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编新旧法对照表(单行法-民法典

人格权编新旧法对照表(单行法-民法典
人格权编新旧法对照表(单行法-民法典

人格权编新旧法对照表

旧法

《民法典》

人格权编

备注

(本编大部分法条为

新增内容)

第四编人格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九百八十九条本编调整因人格

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调整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

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

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

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

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

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人格权编

将人格权划分为一般

人格权和具体人格

权,将具体人格权予

以明确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

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侵害。

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

弃、转让或者继承。

人格权的消极权能。

第九百九十三条民事主体可以将

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

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

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人格权的积极权能。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

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

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

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

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

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

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人格权编

规定了死者的人格利

益受法律保护。

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

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

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

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

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

规定。

《民法典》人格权编

规定了侵害人格权的

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

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

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

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

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不影响精神

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

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

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

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

措施。

《民法典》人格权编

规定了预防性侵权请

求权。

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

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

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

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

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

后果等因素。

新增侵权责任的确定

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条为公共利益实施

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

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

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

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

新增合理使用人格

权。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

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

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

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

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

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

用由行为人负担。

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

任与法院代替执行。

第一千零一条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身份权保护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备注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

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

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

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民法典》人格权编

明确了生命权、身体

权和健康权的权利内

容。

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

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

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

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

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

健康权。

第一千零五条自然人的生命权、

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

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

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

组织或者个人及时救

助义务。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第一千零六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

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

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

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

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

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

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

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人格权编

将《人体器官移植条

例》第8条纳入。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第一千零七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买

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

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民法典》人格权编

强调买卖人体细胞、

组织、器官、遗体的

行为无效。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研制新药,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申报人应当在经依法认定的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并将该临床试验机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应当事先告知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真实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第一千零八条为研制新药、医疗

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

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

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

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

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

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

其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

取试验费用。

《民法典》人格权编

新增临床试验禁止收

费的要求。

第一千零九条从事与人体基因、

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

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

利益。

与人体基因、人体胚

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

研活动不得违法和违

背公序良俗。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

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

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

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

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

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

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民法典》人格权编

增加禁止性骚扰,扩

大了预防制止性骚扰

的主体范围,增加了

利用从属关系实施性

骚扰的行为方式。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以非法拘禁等

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

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

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

任。

非法拘禁、非法搜查

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备注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

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

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人格权编

将姓名权和名称权的

权利内容加以丰富和

完善。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法人、非法人

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

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

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

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

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

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

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

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

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

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民法典》人格权编

将该立法解释纳入。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自然人决定、

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

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

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

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

律约束力。

1.变更姓名、名称的

手续和效力;

2.对民事主体行使自

己姓名权的情形进行

了区分规定:自然人

可以决定、变更姓名;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除

此之外还可转让自己

的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具有一定社会

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

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

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

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

定。

1。增加“被他人适用

足以造成公众混淆”

的情形;

2.在保护范围内增加

了“译名”,范围更

广;

3.明确了这些不属

于姓名权和名称权客

体的名字,受到法律

保护的方式是“参照

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

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肖像权备注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

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

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

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

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1.《民法典》人格权

编将肖像权的权利内

容加以丰富和完善。

明确了肖像的定义;

2.删除了侵犯肖像权

以营利的目的为前

提。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

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

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

新增肖像权的消极权

能。

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新增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肖像

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

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

肖像权人的解释。

新增有利解释规则。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新增肖像许可使用合同。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本章规定。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备注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

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

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

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

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人格权编

明确了名誉的定义。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

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

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

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

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

名誉。

新闻报道、舆论监督

等行为侵犯名誉权的

情形。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行为人是

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

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

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新增合理核实义务的

确定因素。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行为人发表的

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

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

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

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

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

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

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

民事责任。

文学、艺术作品侵害

名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民事主体有证

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

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

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

必要措施。

报刊、网络等媒体侵

害名誉权。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第一千零二十九条民事主体可以

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

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

信用评价的查询和更

正。

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

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

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条民事主体与征信

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

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

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

规定。

信用信息收集者、控

制者之间的关系适用

本编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第一千零三十一条民事主体享有

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

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

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

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

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

体可以请求更正。

增加民事主体有权请

求记载或更正记载荣

誉称号。

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备注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

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

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

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

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

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人格权编

明确了隐私权的内容

和隐私的定义。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

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

侵害隐私权的方式。

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

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

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

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

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

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

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

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

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

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人格权编

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

义。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

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

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

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

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

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

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

公开等。

收集、处理个人信息

的原则和条件。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处理个人信

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

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

收集、处理个人信息

的免责事由。

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自然人有权查阅、抄录、复制、请求更正、删除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收集者、控制者保护信息安全义务。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2018刑诉法修改条款新旧对照表

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 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一百零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第一百零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 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

18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新旧对比表全套

18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新旧 对比表

目录 (1)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0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6)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12)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5)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1)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有关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24)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6)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33)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4)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9)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43)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45)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8)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53)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6)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8)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69)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一)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一) 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二、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 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 下九个方面: ▲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 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 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时增加一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这样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 ▲二、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修充分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加强了对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保障。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经侦查机关批准。修订后的《律师法》作了不同的规定,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新刑事诉讼法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并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就解决了刑诉法与律师法的衔接问题,保证了法律和司法的统一,同时,也解决了侦查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有关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的意见

有关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的意见 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在促进了刑事司法制度的民主化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甚至有些问题急待解决: 一、再次修改应以人为本,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己经写入宪法,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反映了共产党执政理念的己发生深刻变化。以人为本,体现在刑事司法上,就是要把公民、当事人视为刑事司法诉讼的主体,尊重和维护其做人的尊严,保障和维护其基本权利,决不能再把公民和当事人看作刑事诉讼的客体而肆意处置。以人为本反映了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基本要求,把它视为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的指导思想,是合适的。 “以人为本”是以公民的权利为本,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不能狭隘理解为“以个人为本”。刑事诉讼法修改还要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统一起来,兼顾各种诉讼价值,在保护人权与惩罚犯罪、公正与效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保持适度平衡。马克思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要体现现代性和具有前瞻性,但是不能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历史条件,必须考虑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和社会的可承受能力,不能超越历史阶段。 二、再次修改应通盘考虑,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修改中必须以宪法为核心,并注重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以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与统一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在现行宪法框架内进行,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按现代诉讼理念,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消积、被动、中立,与其它司法机关之间不应主动配合,这样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应隶属于行政机关,不应属于司法机关。但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下: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与法院并列为司法机关,存在两虎相争的格局。在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方面应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宪法中的这些规定,虽在理论上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但宪法的最高权威在没有修改之前必须得到尊重,刑事诉讼法不管如何修订,都不能出现同宪法明显矛盾的条款。 三、再次修改应考虑周全,条文数量应该有所增加

中日商标法対照表

中日商標法対照表 中華人民共和国商標法 日本商標法 1982年8月23日第5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員会第24次会議にて採択。 1993年2月22日第7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員会第30期会議「中華人民共和国商標 法改正についての通知」に基づき、一回目改 正。 2001年10月27日第9期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務委員会第24期会議の「中華人民共和国 商標法改正についての通知」に基づき二回目 改正。 (昭和34年4月13日法律第127号) 最終改正: 平成13年6月29日法律第81号 第1章 総則 第1条 商標管理を強化し、商標専用権を保護し、生産、経営者に商品と役務の品質を保証させ、商標の信用を維持させ、消費者の利益を保障し、社会主義市場経済の発展を促進することを目的としてこの法律を制定する。 第1条 この法律は、商標を保護することにより、商標の使用をする者の業務上の信用の維持を図り、もつて産業の発達に寄与し、あわせて需要者の利益を保護することを目的とする。 第2条 国務院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が、全国 の商標登録及び管理業務を主管する。国務院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は、商標評審委員会を設置 し、商標争議に係わる事項の処理を行わせる。 (旧第二十条を第2項とし追加) 第3条 商標局の許可を経て登録された商標は登録商標とされ、商品商標、サービスマーク、団体商標、及び証明商標とからなる。商標登録人は商標専用権を享有し、この法律の保護を第2条 この法律で「商標」とは、文字、図形、記号若しくは立体的形状若しくはこれらの結合又はこれらと色彩との結合(以下「標章」という。)であつて、次に掲げるものをいう。

2014商标法新旧对比解读

2014商标法新旧对比解读 一、新增了声音商标,企业又有了新的竞争利器 新商标法增加了一种可注册的商标类型,即声音商标,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中相对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声音商标主要集中在新媒体、多媒体等非传统企业以及一些知名企业的广告,如电影公司、广播公司,但对于传统行业来讲,声音商标也是较为重要的,知名企业应当积极利用法律新设设置的权利对企业的无形资产做到更全面的保护,一般企业可以申请声音商标的对象包括: 1 电视、广播广告中的配乐; 2 企业宣传片中的配乐; 3 公司司歌的主要旋律; 4 产品APP应用或其他电子出版物的启动、背景音乐; 5 公司网站的背景音乐等等 对于之前没有声音商标的企业,可以利用新法赋予的商标权,开展以声音为媒介的营销和市场宣传,配合日趋重要的电子商务渠道,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获得更好的市场效果。 二、一标多类 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一标多类”是我国商标申请制度与国际接轨的一次重大变革。设置这一制度的出发点在于方便申请人针对同一商标在多个类别的注册申请,实施后将明显减少申请人商标申请的费用,这对规模较大、跨类经营较多以及注重保护性商标注册的企业无疑是个好消息。 三、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

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存在的大量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可以预见的是,该条款将在日后的商标确权以及维权案件中作为兜底条款被大量适用。 四、设定了商标审查时限,商标申请的过程更加透明清晰 现行商标法对商标审查时限未作规定,导致企业商标注册的时间不确定,现行商标法实施十年来,商标审查的周期有较大的波动,商标注册审查一度需要四至五年,在2010年,商标局突击审查积压的商标申请,目前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周期已经能达到新商标的要求,新法规定商标局自收到商标申请文件9个月内完成审查,加上等候公告的时间,以及商标公告的3个月时间,一件顺利的商标申请能够在12-15个月内获得注册。 新商标法对审限的要求不只局限于注册申请,还包括异议、撤销、评审申请等,审查时限如下: 商标异议的审查时限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 6个月; 驳回复审的审查时限是复审申请之日起9个月,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异议复审的审查时限自复审申请之日起12个月,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 6个月; 对于无效宣告申请,分为两种情况,基于商标法四十四条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审查时限自申请日起9个月,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基于商标法四十五条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审查时限自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长期以来,商标异议、评审的周期较长,一件完整履行商标法所规定的四级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常有十年都不能获得注册的案例,而根据相关规定,公告

评审规则修改对照表

评审规则修改对照表 (2014年1月9日,黑体部分为修改内容) 现行规则(2005年)规则修改稿(2014年)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标评审案件审 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 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阐明制定评审规则 的目的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 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 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 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 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 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 1.根据新法法条序 号及程序设置变化进 行相应修改 2.对各类评审案件 所涉商标规范表述。 1

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五)不服商标局撤销或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前款第(一)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申请商标,第(二)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被异议商标,第(三)项所指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统称为争议商标,第(四)、(五)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复审商标。本规则中,前述商标统称为评审商标。 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争议案件的评审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 动,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 式办理。 1.删除“争议案件 的”表述,避免引起歧 义; 2

商标驳回复审的经典案例点评

商标驳回复审的经典案例点评 摘要:近一段时间以来,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评审规则》审理、裁决了一批案件。总的来看,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工作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有了较大的调整。我选编 ... 近一段时间以来,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评审规则》审理、裁决了一批案件。总的来看,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工作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有了较大的调整。我选编了一些商标复审案例,希望能够增进大家对近期商标评审工作的了解。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案例的选编,还是本文中对案例所作的简要分析,都只出自于我个人的观点,如有不当之处请予指正。 一、“眼中无他,却有力加”商标驳回复审案 某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眼中无他,却有力加"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故依据原《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称,申请商标早已在市场上使用,而且一直为申请人独家使用,并享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合议认为,申请商标“眼中无他,却有力加”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一般流行广告用语,而且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力加”也是申请人商标,故申请商标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准予初步审定。 点评: 企业将一些广告短语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在商标审查实践中比较常见。其中有些广告短语构思别致、简洁明快,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由企业长期独家使用,并投入了大量的费用进行广告宣传,在社会公众中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由此产生了对其予以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一般认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可以注册为商标:其一,该短语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常见的广告宣传用语。例如使用于某胶卷商品上的"串起生活每一刻"、使用于某处理器商品上的"给电脑一颗奔腾的'芯'。其二,在短语中包含有申请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整体具备显著特征的。例如使用于汽水等商品上的"永远是

商标撤三知识大全范文

商标撤三知识大全 作者:李笑冬 出处:北京知识产权法律网 在《商标法》系统内,“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程序相对简单。我本来是想写一篇小文章,写着写着,就变成了一万多字。裹脚布太长,只能分成几个部分,放在博客里。 “撤销三年不使用”理论依据与基本程序简要说明 一、“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理论依据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此条法律规定对应于实践中的案件类型全称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简称为“撤销三年不使用”,俗称为“撤三”。 “商标权”(严格地讲,在我国,应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虽然名为“产权”,但其性质不同于“物权”之所有权,更贴切的说法应当是“一段时间内的垄断特权”。“时效性”原本就是商标权的天生特点之一。 商标权人,虽然没有必须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使用就应当规范使用),但是,一段时间(法定为三年)经过后,商标权人如果持续不使用一枚注册商标,就会产生让渡这枚商标权利的义务。 商标权客体的表现形式,文字、图形等等,通常被视为是一种资源。以汉字为例,我国的常用汉字只有约3000多个,其中褒义的汉字数量相对更少。而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数量,连续多年均超过100万件(为全球第一)。注册商标的数量越来越多(所形成的权利越来越多),后来的企业绕开这些既有权利,去创造新商标的可用资源相对就越来越少。从这个角度看,商标权客体的表现形式可谓是一种宝贵的资源。 商标权人取得了针对这种“资源”的垄断,却又不实际使用,即,拒绝使其发挥应有的资源效应,那么商标权人就理应将这种资源“还给”社会,亦即,这枚商标的注册应当被撤销。从这个角度看,“撤销三年不使用”也是一种商标资源进行合理化再分配、使资源充分发挥效应的重要机制。 二、“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的基本程序简要说明 1、程序的启动: 目前,在我国,“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的启动应基于“申请人提交申请”。若没有“申请人提交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局不会主动去撤销一枚注册商标。

刑诉法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刑诉法)

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 2019年刑事诉讼法大纲2020年刑事诉讼法大纲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

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 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使 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第四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四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六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六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七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 第七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讼 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 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定有罪 2

第十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第十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第十一节认罪认罚从宽第十一节认罪认罚从宽第十二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二节诉讼参与人第二节诉讼参与人 第四章管辖第四章管辖 第一节立案管辖第一节立案管辖 3

新商标法呈现十二大亮点

新商标法呈现十二大亮点

新《商标法》呈现“十二大亮点”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次法律修改使我国商标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更加有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1982年我国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中国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正。现行商标法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有效注册商标量,均位居世界第一。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商标法有的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主要表现在商标注册程序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恶意注册商标较多、商标侵权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等方面。在此情况下,国家工商总局启动了第三次商标法修改工作。2013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下简称:新

《商标法》)通过全国人大的表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新《商标法》的实施,是我国诸多改革新举措之一。新《商标法》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从通过表决到正式实施,期间是设置了8个月的准备期。新法实施准备期在历次商标法修改中最长,这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新《商标法》的改动是历次最大的。此次商标法修改贯穿了商标申请、注册、管理、确权、维权的每一个环节,对现行商标法共做出了五十三项修改,商标法全文也从现有的六十四条增加到七十三条,有不少新的亮点。各企事业单位需要针对新商标法进行专门的培训和学习,以使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顺利渡过新旧法的衔接期。 深圳特区报记者何泳 通讯员刘飞黄庆章鲍剑文/图 亮点一: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 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

浅谈对商标法的相关认识

浅谈对商标法的相关认识 摘要:随着现代化生产的发展,商业日益繁盛,商标的作用越来越大。商标是产品的标记,是商品的生产或经营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生产和经营的以区别于他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的一种明确的标志。商标法是国家为调整商标使用关系而制定的有关商标注册、管理、使用、保护商标法专用权的法律法规。不同制度和时期的社会存在不同的商标法。 关键词:商标,商标法,历史,功能与作用 一、对商标的认识是区别 (一)商标的含义 商标是商品的标记,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是区分不同生产者、经营者以及代表商品质量的标志。它通常注明在商品、商品包装材料及其他宣传品上。商标与商品名称、牌号相联系。对商标的含义来历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在日本《商标法》中规定,标记必须是文字、图形、记号或他们间的相互结合(如文字与图形或记号与图形等),以平面的形式标在商品上,使人们有直接感观。这是商标的狭义概念。我们通常做这种狭义的理解。 (二)商标的功能与作用 1、标明商品的来源 在一个国家里,生产和经营同一种商品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同时还有国外输入同种产品。在此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商标把自己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这促使企业提高商标信誉。商标经过申请取得专用权,有利于竞争,促进生产的发展。 2、表明商品质量 商品质量是商标信誉的基础。一个企业如果要维护商标信誉,就要不断提高质量。赢得顾客信誉,才能在市场销售过程中获胜。 3、有宣传作用 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商标以独特的牌号,鲜明的标记,代表企业的信誉,象征商品的质量,以招徕顾客,自然起到了好的宣传作用。这种宣传比一般的商业广告更具有经济、灵活和广泛性。而且,商标本就是广告的基础。 4、可以促进对外贸易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商标是一把尖刀,没有它,商品就很难进入国际市场,即令进入了国际市场,难于树立商标信誉,也得不到外国法律的保护。商品有了商标,经过注册,受到商品销售国和地区的法律保护,就能提高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保护和发展对外贸易。 二、对商标法的认识 (一)商标法的含义 商标法是确认和保护商标专有权的法律。商标使用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将商标向国家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后取得注册证,在法律上就享有商标权,即依法享有对商标专用的权利。商标法的调整对象是商标关系。 (二)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商标法 由于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有不同的商标法,而且有本质上的不同。 资本主义国家的商标法如同他们的财产法一样,维护对商标的私有权、独占权和垄断权。资本主义国家的商标法尽管名目繁多,内容有别,但其核心都是维持商标所有者扥利益,盈利的手段,剥削剩余价值的工具。 社会主义国家的商标法是保护商标专有权和正当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生产,便利流通服务。从根本上说,是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保证四化建设顺利进行的一种法律手段。 (三)商标法的作用

商标转让协议书通用版样本

商标转让协议书通用版样本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甲方自愿将在中国注册的第______号商标转让给乙方,达成协议如下:商标图样 一、转让费为人民币________整,以收款收据为准,付款方式,签合同时一次付清。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之日至该商标核准转让之前乙方拥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独占使用权。 三、商标转让申请具体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转让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办理上述有效商标转让的一切文件,证件。并保证该等文件的真实,合法,有效。该商标转让全过程中,转让人必须协助受让人办理过户所需的一切资料提供至该商标成功转让乙方名下为止。 四、甲方保证转让的注册商标拥有的合法性及不存在权利瑕疵,具体地说:(1)

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日前没有给第三者办理过许可使用;(2)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前不存在与第三方商标争议;(3)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前不存在被第三者财产诉讼保全;(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甲方应将自己在同一类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申请中的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一并办理转让;(5)要求一并转让的商标乙方不另支付额外费用。 五、转让的注册商标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商标无效,要负责全额退还商标转让费。 六、甲乙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甲乙双方应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违约责任,在签订此协议之前或者之后如甲方将上述商标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负相关法律责任,赔偿乙方转让费十倍违约金。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国家商标局备案一份。 九、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解决,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内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商标评审规则(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45350 商标评审规则(完整版)

商标评审规则(完整版)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局 【颁布日期】 19951102 【实施日期】 1995110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7号 【名称】商标评审规则 【题注】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保证正确、及时地处理商标评审事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定的负责商标确权评审的行政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终局裁决权。 第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商标评审事宜。 第五条当事人在商标评审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约款除外。 第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第十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就下列事宜提出的评审申请: (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 (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 (三)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 (四)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 (五)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 (六)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 (七)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确权评审事宜。 第十一条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其中委员为十五至十七人。

大艺哥MAX-新旧《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比表

复习重点: 1、重者恒重不适用刑诉,但新增肯定必考。 2、刑诉法、最高法解释048、最高检规则708条、6机关40条等,刑诉不要复习过早,4月开始合适。 3、位阶越高,司考中效力越低。在司考中,最高法>最高检>六机关>刑诉法,最后一个月复习看最高院; 4、时间不够则刑诉真题不做也罢,因为现在据新法完全修改的版本很少。 本次修改的特点: 1、整个解释都在刑诉法条的框架内;也就是用原先的知识构成来学习。除了找重点,一般不要看新旧对照版以免思维混乱。 2、此次刑诉法解释把最高法的解释合并了,把以前出台的证据方面的条文整合了,即使是增加的部分也有主次之分,考点一般集中在最高院规定; 3、重点:针对三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关系的条文;解释和证据;一审程序,而相对而言最高检708条的规定意义不大。 2013年复习方法: 1.不要分阶段复习,不要把时间分为大板块分给各科,而应该快速看完所有的,然后多次复习各科。就如少食多餐。按照遗忘曲线复习,逐渐拉大时间间隔距离 2.应做题时把题都当作多选来做,不要用排除法。因为排除法是考场的答题技巧,习惯排除法后就会在考场每题都用排除法,但因为考场上用排除法做题会导致自己心理感觉不稳定,而反复检查,以致耽误时间。 3.复习冲刺不要放在7、8月份,冲刺在寒假!7.8月是享受寒假成果的季节。 4.半年期间关闭手机,任何人都找不到自己,心里念着“一鸣惊人”。 5.考试时要坚持到最后一科考试结束,即使123考试不理性,但123卷是会加分的。所以不要以自己的考试感觉来错误的放弃自己的第四卷。 6.2012刑诉音频不要听了。 新旧《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比表 原法条新法条 一、管辖第一章管辖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2021年)新旧《刑诉法》司法解释修改内容对比

新旧《刑诉法》司法解释修改对照表 注:1、红色字体表示新增内容,蓝色加删除线表示旧《刑诉法》司法解释被删除的内容。 2、对于仅变更描述方式、未实质性变更的部分视为没有修改,未作标记。 旧《刑诉法》司法解释(2012年)新《刑诉法》司法解释(2021年)第一章管辖第一章管辖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

商标驳回复审的经典案例点评

商标驳回复审的经典案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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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的经典案例点评 摘要:近一段时间以来,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评审规则》审理、裁决了一批案件。总的来看,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工作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有了较大的调整。我选编 ... 近一段时间以来,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评审规则》审理、裁决了一批案件。总的来看,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工作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有了较大的调整。我选编了一些商标复审案例,希望能够增进大家对近期商标评审工作的了解。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案例的选编,还是本文中对案例所作的简要分析,都只出自于我个人的观点,如有不当之处请予指正。 一、“眼中无他,却有力加”商标驳回复审案 某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眼中无他,却有力加"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故依据原《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称,申请商标早已在市场上使用,而且一直为申请人独家使用,并享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合议认为,申请商标“眼中无他,却有力加”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一般流行广告用语,而且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力加”也是申请人商标,故申请商标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准予初步审定。 点评: 企业将一些广告短语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在商标审查实践中比较常见。其中有些广告短语构思别致、简洁明快,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由企业长期独家使用,并投入了大量的费用进行广告宣传,在社会公众中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由此产生了对其予以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一般认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可以注册为商标:其一,该短语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常见的广告宣传用语。例如使用于某胶卷商品上的"串起生活每一刻"、使用于某处理器商品上的"给电脑一颗奔腾的'芯'。其二,在短语中包含有申请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整体具备显著特征的。例如使用于汽水等商品上的"永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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