营费用后的余额。

租赁收入包括有效毛租金收入和租赁保证金或押金利息等其他收入。有效毛租金收入为潜在毛收入扣除空置和收租损失后的余额。

运营费用包括建筑物维护成本、管理费、保险费和税金等,应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涵义决定取舍。运营费用中由承租人负担的部分,应作相应扣除。

2商服经营型房地产,可根据经营资料计算净收益,净收益为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成本、经营费用、经营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商服利润。

3生产型房地产,可根据产品市场价格以及原材料、人工费用等资

料计算净收益,净收益为产品销售收入扣除生产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厂商利润。

4尚未使用或自用的房地产,可比照有收益的类似房地产的有关资料按上述相应的方式计算净收益,或直接比较得出净收益。

4.3.4估价中采用的租金等收入和运营费用或净收益,除有租约限制的之外,都应采用正常客观的数据。

有租约限制的,评估出租人权益价值时,租赁期内的租金应采用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租赁期间届满后的租金应采用市场租金。但在合同租金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租金的情况下,应关注合同租金的真实性,并考虑租赁合同中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在维持租赁合同和解除租赁合同两种方式中确定出租人或承租人获益最大的方式。

利用估价对象本身的资料直接推算出的租金等收入和运营费用或净收益,应与类似房地产的正常情况下的租金等收入和运营费用或净收益进行比较。若与正常客观的情况不符,应进行适当的修正或调整,使其成为正常客观的数据。

4.3.5在求取净收益时,应根据净收益过去、现在、未来的变动情况确定未来净收益流量,并判断该未来净收益流量属于下列哪种类型:1每年基本上固定不变;

2每年基本上按某个固定的数额递增或递减;

3每年基本上按某个固定的比率递增或递减;

4其他变动情形。

4.3.6报酬率或资本化率应选用下列方法求取:

1市场提取法:应搜集市场上三宗以上类似房地产的价格、净收益、收益期限等资料,选用相应的收益法计算公式,求出报酬率或资本化率。

2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以安全利率加上风险调整值作为报酬率。安全利率可选用同一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年利率或一年期国债年利率;风险调整值应根据估价对象所在地区现时及未来的经济状况以及估价对象的用途及新旧程度等确定。

3复合投资收益率法:将购买房地产的抵押贷款收益率与自有资本收益率的加权平均数作为资本化率,按下式计算:

R=M?RM+(1-M)RE………………(4.3.6)式中:R─资本化率(%);

M─贷款价值比率(%),抵押贷款额与房地产价值的百分比;

RM─抵押贷款资本化率(%),第一年还本付息额与抵押贷款额的百分比;

RE─自有资本要求的正常收益率(%)。

4投资收益率排序插入法:找出相关投资类型及其收益率、风险程度,按风险大小排序,将估价对象与这些投资的风险程度进行比较,判断、确定报酬率或资本化率。

4.3.7资本化率分为综合资本化率、土地资本化率、建筑物资本化率,它们之间的关系应按下式确定:

RO=L?RL+B?RB………………(4.3.7)

式中:RO─综合资本化率(%),适用于土地与建筑物合一的估价;

RL─土地资本化率(%),适用于土地估价;

RB─建筑物资本化率(%),适用于建筑物估价;

L─土地价值占房地价值的比率(%);

B─建筑物价值占房地价值的比率(%),L+B=100%。

4.3.8收益法分为报酬资本化法和直接资本化法。

报酬资本化法的基本公式如下:

n Ai

V=∑--------------………………(4.3.8)i=1(1+Y)i

式中:V─收益价值(元,元/m2);

Ai─未来第i年的净收益(元,元/m2);

Y─报酬率(%);

n─收益期限(年)。

计算收益价值时应根据未来净收益流量的类型,选用对应的收益法公式。

4.3.9对于土地与建筑物合一的估价对象,当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长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的,收益价值为按收益期限计算的价值与收益期限结束时建筑物残余价值在价值日期的折现值之和。

对于土地与建筑物合一的估价对象,当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短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的,收益价值为按收益期限计算的价值与收益期限结束时剩余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价值日期的价值之和。收益期限结束时剩余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价值日期的价值,宜为整个剩余期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价值日期的价值减去以收益期限为使用期限的建

设用地使用权在价值日期的价值。

4.3.10当利用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共同产生的收益单独求取土地价值时,在净收益每年不变、可获收益无限期的情况下,应采用下式:AO-VB?RB

VL=-------------------………………(4.3.10-1)

RL

当利用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共同产生的收益单独求取建筑物价值时,在净收益每年不变、可获收益无限期的情况下,应采用下式:AO-VL?RL

VB=-------------------………………(4.3.10-2)

RB

式中:AO─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共同产生的净收益(元,元/m2);

VL─土地价值(元,元/m2);

VB─建筑物价值(元,元/m2)。

4.3.11直接资本化法的基本公式如下:

NOI

V=-----………………(4.3.11-1)R

式中V─收益价值(元,元/m2);

NOI─未来第一年的净收益(元,元/m2);

R─资本化率(%)。

4.4成本法

4.4.1运用成本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搜集有关成本、税费、开发利润等资料;

2估算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

3估算折旧;

4求取积算价值。

4.4.2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应是在价值日期重新购置或重新开发、重新建造全新状态的估价对象所需的各项必要成本费用和应纳税金、正常开发利润之和,其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1土地取得成本;

2建设成本;

3管理费用;

4销售费用;

5投资利息;

6销售税费;

7开发利润。

注:开发利润应明确计算基数,根据开发、建造类似房地产相应的平均利润率水平求取。

4.4.3具体估价中估价对象的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构成内容,应在第

4.4.2条列举的构成内容的基础上,根据估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应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

4.4.4同一宗房地产,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在采取土地与建筑物分别估算、然后加总时,必须注意成本构成划分和相互衔接,防止漏项或重复计算。

4.4.5求取土地的重置成本,应直接求取其在价值日期状况的重置成本。

4.4.6建筑物的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可采用成本法、市场法求取,或通过政府确定公布的房屋重置成本扣除土地价值后的比较调整来求取。对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格,应了解其内涵。

建筑物的重置成本宜用于一般建筑物和因年代久远、已缺少与旧有建筑物相同的建筑材料,或因建筑技术变迁,使得旧有建筑物复原建造有困难的建筑物的估价。

建筑物的重建成本,宜用于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建筑物的估价。

4.4.7成本法估价中的建筑物折旧应是各种原因造成的建筑物价值减损,包括物质折旧、功能折旧和外部折旧。

4.4.8建筑物损耗分为可修复和不可修复两部分。修复成本小于或等于修复后房地产价值的增加额的,为可修复部分,反之为不可修复部分。对于可修复部分,可直接估算其修复成本作为折旧额。

4.4.9建筑物折旧应选用下列方法求取:

1年龄-寿命法;

2市场提取法;

3分配法。

其中,采用年龄-寿命法扣除折旧后的建筑物现值可采用下列公式求取:

1直线法下的建筑物现值计算公式:

t

V=C-(C-S)-----………………(4.4.9-1)

N

2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的建筑物现值计算公式:

2

V=C(1------)t………………(4.4.9-2)N

3成新折扣法下的建筑物现值计算公式:

V=C q………………(4.4.9-3)

式中:V─建筑物现值(元,元/m2);

C─建筑物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元,元/m2);

S─建筑物预计净残值(元,元/m2);

t─建筑物有效年龄(年);

N─建筑物经济寿命(年);

q─建筑物成新率(%)。

注:无论采用上述哪种折旧方法求取建筑物折旧,注册房地产估价

师都应亲自到估价对象现场,观察、判断建筑物的实际新旧程度,根据建筑物的建成时间和维护、保养、使用情况,以及地基的稳定性等确定应扣除的折旧额或成新率。

4.4.10建筑物寿命分为自然寿命和经济寿命。估价采用的寿命应为经济寿命。

经济寿命应根据建筑物的建筑结构、用途和维修保养情况,结合市场状况、周围环境、经营收益状况等综合判断。

4.4.11估算建筑物折旧所采用的建筑物经济寿命,遇有下列情况时的处理应为:

1建筑物的建设期不计入经济寿命,即建筑物经济寿命应从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2建筑物经济寿命短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应按建筑物经济寿命计算折旧;

3建筑物经济寿命长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应按土地使用权年限计算折旧;

4建筑物出现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前,其经济寿命早于土地使用权年限而结束时,应按建筑物经济寿命计算折旧;

5建筑物出现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前,其经济寿命晚于土地使用权年限而结束时,应按建筑物已使用年限加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计算折旧。

4.4.12积算价值应为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扣除建筑物折旧,或为土地重置成本加上建筑物的现值,必要时还应通过外部折旧的方式扣除由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 第 8 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 房 和 城乡 建 设 部 部长 姜伟新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主 任 张 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工程建设部建设管控提质增效工作方案

工程建设部建设管控提质增效工作方案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工程建设部建设管控提质增效工作方案 为落实集团公司“提质增效”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公司工程建设管控能力,切实规范公司工程建设管控运行机制,有效解决工程管理薄弱环节,实现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将提升管理、开源节流、稳步增效的理念贯穿至全员、全过程,工程建设部特制定出以下实施方案。 1)?定期修订、完善、优化工程建设部已下发和执行中的各项管理制度、管控体系、审批流程和检查监督标准。通过实际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调整,使各项制度更加合理和有操作性;?? 2)?加强项目现场管理控制,按照标准化管理措施和精细化管理要求,提升工程管理质量。促进落实样板引路、实测实量、交付及后评估等管理手段; 3)?加大现场监督检查管理,定期开展月度检查、交叉检查、工程建设优秀做法经验展示与交流活动,强化集团公司对各区域各项目的管控力度; 4)?严格落实甲供物资的采购、入库、使用、报废流程,做到物材去向明,尽其用。一要严格执行采购计划,从采购的源头对质量、性能、价格进行把关,实现质优价廉,杜绝临时性采购和无计划采购行为,二要严格物资领用手续,控制发放量、控制库存; 5)?加强项目现场节能降耗管理,加强用水、用电管理,杜绝长流水、长明灯;?

6)?做好现场签证索赔等计量工作,准确核算,提高计量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减少误差;?? 7)?控制安全指标达到国家要求,细化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加强安全管控,加强现场的安全监督、安全培训工作。 工程建设部安全生产提质增效工作方案 为落实集团公司“提质增效”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管控能力,切实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控运行机制,有效解决安全生产薄

房建工程所用规范及标准汇总

房建工程所用规范及标准汇总 一、建筑工程规范强制性条文汇总 1、07BJ-W1 建筑专业 2、07BJ-W2 结构专业 3、07BJ-W3 给水排水专业 4、07BJ-W4 暖通空调动力专业 5、07BJ-W5 电气专业 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GB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GB50202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GB5020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GB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版) 5、GB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6、GB50207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7、GB50208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8、GB5020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9、GB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0、GB5024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1、GB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2、GB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3、GB50310 建筑电梯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4、GB50411 建筑节能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5、GB50601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16、GB/T 501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17、DBJ 01-81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18、DBJ 01-8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19、DBJ 01-97 居住建筑节能保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三、国标施工技术规范

1、GB50108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2、GB50496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3、GB5033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4、GB50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5、GB506666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四、建筑工程行业规程 1、JGJ 3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2、JGJ 18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3、JGJ T23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4、JGJ 29 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5、JGJ 55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6、JGJ 74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 7、JGJ 79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程 8、JGJ 81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9、JGJ 103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 10、JGJ 104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11、JGJ 107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 12、JGJ/T111 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程 13、JGJ/T120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14、JGJ/T220 抹灰砂浆技术规程 15、JGJ/T223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已作废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各项目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4.20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

深基坑安全措施

深基坑安全措施 深基坑的定义: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一般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在深基坑施工的过程中,安全措施怎么做,主要的措施如下: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建立健全施工安全检查、监督网络体系,分阶段分部位做好安全检查与防护,使之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标准化。 2、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职责明确,落实到人,严格履行经理负责制;签定各项经济承包合同时,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指标、奖惩办法等安全保证措施;承发包或联营各方之间应依据有关法规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明确。 3、安全教育:对新工人实施指挥部、项目部和班组的三级教育,对变换工种的工人实施新工种的安全教育,并及时做好记录;工人必须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工种操作技能。 4、施工组织设计要针对工程的特点、施工方法、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电气、特殊作业、生产环境和季节影响等制订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审批手续。 5、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各级管理人员均应进行全面的针对性的安全

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6、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作业人员都按要求严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7、安全检查:建立各级安全检查制度,有时间、有要求,重点、危险部位明确;检查记录齐全,隐患整改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对大型施工机械等,应做好重要设施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并形成良好的班前检查制度和周一安全活动制度,即经理部每周一要组织全体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对上周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对本周的安全重点和注意事项做必要的交底。 8、各级管理与施工人员,应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胸卡和识别标记的安全帽;遵守劳动纪律、无违章指挥、无违章作业行为。 9、按规定对各类事故应进行报告处理,事故档案齐全,并做好”三不放过”。 10、安全防火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防火责任制,做到职责明确,防火安全制度齐全;建立一定数量人员的义务消防队和响应的活动制度;严格实行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做到手续完善,监护防范措施得力;重点防范部位明确,防火奖罚、火灾事故、消防器材管理记录齐全。

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工作总结

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工作总结 工程建设部在公司领导、关心、指导下,各相关单位、部(室)、各供电所的大力协助下,全体员工齐心协力,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了多项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结(决)算审计等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各项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员工自身素质,增强部门综合能力 只有不断加强员工的业务技能培训与学习,才能增强部门的综合能力,适应工作的需要。 2xXX年度,一方面认真组织学习云南电网公司、曲靖供电局以及公司关于农网工程建设与改造方面的各种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精神,使每一位员工在思想上就有所准备,明确当年的农网工程的工作任务、工作重点以及本部门的努力方向;另一方面,为了适应农网工作新需要,组织了本部门员工和供电所、施工单位有关农网工程的工作人员,由工程专责、技经专责带领,全面学习了农网工程《v3.0版技术标准》、《2x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及《2x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预算定额》以及工程安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专业知识的学习。

通过业务技能培训与学习,进一步拓宽每一个员工的知识面,提高了员工自身业务素质,同时也增强了部门的综合能力,适应实际工作需求。 二、具体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一)、工程项目设计任务完成情况 2xXX年,工程建设部组织本部门人员圆满在上级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程设计任务上报审查工作。 1、共完成3批10kV及以下电网工程设计任务,分别为:2xXX 年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投资3852万元)、2x10年中西部农网完善项目(投资819万元)、2x10年农网升级改造项目(投资1998万元)。 以上三批项目总投资累计投资6669万元,工程共涉及全县2x 个乡镇、119个行政村、222个自然村,共计307个工程项目,两批工程计划建设10kV线路274.45km,400V/22xV线路329.69km,变压器274台,容量27785kVA,“一户一表”6892户。 (二)、工程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为了圆满完成今年的电网建设任务,工程前期,工程建设部人员分组下到各乡镇,会同各供电所管理人员,就农网工程建设与改造工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创建日期:2006-10-6 0:00:00 信息来源: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颁布日期】2000/04/20 【实施日期】2000/04/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 第二章建筑防火 第三章建筑设备 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 第五章结构设计 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 第八章施工质量 第九章施工安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建设部 文号:建市〔2004〕200号 发文日期:2004年11月16日 施行日期:2004年12月01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企业资质]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条[执业资格]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五条[服务范围]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六条[服务内容] 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委托方式] 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第八条[联合投标] 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方签定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第九条[合作管理]

房建工程规范清单

房建工程 规范类型规范 类别 规范编号规范名称 测量北京 地标 DB11/T339-2006 北京市工程测量技术规程 DB11/T446-2015 建筑施工测量技术规程 城标CJJ/T 8-2011 城市测量规范 行标 JGJ8-2016 建筑变形测量规程 JGJ/T408-2017建筑施工测量标准 国标 GB50026-2007 工程测量规范 GB/T50228-2011 工程测量基本术语标准 GB50497-2009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施工北京 地标 DBJ50/T-269-2017 泡沫陶瓷保温板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标 准 DB11/T344-2017 陶瓷墙地砖胶粘剂施工技术规程 DB11/511-2017 自流平地平施工技术规程 DB11/T943-2017酚醛泡沫板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 DB11/T1446-2017 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泵送混凝土抗 压强度技术规程 DB11/T1447-2017建筑预制构件接缝防水施工技术规程 DB11/T363-2016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程 DBJ/T01-26-2003 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1-8分册) DBJ01-26-1 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一分册) DBJ01-26-2 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二分册) DBJ01-26-3 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三分册) DBJ01-26-4 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四分册) DBJ01-26-5 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五分册) DBJ01-26-6 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六分册) DBJ01-26-7 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七分册) DBJ01-26-8 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第八分册) DBJ/T01-34-2003 《外墙内保温施工技术规程》(水泥聚苯复合保温 板) DBJ/T01-35-2003 《外墙内保温施工技术规程》(石膏聚苯复合保温 板) DBJ01-48-2000 建筑内墙用耐水腻子应用技术规程 DBJ01-52-2001 北京地区蒸压粉煤灰砖砌体结构设计与施工技术 规程 DBJ/T01-59-2001 北京地区蒸压砂砖砌体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DB11/T1314-2015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 DBJ01-62-2002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DBJ/T01-78-2003 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泵送混凝土强度技术 规程 DBJ01-79-2004 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

建质87号文件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建设部建筑施工合同正式版

建设部建筑施工合同正式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70160

建设部建筑施工合同正式版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了明确工程项目及双方责任,本着互相协作,确保施工项目顺利完成的原则,经过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地点: (二)工程内容:具体详见附件一改造项目工程表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二条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第三条合同工期 1.双方商定总工期30天。

开工日期:20xx年05月20日,竣工日期:20xx年06月20日 2.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期可以顺延。 ①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台风、火灾、地震)等造成的停工。 ②因设计图纸修改,增加了工程量,而受影响时。 ③因停水、停电等情况达六小时以上时。 ④甲方因财力不足或不按合同规定预付工程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而受影响时。 ⑤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在开工前五天,交出施工场地和接通施工水源、电源时。 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 (一)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验收 (二)工程保修按建设有关规定执行,保修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算, (三)属乙方施工范围的工程项目,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损坏的,乙方应给予免费修补。

200987号文

建质[2009]87号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建质[2008] 21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11.26

概算 一、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概算文件应单独成册。设计概算文件由封面、签署页(扉页),编制说明、建设项目总概算表、其他费用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书等内容组成。 二、封面、签署页(扉页)参照第3.1.2 条 三、概算编制说明 1、工程概括:简述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设计规模、建设性质(新建、扩建或改建)和项目主要特征等。 2、编制依据: 1)设计说明书及设计图纸; 2)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建设和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程; 3)当地和主管部门现行的概算指标或定额(或预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类似工程造价指标、材料及构配件预算价格、工程费用定额和有关费用规定的文件等)

4)人工、设备及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依据; 5)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概算的其他资料; 6)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费依据; 7)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3、概算编制范围。 4、其他特殊问题的说明。 5、概算成果说明 1)说明概算的总金额、工程费用、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列入项目概算总投资中的相关费用; 2)技术经济指标; 3)主要材料消耗指标; 四、建设项目总概算表。由工程费用、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应列入项目概算总投资中的相关费用组成。 第一部分:工程费用。按各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汇总组成。 第二部分:其他费用。包括建设用地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设计咨询费、施式图审查费、

工程建设部工作总结

工程建设部工作总结 2009年来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我部依照公司的统1布署和要求,牢牢围绕以**小区如期完工为目标,在工程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积极配合,较好地完成了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但是以上事迹的获得离不开公司领导的支持和帮助,离不开公司各部门的大力帮助,更离不开我工程部全部员工的辛苦努力。在获得成绩是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差距和不足。所和时的总结工程建设的有益和缺点的地方,对以后的工作展开都有侧重要的意义。 现将2009年度工程部工作总结以下: 1、项目扼要概述 本项目由地上8幢15⑵9层高层、地下4个地下车库及2个自行车库组成,地上计划面积92340平米,实际地上竣工实测面积92897.92平方米,超越计划面积567.64平米。工程总投资约3.7亿,09年度工程实现投资约1.2个亿。到目前为止,全部小区已到达了85%的交房率,应当说在全部业内也是到达了相当高交房率。我部高标准的完成了公司制定的目标,并且得到了广大业主的1致好评,特别是在小区绿化、外围效果及施工材料的质量上更是得到了业主的**称赞。 2、做好**项目的施工工作 以年初**小区的工程现场状态来讲,当时土建项目基本完成了建筑施工但仍有大部份的细节施工未完成,安装项目大部份电线电缆未穿,景观绿化及室外配套工程全面进入施工阶段,全部项目的施工进度是严重滞后。由其是景观绿化及室外配套工程全面进入后给全部现场的施工带来了严重影响,当时由于为我项目景观绿化施工的单位为外地企业,与在杭的各个如电力、自来水及电信等配套单位未有

合作的经验,因此在施工进程中调和困难造成常常性的工序打架相互影响工程的进度。特别是由于电力公司进行了内部改革,小区电力施工队伍有原来的电托施工改成统1由电力公司进行施工队伍的招标。虽然在本钱上给我司节省了约 100万元的造价,但所招的队伍为非本地单位,因此在施工送电等环节上给我项目在施工及后续验收上带来了电梯没法使用、各个系统没法调试等诸多不便,严重打乱全部项目的进度时间计划。但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我们工程部人员坚定信心,排除各种不利因素针对当时的现场状态,根据工程部人员的特性适时调剂了各工程人员的岗位职责,让各工程人员积极参与各施工单位的调和沟通在其中穿针引线尽可能使各配套单位能相互配合让项目得以进展顺利。通过我工程部人员的努力,**项目终究在09年7月初全部完成了施工项目,为后续的综合竣工验收铺平了道路。 3、做好**项目的验收工作 自**项目在7月份完成现场的各项施工后,项目也正式进入了综合竣工验收阶段。因此我工程部针对公司无项目前期部并且新老员工调剂较大的情况下,根据工程部人员的原有工作安排结合竣工验收及办证资料作业指引的验收内容进行了内外分工的适当调剂。由于我司为外来单位也是在**的第1个项目,因此在质监竣工验收、电力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计划验收、交警验收及房管测绘等验收是困难重重。特别像计划验收上我项目因在面积上超越了计划面积的1%规定,按现**市现有文件规定对超越计划面积1%的项目将进行停工处罚并重新报**市建委作项目审批手续,如按此规定我项目的交付可以说是遥遥无期。为此我工程部人员与计划、测绘的相干人员多方沟通,并于设计及测绘人员屡次实测计算提出了撤除1#2#楼顶层玻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标准

工程施工技术标准 沉井施工技术标准 1、沉井制作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长、宽:±5%,且不大于±12cm; 1.2 曲线半径:±0.5%,且不大于±6cm; 1.3 对角线:±1%; 1.4 井壁厚(混凝土):±4cm。 2、沉井清基后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2.1 沉井地面平均高程应符合设计要求; 2.2 沉井的最大倾斜度不得大于沉井高度的1/50; 2.3 沉井顶、底面中心与设计中心在平面纵横向的位移(包括因倾斜而产生的位移)均不得大于沉井高度的1/50; 2.4 矩形、圆端形沉井平面扭角允许偏差≤1°。

清筛道床道技术标准 道床厚度(mm)标准 注:允许速度大干120 km/h的线路,无垫层时碎石道床厚度不得小于450mm;有垫层时碎石道床厚度不得小于300 mm,垫层厚度不得小于200mm。 道床顶面宽度及边坡坡度 线路连接技术标准 普通线路接头螺栓扭矩标准 注:①C值为接头阻力及道床阻力限制钢轨自由伸缩的数值。

②小于43 kg/m钢轨比照43 kg/m钢轨办理。 ③高强度绝缘接头螺栓扭矩不小于700 N·m。 线路维修技术标准 线路轨道静态几何尺寸容许偏差 注:①轨距偏差不含曲线上按规定设置的轨距加宽值,但最大轨距(含加宽值和偏差)不得超过I 456mm; ②轨向偏差和高低偏差为10m弦测量的最大矢度值; ③三角坑偏差不含曲线超高顺坡造成的扭曲量,检查三角坑时基长为 6.25m,但在延长18m的距离内无超过表列的三 角坑; ④专用线按其他站线办理。

道岔轨道静态几何尺寸容许偏差 注:①支距偏差为现场支距与计算支距之差; ②导曲线下股高于上股的限值:作业验收为0,经常保养为2mm,临时补惨为3 mm; ③三角坑偏差不含曲线超高顺坡造成的扭曲量,检查三角坑时基长为 6.25m。但在延长18。的距离内无超过表列 的三角坑; ④尖轨尖处轨距的作业验收的容许偏差管理值为±1 mm; ⑤专用线道岔按其他站线道岔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姜伟新 2013年12月11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

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 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一条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工程建设部前期专职岗位描述

本部-工程建设部-前期专职 工作汇报对象 工程建设部综合主管。 岗位设置目的 负责市区供电公司范围内所有工程的前期审照工作,确保工程按期开工。 职责内容 1.编制合理的前期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检查基层对口部门的工作,撰写阶段工作总结,对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 3.在项建书批复下达后,负责收集计划发展部移交的完整的资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好输变 电工程方案送审工作。 4.在主管的领导下,严格遵守基建程序和国家有关法规,在市计委可研批复下达后,70个工作 日内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各种定界、复线工作,15个工作日完成电缆管线执照。 5.配合技经专职编制工程前期费用。 6.负责组织督促供电分公司做好施工场地的三通一平工作,确保工程正常开工。 7.工程竣工后,负责消防、环保、规划、档案资料的验收并配合档案室做好上海市城建 档案馆资料的移交。 8.协调与其他部门的工作。 主要绩效领域 1.对所承担的前期工作的期限负责。 2.对前期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岗位权限

1.有权要求计划发展部移交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及规范性或有权拒绝项目移交。 2.在审照过程中,遇到与规划有矛盾时,有权要求计划发展部解释。 3.对基层对口部门的工作绩效有考核建议权。 任职条件 1.上岗资格要求 1.1.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1.2.具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1.3.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初级或办公自动化证书。 1.4.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工程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2.专业知识要求 2.1.了解建筑学的基本知识。 2.2.熟悉输变电工程的建设过程。 2.3.熟悉土地法、合同法、企业法、消防法、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2.4.熟悉消防﹑环保﹑卫生防疫﹑规划﹑房地局等部门对输变电工程的要求及条款。 3.技能要求 3.1.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实际经验,能正确理解各级文件精神,对本专业的业务水平中的关 键问题能做出正确分析。 3.2.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撰写业务文件、工作总结、调查报告等文字材料。 3.3.有编写基层专职人员培训计划的能力。 相关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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