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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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社会不断发展,市民社会的含义也不断的演变,从政治共同体到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再到制订和传播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或民间的机构的总称,至今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论。但是市民社会以私人利益为目标,以交换为纽带,以意志上的自由为追求,强调平等独立,注重对个人权益的保障和私法自治的特点,是一个永恒不变的主题,也是民法得以产生的根基。在市民社会全球化的浪潮下,深入分析市民社会与国家、民法的关系,有利于了解民法的性质、定位,有利于指导我国的法治建设。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热点话题。

一、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

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从重合到分离,一直在不断变化。马克思提出的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的观点,揭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真实关系,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出发点,但究竟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还未有定论。笔者认为,在两者的关系上,应当建立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要建立这种关系必须把握住这样一个标准,即坚守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原则。相互独立是指市民社会与国家都相互独立存在,市民社会划定了国家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有其独立的活动范围,国家公权力不能随意介入;国家也独立与市民社会,不受特殊利益集团的干扰,以便于其功能的履行。相互制约是指市民社会与国家相互约束、相互影响:市民社会成员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参与政治事务,把个人的或者集团的特殊利益上升为普遍的公共利益;而政治国家要维护普遍的公共利益,维护其政治统治,控制市民社会中的利益冲突和斗争,就必须适当干预市民社会的内部事务,解决市民社会自身不能解决的缺陷,促进两者的协调和平衡,这样才能达到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长期以来,由于受集中性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和封建等级特权观念的影响,我国民法学理论一直否认市民社会的概念,使市民社会的观念缺乏,民事权利缺位,影响了市民社会的建立,阻碍了与国家的良性互动的形成。要使二者的良性互动成为可能,必须发展和完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建立的重要条件就是对诸如人格权、财产权、身份权等市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而这一任务主要是由民法来承担的。民法是政治国家的产物,为了达到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只能是民法而不能是其他的法。

1.从词源上来看。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 civile)。市民法乃市民社会之法。日本学者津田真道将荷兰语burgerlyk regt译为民法。在明治初,学者箕田麟详翻译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时采用民法一词。德国民法典叫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罗马法jus civil,法国code civil直译都是市民法,荷兰语burgerlyk与德语bürgerlich都是市民的的意思,相关法律都可译为市民法。民法在清末时传入我国,由于新中国的民法理论不承认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更不承认市场经济,不承认市民社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法公法化,因此不讲民法是市民法,也不使用市民一词,但现代的民法理论界均承认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即市民法的主张,认为市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的最主要的法。

2.从性质上来看。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早在罗马法中就有了体现。公法就是关于政治权力的结构、行使、效力等的法;私法就是关于市民权利的取得、行使、效力、保护等的法。虽然目前有所谓的法律社会化和私法公法化的倾向,也只意味着公、私法之间相互渗透与交叉,彼此之间的界限不像以前那样清晰了,而决不意味着相互取代。公法是政治国家的法律,私法则是市民社会的法律。市民社会的全部内容就是有关私权和私人利益的内容,私法是关于私权利与私人利益的法,市民社会只有用私法来调整才能促进其全面发展,保证其各项特点的充分张扬。民法是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只涉及纯私人间的关系,注重的是权利的平等保护,关注的是个人权益的安全。民法是私法的

半壁江山,产生于市民社会,服务于市民社会,没有了市民社会就失去了民法赖以存在的根基。没有了民法,市民社会的发展就失去了保障,就有回归政治共同体的可能。

3.从调整对象上看。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这里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它们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在市民社会中,自然人是最小和最基本的单位,自然人是其他一切机构的主体和利益的基础,私人利益是市民社会最关心的事。市民社会为民法的产生提供了人文基础,以市民社会为出发点,能够涵盖民法的调整对象,并使之有别于公法。固然市民社会的具体构成形式纷繁复杂,其利益主体与需求层次也多种多样,但它仍是按照物质资源配置市场化,市民人格独立,财产自主分配,以及相互之间平等、尊重、意思自治等原则运转的。今天意义上的市民已不再单指在城市中居住的人,而是指市场环境下的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自治团体。而以市场规律为指针,保障市民对其利益追求的法域就是民法。

4.从原则上看。个人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享受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在市民社会,自由是市民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获得私人利益的条件,也是市民社会的本质所在,它通过对私有财产的占有和自由支配及契约制度体现出来。民法正是保障自由的主要法律,其最首要的、最核心的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民法贯彻意思自治,规定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民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和法律推定条款等等。这些为市民提供了一个自由、公平竞争的舞台和规则。民法提倡私法自治,契约自由、诚实信用,能够充分保障其赋予市民的各项民事权利的实现。

民法与社会文明

安徽日报/2020年/6月/16日/第006版 思想周刊理论 民法与社会文明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金平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赵万一 民法典的颁布作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事件,不但会对中国法治强国梦的实现产生重大推动作用,而且会对中国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和社会文明的强化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民法文明属于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理念、民法原则和民法制度既是社会制度文明的重要载体,同时也对社会文明的传播和升华产生重要推动作用。 从广义上说,法律文明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法律表现形式的制度规则是让人类从遵循丛林法则的自然秩序步入稳定有序的文明社会的最有效手段。法律文明之所以能在与其他社会文化的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社会文明的主要聚集地,其主要原因在于:相较于习惯,法律具有明确性、普适性、可识别性和可预期性;相较于宗教,法律具有人本性、科学性和实践性;相较于道德,法律具有清晰性、人道性和可实现性。而相对于其他法律制度来说,由于民法不但强调具体制度的设计,更强调对法律意识和法律精神的提炼,因此其所倡导的公平、自治、平等、诚信、公序良俗等原则不但是所有民法制度设计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现代法治精神和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民法文明借助“权利”工具来实现文明秩序的设定与维护,从而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民法的架构实质上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合秩序状态下权利的整体规定,包括民事主体拥有各项权利,当然,这些权利在被明确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被设定了合理边界;二是秩序混乱状态下权利的保护,当既有秩序存在危险之时,民法需要施以援手来维护这种先定的社会文明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文明是社会文明的组成,而且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存在。 民法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促进社会文明 无论从立法精神和内容设计,还是从其预期目标,民法都完全契合文明社会所富含的人人安居乐业、家庭团圆幸福、国家富强民主的蓝图设计。换言之,虽然所有的法律制度均有促进社会文明发展的作用,但民法在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中所承载的作用和功能更为明显。 第一,民法制度为民事主体的社会生活提供行为实施的最基本秩序。相较于其它部门法,民法制度所提供的“最基本”秩序实现了对社会生活领域的全覆盖,包括民事主体的人格、家庭婚姻与继承、财产所有及其流转等各大基本面。从时间维度上来看,其不仅设定民事主体从出生到死亡时段的相应权利,甚至对民事主体生前(胎儿权利保护)死后(人格利益)的相关权利(益)进行明晰。这种全面性的权利规范使得民事主体可以从生前直至死后都可能和刑法相关制度擦肩而过,也可能与经济法相关制度完全陌路,但却“避不了、绕不开”民法制度对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渗透适用。 第二,民法制度保障了社会文明得以产生和持续发展的前提,即满足民事主体的存活并力争让其更具有自由、尊严的立世。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产生于社会实定法之前,是驱使自然状态衔接社会文明发展的必要、核心条件,因此对自然人的相关权利的高度重视是促进社会文明发展的源动力。民法制度通过对人格权利的类型化明示,显现了在当下信息科技社会让人更有尊严地活着的决心。同时,民法制度保障自然人之间以家庭为单位的团体协作,通过身份制度让其在推动社会文明的进程中可以充分发挥“集体”的聚集效应。民法制度中的人格、身份权利安排无一不透露出对社会文明繁衍光大的前提保障。 第三,民法制度保障了民事主体在文明社会中创造的累累硕果,即承认并保护其在社会中基于劳动所得的财富。民法制度鼓励民事主体对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创造与取得。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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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民法的最高原则,有“帝王条款”之称,它要求民事活动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准则产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各国法普遍承认,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有机统一在民法上的体现,同时它也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都应当持有善意,它要求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不规避法律,履行义务考虑他方利益,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等等。它是商品经济获得充分发展和限制不正当竞争的要求,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二、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原因 1.法律的不周延性为立法者所认识。立法史表明.以法律来涵盖一切己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民事关系是难以做到的基于这种情况.只能用设立弹性条款的方法来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通过对当事人提出诚实信用的要求,为当事人订立非典型契约的活动以及以自己的协议变更法律的任意性规定的活动设立一个范围,.以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确保社会利益不致因当事人的协议而受到损害。 2.各种矛盾的激化需要诚信原则作为缓冲器。进入20世纪后.各种社会冲突加剧导致社会利益的危机.法律由权利木位走向社会木位.,与“诚实信用”所蕴涵的对他人利益的尊重不谋而合。德国法院依靠诚信原则解决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囚经济崩溃、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产生的极其重要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更是提高了诚信原则的地位 3.衡平观念与道德向法律的渗透。法律由严峻走向衡平.并吸收一定道德囚素是法律进化中的普遍现象。诚信原则在大陆法系的确立.反映了衡平观念和道德向法律的渗透。法律仅是实现正义的工具.一旦与其目的不合便应进行调整。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和作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梁慧星先生认为.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诚信原则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其实质在于授子法院以自山裁量权。 我国学者中的主流观点认为,诚信原则的木质即在于谋求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之间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它要求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处理彼此间的关系时,应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以对己事务之态度对待他人事务,不损人利己。在处理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时,它要求当事人不得以损害第二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竞逐自己的利益,将具体法律行为的评价视角由当事人延伸至社会公共生活,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对当事人的行为加以限制。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能够使社会正义和公平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得以实现,而且使法律有机发展以适应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另外,诚实信用原则在谋求个案公正,实现正义、平衡等法律价值的过程中的作用也是巨大的,其具体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疑难案件起定性作用。案件的定性是适用法律的前提。某些案件性质不清,或兼含两种性质,难以作出法律判断。此时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对这类案件定性作出归属正确适用法律,以便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合理公正的分配。 第二,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作用。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凡一切民事主

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社会不断发展,市民社会的含义也不断的演变,从政治共同体到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再到制订和传播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或民间的机构的总称,至今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论。但是 市民社会以私人利益为目标,以交换为纽带,以意志上的自由为追求,强调平等独立,注重对个 人权益的保障和私法自治的特点,是一个永恒不变的主题,也是民法得以产生的根基。在市民社 会全球化的浪潮下,深入分析市民社会与国家、民法的关系,有利于了解民法的性质、定位,有 利于指导我国的法治建设。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热点话题。 一、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 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从重合到分离,一直在不断变化。马克思提出的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 国家的观点,揭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真实关系,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出发点,但究竟如何 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还未有定论。笔者认为,在两者的关系上,应当建立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要建立这种关系必须把握住这样一个标准,即坚守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互独立、相互制衡 的原则。相互独立是指市民社会与国家都相互独立存在,市民社会划定了国家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有其独立的活动范围,国家公权力不能随意介入;国家也独立与市民社会,不受特殊利益集 团的干扰,以便于其功能的履行。相互制约是指市民社会与国家相互约束、相互影响:市民社会 成员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参与政治事务,把个人的或者集团的特殊利益上升为普遍的公共利益;而 政治国家要维护普遍的公共利益,维护其政治统治,控制市民社会中的利益冲突和斗争,就必须 适当干预市民社会的内部事务,解决市民社会自身不能解决的缺陷,促进两者的协调和平衡,这 样才能达到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长期以来,由于受集中性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和封建等级特权观念的影响,我国民法学理论一 直否认市民社会的概念,使市民社会的观念缺乏,民事权利缺位,影响了市民社会的建立,阻碍 了与国家的良性互动的形成。要使二者的良性互动成为可能,必须发展和完善市民社会。市民社 会建立的重要条件就是对诸如人格权、财产权、身份权等市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而这一任务主 要是由民法来承担的。民法是政治国家的产物,为了达到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市民社会 的基本法只能是民法而不能是其他的法。 1.从词源上来看。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 civile)。市民法乃市民社会之法。日本学者津田真道将荷兰语burgerlyk regt译为民法。在明治初,学者箕田麟详翻译法国民 法典(code civil)时采用民法一词。德国民法典叫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罗马法jus civil,法国code civil直译都是市民法,荷兰语burgerlyk与德语 bürgerlich都是市民的的意思,相关法律都可译为市民法。民法在清末时传入我国, 由于新中国的民法理论不承认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更不承认市场经济,不承认市民社会,在 计划经济体制下民法公法化,因此不讲民法是市民法,也不使用市民一词,但现代的民法理论界 均承认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即市民法的主张,认为市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的最主要的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定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其基本含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第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第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二、功能 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立法者立法 的指导思想,民法所放映的社会经济本质落实在条款上就是基本原则。民事基本原则也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指导准则。 2.约束功能:民事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都有约束 力。民事法律规范不能违反基本原则。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法官解释和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应当以基本原则为依据。 3.补充功能:由于立法者的认识有局限性;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与灵活 性上的矛盾;由于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因此法律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实际需要,因此以基本原则作为补充,以正确的理论指导,以进行创造性裁决和解释。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平等原则是其他民法原则的基础。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也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 第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所有制性质为何,不论经济实力强弱,民事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 第三,民事权益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第四,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的干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享有自主占有、使用或者处分期所有物,转让专利权,设立遗嘱等权利。根据自愿原则,民事行为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外,一般有效。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掌握民法和民法典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典: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二,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法律形式。从民法的沿革上看,民法始终是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民法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各国民法的体系和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都有民事主体制度、物权或者财产权制度、债与合同制度,这三项制度是民法的基本制度。 民法规定的财产法确立了有关财产的归属及其转移的基本框架和规则,这恰好是规定经济关系最基本部分的法,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这里所说的财产法是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二)民法为权利法 1,民法以私权神圣为重要原则 2,民法是个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3,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4,在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三)民法为私法 (四)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1,民法中的民不是“公民”,而是“市民” 2,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公法为政治国家的法 3,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1)市民社会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基地 (2)对市民权力的保障是民法的神圣使命和根本任务 (五)民法为实体法 三,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主体以平等的身份介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 平等性主要体现在: (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平等 (2)适用规则的平等 (3)权利保护的平等 2,财产关系:人们在商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1)财产所有关系:因直接占用、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因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论民法的社会功能

论文 关键词:民法私权 政治 文明市场 经济 精神文明社会秩序 论文摘要:作为民法功能之下位概念,民法的社会功能是指民法通过其自身运行而对整个社会所产生的影响与效能。它和同位阶的民法的规范功能相比,具有目的性与根本性、独立性与变迁性;而与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功能相比,则更具基础性。民法社会功能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从而构建并维护社会的基础秩序,以促进人的自我解放。而它又具体表现为:民法孕育了政治文明的基本要素,推动民主政治与法治的 发展 ;民法维护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促进财富的增长与有效利用;民法鼓励和保护精神文化产品的创新与利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民法建立和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秩序。 在我国目前的民法研究中,学界对于民法的社会功能这一重要问题缺乏系统而又深入的梳理,甚至鲜有学者明确提及“民法的社会功能”这一概念。至于民法社会功能的本质特性分析、具体内涵的深刻揭示更是未有人探究。一些学者忽视了对法 理学 上法的功能、法的社会功能的基本理论的链接,将“民法的功能(或作用、职能)”与“民法的社会功能”混同,题为“民法的功能”,实则对民法社会功能的具体内涵的归纳,但这种归纳本身也不够全面与深入。而事实上,深入地研究民法的社会功能,对于推进民法本身的学术构建和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均有着重大的意义。故撰此文,以求教于专家。 一、民法社会功能的本质特性 社会功能,是指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各个组成部分所具有的一定的能力、功效和作用。这一概念由孔德、斯宾塞最早提出,以此作为社会和生物有机体之间的类比。他们认为社会各个部分是相互联系的,彼此根据不同的需求,执行不同的社会功能。[1](p4490)在我们看来,所谓民法的社会功能,是指民法通过其自身运行而对整个社会所产生的影响与效能。显然,民法的社会功能应是民法的功能之下位概念,与民法的规范功能并列。它与民法的规范功能以及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功能相比,具有以下本质特性: 1.与民法的规范功能相比,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与根本性、独立性与变迁性 首先,与规范功能相比,民法的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与根本性。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应当建立在对民法发挥其功能的过程分析之基础上。毫无疑问,民法要通过其自身的运行发挥其社会功能,实现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首先必须规范人的行为(主要是人的民法意义上的行为),即实现民法的规范功能,经此才最终实现对社会的影响,即民法社会功能的实现。因为社会是一个抽象的存在,社会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它是经由人的活动才产生的,没有人的活动则无从产生社会关系。[2](p253)那么, 法律要实现对社会的影响,最直观也是最基本的方式就是规范人的行为。由此,我们说民法规范功能是实现社会功能的手段,而社会功能则是规范功能存在的终极目的。所以,民法的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在层次上高于规

民法基本原则

1.2民法基本原则 1.2.1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1.2.1.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即民法的根本规则或民法的基本理念、民法的基本原理、民法的基本精神,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律的反映,是民法具体规则的源泉,是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的根本依据。 1.2.1.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有二:法律解释的准据功能和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一方面,民法基本原则发挥法律解释的准据功能。在具体规则适用过程中,若出现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情况,法官应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具体规则,以确定适用具体规则的意见。在对民法具体规则进行进行解释时,如果产生两种以上的解释结果,则应当采用更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结果。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都不能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民法基本原则发挥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立法者预见能力和立法水平的限制,立法机关无法对各种民事现象都作出规定,难以制定穷尽未来的法律,因此必然存在民法漏洞,有必要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填补法律漏洞。民法基本原则就是法官司填补民法漏洞的重要工具,即当民法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时,法院可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1.2.2地位平等原则 1.2.2.1地位平等原则的含义 所谓平等,是指人们相互间与利益获得有关的相同性。民法的地位平等原则,简称平等原则,又称人格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取得利益的条件相同。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确认了这一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根据这一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所有的民事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取得利益的条件一律相同,谁也不享有优越于对方的特权地位,谁也不能声称自己在性别、民族、财产或者职级上具有优势,并以此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1.2.2.2地位平等原则的内容 地位平等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权利能力是当事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就是当事人成为民事主体的条件平等,是当事人能否获得民事权利的资格平等。对于自然人而言,不论性别、年龄、民族、宗教、文化程度、精神健康状况等如何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对于社会组织而言,性质、目的、规模、营业范围、存续时间等如何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亦是一律平等;(2)民事权利内容平等。民事主体不但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而且在具备相应的条件时,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负担平等的民事义务。如果说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否取得利益的资格平等,那么民事权利内容平等就是取得利益的多少平等。对于成为民事主体必须的那些民事权利,即基本民事权利或者人格权,所有民事主体完全平等;对于民事主体所享有的非基本民事权利,所有民事主体比例平等,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内容与其贡献成正比;(3)民事权利保护平等。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既包括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又包括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法对所有民事主体的保护一律平等。无论任何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民法都将给予保护,而且对任何受到侵害的民事主体都给予相同程度的保护。 1.2.3私权神圣原则 1.2.3.1私权神圣原则的含义 私权,即民事权利。私权神圣原则,就是民事权利作为自然和当然的权利,应受到法律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及任何权力的侵犯,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条虽然没有明确民事权利的神圣性,但却概括私权神圣原则的主要内容。 1.2.3.2私权神圣原则的内容 私权神圣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民事权利是自然的权利。民事权利,尤其是人格权和原始取得的财产权,都是被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认可的、自然而来的权利,体现了自然的正义法则。法律对这些权利的发现和确认,则是这些权利进一步获得强制性的来源。(2)民事权利的内容无限广泛。只要是权利人可以支配的人格和财产范围,都是民事权利的界限之内;只要权利人有利用和实现的可能,都是权利人民事权利的内容。换言之,

民法社会化

简论民法的社会化 摘要:民法是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私法范畴。民法最初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价值取向,尊重人的自由意志。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学思潮的变动,民法本位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过渡,对民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从而也就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既要考虑我国国情,更要适应民法思想的变迁,制定出一部先进的民法典。本文从民法社会化入手,以期通过对民法社会化的认识,为我国民法典制定提出些许建议。 关键词:民法社会化;社会本位;法哲学;民法典 民法作为万法之母,在一国法律结构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自从欧洲文艺复兴开始,民法的价值向尊重个人自由和自我实现转变,以维护人的权利为目标。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工业革命后尤其是20世纪中后期,民法的价值开始向维护社会利益转变,这一转变对各国立法、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对这一现象的研究有利于我们更好的把握民法的精神。 一、民法社会化 (一)民法社会化内涵 所谓“社会化”是指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转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将外在的社会规范内化为自己的行为标准。用弗洛伊德的话讲,社会化就是人学习控制自己的冲动。可见,社会化其实就是一个由“自然”向“社会”转变的过程,让人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1“民法的社会化”也是一个过程,是一个私法自治原则日益受到限制的过程。从形式上看,是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过渡;实质上是民法本位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化。 1 https://www.360docs.net/doc/9d16885669.html,/view/79745.htm

1.民法本位的变迁 民法的基本观念,亦即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学者称之为民法的本位。民法基本观念之演变,因时代不同,可分为三个时期。其初为义务本位时期,自罗马法以致中世纪。其次为权利本位时期,自16世纪开始,经过17、18世纪之孕育,而成熟于19世纪。自20世纪起开始另一时期,称为社会本位时期。2 权利本位,亦称个人本位,指民法中的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以个人为单位而建立起来的,也就是各种法律关系都建立在个人与个人关系之上。3权利本位是自由法律思想和自由放任经济政策的产物,强调法律之基本任务是为保障权利之内容得以实现。坚持权利本位,让个人从封建关系和神学束缚下解脱出来,成为自由的人,从而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个人价值的实现。 随着19世纪中期以后,社会化进程日益加快,社会化大生产日益显著,使得绝对的权利本位法制产生了众多社会问题。为使社会共同生活之增进,法律即强使个人负担特定制义务,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利,是谓之社会本位之法制。因此,民法思想为之一变,由极端尊重个人自由变为重视社会公共福利,社会开始取代个人,综合开始取代分析,形成了社会本位思想。 2.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近代民法形成于市民社会,是以权利本位为基本观念,体现个人自由和权利绝对的个人主义法律思想。近代民法立法模式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抽象人格的确立,即对于一切人,不分国籍、年龄、性别、职业,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强调形式上的公平,从整体上予以保护。(2)构建了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使私的所有制法律制度化,视物权具有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3)强调意思自治,私法上的法律关系之创设纯依私人的自由意思。(4)强调自己责任,自由之行使致他人损害或不利益的情形下,行为人只在有故意或者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 现代民法则强调社会本位,在立法模式上表现在四个方面:(1)创造具体人格,强调对弱者的保护,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2)对私的所有进行限制,禁止权利滥用。(3)对私法自治原则进行限制,特别是契约自由原则,以防止和纠正绝对自由产生的种种弊端。(4)强调社会责任,以救济因公害事故、交通事故等产生的损害。 近代民法发展到现代民法就把个人本位的法逐渐地加以改变,也把权利本位的法逐渐地加以限制。4一方面禁止权利滥用,即在某些情况下不许权利人过分地、不正当地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又强制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实 2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第39页。 3谢怀拭:“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https://www.360docs.net/doc/9d16885669.html,/new2004/shtml/20040518-163625.htm

民法精神在我国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011年04月 法学之窗 民法精神在我国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讨 文/冯晓霞 摘 要:我国法律精神可分为国家法精神和民法精神。民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石,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私法自治”,这是高度抽象的民法准则,是一般民事行为价值判断的重要标准。而民法精神,是在民法存在与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对一切具体民法规范的普遍价值的最高抽象,也是民法作用于民事行为和适用于民事关系的根本要求。 关键词:民法;民法精神;重要作用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4-0009-01 民法,是每位公民接触最多的法律,也是我们最经常使用的法律。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主体的独立和意志自由为前提,以意思自治的财产权保护为核心,体现了民法精神的权利观念和权利本位特征,具体来讲包括契约自由观念、权利义务观念、主体意识三个方面。民法精神是指导民事主体之间民事行为准则的共同意识,而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最抽象的民事行为准则,比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更能体现民法的内在精神。民法精神集中归结为民法的理性、民法的理念和民法的理想。基于人类在不同时期和不同文化环境下的认识和价值判断标准不同,从而产生了具有不同内容的民法精神。在社会主义体制下,民法精神对促进国市场经济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文化建设、和谐社会的构建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民法精神对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民法精神强调平等、诚信、秩序,这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与发展规则高度契合,表现在对市场主体“平等”“自由”的崇尚,其实质也是对人的尊重。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系统的思想基础与法律保障,也为政治民主和法治建设做了思想上的准备,它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鼓励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自己的想法最终形成合理的预期,这与市场经济的存在与发展规律不谋而合。可以说,这是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的基本法治条件,也是市场经济能够顺利实施的重要法律保障,同时,完善的民法制度可以推动现代社会所要求的人文精神以及人本主义在全社会的传承,从而推进中国全面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公平、和谐地发展。 二、民法精神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 精神文明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的重要目标与手段,而民法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的社会行为规范,通过不断完善民法并加强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可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第一,民法基本精神集中体现了现代社会精神文明的基本道德要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是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而思想道德素质离不开法律的约束,在宣传法律的同时形成法律素质对民法精神的发展与传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二,民法调整的内容是精神文明建设内容中的基本方面,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可以说,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人生中所有社会关系的绝大部分,民法因此也成为法治原则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最佳组合。总之,当代民法的精神集中反映了精神文明的基本要求,是精神文明中道德规范和其他社会行为准则的法律化。 三、民法精神对社会文化构建的重要作用 文化是社会存在与不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的范畴比较广泛,其中法律文化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法文化是法律文化的基础文化,是民法精神构造的核心。法律文化属于意识形态,是有关法律的制度事实、行为方式和思想观念的总和,在根本上是一个国家或者社会占主导一种社会行为文化,法律文化具有持续性、稳定性与传统性,通过规范民众的行为,最终形成一种普遍的社会文化形态,形成的一种能够满足自身社会能力需要的正确的行使方式。而民法文化以其对人类发展提供最理性的精神指引和为权利事实提供最有效的行为模式,成为人类社会整个法律文化构造中的基础。总之,不可否认,民法文化已经成为社会行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将会在法律文化的传承中使社会文化得到改变、发展和完善。 四、民法精神对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第一,民法是我国调整社会关系领域最广、法条最多、法律概念最精准、逻辑性最强的法典,为和谐社会中的民事生活提供了系统详尽的法律规则。中国民法典既给民法主体的各种行为提出了规范性模式化的要求,也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极大便利,可以说,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的各项事情都可能会与民法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民法的存在与秩序,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与实践意义。第二,民法授予了主体广泛而又神圣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不仅广泛多样,而且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民法精神将伴随着民法规范的广泛适用和普遍遵守,对人们的思想意识和行为模式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最终在潜移默化之中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实现民法精神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重要作用,第一,在民事立法中我们应更加重视和加强“私法自治”,因为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是各种民事权利的基点和起点,可以使它与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对接,其体现的不仅仅是主体的自由,还有主体的自律。第二,“意思自治”将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要在法律规范中明确确认和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并在民事立法文件中以明确具体的条文加以规定,而且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完善。第三,要重视全民私法精神的培育。私法精神的培育是一个系统的、长期的、复杂的工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除了相关制度保障以外,全民私法精神的培育也至关重要,因此,要加强全民私法精神的培育力度,弘扬民法精神,逐步推进民法制度的完善,进而培养民众的平等、自由、契约等思想观念,构建我国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民法体系。 作者单位:邢台学院参考文献: [1]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剖析[M].江平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2]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高志明.法律与权利[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 [5]梁彗星.民法解释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011.04 9

简述民法与市民社会关系之我见

简述民法与市民社会关系之我见 论文关键词:私法民法市民社会 论文摘要:民法与市民社会关系的探索与研究,自民法角度讲,直接涉及到其性质问题;自市民社会角度讲,关系到其最大限度的发展与繁荣;自市民社会条件下的成员角度讲,涉及到其权利保障之充分和最大限度的不受侵犯等诸多问题。基于此要义,民法应以市民社会为源泉,市民社会自应当是民法的土壤,另一方面,民法要保障市民社会,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一、民法及其性质之定位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在古罗马,民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区分。早期的罗马人认为市民法的适用对象仅限定于罗马市民(Burgercivile),罗马城邦之外的异邦人或外国人不能享有罗马市民法上的权利。随着罗马市民与异邦人或外国人之间的商品交换的日益发达,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产生诸多纠纷。基于此类纠纷争端之解决,罗马裁判官以告示的形式积累了一整套规范即万民法。罗马法当中的万民法既可适用于罗马公民,也可适用于罗马城邦之外的异邦人或外国人。后来人们提升了万民法之要义,万民法有了更深层次的价值理性的内容。由此角度讲,今日之民法也就理所当然地追溯至罗马法当中的市民法了。 关于民法概念之界定,国内绝大多数学者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来注释民法之概念,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法学理论层面上说,恐怕这种注释远远

不够。“平等主体”一词当中,何谓平等?平等的根据何在?倘若仅局限于伦理、道德、宗教等世俗之说条件下,平等就失范于法律意义。真正的平等依据应当建构于民主宪政之充分发展之基础上,因为惟有在此条件下,市民的本质规定性才在是自由人。民法应当界定为:以规范自由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为使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市民社会及其本质规定性 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社会为古典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是一种与野蛮的部落生活想对应的生活状况。西塞罗认为,市民社会在古罗马时期泛指存在于文明城邦的城市市民的生活状态及自治方式和经济关系,主要是指也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此处的市民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居住于城市的人,而是指因进行商品交易仰仗于市场而需要在城市生活的人。 在欧洲封建法和庄园法时期,它是封建契约普及的时代。此时期出现了领主权利和封臣、农民权利的互惠性。封臣、农民对领主各种刑事的人身依附转变为各种财产义务,领主对封臣、农民的各种形式的直接的经济支配权转换为征税。这实质上是给封臣、农民留下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和经济自主性。这个时期张扬的是独立自由主义精神,不断追求的是一种人格的独立与自主性。 伴随商业的复兴和欧洲独立商业城市的出现,欧洲进入了商人法时期。黑格尔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分离的产物。黑格尔认为,伦理精神处于特殊的阶层须由公共机构和公共力量强制性地从外部建立秩序,因而,作为普遍性原则之体现者的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9d16885669.html,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作者:杜莹莹 来源:《商情》2019年第48期 【摘要】在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保驾护航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朝着更正确、精准的方向发展完善。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自成一体,又与其他部门法律有着紧密的联系。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在民法中发挥着无比关键的作用,同时也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 【关键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公序良俗绿色 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性在横向上来看即为它在整个民法领域的通用性、普适性;在纵向上来看,是它对整个民事立法、司法、法律解释具有普遍指导性。何为法律原则,依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换言之,没有原则,规则即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综合来看,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体现民法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是民事法律规则的内核,是民事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落脚点,已内化为民法的神经中枢。抽象的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则需要通过具体的规则来体现,我国民法明确规定了七大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领域,公民的法律资格、法律适用、法律保护等方面的平等,任何一方不享有特权,不得将个人意志强加于对方。通俗地讲,即你我他,只要我们同为中国公民,无论性别、职业、年龄、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多大的差异,我们都拥有独立的人格、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接受审判时同样地适用法律、权益受侵害时,都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的平等则为通过区别对待的方式实现平等,如对胎儿人格利益的保护等。目前我国的状况是以形式平等为核心,兼顾实质平等。通过平等原则,最基本的是有利于保障人权,这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缩小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在经济方面,主体平等是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平等原则有利于减少经济地位强的一方趁人之危损害对方利益,当然它也有利于经济活动更加便捷高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最核心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从事民事活动,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在与对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推至现实生活,其实是最为常见的,与公民生活紧密相连的事务。如购物、赠与、租赁、委托等,这些都有双方当时人的合意。自愿原则具体表现为:公民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以及以何种方式参加民事活动;若参加,应以平等协商的方式就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达成合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民事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由意愿的表达。自愿原

民法与生活

摘要: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民法和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对整个中国法治具有重要的影响。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民法的性质和理念突呈了民法的价值追求;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体现了市民社会的价值追求,这两者的价值追求中又有某些相同的内在基础价值和理念追求。这样一些内在基础价值和理念追求,对未来我国民法典的编纂理念的确立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未来中国应建构出一种国家与社会互动的良性对抗均衡结构,而这样一种结构的建立乃是中国法治实现的真正基础;最后它对整个中国法治追求的终极目标的确立具有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体系,民法的地位,民法的作用 中国是法制文明发达很早的古国,已有四千多年没有中断的历史,在漫长的法制发展 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封建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刑法是主干,历朝代表性的法典基本是刑法典,这是由于中国古代重公权、轻私权,以及其他的国情因素所决定的,但决不是说中国古代只有刑法和刑法史,而没有其他法律和其他的法律史。相反,由于社会关系是复杂多样的,法律调整的方式也是复杂多样的。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具体性,形成了除刑法以外的其他部门法,如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和诉讼法律。经过长时间的发展,民法逐渐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显而易见。 一、民法的概念 (一)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 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对民法的定义更为妥当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二)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 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 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 二、民法在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浅谈民法的价值及基本原则——从民法价值看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一)

浅谈民法的价值及基本原则——从民法价值看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一) 内容摘要:在我国目前的民法基本原则理论中,并未将民法基本原则放进它与其他民法构成成分(如民法概念、民法法条、民法规范等)的关系之中加以研究,探求其他民法成分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影响以及民法原则对其他民法成分的制约作用。这直接影响到了民法的司法实践。本文将从我国民法价值的角度论述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以及我国今后的改革方向。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民法的价值、民法典TheValueandBasicPrincipleofCivilLaw——TheImportanceofCivilLaw Abstract:InChina’scurrenttheoryonthebasicprincipleofcivillaw,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principle andotherconstituentelementsofcivillaw,suchastheconcept,articleandcriteriaofcivillaw,hasnotbeen exploredtoresearchtheimpactfromothercivillawconstituentelementsonitsprincipleandtherestraint fromtheprincipletotheotherelements.Howeverthisbilateralrelationshipdirectlyaffectthejudicialpra cticeofcivillaw.Fromtheviewofthevalueofcivillaw,thepaperwillarticulatetheimportanceofthebasicp rincipleofcivillawanditssenseinjudicialpractice,andthenpointoutChina’sfuturereformdirection. Keywords:basicprincipleofcivillaw,thevalueofcivillaw,civilcode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宪法之外直接系统规定普通个人权利与责任的部门法,它彰显正义,维系人权,被称为现代国度的“第二宪法”。我国民法的价值体现现代民法的精神,以指导我国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全过程。而最能反映中国民法内在精神和其本质特征的基本价值是秩序-安全、平等-公平、自由-效益。 一、中国民法价值取向之一:秩序-安全 “与法律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①“任何社会的法,总意味着某种理性和秩序。”②法律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目的归根到底是要创造一种安居乐业的条件,它通过预先确定主体的行为模式,在主体间形成稳定的法律关系并对主体行为法律后果加以明确宣示,使人们在行为之前即可预见法律对自己行为的态度,避免招致不测风险。民事主体通过了解和分析民法规范,即可在行为前预先知道法律对自己行为的要求以及违反这些要求所产生的后果,从而做出守法行事的选择,若做相反选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也就有利于预防民事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达到维护民事活动秩序和安全的目的。民法通过民事权利制度规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民事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并且限制了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尽量消除司法审判过程中的人为误差,排除司法腐败和误判,使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得到相同或大体相同的裁判结果,使人们相信法律是安全的,从而增进民法的确定性、安全性、可预测性。 二、中国民法价值取向之二:平等-公平 平等和公平为法律的精神和灵魂,是法律应当始终奉行的一种价值观。中国民法倡导平等与公平谴责歧视与偏私,并为之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以实现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和权利义务对等,实现社会资源、合作利益和负担的公平分配和民事争议矫正公平。民法赋予每个社会成员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人格独立是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前提,而法律地位平等则是独立人格的保障。民事主体制度确立民事主体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保证每个民事主体在民法规定范围内只服从本人的意志而不受他人意志制约;行为自由既不可被他人剥夺,也不得由本人放弃;同时每个人对自己行为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在制度上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否定民事生活中的一切特权。保障社会机会公平地向社会每个成员开放,实现社会竞争的起点公平。 同时,为实现社会竞争过程的公平,保证竞争结果公正。中国民法通过各项民事权利制度,公平合理地分配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求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相统一。在同类的民事权利中,民事主体只有权利上量的差别没有质的不同。如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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